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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不良資產清收處置手段與流程第一節常規催收一、定義常規催收是指利用各種非訴訟的催收手段,督促債務人/擔保人及其他還款義務人償還債務的清收方式,包括協商還款、電話催收、媒體公告催收、信函(含公證送達)催收等方式。二、適用條件常規催收要緊適用于滿足以下條件的不良授信客戶:(一)有較強的還款意愿。(二)有效資產能完全覆蓋其債務。(三)負債結構簡單,其他債權人未采取且可能在催收期內可不能采取法律行動。(四)能夠按照商定的還款打算如期償還債務。(五)如采取法律訴訟將阻礙債務償還。(六)其他適合采取常規清收方式的情形。三、工作流程四、利弊分析常規清收作為我行不良資產清收的一種要緊手段,具備成本低、操作技術難度不高的優勢,絕大部分從事不良資產清收處置的工作人員均能熟練掌握并運用,同時鑒于大部分借款人并非主觀惡意逃廢銀行債務,因此采納常規清收手段能夠把對借款人的阻礙降到最低,能夠確保在有效維護與借款人關系的基礎上取得清收處置效益最大化。常規清收手段的弊端在于清收處置的效果要緊取決于借款人的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假如借款人的還款意愿產生變化,就不得不采取其他清收手段;同時,常規清收手段的基礎在于借款人借款單一或其他債權人可不能采取法律訴訟,可變因素較多,需時刻關注并調整清收策略。五、風險操縱(一)準確清查債務人/擔保人的資產和負債情況,評估資產價值,分析負債結構,了解其他債權人的清收動向。(二)保持對債務人/擔保人的催收力度和頻度,原則上應每年送達一次催收函,收取回執后歸檔,并依照實際情況或相關法律規定,增加催收頻度。(三)對尚處于正常經營的債務人,原則上應每季度現場核查其生產經營狀況和抵質押物的存續狀況,如出現重大風險事項或變化,應及時核實并采取相應操縱措施。(四)應盡早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并付諸實施。(五)可要求并落實追加擔保。第二節依法收貸一、定義依法收貸是指我行就到期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向管轄法院(或仲裁機構)提交訴訟、仲裁、申請支付令或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等,通過管轄法院(或仲裁機構)的判決(或裁決)、裁定,確立債權的合法性,依據判決書或裁定書回收債權,或者依靠強制執行程序(含和解)收回債權的清收處置方式。(一)民事訴訟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經人民法院審理和解決民事、經濟糾紛等案件的制度。(二)民商事仲裁指當事人依照訂立的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自愿將其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三)民事督促(支付令)指人民法院依照債權人的給付現金和有價證券的申請,以支付令的形式,督促債務人限期履行義務的一種專門法律程序。(四)執行公證債權文書指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情愿同意強制執行的承諾的債權文書時,債權人能夠向原公證機關申請執行證書,并憑原公證書及執行證書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管轄法院經審查該公證債權文書無誤的,依法啟動強制執行程序的清收處置方式。(五)直接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具體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具體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為快速實現擔保物權,債權人(擔保物權人)能夠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直接申請實現擔保物權,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擔保物權。二、適用條件(一)普遍的適用條件1、債務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2、債務雖未到期,但債務人/擔保人生產經營陷入困境,財務狀況嚴峻惡化。3、債務人/擔保人已停止經營,處于關、停、并、轉狀態,或實際操縱人下落不明。4、債務人/擔保人還款意愿差,且不配合簽署催收文件。5、債務人/擔保人有明顯轉移資產或逃廢債務的行為。6、債務人/擔保人涉及其他訴訟,可能阻礙到我行債權安全。7、債務人/擔保人的實際操縱人涉及刑事案件。8、債務人/擔保人法人代表外逃、死亡或失蹤。9、其他適合采取訴訟方式的情形。(二)適用民事訴訟的條件1、簽署協議的爭議解決條款中,未約定提交仲裁裁決或約定不明。2、當地基層法院不支持申請支付令。3、未對債權文書實施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的,或雖有相關的公證,但公證機關拒絕簽發執行證書。(三)適用民商事仲裁的條件1、當事各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2、仲裁協議合法有效。(四)適用民事督促(支付令)的條件1、請求給付現金或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2、請求給付的現金或者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并寫明了請求所依照的事實、證據。3、債權人沒有對等給付義務。4、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5、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五)適用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條件1、各方當事人簽署的符合法律規定可通過公證方式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2、經公證機關依法公證并已給予該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3、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證機關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4、債權人向原公證機關申請,經審查后獲得簽發的執行證書。(六)適用直接申請法院實現擔保物權的條件1、法定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或當事人另行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事由出現。2、債權債務關系清晰,抵押合法有效,相關手續材料齊備。三、工作流程四、利弊分析依法收貸是不良資產清收的一種常見手段,能及時有效地愛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目前市場經濟環境下,如債務人/擔保人有意“拖、賴”不還,甚至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債權人專門難運用經濟、行政手段解決,而法律由于其特定的權威性、強制性、抗干擾性等特點,能夠公平、公正和合理地處理債務糾紛;同時,依法收貸能迅速、準確地操縱債務人/擔保人的有效資產,防止債務人/擔保人采取各種手段轉移、藏匿自身財產。依法收貸最大的弊端在于結果的不可操縱性,由于目前的司法環境和地點愛護主義,依法收貸工作常遇到“不受理、不判決、不執行”等尷尬局面,也經常出現“贏了官司輸了鈔票”的不正常現象,這些情況的改變是整個社會的系統工程,而非債權人單方面能力所及;依法收貸過程中所涉及的部門較多(如法院、評估機構、拍賣機構等)、流程較長,必定導致依法收貸耗費時刻較長、成本較高。五、風險操縱(一)發覺客戶涉及債務糾紛的,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風險。為盡可能操縱債務人/擔保人的有效資產及其處分的主動權,防止其轉移或惡意處分財產,在提交訴訟(或仲裁)時應及時向管轄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必要時采取訴前保全,力爭首封,掌握資產處置權。盡可能幸免發生一般債權人的審理或執行法院先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取得對擔保物的處置權。(二)訴訟前應完整收集并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同時緊密跟進訴訟審理進程,盡早取得生效的法律文書,以確立債權的合法性。(三)依據生效法律文書要求嚴格監督債務人/擔保人在規定時刻內履行清償義務或依法申請強制執行。(四)在訴訟及執行過程中要緊密關注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資產的效期及效力情況,及時申請續期或采取相關措施。(五)對明顯錯誤或顯失公平的判決或裁定,應及時提起上訴或申訴。第三節處置抵質押物一、定義處置抵質押物是指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在本節中即指抵押權人/質權人,下同)未受清償或者發生約定的實現抵質押權的情形時,債權人通過與債務人(在本節中即指抵押人/出質人,下同)協商或向法院申請通過司法途徑對抵質押物予以變現,變現所得優先用于償還所擔保債務的清收處置方式。二、適用條件(一)辦理了抵質押登記手續,抵質押權人對抵質押人的抵押權必須有效;(二)主債權未受清償且已屆清償期,或抵質押人同意處置抵質押物用于清償所擔保的債務。三、工作流程(一)通過押品治理團隊對押品的現場核查情況確認抵質押物的現狀和登記的有效性,若現場核查的時刻間隔較長,應在處置前到相關部門重新核實。(二)通知債務人和抵質押人對設定的抵質押物進行處置以及處置的方式,假如采取變賣或折價方法處置抵質押物,變賣價格或折價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應采取拍賣的方式進行。(三)采取拍賣的方式處置時,抵質押權人和抵押人共同托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擬處置的抵質押物進行評估確定處置價格。(四)抵質押權人和抵押人共同選定拍賣行依據評估價格進行公開拍賣。四、利弊分析(一)有利方面1、有利于債務盡快得到償還,特不是在貸款形成不良之后,有利于盡快收回不良資產,改善資產質量。2、債務人在現金流不足的情況下,處置抵質押物有利于緩解債務人資金緊張的狀況,維持其正常經營。(二)不利方面1、企業在剛剛出現經營困難的情況下,處置其抵質押物可能會阻礙其還款的積極性,甚至不配合清收處置工作,從而造成處置的被動,甚至走向法律訴訟。2、在不通過法律程序處置抵質押物時,抵質押物的真實狀況、瑕疵狀況較難調查清晰,處置的難度相應增大。3、抵押人不同意處置或者提出異議的時候將阻礙其處置。4、一旦抵質押物被其他債權人查封在先,即使我行審定了抵押且有效,但仍無法實現處置,只有等其他債權人處置時主張優先受償。五、風險操縱(一)我國擔保法對不同抵押物的抵押登記規定了不同的法律意義,即抵押合同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抵押合同須經登記才生效。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以動產的交付為合同生效要件。而權利質押需要進行質押登記。依法辦理抵(質)押物登記,是確保銀行擔保手續合法有效的前提。也是債權人處置和行使抵質押權的前提。(二)盡早通過司法程序處置抵質押物,幸免處置過程中發生其它難以預料的情況,盡快回收現金和其它資產。第四節減免息一、定義為加大不良資產清收和處置力度,最大限度盤活不良資產,同時調動債務企業還款的積極性,減輕企業負擔,依照財政部、銀監會的規定,債務人確無能力全額清償不良授信本息,適當減免利息能實現不良資產回收的情況下,以債務人切實履行還款承諾為前提,給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表外應收催收利息的清收處置方式。二、適用條件(一)減免的對象僅限于表外應收催收利息或已核銷貸款的利息。(二)減免息的適用范圍為對公信貸資產(貸款)。(三)借款人信用等級為BBB級(含)以下,未評級借款人視為BBB級以下。(四)貸款為依照風險分類被認定為次級、可疑、損失類的貸款、已核銷貸款或本金原為次級、可疑、損失類的無本有息貸款。(五)減免息應首先堅持“先還后免”,要求在還款人全部歸還所承諾歸還貸款本息的前提下,才能同意適用減免息政策。(六)同一戶借款人只能使用一次減免息政策。三、工作流程四、利弊分析(一)有利方面1、有利于調動企業還款的積極性。2、有利于減輕債務人的負擔。3、有利于我行盡快實現不良資產的化解和預備金的回撥。(二)不利方面1、減少我行利息收入。2、企業經營情況隨時發生變化,期間其他債權人采取訴訟追索時,會造成我行被動。五、風險操縱(一)采納減免息的清收方式是基于最大限度地收回不良資產,防止債務人利用減免息協議有意拖延還款、借機逃廢債務。(二)堅持“先還后免”原則,只有在還款人確實無法實現“先還后免”時,才能夠酌情考慮依照還款打算分步驟按比例減免(協議規定的還款比例應當不低于免息比例)。之前已歸還的貸款不得減免利息。(三)原則上減免息的還款人應以現金方式歸還本金或欠息。盡管財政部財金[2004]4號文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假如以實物抵償,抵償金額應以評估價值扣除各項成本后的金額為準”,但抵債之后再行處置可能會形成損失,因此,以物抵債方式償還貸款不應給予減免息。(四)與債務人簽訂減免息協議,并約定當還款人違反協議未按期歸還所承諾的貸款本息時,我行有權取消所有利息(包括已減免利息部分和承諾減免利息部分)的減免,并從減免息方案實施前的時點起恢復計息。(五)為了幸免因減免利息而導致原擔保失效,在減免息協議生效前,應按照相關的法律要求及時辦理連續擔保法律效力的各項手續。第五節以物抵債及抵債資產處置一、定義以物抵債是指我行債權到期,債務人無法用現金償還債務;或債權雖未到期,但債務人已出現嚴峻經營問題或其他足以嚴峻阻礙債務人按時足額用現金償還債務;或當債務人完全喪失清償能力時,擔保人也無力以現金償還債務;或當債務人完全喪失清償能力時,經我行與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協商同意;或經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依法裁決,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實物資產或財產性權利作價抵償我行部分或全部債權的行為。抵債資產處置是指抵債資產收取后采納公開透明的方式處置變現,將實物資產或財產性權利轉化為現金的清收處置方式。二、適用條件以物抵債的適用條件如下:(一)債務人生產經營已中止或建設項目處于停、緩建狀態。(二)債務人生產經營陷入困境,財務狀況日益惡化。(三)債務人已宣告破產,銀行有破產分配受償權。(四)經對債務人強制執行,無法執行到現金資產,且執行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按司法慣例降價處置仍無法成交。(五)只有通過以物抵債才能最大限度保全我行債權的其他情況。三、工作流程(一)以物抵債工作流程如下:(二)抵債資產處置工作流程如下:四、利弊分析(一)有利方面以物抵債時抵債資產所抵償的債權回收率是100%,本息不受損失。(二)不利方面1、抵債資產處置時可能要形成損失。2、形成多環節的稅費,成本加大。3、受抵債資產自身屬性、市場環境等因素的阻礙,處置環節不可控因素增多。五、風險操縱在不良資產處置實務中,以物抵債和抵債資產處置是緊密相扣、有機結合的兩個環節,通過以物抵債接收的抵債資產需在規定的處置時限內予以處置,而辦理以物抵債時對擬抵債資產的選擇關系到抵債資產處置的難易程度及我行債權的最終受償情況,因此這兩大處置類型面臨的風險是相互交錯相互阻礙的。(一)流淌性風險我行對抵債資產處置的時限要求如下:不動產和股權應自取得日起兩年內予以處置;除股權外的其他權利抵債資產應在有效期內盡快處置,最長不得超過自取得日起的兩年期限;動產應自取得日起一年內予以處置。因此,該類項目首先面臨流淌性風險,若抵債資產不具備較好的流淌性,則后續變現難度較大,不僅難以滿足處置時限要求,還將帶來較大的變現損失,降低不良資產處置回收率。關于流淌性風險,在辦理以物抵債時應盡量選擇市場受眾面廣、交易活躍、易于變現的資產。(二)市場風險抵債資產價格與市場情形緊密相關,市場價格的走勢以及市場交易的活躍程度會阻礙抵債資產的變現價值。因此,應當對抵債資產所屬市場進行分析,抓住有利的市場時機處置抵債資產,規避市場風險。(三)法律風險辦理以物抵債時,應優先選擇產權明晰、權證齊全的資產作為抵債資產,若抵債資產權屬不明、欠繳稅費或存在其他法律瑕疵,則面臨處置環節的法律風險,直接關系到抵債資產能否順利處置以及處置價格高低,從而對我行債權回收帶來不確定性。(四)操作風險以物抵債及抵債資產處置過程中較為常見的操作風險有抵債資產保管不善而造成抵債資產價值貶損;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拍賣機構等中介機構的選擇未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中介機構不履職盡責、提供虛假信息;行政、司法干預抵債資產處置過程等,此外,在處置方式選擇、分期付款下我行權益的保障、關聯企業回購、款項收取與抵債資產過戶的銜接等方面也存在操作風險。關于操作風險,在制定以物抵債方案時,要嚴格按照行內有關規程的規定辦理以物抵債,還要加強對中介機構資質及其所提供相關報告的審核;接收抵債資產后,要妥善保管和維護抵債資產,幸免人為緣故造成抵債資產價值貶損;在抵債資產處置環節,要合理選擇具體處置形式、確定處置底價及付款方式等,保障我行債權利益。第六節中小企業與涉農債務減免一、定義中小企業與涉農貸款減免是指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無力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時,經債務人提出申請,在充分分析債務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等因素基礎上,對債務人貸款予以減免的清收處置方式。二、適用條件(一)適用于境內分行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發放并認定為次級、可疑、損失類的中小企業和涉農貸款。(二)中小企業按照《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規定的范圍確定;涉農貸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治理委員會關于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銀發[2007]246號)規定的范圍確定。(三)債務人信用等級為BBB(含)以下。(四)債務人、擔保人或其他還款義務人不具備及時足額償還貸款的能力。(五)債務人生產工藝先進、治理水平高、領導班子強,經營前景良好,但因臨時資金困難形成不良資產。(六)依照《中國銀行不良資產處置盡職實施細則》(中銀執文[2006]62號)相關規定,采取必要追償程序后,仍無法全額收回的貸款。(七)實施貸款減免后,債務人、擔保人、其他還款義務人或第三方可按照貸款減免協議如期償還剩余債務。三、工作流程四、利弊分析中小企業與涉農貸款減免的有利之處在于該處置方式能夠關心債務人渡過臨時資金困難,連續生產經營,使債務人不因特定時期出現的非持續性和非普遍性不利因素陷入困境。對銀行而言,運用該政策臨時讓渡部分債權利益,能夠存續與債務人的授信關系,牢固了客戶基礎,穩定了市場份額,從而能夠在中長期獲利。中小企業與涉農貸款減免的弊端一是適用條件受特定時期限制,僅適用于境內分行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發放并認定為不良的貸款,關于不符合該特定時期條件的中小企業與涉農貸款則無法減免,因此,該處置方式不具備普遍適用性。二是對債務人生產工藝、治理水平、領導班子和經營前景的分析推斷缺乏簡便且易于執行的標準,即對該處置方式適用條件的推斷具有一定的主觀性,這會導致適用對象范圍的擴大或縮小。五、風險操縱(一)信用風險一是制定減免方案前,借款人或保證人有意隱匿或轉移財產,提供虛假財務信息等,造成償付能力不足的假象以圖獵取我行更多的債務減免。二是在減免方案執行過程中,還款方(如借款人、保證人或第三方代償人)未能或不情愿按照與我行事先約定的還款打算履行償債義務,造成我行不良資產損失。關于信用風險,首先要化解信息不對稱。綜合運用我行核心銀行系統信息、金融同業信息、外部信息等對借款人或保證人的償債能力、生產經營情況、有效資產情況、還款資金來源等進行充分的調研,在此基礎上制定減免方案。其次要提供緩釋工具,要求借款人或保證人提供抵質押或保證作為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一旦客戶違約,我行能夠立即執行抵質押物或向保證人進行追索。(二)操作風險一是方案不具備可行性,具體表現在不符合方案適用條件和具體要求,如債務人生產工藝、治理水平、領導班子、經營前景不符合減免要求;債務人存在實收資本不足、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情形;債務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等。二是在方案必要性不充分的情況下采納了本方式處置不良資產,容易形成債權利益損失。如通過處置抵押物能全額收回貸款本息或保證人、債務承接人具備償付能力等情況下采納了本方式;在能夠通過只減免部分利息促進剩余本息償還的情況下減免了全部利息甚至部分本金;關于還款期限較長的項目,我行在還款期間未采取有效的債權權益保障措施而導致債權懸空的情形。關于操作風險的操縱,重點要加強對方案適用條件和具體要求的審查,同時,要確保減免方案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我行債權利益。第七節混合性債務重組一、定義混合性債務重組項目是指既涉及授信條件變更又涉及以物抵債、減免息、削債等資產處置的不良授信債務重組項目。二、適用條件(一)混合性債務重組的對象原則上應為尚能正常經營,但一次性全部償還我行貸款本息存在困難的企業。(二)在重組后的還款期間內,可預測企業具有正常的經營性現金流入,扣除成本后具有償還我行貸款本息的能力。(三)企業自身具有一定的成長性或存在有實力的戰略投資者。三、工作流程流程講明:無新增授信的混合性債務重組項目,由一級分行授信執行部或總行風險治理總部(授信執行)進行申報,總行風險治理總部(授信執行)進行盡責審查,并提交總行資產處置委員會審議,總行風險治理總部(授信審批)在盡責審查時期就方案中債務重組內容提出意見。有新增授信的混合性債務重組項目,由分行風險治理部或總行風險治理總部(授信審批)進行申報,總行風險治理總部(授信審批)進行盡責審查,并提交授信評審委員會審議,總行風險治理總部(授信執行)就方案中資產處置內容提出意見。其中需要注意的事項包括:(一)推斷標準:關于新增授信的推斷以項目整體授信余額是否增加為標準,項目授信整體余額增加的則為有新增授信;項目授信整體余額未增加的,則為無新增授信。(二)材料整理:方案申報時期,一級分行授信執行部或總行風險治理總部(授信執行)應按照資產處置要求整理材料,一級分行風險治理部或總行風險治理總部(授信審批)應按照債務重組要求整理材料,交由一個部門(模塊)進行申報,可共用一份行發文。(三)意見綜合:在盡責審查時期,如總行風險治理總部(授信執行)或風險治理總部(授信審批)中有一方的意見為“否決”,則最終的盡責審查意見為“否決”;如有一方的意見為“有條件同意”,則最終的盡責審查意見為“有條件同意”,同意的條件即為“有條件同意”方所提條件;如雙方意見均為“同意”,則最終的盡責審查意見為“同意”。四、利弊分析與其他清收方式相比,混合性債務重組傾向于對債務人債務償還期限的調整、對擔保品的重置和補充,而不是對債務人資產的處置。因此,在確保債務人經營的前提下,債權人通常能夠獲得較高的受償甚至全額受償,而債務人通過重組方式亦可能獲得重生的機會。然而,債權人在重組過程中可能承擔的風險也更大,混合性債務重組約束債務人的僅僅是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公權力(如法院)的介入,因此債權人僅能通過常規的貸后治理來了解和操縱債務人,在重組過程中的不確定性較高。五、風險操縱(一)重組前我行與債務人商討債務重組打算過程中,需與債務人、投資者進行充分溝通,詳細了解債務重組打算,推斷債務人的經營趨勢,保障我行債權利益。(二)重組后加大對重組后的債務人經營情況的貸后治理力度,從行業、產品、上下游企業多維度考察債務人的經營狀況,特不關注重組后的經營性現金流的變化情況。第八節破產重整(含和解)一、定義破產重整(含和解)是指對可能或差不多發生破產緣故但具備重整條件且有希望再生的債務人/擔保人,通過各方利害關系人的整頓和債權債務關系的清理,以期擺脫財務困境,重獲經營能力的法律制度。其要緊針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或者企業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但有重整價值的企業所采取的挽救措施。二、適用條件依照200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破產重整的適用要求為:(一)法律要求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同時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債務人或債權人能夠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能夠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由于重整程序各環節具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時限要求,申請重整前需理順相關債權債務關系,與債務人就重整方案達成必要一致,以利于后續重整程序順利展開。(二)申請破產重整的債務人/擔保人資質要求1、所處的行業具有較高的行業壁壘(技術、資源、資質)。2、所處的行業具有可預期的樂觀前景(技術換代、宏觀政策)。3、具備成熟完備的生產設施及經驗豐富的操作人員。4、擁有一定的研發力量(人員、設備),可產生技術優勢。5、具有良好的外部經營環境(地點政策、地域交通、周邊產業、穩定而專有的銷售渠道)。6、得到地點政府或相關政府部門的大力扶持。三、工作流程四、利弊分析2006年破產法規定的破產重整制度促成了我國破產法律價值觀的歷史性變化,使之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朝著挽救債務人和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方向轉化,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建立在債務人再生的基礎上,力圖保留企業營運價值,使債權人能夠得到比在破產清算的情況下更為有利的清償結果;同時,通過債務人企業產權、資本結構、經營戰略和內部治理等多方面的調整,消除破產緣故,擺脫經濟困境,獲得重生。但破產重整打算由債務人負責執行,且需要持續較長的一段時刻通常差不多上以年來計算,即意味著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債權人關于債務人的操縱是相對較弱的,特不是當債務人的投資人/上級主管單位提出重整時,債權人的知情權、操縱權更是被削弱,承擔的風險更大。五、風險操縱破產重整(含和解)程序的著眼點要緊是債務人的利益,因此作為債權人的銀行在破產重整(含和解)程序中更應當注意風險操縱,要緊為:(一)原則上我行不主動申請債務人/擔保人進行重整;如我行主動申請重整的,應符合重整方案優于破產清算方案的原則。(二)進入重整(含和解)程序后,我行需及時申報債權,積極參與相關方案的制定。(三)商討重整(含和解)打算過程中,需與債務人、投資者、破產治理人等充分溝通,詳細了解相關打算的各方面,爭取最大化保障我行債權利益。(四)需要特不注意的是,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然而,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我行權利的,我行能夠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五)和解程序開始后,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自法院裁定和解之日即可行使。第九節破產清算一、定義破產清確實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同時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自行申請破產,通過分配破產財產的方式受償的行為。二、適用條件(一)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我行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二)當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時,我行應向破產治理人申報債權,參與破產分配。三、工作流程流程講明:(一)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時,需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1、破產申請書。2、我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3、授權托付書,注明被托付人的姓名、身份以及授權范圍等。4、債權存在以及債務人不能按時清償債務的證據,即證明我行債權清償期限差不多屆滿并差不多提出清償請求,以及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或者停止支付呈現連續狀態。(二)賬務處理上,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即應停止計息。四、利弊分析破產清算制度旨在通過司法程序,強制將債務人的全部財產變價及公平分配,以一次性了結債務人的全部債務。其功能重在合理分配債務人的破產財產,目的是為了實現對全體債權人的公平愛護。其優點即在于破產清算程序將完全終結債務人與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完全消減以后銀行治理破產企業債權的成本。然而破產清算在發揮其上述積極職能的同時,也不可幸免地暴露出其固有的缺點:破產清算程序復雜漫長,且受專門多因素阻礙,除有抵質押財產外,金融機構沒有其他優先受償的機會,導致一方面銀行債權人通過破產清算程序能夠獲得的實際利益并不大,另一方面銀行需要為破產程序付出巨大的時刻成本和資金成本;由于企業間存在著錯綜復雜的債權債務關系、相互持股關系、互保關系以及其他關系,一個企業的破產清算往往引起相關企業的連鎖反應,對社會經濟交易秩序的正常流轉造成重大的阻礙。故銀行債權人在清收過程中應審慎使用破產清算方式。五、風險操縱在破產清算過程中,銀行債權人需要注意以下幾點:(一)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時,我行應確保在法院規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破產申請受理后及時進行停息處理,幸免出現賬務錯誤。(二)與破產重整不同,我行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同時能夠依法隨時主張,不受破產宣告與否的限制。(三)積極參加債權人會議,配合破產治理人做好破產財產的定價、變現及分配工作。破產財產的定價、變現是破產程序中的關鍵,破產法對破產財產定價及變現僅作了原則性規定,債權人會議行使的職權之一即是確定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及分配方案。在實際破產程序中,破產治理人與破產企業及其出資人容易達成默契,通過將破產財產低價轉讓給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單位、擴大職工債權金額的方式變相侵占一般債權人的利益。故銀行債權人應充分利用自己作為債權人的知情權及表決權,詳細了解破產財產的變價細節,防止債權受損。(四)破產財產分配后,應及時領取,最遲不超過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二個月。(五)如破產財產分配時,我行與債務人有訴訟或者仲裁未決的債權債務,應積極督促結案,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二年內受領分配。(六)破產程序終結后,針對未受清償的債權,我行對破產人債權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仍享有追索權。銀行申報債權后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六個月內提出。第十節批量轉讓一、定義(一)批量轉讓批量轉讓是指我行對10戶/項(“戶”指獨立企業法人,“項”指抵債資產,下同)以上規模的不良資產進行組包,將不良資產及全部相關權利義務定向轉讓給資產治理公司的行為。(二)資產治理公司 資產治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內部治理操縱機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資產治理和處置經驗,公司注冊資本金100億元(含)以上,取得銀監會核發的金融許可證的公司,以及取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量轉讓特不授權的資產治理或經營公司。(三)發起單位我行批量轉讓的發起單位為總行及境內轄屬各一級分行。二、工作原則(一)依法合規。轉讓資產范圍、程序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禁違法違規行為。(二)公開透明。轉讓行為要公開、公平、公正,及時充分披露相關信息,幸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風險。(三)競爭擇優。要優先選擇招標、競價、拍賣等公開轉讓方式,充分競爭,幸免非理性競價。(四)價值最大化。轉讓方式和交易結構應科學合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實現處置回收價值最大化。三、適用范圍(一)可批量轉讓不良資產的范圍1、按規定程序和標準認定為次級、可疑、損失類的貸款。2、已核銷的賬銷案存資產。3、抵債資產。4、其他不良資產。(二)不可批量轉讓不良資產的范圍1、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2、債務人或擔保人經國務院批準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打算。3、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資產。4、個人貸款(包括向個人發放的購房貸款、購車貸款、教育助學貸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費貸款等以個人為借款主體的各類貸款)。5、在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中有限制轉讓條款的資產。6、國家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其他資產。四、業務流程批量轉讓業務流程如下:(一)資產組包依照資產質量狀況和資產分布,確定擬批量轉讓不良資產的范圍和標準,對資產進行分類整理并組包。1、表內不良資產:原則上進包項目應以我行自行處置難以收回的債權資產和抵債資產及全部相關權利為主。2、表外不良資產:有一定市場價值,但短期內變現困難的資產或無清收價值、常規手段無法實現化解的資產。(二) 成立工作小組涉及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的一級分行應成立由行領導任組長,授信執行部門任副組長、風險治理部門、公司業務部門、法律合規部門、財務治理部門、稽核、監察部門相關人員參加的批量轉讓工作小組,組織實施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的全過程。(三) 發起申請一級分行作為發起單位時,須先向總行提動身起申請,對轉讓資產包、轉讓方式等差不多情況進行分析講明,待獲得總行批準同意后,再開展相關工作。總行作為發起單位時,需請示行領導,待獲得批準同意后,再開展相關工作。(四)中介機構選聘(如需)依照不良資產批量轉讓業務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選聘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參與實施,若決定選聘,則選聘過程應遵守我行內部相關制度規定,簽署保密協議。(五)開展賣方盡職調查1、通過批閱不良資產檔案和現場調查等方式,客觀、公正地反映不良資產狀況,充分披露資產風險。2、按照地域、行業、金額等特點確定樣本資產,樣本資產金額(債權為本金金額)應不低于每批次資產的80%,并對樣本資產(其中債權資產應包括抵質押物)開展現場調查。3、真實記錄賣方盡職調查過程,建立賣方盡職調查數據庫,撰寫賣方盡職調查報告。4、賣方盡職調查能夠由發起單位自行實施,也能夠托付外部專業機構實施。(六)資產估值1、在賣方盡職調查的基礎上,采取科學的估值方法,逐戶預測不良資產的回收情況,合理估算資產價值,作為資產轉讓定價的依據。2、資產估值結果包括資產包整體價值和各單戶/項資產價值。3、資產估值工作能夠由發起單位自行實施,也能夠托付外部專業機構實施。(七)制定轉讓方案轉讓方案應對資產狀況、盡職調查情況、估值的方法和結果、轉讓方式、邀請或公告情況、受讓方的確定過程、履約保證和風險操縱措施、可能處置回收和損失、費用支出等進行闡述和論證。(八) 發出要約邀請1、可選擇招標、競價、拍賣等公開轉讓方式,依照不同的轉讓方式向資產治理公司發出邀請函或進行公告。2、邀請函或公告內容應包括資產金額、交易基準日、五級分類/核銷種類、資產分布、轉讓方式、交易對象資格和條件、報價日、邀請或公告日期、有效期限、聯系人和聯系方式及其他需要講明的問題。3、通過公開轉讓方式只產生1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可采取協議轉讓方式。4、發出要約邀請同時發出保密協議,要求同意邀請方簽署保密協議。(九)組織買方盡職調查1、組織同意邀請并已注冊競買的資產治理公司進行買方盡職調查。2、買方盡職調查前,應向已注冊競買的資產治理公司提供必要的資產權屬文件、檔案資料和相應電子信息數據,至少應包括不良資產重要檔案復印件或掃描文件、貸款五級分類結果或核銷材料等。3、對資產治理公司的買方盡職調查提供必要的條件,保證合理的現場盡職調查時刻。(十)方案審批發起單位不良資產批量轉讓方案須履行相應的內部審批程序。(十一)確定受讓方1、依照招標、競價、拍賣等轉讓方式,按照市場化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受讓資產治理公司。采取競價方式轉讓資產,應聽取多方意見,采取集體審議方式開展轉讓資產的評價工作,此過程可邀請外部專家參加;采取招標方式應遵守國家有關招標的法律法規;采取拍賣方式應遵守國家有關拍賣的法律法規。2、需將確定受讓方的原則提早告知已注冊競買的資產治理公司。(十二)草擬資產轉讓協議轉讓協議內容應包括:交易基準日、轉讓標的、轉讓價格、付款方式、付款時刻、收款賬戶、資產清單、資產交割日、資產交接方式、違約責任等條款,以及有關資產權利的維護、擔保權利的變更、已起訴和執行項目主體資格的變更等具體事項。(十三)簽訂資產轉讓協議并組織實施轉讓協議經雙方簽署后生效,發起單位和受讓資產治理公司依照簽署的資產轉讓協議組織實施。(十四)支付交易價款1、轉讓協議生效后,受讓資產治理公司應在協議規定時刻內將交易價款劃至我行指定賬戶。2、原則上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確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應將付款期限和次數等條件作為確定轉讓對象和價格的因素,首次支付比例不低于全部價款的30%。3、采取分期付款的,資產權證移交受讓資產治理公司前應落實有效履約保障措施,我行待收到全部價款后,方可將不良貸款相關權利義務轉讓給資產治理公司。(十五)公布債權資產轉讓公告1、發起單位和受讓資產治理公司應在約定時刻內在全國或者省級有阻礙的報紙上公布債權轉讓通知暨債務催收公告,通知債務人和相應的擔保人,公告費用由雙方承擔。2、雙方約定采取其他方式通知債務人的除外。(十六)資產檔案的整理、組卷和移交1、移交的檔案資料原則上應為原件(電子信息資料除外),其中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和產權關系的法律文件資料必須移交原件,上述法律文件遺失的情況下,移交遺失情況書面講明原件。2、所有擬移交的材料,均需留存復印件或副本,并裝訂成冊以備查使用。3、確保移交檔案資料和信息披露資料(債權利息除外)的一致性,嚴格按照轉讓協議的約定向受讓資產治理公司移交不良資產的檔案資料。(十七)過渡期資產治理1、自交易基準日至資產交割日的過渡期內,我行應接著負責轉讓資產的治理和維護,幸免出現治理真空,喪失訴訟時效等相關法律權利,由于我行緣故造成債權訴訟時效喪失所形成的損失,應由我行承擔。2、簽訂資產轉讓協議后,我行對不良資產進行處置或簽署托付處置代理協議的方案,應征得受讓資產治理公司同意。(十八)損失核銷與稅前抵扣各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對資產(已核銷的賬銷案存資產除外)轉讓成交價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進行核銷,并按照《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資產批量轉讓賬務處理方法》及時進行賬務處理,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附:批量轉讓業務流程圖五、利弊分析(一)有利方面1、實現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快速處置商業銀行通過批量轉讓能夠實現不良資產的快速處置,與以往的單筆不良資產處置相比,迅速改善商業銀行的資產結構,提高資產質量,提高經營效益。2、節約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成本商業銀行在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面臨沉重的稅費負擔。單筆處置一項不良資產,從起訴至執行結案,需要交納的稅費至少有十五項以上,這些環節的稅費占不良資產本金金額的比例可達20%,許多不良資產因可能成本收益比過低而無法處置。而采納批量轉讓,則能夠通過與政府主管部門、中介機構的集中談判與協商,實現費用價格折讓或減免,以達到降低交易費用的目的,并可實現損失的稅前抵扣,進一步提高了不良資產的回收價值。3、減少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貶損不良資產普遍具有“冰棍效應”,即不良資產價值隨著時刻的推移而不斷縮水,損失不斷加大,因此一般而言,不良資產處置越早越好。特不是關于那些長期處于經營不善、常年虧損的不良企業而言,如不及早處置必定導致其逐步消耗已有資產,而批量轉讓通過提升處置效率能夠最大限度地減少資產損失。(二)不利方面1、議價阻礙回收價值最大化依照財金(2012)6號《財政部銀監會關于印發<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治理方法>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不良資產的批量轉讓能夠本金打折,折后的損失進行核銷處理,這給銀行批量轉讓時的議價能力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假如定價過高可能無法成交;定價過低則損害了銀行的債權利益。2、存在處置損失相較于傳統處置方式,批量轉讓同意本金打折,從回收率角度來看,本金回收率一般小于100%,即存在處置損失。此外,由于批量轉讓一般為一次性將“不良資產及全部相關權利義務”全部轉讓,因此銀行對不良資產后續收益不再享有分配權,存在潛在處置損失。六、風險操縱(一)操作風險批量轉讓工作是創新形式的不良資產處置手段,因而操作風險,尤其是涉及監管規定的操作風險是必須重視的風險類型。在具體操作中,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銀監會關于印發<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治理方法>的通知》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資產批量轉讓治理方法》規定的范圍和流程進行:關于政策規定不能夠進行批量轉讓的資產,在組包時應嚴格剔除;不良資產批量轉讓要依照規定環節進行,不得擅自轉讓不良資產;要及時完成責任認定工作,并在規定的時刻內將批量轉讓工作情況報送監管機構。(二)道德風險在不良資產批量轉讓工作中應嚴防各類道德風險,杜絕與債務人串通、逃廢資產、轉移債務;抽調、隱匿原始不良資產檔案資料,編造、偽造不良資產檔案或其他數據、資料等各類違法違紀行為。第十一節資產證券化一、資產證券化簡介廣義上,資產證券化指將缺乏流淌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進而轉換成為在金融市場上能夠出售的流通的證券的過程。現時期,我國資產證券化要緊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起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化對資產的選擇比較嚴格。依照國外資產證券化的成功經驗,適合于證券化交易的信貸資產一般具備以下特征:1、能夠產生可預測的穩定現金流收入,這是最差不多條件。2、有持續一定時期的較低比例的拖欠、低違約率、低損失率的歷史記錄。3、本息的償還分攤于整個資產的存續期間。4、債務人在地理分布和人口結構上具有多樣性。5、原所有者已持有該資產一段時刻,有良好的信用記錄。6、相關擔保品具有較高的變現價值或者對債權人具有較大的效用。7、具有標準化、高質量的擔保和托收條款。二、我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實踐2012年,我行先后下發《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治理方法》、《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操作規程》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賬務處理方法》,我行資產證券化實踐即依據上述規章展開。(一)定義我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指將我行自身所擁有的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以及我行作為投資機構對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及流通的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經營活動。(二)運作模式我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差不多運作模式為:我行(發起機構)選擇本行擬證券化的信貸資產形成基礎資產池,信托給受托機構,再由受托機構作為發行人,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向投資者定向發行受益證券,以發行所得向我行支付銷售對價,同時以基礎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兌付資產支持證券本金及收益,并依照需求持有資產支持證券。(三)差不多流程我行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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