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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5/15環保部關于印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治理規定》通知環發〔2009〕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愛護廳(局):

為統一全國環保標志標準,實現環保標志規范化治理,規范和加強機動車尾氣排放的監督治理,我部組織制定了《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治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附件: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治理規定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治理規定

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進展改革委等部門促進擴大內需鼓舞汽車家電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9〕44號)等有關規定,規范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治理,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機動車。

三、對按照國家有關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經定期檢驗合格的機動車,核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四、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及其副本的式樣和規格,由環境愛護部規定(見附一),并統一監制。

五、省級環境愛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負責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機構的托付,并組織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核發和治理工作。

六、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按照國家新生產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分時期實施步驟,分為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和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七、裝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達到國I及以上標準的、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達到國III及以上標準的,核發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達到國III及以上標準的,核發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未達到上述標準的機動車,核發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八、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有效期:

(一)5年以內的營運載客汽車,有效期為1年;超過5年的,有效期為6個月;

(二)10年以內的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有效期為1年;超過

10年的,有效期為6個月;

(三)6年以內的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有效期為2年;超過6年的,有效期為1年;超過15年的,有效期為6個月;

(四)摩托車、輕便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有效期為1年。

九、新購置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核發程序:

(一)新購置機動車注冊登記前,機動車所有者應當在擬注冊登記地申請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二)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核發人員應當依據環保達標車型查詢系統的查詢結果,憑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以及機動車購置發票,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十、在用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首次核發程序:

(一)在用機動車所有者應當在機動車登記地,申請首次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二)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核發人員應當依據環保達標車型查詢系統的查詢結果,憑有效期內的檢驗合格證明、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三)在用機動車首次核發的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其有效期至下次環保定期檢驗日期止。

(四)環保達標車型查詢系統中無法查詢到的車型,按照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判定方法(見附二)處理。

十一、在用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換發程序:

(一)機動車所有者應當在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有效期期滿前3個月內,到機動車登記地環境愛護行政主管部門托付的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機構進行環保定期檢驗。

(二)經檢驗合格的機動車,憑有效的環保定期檢驗報告和機動車行駛證,在機動車登記地換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十二、在用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補發程序:

有效期內的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損壞或者遺失的,機動車所有者需憑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在機動車登記地辦理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補發手續。

十三、環境愛護部統一規劃建設全國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治理信息系統,建立國家、省、地級市三級信息治理制度。

各級環境愛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相應的環保檢驗合格標志信息治理系統,實現環保檢驗合格標志信息的逐級上報,環保檢驗合格標志須按規定內容(見附三)報送。

十四、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治理信息系統須具備聯網更新、聯機打印環保檢驗合格標志背面及副本信息、自動存儲核發記錄、保證不被人工非法修改以及信息上傳等功能。

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治理信息系統按編號規則(見附四),對環保檢驗合格標志進行自動編號。編號須印制在環保檢驗合格標志背面及副本。

十五、各地可視情況逐步開展摩托車、輕便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的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核發和治理工作。

十六、民族自治地點在環保檢驗合格標志中,可同時采納漢字和少數民族文字。

十七、差不多實施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治理的都市或者地區,應當在原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有效期期滿時,按照本規定換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十八、已實施環保檢驗合格標志電子信息化治理的地區,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及副本的式樣和規格應當符合本規定要求。

十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治理工作,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本規定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附一:

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式樣和規格

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正面式樣:

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注: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正面年份為下次環保定期檢驗的年份,被打孔的月份為下次環保定期檢驗的月份。

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反面式樣:環保檢驗合格標志規格:尺寸:85mm×85mm;文字字體:中文是“大宋”,阿拉伯數字是“ArialBlack”;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顏色:白色文字C:0M:0Y:0K:0,綠色背景C:90Y:80;黃環保檢驗合格標志顏色:白色文字C:0M:0Y:0K:0,黃色背景M:55Y:100。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副本式樣:

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副本正面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副本背面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副本規格:

尺寸:88mm×60mm;正面“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副本”字體:黑體12pt;正面內容字體:宋體7.5pt;背面注字體:黑體12pt;背面內容字體:宋體7.5pt。

附二:

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判定方法

關于環保達標車型查詢系統無法查詢到的車型,按照機動車注冊登記時刻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關于按照機動車注冊登記時刻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有異議的,可采納技術鑒不方式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一、按機動車注冊登記時刻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規定如下: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機動車核發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1、2000年7月1日之后注冊登記的第一類點燃式發動機輕型汽車;

2、2001年10月1日之后注冊登記的第二類點燃式發動機輕型汽車;

3、2003年7月1日之后注冊登記的點燃式發動機重型汽車。

(二)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機動車,核發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二、采納技術鑒不方式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規定如下:

裝用電噴發動機、三元催化凈化裝置和氧傳感器的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核發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裝用電控噴油裝置的壓燃式發動機汽車,核發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附三:

環保檢驗合格標志信息報送內容標志編號

車牌號碼

標志類不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車輛型號

排放標準國0/國Ⅰ/國Ⅱ/國Ⅲ/國Ⅳ/國Ⅴ使用性質營運/非營運車輛登記日期

燃料類型汽油/柴油/LPG/CNG/雙燃料/其他標志核發日期

標志有效期至

附四:

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編號規則

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編號臨時采納數字編號,考慮到后續應當用的擴展,有條件地區可采納條形碼打印,便于直接掃描讀取機動車信息。數字編號規則為“地區代碼+

年份+核發機構編號+工位編號+順序編號”。實例如下:地區代碼年份核發機構編號工位編號順序編號1100090101000001

一、地區代碼:參考國家標準GB/T2260-1999全國縣及縣以上行政區劃分代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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