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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四章公司法[學習要點]:

掌握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全面了解我國公司設立,公司章程,公司資本、股份與債務,公司的股東與組織機構,公司的變更、破產、解散和清算等法律制度。第四章公司法[學習要點]:1第一節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根據公司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節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2(二)公司的特征1、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規定設立2、公司是以盈利為目的3、公司必須具備法人資格(二)公司的特征3二、公司的種類1、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指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二、公司的種類4《經濟法概論》第4章公司法課件5三、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法的概念1、公司法概念公司法是調整公司在其設置、組織、活動、解散及其對內對外關系,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62、公司法的調整對象(1)公司的全部組織關系公司法主要是規定公司的組織及其地位的法,因而公司法是側重調整公司組織關系的法。

(2)公司的部分經營關系公司法不調整公司的全部經營活動,一般只調整那些與公司組織關系有密切聯系的經營關系。至于那些與公司組織關系無關的經營活動,如買賣合同關系,則不由公司法調整。2、公司法的調整對象7(二)公司法的主要特征1、公司法是一種主體法2、公司法是一種行為法3、公司法強制性規范多,任意性規范少。(二)公司法的主要特征8(三)我國公司法的立法概況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逐步完善,進一步完善《公司法》的呼聲日高。經過了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兩次大規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后的新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三)我國公司法的立法概況9第二節公司的基本制度一、公司的名稱和住所1、公司的名稱公司名稱是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區別于其他民事主體的人格特定化的標記,它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記載事項之一,也是公司設立的必要條件。公司名稱具有惟一性,一個公司只能有一個名稱。第二節公司的基本制度一、公司的名稱和住所102、一個標準的公司名稱中應當包括的內容(1)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名稱中須含有“有限責任公司”的字樣,凡是股份有限公司,則其名稱中必須包含“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樣。(2)公司注冊機關的行政級別。(3)公司的行業和經營特點。(4)商號,它是公司名稱的核心內容,公司名稱中當事人唯一可以自由選擇的部分。2、一個標準的公司名稱中應當包括的內容11案例:某甲和某乙欲成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以生產制冷設備為主。為了給公司起個好名字,他們多方咨詢,最后,他們共設計了四個名稱,分別是:上海北極公司、中華北極熊制冷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上海123有限責任公司和上海南極制冷設備有限責任公司。

本案中,只有上海南極制冷設備有限責任公司這一名稱是合適的。因為依照法律的規定,公司名稱一般依次由以下四個部分組成:行政區劃、商號(字號)、行業及組織形式。案例:12二、公司的設立1、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公司設立與成立的含義并不完全相同。公司設立是指發起人創建公司的一系列活動,是一個過程。公司成立則標志著公司取得法人資格,取得依法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可以說,公司設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公司成立是公司設立的結果。二、公司的設立132、公司設立的原則我國《公司法》采取了準則主義與核準主義相結合的設立制度,即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經政府審批的以外,可以直接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尚須經國務院授權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2、公司設立的原則143、公司的設立方式(1)發起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足公司的全部資本而設立公司,各種類型公司都可采用。(2)募集設立是指發起人只認購公司資本總額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設立公司,僅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而且各國對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比例均有限制性規定。3、公司的設立方式154、公司設立的條件法律對各種類型的公司的設立要求不完全相同,概括起來,公司設立需具備以下要件:(1)發起人發起人就是進行公司設立活動的人,但一般是指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的人。設立任何公司,都必須有發起人或創辦人。發起人一般須為2人以上。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由于發起人有出資或認購公司股份的義務,因此,在公司成立后,發起人就成為公司的首批股東。4、公司設立的條件16(2)資本公司的資本,亦稱股本,是指全體發起人或股東認繳的股金總額。資本是公司設立必不可少的條件之一,因此,各國的公司法對公司的資本都作出了規定。它是公司運營的物質基礎,也是公司對外債務的擔保。公司資本制度一般遵循三項原則:(1)資本確定原則(2)資本維持原則(3)資本不變原則(2)資本17三、公司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1、公司權利能力是指公司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公司的成立日期,同時也是公司權利能力取得日期。同樣,依《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權利能力的消滅需要清算組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因此,公司注銷登記之日,即為公司權利能力喪失之時。三、公司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182、公司行為能力是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為獨立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公司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同時產生、同時終止,且其范圍和內容完全一致,這與自然人不同。另外,公司作為擬制的人其行為需要符合特定的立法用意,因此,公司的權利能力會受到一定限制。

2、公司行為能力是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為獨立19四、公司的合并和分立1、公司的合并公司的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變為一個公司的行為。吸收合并。指吸收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設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四、公司的合并和分立202、公司的分立公司的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法分為兩個以上的公司。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將其部分財產或者業務分離出去另設一個或數個新的公司,原公司繼續存在。新設分立。公司將其全部財產分別歸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新設公司中,原公司的財產按照新設立公司的經營范圍、性質進行重組、分配,同時原公司解散。2、公司的分立213、公司的合并與分立的程序(1)公司合并或分立,應當由公司股東會做出決議。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應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2)公司合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公司分立,要簽訂分立協議,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3)公司合并或分立,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公司的合并與分立的程序22(4)公司應當自做出合并或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或分立。(5)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允許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另行達成書面協議。(6)合并或分立的公司應重新登記注冊。(4)公司應當自做出合并或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23案例:案例:24五、公司債券(一)公司債券的含義和特征1、公司債券的概念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債券是股份制公司發行的一種債務契約,公司債券的發行主體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五、公司債券252、公司債券的特征(1)發行主體只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國有投資主體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2)公司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是持有人擁有一定財產的證明。(3)公司債券注有還本付息日期。(4)公司債券必須依法定程序發行。(5)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2、公司債券的特征263、債券與股票的主要區別(1)性質不同股票表示的是股東權,是股權憑證;債券表示的是債權,是債權憑證。(2)收益不同股票持有人是從公司利潤中分取股息、紅利,可能較高,也可能很低,甚至沒有;債券持有人則不論公司是否盈利,都有權依事先約定的固定利率計取利息。

3、債券與股票的主要區別27(3)承擔的風險不同股票是投資,風險較大;而債券持有人則不論公司是否盈利、都能得到固定的利息回報;風險相對要小。(4)對公司經營管理享有的權利不同股票持有人可通過在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而債券持有人則無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3)承擔的風險不同28(二)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和程序1、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二)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和程序29《證券法》規定具備以下情況,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2)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3)違法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的。《證券法》規定具備以下情況,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30案例: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決定以發行債券的方式向社會籌集部分資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活動和償還前次發行的債券應該償還而尚未償還的本息。根據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結果,公司的凈資產金額已達到4000萬元,在此條件下,此次發行債券金額計劃為1800萬元。該公司此次發行債券有何不合法之處?本案中,發行債券是用于“償還前次發行債券應償還而未償還的本息”,說明該公司“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因此不符合債券的發行條件。同時,由于公司凈資產只有4000萬元,因此發行的債券總額最多不能超過凈資產的40%,即1600萬元。案例:31

2、公司債券的發行程序(1)董事會制訂方案,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做出決議;(2)公司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報送材料,提請批準;(3)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4)募集債款;(5)募集登記。2、公司債券的發行程序32(三)公司債券的轉讓和轉換1、公司債券的轉讓公司債券可以轉讓,轉讓公司債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轉讓價格由轉讓人與受讓人約定。記名債券以背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無記名債券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付轉讓。(三)公司債券的轉讓和轉換33

2、可轉換債券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股票的公司債券,并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請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公司債券可轉換為股票的,除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股票發行的條件。2、可轉換債券34

六、公司財務與會計制度(一)財務、會計制度1、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的財務、會計管理必須合法、規范、明確。只有這樣,財務會計資料才能保證真實、有意義,股東和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的權益才會得到切實的保障。

六、公司財務與會計制度352、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有限責任公司應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報送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2、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36(二)公司利潤分配1、公司利潤的概念公司利潤是指公司在一定時期內(一般是一年)生產經營的財務成果,包括營業利潤、投資收益及營業外收支凈額。2、利潤分配的原則和順序(1)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但不得超過稅法規定的彌補年限。(2)繳納所得稅。(3)依(1)項仍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公司虧損的,彌補仍存在的虧損。

(二)公司利潤分配37(4)依法提取法定公積金。公司應提取稅后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贈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5)向股東分配利潤。(4)依法提取法定公積金。38案例:

某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公司現有法定公積金800萬元,任意公積金700萬元,現在公司決定以公積金500萬元增資派股,有以下幾種方案:方案一,用500萬元的法定資本金;方案二,用500萬元的任意公積金;方案三,用100萬元的任意公積金和400萬元的法定公積金。哪種方案是可行的?本案中,涉及到公司公積金的用途及其限額,問題的關鍵就是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本案中為500萬元,而任意公積金則沒有此限。也就是說,最多能拿300萬元法定公積金來增資轉股,所以只有方案二是可行的。案例:39七、公司的破產、解散和清算1、公司的破產公司破產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經該公司或其債權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依法終止該公司。2、公司的解散公司的解散是指既存的公司因章程或法律規定的特定事由發生而喪失法人資格的行為。七、公司的破產、解散和清算40根據《公司法》第181條規定,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5)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依法解散公司。根據《公司法》第181條規定,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413、公司的清算(1)成立清算組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3、公司的清算42(2)清算組的職責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通知、公告債權人;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業務;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2)清算組的職責43(3)清算的分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3)清算的分配44第三節有限責任公司一、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特征1、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2、實行資本金制度,公司股本不分為等額股份。3、出資人數為50人以下。4、不能公開募股,不能發行股票。5、股東出資不得隨意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第三節有限責任公司一、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特征45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1、設立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462、公司章程的制定章程是公司設立人依法訂立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的基本規則的重要法律文件。公司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方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2、公司章程的制定473、出資義務的履行(1)公司法允許股東分期繳付其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2)股東可以以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出價,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包括: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和設定擔保的財產。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3、出資義務的履行48案例:甲、乙、丙、丁、戊打算共同組建一個注冊資本為100萬元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商品零售為主。其中甲、乙以現金出資,分別為15萬元和10萬元,丙以實物出資,經評估機構評估為30萬元,丁以勞務出資,作價為25萬元,戊以其自己的信用出資。請問,他們的出資方式有何不合理之處?

案例:49

依據法律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因此,丙的出資是正確的。但是,勞務、商譽、信用、自然人姓名、特許經營權等不能作價出資,所以丁、戊的出資不正確。此外,依據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所以甲、乙的出資也不正確。依據法律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504、設立程序(1)繳納出資和驗資股東應該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2)設立登記設立登記是指依據法律規定,將公司應登記的事項呈有關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審核,由其注冊登記并發放營業執照。4、設立程序51三、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1、股東會(1)股東會的議事規則股東會定期會議應按照公司章程規定按時召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三、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52案例:案例:53(2)股東會職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2)股東會職權542、董事會或執行董事(1)董事會的設立董事會是公司股東會的執行機構,負責經營決策和日常經營管理活動。董事會由董事組成,其成員為3至13人;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2、董事會或執行董事55

(2)董事會的職權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2)董事會的職權56(3)董事會會議的議事規則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3)董事會會議的議事規則573、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理(1)經理的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負責有限責任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3、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理58(2)經理的職權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提請聘任或者解雇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2)經理的職權594、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或者監事(1)監事會的設立監事會是公司的內部監督機構。經營規模較大的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4、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或者監事60(2)監事會的職權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對違法或違反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2)監事會的職權61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仍是獨立法人,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一人公司”的合法存在,有利于鼓勵公民和企業的自主創業,吸引民間資本,擴大投資渠道。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622、關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并且不允許股東分期出資,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2)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限制。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其章程由股東制定。

2、關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63(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5)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6)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應當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交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64案例:

甲一個人欲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從事機器設備維修,出資的方式及金額是:其自己擁有的維修設備一臺及現金5萬元,該維修設備經評估作價4萬元。請問:甲的想法能實現嗎?甲的想法是不能實現的。雖然我國新《公司法》允許一個自然人成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但是新《公司法》同時要求一人公司的注冊資本為10萬元,并且不允許股東分期出資,超過了對一般有限責任公司3萬元及可以分期出資的要求。案例:65五、國有獨資公司1、國有獨資公司的概念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它的特點是:(1)投資者只有一個,而且只能是法律規定的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2)投資者責任的有限性,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特殊形式,也是特殊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五、國有獨資公司662、國有獨資公司的組織機構(1)董事會、經理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是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減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的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2、國有獨資公司的組織機構67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的相同,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其中應當有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的職工代表。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的相同,成員由國有資68案例:該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在哪些方面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案例:69(2)監事會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的成員不得少于5人,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并且必須有公司職工代表參加,其比例不得低于1/3。監事會行使與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相同的職權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2)監事會70第四節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1、發起設立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2、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或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第四節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71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1、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2、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3、股東人數有最低限制,一般應有2人以上200以下為發起人,其中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4、股票可以自由轉讓。5、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要提交財務會計報告。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72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1、設立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可以分次繳納,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于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73(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6)有公司住所。(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74

2、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1)發起設立的程序發起人訂立公司章程發起人認足公司股份發起人繳納股款發起人組建公司機構公司設立登記2、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75(2)募集設立的程序發起人訂立公司章程。發起人認購股份。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35%。發起人募股。發起人認購后,其余股份應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認股人認股。發起人簽訂股票承銷協議和代收股款協議。召開創立大會。申請設立登記。董事會應在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有關文件,申請登記。(2)募集設立的程序76案例:甲、乙、丙、丁、戊五方欲采取募集設立一個注冊資本為800萬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甲、乙、丙三人屬于外國公司,但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并約定五方發起人共同認購了公司股份總額的33%,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發行。他們的想法能實現嗎?

案例:77案例:股東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案例:78

3、發起人的法律責任(1)公司成立后的資本補足責任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2)公司成立后的損害賠償責任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3)公司不能成立時的責任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3、發起人的法律責任79案例:

甲、乙、丙三個自然人和A有限責任公司、B有限責任公司通過募集設立的方式成立C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在設立的過程中,對A公司作為出資的一套辦公用房進行了裝修,裝修之后,最終股份公司的設立沒有得到批準,導致公司不能成立,此時公司仍剩有10萬元的裝修費沒有付請。請問:這筆裝修費用應該有誰來承擔?根據公司法律規定,公司不能成立時,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應該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所以本案中的裝修費用應該由甲、乙、丙和A、B兩家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案例:80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1、股東大會(1)股東大會的性質和職權股東是指公司資本的出資人或股份的持有人。自然人、法人、國家都可以依法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股東大會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的權力機構。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81(2)股東大會的議事規則股東大會年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董事會認為必要時;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2)股東大會的議事規則82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上市公司一年內購買或出售重大資產或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應由股東大會股東表決權的2/3通過。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做出決議,83案例:案例:84案例:

某市甲股份有限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虧損,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的1/4,公司董事長李某決定在2006年4月6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討論如何解決公司面臨的困境。董事長李某在2006年4月1日發出召開2006年臨時股東大會會議的通知,其內容如下:為討論解決本公司面臨的虧損問題,凡持有股份10萬股(含10萬股)以上的股東直接參加股東大會會議,小股東不必參加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如期召開,會議議程為兩項:討論解決公司經營所遇困難的措施,改選公司監事2人。出席會議的有90名股東。經大家討論,認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無扭虧希望,于是表決解散公司。表決結果,80名股東,占出席大會股東表決權3/5,同意解散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公司。會后某小股東認為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85本案中,存在著較多的問題:1、本案中的公司虧損占股本總額的1/4,未到法定未彌補虧損占股本總額1/3的下限。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系董事長李某的決定而非董事會決議。該臨時股東會的召開不符合法定條件。2、本案中,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發出時間不符合法定條件。通知發出人應為董事會而非董事長李某。最嚴重的是,該通知違反了股東平等的原則,不允許小股東參加臨時股東大會,嚴重損害了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本案通知中是討論解決公司目前虧損問題,而會議議程又增加了討論改選公司監事2人的任務,與通知規定不符。3、本案中解散公司決議未得到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2/3以上多數同意,因而是無效的。此外,公司的解散應由股東大會決議,而不能由董事會決議通過,本案的公司解散由董事會決議,因而也是錯誤的。4、該小股東的平等權和知情權,參與公司管理的權利等遭到侵害。本案中,存在著較多的問題:862、董事會(1)董事會職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常設機構,由5至19人組成。(2)董事長職權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2、董事會87(3)董事會的議事規則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3)董事會的議事規則88案例: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由11名董事組成。2005年5月10日,公司董事長李某召集并主持召開董事會會議,出席會議的共8名董事,另有3名董事因事請假。董事會會議討論了下列事項,經表決有6名董事同意而通過:(1)鑒于公可董事會成員工作任務加重,決定給每位董事漲工資30%;(2)鑒于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張某生病,決定由本公司職工王某參加監事會;(3)鑒于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日益繁重,擬將財務科升級為財務部,并向社會公開招聘會計人員3名,招聘會計人員事宜及財務科升格為財務部的方案經股東大會通過后實施;(4)鑒于公司的凈資產額已達2900萬元,符合有關公司發行債券的法律規定,決定發行公司債券1000萬元。案例:89本案中,公司董事會會議的召開和表決程序符合法律規定。而董事會通過的事項中有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

(1)董事會決議給每位董事漲工資的決定違法。決定董事的報酬屬于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2)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職工王某參加監事會的決議違法選舉和更換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應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3)董事會認為將公司財務科升格為財務部的方案須經股東大會通過的觀點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董事會有權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4)董事會認為公司的凈資產額達到發行公司債券的法定條件的觀點不符合法律規定。股份公司發行公司債券,其凈資產額應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本案中,公司董事會會議的召開和表決程序符合法律規定。而董事會903、經理經理負責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其職權、地位與有限公司經理的相同。3、經理914、監事會監事會是公司的內部監督機構,主要代表股東大會監督公司的業務執行。其組成和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相同。有關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規定中關于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規定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義務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4、監事會92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與轉讓1、股份的發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股票的編號。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與轉讓93*新股發行,公司發行新股的條件: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新股發行,公司發行新股的條件:942、股份的轉讓(1)股份轉讓的一般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股份的轉讓95(2)公司股份的自行收購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2)公司股份的自行收購96案例:甲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公開發行股票并已上市。股票發行后,由于公司經營管理不善,股票一直下跌。為了平抑股市,扭轉本公司股票下跌趨勢,該公司的董事長當機立斷,決定收回10%的公司股份;并且為了提高公司業績,決定把收回的公司股份作為獎勵發給職工,以激勵員工,促進公司發展。請問:該公司的做法有何不妥?

本案中,該公司的錯誤之處在于:首先,為平抑股市,公司無權收回已發行的股份;其次,公司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而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案例:973、上市公司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上市的條件: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公司資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人民幣;公開發行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人民幣,公開發行的股份比例為10%以上;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報告無虛假記載。3、上市公司98第五節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一、發起人的法律責任二、公司的法律責任三、公司領導人的法律責任四、清算組、資產評估、驗資機構的法律責任五、政府相關部門的法律責任第五節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一、發起人的法律責任99第四章公司法[學習要點]:

掌握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全面了解我國公司設立,公司章程,公司資本、股份與債務,公司的股東與組織機構,公司的變更、破產、解散和清算等法律制度。第四章公司法[學習要點]:100第一節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根據公司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節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101(二)公司的特征1、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規定設立2、公司是以盈利為目的3、公司必須具備法人資格(二)公司的特征102二、公司的種類1、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指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二、公司的種類103《經濟法概論》第4章公司法課件104三、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法的概念1、公司法概念公司法是調整公司在其設置、組織、活動、解散及其對內對外關系,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1052、公司法的調整對象(1)公司的全部組織關系公司法主要是規定公司的組織及其地位的法,因而公司法是側重調整公司組織關系的法。

(2)公司的部分經營關系公司法不調整公司的全部經營活動,一般只調整那些與公司組織關系有密切聯系的經營關系。至于那些與公司組織關系無關的經營活動,如買賣合同關系,則不由公司法調整。2、公司法的調整對象106(二)公司法的主要特征1、公司法是一種主體法2、公司法是一種行為法3、公司法強制性規范多,任意性規范少。(二)公司法的主要特征107(三)我國公司法的立法概況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逐步完善,進一步完善《公司法》的呼聲日高。經過了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兩次大規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后的新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三)我國公司法的立法概況108第二節公司的基本制度一、公司的名稱和住所1、公司的名稱公司名稱是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區別于其他民事主體的人格特定化的標記,它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記載事項之一,也是公司設立的必要條件。公司名稱具有惟一性,一個公司只能有一個名稱。第二節公司的基本制度一、公司的名稱和住所1092、一個標準的公司名稱中應當包括的內容(1)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名稱中須含有“有限責任公司”的字樣,凡是股份有限公司,則其名稱中必須包含“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樣。(2)公司注冊機關的行政級別。(3)公司的行業和經營特點。(4)商號,它是公司名稱的核心內容,公司名稱中當事人唯一可以自由選擇的部分。2、一個標準的公司名稱中應當包括的內容110案例:某甲和某乙欲成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以生產制冷設備為主。為了給公司起個好名字,他們多方咨詢,最后,他們共設計了四個名稱,分別是:上海北極公司、中華北極熊制冷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上海123有限責任公司和上海南極制冷設備有限責任公司。

本案中,只有上海南極制冷設備有限責任公司這一名稱是合適的。因為依照法律的規定,公司名稱一般依次由以下四個部分組成:行政區劃、商號(字號)、行業及組織形式。案例:111二、公司的設立1、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公司設立與成立的含義并不完全相同。公司設立是指發起人創建公司的一系列活動,是一個過程。公司成立則標志著公司取得法人資格,取得依法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可以說,公司設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公司成立是公司設立的結果。二、公司的設立1122、公司設立的原則我國《公司法》采取了準則主義與核準主義相結合的設立制度,即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經政府審批的以外,可以直接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尚須經國務院授權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2、公司設立的原則1133、公司的設立方式(1)發起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足公司的全部資本而設立公司,各種類型公司都可采用。(2)募集設立是指發起人只認購公司資本總額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設立公司,僅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而且各國對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比例均有限制性規定。3、公司的設立方式1144、公司設立的條件法律對各種類型的公司的設立要求不完全相同,概括起來,公司設立需具備以下要件:(1)發起人發起人就是進行公司設立活動的人,但一般是指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的人。設立任何公司,都必須有發起人或創辦人。發起人一般須為2人以上。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由于發起人有出資或認購公司股份的義務,因此,在公司成立后,發起人就成為公司的首批股東。4、公司設立的條件115(2)資本公司的資本,亦稱股本,是指全體發起人或股東認繳的股金總額。資本是公司設立必不可少的條件之一,因此,各國的公司法對公司的資本都作出了規定。它是公司運營的物質基礎,也是公司對外債務的擔保。公司資本制度一般遵循三項原則:(1)資本確定原則(2)資本維持原則(3)資本不變原則(2)資本116三、公司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1、公司權利能力是指公司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公司的成立日期,同時也是公司權利能力取得日期。同樣,依《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權利能力的消滅需要清算組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因此,公司注銷登記之日,即為公司權利能力喪失之時。三、公司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1172、公司行為能力是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為獨立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公司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同時產生、同時終止,且其范圍和內容完全一致,這與自然人不同。另外,公司作為擬制的人其行為需要符合特定的立法用意,因此,公司的權利能力會受到一定限制。

2、公司行為能力是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為獨立118四、公司的合并和分立1、公司的合并公司的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變為一個公司的行為。吸收合并。指吸收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設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四、公司的合并和分立1192、公司的分立公司的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法分為兩個以上的公司。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將其部分財產或者業務分離出去另設一個或數個新的公司,原公司繼續存在。新設分立。公司將其全部財產分別歸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新設公司中,原公司的財產按照新設立公司的經營范圍、性質進行重組、分配,同時原公司解散。2、公司的分立1203、公司的合并與分立的程序(1)公司合并或分立,應當由公司股東會做出決議。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應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2)公司合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公司分立,要簽訂分立協議,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3)公司合并或分立,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公司的合并與分立的程序121(4)公司應當自做出合并或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或分立。(5)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允許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另行達成書面協議。(6)合并或分立的公司應重新登記注冊。(4)公司應當自做出合并或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122案例:案例:123五、公司債券(一)公司債券的含義和特征1、公司債券的概念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債券是股份制公司發行的一種債務契約,公司債券的發行主體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五、公司債券1242、公司債券的特征(1)發行主體只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國有投資主體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2)公司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是持有人擁有一定財產的證明。(3)公司債券注有還本付息日期。(4)公司債券必須依法定程序發行。(5)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2、公司債券的特征1253、債券與股票的主要區別(1)性質不同股票表示的是股東權,是股權憑證;債券表示的是債權,是債權憑證。(2)收益不同股票持有人是從公司利潤中分取股息、紅利,可能較高,也可能很低,甚至沒有;債券持有人則不論公司是否盈利,都有權依事先約定的固定利率計取利息。

3、債券與股票的主要區別126(3)承擔的風險不同股票是投資,風險較大;而債券持有人則不論公司是否盈利、都能得到固定的利息回報;風險相對要小。(4)對公司經營管理享有的權利不同股票持有人可通過在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而債券持有人則無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3)承擔的風險不同127(二)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和程序1、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2)累計債券總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二)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和程序128《證券法》規定具備以下情況,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2)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3)違法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的。《證券法》規定具備以下情況,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129案例: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決定以發行債券的方式向社會籌集部分資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活動和償還前次發行的債券應該償還而尚未償還的本息。根據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結果,公司的凈資產金額已達到4000萬元,在此條件下,此次發行債券金額計劃為1800萬元。該公司此次發行債券有何不合法之處?本案中,發行債券是用于“償還前次發行債券應償還而未償還的本息”,說明該公司“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因此不符合債券的發行條件。同時,由于公司凈資產只有4000萬元,因此發行的債券總額最多不能超過凈資產的40%,即1600萬元。案例:130

2、公司債券的發行程序(1)董事會制訂方案,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做出決議;(2)公司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報送材料,提請批準;(3)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4)募集債款;(5)募集登記。2、公司債券的發行程序131(三)公司債券的轉讓和轉換1、公司債券的轉讓公司債券可以轉讓,轉讓公司債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轉讓價格由轉讓人與受讓人約定。記名債券以背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無記名債券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付轉讓。(三)公司債券的轉讓和轉換132

2、可轉換債券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股票的公司債券,并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請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公司債券可轉換為股票的,除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股票發行的條件。2、可轉換債券133

六、公司財務與會計制度(一)財務、會計制度1、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的財務、會計管理必須合法、規范、明確。只有這樣,財務會計資料才能保證真實、有意義,股東和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的權益才會得到切實的保障。

六、公司財務與會計制度1342、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有限責任公司應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報送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2、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135(二)公司利潤分配1、公司利潤的概念公司利潤是指公司在一定時期內(一般是一年)生產經營的財務成果,包括營業利潤、投資收益及營業外收支凈額。2、利潤分配的原則和順序(1)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但不得超過稅法規定的彌補年限。(2)繳納所得稅。(3)依(1)項仍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公司虧損的,彌補仍存在的虧損。

(二)公司利潤分配136(4)依法提取法定公積金。公司應提取稅后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贈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5)向股東分配利潤。(4)依法提取法定公積金。137案例:

某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公司現有法定公積金800萬元,任意公積金700萬元,現在公司決定以公積金500萬元增資派股,有以下幾種方案:方案一,用500萬元的法定資本金;方案二,用500萬元的任意公積金;方案三,用100萬元的任意公積金和400萬元的法定公積金。哪種方案是可行的?本案中,涉及到公司公積金的用途及其限額,問題的關鍵就是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本案中為500萬元,而任意公積金則沒有此限。也就是說,最多能拿300萬元法定公積金來增資轉股,所以只有方案二是可行的。案例:138七、公司的破產、解散和清算1、公司的破產公司破產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經該公司或其債權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依法終止該公司。2、公司的解散公司的解散是指既存的公司因章程或法律規定的特定事由發生而喪失法人資格的行為。七、公司的破產、解散和清算139根據《公司法》第181條規定,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5)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依法解散公司。根據《公司法》第181條規定,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403、公司的清算(1)成立清算組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3、公司的清算141(2)清算組的職責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通知、公告債權人;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業務;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2)清算組的職責142(3)清算的分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3)清算的分配143第三節有限責任公司一、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特征1、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2、實行資本金制度,公司股本不分為等額股份。3、出資人數為50人以下。4、不能公開募股,不能發行股票。5、股東出資不得隨意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第三節有限責任公司一、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特征144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1、設立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1452、公司章程的制定章程是公司設立人依法訂立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的基本規則的重要法律文件。公司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方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2、公司章程的制定1463、出資義務的履行(1)公司法允許股東分期繳付其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2)股東可以以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出價,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包括: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和設定擔保的財產。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3、出資義務的履行147案例:甲、乙、丙、丁、戊打算共同組建一個注冊資本為100萬元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商品零售為主。其中甲、乙以現金出資,分別為15萬元和10萬元,丙以實物出資,經評估機構評估為30萬元,丁以勞務出資,作價為25萬元,戊以其自己的信用出資。請問,他們的出資方式有何不合理之處?

案例:148

依據法律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因此,丙的出資是正確的。但是,勞務、商譽、信用、自然人姓名、特許經營權等不能作價出資,所以丁、戊的出資不正確。此外,依據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所以甲、乙的出資也不正確。依據法律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1494、設立程序(1)繳納出資和驗資股東應該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2)設立登記設立登記是指依據法律規定,將公司應登記的事項呈有關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審核,由其注冊登記并發放營業執照。4、設立程序150三、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1、股東會(1)股東會的議事規則股東會定期會議應按照公司章程規定按時召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三、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151案例:案例:152(2)股東會職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2)股東會職權1532、董事會或執行董事(1)董事會的設立董事會是公司股東會的執行機構,負責經營決策和日常經營管理活動。董事會由董事組成,其成員為3至13人;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2、董事會或執行董事154

(2)董事會的職權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2)董事會的職權155(3)董事會會議的議事規則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3)董事會會議的議事規則1563、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理(1)經理的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負責有限責任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3、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理157(2)經理的職權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提請聘任或者解雇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2)經理的職權1584、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或者監事(1)監事會的設立監事會是公司的內部監督機構。經營規模較大的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4、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或者監事159(2)監事會的職權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對違法或違反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2)監事會的職權160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仍是獨立法人,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一人公司”的合法存在,有利于鼓勵公民和企業的自主創業,吸引民間資本,擴大投資渠道。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1612、關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并且不允許股東分期出資,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2)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限制。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其章程由股東制定。

2、關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162(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5)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6)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應當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交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163案例:

甲一個人欲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從事機器設備維修,出資的方式及金額是:其自己擁有的維修設備一臺及現金5萬元,該維修設備經評估作價4萬元。請問:甲的想法能實現嗎?甲的想法是不能實現的。雖然我國新《公司法》允許一個自然人成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但是新《公司法》同時要求一人公司的注冊資本為10萬元,并且不允許股東分期出資,超過了對一般有限責任公司3萬元及可以分期出資的要求。案例:164五、國有獨資公司1、國有獨資公司的概念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它的特點是:(1)投資者只有一個,而且只能是法律規定的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2)投資者責任的有限性,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特殊形式,也是特殊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五、國有獨資公司1652、國有獨資公司的組織機構(1)董事會、經理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是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減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的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2、國有獨資公司的組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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