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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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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鐵牛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輔導講座姓名:趙鐵牛郵編:tieniu65748986@163.com電話:65061776第五章進出口商品歸類這種為海關管理的不同目的而對進出口商品進行類別劃分的行為稱為海關進出口商品歸類。進出口商品歸類是海關進出口商品歸類是海關監管、海關征稅及海關統計的基礎,第一節《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HarmonizedCommodityDescriptionandCodingSystem,簡稱H.S)(以下簡稱《協調制度》)是指原海關合作理事會(1995年更名為世界海關組織)在《海關合作理事會商品分類目錄》(CCCN)和聯合國的《國際貿易標準分類》(SITC)的基礎上,參照國際上主要國家的稅則、統計、運輸等分類目錄而制定的一個多用途的國際貿易商品分類目錄。經國務院批準,我國海關自1992年1月1日起開始采用《協調制度》,使進出口商品歸類工作成為我國海關最早實現與國際接軌的執法項目之一。二、(協調制度國際公約)
(協調制度國際公約)是在海關合作理事會主持下制定的,除前言部分外共有20項條款,主要是對締約各成員國的權利義務、《協調制度》委員會在實施(協調制度)中的作用、公約的締結、生效、退出、修改、爭議的裁定等事宜作出了規定。(-)前言
前言部分主要闡述了協調制度的制定原因和宗旨。它的根本宗旨在于便利國際貿易,便利國際貿易統計資料的收集、對比與分析,減少國際貿易往來中因分類制度不同,商品重新命名、重新分類及重新編號而引起的費用,以及便利統一貿易單據和傳遞數據。(二)締約成員國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公約規定,締約成員國主要有以下權利:(1)派遣代表參加協調制度委員會及有關的會議,每一締約成員國有一票表決權;(2)可對協調制度委員會提出的有關《協調制度國際公約》、(協調制度)目錄及其相關文件的修正案表示反對意見,并要求重新進行審議;(3)締約成員國不承擔關稅稅率方面的任何義務;(4)任何締約成員國有權退約,除退約書另行規定了更遲的失效期外,秘書長接到退約書一年后,退約即行生效。(二)締約成員國的權利和義務
2.根據公約規定,締約成員國要履行以下義務:(l)必須保證從本公約在本國生效之日起使其稅則目錄及統計目錄與(協調制度)取得一致,為此,它必須保證在其稅則目錄及統計目錄的制定中做到:A.采用(協調制度)的所有子目及其相應的品目號,不得作任何增添或刪改;
B.采用(協調制度》的歸類總規則以及所有類、章和子目的注釋,不得更改(協調制度)的類、章、品目或子目的范圍;C.遵守(協調制度)的品目號順序。(2)締約各國應按(協調制度)6位數級目錄公布本國的進出口貿易統計資料,締約各國還可在不影響商業秘密、國家安全等情況下,主動公布超過上述范圍的更詳細的進出口貿易統計資料;(3)締約各國可以在本國的稅則目錄及統計目錄中,增列比(協調制度)6位數級目錄更細的細目,但前述細目必須在本公約附件(協調制度)目錄所規定的6位數級目錄及品目號以后增列和編號。(4)發展中國家原則上也要履行上述義務,但在成為締約成員國時,可以根據其國際貿易格局或行政管理能力,在全部采用4位數級品目的前提下,部分或全部延期采用(協調制度)的子目,即全部不采用5位數級子目和6位數級子目,或者只采用5位數級子目,而全部不采用6位數級子目,但要求同意應盡最大努力在本公約對本國生效之日起5年內或在本國認為合適的期限內全部采用6位數級的(協調制度)。(5)發達國家締約國應向提出要求的發展中國家,按照雙方所同意的條件,提供技術援助,特別是在人員培訓、現行目錄向(協調制度)轉化,對已轉化的目錄如何不斷適應協調制度的修改提出建議,以及在實施本公約各項規定方面提供援助。(三)協調制度委員會的工作及職權
《協調制度國際公約》建有一個委員會,稱為協調制度委員會,委員會由締約各國的代表組成,負責(協調制度》的管理。協調制度委員會在正常情況下每年至少召開兩次例會,對公約及協調制度委員會議事規則的修改,須經2/3以上的締約成員同意才能通過。一、《協調制度》的基本結構
從總體結構上講,《協調制度》目錄與《海關合作理事會商品分類目錄》基本一致,其將國際貿易涉及的各種商品按照生產部類、自然屬性和不同功能用途等分為21類、97章。《協調制度》主要的構成1.稅(品)目和子目構成。稅(品)目號中第l-4位稱為稅(品)目,第5位開始稱為子目,為了避免各稅(品)目和子目所列商品發生交叉歸類,2.在許多類、章下加有類注、章注和子目注釋,設在類、章之首,解釋稅(品)目、子目的文字說明,同時有3.歸類總規則,作為指導整個《協調制度》商品歸類的總原則。商品名稱的分類和編排的規律1.從類來看,基本上是按社會生產的分工(或稱生產部類)分類的,將屬于同一生產部類的產品歸在同一類里,2.從章來看,基本上是按商品的自然屬性或用途(功能)來劃分的。從品目的排列看,一般也是按動、植、礦物質順序排列,而且更為明顯的是原材料先于成品,加工程度低的產品先于加工程度高的產品,列名具體的品種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種。二、《協調制度》的主要優點
(一)完整
《協調制度》目錄將迄今世界上國際貿易的主要商品全部分類列出,還在各類章列有起到“兜底”作用的“其他”目,二、《協調制度》的主要優點
《協調制度》是各國專家長期共同努力的結晶,它綜合了國際上多種商品分類目錄的長處,成為國際貿易商品分類的一種“標準語言”,從而方便了國際貿易,避免了各工作環節的重新分類和重新編號。其主要優點是:(一)完整
《協調制度》目錄將迄今世界上國際貿易的主要商品全部分類列出,同時,為了適應各國征稅、統計等商品分類的要求和將來技術發展的需要,還在各類章列有起到“兜底”作用的“其他”目,使國際貿易中的任何商品,包括目前還無法預計到的新產品都能在目錄的體系中歸入合適的位置,任何一種商品都不會被排斥在該目錄范圍之外。(二)系統
《協調制度》的分類原則遵循了一定的科學原理和規則,將商品按人們所了解的自然屬性、生產部類和不同用途來分類排列,同時,還照顧了商業習慣和實際操作的可能,從而便于理解、便于歸類、便于查找、便于記憶。(三)通用
該目錄在國際上影響很大,目前已為180多個國家(地區)所采用,并且還有許多國家正積極準備,以期盡快采用。該目錄既適合于作海關稅則目錄,又適合于作對外貿易統計目錄,還可適用于作國際運輸、保險、生產、貿易等部門的商品分類目錄。(四)準確
《協調制度》目錄所列稅(品)目的概念明確,內涵和外延明了,不重復。為保證做到這一點,除了目錄的稅(品)目條文有非常清楚的表述外,還有作為歸類總綱的歸類總規則以及類注、章注、子目注釋加以具體說明,各條稅(品)目的范圍都非常清楚。二。我國海關進出口商品分類目錄一、目錄概況
(-)產生與發展上述商品分類目錄自1992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1992年至1995年版分類目錄是以1992年版《協調制度》為基礎編制的,1996年至2001年版分類目錄是以1996年版《協調制度》為基礎編制的。(二)商品號列的意義、編排規律及其表示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的商品號列稱為稅號,為征稅需要,每項稅號后列出了該商品的稅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中的商品號列稱為商品編號,為統計需要,每項商品編號后列出了該商品的計量單位,并增加了第二十二類“特殊交易品及未分類商品”(內分第九十八章和第九十九章)。以《協調制度》為基礎的海關商品分類目錄對商品的分類和編排是有一定規律的。從類來看,基本上按社會生產的分工(或稱生產部類)劃分的,即將屬于同一生產部類的產品歸在同一類里。從章來看,基本上按商品的屬性或功能、用途劃分。而每章中各稅(品)目的排列順序一般按照動物。植物、礦物質產品或原材料、半制成品、制成品的順序編排。
我國進出口商品編碼的表示方法如下例所示:編碼:01一01—1010-一改良用野馬位數含義:章稅(品)目5678位位位位數數數數級級級級子子子子目目目目其中,章。稅(品)目、5、6位數級子目號列為《協調制度》原有的編碼,7、8位數級子目號列為我國增加的編碼。
第二節《協調制度》歸類總規則為使人們在對各種商品進行歸類時有所遵循,并使各類商品能準確無誤地歸入《協調制度》的恰當稅(品)目號項下,不發生交叉、重復或歸類的不一致,《協調制度》將商品分類的普遍規律加以歸納總結,作為規則列出,并使之成為《協調制度》的基本組成部分,這就是《協調制度》的歸類總規則,《協調制度》的歸類總規則共有六條,現逐條介紹如下:一、規則一(-)規則原文
類、章及分章的標題,僅為查找方便而設。具有法律效力的歸類,應按稅(品)目條文和有關類注或章注確定,如稅(品)目、類注或章注無其他規定,按以下規則確定。(二)對規則的解釋及運用說明規則一有三層含義:首先,它指出“類、章及分章的標題,僅為查找方便而設”。不是進行歸類的法律依據。其次,該規則說明:“具有法律效力的歸類應按稅(品)目條文和有關類注或章注確定。”這里有兩層意思:第一,只有按稅(品)目條文、類注或章注確定的歸類,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歸類;第二,許多貨品可直接按目錄條文規定進行歸類,而類注、章注的作用在于限定類、章和稅(品)目的商品范圍。在《協調制度》中,常用的限定方法有:1.定義法:以定義形式來劃分稅(品)目范圍及對某些貨品的含義作出解釋。2.列舉法:列舉出典型例子的方法3.詳列法:通過詳列具體商品名稱來規定稅(品)目的具體范圍。
4.排他法:用排他條款列出若干不能歸入某一稅(品)目號、某一章或類的貨品。
再次,規則一說明了稅(品)目、類注和章注與其他歸類原則的關系,即明確在商品歸類時,稅(品)目條文及任何相關的類、章注釋是最重要的,是首先必須遵循的規定。二、規則二
(-)規則原文
1.稅(品)目所列貨品,應視為包括該項貨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進口或出口時該項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還應視為包括該項貨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為完整品或制成品歸類的貨品)在進口或出口時的未組裝件或拆散件。2.稅(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質,應視為包括該種材料或物質與其他材料或物質混合或組合的物品,稅(品)目所列某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應視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該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由一種以上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應按規則三歸類。(二)對規則的解釋及運用說明
規則二旨在擴大貨品稅(品)目條文適用的范圍。規則二(-)的第一部分將制成的某一些物品的稅(品)目適用范圍擴大為不僅包括完整的物品,而且還包括該物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報驗時它們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所謂“不完整品”,是指一個物品主要的部分都有了,但缺少一些非關鍵部分,如一輛汽車缺個門,未安裝座位等。所謂“未制成品”是指一個物品已具有制成品的形狀、特征,還不能直接使用,還需經加工才能使用,例如,機器零件的毛坯,規則二(-)的第二部分規定,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未組裝件或拆散件應歸入已組裝物品的同一稅(品)目號。所謂“報驗時的未組裝件或拆散件”是指其零件可通過簡單緊固件(如螺釘、螺母、螺栓等)或通過鉚接、焊等簡單組裝方法便可裝配起來的物品。規則二(二)是關于混合及組合的材料或物質,以及由兩種或多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的歸類。這部分內容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指稅(品)目號中所列某種材料或物質,既包括單純的該種材料或物質,也包括以該種材料或物質為主,與其他材料或物質混合或組合而成的貨品;二是指稅(品)目中所列某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既包括單純由該種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還包括以這種材料或物質為主,兼有或混有其他材料或物質的貨品。這樣,就將稅(品)目所列的適用范圍擴大了,但其適用條件是加進去的東西或組合起來的東西不能使原來商品的特征或性質發生改變。本規則最后規定,混合及組合的材料或物質,以及由一種以上材料或物質構成的貨品,如果看起來可歸入兩個或兩個以上稅(品)目號的,則必須按規則三的原則進行歸類。三、規則三(-)規則原文
當貨品按規則二(二)或由于其他任何原因看起來可歸入兩個或兩個以上稅(品)目時,應按以下規則歸類:1.列名比較具體的稅(品)目,優先于列名一般的稅(品)目。但是,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稅(品)目都僅達及混合或組合貨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質,或零售的成套貨品中的某些貨品,即使其中某個稅(品)目對該貨品描述得更為全面、詳細,這些貨品在有關稅(品)目的列名應視為同樣具體。2混合物、不同材料構成或不同部件組成的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貨品,如果不能按照規則三(-)歸類時,在本款可適用的條件下,應按構成貨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歸類。3.貨品不能按照規則三(-)或(二)歸類時,應按號列順序歸入其可歸入的最末一個稅(品)目。(二)對規則的解釋及運用說明
對于根據規則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來可歸入兩個或兩個以上稅(品)目的貨品,本規則規定了三條歸類辦法。這三條辦法應按照其在本規則的先后順序加以運用,據此,只有在不能按照規則三(一)和規則三(二)兩款歸類時,才能運用規則三(三)。因此,其優先權的次序為:(1)具體列名;(2)基本特征;(3)從后歸類。同樣,只有在稅(品)目條文和類、章注釋無其他規定的條件下,才能運用本規則。規則三(一)款是指當一種商品似乎在兩個或更多的稅(品)目中都涉及的情況下,應該比較一下哪個稅(品)目的描述更為詳細、具體,更為接近要歸類的商品。“電動剃須刀”“簇絨地毯”規則三(二)款是指對不能按以上規則歸類的混合物、組合貨品以及零售的成套貨品,如能確定構成其主要特征的材料和部件,則應按這種材料或部件歸類。但是,不同的貨品,確定其基本特征的基本因素會有所不同,需要具體情況作具體分析,既可根據其所含材料或部件的性質、價值、重量、體積等來確定貨品的基本特征,也可根據所含材料、貨品的主要用途等諸多因素綜合考慮來確定貨品的基本特征。本款所謂的“不同部件的組合物”,不僅包括部件相互固定組合在一起構成了實際不可分離整體的貨品,還包括其部件可相互分離的貨品,但這些部件必須是相互補充、配合使用、構成一體并且通常不單獨銷售的。本款所謂的“零售的成套貨品”,必須同時符合3個條件:(1)零售包裝;(2)由歸入不同稅(品)目號的貨品組成;(3)用途上是相互補充、配合使用的。例如,一套成套的理發工具,如果不能按規則三(一)或規則三(二)歸類的上述貨品,則應按規則三(三)辦理,這是一條“從后歸類”的原則,即將某個商品可以歸入的所有稅(品)目號加以比較,并按排列在最后的稅(品)目號歸類。例如,橡膠底的旅游鞋,鞋面材料一半是皮革,一半是紡織材料的鞋靴,就難以確定其主要特征,似乎既可歸入稅(品)目號6403,又可歸入6404,根據從后歸類的原則,該種商品就應歸入稅(品)目號6404。四、規則四
(-)規則原文根據上述規則無法歸類的貨品,應歸入與其最相類似的稅(品)目。(二)對規則的解釋及運用說明當一個新產品出現時,《協調制度》所列的商品不一定已經將其明確地包括進去,為了增強《協調制度》的適應能力,有利于解決這類歸類問題。本規則規定了產品按最相類似的貨品歸入有關稅(品)目。貨品在不能按規則一至規則三歸類的情況下,應歸入最相類似的貨品的稅(品)目中。但是,貨品的“最相類似”要看諸多因素,如貨物的名稱、特征、用途、功能、結構等,因此,這條規則實際應用起來有一定的困難。如不得不使用這條規則時,其歸類方法是先列出最相類似的稅(品)目號,然后從中選擇一個最為合適的稅(品)目號。規則五:除上述規則外,本規則適用于下列貨品的歸類:
(-)制成特殊形狀僅適用于盛裝某個或某套物品并適合長期使用的,如照相機套、樂器盒、槍套、繪圖儀器盒、項鏈盒及類似容器,如果與所裝物品同時進口或出口,并通常與所裝物品一同出售的,應與所裝物品一并歸類。但本款不適用于本身構成整個貨品基本特征的容器。2.除規則五(一)規定的以外,與所裝貨品同時進口或出口的包裝材料或包裝容器,如果通常是用來包裝這類貨品的,應與所裝貨品一并歸類。但明顯可重復使用的包裝材料和包裝容器不受本款限制。(二)對規則的解釋及運用說明
規則五(一)僅適用于同時符合以下規定的容器:1.制成特定形狀或形式,專門盛裝某一物品或某套物品的,即專門按所要盛裝的物品進行設計的,有些容器還制成所裝物品的特殊形狀;2.適合長期使用的,即容器的使用期限與所盛裝的物品相比是相稱的。在物品不使用期間(例如,運輸或儲藏期間)。這些容器還起到保護物品的作用;3.與所裝物品一同報驗的,不論其是否為了運輸方便而與所裝物品分開包裝,單獨報驗的容器則應歸入其所應歸入的稅(品)目號;4.通常與所裝物品一同出售的;5.本身并不構成貨品基本特征的,容器本身只是物品的包裝物,無論是從價值或是從作用看,它都是從屬于物品的,例如裝有金首飾的木制首飾盒應歸入稅(品)目號7113,裝有電動剃須刀的皮套應歸入稅(品)目號8510。但本款規則不適用于本身構成了物品基本特征的容器,如裝有茶葉的銀質茶葉罐,銀罐本身價值昂貴,已構成整個貨品的基本特征,應按銀制品歸入稅(品)目號7114。規則五(二)實際上是對規則五(一)規定的補充,它適用于明顯不能重復使用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六、規則六(-)規則原文
貨品在某一稅(品)目項下各子目的法定歸類,應按于目條文或有關的于目注釋以及以上各條規則來確定,但子目的比較只能在同一數級上進行。除《協調制度》條文另有規定的以外,有關的類注、章注也適用于本規則。(二)對規則的解釋及運用說明
規則六是專門為商品在《協調制度》子目中的歸類而制定的,它有以下的含義:1.以上規則一至規則五在必要的地方加以修改后,也可適用于同一稅(品)目項下的各級子目。
2.規則六中所稱“同一數級”子目,是指5位數級子目或6位數級子目。據此,當按照規則三(一)規定考慮某一物品在同一稅(品)目項下的兩個及兩個以上5位數級子目的歸類時,只能依據有關5位數級子目所列名稱進行比較。只有確定了哪個5位數級子目列名更為具體后,而且該子目項下又再細分出6位數級子目,才能根據有關6位數級子目條文考慮物品應歸入這些6位數級子目中的某個子自。6位數級子目的貨品范圍不得超出其所屬的5位數級子目的范圍;同樣,5位數級子目的范圍也不得超出其所屬的稅(品)目范圍,因此,只有在貨品歸入適當的4位數級稅(品)目后方可考慮將其歸入合適的5位數級或6位數級子目,并且在任何情況下,應優先考慮5位數級、再考慮6位數級子目范圍或子目注釋。第三節我國海關進出口商品分類目錄第三節我國海關進出口商品分類目錄我國的海關進出口商品分類目錄是指根據海關征稅和海關統計工作的需要,分別編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這兩個分類目錄品目號列在的第一章至九十七章完全一致,均是以《協調制度》為基礎,結合我國進出口貨物的實際情況編制而成的。一、目錄概況(-)產生與發展上述商品分類目錄自1992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1992年至1995年版分類目錄是以1992年版《協調制度》為基礎編制的,1996年至2001年版分類目錄是以1996年版《協調制度》為基礎編制的。(二)商品號列的意義、編排規律及其表示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的商品號列稱為稅號,為征稅需要,每項稅號后列出了該商品的稅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中的商品號列稱為商品編號,為統計需要,每項商品編號后列出了該商品的計量單位,并增加了第二十二類“特殊交易品及未分類商品”(內分第九十八章和第九十九章)。
以《協調制度》為基礎的海關商品分類目錄對商品的分類和編排是有一定規律的。從類來看,基本上按社會生產的分工(或稱生產部類)劃分的,即將屬于同一生產部類的產品歸在同一類里。從章來看,基本上按商品的屬性或功能、用途劃分。而每章中各稅(品)目的排列順序一般按照動物。植物、礦物質產品或原材料、半制成品、制成品的順序編排。
我國進出口商品編碼的表示方法如下例所示:編碼:01一01—1010一改良用野馬位數含義:章稅(品)目5678位位位位數數數數級級級級子子子子目目目目其中,章。稅(品)目、5、6位數級子目號列為《協調制度》原有的編碼,7、8位數級子目號列為我國增加的編碼。第二十二類(統計目錄)特殊交易品及未分類商品本類由第九十八章和第九十九章組成,是專為統計需要而設的。第九十八章(統計目錄)特殊交易品及未分類商品
本章包括:(一)末分類商品,是指數量零星、單項金額較小、逐項歸類難度大,且非稅。非證的進口商品;(二)出口的計算機軟件及軍品(特殊交易品)。第九十九章(統計目錄)(無標題)本章僅包括以出頂進的新疆棉和內地棉。第四節進出口商品歸類的海關行政管理一、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依據 《海關法》規定,“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按照國家有關商品歸類的規定確定”;具體來說,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商品歸類的依據主要應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主要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包括協調制度歸類總規則。類注。章注、子目注釋、目錄條文;3.海關總署公布下發的關于商品歸類的有關規定,包括總署的文件、歸類決定、歸類行政裁定。歸類技術委員會決議以及總署轉發的世界海關組織歸類決定等;4.《海關進出口稅則——統計目錄商品及品目注釋》;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統計目錄本國子目注釋》;6.國家其他有關商品歸類的公開規定。(二)其他依據在進出口商品歸類過程中海關可以要求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提供商品歸類所需的有關資料并將其作為商品歸類的依據;必要時,海關可以組織化驗、檢驗,并將海關認定的化驗、檢驗結果作為商品歸類的依據。二、進出口貨物的歸類申報要求,具體來說,報關人員在歸類申報時應注意以下幾點:(一)如實申報 如實申報是歸類申報的最基本要求,納稅義務人及報關人員如被發現有歸類申報不實的情況,則應依法承擔因此而引發的補稅、行政處罰等各類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提供歸類所需資料商品歸類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因此,申報的貨物品名、規格、型號等必須要能夠滿足歸類的要求,報關人員應向海關詳細提供歸類所需要的貨物的形態、性質、成分、加工程度、結構原理、功能、用途等技術指標和技術參數等,尤其要注意提供:1.農產品、未列名化工品等的成分和用途;2.材料性商品的成分和加工方法、加工工藝;3.機電儀產品的結構、原理和功能。由于報關單本身可填寫的申報內容有限,對于一些較為復雜、需要較多資料說明才能滿足歸類需要的商品,則需要通過補充申報的方式來確保歸類申報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四)進出口貨物的報驗狀態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歸類是按照貨物報驗時的狀態予以確定的,因此,進出口貨物報驗狀態的確定十分重要。根據海關總署2002年第三十七號公告的規定,進出口貨物的報驗狀態應根據以下幾點確定:1.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進出口時的實際狀態稱為報驗狀態,對于進口貨物的同一收貨人使用同一運輸工具同時運抵的貨品,應同時申報,并視為同一報驗狀態的貨物,據此確定其歸類;2.申請減免稅的進口貨物,可將申請人向海關申請減免稅時所提交的進口貨物清單所列貨品視為同一報驗狀態,并按據此確定的歸類審核其減免稅性質,但這些貨品在實際進口時仍按上述第一條的規定確定歸類;3.加工貿易保稅料件及成品經批準內銷的,仍按原進口料件歸類,但生產加工所產生的邊角料應按內銷時的狀態確定歸類;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內開展的加工貿易,其制成品或料件運往區外的,仍按現行規定執行。此外,對于貨物的進出口報驗狀態,還應注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的有關規定,對于多功能機電產品的不完整品,如在報驗時具有完整品的基本特征,海關應按照其設計功能來確定商品的稅則歸類,即對能夠確定其主要設計功能的,應根據歸類總規則三(二)按其主要設計功能歸類;對無法確定主要設計功能的,則應根據歸類總規則三(三)按稅則號列順序歸入其可歸入的最末一個稅號。三、約束性預歸類制度
三、約束性預歸類制度由于商品歸類工作技術性強,并可能涉及化驗、鑒定等諸多環節.為加速貨物通關,提高歸類的準確性,便利報關人辦理海關手續,我國海關對進出口商品實行了約束性預歸類制度。(一)含義約束性預歸類是指一般進出口貨物在實際進出口前,申請人以海關規定的書面形式向海關提出申請并提供商品歸類所需要的資料,必要時提供樣品,海關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歸類決定的行為。(二)預歸類申請的提出預歸類申請人應是在海關注冊的進出口貨物的經營單位或其代理人。預歸類申請應由申請人填寫“海關進出口商品預歸類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以一式二份提交進出口地海關。預歸類申請應注意以下幾點:1.申請人應按海關要求提供足以說明申報商品情況的資料2.申請人應對其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故意向海關隱瞞或向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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