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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青海省氣象局

行政許可項目程序及流程圖(1)青海省遷移氣象臺站行政許可流程圖(省級)(2)外國組織、個人在青海省進行氣象活動行政許可流程圖(省級)(3)青海省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影響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流程圖(省級)(4)青海省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資質審核流程圖(省級)(5)青海省防雷檢測資質認證流程圖(省級)(6)青海省乙、丙級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認定流程圖(省級)(7)青海省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流程圖(州(地、市)級和縣級)(8)青海省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流程圖(州(地、市)級和縣級)(9)青海省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單位資質認定流程圖(州(地、市)級)(10)青海省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行政許可流程圖(州(地、市)級和縣級)(11)西寧市(四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流程圖(12)西寧市(四區)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流程圖1、確因實施城市規劃或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需遷移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高空氣象探測站、天氣雷達站、大氣本底站等國家布點的氣象臺站的,建設單位需提前兩年向所在州(地、市)氣象局提出申請。其它氣象臺站,應當提前一年向所在州(地、市)氣象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①申請報告(正式文件);②新、舊站址勘察報告書,包括觀測資料影響報告、環境破壞程度和過程報告、政府對新址氣象觀測環境保護的承諾,新的站址四圍16個方位的照片等;③當地政府部門城鎮規劃圖;④其它材料。2、州(地、市)氣象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需要補正材料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3、州(地、市)氣象局根據《行政許可法》第32條的規定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書面憑證。4、予以受理的,州(地、市)氣象局應當在2個月內完成新、舊站址勘察,并將勘察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勘察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站址勘察評價意見,以正式文件將所有申請材料報省氣象局(所有文字、圖表形成電子版,需掃描的文字、圖表必須是原件)。不予受理的,州(地、市)氣象局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5、省氣象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在1個月內完成新、舊站址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見。核查所需時間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6、遷移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高空氣象探測站、天氣雷達站、大氣本底站等國家布點的氣象臺站的,省氣象局在15個工作日內審查同意后報中國氣象局審批。審查不同意的,省氣象局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7、遷移除中國氣象局審批以外的氣象臺站的,省氣象局在15個工作日內(不包括勘察及現場核查時間)做出行政許可決定。8、中國氣象局或者省氣象局準予行政許可的,自接到中國氣象局的決定或者省氣象局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省氣象局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和地方政府相關單位,州(地、市)氣象局依據許可的內容和要求,監督申請單位做好項目建設的實施工作。中國氣象局或者省氣象局不予行政許可的,省氣象局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省氣象局咨詢電話:0971-61841370971-6105655需要補正材料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不予受理|的,州(地、市)氣象局書面告知需要補正材料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不予受理|的,州(地、市)氣象局書面告知申請單位,說明理由。|州(地、市)氣象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州(地、市)氣象局根據《行政許可法》第32條的規定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單位出具書面憑證。予以受理的,州(地、市)氣象局應當在2個月內完成新、舊站址勘察,并將勘察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勘察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站址勘察評價意見,以正式文件將所有申請材料報省氣象局(所有文字、圖表形成電子版,需掃描的文字、圖表必須是原件)。省氣象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在1個月內完成新、舊站址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見。核查所需時間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V V遷移除中國氣象局審批以外的氣象臺站的,省氣象局在15個工作日內(不包括勘察及核查時間)做出行政許可決定。遷移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高空氣象探測站、天氣雷達站、大氣本底站等國家布點的氣象臺站的,省氣象局在15個工作日內審查同意后報中國氣象局審批。->審查不同意的,省氣象局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11f1不予行政許可的,省氣象局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準予行政許可的,自接到中國氣象局的決定或者省氣象局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省氣象局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和地方政府相關單位,州(地、市)氣象局依據許可的內容和要求,監督申請單位做好項目建設的實施工作。不予行政許可的,省氣象局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二、外國組織、個人在青海省進行氣象活動

行政許可程序1、在青海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涉外氣象探測活動的中方合作組織應當提前3個月向青海省氣象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①申請報告(正式文件);②法人資格證書原件或復印件;③人員狀況,包括技術人員的學歷、專業、職稱的資格證原件或復印件;④所使用的氣象裝備清單、設備使用許可證;⑤若建涉外氣象探測站(點)則需要按照中國氣象局《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2、省氣象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且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需要補正材料的,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3、予以受理的,省氣象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不包括勘察期間時間,是否進行現場勘察可根據申請情況確定;需要勘察的,勘察所需時間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形成初審意見。初審同意的,省氣象局報中國氣象局審批。4、不予受理或初審不同意的,省氣象局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5、中國氣象局會同有關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6、準予行政許可的,省氣象局自接到中國氣象局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和涉外氣象活動所在的州(地、市)氣象局。不予許可的,省氣象局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7、外國組織、個人在青海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氣象活動應當接受當地縣氣象局的監督管理(沒有縣氣象局的,接受州(地、市)氣象局的監督管理),并將獲取的資料向省氣象局匯交。省氣象局咨詢電話:0971-61841370971-6105655

外國組織、個人在青海省進行

氣象活動行政許可流程圖三、青海省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影響

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程序1、在氣象臺站周邊建設可能影響氣象探測環境的新、擴、改建建設項目時,建設單位應當提前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州(地、市)氣象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①行政許可申請(正式文件);②建設項目方案、規劃圖及相關詳細數據材料;③專業技術人員實地勘察報告書;④其它需要說明的材料。2、州(地、市)氣象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需要補正材料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3、州(地、市)氣象局根據《行政許可法》第32條的規定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單位出具書面憑證。4、予以受理的,州(地、市)氣象局應當在2個月內完成新、舊站址勘察,并將勘察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勘察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站址勘察評價意見,以正式文件形式將所有申請材料報省氣象局(所有文字、圖表形成電子版,需掃描的文字、圖表必須是原件)。不予受理的,州(地、市)氣象局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5、省氣象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在1個月內完成站址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見。核查所需時間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6、影響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高空氣象探測站、天氣雷達站、大氣本底站等國家布點的氣象臺站探測環境的,省氣象局在15個工作日內審查同意后報中國氣象局審批。審查不同意的,省氣象局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7、影響除中國氣象局審批以外的氣象臺站探測環境的,省氣象局在15個工作日內(不包括勘察及核查時間)作出行政許可決定。8、準予行政許可的,自接到中國氣象局決定或省氣象局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省氣象局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和地方政府相關單位,州(地、市)氣象局依據許可的內容和要求,監督建設單位做好項目建設的實施。中國氣象局或者省氣象局不予行政許可的,省氣象局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省氣象局咨詢電話:0971-61841370971-6105655

青海省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影響

氣象探測環境行政許可流程圖四、青海省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資質審核程序1、申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資質的單位,可以向當地縣氣象局提出申請(沒有縣氣象局的,直接向州(地、市)氣象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直接向省氣象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①書面申請;②單位法人代碼證原件和復印件;③技術人員簡表以及技術職稱證書、培訓合格證原件和復印件;④技術裝備清單;⑤各項制度目錄。2、向縣或州(地、市)氣象局提出申請的,縣或州(地、市)氣象局根據《行政許可法》第32條的規定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書面憑證。需要補正材料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予以受理的,縣或州(地、市)氣象局在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初審。初審同意后報省氣象局。不予受理的或初審不同意的,由縣或州(地、市)氣象局由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3、向省氣象局直接提出申請的,省氣象局根據《行政許可法》第32條的規定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書面憑證。需補正材料的,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不予受理的,省氣象局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4、省氣象局對直接受理的申請材料和縣或州(地、市)氣象局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之后交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資質評審委員會評審。5、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資質評審委員會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6、省氣象局根據評審結果在8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7、準予行政許可的,省氣象局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資質證書。不予行政許可的,省氣象局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省氣象局咨詢電話海省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資質審核流程圖申請人工影響天氣資質的單位,可以向當地縣氣象局提出申請(沒有縣氣象局的,直接向州(地、市)氣象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直接向省氣象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①書面申請;②單位法人代碼證原件和更印件:③技術人員簡表以及技術職稱證書、培訓合格證原件和愛印件;④技術裝備清單:⑤各項制度目錄。需補正材料的,應當在5青海省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資質審核流程圖申請人工影響天氣資質的單位,可以向當地縣氣象局提出申請(沒有縣氣象局的,直接向州(地、市)氣象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直接向省氣象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①書面申請;②單位法人代碼證原件和更印件:③技術人員簡表以及技術職稱證書、培訓合格證原件和愛印件;④技術裝備清單:⑤各項制度目錄。需補正材料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至IJ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予以受理的,縣氣象局或者州(地、市)氣象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初審。初審同意后報省氣象局。需補正材料的,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向省氣象局直接提出申請的,省氣象局根據《行政許可法》第32條的規定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書面憑證。不予受理的,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不'].告請并理市翻面中心叫初同書知單說由省氣象局對直接受理的申請材料和縣或州(地、市)氣象局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之后交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資質評審委員會評審。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資質評審委員會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省氣象局根據評審結果在8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根據需要派兩名執法人員對申請情況進行核實。不予行政許可的,省氣象局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準予行政許可的,省氣象局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資質證書。五、青海省防雷檢測資質認證程序1、申請防雷檢測資質的單位向當地的州(地、市)氣象局提出申請,并領取相關材料。申請材料包括:①申請報告;②《青海省雷電防護工程檢測資質申請表》;③檢測機構《法人組織代碼證》正、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④《專業技術人員簡表》,高級、中級技術人員職稱證書和《防雷工程資格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⑤檢測質量管理手冊;⑥各類檢測儀器狀態性能一覽表;⑦現用檢測標準、規范目錄;⑧各項規章制度目錄。2、州(地、市)氣象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行政許可法》第32條的規定和應符合的條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需要補正材料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3、予以受理的,州(地、市)氣象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初審。不予受理的或初審不合格的,州(地、市)氣象局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初審合格的,州(地、市)氣象局將申請材料報省氣象局。4、省氣象局委托省防雷資質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評審一般根據申報情況每年4月或11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到申請單位進行現場評審。5、評審合格的,省氣象局收到評審結果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評審不合格的,省氣象局在收到評審結果后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6、準予行政許可的,省氣象局在作出決定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青海省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證》,同時向社會公告。不予行政許可的,省氣象局在作出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省氣象局咨詢電話/p>

青海省防雷檢測資質認定流程圖六、青海省乙、丙級防雷工程專業

設計、施工資質認定程序1、申請青海省乙、丙級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經營范圍應當包括防雷工程設計或施工內容)直接向當地州(地、市)氣象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①申請報告;②《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申請表》或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申請表》;③《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國稅和地稅)和《法人組織代碼證》正、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④《專業技術人員簡表》,高級、中級技術人員職稱證書和《防雷工程資格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⑤企業質量管理手冊和防雷工程質量管理手冊;⑥現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申請乙級資質);⑦《已完成防雷工程項目表》(申請乙級資質);⑧三個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戶使用證明(申請乙級資質);⑨兩個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術資料(申請乙級資質);⑩由氣象局發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等相關資料(申請乙級資質)。2、州(地、市)氣象局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行政許可法》第32條的規定和應具備的條件作出是杳受理的決定。需要補正材料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3、予以受理的,州(地、市)氣象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初審。不予受理的或初審不合格的,州(地、市)氣象局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初審合格的,州(地、市)氣象局將申請材料報省氣象局。4、省氣象局委托省防雷資質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在評審過程中,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到申請單位進行現場評審。5、評審合格的,省氣象局在收到評審結果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評審不合格的,省氣象局在收到評審結果后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6、準予行政許可的,省氣象局在作出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防雷工程專業設計資質證》或《防雷工程專業施工資質證》,同時向社會公告,并報中國氣象局備案。不予行政許可的,省氣象局在作出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省氣象局咨詢電話/p>

青海省乙、丙級防雷工程專業

設計、施工資質認定流程圖1、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的建設單位向當地縣或州(地、市)氣象局提出申請(當地有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氣象窗口的到窗口申請),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并領取相關材料。申請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材料包括: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②總規劃平面圖。③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④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⑤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提交雷擊風險評估報告。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材料包括: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X附表3)。②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③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④設計中所采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⑤經省氣象局認定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省或州、地、市防雷中心)出具的有關技術評價意見。⑥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準書》(附表4)。2、需要補正材料的,縣或地州(地、市)氣象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5)。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3、縣或州(地、市)氣象局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32條規定和中國氣象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第10條的規定,作出是否受理4、予以受理的,縣或州(地、市)氣象局向申請單位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7)。縣或州(地、市)氣象局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核,并作出審核結論。不予受理的,縣或州(地、市)氣象局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5、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合格的,縣或州(地、市)氣象局頒發《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準書》(附表4),進行施工圖設計,按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程序進行審核,并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不合格的,縣或州(地、市)氣象局向申請單位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附表9)。申請單位對初步設計進行修改后,按原程序報審。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合格的,縣或州(地、市)氣象局向申請單位核發加蓋印章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和《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附表8)。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不合格的,縣或州(地、市)氣象局向申請單位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附表9)。申請單位對施工圖設計進行修改后,按原程序報審。審核不合格的,縣或州(地、市)氣象局向申請單位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附表9)。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后,按原程序報審。6、申請單位領取《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附表8)的當日,在縣或州(地、市)氣象局辦理防雷裝置施工監督和階段驗收手續。7、申請單位持《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附表8)到建設部門辦理施工手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的,必須按照原程序報審。咨詢:直接向當地縣或州(地、市)氣象局咨詢。

青海省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流程圖1、防雷裝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縣或州(地、市)氣象局提出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當地有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氣象窗口的,到窗口申請)。申請材料包括:①《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②《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③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④由省氣象局認定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⑤防雷裝置竣工圖等技術資料;⑥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記錄和由國家認可防雷產品測試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2、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縣或州(地、市)氣象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防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附表11)o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3、縣或州(地、市)氣象局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行政許可法》第32條和中國氣象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第17條的規定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4、予以受理的,縣或州(地、市)氣象局向申請單位出具《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附表12)。不予受理的,縣或州(地、市)氣象局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5、縣或州(地、市)氣象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中國氣象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第20條的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竣工驗收決定。6、驗收合格的,縣或州(地、市)氣象局辦結有關驗收手續,頒發《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附表13),工程投入使用。驗收不合格的,縣或州(地、市)氣象局出具《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進行驗收。咨詢:直接向當地縣或州(地、市)氣象局咨詢。青海省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流程圖九、青海省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

或者系留氣球單位資質認定程序1、申請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資質的單位直接向州(地、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氣象窗口提出申請,州(地、市)政府沒有行政服務中心的,直接向州(地、市)氣象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①正式書面申請;②《青海省施放氣球資質證申請表》;③法人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④《施放氣球作業人員登記表》及有關人員的《施放氣球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⑥安全保障責任制度和措施等。2、州(地、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氣象窗口接件審查,決定受理的轉交州(地、市)氣象局。州(地、市)政府沒有行政服務中心的,由州(地、市)氣象局接件審查,符合條件的受理。不予受理的,當場書面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材料的,當場一次性向告知申請單位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3、州(地、市)氣象局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決定。在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單位資質認定過程中,根據需要派兩名執法人員對申請情況進行核實。4、準予行政許可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州(地、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氣象窗口通知申請單位領取施放氣球單位資質證書,并向社會公告;州(地、市)政府沒有行政服務中心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州(地、市)氣象局直接通知申請單位領取施放氣球單位資質證書,并向社會公告。不予行政許可的,通過州(地、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氣象窗口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州(地、市)政府沒有行政服務中心的,由州(地、市)氣象局直接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咨詢:直接向當地州(地、市)氣象局咨詢。

青海省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

單位資質認定流程圖十、青海省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

或者系留氣球活動行政許可程序1、申請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的單位直接向州(地、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氣象窗口提出申請,州(地、市)政府沒有行政服務中心的,直接向州(地、市)氣象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①正式書面申請;②填寫《青海省施放氣球作業申報表》;③《施放氣球資質證》原件、復印件;④當地氣象臺站出據的適合施放氣球的天氣情況證明。2、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的,申請單位至少提前5天提出申請;施放系留氣球的,申請單位至少提前3天提出申請。3、州(地、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氣象窗口對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的申請進行審查,決定受理的轉交州(地、市)氣象局;州(地、市)政府沒有行政服務中心的,由州(地、市)氣象局直接對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的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受理。需要補正材料的,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不予受理的,當場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4、受理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申請后,州(地、市)氣象局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意見。審查同意的,州(地、市)氣象局在同意當日通過州(地、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氣象窗口通知申請單位持《青海省施放氣球作業申報表》到當地民航飛行管制部門審批。州(地、市)政府沒有行政服務中心的,州(地、市)氣象局在同意當日直接通知申請單位持《青海省施放氣球作業申報表》到當地民航飛行管制部門審批。審查不同意的,州(地、市)氣象局在不同意當日通過州(地、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氣象窗口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州(地、市)政府沒有行政服務中心的,州(地、市)氣象局在不同意當日直接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5、受理施放系留氣球申請后,州(地、市)氣象局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在許可過程中,州(地、市)氣象局根據需要派兩名執法人員對施放氣球現場進行核查。準予行政許可的,州(地、市)氣象局在決定當日通過州(地、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氣象窗口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將批準施放氣球的時間和地點通報當地民航飛行管制部門。州(地、市)政府沒有行政服務中心的,由州(地、市)氣象局在決定當日直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將批準施放氣球的時間和地點通報當地民航飛行管制部門。不予行政許可的,在決定當日通過州(地、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氣象窗口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州(地、市)政府沒有行政服務中心的,州(地、市)氣象局在決定當日直接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咨詢:直接向當地州(地、市)氣象局咨詢。申請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的單位直接向州(地、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氣象窗口提出申請,州(地、市)政府沒有行政服務中心的,直接向州(地、市)氣象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①正式書面申請;②填寫《青海省施放氣球作業申報表》;③《施放氣球資格證》原件、復印件;④當地氣象臺站事據的適合施放氣球的天氣情況證明。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氣球至少提前3天。不予受理的,當場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需要補正材料的,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審杳不同意的,在不同意當日通過州(地、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氣象窗口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州(地、市)政府沒有行政服務中心的,由州(地、市)氣象局直接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州(地、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氣象窗口接件審查,決定受理的轉交州(地、市)氣象局。州(地、市)政府沒有行政服務中心的,由州(地、市)氣象局接件審查,符合條件的受理。,<受理申請后州(地、市)氣象局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意見。州(地、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氣象窗口接件審查,決定受理的轉交州(地、市)氣象局。州(地、市)政府沒有行政服務中心的,山州(地、市)氣象局接件審查,符合條件的受理。受理申請后州(地、市)氣象局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受理的,當場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需要補正材料的,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根據需要派兩名執法人員對施放氣球現場進行核查。審查同意的,州(地、市)氣象局在同意當日通過州(地、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氣象窗□通知申請單位持《育海省施放氣球作業申報表》到當地民航飛行管制部門審批:州(地、市)政府沒有行政服務中心的,由州(地、市)氣象局在同意當日直接通知申請單位持《青海省施放氣球作業申報表》到當地民航飛行管制部門審批。準予行政許可的,在決定當日通過州(地、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氣象窗口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將批準施放氣球的時間和地點通報當地民航飛行管制部門;州(地、市)政府沒有行政服務中心的,州(地、市)氣象局在決定當日直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將批準施放氣球的時間和地點通報當地民航飛行管制部門。不予行政許可的,在決定當日通過州(地、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氣象窗口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州(地、市)政府沒有行政服務中心的,州(地、市)氣象局決定當日直接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卜一、西寧市(四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程序1、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的建設單位向西寧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氣象窗口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附表1、附表2),并領取相關材料。申請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材料包括: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②總規劃平面圖;③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④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⑤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提交雷擊風險評估報告。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材料包括: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②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③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④設計中所采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⑤經當地氣象局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有關技術評價意見。⑥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準書》(附表4)。2、材料不齊全的,窗口受理人在收到申請材料當日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5)。當日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3、窗口受理人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當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32條規定和中國氣象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第10條的規定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予以受理的,窗口受理人向申請單位出具加蓋西寧市氣象局印章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7),同時窗口受理人將全部材料移交省雷電災害防御中心。不予受理的,由窗口受理人向申請單位出具加蓋西寧市氣象局印章的書面憑證,并說明理由。4、省雷電災害防御中心在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技術審核結論。技術審核不合格的,省雷電災害防御中心向申請單位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附表9),通過窗口退回申請單位,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后,按原程序報審。技術審核合格的,省雷電災害防御中心持審核結論、《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附表8)或《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準書》(附表4)到西寧市氣象局行政審核。西寧市氣象局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所有資料轉交窗口,窗口在收到資料當日電話通知申請單位領取資料。5、初步設計審核合格的,申請單位領取《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準書》(附表4),進行施工圖設計,完成后按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程序進行審核。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合格的,申請單位領取《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附表8)申請單位持核準書到建設部門辦理施工手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的,必須按照原程序報審。6、申請單位領取《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附表8)的當日,在西寧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氣象窗口辦理防雷裝置施工監督和階段驗收手續。氣象窗口同時通知省雷電災害防御中心質量監督站進行施工質量監督和階段驗收。西寧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氣象窗口咨詢電話:1.“四區”指西寧市所轄城東區、城中區、城西區和城北區。2.西寧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氣象窗口、西寧市氣象局和省雷電災害防御中心之間交接有關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材料應當辦理交接手續。

西寧市(四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流程圖1、防雷裝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西寧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氣象窗口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①《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②《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③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④由省氣象局認定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⑤防雷裝置竣工圖等技術資料;⑥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記錄和由國家認可防雷產品測試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2、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受理人在收到申請材料當日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防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附表11)o當日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3、氣象窗口受理人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當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32條和中國氣象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第17條的規定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4、予以受理的,窗口受理人向申請單位出具加蓋西寧市氣象局印章的《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附表12),同時將所有材料轉交省雷電災害防御中心。不予受理的,由窗口受理人向申請單位出具加蓋西寧市氣象局印章的書面憑證。5、省雷電災害防御中心在收到全部材料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中國氣象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第20條的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并做出竣工驗收意見。6、驗收合格的,省雷電災害防御中心持《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附表10)、《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附表13)、階段驗收和總驗收的檢測報告、驗收意見等資料,到西寧市氣象局進行行政審核并加蓋印章。驗收不合格的,由省雷電災害防御中心出具《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進行驗收。7、西寧市氣象局在2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驗收手續,并將審核過的所有資料轉交窗口,窗口在收到資料當日電話通知申請單位領取《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附表13),工程投入使用。西寧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氣象窗口咨詢電話:1.“四區”指西寧市所轄城東區、城中區、城西區和城北區。2.西寧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氣象窗口、西寧市氣象局和省雷電災害防御中心之間交接有關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材料應當辦理交接手續。防雷裝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西寧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氣象窗口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①《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②《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③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④由省氣象局認定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防宙裝置檢測報告》;⑤防雷裝置竣工圖等技術資料;⑥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記錄和由國家認可防雷產品測試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氣象窗口受理人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當日,按照《行政許可法》第32條和中國氣象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第17條的規定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受理人在收到申請材料當日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防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附表11)。當日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予以受理的,窗口受理人向申請單位出具加蓋西寧市氣象局印章的《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附表12)。同時將所有材料轉交省雷電災害防御中心。不予受理的,由窗口受理人向申請單位出具加蓋西寧市氣象局印章的書面憑證,并說明理由。省雷電災害防御中心在收到全部材料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中國氣象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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