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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目錄第二章債權分論合同概述合同訂立與合同成立合同的效力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的概念合同的變更與解除違約責任幾種常見的合同不當得利之債和無因管理之債目錄第二章債權分論合同概述合同訂立與合同成立合同的效力雙第一節合同概述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是一種民事行為合同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并且旨在按照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內容引起法律效果,因此,合同是一種民事行為,而非事實行為。
2.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為合同是一種協議,因而須有雙方當事人。同時,合同雖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但僅有單方的意思表示,合同還不能成立。只有雙方當事人之間互為意思表示,并且意思表示相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3.合同是以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民事行為任何民事行為都有其特定的目的,合同也不例外。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就是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4.合同是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產生的民事行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作出的意思表示應當是自主自愿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他人。第一節合同概述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
二、合同的分類
1.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根據法律是否對合同設有專門規范并賦予其特定名稱有名合同無名合同指法律設有專門規范并賦予其特定名稱的合同。指法律對其未設專門規范,也未賦予特定名稱的合同。
2.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根據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雙務合同單務合同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負有義務的合同。指一方當事人僅享有權利而不負有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僅負有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合同。
3.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根據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因給付對價而取得利益有償合同無償合同指當事人享有合同規定的權利就必須償付代價的合同,如買賣、租賃合同等。指當事人享有合同規定的權利而不需要給付任何代價的合同,如贈與、借用合同等。二、合同的分類1.有名合同與無名合
4.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根據合同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生效要件諾成性合同實踐性合同指只需要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可以成立的合同。指既需要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又需要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法律形式和履行特定的手續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指要求具備特定的形式和履行一定手續的合同。指不需要具備特定形式和履行特定手續的合同。
6.主合同與從合同根據合同之間的主從關系主合同從合同指不依賴于其他合同而獨立存在的合同。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合同。從合同隨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主合同的消滅而消滅。4.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根據合同是否以諾第二節合同訂立與合同成立
一、合同訂立
(一)合同訂立的概念合同的訂立是指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達成一致協議的過程。
(二)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
1.要約(1)要約的概念依據《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要約關系中,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稱為受要約人。(2)要約的構成要件①要約須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②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③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④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而確定第二節合同訂立與合同成立一、合同訂立(3)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要約邀請又稱要約引誘,是指一方向他方作出的希望他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要約是由一方向他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是一方邀請他方向自己發出要約。②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而要約邀請的內容則是不具體、不明確的。③要約的對象通常是特定的,而要約邀請的對象是不特定的。④要約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一旦要約送達受要約人,要約人就不能隨意撤銷。而要約邀請無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可以任意撤回。(4)要約的法律效力①要約的生效時間: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②要約的效力期間:要約的效力期間,通常由要約人確定。。③要約對要約人的效力:要約生效后,要約人就要受到要約的限制,不得隨意撤銷、限制或變更要約。④要約對受要約人的效力: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即取得承諾的權利,受要約人可以承諾,也可以不予承諾。(3)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要(5)要約的撤回與撤銷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發出后生效之前,要約人發出撤回要約的通知,使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的撤銷是指在要約生效之后,要約人發出撤銷要約的通知,從而將要約取消,使要約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一是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是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6)要約的失效要約的失效是指要約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要約人和受要約人不再受其約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5)要約的撤回與撤銷要約的
2.承諾(1)承諾的概念承諾是指受要約人作出的同意接受要約內容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承諾的構成要件①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②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③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④承諾必須在要約的存續期間內作出⑤承諾的方式必須符合要約的要求(3)承諾的效力承諾的效力表現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依據《合同法》第26條的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4)承諾的撤回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后,在承諾生效前使承諾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2.承諾(1)承諾的概念
(三)合同的內容從實質意義上看,合同的內容是指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從形式意義上看,合同的內容是指合同的條款。這里所說的合同內容,是就合同的條款而言的。依據《合同法》第12條的規定,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3.數量
4.質量5.價款或報酬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三)合同的內容從實質意義上看,合同
二、合同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時間由于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因此,合同成立的時間就是承諾生效的時間。關于合同成立的時間,應當注意下列問題:①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時間的,最后簽字或蓋章的時間為合同成立的時間。但是,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②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二、合同成立(一)合同成立的時間
(二)合同成立的地點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關于合同成立的地點,應注意下列問題:①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②當事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最后簽字或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二)合同成立的地點承諾生效的地點為第三節合同的效力
一、有效合同有效合同是指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而產生約束力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生效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無效合同是指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下列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二、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三節合同的效力一、有效合同有
三、可撤銷合同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意思表示不真實,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變更或者歸于無效的合同。可撤銷的合同主要有: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主體資格欠缺,有效或無效尚需有第三人行使形成權予以確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下列幾種類型: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四、效力待定合同
2.無代理權人以他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
1.對合同內容存在重大誤解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被撤銷的合同同無效合同一樣,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對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當事人應當承擔返還財產、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三、可撤銷合同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當事第四節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一、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的概念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指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在無先后履行順序時,一方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未適當履行債務以前,可以拒絕履行自己債務的權利。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須具備下列構成要件:第四節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一、雙務合同履行中
1.當事人須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債務首先,同時履行抗辯權只適用于雙務合同,而不適用于單務合同。其次,同時履行抗辯權以當事人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債務為發生的前提條件。
2.雙方當事人互負的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且均已屆清償期首先,當事人互負的債務須沒有先后履行順序。其次,當事人互負的債務須均已屆清償期。
3.須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未適當履行債務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請求履行債務時,須是自己已為履行,否則,對方當事人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
4.須對方當事人的對待履行是可能的法律設定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的目的是促使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自己的債務,實現自己的債權。而同時履行債務應以能夠履行為前提。
(三)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同時履行抗辯權屬于一時的、延緩的抗辯權,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沒有履行債務時,自己可以暫時拒絕履行債務,但不具有消滅對方請求權的效力。同時,當事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因而不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1.當事人須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債務
三、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時,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債務并在對方當事人提供履行擔保之后再恢復履行的權利。設立不安抗辯權制度是為了保護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安抗辯權的行使,須具備下列構成要件:
2.須一方當事人存在先履行的債務且其債務已屆清償期。
3.后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不能履行債務的現實危險。
(一)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二)不安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1.當事人須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三)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2.解除合同
1.中止履行債務三、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
四、先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且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的權利。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須具備下列構成要件:
2.雙方債務須有先后履行順序
3.須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到期未履行債務或者未適當履行債務
(一)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二)不安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1.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三)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先履行抗辯權屬于延期的抗辯權,不具有消滅對方請求權的效力。如果先履行一方完全履行了自己的債務,則先履行抗辯權歸于消滅,后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應恢復履行。同時,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不承擔遲延責任。此外,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影響后履行一方當事人主張違約責任。
4.須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存在履行的可能四、先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第五節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一、合同的變更合同的變更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變更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和合同內容的變更,狹義的合同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在《合同法》上,合同變更一般是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合同主體的變更稱為合同的轉讓。
1.合同的要素變更合同的要素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發生重要部分的變更。這種變更會導致合同關系失去同一性,即原合同關系消滅,新的合同關系產生,如買賣房屋改為租賃房屋。2.合同的非要素變更合同的非要素變更是指合同的內容發生非實質部分的變更。這種變更只是對原合同關系作出某些修改和補充,但不會改變合同的同一性,如合同標的數量的增減、履行地點的改變、履行期限的改變等。合同內容的變更一般是指合同內容的非要素變更。
(一)合同變更的概念第五節合同的變更與解除一、合同的變更合同變更須具備下列條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2.合同內容發生明確的局部變化
(二)合同變更的條件3.合同變更須有法定原因或者當事人的約定4.合同變更須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合同變更后,發生以下效力:
1.變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2.合同的變更只對將來發生效力
(三)合同變更的效力3.合同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變更須具備下列條件:1.
二、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雙方協議,使基于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合同解除具有下列特征:
(二)合同解除的分類
1.合同解除以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合同為前提2.合同解除必須具備解除的條件3.合同解除須實施解除行為4.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
1.協議解除與單方解除根據合同解除的主體不同協議解除單方解除指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將合同解除的行為。指依法享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依單方意思表示解除合同關系的行為。單方解除不必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二、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三)合同解除的條件
2.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根據合同解除原因的不同法定解除約定解除指在具備法定事由時,合同一方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指當事人基于雙方約定的事由,通過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
1.約定解除的條件約定解除的條件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解除條件,但在合同履行完畢前,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二是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約定了解除合同的條件,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2.法定解除的條件依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法定解除的條件主要包括下列幾項:(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三)合同解除的條件2.法定解除與
(四)合同解除的程序
(五)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解除后,不影響合同約定的爭議處理條款的效力,也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1.協議解除的程序協議解除的程序是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一致將合同解除的程序。與合同訂立的程序一樣,協議解除需一方當事人發出解除合同的要約,另一方當事人發出同意該要約的承諾并到達要約人一方,從而解除合同。2.行使解除權的程序行使解除權的程序以當事人享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解除權為前提,此外,還要有行使解除權的行為。解除權的行使須以通知的方式進行,通知到達對方時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解除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還須注意行使期限。(四)合同解除的程序(五)合同解除的效力第六節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概念和特征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時,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具有下列特征:
1.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時所產生的民事責任。
2.違約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法律允許當事人在一定范圍內約定違約責任。
3.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是違約的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承擔的民事責任。
4.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合同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所必須具備的各種條件。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1.違約行為2.損害事實3.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無法定的和約定的免責事由
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第六節違約責任一、違約責任概念和特征
三、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
(一)繼續履行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非違約方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繼續履行以非違約方的請求為條件,以原合同約定的義務為內容。同時,繼續履行可以與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并用。繼續履行分為金錢債務的繼續履行和非金錢債務的繼續履行。依據《合同法》第109、110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二)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指違約方依據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的賠償對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違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是最重要的違約責任形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與其他責任形式并用。三、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一)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的范圍可以由法律直接規定,也可以由當事人雙方自行約定。無論是法定損害賠償還是約定損害賠償,均應堅持完全賠償原則。需要注意的是,賠償損失的責任形式雖然應當堅持完全賠償原則,但并不是絕對的,應當受到合理預見、減輕損失、過失相抵、損益相抵等規則的限制。
(三)支付違約金支付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由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時,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對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是對不能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的一種帶有懲罰性質的經濟補償手段,不論違約的當事人是否已給對方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
(四)使用定金罰則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返還。給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五)補救措施補救措施是指矯正或者修補合同履行中不符合約定的地方,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賠償損失的范圍可以由法律直接規定,也可以由當第七節幾種常用的合同
一、買賣合同
(一)買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2.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3.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4.買賣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二)買賣合同的效力
1.出賣人的主要義務(1)交付標的物或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
(2)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3)物的瑕疵擔保義務
(4)權利瑕疵擔保義務第七節幾種常用的合同一、買賣合同(一
2.買受人的主要義務(1)支付價款
(2)受領標的物
(3)檢驗及通知義務
(三)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與利益承受
1.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是指買賣合同訂立后,標的物因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事由而發生毀損、滅失的損失應由哪一方當事人負擔。對于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當事人可以約定;當事人未約定的,按照下列規則確定:(1)依據《合同法》第142條的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2)依據《合同法》第143條的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3)依據《合同法》第144條的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2.買受人的主要義務(1(4)依據《合同法》第145條的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自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5)依據《合同法》第146條的規定,按照約定或者規定出賣人應于特定地點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自買受人違反約定之日起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6)依據《合同法》第148條的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2.買賣合同標的物的利益承受買賣合同標的物的利益承受是指在買賣合同成立后,標的物所產生的孳息的歸屬。依據《合同法》第163條的規定,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4)依據《合同法》第145條的規定,當事人
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一)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是指由當事人約定,供方在一定期限內向用方供給一定種類、質量和數量的電、水、氣、熱力,用方給付價金的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二)供用電合同
1.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的目的具有公益性2.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的履行具有連續性3.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4.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是格式合同
1.供用電合同的概念供用電合同是指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合同法》第177條規定:“供用電合同的內容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一)供用電、水
2.供電人的義務(1)安全供電的義務
(2)按照約定的地點供電的義務
(3)中斷供電的通知義務
(4)及時搶修的義務
3.用電人的義務(1)交付電費的義務
(2)安全用電的義務
(三)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的法律適用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在權利義務上具有相似性,因此,供用電合同的法律規則,供用水、氣、熱力等合同也可以參照適用。2.供電人的義務(1)安
三、贈與合同
(一)贈與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該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二)贈與合同的效力
1.贈與合同是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2.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單務合同3.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贈與人的義務(1)交付贈與財產的義務
(2)贈與財產的瑕疵擔保義務
2.受贈人的權利(1)無償取得贈與財產的權利
(2)請求交付贈與財產的權利三、贈與合同(一)贈與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三)贈與合同的撤銷
1.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轉移給受贈人之前,贈與人可以基于自己單方面的意思而撤銷贈與合同。但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任意撤銷。
2.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是指在贈與合同發生效力后,贈與人或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因發生法定事由,依法行使撤銷權而撤銷贈與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法定撤銷不受時間和合同性質的限制,其同樣適用于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依據《合同法》第192條的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合同:(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三)贈與合同的撤銷1.贈與合同
3.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依據《合同法》第195條的規定,當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時,贈與人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贈與人不再履行贈與義務,也就意味著贈與人解除了贈與合同。
(四)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依據《合同法》第190條的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一般來說,受贈人履行其義務僅限于受贈財產的價值限度內。如果贈與所負的義務超出了贈與財產的價值,則對于超出的部分,受贈人沒有履行的義務。受贈人不履行贈與所負義務的,贈與人有權要求受贈人履行義務或者撤銷贈與。3.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依
四、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二)借款合同的效力
1.借款合同的標的物為金錢2.借款合同是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3.借款合同一般為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1.貸款人的義務(1)按期、足額提供貸款的義務
(2)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義務(3)保密義務4.借款合同一般是諾成合同,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5.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不要式合同四、借款合同(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借款人的義務(1)按照約定收取借款的義務
(2)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義務
(3)按照約定返還借款及支付利息的義務2.借款人的義務(1)按
五、租賃合同
(一)租賃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二)租賃合同的效力
1.租賃合同是轉移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的合同2.租賃合同具有期限性3.租賃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
1.出租人的義務(1)租賃物的交付及保持義務
(2)租賃物的維修義務(3)瑕疵擔保義務(4)負擔稅負及費用返還義務五、租賃合同(一)租賃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承租人的義務(1)按照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的義務
(2)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
(3)不擅自處分租賃物的義務
(4)支付租金的義務
(5)返還租賃物的義務
3.租賃合同的特別效力在租賃合同中,除當事人雙方約定的義務外,還發生如下特殊效力:租賃物所有權的變動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房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2.承租人的義務(1)按
六、承攬合同
(一)承攬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二)承攬合同的效力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目的2.承攬合同的定作物具有特定性3.承攬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相互獨立的責任主體
1.承攬人的義務(1)按照約定完成承攬工作
(2)按照約定使用符合標準的材料(3)及時通知和保密的義務(4)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4.承攬合同是諾成、有償、雙務和不要式合同(5)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和檢查(6)交付工作成果(7)共同承攬人應負連帶責任六、承攬合同(一)承攬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定作人的義務(1)按照約定提供材料、圖紙或者技術
(2)協助的義務
(3)驗收工作成果
(4)支付報酬、材料費
(5)賠償義務2.定作人的義務(1)按
七、運輸合同
(一)運輸合同的概念和特征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運輸合同包括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兩大類。運輸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二)客運合同的效力
1.運輸合同的標的是運輸行為2.運輸合同一般是諾成合同3.運輸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1.承運人的義務4.運輸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5.公共運輸合同具有強制締約性客運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旅客及其行李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客運合同的效力主要體現為:七、運輸合同(一)運輸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按照約定完成旅客的運送
(2)告知和救助義務
(3)保證旅客安全的義務
(4)妥善保管旅客的物品和行李
2.旅客的義務(1)支付票款
(2)持有效客票乘運
(3)限量攜帶行李
(4)不得攜帶或夾帶危險品或其他違禁物品
(三)貨運合同的效力
1.承運人的義務貨運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托運人托運的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運輸費用的合同。貨運合同的效力主要體現為:(1)按照約定完成旅客的運送(1)按照合同約定將貨物運送到目的地
(2)及時通知收貨人提貨
(3)保證貨物的安全
2.托運人的義務(1)如實報告托運貨物的情況
(2)辦理審批檢驗手續
(3)妥善包裝貨物
(4)支付運費等費用
3.收貨人的義務
(5)中止、變更運輸的責任(1)支付運費等費用
(2)及時提貨
(3)及時檢驗貨物(1)按照合同約定將貨物運送到目的地
八、保管合同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二)保管合同的效力
1.保管合同的標的是保管行為2.保管合同一般為實踐合同3.保管合同可以是無償合同,也可以是有償合同
1.保管人的義務(1)給付保管憑證
(2)妥善保管保管物(3)親自保管保管物(4)不得擅自使用保管物4.保管合同可以是雙務合同,也可以是單務合同(5)通知義務(6)返還保管物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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