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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美國反壟斷立法與企業經營戰略選擇.內容摘要:自19世紀末開場,以謝爾曼法案的出臺為標志,美國政府的反壟斷立法直接影響了企業的經營戰略選擇。近百年來,美國的經濟和社會狀況發生了宏大的變化,美國政府的反壟斷政策也在不斷調整,從而美國企業也隨之表現出不同的經營戰略。本文以美國歷史上的六次企業并購浪潮為主線,考察了美國反壟斷立法對企業經營戰略的影響,希望可以對我國的反壟斷立法和產業政策制訂提供借鑒。關鍵詞:反壟斷立法企業經營戰略企業并購浪潮在1890年謝爾曼法案〔thesheranat〕通過之前,美國企業之間的結合不違背聯邦法律。最初的企業結合是通過建立類似于卡特爾〔artel〕的全國性的同業公會來控制價格和產量。到了19世紀80年代,在美國社會中各種卡特爾已經非常普遍。但是,事實證明這種組織非常不穩固,同業公會中的每個成員都有機密地降低價格以獲取更高利潤的內在沖動。而由于信息不對稱,同業公會又很難監視和制止成員的這種違約行為。隨后,托拉斯〔trust〕應運而生。托拉斯的內部組織形式類似于后來的控股公司,參加托拉斯的成員公司把他們的股份轉交給理事會托管。理事會經過特別受權而發揮管理委員會的作用,有權對成員公司做出經營和投資方面的決策。但是,托拉斯很快就遭到了美國各州法院、聯邦法院以及各州議會的攻擊。隨著社會公眾對同業公會和托拉斯的聲討日益高漲,189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謝爾曼法案。謝爾曼法案反映了公眾出于社會道德、公平和責任的標準對托拉斯和其他壟斷組織的強烈不滿,以及對一些經濟巨頭擁有對社會進展控制的權利的擔憂〔郭躍,2022〕。同年,發生了美國歷史上的第一次企業并購浪潮。美國的反壟斷立法對企業經營戰略選擇的影響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企業間的并購活動會在某段特定時期比擬集中,以“波浪〞的形式出現,并表現出一些共同的特點和趨勢。迄今為止美國歷史上共發生過六次企業并購浪潮〔ergerave〕。并購活動與企業經營戰略選擇親密相關。美國的反壟斷立法對企業經營戰略選擇產生了根本性的影響,進而使美國歷史上的企業并購活動也在不同的時期表現出不同特點。下面我們就以美國歷史上的六次企業并購浪潮為主線,考察反壟斷立法對企業經營戰略選擇的影響。〔一〕第一次企業并購浪潮美國歷史上的第一次企業并購浪潮發生于1890年,到1893年間被突然發生的經濟蕭條打斷。1889年,新澤西州議會修改了該州的普通公司法,允許制造廠商在州內和州外購置和擁有其他企業的股份,從而賦予了控股公司合法地位。而1890年公布的謝爾曼法案又宣布任何以操縱價格和分配市場份額為目的的企業間結合〔比方卡特爾和托拉斯〕為非法。因此,在第一次企業并購浪潮中企業選擇了集中化經營戰略,傾向于同行業并購形成控股公司以躲避謝爾曼法案。在第一次企業并購浪潮中共形成了51家控股公司。〔二〕第二次企業并購浪潮第二次企業并購浪潮可以視為是第一次企業并購浪潮的延續,但其規模比第一次企業并購浪潮要大得多。這次企業并購浪潮開場于1899年,可以認為是對最高法院重新解釋謝爾曼法案的反響。在1895年宣布的對e..knight案件的判決中,最高法院事實上成認了控股公司的合法性。隨后最高法院分別在1897年、1898年、1899年其他案件的判決中,堅持認為任何以操縱價格和分配市場份額為目的的企業間結合都違背了謝爾曼法案。1898年形成了24家經過合法兼并的控股公司。1899年該數目猛增至105家,幾乎相當于1890年到1898年的總數〔該期間有108家經過合法兼并形成的控股公司〕。〔三〕第三次企業并購浪潮1904年,在對北方證券〔nrthernseurities〕案件的判決中,最高法院大大擴展了對謝爾曼法案的解釋,指出控股公司也可能違背謝爾曼法案。1914年,為了進一步澄清和補充謝爾曼法,美國國會通過了克萊頓法案〔laytnat〕,制止任何可能造成壟斷的并購行為。1916年發生了第三次企業并購浪潮。受克萊頓法案的影響,企業開場選擇縱向一體化經營戰略,因此本次企業并購浪潮中企業傾向于縱向一體化并購。第三次企業并購浪潮終止于1929年10月29日證券市場大崩潰和持續數年的經濟大蕭條。謝爾曼法案和克萊頓法案對美國工業企業的經營戰略選擇和并購行為有著重要的影響。首先,作為反對19世紀70、80年代所發生的大量的企業結合而通過的謝爾曼法案,顯然阻止了小的制造企業為了控制競爭而繼續結成松散的類似于卡特爾的橫向聯盟,鼓勵了大型控股公司的產生。其次,克萊頓法案的存在阻止了在集中化程度高的行業內出現壟斷,鼓勵企業采取縱向一體化戰略收買上游或下游企業。〔四〕第四次企業并購浪潮20世紀40年代美國出現了大公司吞并小公司的跡象。出于分散經濟權利和政治權利的目的,人們認為應該保存對經濟活動的地方控制,保護小工商業。美國國會于1950年通過的塞勒—凱弗爾法案〔eller-kefauverat〕反映了這一觀點。作為對克萊頓法的補充,塞勒—凱弗爾法案制止任何企業購置其他企業的資產,假如這種購置行為有可能導致競爭的大大削弱或產生壟斷。隨后,美國的反壟斷法在上世紀60年代變得更加嚴厲,已經不考慮并購行為是否損害競爭,而是全面制止任何形式的同行業并購。在這樣的背景下,伴隨著經濟和證券市場的繁榮,1965年發生了美國歷史上的第四次企業并購浪潮。由于塞勒-凱弗爾法案的約束,在這次企業并購浪潮中,企業普遍采取了多元化經營戰略,表現為多元化并購。隨著企業并購活動的晉級,結合企業〔nglerate〕越來越多,逐漸成為普遍的社會現象。〔五〕第五次企業并購浪潮1981年里根政府上臺后開場放松反壟斷管制,為企業選擇集中化經營戰略提供了空間。在反壟斷政策方面,里根政府的立場是公司的規模不應該成為主要關心的問題。相反,公司產生的經濟效率和消費者福利將成為檢驗的標準。同時,里根政府把執行的反壟斷法的重點放在價格固定、串通投標等問題上。第五次企業并購浪潮發生于1981-1989年間。在這次企業并購浪潮中,好心聯絡收買事件明顯增多,表達了反壟斷管制放松后企業的集中化趨勢。有大量證據說明,經過第五次企業并購浪潮后,美國企業的多元化程度開場出現下降趨勢。比方,據ent和jarrell〔1995〕的統計,1978年美國pustat數據庫所列的上市公司中單部門〔singlebusinesssegent〕企業所占的比例為36.2%,到了1989年上升到63.9%。〔六〕第六次企業并購浪潮進入上世紀90年代后,美國政府反壟斷法的施行同樣不再關注企業規模,而日益關注新經濟條件下的創新問題,把對經濟效率的理解從單純的靜態效率擴大到動態效率。1998年的微軟訴訟案集中反映克林頓政府時期的反壟斷更重視以創新為重點的長期競爭。到1992年,隨著經濟重新回暖,證券市場價格上升,并購事件重新開場增長,這種增長一直持續到21世紀,這就是美國歷史上的第六次企業并購浪潮。在這次企業并購浪潮中,雖然平均每次并購事件的交易額仍然很高,到2000年已經到達3.529億美元。通過企業大規模的并購,將一些分散的行業被整合在一起。總結和啟示總體而言,美國政府的反壟斷立法直接影響了企業的經營戰略選擇,進而決定了企業的并購方向。早期的反壟斷法試圖同時追求政治、經濟、道德等多重目的,側重于反對以控制價格和產量為主要目的的卡特爾或托拉斯式的企業聯盟,導致企業選擇集中化經營戰略,以同行業并購的方式形成控股公司來繼續到達控制價格進步壟斷的目的。然而,許多通過并購形成的控股公司沒能對下屬企業進展管理整合和集中化,導致這些控股公司很快就出現了經營危機。此外,1914年通過的克萊頓法案制止任何可能造成壟斷的并購行為。因此,在1916年發生的第三次企業并購浪潮中企業普遍選擇了縱向一體化經營戰略,并購對象多為并購企業的上游或下游企業。1950年,隨著美國反壟斷管制的進一步加強,20世紀50年代起美國企業傾向于選擇多元化經營戰略。通過多元化并購,企業多元化程度開場進步。伴隨著經濟和證券市場的繁榮。20世紀60年代出現了多元化企業并購浪潮,由此企業的多元化程度到達頂峰。1981年,里根政府上臺后開場放松反壟斷管制,為企業選擇集中化經營戰略提供了空間。20世紀80年代的企業并購浪潮表現為清算型接收浪潮。90年代美國的反壟斷法更加不關注企業規模,而重視新經濟條件下的創新問題以及以創新為重點的長期競爭問題。因此,在20世紀90年代到21世紀初的第六次企業并購浪潮中,很多行業尤其是與新經濟親密相關的行業比方銀行業、電信業等分散的企業重新被整合在一起。20世紀80年代后期以來,許多人論證并不斷呼吁我國應當制定反壟斷法,立法機關也早就將反壟斷法列入了立法規劃,但是時至今日,這項工作尚沒有完成,我國目前仍然沒有推出反壟斷法。而隨著我國參加t,國內市場對外國企業開放程度加大,這又迫切需要我國盡快出臺反壟斷法來規制企業行為,保證市場競爭的效率。我國的反壟斷立法必須參考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經歷和教訓。本文對美國反壟斷立法的歷史演變、反壟斷立法對企業經營戰略選擇的影響以及企業并購浪潮的分析可以為我國的反壟斷立法提供如下啟示:在當前的全球經濟開展狀況和技術條件下,反壟斷立法的目的是什么?如上文分析,1890年前后美國社會公眾對同業公會和托拉斯的聲討正日益高漲,謝爾曼法案反映了公眾出于社會道德、公平和責任的標準對托拉斯和其他壟斷組織的強烈不滿,以及對一些經濟巨頭擁有對社會進展控制的權利的擔憂,因此謝爾曼法案反對以控制價格和產量為主要目的的卡特爾或托拉斯式的企業聯盟。二戰前后美國的反壟斷法秉承了謝爾曼法案并更加嚴厲的制止同行業并購以限制企業規模從而防止壟斷的產生。但是,進入20世紀80年代后,受到芝加哥學派的影響,反壟斷法不再關注企業規模,相反,企業產生的經濟效率和消費者福利成為檢驗企業行為的標準。尤其是到了90年代,在新經濟背景下,美國的反壟斷法更加不關注企業規模,而重視新經濟條件下的創新問題以及以創新為重點的長期競爭問題。實際上,謝爾曼法制定時正值美國的第二次工業革命,現實經濟狀況是消費率大幅度進步,工業品的價格普遍下降,產量迅速增加。所以,維護長期競爭環境、進步經濟效率和社會福利〔而不是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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