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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民法總則》中英雄名譽保護問題研究
中文摘要
近年來隨著網絡新媒體的發展,不斷出現侵害英雄名譽的事件,像邱少云名譽糾紛案、“狼牙山五壯士案”、一系列英雄名譽侵權案件,使得英雄名譽保護問題成為一個熱議話題,也推動了相關法律條款的出臺。2017年3月15日全國人大通過了新的《民法總則》,其中185條首次以專項條款的方式確立了對英雄名譽的民法保護,由于它是臨時動議增加的條文,存在法律概念范圍模糊不清等問題,致使其在實踐中的可操作性有待提高。所以筆者希望在本文通過導入侵害英雄名譽經典案例的方式結合《民法總則》185條對于英雄名譽保護的規定,發現其在英雄名譽保護上存在的問題,主要對“英雄”以及“英雄名譽”的法律概念范圍進行界定,然后對185條英雄名譽保護中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進行討論分析,其次討論分析侵害英雄名譽的責任承擔問題。通過對以上問題的探討,以期能增加《民法總則》185條的可操作性,規范生活中關于英雄名譽利益的言論,減少對于英雄名譽的侵害行為,維護民族精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及社會秩序的穩定,并為后者對英雄名譽保護問題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參考。
關鍵詞:民法總則英雄名譽社會公共利益責任
青島科技大學本科畢業論文
目錄
15673_WPSOffice_Level1
《民法總則》中英雄名譽保護問題研究 2
5073_WPSOffice_Level1
前言 2
4345_WPSOffice_Level1
1.問題的提出 4
5073_WPSOffice_Level2
1.1案例導入 4
4345_WPSOffice_Level2
1.2英雄名譽保護存在的問題 5
9244_WPSOffice_Level1
2.《民法總則》185條中“英雄名譽”的界定 6
9244_WPSOffice_Level2
2.1英雄的法律概念分析與界定 6
16399_WPSOffice_Level2
2.2英雄名譽的法律概念分析與界定 7
16399_WPSOffice_Level1
3.英雄名譽保護中“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討論分析 8
19599_WPSOffice_Level2
3.1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否為侵害英雄名譽的構成要件 8
9398_WPSOffice_Level2
3.2“社會公共利益”法律概念范圍分析 9
1849_WPSOffice_Level2
3.3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認定 10
19599_WPSOffice_Level1
4.侵害英雄名譽的民事責任承擔相關問題 10
13051_WPSOffice_Level2
4.1.對于侵害英雄名譽請求權人的認定 11
14663_WPSOffice_Level2
4.2侵害英雄名譽的責任承擔 12
9398_WPSOffice_Level1
結語 15
《民法總則》中英雄名譽保護問題研究
前言
自建黨建國以來,我國歷史上出現了許許多多為國家為人民利益英勇奉獻的英雄人物,但是近年來網絡科技的發展,使得侵權主體不斷擴大,侮辱侵害英雄名譽的事件時常發生,,造成惡劣影響,有關英雄名譽保護的話題不斷,引起社會公眾、黨和與和國家的高度關注和重視。推動《民法總則》中關于保護英雄名譽即后來所稱的“英烈條款”的出臺,《民法總則》第185條雖能夠為英雄名譽保護提供直接的民法依據。但其中對于英雄的界定問題,侵害英雄名譽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定位問題以及侵害英雄名譽的責任承擔方面都是極具爭議的地方,而這些問題都英雄名譽保護中必須加以明確的,所以本文將探討以上其存在的問題。
《民法總則》185條中對于“英雄”的認定一直是學術界爭論的焦點,對于英雄主體的認定,學術界主要存在三種觀點:一種認為在本條中的“英雄”是用來修飾“烈士”的形容詞參見張新寶.侵害英雄人格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解讀[EB/OL]./fxjy/content/2017-03/22/content_7063485.htm.2017-05-22.
,而有的觀點認為“英雄”應該是與“烈士”這一主體并列的名詞參見房紹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不容侵害[N].檢察日報,2017-04-25(003).
。但持有后者觀點的學者對于“英雄”的認定又存在分歧,一種認為本條中的“英雄”應該是故去的英雄,而另一種觀點認為該條的英雄還應當包括在世的英雄。對于這些問題,筆者將在下文進行詳述。
除了英雄主體概念范圍的界定外,侵害英雄名譽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定位問題以及責任承擔都是本文將要討論的主要問題,筆者希望通過討論這些問題提高《民法總則》185條的可操作性,規范社會中肆意侮辱、抹黑英雄名譽的行為,糾正此種不良的社會風氣,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念,維護民族精神及社會秩序的穩定,并為后來者對英雄名譽保護問題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參考。
青島科技大學本科畢業論文
問題的提出
案例導入
近年來網絡新媒體的發展擴大了英雄名譽侵害的主體范圍,侮辱侵害英雄名譽的事件時常發生,筆者希望通過如下這兩個典型的英雄名譽侵權案例并結合《民法總則》185條的規定來發現理論和實踐中英雄名譽保護存在的問題。
1.1.1狼牙山五壯士名譽損害案
2013年8月27日,張廣紅在網絡上虛構事實說“狼牙山五壯士”并非英勇跳崖犧牲,而是欺壓百姓而被老百姓打死的。其后他承認了自己的違法行為并為此受到了7日的政拘留處罰。2013年9月9日,針對以上事實,洪振快在財經網公開發表文章暗指公安機關拘留行為不當,并稱警方的行為開啟了談論歷史可能被抓的先河,該文章一經發表立即被多個網站轉載。之后,他又在《炎黃春秋》雜志上發表了一篇名為《“狼牙山五壯士”的細節分歧》的文章,該文主要以狼牙山五壯士的跳崖地點、跳崖經過、敵我雙方傷亡情況以及狼牙山五壯士是否有偷拔百姓的蘿卜等細節為考證內容,全文自始至終都沒有狼牙山五壯士的英雄事跡做出公正合理的評價,而是借著考據歷史的名義引用并不并不真實客觀的資料,以通過斷章取義、主觀推斷的方式去質疑狼牙山五壯士英雄事跡進而誤導讀者,侮辱、抹黑狼牙山五壯士。文章發表后,宋福寶(五壯士之一的宋學義之子)認為,洪某的行為已經造成了對狼牙山五壯士名譽的損害,產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因此,宋福保起訟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洪某立即停止侮辱誹謗的行為,并公開道歉、消除社會影響。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洪某發表的兩篇文章對于狼牙山五壯士在戰斗中所表現的英勇抗敵、舍生取義的感人事跡這一基本事實全文始終未作出正面評價,而是以考證跳崖地點、跳崖方式以及是否拔了群眾的蘿卜等細節為主要線索,完全不顧歷史的變遷、各個材料所形成的時代背景以及語境。在無充分證據證明的情況下,通過強調與基本事實無關或者關聯不大的細節,引導讀者對這一群體英勇抗敵的事跡和舍生取義的精神產生產生質疑,從而否定基本事實的真實性。其行為符合以貶損、丑化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和榮譽權益的特征。本案行為人損害狼牙山五壯士名譽的行為,不僅侵害了原告的情感利益,同時也損害了中華民族的情感和精神價值。因此法院依據《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15條和《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3條判決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行為,并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參見宋福保訴洪振快名譽權糾紛一案判決書[M].中國裁判文書網.2016-10-03.
。洪振快于一審判決生效后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北京市二中院最終維持了一審判決駁回了洪振快的上訴請求。
1.1.2.葉挺烈士后人訴‘暴走漫畫’名譽侵權案
2018年5月8日,西安摩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安摩摩公司”)通過其自媒體賬號“暴走漫畫”,在“今日頭條”上發布了時長1分09秒的短視頻。該視頻將葉挺烈士《囚歌》中“為人進出的門緊鎖著,為狗爬出的洞敞開著,一個聲音高叫著,爬出來吧,給你自由!”篡改為“為人進出的門緊鎖著!為狗爬出的洞敞開著!一個聲音高叫著!爬出來吧!無痛人流!”。該視頻于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16日在互聯網平臺上發布傳播后,多家新聞媒體對此予以轉載報道,引起了公眾關注和網絡熱議,在一定范圍內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和后果。隨后葉挺后人以名譽侵權為由,對該公司進行了起訴。9月28日,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葉挺烈士在皖南事變后在獄中創作的《囚歌》充分體現了葉挺烈士百折不撓的革命意志和堅定不移的政治信仰,表現出的崇高革命氣節和偉大愛國精神已經獲得了全民族的廣泛認同,已成為中華民族共同記憶的一部分,是中華民族寶貴的精神財富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是葉挺烈士享有崇高聲譽的基礎。西安摩摩公司制作的該視頻篡改了《囚歌》內容,褻瀆了葉挺烈士的大無畏革命精神,損害了葉挺烈士的名譽,不僅給葉挺烈士親屬造成精神痛苦,也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感情,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故被告西安摩摩公司上述行為已構成名譽侵權。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判決西安摩摩公司在國家新聞媒體上予以公開道歉,消除其侵權行為造成的不良社會影響,并判決被告西安摩摩公司向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10萬元。參見葉挺烈士近親屬葉正光等訴西安摩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名譽侵權糾紛一案一審宣判[M].中國法院網.2018-9-28
1.2英雄名譽保護存在的問題
以上兩個裁判原文的判決理由中都指出侵害人的行為不但侵害了原告的情感利益還同時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由于上述案件中的狼牙山五壯士和葉挺英雄是我國公認的為保衛國家安全作出重大貢獻甚至犧牲的偉大英雄。他們的的光榮又偉大的革命事跡經傳承已經深深烙在于每個中國人的心頭,其中凝聚著深厚的中華民族情感,飽含中華兒女共同的歷史記憶,他們展現出來的精神品質是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社會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對他們名譽的侵害往往也會傷害到民族情感,損害到社會公共利益。
正是基于以上英雄名譽的特殊之處,加之近年來侵害英雄名譽案件的激增,十二屆全國人代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5條將英雄名譽權益保護納入其中參見張榮順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解讀[M].北京:中國法治出版社,2017:579.
,這是第一次將英雄名譽保護以單獨立法的形式規定于民法體系中,為英雄名譽權益保護提供了有力的民法依據,有利于弘揚英雄精神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養愛國主義精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參見石宏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條文說明、立法理由及相關規定[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7:440.
。但是,從《民法總則》185條規定的內容來看,其在實踐中的運用還存在一些問題,英雄主體概念范圍的界定,侵害英雄名譽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定位問題以及責任承擔問題,都是亟需解決的問題。首先,該條規定中“英雄”主體法律概念的模糊性使其在適用中難以判斷某一主體是否屬于185條所指,造成法律適用上的不確定性。其次,本條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否應作為侵害英雄名譽的構成要件,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概念又具體指何,再次,對英雄名譽的保護最終要落實到責任承擔上,但是依據本條難以判斷行為人應該承擔什么樣的民事責任。以上問題都是英雄名譽保護中必須加以明確界定和完善的問題,本文將圍繞上述問題展開論述。
《民法總則》185條中“英雄名譽”的界定
英雄的法律概念分析與界定
“英雄”是《民法總則》185條的主體之一,從文義上來看,其在漢語詞匯中的釋義為:“才能勇武過人的人;具有英雄品質的人;無私忘我,不辭艱險,為人民權益而英勇奮斗,令人敬佩的人。”從此可以看出“英雄”一詞匯內涵豐富、外延廣闊,并且每個人都有自己對“英雄”的理解,但是作為法律概念的“英雄”必須明確具體,具有統一的認定標準。
對于英雄的概括性認定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民法總則》185條中的“英雄”是修飾其后“烈士”一詞的形容詞;第二種觀點認為,該條中的“英雄”一詞是與“烈士”一詞相并列的名詞且指已犧牲故去的英雄;第三種觀點認為該條的英雄是名詞,但不僅包括故去的還應該包括仍在世的英雄。
筆者認為,該條的“英雄”應該是與“烈士”一詞并列的名詞,并且是指已經故去的英雄。第一將本條中的英雄作為與烈士并列的名詞,不會出現限縮保護主體范圍的問題。而將其作為形容詞理解,會限縮《民法總則》185條保護主體的范圍,因為在《烈士褒揚條例》第二條中對烈士的規定是:“公民在保衛祖國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犧牲被評定為烈士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褒揚。”而如果在本條中要求烈士具有英雄品質,無疑會出現限縮本條的保護主體范圍的問題。再者烈士本身就具有英雄的品質,不需要在法條中再額外加以修飾。那么該條中的英雄是否僅指故去的英雄呢?筆者認為當我們去仔細閱讀《民法總則》185條原文的時候會發現,該條對于英雄名譽保護范圍的描述是“名譽”而非“名譽權”,這說明其保護的是死去的人的人格利益而非自然人的人格權利。所以此處的英雄應該是故去的英雄。這時會出現另一個問題那么是否所有故去的英雄都適用于《民法總則》185條的規定呢?筆者認為,非也。中華上下五千年,在悠久的歷史長河中涌現出無數的英雄人物,如果將這些英雄人物都劃歸到《民法總則》185條的保護范圍內顯然不合理,所以本條中英雄的時間跨度多大為合適呢。1949年9月對我國而言有著奠基意義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決定建立人民英雄紀念碑,人民英雄紀念碑中“人民英雄”概念的范圍對于185條中“英雄”的認定具有深遠的影響黃點點.論《民法總則》對英雄烈士等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保護[J].理論月刊,2017,(08):113.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矗立在北京天安門廣場的人民英雄紀念碑,是近代以來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爭取民族獨立解放、人民自由幸福和國家繁榮富強的精神象征。”據此《民法總則》185條中的英雄的時間范圍應為“近代以來”。總之,《民法總則》185條中的英雄指的是“近代以來的對國家和人民作出巨大成就貢獻、已經犧牲故去的英雄。”
2.2英雄名譽的法律概念分析與界定
名譽是體現一個人尊嚴的重要人格法益,反映著一個國家社會的法律文化以及“國民”情節。王澤鑒:《人格權法一法釋義學、比較法學、案例研宄》,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147頁。
英雄的名譽更是如此,英雄的精神承載著中華民族精神和社會價值觀,因此英雄的名譽還往往包含著社會公共利益。侮辱、詆毀英雄名譽不僅會損害英雄個人及其家庭名譽利益,而且往往還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民族精神。如我們所知,在英雄死亡之后,其名譽等精神性人格利益并不會隨著英雄的死亡而喪失。所以英雄名譽的本質應該是死者的人格利益房紹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不容侵害》,《檢察曰報》2017年4月25日。
。如在狼牙山五壯士名譽侵權案中,被告人以“挖掘細節”的手法,對“狼牙山五壯士”抗擊日寇,最后舍身就義的事跡進行丑化,不僅侵害狼牙山五壯士的名譽,也侵害、侮辱了狼牙山五壯士所代表的民族精神。
英雄名譽保護中“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討論分析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否為侵害英雄名譽的構成要件
學術界一直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否是《民法總則》185條的構成要件的理解存在分歧。若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對英雄名譽保護的構成要件,那么當侵害人的行為不損及社會公共利益時,則不適用《民法總則》第185條對英雄名譽進行特殊保護,而是參照一般死者名譽的保護方式對英雄烈士的名譽加以保護徐瀅朝:《對<民法總則>第185條英雄烈士名譽權保護的討論《法制與社會》2017年第30期
。若不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對英雄名譽保護的構成要件,則此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該作何定位?其實此處爭論的實質是《民法總則》185條保護的是個人利益還是公共利益。
有學者認為《民法總則》185條中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并不作為該條的構成要件,而只是為國家有關機關能夠有權通過特定方式主動保護英雄烈士名譽、追宄侵權人的侵權責任提供法律依據王葉剛:《論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民事貴任_以<民法總則>第185條為中心》,《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17年第4期。
。而筆者認為,此處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作為侵害英雄名譽案件適用于該條的構成要件。理由是,首先,《民法總則》185條的保護范圍僅限定了四種人格利益,并沒有窮盡一般死者人格利益進行列舉,隱私利益被排除在列舉之外,因為對于個人隱私甚至于英雄的隱私利益的侵害一般不會損及公共利益,而該條中列舉的四種利益的侵害可能涉及公共利益。第二我國沒有專門立法去保護一般死者人格利益,實踐中主要是依照司法解釋、個案的批復對普通死者的人格利益加以保護。若將《民法總則》185條的立法目的理解為保護英雄烈士個人人格利益,由于《民法總則》的位階高于司法解釋,那么《民法總則》185條就會取代之前保護普通死者人格利益的司法解釋,這樣不僅會提高對死者人格利益保護的門檻,同時還會縮小對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范圍。最后,從歷史解釋的角度來看,《民法總則》185條是全國人大臨時動議增加的急就章條款,當時社會上頻頻出現的英雄名譽侵權案件是出臺此規定的直接原因。由此看出,立法機關是想要通過突出英烈人格利益的保護,從而糾正社會上損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不正之風,主要是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所以總之,鑒于《民法總則》185條的立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作為《民法總則》185條對英雄名譽保護的構成要件。
3.2“社會公共利益”法律概念范圍分析
由上文可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作為《民法總則》185條對英雄名譽保護的構成要件。但是由于社會公共利益法律概念的模糊性,可能會導致法官在適用時出現同案不同判的問題,造成司法混亂,進而影響司法的權威性與公信力。另一方面,此法律概念的模糊性可能會影響社會主體的行為自由,一旦公民的行為觸碰到英雄的名譽利益,即便是純粹的學術研究、文藝創作都有可能被認定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如狼牙山五壯士名譽侵權案中被告洪振快的行為即為如此。這將會降低公民對自己行為的可預期性,會造成對個體行為自由的重大妨害。那么作為侵害英雄名譽構成要件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范圍為何?王葉剛將社會公共利益界定為社會風氣與社會公共道德。王葉剛在:“論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權益的民事責任一一以<民法總則>第185條為屮心《現論月刊》,2017年第4期。
筆者認為可以從《民法總則》185條的立法背景和侵害英雄名譽的相關司法實踐案例兩個面來探究、界定“社會公共利益”。
首先,從《民法總則》185條的立法背景來看,當時社會上惡意侮辱、詆毀侵害英雄名譽的事件頻出、屢見不鮮,造成惡劣影響。所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中有代表建議在《民法總則》中增加英雄名譽保護的條款來以減少英雄名譽侵權行為,糾正不良之風。隨后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英雄是一個國家和民族精神的體現,是社會風尚先行者,加大對英雄名譽的法律保護力度,對于促進社會尊崇英雄,懲惡揚善,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重要意義,這才有了《民法總則》185條的出現。由上可得,本條中的社會公共利益應該是指國家民族精神、尊崇英雄的良好社會風氣以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其次,《民法總則》185條出現的直接原因是近年來社會上頻繁出現如前文所提到的侮辱誹謗葉挺、狼牙山五壯士這樣類似的侵害英雄名譽的案件。在葉挺烈士后人訴‘暴走漫畫’名譽侵權案中,法院認為,西安摩摩公司制作的該視頻篡改了《囚歌》內容,褻瀆了葉挺英雄的大無畏革命精神,損害了葉挺英雄的名譽,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情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同時給葉挺英雄的親屬帶來了精神痛苦,傷害了其近親屬的情感利益。法院在“洪振快損害狼牙山五壯士名譽”一案中,判決認為“狼牙山五壯士”與敵人殊死斗爭、英勇就義的事跡凝聚了中華民族的珍貴歷史記憶和民族情感,這些都是我國當代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寶貴精神來源,有巨大的民族精神價值,是我國不可缺少的精神內核。洪振快對“狼牙山五壯士”名譽的損害不僅僅損害了原告父親宋學義的名譽和榮譽,同時也造成了中華民族精神的損害。從以上兩個司法判例中可以看出,法院對英雄名譽保護中的社會公共利益的理解是民族情感、民族精神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綜上所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和對侵害英雄名譽案件作出裁判的法院對社會公共利益理解的共同之處是都包含了民族精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但如果僅把本條中的社會公共利益認定為民族精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仍然較為籠統。所以筆者認為《民法總則》185條中的“社會公共利益”應該是指與英雄相關的民族精神、民族情感、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及尊崇英雄的良好社會風氣等。
3.3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認定
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作為依據《民法總則》185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時,僅僅依據社會公共利益的概念范圍,還不足以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那么行為人的行為及損害后果達到什么程度才能被認定為屬于對以上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在司法實踐中還需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行為所帶來負面影響的范圍、持續時間以及對社會風氣的破壞程度等因素參照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民商事專業委員會.《民法總則》條文理解與司法適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345.
。筆者贊同此觀點。例如在文章開始狼牙山五壯士名譽侵權案中,行為人侮辱狼牙山五壯士的言論一經發表就引來眾多評論和轉載,且社會公眾紛紛表示憤怒和反感,從網友評論和轉載的數量可以看出此侵害英雄名譽行為所造成的影響范圍較廣,而社會公眾的憤怒和反感的激烈程度意味著這一行為嚴重破壞了社會風氣、傷害了民族情感,綜合以上兩個方面可以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而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在作出裁判時也考慮到了以上兩個方面的因素。所以筆者認為,對于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認定為侵權人的行為在全社會范圍之內引起社會公眾的憤怒以及反感至于嚴重破壞社會風氣、傷害民族情感的程度且負面影響的持續時間較長。
侵害英雄名譽的民事責任承擔相關問題
對于英雄名譽保護最終應該落實到責任承擔上,被侵害的英雄名譽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來得以救濟。并且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類型會因請求權主體的不同而有所差別,因此有必要對英雄名譽保護的請求權主體預先進行分析。
4.1.對于侵害英雄名譽請求權人的認定
對于侵害英雄名譽案件的請求權主體的確定,梁慧星老師認為取決于對案件性質屬于私訴還是公訴的界定。他的觀點是:《民法總則》185條屬于“公訴”,現在應由各級人民檢察院行使訴權,并且將來開放納稅人公益訴訟之后,凡不屬于英雄烈士近親屬的普通公民均有權以納稅人身份依據本條提起公益訴訟梁慧星:《民法總則》重要條文的理解與適用2017年第4期
。筆者認為侵害英雄名譽的救濟方式應區別于一般死者人格利益的救濟方式。因為如前所述,英雄名譽具有私益和公益的雙重屬性,因此侵害英雄名譽權益的同時可能會損害到社會公共利益,如果將請求權人限定為近親屬,一旦出現被侵害名譽的英雄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怠于行使權力的情況時,就會導致被侵害的社會公共利益因為沒有適格的請求權主體而無法予以救濟。因此,為了確保社會公共利益在受到損害時能夠得到有效的救濟,應擴大英雄名譽侵害的請求權主體范圍參見王杏飛.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民法保護[N].中國水科學報,2017-05-03(005).
。《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中并沒有將公益訴訟的范圍僅僅限定于污染環境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兩種情形,而是采用了開放式列舉的方式為其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提供了法律依據,因此侵害英雄名譽的案件也可以適用公益訴訟參見王杏飛.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民法保護[N].中國水科學報,2017-05-03(005).
。該法條規定有權提公益訴訟的主體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相關組織,因此當英雄名譽受到侵害時,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綜上,當英雄名譽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提起訴訟的主體既包括適格的近親屬也包括有權的機關和組織。
4.1.1.近親屬的范圍
英雄名譽保護的請求權歸屬于適格的近親屬,那么何為適格的近親屬范圍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第5個問答“五、問:死者名譽受到損害,哪些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民事訴訟?答:死者名譽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將近親屬的范圍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但當前實證法上關于近親屬范圍的限定是否完全適用于英雄名譽保護呢?如果英雄三代血親以外的近親屬是否能夠依據本條規定對侵害英雄名譽的行為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為三代血親以外的近親屬可以依據本條提起訴訟。筆者認為,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醫療衛生條件的改善,生活水平的提高,現如今三代以上同堂的現象屬于常態,曾祖孫有可能實際生活在一起并形成深厚的感情,若將此類關系排除在外似乎有違倫理;同時,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生育政策,現實生活中極有可能產生被侵害名譽的英雄沒有現行法規定的近親屬但有三代以外近親屬的情形。因此,有學者建議將近親屬的范圍適當擴大至“四等親旁系血親”麻昌華.論法的民族性與我國繼承法的修改〔J〕.法學評論,2015,(1):144-151.
。筆者贊同此觀點,也認為將我國民法中的近親屬擴大至“四等親旁系血親”是比較合理的,符合我國的歷史傳統和現實生活情況。
4.1.2有權的機關和組織的范圍
上文談到,英雄名譽受到侵害時,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那么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具體為何呢?下面將討論這個問題。。2017年通過的《關于修改〈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其中在第55條增加1款,作為第2款:“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據此,人民檢察院在民事公益訴訟中取得了合法訴訟主體資格關于侵害死者姓名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與程序,參見張新寶、吳婷芳:《姓名的公法規制及制度完善》,《法制與社會發展》2015年第6期。
。因此,行為人侵害英雄名譽利益的,在英雄無近親屬或近親屬怠于行使訴權時,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權對行為人提起公益訴訟。除此之外,有學者認為對于英雄烈士的光輝事跡往往成為其所在單位、部隊的精神象征和對外標簽,英雄名譽的損害也會造成英雄生前所在單位、部隊的利益受損。英雄生前所在單位、部隊也可以作為請求權主體。筆者贊同此觀點。再次。目前我國烈士的認定、申批等由民政部門進行,他們對于英雄烈士法人具體情況最為了解,所以民政部門也可以作為公益訴訟的主體唐諾:《國外用法律維護歷史共識和民族英雄的司法實踐》,《世界社會主義研宄》2016年第1期。
。最后借鑒國外的案例,應允許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此觀點也與高衛衛在《英雄烈士名譽的民法保護》中所闡釋的觀點是一致的。總之,有權提起英雄名譽損害訴訟的有關機關和組織除了檢察機關還包括英雄生前所在單位、部隊以及民政部門以及社會組織。
4.2侵害英雄名譽的責任承擔
4.2.1侵害英雄名譽的行為責任
《民法總則》185條規定了侵害英雄名譽并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該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沒有明確規定應該承擔什么樣的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15條列舉了8種侵權責任方式,這8種侵權責任方式中能夠適用于侵害人格利益的有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這幾種責任方式又可以分為行為責任和賠償責任兩種類型。以上幾種行為責任在英雄名譽侵害案件中,不管是對英雄名譽的救濟還是對社會公共利益都能起到良好的的救濟效果,但是適用這幾種責任方式應當結合名譽侵害的特點,詳述如下。
(1)停止侵害
這種責任承擔方式的適用前提為行為人的侵害行為仍在繼續,而對于還未實施或者已經終止的侵害行為并不能適用這種責任方式參照蔣云蔚,王康編著.侵權責任法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263.
。例如在“狼牙山五壯士名譽侵權案”中,法院支持原告的“停止侵害”的訴訟請求,原因是在此案中被告人洪振快并沒有停止侵害行為,要求其承擔這一責任可以有效防止損害結果的繼續擴大。
(2)賠禮道歉
賠禮道歉是行為人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受害人表示道歉,以取得對方諒解的一種侵權責任方式。在具體案件中,法官可以根據案件情況來決定采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可以公開也可以私下進行參照蔣云蔚,王康編著.侵權責任法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265.
。但在英雄名譽侵害案件中,因為行為人的行為不僅侵害到了英雄的個人,還損害到了社會公共利益,那么這時,行為人賠禮道歉的對象不僅包括英雄個體還包括社會公眾,因此筆者認為在英雄名譽侵害案件中,行為人承擔賠禮道歉的侵權責任時需采用公開的方式。在具體案件中,可以根據侵害行為所造成負面影響的范圍來決定行為人采用刊登或發布的方式,在報紙或網絡平臺等媒體上進行公開道歉。
(3)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尤其適用于名譽遭受侵害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據受害人的訴訟請求,責令加害人在一定范圍內采用適當的方式消除對受害人名譽造成的不利影響,從而使受害人名譽得以恢復的兩種責任承擔方式參照蔣云蔚,王康編著.侵權責任法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266.
。在英雄名譽侵害案件中,行為人承擔以上兩種責任方式應當根據其先前行為給英雄名譽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大小來采取不同程度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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