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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以案說法:提供勞務者在提供勞務行

為過程中造成接受勞務者財產損失,若無故意

或重大過失,提供勞務過程中的風險應當由接

受勞務者承擔

我國法律對提供勞務者自身受到損害和對第三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責任承擔有明文規定,但對提供勞務者致使接受勞務者損害的賠償并無明確規定。通常而言,提供勞務者的勞務行為是為接受勞務者產生利益,提供勞務者對損害產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下,提供勞務過程中的風險應當由接受勞務者承擔。

案例:2016年7月31日12時20分許張某駕駛豫R89382號重型罐式貨車,登記在南陽市金達油品運輸有限公司名下(實際所有人樊某),在確山縣境內商桐公路上由北向南行駛,避讓對面來車時發生側翻,造成車輛損壞,張某受傷,車內柴油泄漏,致田地及地面附著物損壞,水井損壞的交通事故。2016年8月2日,確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事故中張某負全部責任。后因該起事故造成油品泄漏至趙某的承包地中,2016年8月2日經河南省確山仲裁分會調解,趙某與張某、樊某達成仲裁調解協議,張某、樊某一次性賠償趙某承包地莊稼及土地治理損失費10000元,當庭付清。收款人趙某于2016年8月2日簽字的收條顯示:今收樊某、張某賠償款10000元整。當日,駐馬店市仲裁委員會出具的收據注明,仲裁費550元的交款單位為張某。樊某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分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樊某于2016年12月2日向河南省確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河南省確山縣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豫1725民初289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市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在機動車車輛損失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樊某經濟損失252190元。樊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張某賠償樊某各項損失共計35419.59元,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訴訟費由張某承擔。

審判:一、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勞務雇傭關系中,作為雇員在享有從雇主處獲取勞動報酬權利的同時,承擔著安全生產勞動的義務,對雇主交辦的工作應盡一個善意管理者應盡的最基本的注意義務。本案中,張某作為一名專業的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在交通事故中被認定為全部責任,系其自身未盡安全文明駕駛義務和雇員應盡的基本義務,存在重大過失,故應賠償原告樊某的損失。樊某作為雇主,首先負有培訓、教育、監督和管理的義務,張某辯稱樊某未告知過被告需要安全應急應注意的事項,樊某未提供上述職責已正常履行的證據,自身存在失職。其次張某履行職責是為樊某帶來經濟效益的活動,在這個活動中,樊某獲得的利益遠遠超過張某,因此鑒于原被告所處的法律地位和經濟收益、能力的差異等因素的綜合考慮,原告應當在較大程度上承擔因后者的過錯造成的風險,由張某對樊某的財產損失承擔30%的次要賠償責任,樊某自己承擔70%的主要責任,更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則。二、對于樊某主張的損失:1、剩余油品損失費7869.95元,因樊某僅提供保險公司的計算書,沒有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油品實際損失金額及保險公司的實際賠償金額,對該主張無法確認,不予支持;2、剩余污染損失費2000元,因張某辯稱系本人支出,且收條上有樊某與張某的共同簽名,樊某也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系其本人支出,故對該主張法院不予支持;3、樊某主張的仲裁費550元,因張某辯稱系本人支出,且收據上顯示交款單位為張某,樊某沒有證據證明系其本人支出,故對該主張不予支持;4、樊某主張的律師費5000元,該筆費用非必要性支出,且僅提供收條一份,沒有提供正式發票予以佐證,缺乏依據,不予支持;5、樊某主張的罰款20000元,該筆罰款系針對南陽市金達油品運輸公司豫R-89382柴油運輸車(車主樊某)作出的,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并非針對張某作出的,不予支持。綜上,對于原告樊某主張的損失,證據不足,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樊某的訴訟請求。

樊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張某對樊某請求的各項財產損失應是否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我國法律對提供勞務者自身受到損害和對第三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責任承擔有明文規定,但對提供勞務者致使接受勞務者損害的賠償并無明確規定。通常而言,提供勞務者的勞務行為是為接受勞務者產生利益,提供勞務者對損害產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下,提供勞務過程中的風險應當由接受勞務者承擔。具體到本案,確山縣公安交警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駕駛豫R89382號重型罐式貨車,在避讓對面來車時發生側翻,造成車輛損壞,張某受傷,車內柴油泄漏。雖然因該次事故因屬單方交通事故,張某負全部責任,但該交通事故認定書并未對張某有何違法行為進行認定。該次交通事故起因于避讓對面來車,張某主動避讓行為雖然造成所駕車輛一定財產損失,但同時也避免可能發生的交通事故中更大的人身及財產損害,屬于車輛駕駛員在特定狀態下的緊急避險行為,并無明顯違法之處,也不能認定超過必要限度或因不當行為造成損害擴大。依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張某對所駕車輛財產損失的產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樊某要求張某賠償財產

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七條【損害賠償和其他民事責任請求權】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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