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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頁碼45十全國《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試卷(二)同步檢測卷(含答案)二、單項選擇題(共40題,每題1分,每題的備選項中,只有二個最正確或最符合題意)。1、根據刑法規定與相關司法解釋,下列哪一選項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A、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現場群眾毆打,逃往公安機關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B、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當場死亡,但肇事者誤以為被害人沒有死亡,為逃避法律責任而逃逸C、交通肇事致人重傷后誤以為被害人已經死亡,為逃避法律責任而逃逸,導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D、交通肇事后,將被害人轉移至隱蔽處,導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參考答案】:C2、下列關于復合國的說法正確的有:A、聯邦國家沒有統一的憲法,其人民也沒有統一的國籍B、聯邦國家本身和其各成員單位都是國際法主體C、邦聯國家擁有統一的立法﹑行政﹑司法機關,人民擁有統一的國籍D、邦聯本身不是國際法主體【參考答案】:D【解析】:復合國是兩個或兩個以上成員組成的國家或國家聯合體,目前有聯邦和邦聯兩種形式。聯邦國家有統一的聯邦憲法并設立聯邦立法﹑司法和行政機構,聯邦國家的人民擁有統一的聯邦國籍,故A選項錯誤。聯邦國家本身是國際法主體,其各成員單位沒有國際法的主體地位,故B選項錯誤。邦聯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由于特殊的目的根據條約組成的國家聯合體。邦聯本身沒有統一的立法﹑行政﹑司法機關,其人民也沒有統一的國籍,故C選項錯誤。邦聯的各成員是獨立的主權國家,分別是國際法的主體,而邦聯本身不是國際法主體,故D選項正確。本題的應選項為D。3、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情況不得按撤訴處理的是:A、原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B、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C、無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D、要求贍養費的案件原告申請免交訴訟費,人民法院批準,原告沒有交納訴訟費【參考答案】:D【解析】:《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因此,A選項符合法條規定的情形,可以按撤訴處理。A選項不應當選。《民訴意見》第159條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對該第三人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因此B選項符合法條規定的情形,可按照撤訴處理。B選項不應當選。《民訴意見》第15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屬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如屬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缺席判決。”因此,C選項符合上述法條的情形,可以按撤訴處理。C選項不應當選。《民訴意見》第143條規定:“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后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人民法院批準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D選項如果人民法院沒有批準,原告不繳納費用,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訴處理,但是,人民法院批準原告免交訴訟費用的請求,就應該繼續審理,不能按照撤訴處理。D選項應當選。4、王某有一子一女,女已出嫁。土改時田某父子分得房屋4間。后來王病,子外出工作,寄錢回家,女兒照料。1975年底王立下遺囑:4間房子,子女各2間。1976年王病故,子女共葬,后子欲出賣4間房,女不同意。子起訴,以撫養父親是自己一人出資,且姐姐已出嫁,要求繼承4間房。王子有權出賣幾間房?A、1間B、4間C、3間D、2間【參考答案】:D【解析】:法定繼承又稱“無遺囑繼承”。本案有遺囑,應按繼承法第5條之規定處理。5、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在當事人未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何種權利?A、拍賣權B、變賣權C、留置權D、提存權【參考答案】:C【解析】:見《合同法》第264條。該條規定:“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6、研零公司與藍方公司訂立買賣合同,藍方公司要求研零公司為其合同債款提供擔保,研零公司找到其參與投資的一家公司--研乙公司的劉華董事長,要求劉華董事長以研乙公司的資產為研零公司提供擔保,劉華董事長遂答應,以研乙公司的名義與藍方公司簽訂了為研零公司的合同債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的合同。現在,研零公司不能如期支付合同債款,藍方公司找到研乙公司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研乙公司拒不承擔保證責任,此時藍方公司才知道研零公司是研乙公司的股東。以下說法正確的是:A、研乙公司與藍方公司的擔保合同無效B、研乙公司對于研零公司的債務不承擔責任C、研乙公司對研零公司的債務仍要承擔責任,但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研零公司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藍方公司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D、由于藍方公司不知道研零公司是研乙公司的股東,作為善意第三人,其與研乙公司的擔保合同合法有效【參考答案】:A【解析】:解析:《擔保法》第18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法解釋》第4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公司法》第60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依上述法條可知,研乙公司與藍方公司的擔保合同是無效的,故A項的說法是正確的;而B、C、D項的說法都是錯誤的。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7、下列哪一項表述符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規定A、公示催告程序只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B、公示催告程序僅適用于各種票據的公示催告C、除權判決應當宣告票據是否無效D、當事人不服法院的除權判決,可以提起上訴【參考答案】:A【解析】:民訴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章規定。所以A項正確,B項錯誤。對除權判決不得上訴,但受除權判決效力所及之利害關系人可依法定情形及事由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民訴法規定,如果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法院及時申報的,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作出除權判決的法院提起撤銷之訴。對于C項,除權判決就是宣告票據無效的判決,題目中所說宣告票據是否無效為錯誤。8、黎明將房子賣給周華,房款是50萬元。周華先行支付了20萬元,剩余30萬元一直未付,現黎明訴諸法院,要求周華支付剩余房款30萬元。現問,此案的訴訟標的指的是什么A、黎明賣給周華的房子和劉京前王明的30萬元房款B、黎明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黎明與周華之間存在的房屋買賣關系C、黎明要求周華支付剩余房款30萬元D、黎明、周華與人民法院之間的訴訟法律關系【參考答案】:B【解析】:本題考查訴訟標的理論。訴訟標的是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其中A項是訴訟標的物;C項是訴訟請求;D項是訴訟法律關系9、張某年僅9歲,在某小學讀書。張某的鄰居何某已經20歲。一日何某為了逗張某玩,將自己一個飛機模型送給張某。幾天后,何某又開始后悔不該將飛機模型送給張某,于是找張某索要,認為張某才9歲,其接受贈與的行為未經其父母同意,所以受贈行為無效。對于何某的主張,下列表述正確的是:A、何某的主張應予以支持,因為張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B、何某的主張應予以支持,因為張某的行為需經其監護人代理才能生效C、何某的主張不予支持,因為張某有無行為能力與行為效力無關D、何某的主張不予支持,因為張某在贈與物交付后即喪失撤銷權【參考答案】:C【解析】:評析:解析:依據《民通意見》第6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故張某接受贈與的行為有效。10、某市擬建一毛紡廠,因建成后將排放大量有機毒液,會嚴重影響周邊環境。下列哪些區域內可以建設該工業設施?A、國務院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保護區B、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保護區C、該市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保護區D、該市市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保護區【參考答案】:D【解析】:《環境保護法》第18條規定:“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由此可知,ABC選項均為法條所禁止的建設該工業設施的區域,只有D選項當選。11、1995年韓玉笙因蓋房挖地基,發現一個壇子,內有500塊銀元及一張棉布,上寫“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王天民,1938年7月5日”。王天民為王大水的爺爺,抗戰期間被日寇殺害。解放后,王大水家被定為中農。對于這500塊銀元:()A、應歸韓玉笙所有,作為發現人,他可依先占原則取得銀元所有權B、屬于無主財產,應歸國家所有C、應由韓玉笙和王大水平分D、應歸王大水所有【參考答案】:D【解析】:本題涉及埋藏物的問題。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埋藏物有所有人的,或者存在所有人的繼承人的,由所有人或所有人的繼承人取得該埋藏物的所有權。只有所有人不明時,該埋藏物的所有權才歸國家或集體所有。本題中,該銀元為王天民所埋,王天民已死亡,其繼承人王大水自然取得該埋藏銀元的所有權。12、宏業公司沒有從事高速公路建設施工的資質,為了承包一個高速公路建設工程,宏業公司借用了有資質的泰山公司的名義與發包方甲市交通局簽訂了一份書面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簽訂后,宏業公司組織人員開始施工,并按期完成了工程。交通局經過驗收,認定工程質量符合約定,但因宏業公司是以泰山公司的名義簽訂的合同,拒絕向宏業公司支付工程價款。下列表述正確的是哪一項?()A、因宏業公司借用了泰山公司的名義,宏業公司不是合同的一方,交通局的主張應得到支持B、因宏業公司與交通局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交通局可以拒付全部工程款C、宏業公司可以請求市交通局參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盡管合同無效D、交通局應當按照宏業公司與其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全部工程價款【參考答案】:C【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二)項的規定,宏業公司與交通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本題中,承包人就是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宏業公司,根據該《解釋》第2條的規定,承包人宏業公司可以請求交通局參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所以,C項正確,A、B、D項錯誤。13、李軍向銀行貸款,請張華幫忙作保。李軍從銀行貸款25萬元,隨后,李軍與張華簽訂一份抵押合同,李軍將其汽車抵押給擔保人張華,約定如2001年10月15日李軍到期不清償貸款,張華依法行使抵押權。兩人辦理了汽車抵押登記。待李軍償還貸款臨近時,經張華催促,李軍一直沒有還貸。10月8日,張華持抵押合同將李軍作抵押的汽車開走寄放在當地交通大隊院內。10月15日,李軍向銀行清償貸款18萬元,尚欠7萬元及利息。張華催告李軍還清欠款,否則拒絕返還汽車。張華的行為:A、符合法律規定,待李軍清償完貸款,張華返還汽車B、符合法律規定,如李軍不能清償,張華拍賣汽車還款C、不合法,張華應將汽車返還給李軍,賠償因扣押汽車給李軍造成的損失D、不合法,但李軍不能清償時,張華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權【參考答案】:C【解析】:《擔保法》第53條,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依此,張華可以與李軍就抵押權如何實現達成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可以直接將抵押物扣押。故本題正確答案為C。14、甲與同事丙路過一居民樓時,三樓乙家陽臺上的花盆墜落,砸在甲的頭上,致其腦震蕩,共花費醫療費1萬元。甲以乙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而乙否認甲受傷系自家花盆墜落所致。對這一爭議事實,應由誰承擔舉證責任A、甲承擔舉證責任B、甲、乙均應承擔舉證責任C、乙承擔舉證責任D、丙作為證人承擔舉證責任【參考答案】:C【解析】:依據《證據規則》f4“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加害人只對自己有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15、18、1995年6月17日余某所乘的客輪觸礁沉沒,生死不明。余某的利害關系人若申請宣告余某死亡,最早應是哪一天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請?A、1997年6月17日B、1997年6月18日C、1999年6月17日D、1999年6月18日【參考答案】:B【解析】:評析:本題考死亡宣告的申請時間。《民法通則》第23條第1款規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滿4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余某乘客輪觸礁沉沒導致生死不明,屬于意外事故,當適用兩年期限。又,《民法通則》第154條第2款規定:“規定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定時開始計算。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本案期間起算日應當是1995年6月18日,至1997年6月17日滿2年。因此利害關系人最早可在1997年6月18日提出死亡宣告的申請。16、中國的A航運公司與美國的B船公司簽訂光船租賃合同,A公司租用B公司的一艘遠洋貨船。該船是掛巴拿馬國旗并在巴拿馬作了登記,光船租賃合同訂立之前,B公司已將該船抵押給C造船公司。A公司租入船舶后,改為懸掛中國國旗,在該船舶租賃合同期間,C公司向B公司主張債權未果,遂申請中國法院扣押該船并強制拍賣,以實現其抵押權。此案中,對于C公司與B公司之間的抵押關系,C公司抵押權的行使,應當適用哪國的法律?A、中國法律B、美國法律C、巴拿馬法律D、中國、美國或巴拿馬法律均可以適用,由法院選擇對C公司最有利的法律予以適用【參考答案】:C【解析】:見《海商法》第271條,船舶抵押適用船旗國法律,船舶在光船租憑以前或者光船租賃期間,設立船舶抵押權的,適用原船舶登記國的法律17、下列所作的各種關于公司的分類,哪一種是以公司的信用基礎為標準的分類?A、總公司與分公司B、母公司與子公司C、人合公司與資合公司D、封閉式公司與開放式公司【參考答案】:C【解析】:本題考察公司的分類按照股東責任范圍的不同: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照是否能夠自由轉讓股份:封閉性公司和開放性公司按照公司之間關系的不同:總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按照信用基礎為標準:人合公司、資合公司和人合兼資合公司18、海睿化工廠因排放有毒廢物而致使附近五個村莊250家農戶的625畝莊稼減產。下列關于此事的表述哪項是正確的?A、受害農戶的索賠訴訟時效為3年,自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B、如果財產損失巨大,可以對化工廠的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C、如果化工廠能夠證明其主觀上沒有過錯,則不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D、如果化工廠能夠證明其有毒廢物已達標,則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參考答案】:B【解析】:A錯誤在于“知道或應當知道污染損害”時計算訴訟時效。環境污染不以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和有毒排放物是否達標為免責要件19、下列哪一情形不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A、國家工作人員甲,將公款借給其弟炒股B、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甲,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原工作過的國有企業使用C、某縣工商局長甲,以單位名義將公款借給某公司使用D、某國有公司總經理甲,擅自決定以本公司名義將公款借給某國有事業單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該單位就業【參考答案】:C【考點】挪用公款罪【解析】根據司法解釋,以下三種情況都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1)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3)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選項A中,甲將公款借給其弟炒股,屬于“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的”;選項B中,甲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原工作過的國有企業使用,屬于“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選項D中,甲擅自決定以本公司名義將公款借給某國有事業單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該單位就業。這就符合了“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全部要件,所以選項A、B、D都構成挪用公款罪。選項C僅說:“甲以單位名義將公款借給某公司使用”,并沒有“個人決定、謀取個人利益”,所以不構成挪用公款罪。【重點點撥】注意只要借給個人,無論以什么名義都構成挪用公款罪;借給單位的,如果以個人名義借給單位,等同于借給個人,不需要其他條件。但是,以單位名義借給單位的,必須同時具備另外兩個要件:個人決定和謀取個人利益。20、張某因涉嫌放火罪被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張某另有搶劫罪的重大嫌疑。決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重新計算羈押期限。關于重新計算羈押期限,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07年試卷二第30題)A、報同級檢察院批準B、報同級檢察院備案C、報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D、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參考答案】:B【考點】偵查羈押期限的重新計算【解析】《六機關規定》第32條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不再經人民檢察院批準。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人民檢察院可以進行監督。所以,在本案中公安機關只須報同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即可。選項B“報同級檢察院備案”的說法正確。其他三個選項的說法不符合法律規定,都是錯誤的。21、“證人猜測性、評論性、推斷性的證言,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系下列哪一證據規則的要求?A、傳聞證據規則B、意見證據規則C、補強證據規則D、最佳證據規則【參考答案】:B2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下列說法錯誤的是:()A、行政執法人員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B、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保全證據的同時,必須提供相應的擔保C、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收集證據D、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適應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參考答案】:B【解析】《行政訴訟證據規定》第27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故B的說法錯誤。其他選項均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上有相應的根據。23、甲任郵政中心信函分揀組長期間,先后三次將各地退回信函數萬封(約500公斤),以每公斤0.4元的價格賣給廢品收購站,所得款項占為己有。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退回的信函不屬于信件,甲的行為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B、退回的信函雖屬于信件,但甲沒有實施隱匿、毀棄與開拆行為,故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C、退回的信函處于郵政中心的管理過程中,屬于公共財物,甲的行為成立貪污罪D、退回的信函被當作廢品出賣也屬于毀棄郵件,甲的行為成立私自毀棄郵件罪【參考答案】:D24、檢察院立案偵查甲刑訊逼供案。被害人父親要求甲賠償喪葬費等經濟損失。偵查中,甲因病猝死。對于此案,檢察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確的?()。A、移送法院以便審理附帶民事訴訟部分B、撤銷案件C、決定不起訴D、決定不起訴并對民事部分一并作出處理【參考答案】:B25、下列哪一項信息是縣級和鄉(鎮)人民政府均應重點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A、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B、社會公益事項建設情況C、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D、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參考答案】:A26、甲、乙夫婦因8歲的兒子嚴重殘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兒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強時被乙看到,乙說:這是毒藥吧,你給他喝呀?見甲不說話,乙嘆了口氣后就走開了。毒死兒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體并對外人說兒子因病而死。關于甲、乙行為的定性,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甲與乙構成故意殺人的共同犯罪B、甲構成故意殺人罪,乙構成包庇罪C、甲構成故意殺人罪,乙構成遺棄罪D、甲構成故意殺人罪,乙無罪【參考答案】:A27、下列哪一組織是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A、接受鄉政府委托從事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村委會B、稅務局稽查大隊C、商標評審委員會D、市政府復議辦公室【參考答案】:C【解析】行政主體是行政職權的享有者,行政活動的實施者和行政責任的承擔者。本題中,村委會是受鄉政府委托的組織,必須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實施行為,該項的行為主體是鄉政府。稅務局稽查大隊是稅務局的一個機構,其以稅務局名義對外行使職權,行為的法律后果由稅務局承擔。行政復議辦公室是市政府的內部機構,負責行政復議之事,復議決定以市政府的名義作出,也不是行政主體。一般而言,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不能作為行政主體,除非有法律的明確授權。商標評審委員會,我國《商標法》明確規定了其職責權限,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進行活動,能夠獨立承擔責任,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所以A、B、D三項錯誤,C為正確答案。28、關于故意的認識內容,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甲明知自己的財物處于國家機關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時的個人財物應以公共財產論而竊回。甲缺乏成立盜竊罪所必須的對客觀事實的認識,故不成立盜竊罪B、乙以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竊取軍人的手提包時,明知手提包內可能有槍支仍然竊取,該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槍。乙沒有非法占有槍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盜竊槍支罪C、成立猥褻兒童罪,要求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14周歲的兒童D、成立販賣毒品罪,不僅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販賣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為人認識到所販賣的毒品種類【參考答案】:C29、在一份撤銷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請求書中,列舉了以下幾項理由,其中哪一項符合專利法的規定?A、不屬于專利法所稱的發明創造B、說明書公開不充分,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C、與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沒有實質性的特點和進步D、侵犯了請求人的專利申請權【參考答案】:C【解析】:本題考撤銷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理由。《專利法》在第二次修正之前一直區分了專利權的撤銷與宣告無效,其各自理由亦作相應區分,根據舊法,只有C項符合條件。但此后一律統稱為“宣告無效”。新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4條第2款規定:“前款所稱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3條、第26條第3款、第4款、第32條或者本細則第2條、第13條第1款、第20條第1款、第21條第2款的規定,或者屬于《專利法》第5條、第25條的規定,或者依照《專利法》第9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據此,本題A、B、C皆為宣告無效事由。30、甲與乙訂立了一份蘋果購銷合同,約定:甲向乙交付20萬公斤蘋果,貨款為40萬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萬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應支付違約金6萬元。甲因將蘋果賣與丙而無法向乙交付蘋果,乙提出的如下訴訟請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利益,又能獲得法院支持的訴訟請求是什么?A、請求甲雙倍返還定金8萬元B、請求甲雙倍返還定金8萬元,同時請求甲支付違約金6萬元C、請求甲支付違約金6萬元,同時請求返還支付的定金4萬元D、請求甲支付違約金6萬元【參考答案】:C【解析】:違約金與定金的適用《合同法》第116條:“當事人民約定違約金依據116條的規定,違約金和定金條款只能選擇適用其一,因此要判斷選擇哪一個條款對乙最為有利,由題中所述可知,適用違約金條款更為有利,乙可以得到6萬元的賠償;其次,選擇了違約金條款,就排除了定金條款的適用,因而依據115條的規定,定金應該返還。總之,甲應向己支付違約金6萬元,同時向乙返還定金4萬元。本題的四個選項很具有迷惑性,考生要保持清醒的頭腦。31、債權人胡某下落不明.債務人沙某難以履行債務,遂將標的物提存。沙某將標的物提存以后.該標的物如果意外毀損、滅失,其損失應由誰承擔?A、應由胡某承擔B、應由沙某承擔C、應由沙某與胡某共同承擔D、應由提存機關承擔【參考答案】:A【解析】:標的物提存時風險的承擔《合同法》第103條:“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提存具有履行債務,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效力,因此提存之后標的物的風險和慈息都歸屬于債權人了。32、在我國,典權屬于。A、擔保物權B、用益物權C、動產物權D、完全物權【參考答案】:B【解析】:典權,是指典權人支付典價,對他人的不動產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典權的內容是占有、使用和收益,因此屬于用益物權,而非擔保物權。典權的客體是不動產,因此排除選項C。典物的所有權仍為出典人享有,因此典權僅僅是定限物權。33、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所確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時應該在何期間內提出申請?A、從裁決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6個月內B、從裁決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1年內C、從裁決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6個月內,但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1年D、從裁決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2年內。【參考答案】:D【解析】: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215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此題的題干及解析)34、甲乙間的訴訟在某基層法院審結后,該法院作出了判決。甲對此判決不服,遂提起上訴。在上訴期間,該法院發現判決確有錯誤。試問應當如何處理?A、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B、請示上級法院,由該法院重新審理C、提出原判決存在錯誤的意見,報請二審法院,由二審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D、不再將一審材料報送二審法院,徑為改判【參考答案】:C【解析】:本題考查一審宣判后原審法院發現裁判錯誤的處理。民訴意見第163條規定,“一審宣判后,原審人民法院發現判決有錯誤,當事人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決有錯誤的意見,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當事人不上訴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據此,C為正確選項。35、當事人對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他應當如何依法行使權利?A、不可以提出任何異議B、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C、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D、可以申訴【參考答案】:B【解析】:第九十九條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36、有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的訴訟,需要其承擔義務的案件,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了調解,第三人參加了調解并達成了調解協議。但在送達前,第三人反悔,此時應當如何處理?A、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B、不影響調解書的送達C、將調解書留置送達D、調解書不需要送達第三人【參考答案】:A【解析】:本題考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訴訟中的調解。民訴意見第97條規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調解時需要確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義務的,應經第三人的同意,調解書應當同時送達第三人。第三人在調解書送達前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據此,A項為正確選項37、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那么他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幾天提出申請?A、10日B、7日C、5日D、3日【參考答案】:B【解析】:詳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9條。38、村民甲與乙因返還借款發生糾紛,后經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在乙于調解協議達成后1個月內返還甲借款1000元。人民調解委員會就此制作了調解書,并將調解書送給甲與乙。1個月之后,乙未按該調解書履行義務。在此種情況下,甲可以怎么辦?A、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B、應當通過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C、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就借款問題提起訴訟D、應由村調解委員會開出借款問題經調解委員會調解的證明方可到人民法院起訴【參考答案】:C【解析】: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協議的效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處理經鄉(鎮)人民政府的調處的民間糾紛的通知》中的規定,民間糾紛經司法助理員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又反悔,如果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先請求鄉(鎮)人民政府處理但不服調處決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以原糾紛的雙方為案件當事人。民間糾紛經司法助理員調解達成的協議或者經鄉(鎮)人民政府所作的調處決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執行。調解分為民間調解和法院調解,兩者效力不同,要求考生明確民間調解協議不具有喪失起訴權或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關于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85-91條與《民訴意見》第85-91條均有規定,這些規定也是司法考試的一個重點。本題考查的是無強制執行力的民間調解的效力,注意民間調解與法院調解的銜接。關于法院調解,應重點掌握《民事訴訟法》第88、89、90條及《民訴意見》第92條第2款、第93條、第96-97條等。39、下列情況中,哪些不應視為撤訴A、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B、原告申請免交訴訟費,法院未批準,原告拒交C、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后,原告撤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視為撤訴D、D。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參考答案】:C【解析】:根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143、158、159第之規定,A、B、D均屬于按撤訴處理的情形,第160條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后,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在準許原告撤訴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另行進行。”40、下列人員中哪個不能擔任仲裁員?A、那某,法學研究所研究員B、葛某,曾擔任審判員8年C、田某,曾擔任公務員10年D、鈕某,從事律師工作9年【參考答案】:C【解析】:詳見《仲裁法》二、多項選擇題(共30題,每題2分,每題的備選項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符合題意)。2、關于無因管理,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管理人一般應有民事行為能力B、管理人須有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表示C、管理人須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D、管理人須知道他所管理的事務屬于何人【參考答案】:A,B,C【解析】:一、參見《民法通則》第93條“【無因管理】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2條“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二、無因管理的法律特征1、無因管理的主體包括管理人與本人,區別于其他一般民事主體。一般民事主體必須具有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而無因管理的主體則無此限制,只要能從事一定的事實行為即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都可成為無因管理的民事主體,即只要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均可成為無因管理的主體。2、無因管理是一種事實行為。無因管理為一種法律事實,是產生無因管理之債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無因管理產生的無因管理之債是法定之債,此債的關系的內容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而非當事人約定的。無因管理屬于法律事實中與人的意志有關的人的行為事實,無因管理事實的構成以事務管理的承擔為準。無因管理屬于事實行為,但無因所管理的事務,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3、管理人沒有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對于本人須無法律上的義務,既沒有法定的義務,也沒有約定的義務。管理人依約對于本人負有義務時不能成立無因管理。管理人對于本人依法負有義務時也不能成立無因管理。這是無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征。4、管理人為他人管理事務。管理人在進行管理時,其管理的對象是他人的事務,目的是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5、補償性。管理人對本人的請求權僅限于必要的管理費用支出的補償,而沒有報酬請求權三、特別注意選項A,因為選項為:管理人“一般”應有民事行為能力,請注意是“一般”,即大多數管理人一般應有民事行為能力,此句話并沒有排除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也能成為管理人,所以選項A當選。當然有很多人會提出異議,說實在話:個人認為對某些語言理解上有爭議的地方不要刻意去挑骨頭,只要你能通過此題目能學到相關知識點就僅夠了。3、下列人員中,哪些屬于《商業銀行法》中的“關系人”A、商業銀行的董事B、商業銀行的監事C、商業銀行的信貸業務人員D、商業銀行的董事投資的公司【參考答案】:A,B,C,D【解析】:本題考核商業銀行法中的貸款規則。依據該法第40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關系人是指:(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下列人員中,可以擔任公司董事的有A、國家公務員B、本公司監事C、本公司財務負責人D、本公司經理【參考答案】:A,C,D【解析】:公司的監事其監督對象包括董事,所以監事不能擔任董事。因此,選A、C、D。特別注意:A選項有異議。有一種觀點認為:在現實情況下,國家公務員可以兼任國有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理,但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確因工作需要而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2)應當經過有關機關的批準;(3)不得領取報酬。另外一種觀點認為:新公司法雖然取消了原來對公務員禁止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專門規定,但在同位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章“懲戒”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其中(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兩部法律的變化,并未否定以前的立法,所以規定國家公務員仍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5、錢某匈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錢某與胡某離婚,甲、乙歸胡某撫養。胡某與吳某結婚,當時甲已參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隨胡某與吳某居住。后胡某與吳某生下一女丙,吳某與前妻生有一子丁。錢某和吳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A、胡某、甲、乙可Ⅳ以繼承錢某的遺產B、甲和乙可以繼承吳某的遺產C、胡某和丙可以繼承吳某的遺產D、乙和丁可以繼承吳某的遺產【參考答案】C,D【考點】法定繼承人【解析】《繼承法》第l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本題中,錢某死亡后,其第一順位的繼承人為錢某的子女甲、乙。對于胡某,由于其在錢某死亡前,已經與錢某離婚,故其不能作為配偶繼承胡某的遺產,因此,選項A錯誤。吳某死亡后,一方面,作為其配偶的胡某可作為第一順位的繼承人繼承吳某遺產;另一方面,作為其婚生子女的丙、丁也可以繼承吳某的遺產,而作為吳某具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乙同樣可以繼承其遺產。但是對于甲,由于胡某與吳某結婚時,甲已經成年,所以甲肯定不屬于與吳某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范圍,甲無法繼承吳某的遺產,據此,選項B錯誤,選項CD正確。6、王某于2004年3月向蔡某借錢3萬元,2005年,蔡某急需用錢,多次向王某催要但沒有結果,于是向王某所在的甲市A區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該人民法院受理后經過審查蔡某提供的事實、證據,認為王某與蔡某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其支付申請成立。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有:A、如果王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而是向蔡某住所地的乙市B區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已經歸還蔡某欠款,則支付令不生效B、如果王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異議,則人民法院應當對該異議是否成立進行審查C、如果王某在法定期間內提出了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蔡某可以向法院起訴D、如果王某在法定期間內承認所欠債務,只是由于暫時沒錢歸還,并承諾在3個月內一定還清,則支付令暫不生效【參考答案】:A,B,D【解析】:支付令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異議可以不附任何理由,即債務人不必提供事實和證據來證明異議的成立。《民訴意見》第223條的規定:“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訴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因此,A選項不正確,應當選。《民事訴訟法》第194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起訴。”《民訴法意見》第221條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債務人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無須審查異議是否有理由,應當直接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債務人對債務本身沒有異議,只是提出缺乏清償能力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王某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無須審查異議是否有理由,應當直接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故B選項不正確,應當選。C選項正確,不應當選。同時王某對債務本身沒有異議,只是提出缺乏清償能力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故D選項錯誤,應當選。7、松花江實業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申請破產救濟,各債權人紛紛向清算組申報債權。下列選項哪些屬于破產債權?A、甲公司要求收回其租賃給松花江公司的一套設備B、乙銀行因派員參與破產程序花去的差旅費5萬元C、丙銀行貸給松花江公司的50萬元貸款,但尚未到還款期D、丁銀行行使抵押權后仍有10萬元債權未受償【參考答案】:C,D【解析】:【解析】:破產債權是指基于破產宣告前的原因而發生的,能夠通過破產分配由破產財產公平受償的財產請求權。根據《企業破產法》第30條、31條規定:“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為破產債權。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的費用不得作為破產債權。”“破產宣告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債權,但是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可知,CD為正確答案。乙銀行因派員參與破產程序花去的差旅費屬于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的費用,不能作為破產債權,B項不正確。另根據該法第29條規定:“破產企業內屬于他人的財產,由該財產的權利人通過清算組取回。”甲公司要求收回其租賃給松花江公司的一套設備,是基于其對該設備的所有權而享有的取回權,故A項不正確。8、甲、乙、丙三人設立一普通合伙企業,在該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甲因母親生病急需現金便想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借款。下列說法符合法律規定的是?()A、經乙、丙一致同意,甲可以出質B、未經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質的,其行為無效C、未經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質的,其行為效力待定D、經乙、丙一致同意,甲可以出質,但須向合伙企業提供擔保【參考答案】A,B【解析】參見《合伙企業法》第25條。9、甲因辦廠無資金向乙借款10萬元,借期兩年,并且由丙擔保在甲不還錢時代甲向乙還款。兩年后,甲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借款,乙向甲和丙索款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關于甲、丙訴訟地位的判斷哪些是正確的A、乙可以同時向甲和丙主張權利,甲丙是共同被告B、乙可以只起訴丙,但法院應通知甲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C、乙可以只起訴甲,人民法院可以只列甲為被告D、乙只能起訴甲、丙二人中的一人【參考答案】:A,B,C【解析】:考點:因保證合同導致的糾紛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問題.根據民訴法解釋53條: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了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從本題題干上看,丙的保證責任并沒有明確是連帶責任,所以,如果起訴了保證人丙,還是應當列甲為共同被告10、關于船舶擔保物權及針對船舶的請求權的表述,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A、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給付請求,先于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賠償請求而受償B、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先于船舶噸稅、引航費等的繳付請求而受償C、因保存、拍賣船舶和分配船舶價款產生的費用,應從船舶拍賣所得價款中先行撥付D、船舶優先權先于船舶留置權與船舶抵押權受償【參考答案】A,C,D11、根據《公司法》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下列行為中,哪些將導致其因該行為的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A、董事長甲自己設立某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所獲得的收益B、副董事長乙將公司的一筆暫時不用的資金以高利貸放給他人,獲利后將這筆資金歸還C、總經理丙以公司的一處房產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貸款提供擔保,獲得酬金一筆D、副總經理丁得知某種貨物價格將會上漲,將公司庫存的這種貨物賣給自己的親戚,以后又替他將這批貨物賣出,從中分得一部分利潤【參考答案】:A,B,C,D【解析】:《公司法》第149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末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五誅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AD選項符合第五項規定的情形,BC選項符合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故均當選.12、國際貨物運輸包括A、國際海上貨物運輸B、國際航空貨物運輸C、國際鐵路貨物運輸D、國際多式聯運貨物運輸【參考答案】:A,B,C,D【解析】:包括海上運輸、鐵路運輸、航空運輸、郵政運輸、管道運輸以及多式連運。13、在民事訴訟的督促程序中,下列情形不影響支付令效力的有()A、債務人提出口頭異議的B、債務人在書面異議中只提出缺乏清償能力的C、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書面異議,向其他法院起訴的D、債務人拒絕接收支付令的【參考答案】A,B,C,D【解析】本題考查不影響支付令效力的情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4條及《民訴法意見》第221條規定,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直接裁定終止督促程序,導致支付令失效;但是如果債務人對債務本身沒有異議,只是書面提出缺乏償債能力,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債務人的口頭異議無效,也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民訴法意見》第220條規定:“向債務人本人送達支付令,債務人拒絕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達。”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提出書面異議,留置送達之日視為債務人收到之日,因此債務人拒絕接收支付令,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ABCD均正確。14、下列各選項中,哪些不屬于民法上的孳息?A、出租柜臺所得租金B、果樹上已成熟的果實C、動物腹中的胎兒D、彩票中獎所得獎金【參考答案】:B,C【解析】:評析:解析:所謂孳息,是指基于對原物的所有或占有而產生的效益,分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基于法律原因而產生,例如存款產生的利息;自然孳息基于自然原因而產生,母牛產下幼仔即為自然孳息。自然孳息的產生無損于原物,且能通過人工方式或自然與原物分離成為獨立的物。租金是一種因為租賃關系產生的法定孳息,而成熟的果實和動物腹中的胎兒均是自然孳息,因此BC是正確答案。15、甲根據乙的選擇,向丙購買了1臺大型設備,出租給乙使用。乙在該設備安裝完畢后,發現不能正常運行。下列哪些判斷是正確的?A、乙可以基于設備質量瑕疵而直接向丙索賠B、甲不對乙承擔違約責任C、乙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D、租賃期滿后由乙取得該設備的所有權【參考答案】A,B,C16、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不得從事下列哪些投資業務?A、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B、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C、信托投資D、股票業務【參考答案】:A,B,C,D【解析】:《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本法施行前,商業銀行已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實施辦法。”17、甲發現去年丟失的電動自行車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詢問,乙稱從朋友丙處購買,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條。如甲想追回該自行車,可以提出下列哪些理由支持請求?()。A、甲丟失該自行車被丙拾得B、丙從甲處偷了該自行車C、乙明知道該自行車是丙從甲處偷來的仍然購買D、乙向丙支付的價格遠遠低于市場價【參考答案】A,B,C,D18、買賣雙方采用CIF術語簽訂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裝運港為舊金山,目的港為上海。下列何種表述是正確的?A、賣方必須負責把貨物運至上海B、因美國西部海港裝運工人罷工、封港,賣方可以不可抗力為由免除遲延交貨的責任C、對貨物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滅損風險,由賣方購買保險,買方承擔風險D、出口清關手續由賣方負責【參考答案】:C,D【解析】:您所在用戶組沒有權限查看答案解析。19、有關必要共同訴訟與普通共同訴訟的差異,正確的說法是:()。A、必要的共同訴訟人對訴訟標的享有共同的權利和承擔共同的義務B、普通共同訴訟人的行為只對行為人本人產生效力,對其他人不發生任何效力C、必要的共同訴訟人的行為只對行為人本人產生效力,對其他人不發生任何效力D、普通的共同訴訟可以合并審理,也可以分別審理【參考答案】A,B,D【解析】ABD正確揭示了兩者的區別。20、吉林市甲公司與長春市乙公司發生服裝買賣合同糾紛,由北京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雙方當事人約定并請求仲裁庭在裁決書中不要寫明下列事項。對此請求,下列哪些事項仲裁庭可以準許?A、仲裁請求B、爭議事實C、裁決理由D、仲裁費用【參考答案】:B,C【解析】:仲裁的不公開性《仲裁法》第54條:“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協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仲裁屬于民間性的糾紛解決方式,因此更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應當予以準許。21、關于共有份額的表述,正確的有哪些()A、張三和李四合買一匹馬,二人對份額享有多少沒有約定,但張三出資20%,李四出資80%,二人的份額為8:2B、王二與趙五合買一頭牛,王二出資20%,趙五出資80%,二人約定的份額為5:5約定有效C、劉三和周四合買一只騾,二人對份額享有多少沒有約定,出資額也不能確定,在變價分割的時候,法官應當認定二人為等額享有D、喬三和費四結婚后合買一套房,二人屬于各自財產所有制,離婚時法官應當確認對該房二人為等額享有【參考答案】A,B,C【解析】第103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物權法》第104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A、B、C正確。D項之所以不正確,是因為喬三和費四二人的份額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出資額確定。22、甲從乙處購買300噸“小站”大米。合同訂立后甲支付了定金4.5萬元。此前,乙曾與丙訂合同,乙賣給丙50噸“小站”大米,這兩個合同的交貨期均是同年8月底。當年7月乙因遭蟲害,大幅欠收。8月底乙向甲交貨時,稱因蟲害減產,一共收了250噸,但還要向丙交50噸,只能給甲200噸。另外100噸愿以其他優質大米代替,甲不接受替代品,要乙交付250噸“小站”大米。以下判斷不正確的是:()A、乙與丙訂合同在先,乙應向丙交付50噸大米B、在甲、乙訂立合同時,250噸大米已轉為特定物,其所有權已轉為甲所有,乙無權C、交付丙50噸“小站”米D、乙可以遭蟲害屬于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一切責任如乙因受蟲災,當年顆粒無收,不能履行與甲簽的合同,甲可以要求適用定金罰則【參考答案】:A,B,C,D【解析】:基于合同的平等性和債權的請求權性質,乙可以自行決定向誰履行合同以及交付多少貨物,所以A、B是錯的。按照《合同法》第117條的規定,如果一方發生不可抗力的話并非一定是免除一切違約責任,而是根據情況免除部分和全部責任,故C錯誤。依據《擔保法解釋》第122條,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是定金責任免責事由23、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下列說法哪些是不正確的?()A、在某學校課間活動時,魏小鵬(10歲)將王小強(9歲)的雙眼劃傷,致使王小強的右眼失明、左眼視力下降。王小強的父親王強要求魏家賠償王小強的醫療費、傷殘費共計5萬元,如果魏家拒絕賠償,王小強可以以原告身份到法院去起訴B、張某在某雜志上發表了一篇紀實文學《村官》,以某村已辭世的村委會主任王某的事情為原型,小說描寫了大量的王某濫用職權的行為,并且小說結尾是王某因陪吃陪喝酒精中毒而死。王某的弟弟非常不滿,要求王某的妻子將張某告上法庭,但王妻不同意,此時王某的弟弟可以自己去法院提起訴訟C、李老漢有子三人李明、李剛、李強,其去世后,因遺產繼承問題,李明、李剛發生糾紛,訴至法院。法院受理本案后,通知李強應訴,但李強根本不表態,則李強不具有原告資格D、牛某是A市的建材經銷商,因資金周轉困難,便從A市楊某處借了50萬元人民幣,購買了一批建材,并銷售給了B市的齊某,約定價款為60萬元人民幣,但齊某收貨后并未按約定付款,牛某也未按期催要。后牛楊之間的借款還款期到,楊某要求牛某還錢,牛某說因為齊某沒有支付貨款,所以無力償還。楊某此時可以作為原告直接起訴齊某【參考答案】B,C【解析】BC。B選項錯誤在于,對于侵犯已死亡自然人的名譽提起的訴訟是有順序的,前一順序不提起后一順序不能提起,所以王某的弟弟沒有原告資格。C選項錯誤在于,繼承訴訟中,繼承人不表態,仍應將其加入訴訟中來,作為原告。《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楊某與牛某、牛某與齊某的債務都已到期,所以楊某根據《合同法》中規定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可以以原告身份起訴齊某,要求其還款,D選項正確。24、關于二審和解的理解正確的是:A、在二審中當事人可以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撤訴B、在二審中當事人可以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當事人只能要求人民法院根據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C、當事人達成和解撤訴的,撤銷的是上訴,因此一審判決生效D、當事人達成和解撤訴的,撤銷的是起訴,因此一審判決自動失效【參考答案】:A,C【解析】:根據《民訴意見》第191條的規定:“當事人在二審中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雙方達成和解協議進行審查并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因和解而申請撤訴,經審查符合撤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因此A項正確,B項錯誤。當事人在二審撤訴的效果是撤回上訴,這樣一審判決生效,因此在D項錯誤,C項正確。25、張某和柳某婚后開了一家美發店,由柳某經營。二人自2005年6月起分居,張某于2005年12月向當地法院起訴離婚。審理中查明,柳某曾于2005年9月向他人借款2萬元用于美發店的經營。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A、該美發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B、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應以共同財產清償C、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張某應承擔一半的清償責任D、該債務系二人分居之后所負,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應由柳某獨自承擔清償責任【參考答案】A,B【考點】夫妻共同財產與夫妻共同債務【解析】首先,選項A考查的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本題中,美發店是張某和柳某在婚后開辦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據此,選項A是正確的。其次,選項BCD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本題中,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柳某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2萬元,由于該2萬元是用于美發店的經營,并非明確約定為柳某的個人債務,也并非屬于第三人知道張某和柳某為約定財產制的情況,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可知,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據此.選項B是正確的,選項CD是錯誤的。[陷阱點撥]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已經連續多年考到,是司法考試中婚姻法部分的重點考點。婚姻法對夫妻債務的處理有一個基本原則,即區別該債務的發生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在婚姻關系成立以前。如果該債務的發生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使是以夫妻一方的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仍然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如果是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通常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除非該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考生對于選項A通常沒有任何疑問,但是對于選項BCD可能因為對于該原則沒有正確把握而錯選。26、下列情形中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是:A、甲市進行舊城改造,需要調整使用土地B、乙市機場經核準報廢C、丙市政府下設的衛生文明辦公室被撤銷,辦公室使用的原劃撥的土地停用D、丁市政府違法批準某公司占用國有土地【參考答案】:A,B,C,D【解析】:《土地管理法》第58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由此可知,A選項屬于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當選。B選項屬于第(五)項規定的情形,當選。C選項屬于第(四)項規定的情形,當選。第78條第1款規定:“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由此可知,D選項屬于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當選。27、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中,除信用證明確規定可以接受外,銀行辦理結匯時一般拒絕接受下列哪幾種提單?A、不清潔提單B、收貨待運提單C、己裝船提單D、清潔提單【參考答案】:A,B【解析】:提單的有關知識和UCP500號的相關規定UCP500號第32條:“潔凈運輸單據:a.潔凈運輸單據系指未載有明確宣稱貨物及/或包裝狀況有缺陷的條款或批注的運輸單據。b.除非信用證明確規定可以接受上述條款或批注,否則銀行將不接受有此類條款或批注的運輸單據。c.運輸單據加符合本條款和第23、24、25、26、27、28或30條的規定,銀行即視為符合信用證中規定在運輸單據上載明‘潔凈己裝船’的要求。”清潔提單是指沒有任何有關貨物外表狀態不良批注的提單,表明承運人在接受貨物時,貨物的外表狀態良好;不清潔提單是指有貨物外表狀態不良批注的提單。已裝船提單是指在貨物裝船后簽發的提單;收貨待運提單是指承運人、船長或承運人的代理人在接收托運人的貨物后,但在裝船之前,應托運人要求簽發的提單,表明貨物已由承運人占有。根據上述UCP500號第32條,以及第23條“海洋運輸提單”、第24條“非轉讓的海運提單”、第25條“租船合約提單”、第26條“多式運輸單據”、第27條“空運單據”、第28條“公路、鐵路或內河運輸單據”和第30條“運輸行出具的運輸單據”的有關規定,銀行一般只接受已裝船提單和清潔提單。28、王某為其正在上大學的兒子王南(20歲)投保一份人身保險,其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合同中包含有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意外傷害及死亡的賠付條款,指定王某本人為受益人。根據以上條件,下列表述哪個是正確的?()A、此保單屬于父母替子女投保,所以該份保險合同無須經王南的書面同意即可成立并生效B、設某年暑假王南回家途中被一汽車撞傷,則保險公司在向王某支付保險金后,無權向該汽車車主行使追償權C、設三年后王南因失戀自殺,保險公司可以給付保險金D、設王某應于l997年10月9日支付當年保險費,但直至l999年10月9日王某再未交保險費,此時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參考答案】B,C【解析】《保險法》第56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第一款規定限制。”注意:王南已20歲。因此,該份保險合同須經王南的書面同意才能生效,A項錯誤。《保險法》第68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即人身保險不適用代位求償權。B項正確。《保險法》第66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滿二年后,如果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給付保險金。”《保險法》第58條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第59條規定:“依照前條規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29、中國甲廠與國外乙公司簽訂了一份竹筍買賣合同,約定由甲廠向乙公司提供鮮竹筍10噸,于2003年9月交貨。甲廠遂組織貨源,積極準備供貨。但該年天氣異常,氣溫遲遲未升高,嚴重影響了竹筍生長,甲廠無法按約供貨。對此案下列正確的表述是哪項?A、甲廠應及時向乙公司說明情況,要求延期履行B、甲廠可以不可抗力為由,不履行合同C、如乙公司不同意延期履行,甲廠可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D、如乙公司同意延期履行,甲廠仍應支付違約金【參考答案】:A,C【解析】:見《合同法》第61條、第94條、第117條、第118條。30、下列關于“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的說法,哪些是正確的?A、《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B、它是各國司法實踐中確立的原則C、目前世界上在成文法中對“信用證欺詐例外”作出規定的僅有美國的《統一商法典》D、根據美國《統一商法典》的有關規定,銀行對有欺詐嫌疑的單據可以自行確定拒絕付款或承兌【參考答案】:B,C【解析】:“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信用證的“欺詐例外”是對信用證獨立抽象性原則極端適用的限制。“欺詐例外”在UCP500號中并未涉及,而是由各國司法實踐確立的。美國《統一商法典》(UCC)中第5-114條第2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該法典吸收了1941年Sztejn訴J.HenrySchroderBankingCorp案所確立的處理信用證交易欺詐的原則,一方面肯定了獨立抽象性原則的一般地位,即對開證行來講,只要單證表面相符,開證行就負有根據信用證付款的義務;同時又承認受益人的欺詐是這種原則的例外,如果受益人蓄意利用信用證進行欺詐,即使是單證表面相符,法院也可以發布禁令阻止開證行的兌付。另外,“欺詐例外”原則也有例外,就是雖然受益人進行欺詐,但存在第三方兌付匯票或支付命令的善意行為,則關于欺詐的抗辯對匯票的正當持票人無效,開證行仍有根據信用證付款的義務。三、不定向選擇題1、孟甲是某公司員工,一直單身,居住在流水街50號。1998年春節前后,孟某因病去世,留下銀行存款10萬元,名人字畫若干。孟某所在的街道辦事處認為,孟某無繼承人,未留下遺囑,因此向區人民法院申請認定孟某的財產為無主財產,區法院受理后,經審查核實,發出財產認領公告。因無人對孟某的遺產主張權利,公告期滿,區法院判決認定,孟某的遺產為無主財產。半年后,從外地來了一年輕人,聲稱是孟某的親生兒子,經法院審查核實,該子系孟某下放時與當地一婦女的私生子。根據上述案情,請回答:在該案中,財產認領的公告期間應為。A、30天B、60天C、90天D、1年【參考答案】:D【解析】:本題涉及認定無主財產案件的公告期問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發出財產認領公告,公告期為1年。故本題選項為D。2、一直以來吳某苦于自己囊中羞澀,就與王某預謀合伙搶劫。某日凌晨,兩人在嘉定區真新街道附近伺機作案,見被害人張某騎電動三輪車途經此處,便上前要求搭車至某蔬菜批發市場。當車行駛至該市場1號門附近時,吳某先拿出隨身攜帶的刀控制住張某,王某隨后用封箱帶封住她的嘴和手。在搜得張某口袋中的80元后,將張某丟至一旁,迅速逃逸,隨即被公安機關抓獲。吳某、王某的行為構成:()A、吳某和王某構成共同犯罪B、吳某構成主犯C、王某構成從犯D、吳某和王某構成搶劫罪【參考答案】:A,B,C,D【解析】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條第3款的規定。3、甲的養魚塘晚上經常遭人偷魚,甲就在自己魚塘的四周圍上了電網,并在電網上多處掛上牌子,電網上寫著“夜間電網有電,請勿靠近”。兩天后,甲的電網在夜間將乙家跑出家門的兩頭黃牛電死,乙將此事告到派出所。甲電死乙家黃牛的行為屬于:()A、正當防衛B、意外事件C、不構成犯罪,僅是民事侵權D、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參考答案】:D【解析】甲在新的不法侵害沒有發生時布置電網想要阻止侵害,是事前防衛。甲在戶外布置電網的行為威脅到了公共安全,并且,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險犯,因此答案是D。4、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下列有關商業銀行的表述中哪一項是正確的?A、商業銀行既可以是國有獨資銀行,也可以是非國有的股份制銀行B、商業銀行是依照《商業銀行法》而非《公司法》設立的C、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成立的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D、商業銀行只能被接管而不能破產【參考答案】:A【解析】:本題涉及商業銀行的設立和變更。A項:第17條: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B項:第12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C項:第22條:商業銀行分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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