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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ABC立法動態新聞資訊法律常識保管合同的概念目錄人社部擬規定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嚴禁人為設置障礙網購7日無理由退貨辦法擬規定:應將贈品一并退回工商總局:地方工商部門可代辦商標注冊申請受理兩辦出臺意見失信被執行人評先受獎從業將“處處受限”七類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向社會公布上海出臺人才新政“30條”創新人才或成最大受益者保管合同的特征第一頁,共24頁。網購7日無理由退貨辦法擬規定:應將贈品一并退回
工商總局近日公布《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實施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經營者采用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參照本辦法執行。辦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意見稿明確指出,退款方式比照購買商品的支付方式;消費者退貨時應當將商品本身、配件及贈品一并退回。
《征求意見稿》提出,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引導和督促平臺上的網絡商品銷售者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進行監督檢查,并提供技術保障。鼓勵網絡商品銷售者作出比本辦法更有利于消費者的無理由退貨承諾。立法動態第二頁,共24頁。
《征求意見稿》明確四類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包括消費者定作的商品;鮮活易腐的商品;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
同時《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三種性質的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一是拆封后易導致商品性質改變、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
二是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
三是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征求意見稿》要求,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等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立法動態第三頁,共24頁。
《征求意見稿》指出,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視為商品不完好。具體判定標準如下:
一是食品、藥品、保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計生用品、辦公耗材、汽車耗材類:一次性密封包裝被損壞;
二是電子電器類:進行未經授權的維修、改動,破壞、涂改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指示標貼、機器序列號等,有難以恢復原狀的外觀類使用痕跡,或者產生激活、授權信息、不合理的個人使用數據留存等數據類使用痕跡;
三是服裝、鞋帽、箱包、玩具、家紡、家居類:商標標識被摘、標識被剪,商品受污、受損。
立法動態第四頁,共24頁。
關于退貨程序,《征求意見稿》規定,選擇無理由退貨的消費者應當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網絡商品銷售者發出退貨通知。七日期間自消費者簽收商品的次日開始起算。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
《征求意見稿》明確指出,退款方式比照購買商品的支付方式。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購買商品時采用多種方式支付貨款的,一般應當按照各種支付方式的比例以相應方式退款。除征得消費者明確表示同意的以外,網絡商品銷售者不應當自行指定其他退款方式。
消費者采用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等形式支付貨款的,網絡商品銷售者在消費者退還商品后應當以相應形式返還消費者。消費者購買商品時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支付手續費的,網絡商品銷售者退款時可以不退回手續費。禮包、套裝或滿減優惠活動中的部分商品退貨,導致不能再享受優惠的,根據購買時各商品價格進行結算,多退少補。
立法動態第五頁,共24頁。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消費者退貨時應當將商品本身、配件及贈品一并退回。贈品包括贈送的實物、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等形式。如果贈品不能一并退回,經營者可以要求消費者按市場價支付贈品價款。商品退回所產生的運費依法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征求意見稿》特別指出,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銷售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可以作為全新商品再次銷售;對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而再次銷售的,應當通過顯著的方式將商品的實際情況明確標注。
《征求意見稿》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網絡購買商品的特點,暢通消費者訴求渠道,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消費者有關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投訴、舉報。
《征求意見稿》強調,網絡商品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擅自擴大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范圍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立法動態第六頁,共24頁。
《征求意見稿》提出,網絡商品銷售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是收到退貨通知后未及時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準確的退貨地址、退貨聯系人等有效聯系信息,致使消費者不能辦理退貨手續并超過十五日的;
二是未經消費者確認,以自行規定該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并超過十五日的;
三是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并超過十五日的;
四是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未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并超過十五日的。
《征求意見稿》明確,網絡商品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銷售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且未通過顯著的方式明確標注商品實際情況的,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立法動態返回第七頁,共24頁。七類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向社會公布
《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監察局相關負責人認為,七類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當向社會公布。
這七類違法行為包括:(一)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二)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或者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情節嚴重的;(三)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情節嚴重的;(四)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情節嚴重的;(五)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六)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七)其他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對被社會公布的用人單位,一是應當將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及其社會公布情況記入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納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社會信用體系;二是與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實施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
目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正在逐步完善相關制度規定,依法依規開展信息共享互認和聯合懲戒,加大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立法動態返回第八頁,共24頁。人社部擬規定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嚴禁人為設置障礙
從單位辭職,總有單位在檔案、社保關系轉移上人為設置障礙。今后,這類行為有望被禁止。近日,人社部就《人力資源市場條例》向社會征求意見。《條例》明確,用人單位招聘時,要在招聘簡章中寫明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等。同時,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設置涉及檔案、社保等限制性條件和流動障礙。
《條例》要求,用人單位或者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的招聘人員簡章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基本情況、招聘人數、工作內容、招聘條件、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內容。招聘信息應當合法、真實。同時,在招聘勞動者時,應當依法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勞動報酬、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條例》還指出,用人單位在招聘勞動者時,應當對勞動者的個人信息資料予以保密。
立法動態第九頁,共24頁。
《條例》強調,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不得設置限制性條件和流動障礙。
《條例》還對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給出法律責任條款: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立法動態返回第十頁,共24頁。工商總局:地方工商部門可代辦商標注冊申請受理
為方便申請人辦理商標注冊申請,工商總局日前制定了《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受理商標注冊申請暫行規定》,《規定》指出,受托單位及其受理窗口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政,不得泄漏或越權使用未公開的商標注冊申請信息,牟取不當利益。
《規定》提出,縣級以上(以省會城市、地級市為主)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受工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委托,在地方政務大廳或注冊大廳設立商標注冊申請受理窗口,代為辦理商標注冊申請受理等業務。
關于受理窗口工作職責,《規定》明確,受理窗口在政務大廳或注冊大廳設置“商標受理業務”的明顯標識;負責指定區域內商標注冊申請受理、規費收繳、代發商標注冊證等工作。接收、審核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商標注冊申請確定申請日;做好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管理工作;開展商標注冊申請相關業務的查詢、咨詢等服務性工作。
立法動態第十一頁,共24頁。
《規定》強調,受托單位及其受理窗口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政,不得超范圍、超標準收取費用;收取規費應按期如數上繳,不得擅自挪用、滯留,保證國家規費的安全;不得泄漏或越權使用未公開的商標注冊申請信息,牟取不當利益。
對違反本《規定》的受托單位,商標局將對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將責令其停止工作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委托業務。對違反本《規定》,產生惡劣影響并造成損失的,視具體情況追究受托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行政或法律責任。
據悉,《規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立法動態返回第十二頁,共24頁。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要求加快推進對失信被執行人跨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機制建設,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工作體制機制。這一全方位的懲戒機制將使得“老賴”們評先受獎從業“處處受限”。
《意見》提出,到2018年,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能力顯著增強,執行聯動體制便捷、順暢、高效運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更加科學、完善,失信被執行人的界定與信息的管理、推送、公開、屏蔽、撤銷等合法高效、準確及時。失信被執行人信息與各類信用信息互聯共享,以聯合懲戒為核心的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高效運行。
新聞資訊兩辦出臺意見失信被執行人評先受獎從業將“處處受限”第十三頁,共24頁。
《意見》規定了11類37項懲戒措施,包括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補貼限制、任職資格限制、準入資格限制、榮譽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場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出境限制、加強日常監管檢查、加大刑事懲戒力度等。
《意見》規定,人民法院要及時準確更新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并通過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臺、有關網站、移動客戶端、戶外媒體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供公眾免費查詢。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息與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建、財政、金融、稅務、工商、安全監管、證券、科技等部門信用信息資源共享。
新聞資訊第十四頁,共24頁。
《意見》提出,進一步完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完善名單的納入制度,確保名單信息的準確規范,明確風險提示與救濟、失信名單退出、懲戒措施解除以及責任追究等。進一步完善黨政機關支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制度,加強協助執行工作,嚴格落實執行工作綜治考核責任,明確黨政機關干擾執行的責任追究。
《意見》同時提出,要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信用懲戒的宣傳力度,依法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受懲戒情況等公之于眾,形成輿論壓力,擴大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影響力和警示力。
返回新聞資訊第十五頁,共24頁。
近日,上海正式發布《關于進一步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加快推進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人才“30條”),相比上海去年出臺的包含投資人、創業者直接落戶等內容的《關于深化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改革促進人才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人才“20條”),這次出臺的人才“30條”在人才“20條”基礎上有所增減,增加部分多側重在“創新創業”領域,減少部分為“大力發展眾創空間”等內容。
上海市委組織部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發布的人才“30條”,著重在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方面進行了再完善、再突破、再創新,是人才“20條”的“優化版、加強版、升級版”。
新的人才“30條”對去年最受關注的“人才落戶”政策并未進行大規模改動,增加的條例與高校里“青椒”(即青年教師)以及大學生相關度更高。
新聞資訊上海出臺人才新政“30條”創新人才或成最大受益者第十六頁,共24頁。
比如,人才“30條”比去年更明確了一個主要目標,即到2020年,在人才發展體制機制的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上取得突破性進展,基本形成與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和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相適應的科學規范、開放包容、運行高效的人才發展治理體系,率先確立人才國際競爭比較優勢,使上海成為國際一流創新創業人才的匯聚之地、培養之地、事業發展之地、價值實現之地。
圍繞這一目標,人才“30條”新增了“擴大人才國際交流與合作”的內容。鼓勵有條件的高校在海外建立辦學機構、科研院所在海外建立科研機構,鼓勵企業在海外投資設廠、并購、建立研發中心和高端孵化基地,吸引使用當地優秀人才。吸引海外一流高校來上海開展合作辦學,鼓勵外資研發機構與本市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共建實驗室和人才培養基地。鼓勵跨國公司在上海建立地區總部或者研發中心,吸引各類國際組織、學術論壇落戶上海。新聞資訊第十七頁,共24頁。
人才“30條”還首次提出要“保障和落實用人主體自主權”。推進用人制度改革,保障高校、科研院所用人自主權,在符合條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實施崗位聘任、考核評價、收入分配等管理權下放。
高校、科研院所在編制限額內自主引進人才,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不再進行前置備案和審批,引進人才到崗后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相關事項。深化簡政放權,消除對用人主體的過度干預,取消一批在人才招聘、評價、流動等環節中的行政審批和備案事項。
人才“30條”還增加了“完善創新型科技人才培養模式”,提出要在上海建設若干具有國際影響力的一流大學,在自主招生、教師評聘、經費使用等方面開展落實辦學自主權的制度創新。鼓勵不同類型高校差別化發展,建設若干具有國際一流水平的標志性學科,重點培育一批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創新人才。建立上海市高校崗位結構比例動態調整機制,對符合條件的高校,正高級崗位結構比例不低于同類型在滬教育部直屬高校,增量部分向上海市重點發展學科和科技成果轉化崗位傾斜。建立上海市高校學科專業、類型、層次和區域布局動態調整機制,推進部分普通本科高校向應用型高校轉變,優化職業教育體系,促進人才培養更加符合職業崗位特點。新聞資訊第十八頁,共24頁。
鼓勵高校、科研院所與企業聯合共建新型研發機構,做大做強產學研用對接平臺。鼓勵企業建立高校、科研院所實踐基地,聯合培養研究生。深入推進青年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積極落實創業貸款擔保、大學生科技創業基金扶持、創業培訓見習、稅費減免、初創期創業補貼等政策。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人才“30條”還專門為青年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打開一條通道”。要求優化博士后培養機構運作機制。深入實施企業博士后工作站獨立招收博士后科研人員。鼓勵支持研發能力強、產學研用結合成效顯著的企業獨立招收博士后。吸引國外優秀青年人才來滬從事博士后研究,擴大外籍博士后招生規模。
與高校“青椒”相關的新增條例還有“優化科研教學機構學術領導人員管理方式”,進一步完善科研教學機構學術領導人員因公出國管理,加大創新創業人才激勵制度,以及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新聞資訊第十九頁,共24頁。
其中,科技成果轉化獎勵、通過公開競標獲得的科研項目中用于人員的經費等收入、引進高層次人才和團隊所需人員經費,不計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在職稱方面,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為職稱評審的前置條件,可由用人主體自主確定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水平。對在科技創新工作中業績突出、成果顯著的優秀中青年工程技術人員,可打破學歷、任職資歷要求,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稱。職稱不作為申報科研項目和人才計劃的限制性條件,并逐步與相關福利待遇脫鉤。
根據上海人才“30條”的第11條,上海將改進創新型科技人才支持方式。建立基礎研究人才長期穩定支持機制,健全競爭性經費與穩定支持經費相協調的投入模式,鼓勵人才自主選擇科研方向、組建科研團隊。適當延長基礎研究人才評價考核周期。改革人才計劃選拔機制,探索人才資助計劃的社會化管理,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才發展計劃的規劃、政策研究、評估和監管,充分發揮社會和市場作用,形成公開、透明、高效的人才資助機制。建立人才計劃備案制度,市財政部門根據備案情況安排資金。逐步建立全市統一的人才資助信息申報平臺,整合單位和個人申報、評審評估、資助獎勵、社會監督等功能,避免重復資助和交叉資助。返回新聞資訊第二十頁,共24頁。保管合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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