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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章單位預算管理七、決算要求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第二章單位預算管理七、決算要求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第三章收入管理一、收入的定義

《規則》第十四條規定:“收入是指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三章收入管理一、收入的定義第三章收入管理事業單位收入具有以下幾層含義:(1)是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而取得的。(2)是依法取得的。(3)是通過多種形式、多種渠道取得的。(4)是非償還性的資金。第三章收入管理事業單位收入具有以下幾層含義:第三章收入管理二、事業單位收入包括:(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事業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它來源于國家預算,是國家對各項事業的投入,是事業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的經常性資金來源。

注意: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隨意變更資金用途。

第三章收入管理二、事業單位收入包括:第三章收入管理(二)事業收入,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專業業務活動,是指事業單位根據本單位專業特點所從事或開展的主要業務活動,如文化事業單位的演出活動、教育事業單位的教學活動、衛生事業單位的醫療保健活動、農業事業單位的技術推廣活動等。輔助活動,是指與專業業務活動相關、直接為專業業務活動服務的單位行政管理活動、后勤服務活動及其他有關活動。第三章收入管理(二)事業收入,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第三章收入管理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事業單位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第三章收入管理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第三章收入管理(三)上級補助收入,即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理解:是由事業單位的上級單位用自身組織的收入或集中下級單位的收入撥給事業單位的非財政性資金,是上級單位用于調劑附屬單位資金收支余缺的機動財力。也就是說,事業單位按經費領撥關系取得的經費不足彌補正常業務活動的開支的時候,還可以向上級單位申請取得補助款。第三章收入管理(三)上級補助收入,即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第三章收入管理(四)經營收入,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注意:經營收入的特征:

1.是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而不是專業業務活動以及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對社會開展社會服務活動、閑置固定資產出租等)2.是非獨立核算的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而不是獨立核算的經營業務收入。(學校車隊、食堂等后勤單位,財政上不會實行獨立核算)第三章收入管理(四)經營收入,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第三章收入管理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共同特征:它們都是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過程中,從貨品或服務的接受者處取得的收入;它們都體現事業單位與貨品或服務的接受者之間的交換關系。區別:經營收入體現經營活動的保本和獲得原則,事業收入體現事業活動的公益和福利原則。第三章收入管理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共同特征:第三章收入管理(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第三章收入管理(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第三章收入管理主要修訂內容:1.按照事業單位收支管理完整性的原則,將財政補助收入中“各類事業經費”改為“各類財政撥款”。2.將財政補助收入“從財政部門取得”改為“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3.在對事業收入的規定中,將原規定修改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事業單位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第三章收入管理主要修訂內容:第三章收入管理三、收入管理要求:1.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2.事業單位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三章收入管理三、收入管理要求:第四章支出管理一、支出的定義

《規則》第十八條規定:“支出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四章支出管理一、支出的定義第三章收入管理三、收入管理要求:1.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2.事業單位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三章收入管理三、收入管理要求:第四章支出管理一、支出的定義

《規則》第十八條規定:“支出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四章支出管理一、支出的定義第四章支出管理二、事業單位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事業單位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比如工資福利支出、一般商品和服務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等項目支出是指事業單位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比如基本建設支出、其他資本性支出專項、商品和服務支出等

第四章支出管理二、事業單位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第四章支出管理(二)經營支出,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四章支出管理(二)經營支出,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第四章支出管理三、支出管理

1.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2.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事業單位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事業單位的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四章支出管理三、支出管理第四章支出管理3.事業單位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數;不能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四章支出管理3.事業單位在開展非第四章支出管理四、專項資金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專項資金主要包括科研課題經費、挖潛改造基金、科研三項費用等總結:1.專款專用。2.按實列報。3.單獨核算4.專項結報

第四章支出管理四、專項資金第四章支出管理五、支出管理其他要求1.事業單位應當加強經濟核算,可以根據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

2.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3.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第四章支出管理五、支出管理其他要求第五章結轉和結余管理一、結轉和結余的定義

結轉和結余是指事業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五章結轉和結余管理一、結轉和結余的定義第五章結轉和結余管理二、結轉和結余的管理

1.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2.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單位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結轉和結余管理二、結轉和結余的管理第五章結轉和結余管理

3.事業單位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第五章結轉和結余管理3.事業單位應當《規則》對結轉結余的主要修訂:1.將“結余留用”改為“結轉和結余按規定使用”。

2.將原“結余”區分為“結轉”和“結余”兩個不同的概念。

3.對財政撥款結轉結余和非財政撥款結轉結余實行分類管理。——財政撥款結轉結余的管理——非財政撥款結余的管理4.增加了加強事業基金使用管理的要求。

《規則》對結轉結余的主要修訂:第六章專用基金管理一、專用基金的定義專用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六章專用基金管理一、專用基金的定義第六章專用基金管理二、專用基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即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規定在相應的購置和修繕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于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較少的事業單位可以不提取修購基金,實行固定資產折舊的事業單位不提取修購基金。

第六章專用基金管理二、專用基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第六章專用基金管理

注意:固定資產屬于長期資產,其價值隨著資產使用和時間流逝逐漸損耗,直至報廢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現在,大部分事業單位不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使得固定資產在處置之前一直按照原值記錄和列示,無法如實反映固定資產在報告時點的實際價值,不能提供固定資產在報告期間的損耗信息,進而不利于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與成本核算。引入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以及無形資產計提攤銷)的有關核算內容,既能解決上述不足,也符合《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中提出的資產“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六章專用基金管理注意:固定資產屬于長期資產,其價第六章專用基金管理(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

第六章專用基金管理(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第六章專用基金管理《規則》對專用基金的主要修訂1.在專用基金中取消了醫療基金。《社會保險法》將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將覆蓋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2.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較少的事業單位可以不提取修購基金,實行固定資產折舊的事業單位不提取修購基金。3.增加專用基金管理要求。《規則》規定:“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第六章專用基金管理《規則》對專用基金的主要修訂第六章專用基金管理三、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

《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第六章專用基金管理三、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第六章專用基金管理1.1998年,財政部出臺了《關于中央級文教事業單位提取專用基金比例問題的通知》(財文字[1998]15號)。2.1997年財政部、原國家科委出臺的《關于執行<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財文字[1997]256號)。3.近期,財政部擬出臺事業單位提取專用基金比例的規定第六章專用基金管理1.1998年,財政部出臺了《關于中央級第六章專用基金管理三、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

《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第六章專用基金管理三、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第六章專用基金管理1.1998年,財政部出臺了《關于中央級文教事業單位提取專用基金比例問題的通知》(財文字[1998]15號)。2.1997年財政部、原國家科委出臺的《關于執行<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財文字[1997]256號)。3.近期,財政部擬出臺事業單位提取專用基金比例的規定第六章專用基金管理1.1998年,財政部出臺了《關于中央級第二章單位預算管理七、決算要求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第二章單位預算管理七、決算要求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第三章收入管理一、收入的定義

《規則》第十四條規定:“收入是指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三章收入管理一、收入的定義第三章收入管理事業單位收入具有以下幾層含義:(1)是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而取得的。(2)是依法取得的。(3)是通過多種形式、多種渠道取得的。(4)是非償還性的資金。第三章收入管理事業單位收入具有以下幾層含義:第三章收入管理二、事業單位收入包括:(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事業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它來源于國家預算,是國家對各項事業的投入,是事業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的經常性資金來源。

注意: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隨意變更資金用途。

第三章收入管理二、事業單位收入包括:第三章收入管理(二)事業收入,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專業業務活動,是指事業單位根據本單位專業特點所從事或開展的主要業務活動,如文化事業單位的演出活動、教育事業單位的教學活動、衛生事業單位的醫療保健活動、農業事業單位的技術推廣活動等。輔助活動,是指與專業業務活動相關、直接為專業業務活動服務的單位行政管理活動、后勤服務活動及其他有關活動。第三章收入管理(二)事業收入,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第三章收入管理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事業單位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第三章收入管理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第三章收入管理(三)上級補助收入,即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理解:是由事業單位的上級單位用自身組織的收入或集中下級單位的收入撥給事業單位的非財政性資金,是上級單位用于調劑附屬單位資金收支余缺的機動財力。也就是說,事業單位按經費領撥關系取得的經費不足彌補正常業務活動的開支的時候,還可以向上級單位申請取得補助款。第三章收入管理(三)上級補助收入,即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第三章收入管理(四)經營收入,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注意:經營收入的特征:

1.是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而不是專業業務活動以及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對社會開展社會服務活動、閑置固定資產出租等)2.是非獨立核算的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而不是獨立核算的經營業務收入。(學校車隊、食堂等后勤單位,財政上不會實行獨立核算)第三章收入管理(四)經營收入,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第三章收入管理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共同特征:它們都是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過程中,從貨品或服務的接受者處取得的收入;它們都體現事業單位與貨品或服務的接受者之間的交換關系。區別:經營收入體現經營活動的保本和獲得原則,事業收入體現事業活動的公益和福利原則。第三章收入管理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共同特征:第三章收入管理(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第三章收入管理(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第三章收入管理主要修訂內容:1.按照事業單位收支管理完整性的原則,將財政補助收入中“各類事業經費”改為“各類財政撥款”。2.將財政補助收入“從財政部門取得”改為“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3.在對事業收入的規定中,將原規定修改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事業單位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第三章收入管理主要修訂內容:第三章收入管理三、收入管理要求:1.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2.事業單位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三章收入管理三、收入管理要求:第四章支出管理一、支出的定義

《規則》第十八條規定:“支出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四章支出管理一、支出的定義第三章收入管理三、收入管理要求:1.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2.事業單位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三章收入管理三、收入管理要求:第四章支出管理一、支出的定義

《規則》第十八條規定:“支出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四章支出管理一、支出的定義第四章支出管理二、事業單位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事業單位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比如工資福利支出、一般商品和服務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等項目支出是指事業單位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比如基本建設支出、其他資本性支出專項、商品和服務支出等

第四章支出管理二、事業單位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第四章支出管理(二)經營支出,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四章支出管理(二)經營支出,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第四章支出管理三、支出管理

1.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2.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事業單位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事業單位的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四章支出管理三、支出管理第四章支出管理3.事業單位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數;不能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四章支出管理3.事業單位在開展非第四章支出管理四、專項資金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專項資金主要包括科研課題經費、挖潛改造基金、科研三項費用等總結:1.專款專用。2.按實列報。3.單獨核算4.專項結報

第四章支出管理四、專項資金第四章支出管理五、支出管理其他要求1.事業單位應當加強經濟核算,可以根據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

2.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3.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第四章支出管理五、支出管理其他要求第五章結轉和結余管理一、結轉和結余的定義

結轉和結余是指事業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五章結轉和結余管理一、結轉和結余的定義第五章結轉和結余管理二、結轉和結余的管理

1.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2.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單位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結轉和結余管理二、結轉和結余的管理第五章結轉和結余管理

3.事業單位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第五章結轉和結余管理3.事業單位應當《規則》對結轉結余的主要修訂:1.將“結余留用”改為“結轉和結余按規定使用”。

2.將原“結余”區分為“結轉”和“結余”兩個不同的概念。

3.對財政撥款結轉結余和非財政撥款結轉結余實行分類管理。——財政撥款結轉結余的管理——非財政撥款結余的管理4.增加了加強事業基金使用管理的要求。

《規則》對結轉結余的主要修訂:第六章專用基金管理一、專用基金的定義專用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六章專用基金管理一、專用基金的定義第六章專用基金管理二、專用基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即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規定在相應的購置和修繕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于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較少的事業單位可以不提取修購基金,實行固定資產折舊的事業單位不提取修購基金。

第六章專用基金管理二、專用基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第六章專用基金管理

注意:固定資產屬于長期資產,其價值隨著資產使用和時間流逝逐漸損耗,直至報廢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現在,大部分事業單位不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使得固定資產在處置之前一直按照原值記錄和列示,無法如實反映固定資產在報告時點的實際價值,不能提供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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