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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HSE部門年度再培訓----法律法規部分張煦編制Wison(Nantong)HeavyIndustryCo.,Ltd.HSE部門年度再培訓----張煦編制Wison(Nan1法的基本概念什么是法:廣義上講,就是指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狹義上講,就是指具體的法律規范,包括憲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判例、習慣法等各種成文法和非成文法。法的基本概念什么是法:2法的基本概念法的特征:法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制定的;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法具有國家強制性;法是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范。法的基本概念法的特征:3法的基本概念法的分類:法律的分類有很多的標準,不同的標準對法的劃分類別不同。按照創立和表達形式,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我國以成文法為主。按照地位和層次,分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按照內容和效力強弱,分為:憲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其中普通法律又可以分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按照效力范圍(時間、空間、對象),分為:特殊法和一般法。法的基本概念法的分類:按照創立和表達形式,分為:成文法和不成4法的基本概念不同層次法的概念:憲法: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效力。與憲法相抵觸的其他法律無效。法律:地位僅次于憲法,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才有權制定和修訂。在全國具有約束力。行政法規:地位次于憲法和法律。狹義上講,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全國具有約束力。地方性法規:指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約束本行政區的規范性文件。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兩種。部門規章是由國務院的部、委或直屬機構制定的在全國實施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規章是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在本行政區實施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法的基本概念不同層次法的概念:憲法: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效力。與5《憲法》——1982年12月4日頒布,2004年3月14日第4次修訂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憲法》——1982年12月4日頒布,2004年3月14日第6安全法律法規我國安全管理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11月1日實施)安全法律法規我國安全管理的基本法----7《安全生產法》:第一章總則適用范圍安全生產方針安全責任制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職責工會的作用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安全生產條件安全投入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安全執業資格安全培訓安全“三同時”安全標示設備設施管理安全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法》:安全法律法規8《安全生產法》: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安全通道高危作業的管理安全告知和監督勞護用品安全檢查外包管理第三章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第四章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事故應急救援事故處置、調查、處理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安全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法》:安全法律法規9適用范圍:《安全生產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注:1.領域包括陸地、水域和領空。2.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包括各種所有制和組織形式的公司、企業、社會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3.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安全法律法規適用范圍:安全法律法規10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生產法》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安全生產法》的靈魂,主要體現在以下6個方面:安全意識在先。

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責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隱患預防在先。監督執法在先。安全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安全生產法》的靈魂11最核心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安全法律法規最核心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法律法規12各層次的安全管理職責: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負責安全生產重大事項的決策并組織實施。(6項主要責任)有關負責人:按照分工,協助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專職負責。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環保部):按照分工,負責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各部門管理人員:檢查、督促從業人員遵守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違章指揮,不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對所承擔的工作負責。工人:遵守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堅守崗位,對本崗位的生產負責。安全法律法規各層次的安全管理職責:安全法律法規13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職責《安全生產法》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注: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必須是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決策人,能夠獨立行使決策權,享有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安全)的最終決定權。必須是實際領導、指揮生產經營單位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決策人。必須是能夠承擔安全生產工作全面領導責任的決策人。安全法律法規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職責注: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符合以下條14工會的作用《安全生產法》第七條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二條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安全法律法規工會的作用安全法律法規15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安全生產法》第十三條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注:1.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人員包括應負法律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2.針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詳細內容見各法律法規的罰則和《刑法》。此外還可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安全法律法規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注:安全法律法規16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責任主體;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類。安全法律法規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安全法律法規17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安全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條件安全法律法規18安全生產條件《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生產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單位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相關操作規程。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依法經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安全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條件安全法律法規19安全生產條件《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包括以下內容: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制度。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安全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條件安全法律法規20安全投入《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注:安全資金投入包括:1.建設安全技術措施工程。2.增設安全設備、器材、裝備、儀器、儀表等及其日常維護。3.重大安全生產課題的研究。4.按國家標準為職工配備勞動保護用品。5.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6.其他有關預防事故發生的安全技術措施費用。安全資金投入不包括發生事故以后處理事故所發生的費用。安全法律法規安全投入注:安全資金投入包括:安全法律法規21安全投入《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四條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等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制度,以保障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戶存儲、專項用于安全生產,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安全法律法規安全投入安全法律法規22安全投入《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安全法律法規安全投入安全法律法規23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安全法律法規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安全法律法規24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二條礦山、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等危險性較大的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至少配備三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一千人的,至少配備八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五千人的,至少配備十五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與其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法律法規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安全法律法規25注冊安全工程師的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六條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煤礦、非煤礦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安全法律法規注冊安全工程師的配備安全法律法規26安全管理部門的職責《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協助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查處事故隱患和違章行為,并督促有關業務部門及時整改。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總結推廣安全生產經驗。參與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審查,管理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協助調查和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進行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提出報告。定期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安全生產情況。生產經營單位賦予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安全法律法規安全管理部門的職責安全法律法規27安全執業資格《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安全法律法規安全執業資格安全法律法規28安全培訓《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安全法律法規安全培訓安全法律法規29安全培訓的內容《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建立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培訓情況。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設備、設施、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修和保管知識。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安全生產知識。安全生產事故的防范意識和應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識。安全法律法規安全培訓的內容安全法律法規30安全培訓的內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六條廠(礦)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有關事故案例等。安全法律法規安全培訓的內容安全法律法規31安全培訓的內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七條車間(工段、區、隊)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有關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安全法律法規安全培訓的內容安全法律法規32安全培訓的內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八條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有關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安全法律法規安全培訓的內容安全法律法規33轉崗、復崗、四新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九條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安全法律法規轉崗、復崗、四新人員安全法律法規34安全培訓的時間要求《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每年接受在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其他從業人員每年接受在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4學時。新招用的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上崗前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換崗、離崗六個月以上復工或者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使用新設備的從業人員,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均不得少于4學時。

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培訓的時間要求安全法律法規35安全培訓的時間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安全法律法規安全培訓的時間要求安全法律法規36特種作業培訓《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法定特種作業包含以下工種:(一)電工作業;(二)焊接與熱切割作業;(三)高處作業;(四)制冷與空調作業;(五)煤礦安全作業;(六)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七)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八)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九)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十)煙花爆竹安全作業;(十一)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安全法律法規特種作業培訓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的規37特種作業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安全法律法規特種作業培訓安全法律法規38安全培訓《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安全法律法規安全培訓安全法律法規39安全“三同時”《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安全法律法規安全“三同時”安全法律法規40安全“三同時”國家發改委和國家安監局《關于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03]1346號):1.凡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從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驗收、投入生產和使用,都必須嚴格按照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要求進行建設與管理,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2.對礦山建設項目和生產、儲存危險物品、使用危險化學品等高危險行業的建設項目以及具有較大安全風險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時,應對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專門論證,委托安全評價中介機構進行安全生產評價,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進行綜合分析,提出安全生產對策的具體方案;對報告書應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設施的科學性、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綜合分析,提出安全生產措施方案;對安全風險較小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時,應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及安全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并編制安全專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出安全設施單項驗收申請,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建設項目竣工的總體驗收。安全法律法規安全“三同時”安全法律法規41安全“三同時”《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第八條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進行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1.凡大中型和限額以上的建設項目;2.火災危險性生產類別為甲類的建設項目;3.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為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的建設項目;4.大量生產或使用Ⅰ級、Ⅱ級危害程度的職業性接觸毒物的建設項目;5.大量生產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離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設項目;6.勞動行政部門確認的其它危險、危害因素大的建設項目。安全法律法規安全“三同時”安全法律法規42安全“三同時”《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安全法律法規安全“三同時”安全法律法規43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安全標示《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安全法律法規參照標準《安全色》(GB2893-2001),《安全標志》(GB2894-1996),《安全標志使用通則》(GB16179-1996),《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2003)《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GB7231-2003)《氣瓶顏色標志》(GB7144-1999)等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安全標示安全法律法規參照標準《安全色》(44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安全標示《安全色》(GB2893-2001)的主要內容:安全法律法規一、安全色:安全色包括以下四種顏色紅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險以及消防設備的意思。凡是禁止、停止、消防和有危險的器件或環境均應涂以紅色的標記作為警示的信號。藍色:表示指令,要求人們必須遵守的規定。黃色:表示提醒人們注意。凡是警告人們注意的器件、設備及環境都應以黃色表示。綠色:表示給人們提供允許、安全的信息。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安全標示安全法律法規一、安全色:安全色包45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安全標示《安全色》(GB2893-2001)的主要內容:安全法律法規二、對比色:包括白色和黑色。黑色:用于安全標志的文字、圖形符號和警告標志的幾何邊框;

白色:作為安全標志紅、藍、綠的背景色,也可用于安全標志的文字和圖形符號;對比色搭配安全色使用,應符合以下規律安全色對比色紅色白色藍色白色黃色黑色綠色白色注:黑色和白色互為對比色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安全標示安全法律法規二、對比色:包括白色46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安全標示《安全色》(GB2893-2001)的主要內容:安全法律法規三、安全色與對比色的相間條紋紅色與白色相間條紋:表示禁止人們進入危險的環境;黃色與黑色相間條紋:表示提示人們特別注意的意思;藍色與白色相間條紋:表示必須遵守規定的信息;綠色與白色相間的條紋:與提示標志牌同時使用,更為醒目的提示人們。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安全標示安全法律法規三、安全色與對比色的47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安全標示《安全色》(GB2893-2001)的主要內容:安全法律法規四、安全色使用導則紅色:各種禁止標志;交通禁令標志;消防設備標志;機械的停止按鈕、剎車及停車裝置的操縱手柄;機器轉動部件的裸露部分,如飛輪、齒輪、皮帶輪等輪輻部分;指示器上各種表頭的極限位置的刻度;各種危險信號旗等。黃色:各種警告標志;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警戒標記,如危險機器和坑池周圍的警戒線等;各種飛輪、皮帶輪及防護罩的內壁;警告信號旗等。藍色:各種指令標志;交通指示車輛和行人行駛方向的各種標線等標志。綠色:各種提示標志;車間廠房內的安全通道、行人和車輛的通行標志、急救站和救護站等;消防疏散通道和其他安全防護設備標志;機器啟動按鈕及安全信號旗等。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安全標示安全法律法規四、安全色使用導則48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安全標示《安全色》(GB2893-2001)的主要內容:安全法律法規四、安全色使用導則紅色與白色相間條紋:公路、交通等方面所使用防護欄桿及隔離墩表示禁止跨越;固定禁止標志的標志桿下面的色帶等。黃色與黑色相間條紋:各種機械在工作或移動時容易碰撞的部位,如移動式起重機的外伸腿、起重機的吊鉤滑輪側板、起重臂的頂端、四輪配重;平頂拖車的排障器及側面欄桿;門式起重和門架下端;剪板機的壓緊裝置;沖床的劃塊等有暫時或永久危險的地方或設置。藍色與白色相間條紋:交通上指示性導向標志。固定指令標志的標志桿下部的色帶。綠色與白色相間條紋:固定提示標志桿上的色帶。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安全標示安全法律法規四、安全色使用導則49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安全標示《安全色》(GB2893-2001)的主要內容:安全法律法規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安全標示安全法律法規50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安全標示《安全標志》(GB2894-1996)的主要內容:安全法律法規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安全標示安全法律法規51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安全標示《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GB7231-2003):4.1根據管道內物質的一般性能,分為八類,并相應規定了八種基本識別色和相應的顏色標準編號及色樣安全法律法規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安全標示安全法律法規52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安全標示《氣瓶顏色標示》(GB7144-1999):安全法律法規充裝氣體名稱瓶體顏色字樣字體顏色色環乙炔白乙炔大紅氧淡藍氧黑P=20,白色單環P=30,白色雙環氮黑氮淡黃壓縮空氣黑空氣白二氧化碳鋁白液體二氧化碳黑P=20,黑色單環甲烷(天然氣)棕甲烷(天然氣)白P=20,淡黃色單環P=30,淡黃色雙環丙烷棕液化丙烷白丙烯棕液化丙烯淡黃氬銀灰氬深綠P=20,白色單環P=30,白色雙環注:色環欄內的P是指氣瓶的公稱工作壓力,Mpa。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安全標示安全法律法規充裝氣體名稱瓶體顏色53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安全標示《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安全法律法規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安全標示安全法律法規54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設備設施管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安全法律法規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設備設施管理安全法律法規55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設備設施管理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定義,特種設備包括:鍋爐: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并對外輸出熱能的設備。包括:容積≥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壓力容器: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包括:最高工作壓力≥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安全法律法規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設備設施管理安全法律法規56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設備設施管理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定義,特種設備包括:壓力管道: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包括:最高工作壓力≥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25mm的管道。

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起重機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包括:額定起重量≥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安全法律法規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設備設施管理安全法律法規57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設備設施管理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定義,特種設備包括: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例如叉車等。

特種設備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安全法律法規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設備設施管理安全法律法規58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設備設施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安全法律法規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設備設施管理安全法律法規59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設備設施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安全法律法規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設備設施管理安全法律法規60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設備設施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安全法律法規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設備設施管理安全法律法規61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設備設施管理《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安全法律法規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設備設施管理安全法律法規62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安全法律法規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安全法律法規63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根據《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的定義,危險化學品范圍以下八類:第1類爆炸品:第2類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包括a.臨界溫度低于50℃。或在50℃時,其蒸氣壓力>294kPa的壓縮或液化氣體;b.溫度在21.1℃時,氣體的絕對壓力>275kPa,或在54.4℃時,氣體的絕對壓力>715kPa的壓縮氣體;或在37.8℃時,雷德蒸氣壓力>275kPa的液化氣體或加壓溶解的氣體。第3類易燃液體:閉懷試驗閃點等于或低于61℃的液體。不包括由于其危險特性已列入其它類別的液體。第4類易燃固體、自然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品。安全法律法規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安全法律法規64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管理第5類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第6類有毒品:經口攝取半數致死量:固體LD50≤500mg/kg,液體LD50≤2000mg/kg;

經皮膚接觸24h,半數致死量LD50≤1000mg/kg;粉塵、煙霧及蒸汽吸入半數致死量LC50≤10mg/L的固體或液體。

第7類放射性物品:放射性比活度大于7.4×104Bq/kg的物品。第8類腐蝕品:與皮膚接觸在4h內出現可見壞死現象,或溫度在55℃時,對20號鋼的表面均勻年腐蝕率超過6.25mm/y的固體或液體。安全法律法規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安全法律法規65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注意: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固廢的區別!!危險化學品:《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定義的八類化學品。此類化學品可能對造成安全生產事故。危險固廢:《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所包含的各類廢棄物。此類廢棄物可能會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安全法律法規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安全法律法規66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規定》第八條

生產單位應對所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掛貼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填寫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規定》第十一條

安全技術說明書每五年更換一次。在此期間若發現新的危害特性,在有關信息發布后的半年內,生產單位必須相應修改安全技術說明書,并提供給經營、運輸、貯存和使用單位。

《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規定》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使用的化學品應有標識,危險化學品應有安全標簽,并向操作人員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法律法規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安全法律法規67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規定》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購進的化學品需要轉移或分裝到其它容器時,應標明其內容。對于危險化學品,在轉移或分裝后的容器上應貼安全標簽;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未凈化處理前,不得更換原安全標簽。《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規定》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對工作場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危害應定期進行檢測和評估,對檢測和評估結果應建立檔案。作業人員接觸的危險化學品濃度不得高于國家規定的標準;暫沒有規定的,使用單位應在保證安全作業的情況下使用。

安全法律法規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安全法律法規68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規定》第十六條

使用單位應通過下列方法,消除、減少和控制工作場所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危害:選用無毒或低毒的化學替代品;選用可將危害消除或減少到最低程度的技術;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離、密閉等);采用能減少或消除危害的作業制度和作業時間;采取其它的勞動安全衛生措施。安全法律法規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安全法律法規69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規定》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在危險化學品工作場所應設有急救設施,并提供應急處理的方法。《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規定》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清除化學廢料和清洗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廢舊容器。《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規定》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對盛裝、輸送、貯存危險化學品的設備,采用顏色、標牌、標簽等形式,標明其危險性。《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規定》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應將危險化學品的有關安全衛生資料向職工公開,教育職工識別安全標簽、了解安全技術說明書、掌握必要的應急處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經常對職工進行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教育和培訓。安全法律法規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安全法律法規70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化學品安全標簽的樣式安全法律法規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安全法律法規71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GB15258--1999)安全標簽應包含以下內容:1.化學品和其主要有害組分標識,包括名稱:用中文和英文分別標明化學品的通用名稱。位于標簽的正上方。分子式:居名稱的下方。若是混合物此項可略。化學成分及組成:標出化學品的主要成分和含有的有害組分、含量或濃度。編號: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和中國危險貨物編號,分別用UNNo.和CNNo.表示。

標志:《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GB13690)規定的符號。每種化學品最多可選用二個標志。標志符號居標簽右邊。安全法律法規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安全法律法規72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GB15258--1999)安全標簽應包含以下內容:2.警示詞:根據化學品的危險程度和類別,用“危險”、“警告”、“注意”三個詞分別進行危害程度的警示。當某種化學品具有兩種及兩種以上的危險性時,用危險性最大的警示詞。警示詞位于化學品名稱的下方。安全法律法規警示詞化學品危險性類別危險爆炸品易燃氣體有毒氣體低閃點液體一級自燃物品一級遇濕易燃物品一級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劇毒品一級酸性腐蝕品警告燃氣體中閃點液體一級易燃固體二級自燃物品二級遇濕易燃物品二級氧化劑有毒品二級酸性腐蝕品一級堿性腐蝕品注意高閃點液體二級易燃固體有害品二級堿性腐蝕品其它腐蝕品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安全法律法規警示詞化學品73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GB15258--1999)安全標簽應包含以下內容:3.危險性概述:簡要概述化學品燃燒爆炸危險特性、健康危害和環境危害。居警示詞下方。4.安全措施:表述化學品在處置、搬運、儲存和使用作業中所必須注意的事項和發生意外時簡單有效的救護措施等。5.滅火:化學品為易(可)燃或助燃物質,應提示有效的滅火劑和禁用的滅火劑以及滅火注意事項。6.批號:注明生產日期及生產班次。生產日期用××××年××月××日表示,班次用××表示。7.提示向生產銷售企業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8.生產企業名稱、地址、郵編、電話。9.應急咨詢電話:填寫化學品生產企業的應急咨詢電話和國家化學事故應急咨詢電話。安全法律法規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安全法律法規74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常用危險化學品標志安全法律法規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安全法律法規75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15603-1995)4.2化學危險品必須儲存在經公安部門批準設置的專門的化學危險品倉庫中,經銷部門自管倉庫儲存化學危險品及貯存數量必須經公安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設置化學危險品貯存倉庫。4.3化學危險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4.4儲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5.3.3貯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建筑,必須安裝避雷設備。5.3.4儲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必須安裝通風設備,并注意設備的防護措施。安全法律法規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安全法律法規76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15603-1995)6.2化學危險品儲存量及儲存安排見下表安全法律法規貯存類別露天貯存隔離貯存隔開貯存分離貯存貯存要求平均單位面積貯存量,t/m21.0~1.50.50.70.7單一貯存區最大貯量,t2000~2400200~300200~300400~600垛距限制,m20.3~0.50.3~0.50.3~0.5通道寬度,m4~61~21~25墻距寬度,m20.3~0.50.3~0.50.3~0.5與禁忌品距離,m10不得同庫貯存不得同庫貯存7~10隔離儲存:在同一房間或同一區域內、不同的物料之間分開一定距離,非禁忌物料間用通道保持空間。隔開貯存: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區域內,用隔板或墻,將其與禁忌物料分離開。分離儲存:貯存在不同的建筑物或遠離所有建筑的外部區域內的貯存方式。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安全法律法規77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注意:這里所講的“重大危險源”和我們推行體系時所講的“重大危險源”不同!安全法律法規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注意:這里所講的“重大危78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按照《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的標準,這里所講的重大危險源是指:對于某種或某類危險物質規定的數量,若單元中的物質數量等于或超過該數量,則該單元定為重大危險源。體系中所講的重大危險源是指:經過我們辨識出的存在的危險,根據其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后果的嚴重性進行評價,根據評價的結果確定不可接受、需要采取措施進行控制的風險。安全法律法規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安全法律法規79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采取下列監控措施:建立運行管理檔案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定期進行安全評價定期檢查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態制定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一次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措施的實施情況。安全法律法規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安全法律法規80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安全法律法規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安全法律法規81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安全通道《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安全法律法規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安全通道安全法律法規82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安全通道《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安全法律法規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安全通道安全法律法規83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高危作業管理《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大型設備(構件)吊裝、設備大修、建筑物和構筑物拆除等危險作業,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以及在密閉空間內作業,應當執行本單位的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安排專門人員負責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作業前,負責現場安全管理的專門人員應當就作業安全要求向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

安全法律法規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高危作業管理安全法律法規84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高危作業管理《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安全法律法規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高危作業管理安全法律法規85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安全告知和監督《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安全法律法規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安全告知和監督安全法律法規86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安全法律法規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安全法律法規87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技術部門或者管理人員檢查驗收。《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九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安全法律法規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安全法律法規88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法律法規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安全法律法規89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安全檢查《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安全法律法規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安全檢查安全法律法規90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安全檢查《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進行經常性、專業性和綜合性的安全生產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提出處理意見,跟蹤事故隱患整改情況并記錄在案。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制定整改計劃,明確專人負責,并落實整改措施。

安全法律法規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安全檢查安全法律法規91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外包管理《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安全法律法規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外包管理安全法律法規92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外包管理《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七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安全法律法規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外包管理安全法律法規93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五十二條)權利合同權知情權建議權批評、檢舉和控告權培訓權獲得勞護用品權拒絕危險權緊急避險權工傷索賠權工會監督權義務遵章守紀認真培訓正確使用勞護用品搶險救災安全法律法規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五十二條)權利94事故應急救援《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安全法律法規事故應急救援安全法律法規95事故應急救援《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七條礦山、建筑施工、金屬冶煉、船舶修造和拆解、電力、城市軌道交通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存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應急救援預案。

前款所列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應急救援組織及其職責、應急救援啟動程序、緊急處置措施方案、應急救援組織的訓練及定期演練、應急救援設備器材的儲備和經費保障,并與當地人民政府的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

安全法律法規事故應急救援安全法律法規96事故應急救援《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安全法律法規事故應急救援安全法律法規97事故處置、調查、處理《安全生產法》第七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三條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安全法律法規事故處置、調查、處理安全法律法規98事故的等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安全法律法規事故的等級安全法律法規99事故的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安全法律法規事故的報告安全法律法規100事故的調查《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較大事故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一般事故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安全法律法規事故的調查安全法律法規101事故的處罰標準《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安全法律法規事故的處罰標準安全法律法規102事故的處罰標準《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事故發生后逃匿的安全法律法規事故的處罰標準安全法律法規103事故的處罰標準《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安全法律法規事故的處罰標準安全法律法規104事故的處罰標準《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安全法律法規事故的處罰標準安全法律法規105事故的處罰標準《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法律法規事故的處罰標準安全法律法規106工傷的認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安全法律法規工傷的認定安全法律法規107工傷的認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安全法律法規《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工傷的認定安全法律法規《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職工有下108工傷的認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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