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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東漢魏晉時期州郡兵制度的演變
一、引論西漢時期的軍隊,由中央軍與地方軍兩局部組成。所謂中央軍,在漢代謂之“南軍〞與“北軍〞〔魏晉時期謂之中軍〕,即由中央政府直接控制、統轄和指揮的軍隊,其主要任務是宿衛京師,邊境有事,那么命將率之以御敵寇。所謂地方軍,那么是由地方各郡國主管、訓練、征集和屯駐的軍隊。因為西漢郡、國并設,各郡、國都有一定數量的軍隊,故又稱“郡國兵〞。當州一級成為地方行政機構并掌握軍隊時,又可稱之為“州郡兵〞。因此,不管“郡國兵〞還是“州郡兵〞,都有地方軍的性質。不過在西漢時期,由于“州〞還沒有成為一級地方機構,所以一般稱為“郡國兵〞;到東漢中期以后,由于“州〞一級機構日益成為地方行政機構,“州郡兵〞的名稱才多了起來。西漢時期這種被稱為郡國兵的地方軍,在來源、征集方式、效勞期限、調遣方法等方面都同中央軍一樣。但凡全國范圍內的成年男子都有當兵義務,每年由各郡國按年齡征集服兵役,并按照兵種的不同被稱為“材官〞〔步兵〕、“騎士〞〔騎兵〕、“輕車〞〔車兵〕及“樓船士〞〔水兵〕。平時由各郡國都尉官主持征集與訓練,謂之“都試之制〞。當他們服役于各郡國時便是郡國的常備兵,有比擬固定的數量及相應的編制系統,在郡國有“兼備盜賊〞的任務,還有輪流宿衛京師和屯戍邊境的義務,二者合計,一般人各二年,定期替代。當他們宿衛京師時,就成了中央軍;當他們戍守邊境時,就是邊防軍。一經調集到中央或邊境,原來的各郡國都無權指揮,都得聽命于統率的將領。因此,西漢時期的地方軍——郡國兵,實際上是中央軍的后備與補充,可以說是中央軍的另一種表現形式,并不具備地方軍的性質;不管中央軍與地方郡國兵,都來源于普遍性的征兵,都是有固定性服役期限的非職業性兵士,這就是西漢時期的地方軍——郡國兵的主要特征。此種郡國兵制度,到東漢時期為之一變。變化主要表如今如下幾個方面:一是郡國兵的名稱逐步為州郡兵的名稱所代替;二是來源于征兵制的兵士逐步被來源于召募和刑徒所代替;三是各郡國或州郡的“材官〞、“騎士〞、“樓船兵〞、“輕車〞等兵種名稱的消失和“都試之制〞的取消,四是州郡兵的指揮權逐步向地方轉移,最后形成了“州郡領兵〞制或“州郡典兵〞制的萌芽形態。這些變化始于東漢光武帝建武年間,完成于漢末州牧制確實立。通過東漢州郡兵制度的變化,終于聚集成了魏晉時期的真正地方軍性質的州郡兵制度,為魏晉時期的“州牧〞制及“都督〞制奠定了實行的根底,而且終于釀成了魏晉時期及以后地方權力的尾大不掉之勢和中央王權的逐步衰落。因此,研究東漢和魏晉時期“州郡兵〞的歷史演變,不僅涉及州郡領兵制度的變化開展過程,而且關系到對當時整個政治、軍事制度的理解,實為研究魏晉南北朝時期軍事制度的重要方面。二、東漢時期的州郡兵制度東漢時期的州郡兵〔或郡國兵〕,已不同于西漢的郡國兵。變化的開端肇始于東漢光武帝建武年間所采取的措施。?續漢書·百官志五?云:“中興,建武六年〔公元30年〕,省諸郡都尉,并職太守,無都試之役。〞這就是說,建武六年取消了西漢時期長期實行的以郡國都尉主持兵員征集、訓練及“都試之制〞的郡國兵制度。?后漢書?卷一下?光武帝紀?建武六年條也說:“是歲,初罷郡國都尉官。〞七年三月條云:“丁酉詔曰:今國有眾軍,并多精勇,宜且罷輕車、騎士、材官、樓船工及軍假吏,令還復民伍。〞這是在罷省了諸國都尉之后采取的進一步罷省由征兵組成的郡國兵。通過建武六年、七年的這兩項措施,西漢郡國兵制度中的來源于征兵的諸兵種名稱不存在了,諸郡國設都尉主持征兵、訓練的制度及“都試之制〞都被取消。從“并職太守〞的話來看,東漢時期的郡太守掌管了西漢時期諸郡國都尉主管兵事的職權,這就為后來的郡太守領兵準備了條件。正因為東漢光武帝建武六年、七年連續采取了上述措施,于是不少人認為自此以后無郡國兵或州郡兵。其實這是一種誤解。光武帝所罷省者僅僅是郡國都尉官及都尉主持征集、訓練兵士和都試之制等做法,并沒有罷遣郡國兵或州郡兵,也沒有廢除郡國兵或州郡兵制度。不過,這些措施確實引起了郡國兵或州郡兵制度的一系列變化。這些變化主要表現為:一是郡國兵的來源不同了,即由西漢的征兵制變成了東漢的募兵制;二是郡國兵服役年限不同了,即由西漢的有固定期限的非職業兵,變成了東漢的長期或終身服兵役的職業性兵役;三是主管者的變化,即由西漢的都尉主兵事變成東漢的郡太守主兵事。試分述于次:首先,需要弄清楚東漢光武帝采取了上述措施之后,仍然存在郡國兵或州郡兵的事實。?后漢書?卷一八?吳漢傳?云:“〔建武〕八年,從車駕上隴,遂圍隗囂于西城。帝敕漢曰:‘諸郡甲卒但坐費糧食,假設有逃亡,那么沮敗眾心,宜悉罷之。’〞假如建武六年、七年所采取的措施是罷郡國兵,那么建武八年不會發生“諸郡甲卒但坐費糧食〞之事。同傳又云:〔建武〕十八年,蜀郡守將史歆反于成都,“遣〔吳〕漢討之。漢入武都,乃發廣漢、巴、蜀三郡兵圍成都,百余日城破,誅歆等。〞假如建武六年、七年已廢除郡國兵或州郡兵,那么建武十八年時三郡又何來“郡兵〞。卷二○?王霸傳?云:“〔建武〕九年,……璽書拜〔王〕霸上谷太守,領屯兵如故,捕擊胡虜,無拘郡界。明年,……詔〔王〕霸與漁陽太守陳欣將兵為諸軍鋒。〞王霸與陳欣均為太守,皆有軍隊,時間在建武九年、十年,益知建武六年、七年并未罷去郡國兵或州郡兵。同卷?祭遵傳附弟彤傳?云:“當是時,匈奴、鮮卑及赤山烏桓連和強盛,數入塞殺略吏人。朝廷以為憂,益增緣邊兵,郡有數千人,又遣諸將分屯障塞。帝以彤為能,建武十七年,拜遼東太守。至那么勵兵馬,廣斥候。〞據此知建武十七年時緣邊諸郡不僅郡郡有兵,而且數量不少,并由太守領其事,此建武六年、七年之后緣邊諸郡仍有郡國兵或州郡兵之明證。卷二二?馬成傳?云:建武十四年之后,馬成被“拜為中山太守,上將軍印綬,領屯兵如故〞。馬成原為將軍,在罷省郡國都尉之后,被拜為中山太守。由于太守兼領兵事,故其原有將軍之印綬要上繳朝廷,直接以太守“領屯兵如故〞,益知建武六年、七年的措施只是把昔日的由郡國都尉主管的郡國兵或州郡兵改由太守兼領而已,并沒有因此而罷去。卷二四?馬援傳?說:建武二十四年,光武帝“遣〔馬〕援率中郎將馬武、耿舒、劉匡、孫永等,將十二郡募士及弛刑四萬余人征五溪〞。這是建武十四年征發十二郡的郡國兵鎮壓五溪蠻之事,可見有郡國兵的郡決非少數。光武帝建武六年、七年之后的情況如上述,光武帝以后各郡國也同樣有軍隊。?后漢書?卷二?明帝紀?永平元年〔58年〕條云:“越*[上山下雋]姑復夷叛,州郡討平之。〞州郡能自己鎮壓少數民族的對抗,無疑是使用屬于本州郡的郡國兵或州郡兵。卷三?章帝紀?云:建初元年〔76年〕十月,以“武陵郡兵討叛蠻,破降之〞。此云“武陵郡兵〞,乃章帝時武陵郡有郡兵之明證。卷四?和帝紀?云:“〔永元〕六年〔94年〕冬十一月,……武陵溇中蠻叛,郡兵討平之。〞永平十二年“夏四月,日南象林蠻夷反,郡兵討平之〞。永平十四年四月,“遣使者督荊州兵討巫蠻,破降之〞。這里一次提到“州兵〞,兩次提到“郡兵〞,足見和帝時州郡都有兵。卷五?安帝紀?云:“〔永初〕三年〔109年〕秋七月,海賊張伯路等寇略沿海九郡,遣侍御史龐雄督州郡兵討破之。〞元初三年二月,“蒼梧、榆林、合浦蠻夷反叛〞,“遣侍御史任逴督州郡兵討之〞。元初四年四月,“鮮卑寇遼西,遼西郡兵與烏桓擊破之〞。這些史實確證安帝時不僅州郡有兵,同時可見郡國兵〔或州郡兵〕隨時要受中央調遣,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地方軍。假如說上述諸有郡國兵、州郡兵的州郡多為緣邊州郡的話,下面的情況可證內地諸州郡也同樣有州郡兵。?后漢書?卷六?順帝紀?建康元年〔134年〕三月條,“南郡、江夏盜賊寇掠城邑,州郡討平之。〞同卷八月條云:“楊、徐盜賊范容、周生等寇掠城邑,遣御史中丞馮赦督州郡兵討之。〞卷七?桓帝紀?延熹三年〔160年〕九月,“太山、瑯邪賊勞丙等復叛,寇掠百姓,遣御史中丞趙某持節督州郡兵討之〞。延熹五年五月條又云:“長沙、零陵賊起,攻桂陽、蒼梧、南海、交址,遣御史中丞盛修督州郡討之,不克。〞同年七月,“烏吾羌寇漢陽、隴西、金城,諸郡兵討破之。〞卷六三?李固傳?謂永和中徒李固為太山太守,“時太山盜賊屯聚歷年,郡兵常千人,追討不能制。固到,悉罷遣歸農,但選留任戰者百余人〞。所有這些記載,或為接近內地之揚州、徐州,或為南郡、江夏、太山、長沙,而所謂“州郡討平之〞,“督州郡討之〞,除包括這些地區的州郡兵之外,還免不了調撥中原地區的州郡兵。正如黃巾起義后,卷六四?盧植傳?謂官府“發天下諸郡兵征之〞一樣。由此益知東漢時期全國諸州郡均有州郡兵,不獨邊緣諸州郡為然;而且越到后來,州之有州兵者日多,郡兵及郡國兵之名稱幾乎為州郡兵的名稱所取代。其次,建武六年、七年的措施,雖未廢除郡國兵〔或州郡兵〕制度,但引起了郡國兵制度的一系列變化。東漢郡國兵〔或州郡兵〕的兵源不再來自征兵,而是來自召募和吸引弛刑徒,從而產生了由征兵制到募兵制的轉變,也發生了由義務兵制到職業兵的巨變,還逐步萌發了太守、剌史掌握兵權和兵將之間隸屬關系的固定化,從而為州牧制的產生、都督制的出現和兵士私家化的過程準備了條件。換言之,魏晉南北朝時期兵制方面的許多變化,都淵源于東漢時期郡國兵〔或州郡兵〕制度的變化。由于光武帝罷省郡國的都尉官和廢除征發成年男子為兵的“都試之制〞,使東漢的郡國兵在來源上發生了變化。為了彌補廢除征兵制帶來的兵源短缺,光武帝于建武六年“初罷郡國都尉官〞之后,立即采取了釋放郡國囚徒以補兵源的措施。?后漢書?卷一下?光武帝紀?載:“〔建武〕七年春正月丙申,詔中都官、三輔、郡、國出系囚,非犯殊死,皆一切勿案其罪,見徒免為庶人。耐罪亡命,吏以文除之。〞這里雖然還未點明以弛刑徒充兵士之事,但不久就連續出現了這種事實:如建武十二年,“遣驃騎大將軍杜茂將眾郡施〔通弛〕刑屯北邊,筑亭候,修烽燧〞。這里的“眾郡施刑〞,顯然就是各郡國所出系囚。建武二十六年,光武帝“遣謁者分將施刑補理城郭〞,其補理城郭的范圍,普及云中、五原、朔方、北地、定襄、雁門、上谷及代八郡,由此益知緣邊諸郡大抵都以弛刑徒充兵。因此,光武帝建武七年的做法,是把始于西漢時期的以弛刑徒充兵的個別現象普遍化和制度化。以后諸帝多遵循這一做法,以致以弛刑徒充兵者日多。如卷二?明帝紀?曰:永平八年〔65年〕十月,“詔三公募郡國中都官死罪系囚,減罪一等,勿笞,詣度遼將軍營,屯朔方、五原之邊縣,妻子自隨,便占籍邊縣;父母同產欲相代者,恣聽之。〞弛刑的范圍,光武帝還限“非犯殊死〞者,到明帝時又放寬到“死罪系囚〞者,而且增加了“妻子自隨〞、“占籍邊縣〞等方法,以鼓勵弛刑徒應募為兵戍邊。永平九年三月,明帝重復宣布永平八年之詔,并對應募者增加了“賜錢〞與“復其口算〞的優待。卷四?和帝紀?曰:永元元年〔89年〕十月,“令郡國弛刑輸作軍營。其徙出塞外者,刑雖未竟,皆免歸田里〞。卷五?安帝紀?曰:元初二年〔151年〕十月,“詔郡國中都官系囚減死一等,勿笞,詣馮翊、扶風屯,妻子自隨,占著所在〞。卷六?順帝紀?曰:永建五年〔130年〕四月,“詔郡國中都官死罪系囚皆減罪一等,詣北地、上郡、安定戍〞。上述這一系列募取全國諸郡國中都官弛刑徒或補度遼軍營、或詣邊郡屯戍、或占籍邊郡,都是以弛刑徒充邊郡兵士之舉,可見弛刑徒成為東漢郡國兵的一個重要來源。郡國兵〔或州郡兵〕的另一個重要來源就是召募。?后漢書?卷一八?吳漢傳?云:“〔建武〕十一年,率征南大將軍岑彭等伐公孫述……將南陽兵及弛刑、募士三萬人溯江而上。〞卷二四?馬援傳?云:〔建武〕二十四年,光武帝“遣〔馬〕援率中郎將馬武、耿舒、劉匡、孫永等,將十二郡募士及弛刑四萬余人征五溪〞。在這里,弛刑與募士是被區分為二的,故“募士〞非弛刑徒,可見在民間召募當兵者也是郡國兵的重要來源。光武帝既開募士之例,以后諸帝也照樣行之。如?后漢書?卷二?明帝紀?載,永平元年〔58年〕“秋七月,捕虜將軍馬武等與燒當羌戰,大破之。募士卒戍隴右,賜錢人三萬〞。至桓帝延熹年間,州郡兵之來源于召募者更多了。卷三八?杜尚傳?云:“延熹五年,長沙、零陵賊各七八千人,自稱將軍,入桂陽、蒼梧、南海、交址,交址及蒼梧太守望風逃奔,二郡皆沒。遣御史中丞盛修募兵討之,不能克。〞桓帝乃用度尚為荊州刺史,尚“廣募雜種諸蠻夷,明設購賞,進擊,大破之,降者萬余人〞。益見當時的州郡兵根本上已經募兵化。卷五六?陳球傳?謂陳球為零陵太守時,有“州兵朱蓋等反〞,陳球“募士卒,與度尚共破斬朱蓋〞等。可見州郡兵確實多來源于召募。隨著募兵比重的不斷增加,在緣邊諸郡及中原要害地區設置固定“營兵〞的制度應運而生。?文獻通考?卷一五○?兵考二?曾對此加以概括說:“光武以幽、冀、并州兵定天下,始于黎陽立營,領兵騎,常千人,以謁者監之,號黎陽兵。〞其后在扶風又有“雍營〞之設。“明帝以后,又歲募郡國中都官死罪系囚出戍,聽從妻子自占邊縣以為常……于是北胡有變,那么置度遼營〔明帝時〕;南蠻有叛,那么置象林兵〔和帝時〕;羌犯王輔,那么置長安、雍二尉〔安帝時〕;鮮卑寇居庸,那么置漁陽營〔安帝時〕;其后盜作,緣海稍稍增兵〔順帝時〕;而魏郡、趙國、常山、中山六百一十六塢,河內通谷沖要三十三塢,扶風、漢陽、隴道三百塢,置屯多矣。〞隨著營兵的設置與增多,不僅邊境的番戍制被取消了,內地的防衛也多以營兵為之。如?后漢書?卷六?順帝紀?載,永建元年〔126年〕十月,因鮮卑犯邊,順帝“遣黎陽營兵出屯中山北界〞。隨之而來的當兵者的固定服役年限也改變了,變成終身制職業兵。兵士一旦職業化,那么兵士與將領之間的統屬關系也固定化了。隨著兵將之間統屬關系的固定化,必然使兵將之間的隸屬關系演化為人身依附體關系,于是為各級將領和地方長官豢養家兵、私兵開拓了廣闊天地。如遇社會動亂,這些人就可搖身一變而成為擁兵自重的割據者。東漢末年出現的群雄割據場面,正是在郡國兵〔或州郡兵〕的募兵化、太守主管兵事、兵將之間關系的結實化以及家兵、私兵制的產生等因素的根底上形成的。這種場面一經形成,又促進了兵士身份世襲化,從而有了世兵制的產生;也促進了刺史太守領兵的制度化,于是有“州郡典兵〞〔或“州郡領兵〞〕制度、州牧制及都督制的相繼實行與固化,從而給魏晉南北朝的兵制帶來了一系列變化。因此,就整個東漢而言,郡國兵和州郡兵還是中央軍的另一種表現形式,不能算是真正的地方軍隊,但同時又是“州郡領兵〞制的醞釀期或準備期。轉貼于論文聯盟.ll.
三、曹操始創“州郡領兵〞之制如上所述,東漢時期雖有郡國兵〔或州郡兵〕,且由剌史及太守掌管,但州剌史與郡太守都無加軍號之制,也無將軍兼地方官的做法,故東漢的郡國兵〔或州郡兵〕制度,不能稱之為“州郡領兵〞制〔或“州郡典兵〞制〕,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地方軍。真正的地方軍——州郡領兵制下的州郡兵是在曹操擅權的漢獻帝建安年間產生的。我們可以從?三國志?卷一五?魏書·司馬朗傳?看出這個訊息:“朗以為天下土崩之勢,自秦滅五等之制,而郡國無搜狩習戰之備故也。今雖五等未可復行,可令州郡并置兵,外備四夷,內威不軌,于策為長。又以為宜復井田。往者以民各有累世之業,難中奪之,是以致今。今承大亂之后,民人分散,土業無主,皆為公田,宜及此時復之。議雖未行,然州郡領兵,朗本意也。〞曹操建安元年〔196年〕十月為司空,建安十三年六月為丞相。司馬朗曾為司空曹操掾屬,后又為其主簿,那么其發表上述意見不能早于建安十三年;他死于建安二十二年,那么他建議的時間下限不能晚于此年。觀司馬朗的建議,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恢復井田之制,二是實行“州郡并置兵〞的制度,即“州郡領兵制〞。從他所說“自秦滅五等之制,而郡國無搜狩習戰之備〞的話來看,說明東漢時期的郡國兵〔或州郡兵〕不能稱之為“州郡并置兵〞,故不是“州郡領兵制〞;再從“議雖未施行〞的話來看,稽之上下文意,應是指恢復井田之制的建議未被采納;“然州郡領兵,朗本意也〞,似乎是說司馬朗的主要意圖在于實行“州郡領兵〞制,從而暗示出這一建議實行了。假如東漢的郡國兵制〔或州郡兵制〕就是“州郡并置兵〞的州郡領兵制,那么此前早已有之,何需司馬朗建議實行此制呢?司馬朗既有這樣的建議,可見東漢時期的郡國兵〔或州郡兵〕制度,不是州郡領兵制。然那么“州郡并置兵〞的州郡領兵制終究始于何時呢?要弄清這個問題,需要從理清郡國兵〔或州郡兵〕同州郡領兵制的區別入手。根據?三國志?卷一六?魏書·杜畿傳附子恕傳?及?續漢書·百官志五?刺史條劉昭注引晉武帝詔〔詳見后文〕,可知州刺史、郡太守加軍號和以將軍兼領州剌史、郡太守等做法,是州郡領兵制的主要標志。既然如此,那么何時出現刺史、太守加軍號及以將軍兼領刺史、太守之事,就意味著州郡領兵制的開場出現。然而,在這個問題上,古人及今人往往把它同都督制聯絡在一起,以為都督制的形成就是州郡領兵制的形成。實際上,應當是先有州郡領兵制的出現,然后在此根底上才逐步形成都督制。因此,?宋書?卷三九?百官志?所云:“魏文帝黃初二年〔221年〕,始置都督諸州軍事,或領刺史〞,并不是州郡兵制之始。唯有元人馬端臨在?文獻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中,對這一點略有發覺。他說:“黃初中,復令州郡典兵。州置都督,尋加四征、四鎮將軍之號,又置大將軍都督中外兵之柄,世在司馬氏而魏祚移矣。〞細察詞意,他把?宋志?所云“黃初二年始置都督諸州軍事或領刺史〞一事,既看成是州郡領兵制的標志,又不成認此事始于魏文帝,魏文帝黃初中的做法,只是“復令州郡典兵〞而已。以此言之,那么“州郡典兵〞之制的始行必在此前。他所謂“州郡典兵〞,即司馬朗所說的“州郡領兵〞。那么,曹操有沒有實行“州郡領兵〞制的跡象呢?事實證明確有其事。在漢末軍閥權力各據一方的形勢下,原來東漢時期長期存在的不屬于州刺史與郡太守統領的州郡兵,逐步變成了由刺史統領的軍隊,加上地方豪強利用召募宗族賓客以為部曲而組成的私家軍隊,于是形成了大大小小的割據權力所擁有的軍隊。如曹操滅袁紹以后,梁習“領并州刺史〞時,由于“承高干荒亂之余〞,并州境內“兵家擁眾,作為寇害〞,可見當時的并州境內州郡兵數量不少,但多數被私家所控制,有州郡兵之名而無州郡兵之實。不僅并州如此,關中地區也不例外。當時的關中“諸將多引〔流民〕為部曲〞,使“家兵遂強〞。揚州地區也同樣如此,輕俠狡桀〞的鄭寶、張多、許乾等人也“各擁部曲〞[①a]。這一切,都是在曹操逐步消滅了一些大的割據權力以后出現的情況,說明此時的州郡兵多被分割于各地的將軍之手,州刺史與郡太守無權統帥他們。為了使這些分割于諸將之手的地方軍隊直接掌握于州刺史與郡太守之手,間承受中央的節制,曹操便在消滅群雄的過程中逐步實行了給刺史、太守加軍號或以將軍領刺史、太守之職的制度。最早此制只在曹操的親屬中進展。如?三國志?卷九?魏書·夏侯惇傳?所載夏侯惇以將軍兼領郡太守、又以郡太守加軍號以及最后都督諸軍的經過,就反映出曹操早在建安之前及建安初年,就開場了把州郡兵置于郡太守統治之下的過程,可見“州郡領兵〞制的萌芽此時已出現了。曹操以其親屬將領兼領地方官的做法,并非限于夏侯惇。同卷?夏侯淵傳?云:“太祖起兵,以別部司馬、騎都尉從,遷陳留、潁川太守。〞由此可見,夏侯淵也是以將領兼領郡太守。同卷?曹仁傳?云:“太祖平黃巾,迎天子都許,仁數有功,拜廣陽太守……復以仁行征南將軍,假節,屯樊,鎮荊州。……及即王位,拜仁車騎將軍,都督荊、揚、益州諸軍事。〞曹仁以將軍拜太守,也帶有以將軍兼領地方軍的性質,且逐步開展為都督制。同卷?曹休傳?亦云:“太祖拔漢中,……拜休中領軍。文帝即王位,為領軍將軍,……夏侯惇薨,以休為鎮南將軍,假節都督諸軍事,……遷征東將軍,領揚州刺史,……帝征孫權,以休為征東大將軍,假黃鉞,督張遼等及諸州郡二十余軍……拜揚州牧。〞這是曹休以將軍兼領州刺史、州牧及都督諸軍事的經過。“中領軍〞所統本部為“中軍〞即中央軍隊;州郡領兵制出現后,在此根底上形成的都督制,其所統不僅有中軍,而且及于諸州郡兵,曹休曾都督“諸州郡二十余軍〞便是明證。同卷?曹真傳?還說:“文帝即王位,以真為鎮西將軍,假節都督雍、涼州諸軍事。……黃初三年,以真為上軍大將軍,都督中外諸軍事,假節鉞。〞這說明在州郡領兵制的根底上實行的都督制,到黃初年間已經制度化了。這種開場只限于曹操宗族成員以將軍兼領地方官的做法,后來逐步及于非曹氏宗族將領。?三國志?卷一八?魏書·呂虔傳?所載曹操以呂虔“將家兵守湖陸〞,后“領泰山太守〞,最后督青州諸郡兵,并加騎都尉領泰山太守等事,均發生于建安十三年以前,因為他任泰山太守十數年后文帝才即王位。由此可見,開場只限于曹操宗親將領可領地方官的做法,在建安十三年之前已擴大到了非宗親將領。同卷?臧霸傳?也說:“黃巾起,霸從陶謙擊破之,拜騎都尉。遂收兵于徐州,與孫觀、吳敦、尹禮等并聚眾,霸為帥,屯于開陽。太祖之討呂布也,霸等將兵助布。既禽布,霸自匿。太祖募索得霸,見而悅之,使霸招吳敦、尹禮、孫觀、觀兄康等皆詣太祖。太祖以霸為瑯邪相,敦利城,禮東莞、觀北海、康城陽太守,割青、徐二州,委之于霸。……〔后以軍功〕加威虜將軍,假節。……文帝即王位,遷鎮東將軍……都督青州諸軍事。〞這里所說的青、徐豪霸集團人物均以將領而兼領太守,且均發生于建安十三年之前,可見在建安十三年司馬朗向曹操建議實行“州郡領兵〞之制時,此制已在一些地方推行。臧霸作為領兵刺史以后,又于建安二十五年曹丕即位之時“遷鎮東將軍〞,“都督青州諸軍事〞,結合?臧霸傳?注引?魏略?所載臧霸所率徐州兵以太祖崩而“鳴鼓擅去〞一事考察,可知曹丕此舉在于安撫臧霸,但從都督諸軍事之職已及于非曹氏宗親這一點著眼,更見此制之制度化是在州郡領兵制的根底上產生的。如上所述,曹操在建安年間已在曹氏與夏侯氏宗親中實行了以將軍兼領地方官或地方官加軍號領兵的制度,而且逐步開展成為都督制。故司馬朗于建安十三年之后所提出的“州郡領兵〞之制的建議,只是將其制度化而已。因此,州郡領兵之制始創于曹魏時期,與此同時也逐步形成了都督制。然而,?宋書?卷三九?百官志?謂“魏文帝黃初二年,始置都督諸軍事,或領刺史〞,把都督制與“州郡領兵制〞合于一體,并謂此制始于黃初二年,顯然有些失之過晚。故馬端臨撰?文獻通考?時,謂“黃初中,復令州郡領兵,州置都督〞,把?宋志?所說“始置〞改為“復〞行,倒接近于事實。轉貼于論文聯盟.ll.
四、魏文帝、明帝時州郡領兵制的全面推行在曹操實行州郡領兵制之后,許多州郡都有了以將領兼地方官、或以地方官加軍號領兵制下的州郡兵。到了建安末年及文帝、明帝時期,全國十二州,荊、揚、青、徐、幽、并、雍、涼八州的地方官都已領兵,只有兗、豫、司、冀四州之地,不像緣邊諸郡兵事那么多,然而也不免有州郡領兵之煩。如?三國志?卷二三?魏書·裴潛傳?載,“潛出為沛國相,遷兗州刺史。太祖次摩陂,嘆其軍陳整齊,特加恩賜。文帝踐祚,入為散騎常侍〞。據?三國志·魏書·武帝紀?,曹操因征關羽而至摩陂,時在建安二十四年〔219年〕。裴潛既不是都督,又無軍號,可是他也要領兵,故有“軍陳整齊〞之說,可見未加軍號的內州刺史也得典兵,有軍號者自然更不會例外。卷二八?魏書·王凌傳?謂文帝踐祚,王凌拜散騎常侍,為兗州刺史,與張遼等至廣陵討孫權。后“徙為揚、豫州刺史〞,正始中,“〔王〕凌外甥令狐愚以才能為兗州刺史,屯平阿。舅甥并典兵,專淮南之重。〞王凌雖有軍號,其甥令狐愚卻無軍號,僅為刺史而已,卻也在典兵,益見內州無軍號刺史也在典兵之列。卷一五?魏書·賈逵傳?載,“賈逵為豫州刺史,……州南與吳接,逵明斥候,繕甲兵,為守戰之備,賊不敢犯。外修軍旅,內治民事,……黃初中,與諸將并征吳,……加建威將軍。〞賈逵始為豫州刺史,并無軍號,卻有典兵之任,后因出征而加軍號,才成為加軍號的典兵刺史。同樣的例證還可以舉出不少。可見建安末年和文帝時,連內州郡未加軍號的地方官也不乏典兵者,自然更不管沿邊州郡及有軍號之刺史、太守了。這樣一來,刺史、太守既有民事,又有軍務,自然會有所偏廢,影響州郡內部社會經濟的開展。所以到明帝太和年間〔227—233年〕,杜恕正式上疏,力主實行軍民分治之制,意即取消州郡領兵之制。?三國志?卷一六?魏書·杜畿傳附子恕傳?云:恕以為“古之刺史,奉宣六條,以清靜為名,威風著稱,今可勿令領兵,以專民事。〞俄而鎮北將軍呂昭又領冀州,乃上疏曰:“……今荊、揚、青、徐、幽、并、雍、涼緣邊諸州皆有兵矣,其所恃內充府庫外制四夷者,惟兗、豫、司、冀而已。臣前以州郡典兵,那么專心軍功,不勤民事,宜別置將守,以盡治理之務。而陛下復以冀州寵秩呂昭。冀州戶最多,田多墾辟,又有桑棗之饒,國家征求之府,誠不當復任以兵事也。假設以北方須鎮守,自可專置大將以鎮安之。計所置吏士之賞,與兼官無異……夫天下猶人之體,腹心充實,四支雖病,終無大患;今兗、豫、司、冀亦天下之心腹也。是以愚臣慺慺,實愿四州之牧守,獨修務本之業,以堪四支之重。然孤論難持,犯欲難成,眾怨難積,難似難分,故累載不為明主所察。凡言此者,類皆疏賤;疏賤之言,實未易聽。假設使善策必出于親貴,親貴固不犯四難以求忠愛,此古今之所常患也。觀杜恕此疏,知其反對“州郡典兵〞〔即州郡領兵〕非常堅決,而且建議過不止一次;從其“四難〞之說來看,明帝沒有采納他的建議。他反對“州郡典兵〞的主要理由是刺史、太守一旦典兵,“那么專心軍功,不勤民事〞,非務本之道。特別是國家府庫賴以支撐的兗、豫、司、冀四州的刺史、太守不宜典兵。假如要加強這些地區的軍事力量,可以“專置大將以鎮安之〞,或曰“宜別置將守,以盡治理之務〞。因此,他反對“州郡典兵〞的原那么是:地方必須實行軍民分治的制度。從杜恕的奏疏中,可以理解到曹操統治時期已經有八個州的廣闊地區實行了州郡領兵之制,只有兗、豫、司、冀四州未實行這一制度。實那么如前所述,即使是兗、豫、司、冀四州也有雖未加軍號的刺史,卻仍然“典兵〞的事實。可見曹操、文帝時期的“州郡典兵〞之制幾乎已實行于全國各個州郡。到了明帝時期,又以鎮北將軍呂昭領冀州刺史,這等于是州郡領兵制的全面推行。事實證明確是如此。如滿寵,“文帝即王位,遷揚武將軍。……明帝即位,進封昌易侯。太和二年〔228年〕,領豫州刺史〞。這是以將軍兼領州刺史,可見過去未正式實行州刺史典兵的豫州,明帝時也實行此制了。如王昶,“正始中,轉在徐州,……遷征南將軍,假節都督荊、冀諸軍事〞。前引王凌其人,“文帝踐祚,拜散騎常侍,出為兗州刺史,與張遼等至廣陵討孫權……加建武將軍,轉在青州。……是時,凌外甥令狐愚以才能為兗州刺史,屯平阿,舅甥并典兵,專淮南之重。〞毋丘儉,正始中,“遷左將軍,假節監豫州諸軍事,領豫州刺史,轉為鎮南將軍〞[①b]。由此可見,曹操時期州郡典兵還沒有制度化的兗、豫、司、冀四州,在明帝太和年間以鎮北將軍呂昭為冀州刺史的同時或以后,滿寵、王昶、王凌、令狐愚、毋丘儉等人先后以將軍兼領豫州、兗州刺史,可見除司州之外,全部實行了州郡領兵制度。五、晉太康年間廢除州郡領兵制的措施及其失敗杜恕反對州郡典兵〔即州郡領兵制〕制,主張軍民分治的意見并未施行,但是到了晉武帝太康年間,這種實行了幾十年的州郡領兵制度卻被廢除了。?續漢書·百官志五?刺史條劉昭補注論周秦兩漢以來地方割據權力開展的狀況時曰:“故〔劉〕焉牧益土,造帝服于岷、峨;袁紹取冀,下制書于燕、朔;劉表荊南,郊天祀地;魏祖據兗,遂構皇業:漢之殄滅,禍源乎此。及臻后代,任寄彌廣,委之邦宰之命,授之斧鉞之重,假之都督之威,開之征討之略。晉太康之初,武帝亦疑其然,乃詔曰:‘上古及中代,或罷州牧,或置刺史,置監御史,皆總綱紀,而不賦政,治民之事,任之諸侯、郡守。昔漢末四海分崩,固以吳、蜀自擅,自是刺史內親民事,外領兵馬,此一時之宜爾。今賴宗廟之靈,士大夫之力,江表平定,天下合之為一,當韜戢干戈,與天下休息。諸州無事者罷其兵,刺史分職,皆如漢氏故事,出頒詔條,入奏事京城。二千石專治民之重,監司清峻于上,此經久之體也。其便省州牧。’晉武帝又見其弊矣,雖有其言,不卒其事,后嗣纘繼,牧鎮愈重,據地分爭,竟覆天下。〞據劉昭的議論,他把州牧領兵之制視為造成漢末及東晉時期分裂割據權力尾大不掉的根據。但州牧制始于漢末,其核心是州郡領兵制,然后開展為都督制,以致造成尾大不掉的狀況。所以,州牧制、州郡領兵制與都督制,幾者有親密聯絡。因此,只要罷省了州牧制,就等于否認了州郡領兵制,地方割據權力就可以得到抑制。晉武帝正是抓住了這個關鍵,所以在詔書中明確提出了“其便省州牧〞的主張。其主要做法是:“刺史分職,皆如漢氏故事,出頒詔條,入奏事京城。二千石專治民之重。〞這就是說:刺史要像西漢初置時那樣只司監察地方之職,“總綱紀而不賦政。治民之事,任之諸侯、郡守〞。這等于說刺史既不領兵,又不治民。這樣,刺史、太守自然不加軍號,也不以將軍兼領,于是州郡領兵之制就取消了。這顯然較曹魏明帝時杜恕的只反對“州郡典兵〞和主張軍民分治更為有利于杜絕地方割據權力的開展。因此,武帝這一措施,可視為他廢除實行了幾十年的州郡領兵制的號令。故?晉書?卷四三?山濤傳?謂武帝這一措施為“州郡悉去兵〞的舉動。但是,在劉昭看來,晉武帝對州牧制的弊病的認識,“雖有其言,不卒其事〞,加上他的繼任者并未實行他的主張,以致“牧鎮愈重,據地分爭〞,形成了尾大不掉的形勢,最終“竟覆天下〞。晉武帝于平吳之后所下“省州牧〞詔的執行情況怎樣呢??北堂書鈔?卷七二?設官·刺史?條引注?晉書?云:“太康三年〔282年〕,罷刺史將軍官。刺史依漢制,三年一入奏事。〞?晉書?卷三?武帝紀?太康三年七月條,有罷平州、寧州“刺史三年一入奏事〞語。唐長孺教授認為這兩條記載,同?續漢書·百官志五?所說的“太康之初〞的“省州牧〞詔是一回事[①c],此說甚是。據此,知?省州牧詔?實公布于太康三年。但是,這一年,晉武帝并沒有改變交州、廣州等地區的州牧制,更沒有廢除給刺史加軍號領兵的制度。例如在孫吳政權時“為使持節、都督交州諸軍事、前將軍、交州牧〞的陶璜,于太康元年吳亡之后投降了西晉,晉武帝給予他“詔復其本職,封宛陵侯,改為冠軍將軍〞的優待。這意味著陶璜在太康年間仍然為使持節、都督交州諸軍事和交州牧,只是前將軍為冠軍將軍所取代。當太康三年或以后,晉武帝“普減州郡兵〞時,陶璜懇求交州之兵“未宜損約〞,結果武帝“從之〞,可見交州之兵也絲毫未動。直到陶璜死后,其職以吾彥代之,于是“以彥為南中都督、交州刺史〞。由此可見,在太康年間晉武帝實行“罷州郡兵〞制度的措施時,交州地區仍然實行以都督兼任州刺史的制度,甚至連州牧制也未改變。又如在孫吳時“為使持節、都督廣州軍事、鎮南將軍、廣州牧〞的滕修,吳亡后,晉武帝“詔以修為安南將軍、廣州牧、持節、都督如故〞,直到“太康九年卒〞時,上述官職無變化[②c]。可見在太康年間實行“罷州郡兵〞的改革措施過程中,廣州地區的州牧制、以將軍兼領州刺史和給州刺史加軍號等制度一點也未改變。由此可見,晉武帝的改革措施在各地區之間是很不平衡的,有些地區根本未推行這一改革措施。不僅交州、廣州如此,涼州、益州、梁州似乎也有類似情況。如?華陽國志?卷八?大同志?有“〔太康〕三年,更以益、梁州為輕州〞的記載,這二州的“刺史乘傳奏事〞而已,不加軍號,不領兵。同卷又云:“元康六年〔292年〕,復以梁、益州為重州,遷益州剌史栗凱為梁州,加材官將軍;揚烈將軍趙廞為益州刺史,加折沖將軍。〞梁、益二州升格為重州以后,就變成了其刺史加軍號、領兵。這雖然是惠帝元康六年的情況,但輕、重州的區分始于晉武帝太康三年,可見晉武帝太康三年就有重州之刺史加軍號、領兵的做法,這豈不是等于對“重州〞幾乎沒有實行“罷州郡兵〞的改革措施嗎?至于涼州,據?全晉文?卷一四六?晉護羌校尉彭祈碑?云:“有詔以軍州始分,河右未清,豺狼肆虐,授君節蓋,除護羌校尉,統攝涼口〔州〕。〞此云“有詔以軍州始分〞,即?南齊書?卷一六?百官志?所云:“晉太康中,都督知軍事,刺史治民,各用人〞的都督、刺史并設,不相領的制度。但碑文接著說:“河右未清,豺狼肆虐,授君〔指彭祈〕節蓋,除護羌校尉〞,似乎是說彭祈為涼州刺史,因為這時“軍州始分〞,他不兼護羌校尉,但是由于涼州情況特殊,才命其兼領護羌校尉。果如此,那么太康三年以后和十年以前的涼州仍然實行以刺史加軍號、領兵的舊制,并未改革。另外,還有幽州地區,武帝太康三年之后似乎也未改變原有制度。如?晉書?卷三六?張華傳?,謂張華“為持節、都督幽州諸軍事、領護烏桓校尉、安北將軍〞,據卷三?武帝紀?,時在武帝太康三年正月。又同書卷四二?唐彬傳?謂“北虜侵掠北平,以彬為使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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