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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等相關手續。第四十九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一)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條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二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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