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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InternationalCommercialArbitration----國際商事仲裁12InternationalCommercialAr1國際私法法律關系包括:A.國際經濟法律關系B.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C.國際民事訴訟法律關系D.國際商事仲裁法律關系國際私法法律關系包括:212InternationalCommercialArbitration國際商事仲裁1國際私法教學課件312InternationalCommercialArbitration國際商事仲裁1國際私法教學課件412InternationalCommercialArbitration國際商事仲裁1國際私法教學課件5我國關于“商事”的規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關于執行我國加入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通知》第2條根據我國加入該公約時所作的商事保留聲明,我國僅對按照我國法律屬于契約性和非契約性商事法律關系所引起的爭議適用該公約。契約性和非契約性商事法律關系:具體的是指由于合同、侵權或者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而產生的經濟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例如貨物買賣、財產租賃、工程承包、加工承攬、技術轉讓、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勘探開發自然資源、保險、信貸、勞務、代理、咨詢服務和海上、民用航空、鐵路、公路的客貨運輸以及產品責任、環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權爭議等,但不包括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政府之間的爭端。

我國關于“商事”的規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關于執行我6第二節我國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1994年《仲裁法》: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CMAC)兩者現都屬于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

1988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1995年《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二節我國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1994年《仲裁法》:1987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仲裁委員會現分別在深圳市和上海市設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上海分會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如無法約定,則由申請人選擇,由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由其深圳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作此選擇時,以首先提出選擇的為準如有爭議,應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將其爭8第三節仲裁協議第三節仲裁協議9一、仲裁協議的概念和特點雙方當事人對他們之間業已發生或者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交付仲裁解決的一種書面協議我國規定仲裁協議的特點一、仲裁協議的概念和特點雙方當事人對他們之間業已發生或者將來10二、仲裁協議的類型二、仲裁協議的類型11三、仲裁協議的基本內容三、仲裁協議的基本內容12四、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一)仲裁協議的無效(二)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4、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四、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一)仲裁協議的無效(二)仲裁協議效力13五、仲裁協議的法律適用2006年《仲裁法解釋》第16條:對涉外仲裁協議的效力審查,適用當事人約定的法律;當事人沒有約定適用的法律但約定了仲裁地的,適用仲裁地的法律;沒有約定適用的法律也沒有約定仲裁地或仲裁地約定不明的,適用法院地法律。五、仲裁協議的法律適用2006年《仲裁法解釋》第16條:14司考2007-39中國A公司和德國B公司因雙方合同中仲裁條款的效力問題在我國涉訴。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為位于巴黎的國際商會仲裁院,仲裁地為斯德哥爾摩,但對該仲裁條款應適用的法律未作約定。依我國現行司法解釋,我國法院審查該仲裁條款效力時,應適用?A.瑞典法B.法國法C.中國法D.德國法司考2007-3915第四節仲裁的程序第四節仲裁的程序16一、仲裁的申請和受理一、仲裁的申請和受理17二、仲裁庭的組成雙方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作為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單獨審理案件。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由一名獨任仲裁員審理案件,但在被申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內未能就獨任仲裁員的人選達成一致意見,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的回避二、仲裁庭的組成雙方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共同選18仲裁員的回避(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作出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注意相關回避制度的總結和比較

仲裁員的回避(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19三、審理(一)開庭審理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一般應當開庭進行。但經雙方當事人申請或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認為不必開庭審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據書面文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主動與被動兩種情況可以不公開審理: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仲裁庭開庭審理案件不公開進行。雙方當事人協議要求公開審理的,可以公開進行,但要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開審理的決定。不得公開審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仲裁案件。對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證人、仲裁員、仲裁庭咨詢的專家和指定的鑒定人、仲裁委員會秘書局的有關人員,均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序進行的情況。三、審理(一)開庭審理可以不公開審理: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20(二)審理地點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委員會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北京進行審理,經仲裁委員會秘書長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點進行審理。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分會受理的案件應當在該分會所在地進行審理,經該分會秘書長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點進行審理(三)證據和舉證責任1、當事人舉證誰主張誰舉證2、仲裁機構主動取證仲裁庭認為必要時(二)審理地點(三)證據和舉證責任21(四)缺席審理仲裁庭開庭審理時,一方當事人不出席,仲裁庭可以進行缺席審理和作出缺席裁決(五)和解與調解1、和解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自行達成和解,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其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裁決書結案,也可以申請撤銷案件。在仲裁庭組成前申請撤銷案件的,由仲裁委員會秘書長作出決定;在仲裁庭組成后申請撤銷案件的,由仲裁庭作出決定。當事人就已經撤銷的案件再提出仲裁申請時,由仲裁委員會主任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注意三個主體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四)缺席審理在仲裁庭組成前申請撤銷案件的,由仲裁委員會秘書222、調解調解的條件:如果雙方當事人有調解愿望,或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愿望并經仲裁庭征得另一方當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進行過程中對其審理的案件進行調解。調解的停止:仲裁庭在進行調解的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終止調解或仲裁庭認為已無調解成功的可能時,應停止調解。調解中的和解:在仲裁庭進行調解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庭之外達成和解的,應視為是在仲裁庭調解下達成的和解。經仲裁庭調解達成和解的,雙方當事人應簽訂書面和解協議;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應當根據當事人書面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裁決書結案。2、調解調解中的和解:在仲裁庭進行調解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23調解的副作用:如果調解不成功,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仲裁庭在調解過程中發表過的、提出過的、建議過的、承認過的以及愿意接受過的或否定過的任何陳述、意見、觀點或建議作為其請求、答辯或反請求的依據。

(六)異議的提出一方當事人知道或理應知道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或仲裁協議中規定的任何條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參加仲裁程序或繼續進行仲裁程序而且對此不遵守情況不及時地明示地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放棄其提出異議的權利。

對沉默的推定,注意條件調解的副作用:(六)異議的提出24四、裁決(一)仲裁庭作出裁決的期限9個月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員會秘書長認為確有必要和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延長該期限(二)仲裁裁決的作出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時,仲裁裁決依全體仲裁員或多數仲裁員的意見決定,少數仲裁員的意見可以作成記錄附卷。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仲裁裁決依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四、裁決(一)仲裁庭作出裁決的期限(二)仲裁裁決的作出25(三)仲裁裁決的履行當事人應當依照仲裁裁決書寫明的期限自動履行裁決;仲裁裁決書未寫明期限的,應當立即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向中國法院申請執行;或者根據1958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或者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其他國際條件,向外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三)仲裁裁決的履行26五、法律適用(一)實體的法律適用國際商事仲裁所適用的實體法一般由當事人選擇確定,如果當事人未作選擇則適用仲裁人認為合適的沖突規范所確定的實體法或者仲裁地的沖突規范所確定的實體法或者與案件有最密切聯系的實體法(二)程序的法律適用對國際商事仲裁所適用的程序規則,即仲裁規則,一般來說,當事人也可以自主選擇。但是,有一常設仲裁機構要求在其機構內仲裁的案件適用自己的程序規則。(三)仲裁法的規定對涉外仲裁案件,仲裁庭應當根據事實,依照法律和合同規定,參考國際慣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則,獨立公正地作出仲裁裁決。五、法律適用(一)實體的法律適用(二)程序的法律適用27第五節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和不予執行一、理由仲裁法第70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第71條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第五節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和不予執行一、理由28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仲裁協議2、被申請人沒有收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程序不公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程序違法4、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無權裁或超裁

5、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也應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國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能裁定撤銷,只能不予執行。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

29二、對涉外仲裁裁決撤銷和不予執行的程序

(一)當事人申請(二)提出證據予以證明

(三)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四)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人民法院經過審查核實,如果認為不具備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條件或法定事由,則應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2、如果認為仲裁裁決應當被撤銷或者不予執行,則必須遵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預先報告”的規定。

二、對涉外仲裁裁決撤銷和不予執行的程序

30凡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我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在裁定不予執行之前,必須報請本轄區所屬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高級人民法院同意不予執行,應將其審查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復后,方可裁定不予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還在1998年4月23日發布了《關于人民法院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規定:第一,凡一方當事人按照仲裁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我國涉外仲裁裁決,如果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涉外仲裁裁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之前,須報請本轄區所屬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高級人民法院同意撤銷裁決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應將其審查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復后,方可裁定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第二,受理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如認為應予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應在受理申請后30日內報其所屬的高級人民法院,該高級人民法院如同意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應在15日內報最高人民法院,以嚴格執行仲裁的規定。

注意主動和被動兩種情形;而不予執行只有主動凡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我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具有民事訴31司考2008-38關于仲裁裁決的撤銷,根據我國現行法律,下列哪一項是正確的?A.我國法院可以根據我國法律撤銷一項外國仲裁B.我國法院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法定理由之一是裁決事項超出仲裁協議范圍C.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法定理由和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理由相同D.對法院作出的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當事人無權上訴司考2008-3832第六節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第六節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33一、《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公約第五條第1款:凡外國仲裁裁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被請求執行的國家的主管機關可依被執行人的請求,拒絕予以承認和執行……第2款:如果被請求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地所在國家的主管機關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地所在國家的主管機關查明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也可以拒絕承認和執行……主動和被動兩種情況一、《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公約第五條34第1款:被動情形(1)簽訂仲裁協議的當事人,根據對他們適用的法律,當時是處于某種無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或者根據仲裁協議所選定的準據法,或在未選定準據法時依據裁決地法,該仲裁協議無效;締約能力和仲裁協議效力(2)被執行人未接到關于指派仲裁員或關于仲裁程序的適當通知,或者由于其它情況未能在案件中進行申辯;程序不公(3)裁決所處理的事項,非為交付仲裁的事項,或者不包括在仲裁協議規定之內,或者超出仲裁協議范圍以外;無權裁和超裁(4)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程序同當事人間的協議不符,或者當事人間沒有這種協議時,同仲裁地所在國家的法律不符;違約或違法

(5)裁決對當事人還沒有拘束力,或者裁決已經由作出裁決的國家或據其法律作出裁決的國家的主管機關撤銷或停止執行。裁決未生效或失效

第1款:被動情形35第2款:主動情形(1)爭執和事項,依照這個國家的法律,不可以仲裁方法解決者;(2)承認和執行該項裁決將與這個國家的公共秩序抵觸者。

第2款:主動情形36二、我國關于執行仲裁裁決的規定二、我國關于執行仲裁裁決的規定37(一)中國涉外仲裁機構仲裁裁決在中國的執行管轄權:對中國的涉外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一)中國涉外仲裁機構仲裁裁決在中國的執行管轄權:對中國的涉38(二)中國涉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在外國的承認和執行

依照中國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2款和仲裁法第72條的規定,中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財產不在中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注意提出的主體

(二)中國涉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在外國的承認和執行

依照中39(三)外國仲裁裁決在中國的承認和執行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69條的規定,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需要我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三)外國仲裁裁決在中國的承認和執行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40(四)兩項保留(1958紐約公約)第一,我國只在互惠的基礎上對在另一締約國領土內作出的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適用該公約;第二,我國只對根據我國法律認為屬于契約性和非契約性商事法律關系所引起的爭議適用該公約。

(四)兩項保留(1958紐約公約)第一,我國只在互惠的基礎上41司考05-36中國公司與新加坡公司協議將其貨物買賣糾紛提交設在中國某直轄市的仲裁委員會仲裁。經審理,仲裁庭裁決中國公司敗訴。中國公司試圖通過法院撤銷該仲裁裁決。下列說法錯誤的是:A.可以向該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B.法院可依據“裁決所依證據不充分”之理由撤銷該裁決C.如果法院做出駁回請求的裁定,中國公司可上訴D.受理該請求的法院在裁定做出前須報上一級法院審查司考05-364212InternationalCommercialArbitration----國際商事仲裁12InternationalCommercialAr43國際私法法律關系包括:A.國際經濟法律關系B.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C.國際民事訴訟法律關系D.國際商事仲裁法律關系國際私法法律關系包括:4412InternationalCommercialArbitration國際商事仲裁1國際私法教學課件4512InternationalCommercialArbitration國際商事仲裁1國際私法教學課件4612InternationalCommercialArbitration國際商事仲裁1國際私法教學課件47我國關于“商事”的規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關于執行我國加入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通知》第2條根據我國加入該公約時所作的商事保留聲明,我國僅對按照我國法律屬于契約性和非契約性商事法律關系所引起的爭議適用該公約。契約性和非契約性商事法律關系:具體的是指由于合同、侵權或者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而產生的經濟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例如貨物買賣、財產租賃、工程承包、加工承攬、技術轉讓、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勘探開發自然資源、保險、信貸、勞務、代理、咨詢服務和海上、民用航空、鐵路、公路的客貨運輸以及產品責任、環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權爭議等,但不包括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政府之間的爭端。

我國關于“商事”的規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關于執行我48第二節我國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1994年《仲裁法》: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CMAC)兩者現都屬于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

1988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1995年《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二節我國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1994年《仲裁法》:19849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仲裁委員會現分別在深圳市和上海市設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上海分會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如無法約定,則由申請人選擇,由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由其深圳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作此選擇時,以首先提出選擇的為準如有爭議,應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將其爭50第三節仲裁協議第三節仲裁協議51一、仲裁協議的概念和特點雙方當事人對他們之間業已發生或者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交付仲裁解決的一種書面協議我國規定仲裁協議的特點一、仲裁協議的概念和特點雙方當事人對他們之間業已發生或者將來52二、仲裁協議的類型二、仲裁協議的類型53三、仲裁協議的基本內容三、仲裁協議的基本內容54四、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一)仲裁協議的無效(二)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4、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四、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一)仲裁協議的無效(二)仲裁協議效力55五、仲裁協議的法律適用2006年《仲裁法解釋》第16條:對涉外仲裁協議的效力審查,適用當事人約定的法律;當事人沒有約定適用的法律但約定了仲裁地的,適用仲裁地的法律;沒有約定適用的法律也沒有約定仲裁地或仲裁地約定不明的,適用法院地法律。五、仲裁協議的法律適用2006年《仲裁法解釋》第16條:56司考2007-39中國A公司和德國B公司因雙方合同中仲裁條款的效力問題在我國涉訴。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為位于巴黎的國際商會仲裁院,仲裁地為斯德哥爾摩,但對該仲裁條款應適用的法律未作約定。依我國現行司法解釋,我國法院審查該仲裁條款效力時,應適用?A.瑞典法B.法國法C.中國法D.德國法司考2007-3957第四節仲裁的程序第四節仲裁的程序58一、仲裁的申請和受理一、仲裁的申請和受理59二、仲裁庭的組成雙方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作為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單獨審理案件。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由一名獨任仲裁員審理案件,但在被申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內未能就獨任仲裁員的人選達成一致意見,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的回避二、仲裁庭的組成雙方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共同選60仲裁員的回避(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作出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注意相關回避制度的總結和比較

仲裁員的回避(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61三、審理(一)開庭審理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一般應當開庭進行。但經雙方當事人申請或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認為不必開庭審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據書面文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主動與被動兩種情況可以不公開審理: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仲裁庭開庭審理案件不公開進行。雙方當事人協議要求公開審理的,可以公開進行,但要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開審理的決定。不得公開審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仲裁案件。對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證人、仲裁員、仲裁庭咨詢的專家和指定的鑒定人、仲裁委員會秘書局的有關人員,均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序進行的情況。三、審理(一)開庭審理可以不公開審理: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62(二)審理地點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委員會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北京進行審理,經仲裁委員會秘書長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點進行審理。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分會受理的案件應當在該分會所在地進行審理,經該分會秘書長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點進行審理(三)證據和舉證責任1、當事人舉證誰主張誰舉證2、仲裁機構主動取證仲裁庭認為必要時(二)審理地點(三)證據和舉證責任63(四)缺席審理仲裁庭開庭審理時,一方當事人不出席,仲裁庭可以進行缺席審理和作出缺席裁決(五)和解與調解1、和解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自行達成和解,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其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裁決書結案,也可以申請撤銷案件。在仲裁庭組成前申請撤銷案件的,由仲裁委員會秘書長作出決定;在仲裁庭組成后申請撤銷案件的,由仲裁庭作出決定。當事人就已經撤銷的案件再提出仲裁申請時,由仲裁委員會主任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注意三個主體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四)缺席審理在仲裁庭組成前申請撤銷案件的,由仲裁委員會秘書642、調解調解的條件:如果雙方當事人有調解愿望,或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愿望并經仲裁庭征得另一方當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進行過程中對其審理的案件進行調解。調解的停止:仲裁庭在進行調解的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提出終止調解或仲裁庭認為已無調解成功的可能時,應停止調解。調解中的和解:在仲裁庭進行調解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庭之外達成和解的,應視為是在仲裁庭調解下達成的和解。經仲裁庭調解達成和解的,雙方當事人應簽訂書面和解協議;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應當根據當事人書面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裁決書結案。2、調解調解中的和解:在仲裁庭進行調解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65調解的副作用:如果調解不成功,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仲裁庭在調解過程中發表過的、提出過的、建議過的、承認過的以及愿意接受過的或否定過的任何陳述、意見、觀點或建議作為其請求、答辯或反請求的依據。

(六)異議的提出一方當事人知道或理應知道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或仲裁協議中規定的任何條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參加仲裁程序或繼續進行仲裁程序而且對此不遵守情況不及時地明示地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放棄其提出異議的權利。

對沉默的推定,注意條件調解的副作用:(六)異議的提出66四、裁決(一)仲裁庭作出裁決的期限9個月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員會秘書長認為確有必要和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延長該期限(二)仲裁裁決的作出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時,仲裁裁決依全體仲裁員或多數仲裁員的意見決定,少數仲裁員的意見可以作成記錄附卷。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仲裁裁決依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四、裁決(一)仲裁庭作出裁決的期限(二)仲裁裁決的作出67(三)仲裁裁決的履行當事人應當依照仲裁裁決書寫明的期限自動履行裁決;仲裁裁決書未寫明期限的,應當立即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向中國法院申請執行;或者根據1958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或者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其他國際條件,向外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三)仲裁裁決的履行68五、法律適用(一)實體的法律適用國際商事仲裁所適用的實體法一般由當事人選擇確定,如果當事人未作選擇則適用仲裁人認為合適的沖突規范所確定的實體法或者仲裁地的沖突規范所確定的實體法或者與案件有最密切聯系的實體法(二)程序的法律適用對國際商事仲裁所適用的程序規則,即仲裁規則,一般來說,當事人也可以自主選擇。但是,有一常設仲裁機構要求在其機構內仲裁的案件適用自己的程序規則。(三)仲裁法的規定對涉外仲裁案件,仲裁庭應當根據事實,依照法律和合同規定,參考國際慣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則,獨立公正地作出仲裁裁決。五、法律適用(一)實體的法律適用(二)程序的法律適用69第五節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和不予執行一、理由仲裁法第70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第71條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第五節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和不予執行一、理由70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仲裁協議2、被申請人沒有收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程序不公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程序違法4、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無權裁或超裁

5、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也應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國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能裁定撤銷,只能不予執行。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

71二、對涉外仲裁裁決撤銷和不予執行的程序

(一)當事人申請(二)提出證據予以證明

(三)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四)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人民法院經過審查核實,如果認為不具備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條件或法定事由,則應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2、如果認為仲裁裁決應當被撤銷或者不予執行,則必須遵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預先報告”的規定。

二、對涉外仲裁裁決撤銷和不予執行的程序

72凡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我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在裁定不予執行之前,必須報請本轄區所屬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高級人民法院同意不予執行,應將其審查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復后,方可裁定不予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還在1998年4月23日發布了《關于人民法院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規定:第一,凡一方當事人按照仲裁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我國涉外仲裁裁決,如果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涉外仲裁裁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之前,須報請本轄區所屬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高級人民法院同意撤銷裁決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應將其審查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復后,方可裁定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第二,受理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如認為應予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應在受理申請后30日內報其所屬的高級人民法院,該高級人民法院如同意撤銷裁決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應在15日內報最高人民法院,以嚴格執行仲裁的規定。

注意主動和被動兩種情形;而不予執行只有主動凡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我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具有民事訴73司考2008-38關于仲裁裁決的撤銷,根據我國現行法律,下列哪一項是正確的?A.我國法院可以根據我國法律撤銷一項外國仲裁B.我國法院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法定理由之一是裁決事項超出仲裁協議范圍C.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法定理由和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理由相同D.對法院作出的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當事人無權上訴司考2008-3874第六節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第六節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75一、《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公約第五條第1款:凡外國仲裁裁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被請求執行的國家的主管機關可依被執行人的請求,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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