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廢棄物運輸和處置管理辦法_第1頁
深圳市建筑廢棄物運輸和處置管理辦法_第2頁
深圳市建筑廢棄物運輸和處置管理辦法_第3頁
深圳市建筑廢棄物運輸和處置管理辦法_第4頁
深圳市建筑廢棄物運輸和處置管理辦法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6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發布單位】廣東省【發布文號】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60號【發布日期】2013-11-29【生效日期】2014-01-01【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文件來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建筑廢棄物運輸和處置管理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0號)

《深圳市建筑廢棄物運輸和處置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五屆九十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許勤2013年11月29日深圳市建筑廢棄物運輸和處置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妥善處置建筑廢棄物,根據《深圳市建筑廢棄物減排與利用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廢棄物排放、運輸、中轉、回填、受納、利用等處置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本辦法所稱建筑廢棄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以及裝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磚瓦、混凝土塊和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廢棄物。法律、法規對建筑廢棄物排放、利用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設部門)負責建筑廢棄物的減排與回收利用管理,向建設單位發放建筑廢棄物管理聯單并對其遵守聯單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管,規范建設項目建筑廢棄物運輸業務的發包行為,監管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并督促施工單位文明施工,依法追究建設、施工等相關單位違法處置建筑廢棄物行為的法律責任。第四條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部門)負責對建筑廢棄物運輸單位及其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指導、監督交通運輸工程建筑廢棄物處置活動。第五條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對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行駛禁行路段核發道路通行證,對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在道路上的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第六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管部門)負責建筑廢棄物受納管理,對建筑廢棄物受納場所受納建筑廢棄物、運營及遵守聯單制度等情況進行監管,對建筑廢棄物處置過程中污染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查處。第七條規劃國土部門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建筑廢棄物受納場和綜合利用設施規劃并納入城市發展中長期規劃,對在政府儲備建設用地內亂倒建筑廢棄物的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制止并及時報告城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建筑廢棄物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在水源保護區內亂倒建筑廢棄物的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水務部門負責對在供排水設施、河道、水庫、溝渠等管理范圍內亂倒建筑廢棄物的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指導、監督水務工程建筑廢棄物處置活動。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對在山地、林地、菜地、公園、綠地、海洋、海域等范圍內亂倒建筑廢棄物的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第八條建立建筑廢棄物運輸和處置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決策建筑廢棄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聯席會議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門、機構負責召集,成員單位包括本辦法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的部門以及與統籌、協調、決策事項有關的其他部門、單位。第九條建筑廢棄物處置應當符合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和分類管理的原則。鼓勵建筑廢棄物減排和回收利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究、開發和使用。建筑廢棄物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應當循環利用;不能再利用、再生利用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處置。產生建筑廢棄物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依法分類收集排放和處置建筑廢棄物、及時消除建筑廢棄物污染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和建筑廢棄物混合排放和回填,不得在公共場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場地傾倒、拋灑、堆放或者填埋建筑廢棄物。第十條建筑廢棄物管理聯單由市建設部門統一格式制作。聯單由建設、施工、運輸單位和填埋、中轉、回填、綜合利用等受納場所(以下統稱受納場所)分別簽署,并交回城管、建設部門備案。建設、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指派監管員簽署聯單,運輸單位應當指派執行當次運輸任務的駕駛員簽署聯單,受納場所應當指派辦理受納手續的當事值班人員簽署聯單。各聯單簽署人是聯單管理的直接責任人。根據管理實際和技術條件,建設部門可以會同城管等部門實行電子聯單管理并按程序制定電子聯單管理具體辦法,電子聯單應當附注排放單位、運輸單位及車輛、受納場所等必要的相關管理信息。第二章排放管理第十一條市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建筑廢棄物運輸業務的發包管理,要求市、區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明確約定施工總承包企業違反建筑廢棄物排放、運輸等處置管理規定的違約責任。第十二條新建工程項目的建設和既有建筑物、構筑物的拆除,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深圳市建筑廢棄物減排與利用條例》以及本市建筑廢棄物減排利用技術規范的要求,確定建筑廢棄物運輸單位后,編制建筑廢棄物減排及處理方案,在工程項目開工前報建設部門備案。建筑廢棄物減排及處理方案應當附有下列材料:(一)建筑廢棄物排放處置計劃,如實填報建筑廢棄物的種類、數量、運輸路線和時間、處置場地等事項;(二)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運輸合同及運輸車輛基本情況;(三)合法建筑廢棄物受納場所同意受納的證明材料或者在建工程需回填受納土方的證明材料(含異地填埋、中轉、回填、綜合利用);(四)水務部門出具的水土保持方案批準文件;(五)其他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建設部門核發建筑廢棄物排放備案憑證時,應當一并向建設單位核發聯單格式文本,建設單位根據建筑廢棄物排放的實際需要自行印制。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確定的運輸單位應當向市公安交警部門申請核定建筑廢棄物運輸路線,市公安交警部門根據道路交通流量、交通管理工作需要以及環境保護部門提供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信息等情況,在受理申請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定。建筑廢棄物運輸時間應當符合市公安交警部門會同市建設、城管、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確定并公布的車輛通行時間。確需變更建筑廢棄物運輸單位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新簽訂的運輸合同、運輸車輛基本信息資料到建設部門辦理變更備案。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施工現場周邊和出入口的環境衛生管理,采取有效保潔措施:(一)工地出入口內側應當進行硬化處理;(二)設置沖水槽,配備高壓沖洗設備并對駛離工地的車輛進行沖洗、查驗,確因現場條件限制不能按標準設置沖水槽的,應當提供情況說明及解決方案;(三)設置排水設施和沉淀設施,防止泥漿、污水、廢水外流,泥漿、污水、廢水經處理達標后方能排入市政排水管道;(四)工地泥漿應當經過沉淀、晾干或者采取固化措施后方可運送至指定受納場所。施工單位進行管線鋪設、道路開挖、管道清污、綠化等工程的,必須設置圍欄,隔離作業,采取有效保潔措施,并及時運輸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廢棄物,施工完畢48小時以內應當清理遺留的建筑廢棄物并運至受納場所。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專職從事建筑廢棄物裝載、保潔的監管員,并在工地出入口配置視頻監控系統,對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出入情況進行實時監控,視頻影像資料保存1個月。未經監管員簽署建筑廢棄物管理聯單的,建筑廢棄物不得運出工地。監管員簽署聯單并經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駕駛員核對簽字后,監管員留存施工單位一聯,將剩余聯單交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駕駛員。施工單位應當將監管員記載的聯單情況納入施工日志。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應當對監管員履行建筑廢棄物裝載、保潔的監管行為負責。第十六條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允許有超載、未密閉化、車體不潔、車輪帶泥、車廂外掛泥等情況的車輛出場,不得將建筑廢棄物交給個人、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營運資質的運輸單位或者未取得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車輛檢測合格證明的車輛運輸。施工單位違反建筑廢棄物管理規定的情況,納入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并對單位和項目經理分別記錄;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違反建筑廢棄物管理規定的行為未盡監理職責的,其行為納入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并對單位和項目總監分別記錄。施工單位違反建筑廢棄物管理規定的行為在3次及以上,或者因違反建筑廢棄物管理規定的行為受到黃色警示2次及以上、紅色警示1次及以上的,建設部門可以派員或者委托安監機構駐場監管。第十七條房屋內部裝飾裝修、修繕維護等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建筑廢棄物減排及處理方案備案的建設活動產生的零星建筑廢棄物,由業主或者物業服務單位實施袋裝,在物業服務單位指定的地點統一堆放且不得超過48小時,運輸至合法的受納場所進行處置。運輸前款規定零星建筑廢棄物的車輛,應當具有道路貨物運輸營運證件和《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規定的準運證。第三章運輸管理第十八條個人不得從事建筑廢棄物運輸經營業務。建筑廢棄物運輸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營運資質,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建立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技術檔案,并到交通部門辦理運輸單位及車輛的管理檔案備案,取得備案憑證。建筑廢棄物運輸單位及車輛管理檔案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市交通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九條在本市從事建筑廢棄物運輸的車輛應當安裝符合國家和廣東省規定標準的衛星定位行駛記錄儀并符合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至少每6個月進行一次檢測,取得具備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車輛檢測合格證明。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安全性能、綜合性能、環保排放、密閉性能等集中統一檢測程序制度,由市交通部門會同公安交警、城管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辦法施行起12個月內另行制定。第二十條運輸單位在運輸建筑廢棄物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在道路行駛的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必須保持整潔,禁止車輪帶泥、車廂外掛泥;(二)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實行密閉運輸,不得沿途泄漏、遺灑,泥漿應當使用專用罐裝器具裝載運輸;(三)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必須按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不得超高超載超速;(四)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范,并經依法確定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五)建筑廢棄物應當運輸至經批準的受納場所,進入受納場所后應當服從場內人員的指揮進行傾倒;(六)隨車攜帶車輛管理檔案備案憑證、檢測合格證明、聯單及相關運輸證照。第二十一條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駕駛員應當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市交通部門核發的從業資格證書。持有非本市交通部門核發的從業資格證書在本市駕駛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的人員,應當到市交通部門備案,換領本市核發的從業資格證書,具體辦法由市交通部門另行制定。第二十二條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的駕駛員應當核對施工單位監管員簽署、移交的聯單,確認無誤后簽字;在建筑廢棄物運至受納場所并辦理受納手續后,應當交由受納場所當事值班人員簽字,并留存運輸單位一聯后,將剩余聯單移交受納場所當事值班人員。第二十三條對經備案的建筑廢棄物減排和處理方案中確定的運輸單位,納入不良行為記錄制度管理范疇。運輸單位及其運輸車輛、駕駛員的不良行為記錄,應當在建設、交通、公安交警、城管部門等政府網站、本市主要媒體進行公開警示。不良行為情節嚴重的,由交通、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門依法采取責令整改、處以行政處罰等措施。建筑廢棄物運輸單位不良行為記錄制度,由市交通部門會同市建設、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門另行制定。第四章受納管理第二十四條設立受納場所的,應當向城管部門申請辦理建筑廢棄物受納許可證。工地內部或者工地之間進行土石方平衡回填的,無需辦理建筑廢棄物受納許可證,由建設部門按照本市有關規定進行監管。第二十五條城管部門負責辦理建筑廢棄物受納許可。市城管部門應當根據管理實際,明確市、區城管部門辦理受納許可的職責分工,經規定程序審查后向社會公布。符合以下條件的,城管部門應當核發建筑廢棄物受納許可證:(一)取得規劃國土、建設、環境保護、水務等部門的批準文件;(二)提供受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受納場運營管理方案、封場綠化計劃、水土保持方案等資料;(三)受納現場作業攤鋪、碾壓、除塵、照明、計量等設備和排水、消防等設施符合本市規定的建筑廢棄物受納場管理規范要求;(四)受納場出入口按照建筑工地出入口管理要求設置視頻監控系統、采取保潔措施,并經城管部門驗收合格。市城管部門應當在其網站公布經許可的本市建筑廢棄物受納場相關必要信息。第二十六條建筑廢棄物受納場應當加強作業現場周邊和出入口環境衛生管理,根據有關規定建設水土保持設施,在出入口設置相應的沖洗設施、排水設施和沉淀設施,對出場車輛采取除泥、沖洗等保潔措施,防止車輛帶泥污染道路。建筑廢棄物受納場的管理規范由市城管部門會同建設等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第二十七條受納場所當事值班人員在辦理建筑廢棄物受納手續時,應當與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駕駛員核對聯單內容,確認無誤后簽字,并接收剩余聯單。填埋、中轉、綜合利用等受納場所應當將聯單留存一聯,剩余聯單在次月5日前經統計制表后送城管部門。回填受納場所應當將聯單留存一聯,剩余聯單在次月5日前經統計制表后送建設部門。異地填埋、中轉、回填、綜合利用的,受納場所留存一聯,剩余聯單由運輸單位在次月5日前經統計制表后送建設部門。第二十八條建筑廢棄物受納場未經批準不得受納城市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等非建筑廢棄物。建筑廢棄物受納場應當在封場停止受納30日前報原發證機關。受納場停止受納后,建筑廢棄物受納場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封場計劃實施封場。第二十九條建筑廢棄物處置實行統一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物價部門會同財政、建設、城管等部門制定,按規定程序經批準后執行。第五章監督檢查第三十條建設部門應當會同交通、公安交警、城管、環境保護等部門建立建筑廢棄物處置管理綜合信息平臺及相關管理制度,實現以下管理信息互聯互通、即時共享:(一)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基本情況及建筑廢棄物減排、處理方案;(二)運輸單位資質及運輸車輛情況;(三)受納場所地點、最大容量和實際容量等情況;(四)建筑廢棄物回填信息;(五)施工單位與建筑廢棄物處置相關的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六)運輸單位建筑廢棄物運輸不良行為記錄;(七)建筑廢棄物運輸時間和運輸線路;(八)在線填報的聯單統計報表信息;(九)建筑廢棄物受納場、綜合利用場所相關信息;(十)其他必要的監管信息。第三十一條建設、交通、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建筑廢棄物處置的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一)建筑廢棄物產生量的統計、運輸合同履行等情況;(二)聯單制度的執行情況;(三)建筑廢棄物處置設施的運營、使用情況;(四)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情況;(五)施工工地文明施工情況,包括保潔措施、建筑廢棄物裝載等情況。監督檢查的方式包括書面檢查、現場檢查、現場核定等。第三十二條交通、城管、水務等部門可以委托公安交警部門對在道路上的建筑廢棄物違法處置行為實施行政執法。前款所稱“行政執法”包括行政檢查、立案、調查取證、行政處罰、有關物品的處理等。第三十三條公眾可以通過市政府統一設立的舉報熱線對建筑廢棄物處置違法活動進行舉報和投訴。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到現場調查、處理,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第三十四條違反規定處置建筑廢棄物造成傾倒、污染,除依法責令限期清理、處以行政處罰外,對當事人逾期仍未清理的,由依法查處該違法行為的部門組織清理,依法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清理費用,由組織清理的部門依法追償;但相關法律、法規對拒不清理行為規定了行政強制執行方式的,相應部門可以依法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對無法查明違法傾倒、污染行為人的無主建筑廢棄物,由被違法傾倒、污染場所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組織清理,依法應當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的清理費用,組織清理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可以在明確違法行為人后依法追償。相關部門作為被違法傾倒、污染場所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組織清理無主建筑廢棄物前,應當制定處理方案,向市、區財政申請費用。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五條出租、出借、倒賣、轉讓、涂改、偽造建筑廢棄物受納許可證的,由城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處以2萬元罰款。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將建筑廢棄物與生活垃圾混合進行排放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3000元罰款;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廢棄物進行排放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3萬元罰款。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將建筑廢棄物與生活垃圾混合進行排放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1000元罰款;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廢棄物進行排放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2萬元罰款。第三十七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在非指定的場地傾倒、拋灑、堆放或者填埋建筑廢棄物的,由本辦法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的具有查處職責的相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清理,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屬第一次違法的,按每立方米5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罰款總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相關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二)屬第二次及以上違法的,按每立方米75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第三十八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備案排放建筑廢棄物的,由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3萬元罰款。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變更建筑廢棄物運輸單位未辦理變更備案的,由建設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罰款。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采取保潔措施的,由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罰款。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將建筑廢棄物交給個人、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營運資質的運輸單位或者未取得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車輛檢測合格證明的車輛運輸的,由建設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以10萬元罰款。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準許有超載、未密閉化運輸、車體不潔、車輪帶泥、車廂外掛泥等情況的車輛出場的,由建設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對施工單位按每次每車處以5000元罰款。第四十條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施工過程中造成市容環境污染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清理,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屬第一次違法的,按污染面積每平方米處以50元罰款,罰款總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二)屬第二次及以上違法的,每增加一次按污染面積每平方米處以前次處罰標準2倍的罰款。施工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在施工完畢48小時以內清理遺留的建筑廢棄物并運至合法受納場所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清理,給予警告;逾期仍未清理的,處以5000元罰款。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營運資質或者管理檔案備案憑證從事建筑廢棄物運輸業務的,或者個人從事建筑廢棄物運輸經營業務的,由交通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0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以10萬元的罰款。第四十二條建筑廢棄物運輸單位有下列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二)項規定,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未密閉化運輸,泥漿未使用專用罐裝器具裝載運輸,車身不整潔,車輪帶泥、車廂外掛泥的,由城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按每次每車處以5000元罰款;在運輸過程中沿途泄漏、遺灑建筑廢棄物污染道路的,由城管部門、交通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其限期清理,并按污染面積每平方米處以200元罰款;(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四)項規定,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有超高、超載、超速,沖禁令,不按規定時間和線路行駛,無通行證和未懸掛機動車號牌、使用偽造或者變造機動車號牌、故意遮擋或者污損號牌、拼裝、改裝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等交通違法行為的,由公安交警部門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處以行政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未隨車攜帶車輛管理檔案備案憑證、檢測合格證明的,由公安交警部門按每次每車處以3000元罰款;(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未將建筑廢棄物運輸至經批準的受納場所的,或者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入場后不服從場地管理人員指揮進行卸載的,由城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并按每次每車處以5000元罰款;(四)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無《道路運輸證》,駕駛員未取得市交通部門核發的從業資格證書的,由交通部門按相關法規進行處罰;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未取得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車輛檢測合格證明的,由公安交警部門按每次每車處以2萬元罰款,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扣留運輸車輛;(五)強迫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駕駛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交警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對運輸單位或者相關責任人處以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六)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超載或者有其他交通違法行為,造成市政道路、公路、路面井蓋等公共設施損毀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并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對運輸單位或者相關責任人處以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七)運輸單位不良行為記錄達到規定程度,或者發生較大級別以上(含較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由交通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依法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建筑廢棄物受納許可證,擅自受納建筑廢棄物的,由城管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或者限期清理,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屬第一次違法的,按違法受納建筑廢棄物每立方米處以50元罰款,罰款總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二)屬第二次及以上違法的,每增加一次按違法受納每立方米處以前次處罰標準2倍的罰款。建筑廢棄物受納場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受納建筑廢棄物受納許可范圍以外的其他垃圾的,由城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屬第一次違法的,按受納其他垃圾每立方米處以50元罰款,罰款總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二)屬第二次及以上違法的,每增加一次按受納其他垃圾每立方米處以前次處罰標準2倍的罰款。建筑廢棄物受納場在1年內具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5次以上的,城管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建筑廢棄物受納許可證。本條規定清理費用的承擔,參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第四十四條建筑廢棄物受納場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保潔措施不落實,污染周邊環境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清理,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一)屬第一次違法的,按污染面積每平方米處以50元罰款,罰款總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二)屬第二次及以上違法的,每增加一次按污染面積每平方米處以前次處罰標準2倍的罰款。建筑廢棄物受納場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超過受納場的計劃受納容量繼續受納,或者未按計劃實施封場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萬元罰款。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業主或者物業服務單位委托無道路貨物運輸營運證件或者無準運證的車輛運輸零星建筑廢棄物的,由城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3000元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業主或者物業服務單位統一堆放零星建筑廢棄物超過48小時的,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將零星建筑廢棄物運送至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