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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編稅收管理1第一編稅收管理1稅務行政處罰莫忘“過罰相當”[基本案情]張某是從事小百貨零售的個體工商戶。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該戶實行定期定額方式征收稅款,其應納稅款核定為每月120元。2004年4月,主管稅務機關對轄區內零售行業的稅收定額進行了調整,張某應納稅額調整為每月200元。5月10日,張某以定額過高為由未辦理納稅申報,主管稅務分局經調查取證,并報縣國稅局批準后依法送達處罰事項告知書后,于5月16日對張某下達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末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800元的罰款。張某后來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辦理了納稅申報手續,繳納了應繳稅款及滯納金,但對罰款有異議,沒有繳納罰款,在法定期限內末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出行政訴訟。2004年7月26日,稅務分局將處罰決定書及相關材料提交人民法院,申請法院對張某應繳納的罰款進行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對該強制執行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后,于8月20日向稅務分局下發裁定書,認為該行政處罰顯失公正,裁定不予執行。[爭議問題]裁定書送達稅務分局后,在當地稅務系統引起了強烈的反響。稅務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2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北景钢袕埬车倪`法事實清楚,對張某的行政處罰適用程序正確,課處的罰款金額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應屬有效的處罰決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執行。[法理分析]人民法院則認為,行政處罰應遵循的一條重要原則就是“過罰相當”。該當事人雖然存在違法事實,但當事人違章的出發點并非拒繳稅款,客觀上也沒有造成不繳或少繳稅款的后果,且對正常的稅收征管秩序也沒有造成大的危害,應視為違法行為情節輕微,違法后果較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張某可給予較輕的行政處罰或免予行政處罰。退一步講,即使張某未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目的是偷稅,其偷稅額也僅有200元,對其偷稅行為最多也只能處以所偷稅款五倍以下的2稅務行政處罰莫忘“過罰相當”[基本案情]張某是從事小百貨零稅務行政處罰莫忘“過罰相當”罰款,即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該當事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違法行為跟偷稅行為相比,情節顯著輕微,所處罰款額不應高于偷稅行為可處罰款的上限1000元,而稅務分局對其處以1800元的罰款畸高,顯失公正,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不能予以執行稅務機關執法尺度到底是否適當,對張某的行政處罰究竟有無問題?本案給我們留下了不少值得思考的問題?!斑^罰相當”是稅務行政處罰必須遵循的重要原則之一,指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都必須根據稅務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來確定。在執法環節則要求稅務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實施處罰時,給予相對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處罰的幅度要與其違法行為的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大小相符。稅務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在自由裁量的同時,仍要考慮所課處的處罰種類、處罰幅度要與稅務違法人的違法過錯相適應,既不能輕過重罰,也不能重過輕罰,避免畸輕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現象。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對罰款的行政處罰裁定不予執行,并對“過罰相當”原則從一個新的側面進行了闡述,將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行為和偷稅行為進行了比較,從而對該案件得出了處罰畸重的結論。對于這種比較,稅務機關在執法中很少考慮,但這種分析比較又不能說是沒有道理的?!斑^罰相當”原則既要求對性質、情節、社會危害不同的行政違法行為給予不同的行政處罰,還要求對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相同的違法行為給予相同的行政處罰。這既包括對同一類違法行為的縱向比較,即比較屬同一類的違法行為的性質惡劣程度、情節嚴重程度、社會危害后果大小等因素,來確定給予不同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做到縱向公正;也包括對屬不同類的違法行為之間的橫向比較,即比較不同類型的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后果是否存在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地方以及它們的輕重程度,進而確定應當給予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做到橫向公正。這一點,稅務機關在執法中沒有引起必要的重視,不能不說是很大的疏漏。本案也給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一個深刻的教訓。因此,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行政處罰前,必須深入細致地查清案情,準確分析違法性質、違法情節及違法后果,然后再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做到合法、合理、有利、有節,才能保證處罰決定最終得到有效執行,起到懲誡、教育當事人的良好效果。3稅務行政處罰莫忘“過罰相當”罰款,即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遺產含欠稅清償有次序[基本案情]數年前,農民甲在村里投資建了一口石灰窯,從此開始了燒石灰、賣石灰的營生。甲的長子早逝,留下一子乙,當乙高中畢業回家后,甲便讓其來到窯場與其干叔叔(甲的干兒子———李某)一道幫助經營石灰窯。不想,2004年夏天的一個雨夜,甲在巡查窯場時,不幸摔成重傷,從此生活便不能自理。為此,甲便開始準備自己的后事了。他請人為其訂立并公證了一份遺囑:除石灰窯場內一輛拖拉機贈送給他的干兒子———李某外,窯場內的其他設備(包括石灰窯本身)均歸長孫乙繼承;之后他又讓乙用52噸石灰抵了賒欠李華發的4.4萬元的煤款。不久,甲去世了。甲去世后,他的二兒子和三兒子在清理其遺產時,發現石灰窯的銀行賬號上尚有7.2萬元的存款,加上甲臨去世時留下的附近村鄰欠下他的4.9萬元賒欠石灰款賬本及欠條,尚共有遺產12.10萬元。于是,甲的二兒子和三兒子以乙已繼承了窯場的設備為由,決定將剩余的遺產由其二人平均繼承3.60萬元的現款和2.45萬元的應收欠款。甲的遺產被分配后,當地縣國稅局的同志聽說其已經死亡并由乙繼承了窯場的消息后,立即派人向甲的二兒子和三兒子索要了甲遺留下來的賬本,并對該賬本進行了審查。通過審查,他們認為甲在去世前的經營中,存在著兩個納稅問題:1.用于抵頂賒欠李華發4.4萬元煤款的石灰未申報銷售收入,少繳增值稅2490.57元;2.各村鄰已拉走石灰但未付款的(有欠條)銷售款4.90萬元未申報銷售收入,少繳增值稅2773.58元。于是,縣國稅局以乙已繼承石灰窯為由,于2004年8月7日向乙下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要其代祖父繳納5264.15元的增值稅。乙不服,遂于2004年8月13日向市國稅局申請復議。結果,市國稅局以其尚未繳納稅款為由,拒絕受理其要求進行復議申請。于是,乙于2004年8月17日向當地人民法院進行了起訴,要求法院撤銷縣國稅局要其代祖父繳納稅款的決定。但法院卻以乙尚未進行稅務行政復議為由,拒絕受理其申請。無奈,乙只好于2004年8月18日繳清稅款,并于當日再次向市國稅局提出復議申請,要求撤銷國稅局一分局要其代祖父繳納稅款的決定,并退還其已經繳納的稅款。2004年8月27日,市國稅局作出復議決定:撤銷縣國稅局要乙代祖父繳納稅款的決定,并退還其已經繳納的稅款。4遺產含欠稅清償有次序[基本案情]數年前,農民甲在村里投資遺產含欠稅清償有次序[爭議焦點]本案的焦點主要集中在作為遺囑繼承人的乙對清償其祖父生前所欠稅款負有何種義務?[法理分析]首先,對于甲用52噸石灰抵了賒欠李華發的4.4萬元煤款的行為,雖然其并未取得這52噸石灰的銷售價款,但其行為完全符合《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3條規定的“銷售貨物”的條件,即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因此,抵賬的石灰應按照含稅收入4.4萬元繳納增值稅。其次,對于各村鄰已拉走石灰但尚未付款的(有欠條)4.90萬元賒欠問題,根據《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33條的規定,對貨物已經發生所有權轉移,且納稅人已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應確定銷售行為已經實現。因此,4.90萬元的應收賬款應作為銷售收入繳納增值稅。所以,縣國稅局要對甲的兩項行為征收增值稅是沒有錯的。而且,依照《繼承法》第33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因此,作為被繼承的遺產,也應當對被繼承人依法繳納的稅款進行清償。但是,依照《繼承法》的規定,乙繼承其祖父石灰窯的設備(包括石灰窯本身),屬于一種“遺囑繼承”,其兩個叔叔繼承祖父的遺產則屬于“法定繼承”,而其祖父的干兒子依照其祖父的遺囑得到的那輛拖拉機則屬于“遺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2條的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因此,甲生前遺留下來應補繳的5264.15元稅款,應該由甲的兩個兒子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其繼承的財產補繳,而不應由乙這個遺囑繼承人繳納。另外,就乙與其兩個叔叔繼承甲的財產問題,依據《繼承法》第1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條的規定,乙作為遺囑繼承人在繼承其祖父遺囑中所指的石灰窯設備后,其仍可以代位繼承人的身份繼承遺囑未處分的遺產。因此,乙對其祖父遺留下的7.2萬元存款和4.90萬元應收欠款,同樣可以與其兩位叔叔一道再進行平均分配。5遺產含欠稅清償有次序[爭議焦點]本案的焦點主要集中在作為“預收賬款”還是“分期收款”[基本案情]:某市國稅局于2002年9月接到舉報,反映該市木工機械有限公司偷逃稅款100多萬元。經查明,該公司前身為市木工機械廠。2001年,該公司以原木工機械廠的名義分別于3月、7月、9月與新美集團公司訂立三份銷貨合同,向新美集團公司供應帶鋸機等貨物,2001年7月~9月,實際發出貨物總價格775.62萬元,新美集團公司當時已打收條確認收到。2001年4月~9月,木工機械有限公司共收到新美集團公司匯來的貨款621.7萬元;2002年2月,收到10萬元,合計收到貨款631.7萬元,稅務機關實施檢查后,木工機械有限公司又收到貨款15.1萬元,截至2002年10月底,共收到貨款646.8萬元。木工機械有限公司所訂3份合同收到的貨款均記“預收賬款”,2002年1月開具一份普通發票轉作收入542980元,并提取申報銷項稅額78894.53元,稅務機關實施檢查后,2002年9月,木工機械有限公司又開具3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結轉收入1315200元,申報銷項稅額191097.44元。其余部分均未開票轉作收入處理,也未申報銷項稅。市國稅局認定木工機械有限公司上述業務屬于采取預收貨款的方式銷售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為貨物發出的當天,因而所有發出貨物的貨款總額775.62萬元均已發生納稅義務,減去企業在稅務機關檢查前已作收入處理的542980元,尚有貨款7213220元未作收入處理,少報增值稅1048074.70元,已涉嫌偷稅。稅務機關實施檢查后,企業又申報入庫增值稅191097.44元,實際應補繳入庫增值稅856977.26元。2003年7月,市國稅局對木工機械有限公司作如下處理:補繳增值稅856977.26元;少列收入形成少計增值稅1048074.70元定為偷稅;按規定加收滯納金。2003年10月,木工機械有限公司在履行有關程序后,以市國稅局認定事實不清、定性不準為由,向復議機關提出了行政復議的申請。

6“預收賬款”還是“分期收款”[基本案情]:某市國稅局于200“預收賬款”還是“分期收款”[焦點問題]:木工機械有限公司提出了兩點異議,一是認為稅務機關確認的銷售時點不準,影響其多繳幾十萬元滯納金。理由是自己的業務不屬“預收賬款”的結算方式,應屬“分期收款”的結算方式,銷售確認應以合同確定收款的日期為準,即使按“預收賬款”的結算方式確定,由于企業銷售的貨物屬于大型設備,應在安裝調試交付使用后才算是發貨,因雙方對產品質量有爭議,至2003年7月才解決,發貨應在2003年7月才算形成,銷售應在此時實現;二是認為自身無故意行為,不能認定偷稅,只是財務處理習慣做法,是一種財務處理失誤。復議機關對本案進行審查后,依法作出復議決定:維持市國稅局的處理處罰決定。[法理分析]:木工機械有限公司提出的兩點異議是不能成立的。企業提出銷售時間確認不準的問題不符合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規定。本案中,購銷雙方的合同約定,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后,新美集團公司預付30%價款,款到發貨后付50%,安裝調試后付16%,開出全額發票后再付4%。實際運作上,稅務機關實施檢查時,木工機械有限公司已全部發貨,收到了新美集團公司的收條,且收到80%的貨款。現行會計制度規定,預收賬款是指企業按照合同規定,向購貨方預收的定金或部分貨款,貨物發出時確認銷售收入。分期收款是指商品交付后,貨款分期收回,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銷售收入。兩者的區別在于,預收賬款是收款在前,發貨在后;而分期收款是發貨在前,收款在后。從合同和實際運作情況看,顯然,本案上述情況屬于“預收賬款”的結算方式,應當在發貨時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至于木工機械有限公司提出自己銷售的貨物屬于大型設備,應當在完成安裝后才算是發貨這一情況,經過稽查人員外調,當時,木工機械有限公司發貨后已完成安裝任務,新美集團公司打了收條證明收到了貨物,盡管雙方因對產品質量有爭議,但爭議已于2003年7月解決,并不影響貨物所有權在2001年7月~9月發貨時就已發生轉移這一事實。因此,確定木工機械有限公司該批貨物銷售時間為2001年7月~9月并無不當。同時,《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當為貨物發出的當天。由此,市國稅局對木工機械有限公司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認,及計算的應繳滯納金是正確的。企業辯稱其行為屬財務處理失誤,并不能掩蓋其偷稅實質。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少列收入造成少繳稅款即形成偷稅,木工機械有限公司采取少列收入的手段形成少繳稅款的結果,違反了《稅收征管法》的規定,應按偷稅處理。7“預收賬款”還是“分期收款”[焦點問題]:木工機械有限公司提注銷后繼續經營不納稅毆打稅務人員構成抗稅[基本案情]:2002年8月1日,個體戶唐某向其主管稅務分局提出停業申請并辦理了注銷手續后,仍然在其商店繼續從事經營。2002年8月21,主管稅務分局向唐某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和《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要求唐某1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手續,唐某認為自己注銷了稅務登記,繳清了稅款,交回了發票,從此終止了納稅義務,對稅務機關不予理會。2002年9月27日,稅務人員徐某等4人找到唐某,向其下達《應納稅款核定通知書》和《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唐某拒絕簽字,并借故揮拳毆打徐某,揮舞著菜刀進行威脅,事后,徐某經法醫鑒定為輕微傷,縣公安局以暴力抗稅對唐某進行了拘留。隨后此案作為偷稅案移交縣稽查局處理,稽查局經過廣泛取證,以縣局名義向唐某下達了《稅務行政處理決定書》,責令唐某補繳稅款及對欠繳的稅款加收滯納金。唐某不服,向市國稅局申請行政復議。市國稅局經過復議,認為縣局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內容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予以維持。[爭議焦點]:本案的爭議焦點集中在納稅人注銷了稅務登記后,繼續經營是否還承擔納稅義務。[法理評析]:唐某究竟錯在哪里?為什么在辦理注銷后還要承擔納稅義務呢?承擔多少納稅義務呢?一是唐某應該承擔納稅義務。唐某雖然注銷了稅務登記,但卻沒有終止經營行為,繼續在其原商店內銷售貨物。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出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就是說是否承擔納稅義務不在于其辦不辦稅務登記,關鍵在于是否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出口貨物。顯然本案中唐某銷售貨物,當然應該承擔納稅義務。8注銷后繼續經營不納稅毆打稅務人員構成抗稅[基本案情]注銷后繼續經營不納稅毆打稅務人員構成抗稅二是唐某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且毆打稅務人員,其行為構成偷稅和抗稅。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3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徐家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北景钢刑颇硨Ψ志窒逻_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不予理會,符合“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情形,構成偷稅。另外,根據《稅收征管法》第67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碧颇硨Χ悇杖藛T徐某揮拳毆打,揮舞著菜刀進行威脅,造成徐某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抗稅,且情節嚴重。三是縣局核定其應納稅額合理合法。根據《稅收征管法》第35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而未設置的;(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北景钢刑颇硰氖落N售活動期間,既未辦理稅務登記,也未建立健全會計帳簿,且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縣局根據其經營情況,并參照以往核定并向社會公告的納稅定額,核定其應納稅額也是合理合法的。9注銷后繼續經營不納稅毆打稅務人員構成抗稅二是唐某經稅把公司當個體納稅主體出錯[基本案情]:某市鑄鋼有限責任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2002年1月份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工商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濟性質是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李某,主要經營范圍是廢鋼、廢鐵冶煉銷售,共有15個股東。2002年2月份辦理了稅務登記,但稅務部門在給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時,將經濟性質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納稅人為李某,納稅人識別號是李某的居民身份證號碼,稅款征收方式確定為定期定額征收。2004年8月份,該市國稅局接到群眾舉報,稱該公司有重大偷稅嫌疑。接到舉報后,市國稅局迅速組織稽查人員前去調查。國稅稽查人員經詳細檢查發現,李某自開業以來,采取不申報、少繳稅的手段隱瞞銷售收入1342087元,少繳增值稅75967.19元,占同期應納稅額的15.67%。于是,該市國稅局依法作出決定,認定李某的這種行為是偷稅,并于2004年9月4日對其下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責令李某在限期內補繳稅款75967.19元,并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同時,鑒于該納稅人偷稅的數額較大,已超過1萬元,并且占同期應納稅額的10%以上,已觸犯了《刑法》,該局又制作了《涉稅案件移送意見書》,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李某以無錢補繳稅款和滯納金為由,在國稅機關限定的繳稅期內沒有履行補繳稅款和繳納滯納金手續。2004年9月20日,市國稅局認為李某有轉移財產的跡象,便制作了《稅收強制執行措施通知書》,扣押了李某個人的小轎車一輛,并按規定給李某開具了《扣押商品、貨物、財產專用收據》。在李某的小轎車被扣押的當天,李某迅速借款繳納了稅款和滯納金,同時,以市國稅局扣押其個人財產、實施強制措施不當為由,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地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李某的訴訟申請后,對市國稅局作出的這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了詳細審查,責令市國稅局出示當事人當初辦理稅務登記的有效合法證件。市國稅局只出示了李某的稅務登記證件,并未出示工商營業執照和技術監督局下發的代碼證復印件。李某申辯,自己只是鑄鋼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負有納稅義務,隨后其出示了有關證據。2004年10月14日,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市國稅局沒有按照稅法規定給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擅自改變納稅義務人和經濟性質,導致確認納稅對象錯誤,對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李某實施了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其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法院判決市國稅局敗訴,責令市國稅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撤銷已作出的扣押財產決定,歸還已扣押的車輛。10把公司當個體納稅主體出錯[基本案情]:某市鑄鋼有限責任公司把公司當個體納稅主體出錯11月3日,當事人李某在打贏第一場官司后,又以市國稅局作出的偷稅行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自己不是納稅主體為由,向市國稅局的上一級國稅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市國稅局法規科接到當事人的申請后,對市國稅局作出的具體行為進行了詳細審查,經復議機關委員會集體討論通過作出了復議決定,認定市國稅局作出的李某偷稅具體行政行為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確認納稅主體錯誤,撤銷了其作出的偷稅處理決定,并要求立即撤銷已下達的《涉稅案件移送意見書》,中止公安機關對當事人的立案偵查活動。[法理分析]:本案是一個典型的確定納稅主體錯誤而引發的一場官司,由于稅務機關沒有依法給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使稅務登記證缺乏法定效力,從而導致一連串錯誤的事情發生。此案雖然已經結束了,但帶給稅務部門的經驗教訓是十分深刻的,它告誡稅務機關管理部門在辦理稅務登記時,切不可草率行事,以免給征收、稽查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根據《稅收征管法》第15條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12條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或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由此可見,稅務機關辦理的稅務登記一般應以工商營業執照為前提,稅務登記證的內容要和工商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內容相符,對于沒有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只有其他有關部門頒發的合法證件的當事人,應根據當事人的實際經營狀況確認納稅義務人、經濟性質和其他有關事項。否則,稅務機關辦理的稅務登記就沒有法律效力。就本案來說,由于稅務機關未依法給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導致以下錯誤的事情發生:一是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是偷稅證據不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之規定,對于應辦理稅務登記但尚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認定其偷稅的惟一標準是,稅務機關必須首先履行書面通知其申報這一程序,否則不能認定其行為是偷稅。對本案來說,當事人雖然辦理了稅務登記,但在確認納稅主體和經濟性質時錯誤,這樣辦理的稅務登記證為非合法證件。所以,對當事人認定為偷稅證據不足。二是征管范圍錯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新辦的除個人合伙、獨資的私營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應由國稅部門征收管理,而該鑄鋼有限公司是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其所得稅應由國稅部門征收管理。但稅務機關在辦理稅務登記時辦的是個體工商戶,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該由地稅部門管理。三是稅款征收方式有誤。根據《會計法》第2條和第9條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必須依法辦理會計事務,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該市國稅局未按稅法規定給當事人辦理稅務登記,經濟性質發生了變化,使本應該由查賬征收稅款的納稅人,變成了定期定額征收稅款的納稅人,會給國家稅收造成一定的損失。

11把公司當個體納稅主體出錯11月3日,當事人李某在打贏第一場把納稅人的經營情況公開,是否侵犯其權益[基本案情]:2001年12月,某縣國稅局一分局為了作好個體稅收定額工作,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典型戶調查。在調查時,稅務人員復制了張某等三戶納稅人近半年的經營原始資料。分局根據調查,將所管轄的個體工商戶分成三類六檔,分別核定其應納稅額。在核定定額征求意見會上,有一部分個體工商業戶認為核定的應納稅額過高,要求稅務機關拿出依據。于是,分局用張某等三戶納稅人的經營資料,說服到會的個體工商業戶。后來,分局又將張某的經營資料提供給地方稅務機關。張某得知國稅分局將其經營情況公開后,認為這種做法侵害了他的合法利益。首先,稅務局公布了他的“流水賬”、等經營資料,而這些原始賬冊上記錄著貨物的進銷差價和利潤率等,如果這些“底牌”讓消費者知道了,消費者在購貨時把價位壓到最低點,會給經營帶來許多困難。其次,被公布的經營資料有具體的進貨渠道、進貨地點,這些“密件”讓同行知道后,會影響他同別人競爭。第三,他的納稅定額高,納稅多,說明生意大,這樣會招來眾多競爭對手,造成經營困難。第四,有一部分納稅人認為這次定額調高,是因為他提供的資料,因而遭遇眾多指責,給他帶來精神打擊。第五,國稅分局將他的經營情況等有關資料提供給地方稅務杌‘關,泄露了他的經營秘密。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2002年1月,張某將國稅分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稅務分局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因泄露其經營秘密而造成的經濟損失10萬元;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最后,經過調解,該案以張某撤訴而終結。12把納稅人的經營情況公開,是否侵犯其權益[基本案情]:2001把納稅人的經營情況公開,是否侵犯其權益[焦點問題]:納稅人經營情況的有關資料到底能不能公開,公開定額和應納稅額是否侵犯了納稅人的權益?[法理分析]:一、公布納稅人的經營資料與法不符。《稅收征管法》第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薄抖愂照魇展芾矸▽嵤┘殑t》第五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八條所稱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保密的情況,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不屬于保密范圍?!币虼?,稅務機關對個體定額進行典型戶調查而收集的有關資料,只能作為稅務機關研究定額的參考;或在納稅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時,作為應訴的證據。而稅務機關公布納稅人的經營情況,使納稅入的營銷、差價、利潤公開,可能被另一部分經營者知道并利用,會對提供資料的納稅人的利益造成侵害。二、公布納稅定額,是為了監督稅務機關是否公平、公正、公開執法,防止“人情稅”、“關系稅”和定額出現偏差,所以稅務公開本身沒有錯,但是稅務機關不能以稅務公開為由,將納稅人經營資料公開,使其承受來自社會各方的壓力。因此,稅務公開不能以犧牲納稅人的利益為代價。三、稅務機關將典型戶經營資料公布出去,會引起提供有關資料的納稅人的抵觸情緒,不利于保護納稅人協稅護稅的積極性。13把納稅人的經營情況公開,是否侵犯其權益[焦點問題]:納稅人經承包經營,稅款能“包干”嗎[基本案情]:2002年9月,鳳祥集團公司部門經理劉藝勝承包了集團公司下屬的服裝公司。合同規定:服裝公司單獨辦理營業執照、獨立經營,但稅收由鳳祥集團公司統一繳納,即服裝公司每月向鳳祥集團公司上繳10000元的稅金后,不再過問其他納稅事宜;服裝公司保證鳳祥集團公司劃撥過去的750名員工的工資每月不低于500元,其它經營成果歸劉藝勝個人所有。合同簽訂后,服裝公司于2002年9月25日辦理了營業執照,并按月向鳳祥集團公司繳納了2002年10月、11月和12月的稅金30000元。2003年1月13日,該市國稅局征收分局對服裝公司的經營情況進行檢查后,向服裝公司下達了《限期改正通知書》,限其在10日內,單獨向國稅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同時決定對其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行為處以500元的罰款。另外,征收分局還調閱了服裝公司2002年9月-12月的各類賬證,查實服裝公司4個月的實際銷售收入為2650000元。于是,征收分局于1月20日向服裝公司下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要其按實際銷售收入,依6%的征收率,扣除通過鳳祥集團公司繳納的30000元增值稅,再補繳增值稅120000元,并限其在15日內繳清。服裝公司不服,于2003年2月10日向市國稅局提出復議申請,以他們與鳳祥集團公司有合同規定納稅事宜并已履行了合同規定義務為由,要求撤銷征收分局對其作出的征稅決定和處罰決定。市國稅局對本案進行審查后,于2003年2月20日作出復議決定:維持國稅征收分局的決定。14承包經營,稅款能“包干”嗎[基本案情]:2002年9月,鳳祥承包經營,稅款能“包干”嗎[爭議焦點]:對已按照合同約定承包經營,稅款包干方式是否為合法有效的運作方式?[法理分析]:《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企業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為納稅人?!薄抖愂照鞴芊▽嵤┘殑t》第四十九條第一款進一步明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繳承包費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納稅,并接受稅務管理?!币虼?,劉藝勝承包了鳳祥集團公司下屬的服裝公司,應當作為單獨納稅人進行申報納稅,接受稅務管理。同時,《稅收征管法》第十五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备鶕陨弦幎?,服裝公司應當在2002年10月25日前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但其一直未辦理稅務登記。因此,市國稅征收分局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其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500元)是合法的。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條“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納稅人簽訂的合同、協議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钡囊幎ǎb公司與鳳祥集團公司簽訂的關于每月繳納10000元稅金的協議是一份違反稅法的合同,稅務機關當然不能考慮,應當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以實際銷售額和征收率來計算補繳增值稅。對于納稅人在期限內沒有依法繳納稅款的,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北景钢校袊愓魇辗志植粌H可以依法強行扣繳服裝公司應補的稅款,而且可對其未繳的稅款處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15承包經營,稅款能“包干”嗎[爭議焦點]:對已按照合同約定承包承(出)包人的納稅責任應如何界定[基本案情]:某國稅局稽查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某公司實施了稅務檢查,發現該公司有進口小轎車經營權,在銷售過程中,向購車者出具的發票不是該公司的機動車銷售發票,而是河北省某公司機動車銷售發票,發票的報稅聯和存根聯票號一致,但金額、時間、購車人、車輛型號均不一致,且差額很大,屬“陰陽票”。2002年4月—9月該公司以此種手段銷售進口小轎車10,574,802.00元,未入賬,也未申報納稅。因此,檢查機關認定該公司構成偷稅,偷稅額為1,536,509.69元,建議處0.5倍罰款,計768254.85元,依法加收滯納金。因補稅額較大,檢查機關將本案提請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后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同意了檢查機關處理意見。由檢查機關于2004年6月10日將《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該公司。該公司收到《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后,在2004年6月11日提出申請,要求舉行聽證。2004年6月25日,該局根據聽證申請,依法舉行了聽證會。該公司在聽證會上提出其并未從事稅務行政違法行為,理由是該公司于2002年1月1日,與王某簽訂了一份《承包經營協議》,將進口小轎車銷售業務承包給王某經營,違法行為屬王某在承包期間的個人經營行為,與該公司并無任何關系,應由承包人王某承擔違法責任。對此,本案調查人員提出:2001年12月23日經該公司董事會決議,由王某出資60余萬元經營該公司汽車業務,該公司專門下發文件聘任王某,故王某屬該公司職工,因此王某與公司所簽《承包經營協議》系內部承包合同,不具法律效力。由于王某未辦理稅務登記證件,其對外經營使用該公司證件,開具該公司發票,通過該公司銀行帳號往來款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86號)文件,本案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不能確定為承包人王某,而應確定為出包人。經過雙方充分的申辯質證,當事人理解了該法律依據的合法性,愿意接受稅務機關的處理意見。聽證會結束后,檢查機關依法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16承(出)包人的納稅責任應如何界定[基本案情]:某國稅局稽查局承(出)包人的納稅責任應如何界定[爭議焦點]:本案焦點集中在應該由承包人還是出包人來承擔納稅義務?[法理分析]: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繳承包費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納稅,并接受稅務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對承包人是否應當承擔納稅義務最明確、最直接的規定,但本案主要違法事實發生在2002年4月至9月,顯然不能適用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征管法實施細則》,而舊《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對承包問題均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本案應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86號)文件規定:“對承租或承包的企業、單位和個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發包者上繳租金或承包費的,應作為增值稅納稅人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從文件規定可以看出,承包人承擔納稅義務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是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二是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三是定期向出租者或發包者上繳租金或承包費的,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本案當中,當事人雖然提出王某與其簽訂承包合同進行經營,但由于王某無稅務登記證件,其對外經營使用該公司證件,開具該公司發票,通過該公司銀行帳號往來款項,因此,王某個人并不構成增值稅納稅義務主體,其經營行為是以該公司名義進行的,應當由出包人承擔違法責任。17承(出)包人的納稅責任應如何界定[爭議焦點]:本案焦點集中在承租方沒繳稅出租人須先墊[基本案情]:2003年1月1日,某市一家商場為了擴大商品經營規模,將商場二樓租賃給張某開辦醫藥超市,合同約定每年租賃費為10萬元,超市由張某獨立經營。由于工商營業執照的內容未發生變化,商場未向主管國稅機關-----市國稅局一分局辦理變更稅務登記,也未報告出租商場一事。2003年2月25日,一分局對商場進行稅收檢查時發現,醫藥超市1月份銷售醫藥取得營業收入20萬元,未申報納稅。在一分局責令限期繳納后,商場仍未繳納稅款。于是,一分局依法采取了強制執行措施,書面通知商場的開戶銀行,從商場存款中扣繳了稅款、滯納金共計7800多元。商場不服,認為商場不是經營醫藥的納稅人,一分局應該向張某收繳稅款和滯納金,便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維持市國稅局一分局的處理決定。[爭議問題]:承租方沒繳稅,出租人負有什么義務?在本案中需承擔什么責任?[法理分析]:本案涉及三個方面的問題。1、誰是經營醫藥的納稅人。依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出租人上繳承包費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納稅,并接受稅務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張某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商場繳納租賃費,應當就其經營醫藥的收入納稅,并接受稅務管理。因此,商場認為張某是經營醫藥的納稅人是正確的。2、一分局能否扣繳商場的存款繳納稅款。依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第二款規定,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發包或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不報告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納稅連帶責任。本案中,雖然張某是經營醫藥的納稅人,但是商場并沒有依法向一分局報告出租的有關情況,商場應該承擔張某納稅的連帶責任。因此,一分局依法扣繳商場的存款繳納稅款是正確的。3、一分局扣繳商場的存款后,商場可以要求張某償付已扣繳的存款。協商不成,商場可通過民事訴訟途徑向張某追償?!抖愂照鞴芊▽嵤┘殑t》明確規定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是納稅主體,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有向稅務機關報告的義務,如不報告,要承擔連帶責任,這便于稅務機關加強稅務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發包人或者出租人還應該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經營變動情況,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18承租方沒繳稅出租人須先墊[基本案情]:2003年1月1日,籌劃反成偷稅遭查處[基本案情]:2004年1月12日,A公司孫老板接到稅務機關下達的稅務稽查處理和稅務處罰決定書時,慚愧地說:“都是籌劃惹的禍,萬萬沒有想到,籌劃不成,反遭罰款!這一折騰,我的公司可全完了!”原來,A公司是一家生產汽車配件為主的私營企業,2003年1月8日開業,擁有資產362萬元,現有職工48人,A公司主要供貨來源是具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C公司,A公司產品主要銷往具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B公司。公司成立之初,企業領導并沒有在產品質量上和生產成本上下功夫,而是一味地要求降低稅收成本,研究稅收籌劃。為此,公司領導讓財務人員對公司今后的稅收進行了籌劃,很快,財務人員就設計了幾個籌劃方案供選擇。第一個方案:A公司暫不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小規模納稅人的身份從事生產經營,2003年度計劃共購進原材料3432噸,價稅合計1029.6萬元;生產銷售產品7700萬件,實現含稅銷售收入1448萬元。那么,A公司2003年度應繳納的增值稅=1448÷(1+6%)×6%=81.96(萬元)。第二個方案:A公司馬上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身份從事生產經營,2003年度計劃共購進原材料3432噸,價稅合計1029.6萬元;生產銷售產品7700萬件,實現含稅銷售收入1448萬元。那么,A公司2003年度應繳納的增值稅=1448÷(1+17%)×17%-1029.6÷(1+17%)×17%=210.39-149.6=60.79(萬元)。第三個方案:A公司不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但在生產經營時,以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身份購進貨物,以小規模納稅人的稅率銷售產品。A公司每次購進貨物時憑B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明從C公司購進貨物,銷售貨物時僅就加工費這一部分到國稅部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購進貨物時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到國稅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銷售貨物時,全部由銷售方A公司轉交給B公司,作為A公司銷售貨物時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在購銷貨物的過程中,所有購進的原材料和銷售的貨物全部用現金結算。A公司2003年度計劃共購進原材料仍然是3432噸,價稅合計為1029.6萬元;生產銷售產品仍然是7700萬件,實現含稅銷售收入還是1448萬元。那么,A公司2003年度應繳納的增值稅=(1448-1029.6)÷(1+6%)×6%=23.68(萬元)。從以上不難看出,第二個方案比第一個方案少納增值稅21.17萬元;而第三個方案又比第二個方案少納增值稅37.11萬元。所以,第三個方案最佳,第二個方案次之,第一個方案最差。A公司最終采納了第三個方案。然而,第三個稅收籌劃方案恰恰是失敗的,它違反了稅收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規定。19籌劃反成偷稅遭查處[基本案情]:2004年1月12日,A公籌劃反成偷稅遭查處法理分析:經稅務稽查人員查證核實,A公司2003年度共從C公司購進原材料968.56萬元(含稅),全部從對方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且B公司已按規定申報抵扣。A公司2003年度共實現產品銷售收入1382.54萬元(含稅),其中到國稅部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413.98萬元(含稅),并按規定已經申報納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之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也就是有償轉讓貨物所有權的行為,包括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法繳納增值稅。因此,該企業少納增值稅548241.51元[(1382.54-413.98)÷(1+6%)]×6%。同時,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該企業的這種行為已構成偷稅,稅務機關除讓其補繳稅款548241.51元和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外,還對其處以少繳稅款一倍的罰款。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192號)文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所以,稅務機關對B公司已抵扣的稅款1407309.40元[968.56÷(1+17%)]×17%],作出了補繳稅款和按規定加收滯納金的處理決定。據此,A公司在稅收籌劃時,違反了稅法的有關規定,不但自己受處罰,而且還把自己的客戶B公司也牽連進去,讓自己的客戶也蒙受了巨大的損失,這其中的教訓是深刻的。在此,筆者提醒納稅人,要依法誠信納稅,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千萬要把握好稅收政策,吃透相關精神,切不可盲目從事,只顧節約稅收成本,不管稅法規定如何。20籌劃反成偷稅遭查處法理分析:經稅務稽查人員查證核實,A公司2代位不能“越位”[基本案情]:某縣國稅局在2002年年末的稅務檢查中,從天一商貿公司了解到,鋼鐵公司有12.47萬元應付賬款未付。于是,稅務人員到鋼鐵公司了解情況,確定欠款屬實。同時稅務人員還了解到,天一商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經是鋼鐵公司原料處副處長,有5萬元提前離崗補助費沒有領取。2002年12月20日,該縣國稅局對鋼鐵公司稱,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條規定行使代位權,直接從鋼鐵公司將商貿公司的12.47萬元貨款(其中6萬元還差3個月到期),以及5萬元離崗補助費,共計17.47萬元劃走,用以抵頂天一商貿公司2002年所欠繳的增值稅。2003年1月7日,天一商貿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告該縣國稅局侵權。2003年1月22日,法院判決該縣國稅局敗訴。[法理分析]:在本案中,該縣國稅局沒有很好理解代位權的概念,在操作中出現了違法行為,構成侵權。1、行使代位權的前提條件不符。《稅收征管法》第五十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行使代位權。這里的前提條件是“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否則不能行使代位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根據這一解釋,天一商貿公司沒有怠于行使到期債權。2、行使代位權的程序違法?!逗贤ā返谄呤龡l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傷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逗贤ā芬呀浢鞔_規定,行使代位權是有程序的,如果代位權的前提條件成立,必須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該縣國稅局未向法院申請,直接把錢款劃撥走是違法的。3、行使代位權的條件有約束?!丁春贤ā等舾蓡栴}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本案中,天一商貿公司債權已到期的貨款只有6.47萬元,其余6萬元還有3個月到期,不能行使代位權。因此,該縣國稅局把6萬元未到期的貨款劃走抵頂增值稅入庫是違法的。4、專屬債務人自身的權利不能行使代位權?!丁春贤ā等舾蓡栴}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本案中的5萬元提前離崗補助費屬于退休金,該縣國稅局不能對此行使代位權。21代位不能“越位”[基本案情]:某縣國稅局在2002年年末的稅網吧銷售舊電腦是否可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

[基本案情]:甲某自稱原為一家網吧法人,在地稅部門辦了稅務稅務登記證件,擁有數十臺電腦,現已注銷登記,把電腦轉讓其他單位,到某基層國稅大廳開具臨商發票,并要求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焦點問題]:本案中,網吧銷售舊電腦是否可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呢?[法理分析]:針對這類臨商開票業務,我們認為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把握。其一,是對申請開票的主體進行初步判斷,受理人員根據詢問及其它證據或進行調查,初步了解申請開票人的身份信息,是納稅單位,個體工商戶,還是其他個人;是從事生產經營者,還是非從事生產經營者;是直接納稅人,還是間接納稅人等等。其二,對申請開票的經營項目加以確認,看開票屬于何種稅種的征收范圍,是增值稅的征收范圍,還是消費稅、營業稅等稅種的經營范圍;在同一稅種中,是屬于減免稅征稅范圍的項目,還是屬于正常征稅范圍內項目等等。其三,要把申請開票人與開票項目相結合,綜合考慮,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是正常納稅,還是享受減免稅優惠。依據上述要求,綜合分析,甲某本身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因為甲某雖然屬于其他個人,但其開票項目數十臺電腦,不是甲某自己使用的,而是開設網吧時用作經營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條例第十六條所列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本細則第八條所稱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的規定,顯然,甲某不能享受此項優惠,如果甲某銷售家中使用過的舊電腦,這時開具臨商發票,可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對這項具體業務,可以這樣處理,在申請開票人能提供確認該數十臺電腦屬于舊電腦的證據或經稅務部門調查確屬舊電腦的情況下,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規定進行處理;如果申請開票人不能提供確認該數十臺電腦屬于舊電腦的證據或經稅務部門調查屬于經銷的電腦,那么甲某自稱的情況不實,應該按照現行的4%稅率開具臨商發票。22網吧銷售舊電腦是否可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基本案情]:甲某該企業煤氣管道初裝費應繳納營業稅[基本案情]:某合資企業成立于2002年7月,主要從事燃氣及燃氣設備的生產和銷售、燃氣設備的設計和安裝、燃氣設備用具的銷售與維修。所從事的燃氣設備安裝業務是利用外購貨物(材料)提供建筑勞務,以市場化運做方式,通過合同簽定與開發商合作進行燃氣管道安裝業務,安裝費向用戶一次性收取。2004年5月,稽查局依法對該企業進行納稅檢查,發現該企業2003年取得工程結算收入6079798.49元(其中工福戶建設費收入728933.49元,灶具建設費收入4810865元,采暖爐建設費收入540000元),維修服務收入567元,取得材料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490509.36元,未繳納增值稅。稽查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發[2003]16號)中:“燃氣公司和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在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時,代有關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集資費(包括管道煤氣集資款<初裝費>)、手續費、代收款等,屬于增值稅價外收費,應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钡囊幎ǎ笃髽I計提銷項稅額699511.07元,補繳增值稅209001.71元,并按規定對企業加收滯納金和進行處罰。[法理分析]:本案的爭議在于初裝費(即煤氣管道建設工程收入),是按照國稅函[2002]105號文中:“管道煤氣集資費(初裝費),是用于管道煤氣工程建設和技術改造,在報裝環節一次性向用戶收取費用。根據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對管道煤氣集資費(初裝費),應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的規定征收營業稅,還是按上述財稅[2003]16號文的規定征收增值稅?該公司通過建筑安裝生產方式收取安裝費,即與開發商簽訂房產開發建筑分包合同(燃氣管道部分),所從事的作業方式與建筑工程方式相同,是在房屋主體結構完工后組織實施力量進行燃氣管道安裝,在房屋整體完工前安裝完畢,與財稅[2003]16號文中規定的代有關部門收取費用不同。管道安裝行為屬于營業稅的應稅項目,其安裝收入(安裝費)屬于營業稅計稅項目。該公司的燃氣管道安裝和燃氣銷售業務有明顯的先后順序,在管道安裝并收取安裝費的同時沒有燃氣銷售行為或其他增值稅應稅勞務發生,不屬于混合銷售。初裝費和煤氣銷售價格是經過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計委、物價等)經過論證后確定的:一種是分別確定,初裝費在安裝時一次性收?。涣硪环N是合并確定,初裝費按定額加入煤氣銷售單價中。第二種情況可視為價外費用征收增值稅,而該企業收取的初裝費屬于第一種情況??偵?,該企業收取的工程結算收入符合國稅函[2002]105號文件規定,應當征收營業稅,不繳增值稅。23該企業煤氣管道初裝費應繳納營業稅[基本案情]:某合資企業成立國家指定銷售單位銷售罰沒物品應照章納稅[基本案情]:某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從事汽車銷售業務。2002年7月,根據群眾舉報,國稅機關對其進行了稅務檢查,發現該公司1997年6月至1998年底受當地海關委托銷售海關罰沒進口小汽車576輛,取得銷售收入(含增值稅額)31,920,500.00元記入“預收賬款”科目,未作銷售,未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在收取的這部分銷車款中,依照與海關簽訂的協議,按商定價格支付海關并上繳地方財政罰沒收入24,478,800元。檢查機關認為應按銷售收入與上繳海關部分的差額計算,補繳增值稅1,081,272.64元,建議處應補稅款一倍罰款,并依法加收滯納金。因本案案情復雜,涉案稅額較大,故提請上報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經過初步審理,認為該公司的行為已構成偷稅,但應按銷售小汽車取得的全部收入總額征收增值稅,補繳增值稅4,646,158.12元,不應給予行政處罰,但依法加收滯納金。[爭議焦點]:從上述檢查機關和審理委員會處理意見可以看出,在對該案件定性時,審理委員會和檢查機關的意見分歧主要集中在兩點:一是補繳增值稅的計稅依據如何確定;二是應否給予行政處罰。[法理分析]:(一)補繳增值稅的計稅依據如何確定本案中依據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罰沒物品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69號)第二條規定:“執罰部門和單位查處的屬于一般商業部門經營的商品,不具備拍賣條件的,由執罰部門、財政部門、國家指定銷售單位會同有關部門按質論價,交由國家指定銷售單位納入正常銷售渠道變價處理。執罰部門按商定價格所取得的變價收入作為罰沒收入如數上繳財政。執罰部門按商定價格所取得的變價收入作為罰沒收入如數上繳財政,不予征稅。國家指定銷售單位將罰沒物品納入正常銷售渠道銷售的,應照章征收增值稅。”在掌握上述政策時,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對支付海關及地方財政部分收入可以不征增值稅,而僅就銷售單位剩余收入征收增值稅;另一種意見則認為,應對銷售單位通過正常銷售渠道變價處理罰沒物品所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稅。上述第二種觀點更具合法性,原因在于:24國家指定銷售單位銷售罰沒物品應照章納稅[基本案情]:某公司為國家指定銷售單位銷售罰沒物品應照章納稅首先,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罰沒物品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69號)第二條的規定來看,明文規定“國家指定銷售單位將罰沒物品納入正常銷售渠道銷售的,應照章征收增值稅?!倍緱l規定中關于“執罰部門按商定價格所取得的變價收入作為罰沒收入如數上繳財政,不予征稅。”的規定,則明顯是針對執罰部門的,與“國家指定的銷售單位”無關,國家指定的銷售單位凡是將罰沒物品納入正常銷售渠道銷售的,都是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屬于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法繳納增值稅。其次,我國曾實踐過兩種增值稅計稅方法,一種是進項抵扣法,即憑票抵扣,其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稅額);另一種是94稅改前曾試點過的實耗抵扣法,它與現行的“憑票抵扣”不同,其應納稅額=(當期收入-當期所有成本、費用)×稅率。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除本條第三款規定情形外,限于下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边@表明了我國現階段采用的計稅方法就是進項抵扣法,在未取得增值稅進項憑證的情況下,只能以全部銷售收入計算的銷項稅額作為應納稅額。歸結到本案,在海關與該公司簽訂銷售罰沒小汽車的協議的情況下,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罰沒物品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69號)第二條“國家指定銷售單位將罰沒物品納入正常銷售渠道銷售的,應照章征收增值稅”的規定繳納增值稅。但海關不是一般納稅人,無法為該公司提供增值稅扣稅憑證,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采用進項抵扣法計提增值稅,故只能以該公司銷售罰沒小汽車的全部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檢查機構按照差額補繳增值稅的意見實質上是采取了實耗抵扣法的計稅方法,看起來合理,但不合現行稅法。按照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憑票抵扣規定以收入全額補繳增值稅款的處理意見,雖然看起來不合理,但合法。在現實生活中,執罰部門的罰沒物品交有關單位銷售的情況比較普遍,如果對銷售罰沒物品照章納稅的規定沒有足夠的認識,將可能會影響到銷售單位的利益。如何避免類似情況的發生,在理與法之間找到最平衡的連結點呢?比較可行的作法是執罰部門與銷售單位就罰沒物品簽訂銷售協議時,預先考慮可能發生的納稅義務,在雙方分配銷售收入的時候,預留應納稅額,從而使雙方的利益達到平衡。25國家指定銷售單位銷售罰沒物品應照章納稅首先,從財政部、國家稅國家指定銷售單位銷售罰沒物品應照章納稅(二)應否給予行政處罰本案主要的違法事實是1997年至1999年銷售海關罰沒小汽車未作收入,檢查機關依據1992年9月4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即原《征管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提出了對該公司處一倍罰款的處罰建議,這似乎是正確的。但是,這個處罰建議為什么被審理委員會否定呢?主要在于檢查機關忽略了行政處罰的一個重要的因素,那就是行政處罰的追溯時效問題。關于行政處罰的追溯時效,原《征管法》未作任何規定,最先將追溯時效作為行政處罰的一項基本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確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該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新《征管法》制定時,在考慮稅收工作實際的前提下,在第八十六明確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睆亩蕴貏e法的形式,將行政處罰追溯時效引入到稅收法律制度體系中。我們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而新《征管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這就產生了如何保證行政處罰追溯時效制度的銜接的問題。為此,國家稅務總局在國稅發[2001]54號《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稅收違法行為發生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的,按原《征管法》的規定執行,發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發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按新《征管法》的規定執行(新《征管法》第八十六條)”。本案發生于1997年至1999年,按上述規定應適用《行政處罰法》,但本案檢查時間為2002年7月,自違法行為發生時至檢查時間已逾二年,因此,該公司銷售576輛罰沒汽車的偷稅行為超過了行政處罰的追溯時效,可不給予稅務行政處罰。從此處可以看出,一方面,行政執法人員在對涉稅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時候,不僅要認定違法行為的性質決定是否給予處罰,也要注意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判斷行為是否超過了行政處罰追溯時效。另一方面,也應當進一步加強對法律基礎理論及行政法律法規的學習,在保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熟練應用的同時,對基礎的行政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也要有相當的了解。26國家指定銷售單位銷售罰沒物品應照章納稅(二)應否給予行政處罰過了追索日期毀了擔保合同[基本案情]:某市甲公司欠繳稅款120萬元,2003年3月初,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準備出國,但不能在出境前結清稅款,主管稅務機關在不能采取其他有效征收措施的情況下,要求其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甲公司承諾在2003年4月20日前結清欠繳稅款及滯納金,并提出了由乙公司作為保證人。乙公司與主管稅務機關簽訂了保證合同:“保證如果甲公司不能在2003年4月20日前,結清欠繳的120萬元稅款及其滯納金,由乙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敝?003年4月20日,甲公司仍無力繳納欠繳稅款,便與主管稅務機關協商要求寬限繳稅期,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甲公司目前確無償還能力的現狀,同意其重新制定了還欠計劃,約定在2003年11月20日前還清欠稅及其滯納金。12月初,甲公司被宣布進入破產還債程序。此時,稅務機關要求乙公司代為償還120萬元稅款及其滯納金,遭到乙公司的拒絕,理由是:1、稅務機關擅自與甲公司變更主合同,未取得乙公司的書面同意,乙公司不再承擔保證責任。2、保證期間超過6個月已經失效,故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鑒于此,主管稅務機關遂將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代償120萬元稅款及截至2003年4月20日的滯納金。法院認為,乙公司與主管稅務機關簽訂的保證合同,并未約定保證時間,應視為保證期間從2003年4月21日起至2003年10月21日止,稅務機關在此期間未要求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乙公司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焦點問題]:本案焦點主要是納稅擔保的時效問題。27過了追索日期毀了擔保合同[基本案情]:某市甲公司欠繳稅款12過了追索日期毀了擔保合同[法理分析]:乙公司與主管稅務機關簽訂的保證合同,本是一個真實有效的保證合同。在期限屆滿后,乙公司未按照規定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據《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規定,責令限期繳納,若逾期仍不繳納,應對乙公司直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即使乙公司有異議也應當先繳納所擔保的稅款,再申請復議。但是,主管稅務機關在法律規定的6個月的保證期間內,沒有行使追索權,致使稅務機關對乙公司的保證責任失去勝訴權,故法院不能支持主管稅務機關的訴訟請求。依據《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顯然,稅務機關未與乙公司約定保證期間,保證期間只能按六個月計算,并且,寬限的繳稅期(2003年11月20日),未得到乙公司的書面同意。因此,法律保護的保證期間應從2003年4月21日起至2003年10月21日止,到2003年12月初已經超過六個月的保證期間,乙公司以保證期間已超過六個月為由行使抗辯權是有法律依據的。此案中,主管稅務機關依據《稅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要求納稅人提供擔保,于法有據;清稅期限屆滿,如果甲公司不能繳納欠稅,就應當及時要求乙公司代償。但是,該主管稅務機關卻拿重新與甲公司達成的“清欠計劃”作為尚方寶劍,同意甲公司的延期要求,并且,未要求甲公司辦理“續?!被蛘呗男斜匾姆墒掷m,輕信了納稅人的這一重新修訂的還款計劃,貽誤了清欠的最佳時機,造成整個納稅擔保的前功盡棄。28過了追索日期毀了擔保合同[法理分析]:乙公司與主管稅務機關簽貨物移庫不一定就視同銷售[基本案情]:某制藥公司為了便于銷售,在各地設立了倉庫,有幾個人負責管理并銷售這些貨物,所有這些人員的費用開支以及銷售發票的開具和貨款的回收均由某公司負責。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的,應當視同銷售,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但某公司認為其在外地租用的倉庫不屬于機構,而且與該貨物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并沒有從某公司轉移,在產品發往各地倉庫時,貨物能否售出、售給誰、售價是多少均不能確定,所以在貨物移送時沒做銷售處理。但當地稅務稽查局認為,貨物在總分支機構間的移送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并要求某公司對上述移送的貨物補繳稅款并要處以罰款。[焦點問題]:貨物移庫是否應視同銷售?[法理分析]:工業企業為了擴大產品市場占有份額,充分保證產品供應及時,減少運輸費用,常常需要在外地設立倉庫。如果公司做大了,需要進一步拓寬銷售網絡,就可能在外地設立分支機構(以分公司或子公司形式存在的銷售網點)。無論是在外地設立倉庫還是分支機構均涉及到產品移庫問題。產品移庫是否視同銷售計征增值稅應以現行稅收政策法規為依據。29貨物移庫不一定就視同銷售[基本案情]:某制藥公司為了便于銷售貨物移庫不一定就視同銷售《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的,應當視同銷售,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痹撘幎◤娬{“視同銷售”必須具備兩件條件:一是統一核算,二是“用于銷售”。如果是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各自獨立核算,毫無疑問,二者在會計上應當分別確認收入,分別計算納稅。這屬于正常銷售,而不是視同銷售。在總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的情況下,主要看是否“用于銷售”。如果“用于銷售”則視同銷售,反之則不應視同銷售。國稅發[1998]137號《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一、向購貨方開具發票;二、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并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眹惡痆2002]802號文件進一步補充規定:“納稅人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各地開立賬戶,通過資金結算網絡在各地向購貨方收取銷貨款,由總機構直接向購貨方開具發票的行為,不具備國稅發[1998]137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規定的受貨機構向購貨方開具發票、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兩種情形之一,其取得的應稅收入應當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庇纱丝梢?,如果分支機構不開發票或不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則不具備“用于銷售”的條件。既然不是“用于銷售”,因此總機構也就不可能“視同銷售”。至此,某公司在外地設立的倉庫,一無營業執照,二無銀行賬號,充其量只是個貨物的存放地,根本構不成分支機構。即使其在外地設立了分公司,如果該分公司沒有開具發票,也沒有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則總機構仍然無需在貨物移送時繳納增值稅,而應當按照總機構最終與購買方簽訂的銷售方式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確定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30貨物移庫不一定就視同銷售《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利用關聯企業逃避納稅受處罰[基本案情]:某肉雞加工集團,下轄分別獨立核算的肉食雞加工廠和飼料生產廠,主營肉食雞的深加工銷售業務,兼營稚雞的培育、防疫及飼料加工生產業務。集團采取公司加農戶的經營方式,即工廠負責向農戶供應稚雞及飼料,并定期對農戶所飼養的雞苗實施防疫,農戶飼養的成品雞全部由工廠收回。該肉食雞加工廠還另外從社會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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