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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湖北省學生體育競賽管理辦法湖北省學生體育競賽管理辦法湖北省學生體育競賽管理辦法xxx公司湖北省學生體育競賽管理辦法文件編號:文件日期:修訂次數:第1.0次更改批準審核制定方案設計,管理制度湖北省學生體育競賽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的規定,為加強全省學生體育競賽的組織管理,規范學生體育競賽的運行程序,提高學生體育競賽的辦賽質量,推動全省學生體育競賽的制度化、規范化,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湖北省學生體育競賽是指冠以湖北省、湖北、全省或者其他同義名稱的全省性學生體育競賽(以下稱“全省學生體育競賽”)。全省學生體育競賽分為綜合性的學生體育競賽、單項性的學生體育競賽。第三條全省學生體育競賽由省教育廳主辦,或由省教育廳與有關部門共同主辦,各市、州人民政府或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及學校承辦。經主管部門授權,湖北省大學生體育協會可組織學生體育競賽活動。第四條全省學生體育競賽應突出教育特色,注重綜合效益,體現“團結、奮進、文明、育人”的宗旨。通過學生體育競賽,推動學校“陽光體育運動”,豐富學生課余文化生活,增強學生體質;促進學校課余體育訓練,選拔和培養體育特色人才,提高體育運動技術水平;完善學校體育設施,提升體育教師和教練員隊伍的專業素質,推動學校體育工作發展。第五條全省大學生運動會每四年舉辦一屆,全省中學生運動會每三年舉辦一屆,如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舉行。舉辦全省大學生、中學生運動會的當年,不另行安排已列入運動會比賽項目的單項比賽。根據教育部和全國大、中學生體育協會的競賽安排,組織全省性的單項體育競賽。第六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學校體育工作的實際,制定學生體育競賽管理實施辦法,組織開展學生體育競賽活動,規范學生體育競賽的管理。

第二章競賽項目

第七條全省學生體育競賽的項目設置,按照基礎性強、普及面廣、易于開展、具有傳統性的原則確定,與全國大、中學生體育競賽所設置的競賽項目相銜接。第八條全省大學生單項體育競賽設田徑、游泳、球類、武術、跆拳道、體操、健美操、體育舞蹈、定向越野、棋牌等項目。全省綜合性大學生運動會的項目設置原則上不超過12項。全省中學生體育競賽設田徑、游泳、球類、武術、健美操、藝術體操、棋牌等項目。全省綜合性中學生運動會的項目設置原則上不超過8項。第九條全省綜合性大學生運動會的競賽項目由主辦單位確定,單項體育競賽項目由湖北省大學生體育協會擬定,并報主管部門審定。全省綜合性中學生運動會的競賽項目由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協商確定,全省中學生單項體育競賽的項目由主辦單位確定,全省青少年單項體育競賽的項目,由省級教育、體育行政部門共同商定。

第三章競賽申辦

第十條申請承辦全省中學生體育競賽,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承辦地應是經濟、文化、教育水平較發達的城市;(二)有符合競賽技術要求的場館設施及其它相關條件;(三)除上級財政或主管部門撥款外,有足夠的經費來源,能保證競賽活動的正常進行;(四)承辦地學校的體育師資整體水平較高,具備承擔競賽裁判工作的能力;(五)有承辦體育競賽所需的生活保障和安全設施;(六)遵循主辦單位的規定,保證完成競賽籌備、舉辦和總結等各階段的工作任務。第十一條申請承辦全省中學生體育競賽,應在上一屆競賽活動結束前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相關材料。(一)承辦申請書(申請承辦全省綜合性中學生運動會或規模較大的單項體育競賽活動,應提供當地人民政府的批復);(二)承辦實施方案;(三)競賽規程草案;(四)經費預算;(五)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第十二條主辦單位自收到承辦單位的申辦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經實地考察、可行性論證后作出批復。承辦單位應按照主辦單位的批復開展籌備工作并組織實施體育競賽。第十三條申請承辦全省大學生體育競賽,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有符合競賽要求的體育場館設施及相關條件;(二)有競賽所需的生活保障和安全設施;(三)有充足的經費來源,保證競賽的正常進行;(四)按照主辦單位規定,保證完成競賽籌備、舉辦和總結等各階段的工作任務。第十四條申請承辦全省大學生單項體育競賽,應在競賽舉辦的當年年初向湖北省大學生體育協會提出申請,由協會的相關單項體育分會組織實地考察、可行性論證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定,符合承辦條件的,列入全省高校體育競賽計劃后組織實施。第十五條申請承辦全省大學生體育競賽,應提供以下相關材料。(一)承辦申請書;(二)承辦實施方案;(三)競賽規程草案;(四)經費預算;(五)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第四章競賽組織

第十六條承辦單位應在主辦單位指導下,成立競賽籌備委員會,制定競賽籌備工作實施方案,報主辦單位審定后組織實施,全面負責競賽籌備工作。第十七條競賽籌備工作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一)競賽規程(主要包括競賽名稱、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協辦單位、參賽單位、競賽時間和地點、競賽分組、競賽項目、運動隊(運動員)的參賽條件、競賽辦法、錄取名次、獎勵辦法、資格審查、裁判員選聘、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等內容)。(二)籌備實施方案(機構設置、大型活動、生活接待、安全應急保障、競賽組織、人員培訓、場地設計、經費籌措等方案,以及競賽籌備工作流程)。第十八條承辦單位應在比賽開始前,向主辦單位報送競賽組織委員會的成立方案,經主辦單位批準后,正式成立競賽組織委員會。競賽組織委員會全面負責競賽期間的組織領導、競賽實施、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處理重大或緊急事項,保證競賽公平、有序地進行。第十九條競賽組織委員會應成立以下工作機構,其主要職責是:(一)辦公室:全面協調各部門的工作;負責賽事的對外聯絡與協調;新聞宣傳工作;網絡建設與維護;編排賽會日程;起草文件材料;組織重要工作會議;組織協調重要活動等。(二)競賽機構:執行競賽規程,確保比賽按競賽規程和競賽規則的規定進行;接受參賽報名、編排競賽日程;按照競賽規則的要求,保證比賽場地、器材設施的正常使用;安排賽前適應性訓練;組織裁判員培訓和實習;編制競賽秩序冊、成績冊,按時發送競賽公報;組織裁判長聯席會議;指導和協調各單項競賽委員會的工作。(三)接待機構:負責參賽單位、賽會人員的迎送;保證比賽期間所有參賽人員、工作人員的住宿安排、飲食營養、車輛交通等后勤保障工作。(四)財務機構:根據競賽規模編制經費,制定經費管理辦法,按照財務管理規定,提出經費籌集方案;負責經費籌集和管理,合理支付各種費用;在比賽結束后一個月內,向主辦單位提交決算報告。(五)紀律與資格審查機構:根據競賽規程的規定,負責審查參賽運動隊、運動員的資格,受理相關舉報和申訴材料,并做出處理決定;負責處理賽會期間的違紀事件。(六)賽事宣傳及營銷機構:以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報道,擴大賽會影響,負責與新聞單位的聯系,組織新聞發布會;編印宣傳手冊;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做好接受贊助、廣告設置和宣傳工作。(七)安全保衛機構:負責競賽期間所有接待場所、競賽場館及交通的安全保衛工作;維護比賽駐地、賽場及周邊的秩序,確保賽會人員駐地、比賽場地的安全。(八)醫療應急機構:制定突發衛生安全事件應急預案;聯系和協助衛生監督部門,執行食品衛生檢驗制度;負責賽會接待駐地、餐飲場所和賽場的醫療應急和救護工作,對賽會和人員的突發衛生安全事件提供醫療服務和救助。(九)大型活動機構:制定大型活動方案,組織開幕式、閉幕式及相關大型活動的策劃和實施。(十)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機構:制定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辦法,組織實施評選工作。除上述機構外,可根據賽會工作的需要成立其他相關機構。

第五章競賽管理

第二十條全省綜合性中學生體育競賽的競賽規程,應提前一年時間向參賽單位公布。全省中學生單項體育競賽的競賽規程應提前六個月向參賽單位公布。競賽結束后,應在一個月內向主辦單位提交競賽成績和競賽總結等有關材料。第二十一條湖北省大學生體育協會制定的年度體育競賽計劃,經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后,應在當年初向全省高等學校公布。各單項比賽的競賽規程應按規定程序審核后,提前三個月公布。競賽結束后,應在一周內向省大學生體育協會和業務主管部門提交競賽總結和競賽成績等有關材料。第二十二條參加全省學生體育競賽,各參賽單位和學校應按照《競賽規程》的規定,認真組織報名、資格審查等參賽準備工作。組織學生體育競賽的報名費、食宿費參照國家、省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組織和參加的學生體育競賽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第二十三條體育競賽期間,所有參賽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遵守賽會組委會或承辦單位的紀律規定,裁判員與運動員應分開住宿和就餐。

第六章運動員管理

第二十四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建立湖北省學生體育后備人才管理制度,對優秀體育人才實行統一注冊管理。注冊信息包括:姓名、性別、體育項目、運動成績、運動等級、電子照片、家庭基本信息、身份證號等。凡是履行了注冊手續的學生運動員有資格參加省級學生體育競賽。第二十五條參加全省學生體育競賽的運動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思想進步、品行端正,文化課考試合格;(二)中學生運動員取得湖北省正式戶籍和參賽學校的正式學籍,應在省教育廳學生學籍網絡管理系統注冊;(三)大學生運動員的學籍應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注冊;(四)符合《競賽規程》的報名資格和運動員參賽條件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全省各級學生體育競賽,應嚴格執行省教育廳《關于做好學校體育競賽活動安全工作的通知》(鄂教體藝【2011】3號)要求,比賽前,組團(隊)單位必須為參賽學生和教師辦理比賽期間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含往返途中),否則不得參加比賽。各參賽單位應對參賽的學生進行健康檢查,凡經健康檢查確認不適合參加體育競賽的學生不得報名。第二十七條第七章教練員管理

第二十八條參加全省學生體育競賽的教練員應由學校體育教師或從事專門運動訓練的教練員擔任。第二十九條教練員應嚴格遵守《教師法》、《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等國家法律、法規,以及賽會的有關規定。第三十條教練員應精通運動訓練方法,掌握運動訓練規律,熟悉競賽規則和裁判法;加強學生運動員的思想教育和管理,維護學生運動員的合法權益;關愛學生運動員的健康,履行安全職責,保證學生運動員在比賽期間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第三十一條教練員應不定期接受業務培訓,學習新的訓練理論與方法、體育競賽規則和裁判法,提高思想素質和業務水平。

第八章裁判員管理

第三十二條全省學生體育競賽的裁判員原則上應由學校體育教師擔任,必須具有國家二級(含二級)以上裁判員等級。裁判長和主要裁判員必須具有國家級或以上裁判等級,裁判員應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執裁。第三十三條省級學生體育競賽的技術代表(官員)、仲裁委員、裁判長及主裁判,由主辦單位選聘,其他裁判員按《競賽規程》的規定,由承辦單位選聘,并報主辦單位確認。第三十四條裁判員教師在執行裁判工作時應佩戴裁判級別標志,自備裁判服裝和裁判工作用具;遵守競賽規則和裁判員守則,為人師表、不徇私情、公平公正;對違反教師行為準則和裁判員守則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停止工作等相應處理,對觸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五條比賽期間,裁判員的旅差費、食宿費由比賽承辦單位承擔,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勞務酬金。第三十六條技術代表、仲裁委員應遵守裁判規則和賽會規定,妥善處理競賽糾紛,確保比賽順利進行。裁判長應對裁判員的執裁工作實行監督和檢查,按時召集裁判員會議,總結工作、對重大問題,做出處理意見。比賽結束后一周內將裁判工作總結的書面材料報主辦單位。

第九章競賽紀律、資格審查及申訴

第三十七條全省學生體育競賽的學生運動員資格的初審工作,由組團(隊)單位負責,終審工作由賽會紀律與資格審查機構負責。第三十八條賽會紀律與資格審查機構根據《全國學生體育競賽紀律處罰規定》(體協秘【2010】60號)、《湖北省學校體育競賽賽風賽紀管理暫行規定(試行)》(鄂教規【2011】2號)和競賽規程的有關規定,對體育競賽中出現的運動隊、裁判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及其他違紀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據有關規定,分別視情節做出警告、停賽、通報或取消運動隊、運動員、裁判員資格的處理決定。組委會紀律與資格審查機構的處理決定為最終決定。第三十九條各參賽單位有按規定程序進行舉報和申訴的權力。舉報和申訴時要出具證據充分、理由正當,經團(隊)領導核準簽名的書面材料,并按規定繳納舉報費或申訴費,否則不予受理。第四十條參賽單位的舉報和申訴,經競賽紀律與資格審查機構核實后及時做出處理。對在比賽期間無法查實的舉報和申訴,比賽后繼續查實并做出處理意見。第四十一條全省學生體育競賽應嚴格執行《反興奮劑條例》(國務院令第398號),以及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的有關文件規定,嚴禁在學生體育競賽中使用興奮劑。

第十章推介、贊助和冠名

第四十二條學生體育競賽的推介、廣告、贊助和冠名,應圍繞“團結、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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