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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3/23云夢竹簡所見秦的商品交換與市場管理商品經濟在中國歷史上出現較早,它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但秦自商鞅變法后的商品經濟發展水平如何?卻往往苦于文獻記載過于簡缺,使許多問題未能詳知。1975年云夢睡虎地秦墓竹簡的出土,彌補了這方面的一些缺憾。本文試以這批秦簡為依據《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以下凡引自秦簡的材料,均見于此,不另注。,結合有限的文獻,專就秦的商品交換、貨幣流通及市場管理諸問題,做些初步的論列。《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以下凡引自秦簡的材料,均見于此,不另注。一商品交換是指商品的相互讓渡或買賣。它是以社會分工和產品屬于不同所有者為前提的。在我國古代社會中,以交換為目的經濟形式,出之久遠,馬克思認為,商品生產與商品經濟“是極不相同的生產方式都具有的現象,盡管它們在范圍和作用方面各不相同”②《馬克思恩格斯全集》②《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33頁。從云夢秦簡來看,當時在市場上交換的商品種類,已為數不少。除主要的農牧業產品、手工業產品外,也有各地的方物、特產,甚至還有奴隸的買賣活動。農牧業產品方面,有糧食、牲畜、肉類等投入市場,成為當時交換的基本商品。在秦時,糧食買賣已較普遍,且形成了一定的價格。如秦簡《法律答問》載:“有稟菽、麥,當出未出,即出禾以當菽、麥,麥賈(價)賤禾貴……。”又《司空律》載:“繫城旦舂,公食當責者,石卅錢。”這每石卅錢,是禾谷價,抑或菽、麥價?沒有交代。史稱:“夫糶,二十病農,九十病末,末病則財不進,農病則草不辟矣。上不過八十,下不減三十,則農末俱利”③《史記》卷29《貨殖列傳》引范蠡之言,中華書局1982年版,以下所用《史記》的版本相同,不另注。。秦時石30錢的糧價,屬于低下的極限,在當時常價的幅度之內,已很顯然。牲畜、家禽也是商品交換內容。如《倉律》載:“豬、雞之息子不用者,賣之。”即將多余的小豬、小雞出賣。又《法律答問》記有甲、乙合謀偷盜主人的牛,把牛賣掉后,帶著賣牛的錢一同逃越出境之案件。律文還提到,豬、羊之類的“小畜”,每頭的價格為二百五十錢左右。這都表明其時有牛、羊、豬、雞進入交換領域。《史記·貨殖列傳》說:當時“烏氏倮畜牧,及眾,斥賣……”。這是文獻記載對秦簡的一個佐證。在此同時,當時進入交換的物品還有各種肉類等。據《廄苑律》:當時國家擁有的牛馬,如果死亡,可以出賣其肉,并具體規定:“其大廄、中廄、宮廄馬牛也,以其筋、革、角及其賈(價)錢效,其人詣其官。其乘服公馬牛亡馬者而死縣,縣診而雜買(賣)其肉,即入其筋、革、角及索入其賈(價)錢。”③《史記》卷29《貨殖列傳》引范蠡之言,中華書局1982年版,以下所用《史記》的版本相同,不另注。手工業產品中,有不少物資投放市場,構成了交換的重要商品。秦簡中多處說到有關絲、帛、布匹和衣服方面的買賣。如《法律答問》載:“甲盜錢以買絲……。”“今盜盜甲衣,賣,以買布而得……”。又《金布律》:“為布一,用枲三斤。為褐以稟衣;大褐一,用枲十八斤,直(值)六十錢;中褐一,用枲十四斤,直(值)四十六錢;小褐一,用枲十一斤,直(值)卅六錢。”這里講到的買絲、買布及一件褐衣值多少錢,顯然是通過市場買賣獲得的。對此,云夢睡虎地4號秦墓木牘記載得更為明確。當時有一個士兵在家信中說:“遺黑夫錢毋操夏衣來,今書節(即)到,母視安陸絲布賤,可以為禪裙襦者,母必為之,令與錢偕來,其絲布貴,徒□錢來,黑夫自以布此。”另一個士兵在家信中稱:“……錢衣,愿母幸遺錢五、六百,布謹善者毋下二丈五尺,用桓柏錢矣,室弗遺即死矣。”①李均明、何雙全編:《散見簡牘合輯》,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83頁。這里,不僅說明衣料要用錢從市場上去購買,而且也反映了由于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在物價上有貴、賤之差異。除衣著之外,一些日常器物,如鐵器、銅器、瓦器、車輛等也是商品交換之列。據《金布律》:“其金及鐵器入以為銅。都官輸大內,內受買(賣)之……。”該律文中的“金”即為銅,而“入以為銅”的“銅”,則泛指金屬原料。當時大內對這些器物,可以變賣。《司空律》規定:“城旦舂毀折瓦器、鐵器、木器、為大車折輮,輒笞之。值一錢,笞十;值廿錢以上,熟笞之。”可見這類器物也都是有市價的商品。《司空律》還提到:“官有金錢者自為買脂、膠,毋(無)金錢者乃月爲言脂、膠期”。其中所說的“脂”是車輛潤滑用的油脂。“膠”是指粘接車輛木制部件用的膠。這是手工業原材料有進入市場買賣之證。手工業產品中,銷售量最大的還有食鹽。史稱:“夫鹽,食肴之醬”,“非編戶齊民所能家作,必仰于市,雖貴數倍,不得不買。”②《漢書》卷24《食貨志》,中華書局1982年版,以下所用《漢書》的版本相同,不另注。秦簡中多處提及有鹽,雖未言及鹽的買賣活動,但一般居民皆得仰賴市場,乃無可疑。①李均明、何雙全編:《散見簡牘合輯》,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83頁。②《漢書》卷24《食貨志》,中華書局1982年版,以下所用《漢書》的版本相同,不另注。再者,各地的方物、特產,包括奢侈品等也有進入商品交換的情況。《法律答問》中,有禁止“盜出珠玉邦關及買(賣)于客者”的律文,這說明秦的市場商品之中已有奢侈品出售。當時各地都有自己的特產,但各地也有它的局限。要想得到外地區的東西,便只有通過交換。特別是統治者為了滿足自己的享受、賞心悅目,也需要加強地區間的物資交流。如李斯《諫逐客書》中說:當時各地就集于秦的“珍寶”多種多樣,有“昆山之玉”,“隨和之寶”、“明月之珠”、“大阿之劍”、“纖離之馬”、“翠鳳之旗”、“靈亀之鼓”、“夜光之璧”、“犀象之器”③《史記》卷87《李斯列傳》。③《史記》卷87《李斯列傳》。此外,值得注視者,秦時將奴隸當作商品出賣的現象仍然存在。這在秦簡律文中可得到清楚反映。如據《封診式》記載:“告臣爰書:某里士伍甲縛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驕悍,不田作,不聽甲令。謁買(賣)公,斬以為城旦,受賈(價)錢’·訊丙,辭曰:‘甲臣,誠悍,不聽甲。甲未賞(嘗)身免丙。丙毋(無)病也,毋(無)它坐罪。’令令史某診丙,不病。·令少內某、佐某以市正賈(價)賈丙丞某前。丙中人,賈(價)若干錢。”這是一起關于私人向官府出賣奴隸,即“謁賣公”案件的程式。爰書中有奴隸丙的主人即甲的起訴狀辭,有官府對奴隸丙的審問、檢驗結果等,在證實丙“無它坐”、“未嘗身免”,“不病”即身體健康之后,才命令少內某、佐某“以市正賈(價)丙”,即按市場標準價購買奴隸丙,也才根據奴隸的身價給主人甲若干錢。史云:“秦無道置奴婢之市。”①《漢書》卷99《王莽傳》。于此得到了進一步的證實。馬克思說:“奴隸是商品,可以從一個所有者手里轉到另一個所有者手里。”②①《漢書》卷99《王莽傳》。②《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55頁。綜上可見,秦時的商品交換不是“稀缺”、“罕見”,而是日趨擴大。當時不少的生活、生產資料,乃至勞動力,大都可以從市場中初步得到買賣和交換。《荀子·王制篇》說,“故澤人足乎木,山人足乎魚,農民不斫削、不陶冶而足械用,工賈不耕田而足菽、粟,”這雖有夸張之嫌,也不完全適合秦的國情,但當時東西南北的商品交換加強,提供的商品種類和數量日漸增多,乃屬事實。《史記·貨殖列傳》中列舉“通都大邑”的許多商品,如屠牛、羊彘、禾粟、薪稿、木竹、牛車、木器、銅器、鐵器、馬、牛、羊、筋角、丹沙、帛素、細布、文采、皮革以及“僮手指千(奴婢)”等,從云夢秦簡所示的史跡視之,在秦的市場上差不多都有交換。秦時投入市場交換的這些農業、手工業產品,大概來自多種渠道。其中有個體農民的“余粟”、“余布”,他們通過市場調余補缺;有私人小手工業者以商品交換為目的而生產的陶器、編織、木器等;有私人大工礦主,如巴寡婦清、遷虜卓氏、程鄭和孔氏等生產的礦冶產品,他們通過工商兼營、工商結合而致富;更有官營農業和官營手工業產品進入交換。從秦簡來看,當時有不少國有土地、國營牧場,有“大廄”、“中廄”與“宮廄”、“公馬牛苑”,在廄苑有出賣死亡牛馬筋、革、角等記載。而官府手工業也很發達,設有“右采鐵”、“左采鐵”的職官等。其時官手工業,除鐵礦開采與鐵器制造外,還有車輛、“公器”、衣服、“錦履”等生產、生活資料,這雖然主要是為國家提供各種使用價值的服務,但也有參予商品生產與交換的情況。秦簡中的所謂“官府市”,就是國有商業的直接說明。二貨幣之發展是商品交換的直接后果和重要體現。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說:“貨幣結晶是交換過程的必然產物”,“隨著勞動產品轉化為商品,商品就在同一程度上轉化為貨幣”。③《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5頁。商品生產與商品交換的發展,必然產生對貨幣的大量需求,同時也為貨幣的流通創造了條件。“貨幣”一詞,在中國古代是“貨”與“幣”③《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5頁。秦國于惠文王二年(公元前336年)“初行錢”。④《史記》卷6《秦始皇本紀》。④《史記》卷6《秦始皇本紀》。其一、商品交換普遍以貨幣為中介作用。如前引《司空律》:禾粟“石卅錢。”《金布律》:“用枲十一斤,值卅六錢”。《封診式》:“丙中人,賈(價)若干錢。”都是以貨幣作為買賣的基本尺度。不過由于秦時“布”也是市場流通的手段之一,并未完全排除實物貨幣,故《金布律》說:“布袤八尺,福(幅)廣二尺五寸,布惡,其廣袤不如式者,不行。”“布”即布匹,當時銅錢與布并用,其比價或兌換率是“錢十一當一布”,即一匹布可以當十一錢使用。但其時在市場上的交換媒介,仍以錢幣為主,乃屬事實。其二、借債、貰貸多以貨幣為主要特征。戰國時期,秦的借貸現象和東方各國一樣,比較普遍。這在秦簡中多有反映。如云夢《日書》:“除日、利市、責(債)”。“凡敫日,利以漁、獵,請謁,責(債)。”《為吏之道》:有“貰責(債)于外”之謂。又《金布律》:“有責(債)于公及貲、贖者居它縣,輒移居縣責(債)之”。“百姓假公器及有債未償,其日以收債之,而弗收責,其人死亡……令其官嗇夫及吏主者代償(償)之”。“百姓有債,勿敢擅強質”等。當時貰貨的對象,除糧食、牲畜等外,其主要特點就是貨幣。如《法律答問》:“府中公金錢私貸用之,與盜同法”。是知官府放債用的是黃金或銅錢。又《史記·陳丞相世家》載陳平年青時,“戶牗(鄉)有富人張負……為平貧,乃假貨幣以聘……”這是民間借貸貨幣之例。當時借貸的利息,各地、各人不一。但秦律中有“貸人贏律”的罪名,表明當時國家對利息率是有法律規定的。其三、賦斂的征課通常是交納貨幣。賦稅是國家機器運轉的經濟支柱。秦時田租稍輕,賤斂尤重。據《法律答問》:秦有“戶賦”。《漢書·食貨志》曰:“秦時,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于古”。當時人頭稅的征收方式,有按戶、按口兩種。按口計征較重,但皆為收錢。據載:秦時“頭會箕斂,供給軍費”,“頭會箕賦,輸于少府”。高誘注曰:“頭會,隨民口數,人責其稅”。①《史記》卷89《張耳陳馀列傳》、《淮南子·氾論訓》及注。“箕”即是斂錢的畚箕。大概當時是用畚箕盛納編戶民上交給國家的賦錢,然后送到少府。《金布律》規定:“官府受錢者,千錢一畚,以丞、令印之,不盈千錢,亦封印之。”文獻中講的“箕斂”,“箕賦”,均是收錢的說明。收賦的用途是供給“軍用”。戰國時期,用錢收賦的情況其他文獻也有記載,如《孟子·盡心下》云:當時“有布縷之征”。《荀子·王霸》曰:“有刀布之斂”。《荀子·富國》:“(今世)厚刀布之斂,以奪之財”。如果說“布縷”之“布”有可能是實物布匹,則“刀”乃是金屬貨幣。楊倞注:①《史記》卷89《張耳陳馀列傳》、《淮南子·氾論訓》及注。其四、雇工的工價,往往按日計算,支付貨幣。秦時民間雇傭勞動現象多有記載。如《封診式》記一殺人犯丙,“陰市庸中”。即隱藏在市中為人雇傭。《效律》:“上節(即)發委輸,百姓或之縣就(僦)及移輸者,以律論之”。又《商君書·墾令》:“令送糧無取僦,無得返庸、車牛與重,設必當名,則往速來急,業不敗農”。這后面兩處記載是關于禁止民間在服役時,當役者不親身應役而雇傭他人及牛車代行的規定,同樣說明雇傭勞動現象的存在。不然,不會有專門的法律規定。而雇工的工價,據《司空律》:“或贖遷,欲入錢者,日八錢。”又云:“有罪以貲贖及有責(債)于公,以其令日問之,其弗能入其賞(償),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錢”。當時有“贖遷”罪者,或“居作”以勞役抵債者,每日工價為八錢,為數不高,但它是以錢來計算的。當然,這是雇傭勞動在刑事的上的體現,但同時也可說明當時雇傭工價的最低系數。若日工八錢,一月30天,為錢240錢,則雇工年收入便2880錢。依秦律:糧價30錢一石,可買口糧90余石用以維系生計。將雇工的工資量化為錢,不僅說明貨幣的廣泛使用,也意味著勞動力商品化走向業已形成。其五、獎懲或對罪犯判刑的輕重,也以貨幣多少為衡量標準。秦自商鞅變法后,很重視軍功獎賞。如據《法律答問》:在軍中能振作士氣者,“將軍材以錢若金賞”,即酌情獎賞給他的錢或黃金。凡舉報或捕獲有功者,也給予獎賞。如法律規定:“甲告人賊傷人,問乙賊殺人……當購二兩。”“捕亡完城旦……當購二兩”。簡文中的“當購”,即當賞之意,“二兩”是指二兩黃金。于此是知,秦時的獎賞確乎多以黃金為賞值也。另一方面,對官吏違職的懲處,也以貨幣之多少為尺度。如《效律》規定,官吏清點物品數目而有超過或不足情形,價值一百一十錢以上到二百二十錢,斥責該官府的嗇夫;超過二百二十錢到一千一百一十錢,罰嗇夫一盾……。又《法律答問》:“可(何)如為‘大誤’?人戶、馬牛及者(諸)貨材(值)過六百六十錢為大誤,其它為小”。在統計或出入錢財上,官吏若有差誤,則以差誤大小或錢的多少,予以不同的處分。此外,由于秦時社會矛盾尖銳,盜賊多有,這僅簡文的記載就有不少,如:“夫盜千錢,妻所匿三百”,“夫盜三百錢”,“告人盜千錢,問盜六百七十”等。政府對這些盜賊犯判刑的輕重,也是以其盜錢的多少為依據的。秦律規定:如果有人“盜百一十錢,……當耐為隸臣”。如果偷盜“滿六百六十錢”者,黥為城旦。至于偷盜他人物品者,被抓獲后在量刑時,也要估算出贓物值多少錢,然后定罪。例如法律規定:“甲盜,臧(贓)直(值)千錢,乙智(知)其盜,受分臧(贓)不盈一錢,問乙可(何)論?同論。”“削(宵)盜,臧(贓)直(值)百五十,告甲,甲與其妻、子智(知),共食肉,甲妻、子與甲同罪”。“或盜人桑葉,贓不盈一錢,……貲徭三旬”。如此種種法規,充分體現了統治階級的意志,體現了它對私有財產的維護。這里要說明的是,在《秦律》中對失職的官吏和人員也有“貲甲”、“貲盾”等條文規定。例如:“省殿”,即考查時若產品被評為下等,“貲工師一甲,丞及曹長一盾”。“采山重殿”,即采礦兩次評為下等者,“貲嗇夫一甲,佐一盾”。秦時科罰的甲、盾,究竟是直接接受實物,還是把它折合為貨幣,簡文沒有交待,目前還不清楚。就初步考察,在當時集權制社會中,甲、盾之類武器估計不會隨便散自民間,可能是將甲、盾論價,折合為錢,實際上仍然是科罰一甲或一盾的錢幣。要之,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秦的貨幣經濟比較活躍,貨幣的職能日漸擴大。當時的貨幣,除用于市場交易外,凡借貸、征收賦斂、雇工的工價以及獎賞、罰款、贖罪等,一般都用貨幣來兌現。貨幣既是價值的尺度,交換的媒介,又是支付的手段。另外,對罪犯量刑的輕重,也往往是以贓款的多少為衡量標準的,這是貨幣經濟較為發達在法律上的必然的反映。由于秦時貨幣的廣泛使用,為保證貨幣順暢流通,以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當時政府對之高度重視。具體表現有二點:(一)官府控制貨幣的鑄造權,嚴禁私鑄。如據《封診式》載:“□□爰書:某里士五(伍)甲、乙縛詣男子丙、丁及新錢百一十錢,容(鎔)二合,告曰:‘丙盜鑄此錢,丁佐鑄。甲、乙捕索其室而得此錢,容(鎔),來詣之’”。簡文中的“鎔”,即制錢的模子,或錢范。因為丙、丁二人私鑄錢,所以甲、乙二人將他們捆綁起來,連同一百一十個新錢及錢范,一并送到官府。這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有力說明鑄錢是由官府掌握的,民間私鑄者有罪。(二)百姓對通行的貨幣不許選擇使用。如《金布律》規定:“百姓市用錢,美惡雜之,勿敢異”。“錢十一當一布,其出入錢以當金、布,以律”。“賈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無敢擇行錢、布;擇行錢、布者,列伍長弗告,吏循之不謹,皆有罪”。簡文中的“錢”指半兩錢。“布”即布匹,“金”即黃金。銅錢、黃金、布匹三者都是通行的法定貨幣。而錢與布的比價是“錢十一當一布”。法律規定:百姓在交易時使用錢幣,質量好壞一起通用,不準選擇。市肆中的商賈和管理府庫的吏,都不準對錢和布兩種貨幣有所選擇;若有選擇者,而列伍長不告發,吏檢察不嚴,皆當有罪。這是以法律力量為后盾推行官鑄錢的一大舉措。三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離不開市場。“哪里有社會分工和商品生產,哪里就有市場。”①《列寧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3頁。①《列寧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3頁。秦國于獻公“七年,初行為市”。②《史記》卷6《秦始皇本紀》。此后,有關“市”的記載多見。如據《封診式》有“陰市庸中”、“市南街亭”的記載。又《史記·商君列傳》云:商鞅變法之初,“立三丈之木于國都市南門。”《商君書·墾令篇》有:“重關市之賦”。“令軍市無有女子”。同書《外內篇》有“市利之租必重”。《史記·呂不韋傳》:“布咸陽市門,懸千金其上”。《華陽國志·蜀志》也謂:秦惠王時,張若于成都城內,“營廣府舍,置鹽鐵市官并長、丞、修整里阓,市張列肆,與咸陽同制”,等等。自秦獻公特別是孝公后,不僅國都咸陽有市,地方城市如成都等地有市,而且有“關市”和“軍市”等市場類型。于此可見,當時市的設置已很普遍。在此同時,秦的市場建制也日臻完善。如據:《司空律》、《封診式》:當時的市,有“市門”,又謂之“阓”;見《金布律》:市中有“列肆”,店鋪分列成行;在市內還有“廛”即市場的邸店,也就是商人屯儲商品的倉庫或貨房;市的管理機構及吏員,設有“市官”、“市長”、“市丞”、“市吏”及“列伍長”②《史記》卷6《秦始皇本紀》。秦的市場管理制度,考諸史籍,古人留下的記載極少。但可喜的是,今從云夢秦簡所見,當時在市場管理上,除前述的貨幣管理外,還有物價管理、度量衡管理、契約管理、外貿管理和治安管理等舉措。物價管理。可以說物價是各項經濟活動的綜合反映。隨著商品經濟和市制的發展,歷代政府對物價自來重視。秦時這方面已有明確規定。如《金布律》云:“有買及賣也,各嬰其賈(價),小物不能各一錢者,勿嬰。”所謂“嬰”,即系。凡市場上做買賣,在一錢以上的商品,都要分別系簽標明價格,以保證公平交易,防止商人任意抬高物價。同時可能也為了便于市吏對“市租”的征收。不僅如此,《關市律》還規定:“為作務及官府市,受錢必輒入其錢缿中,令市者見其入,不從令者貲一甲”。簡文中的“為作務”,指從事作業技工之流,“官府市”是官營商業,“缿”,乃陶制盛錢器。該律的意思是,從事手工業生產和為官府出售產品,在收錢時必須立即把錢投進盛錢器中,使買者見其投入,違反法令者,則罰一甲的處分。參見其他記載,當時有“市正價”、物無二價的“直市”之說,說明官府對物價的管制是較嚴格的。度量衡管理。“平權衡、正度量、調輕重”,③《戰國策·秦策三》,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是商鞅變法時的一項重要內容。這在秦律中也有突出的反映。如《工律》云:“縣及工室聽官為正衡石羸(累)、斗用(桶)、升,勿過歲過壺(壹)。有工者勿為正。假試即正”。《效律》:“衡石不正,十六兩以上,貲官嗇夫一甲;不盈十六兩到八兩,貲一盾。甬(桶)不正,二升以上,貲一甲;不盈二升到一升,貲一盾”。又云:“斗不正,半升以上,貲一甲;不盈半升到少半升,貲一盾。半石不正,八兩以上;鈞不正,四兩以上;斤不正,三朱(銖)以上;半斗不正,少半升以上;參不正,六分升一以上;升不正,廿分升一以上;黃金衡羸(累)不正,半朱(銖)以上,貲各一盾。”③《戰國策·秦策三》,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①參見《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15頁注。衡制石(120斤,1920兩)誤差16兩以上貲一甲8兩以上一盾半石(60斤,960兩)8兩以上一盾鈞(30斤,480兩)4兩以上一盾斤(16兩)3銖(1/8兩)以上一盾黃金衡累1/2銖(1/48兩)以上一盾量制桶(10斗,100升)誤差2升以上貲一甲1升以上一盾斗(10升)1/2升以上一甲1/3升以上一盾半斗(5升)1/3升以上一盾參(升)1/6升以上一盾升1/20升以上一盾根據秦的律文規定,衡量器必須定期檢查。至少每年應校正一次。衡量器如有誤差,要按差值大小給予罰甲、盾的處份。因此,為了杜絕商賈在度量衡上弄虛作假,加強市場管理,官府通常要頒布和設置標準衡器。傳世的“商鞅方升”,是變法時發給重泉(今陜西蒲城)的標準器。秦統一后,仍以商鞅定制的度量衡為標準,推行全國。足見其在管理上的重視程度。契約管理。作為一種社會關系重要信物的契約,最早見于西周。②參見張傳璽:《中國歷代契約匯編考釋》,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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