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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Word———房屋買賣合同

有關房屋買賣合同范文集錦十篇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更加重視合同,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我為大家收集的房屋買賣合同10篇,歡迎閱讀,盼望大家能夠喜愛。

房屋買賣合同篇1

甲方;王日紅

已方:唐延正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全都,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1、甲方自愿將坐落在汗巴嶺村興林路七巷1——9號(建筑面積壹佰伍拾壹平方米,二層,雜房面積約貳拾平方米)房地產出賣給乙方(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94)第01033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95)003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95)13號)。四界以證號上所標為準。

2、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00000.00元)。付款方式,雙方簽定合同時一次性付清。

3、甲方保證該房屋合法,權屬清晰,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該房屋未辦房產證手續,如乙方要辦理手續,新產生的有關稅費由乙方擔當。甲方應樂觀協作乙方辦理有關房屋過戶手續。

4、甲方應在20xx年12月30日前將房產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爭議,交付該房時,甲方不得損壞該房屋的結構。

5、合同簽定后,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應向對方支付陸萬元違約金。

6、本房屋買賣合同書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執筆人:在場人:

房屋買賣合同篇2

為了體現對履行合同的擔保,以愛護守約方的利益,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會商定違約金條款。那么如何處理違約金與實際損失的關系,當沒有商定違約金時,能夠主見賠償?

違約金是一種責任形式,首先是對守約方的補償,其次還可表現為對違約方的懲處,補償性和懲處性可并存。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違約金數額的確定:一般原則是有商定的從商定,這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沒有商定或損失額難于確定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逾期付款的,根據應付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房屋的,根據逾期交付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有資格的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計算;

逾期辦證的,根據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違約金以補償性為主、懲處性為輔的性質,打算了當事人對違約金的商定并不是肯定的,是依法可作調整的,《合同法》對此已作明確規定,《法律解釋》對違約金如何調整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在審判實踐中應留意的問題:

第一,違約金的調整以當事人的申請為前提,不得依職權主動調整。

其次,違約金的調整是對數額的調整,而不是對違約金標準的調整。

第三,對于增加違約金問題,只要當事人商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的,就應予以增加,無需審查是否過分低于造成的損失。對于是否低于造成的損失,應由守約方擔當舉證責任。

第四,對于削減違約金問題,應以違約金是否過高作為是否削減違約金的標準。而違約金是否過高又是以違約金是否超出損失的30%為標準的,如超出30%,則應認定為過高,應酌情調整到30%以內;如超出損失但未超出損失的30%,則不認定為過高,無需調整。一般涉及削減違約金的案件,都是開發商逾期交樓或逾期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的,現就此類案件如何確定損失和如何削減違約金進行詳細闡述。開發商逾期交樓或逾期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必定使買受人不能在預期的時間對房屋充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使買受人的利益受損。由于買受人可以各種方式補救,一般很難舉證證明詳細的損失額,所以可參照《法律解釋》對未商定違約金或損失時確定違約金或損失的原則來確定損失。對于逾期交樓,《法律解釋》確定了政府部門公布的租金指導價和評估機構評定的市場價并存的標準,但實際上依據上述兩種標準得出的結果大相逕庭,這對當事人的權益影響較大,當事人爭議較大,這種狀況在市場經濟較發達的地區尤其明顯。筆者認為,租金的指導價不能充分體現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的詳細狀況,而且明顯低于未商定違約金狀況下適用的法定標準(即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明顯不公正合理,有悖市場經濟規律,不宜使用,否則會造成有商定不如無商定的現象,產生不好的社會導向。租金市場價較公正合理,但操作困難,影響審判效率。而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精確定損失,既符合《合同法》和《法律解釋》的精神,又比較公正合理,是可行的。所以如確需削減違約金,應削減至不低于按該標準計算的數額為宜?一般可削減至按該標準計算。

房屋買賣合同篇3

證明人:

出售方(甲方):身份證號碼:

聯系地址:聯系電話:

購買方(乙方):身份證號碼:

聯系地址:聯系電話:

依據《中國合同法》和成都市政府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合法、自愿、公平、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協商全都,訂立本合同,承諾共同遵守。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房屋基本狀況及交易條件

1、甲乙雙方出售及購買位于的物業一套(以下簡稱該物業),建筑面積為平方米,戶型為,該物業為住宅,備案合同號為。

2、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晰、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

3、該物業的出讓須包含該物業的相關土地使用權。

4、乙方在簽署本合同前曾實地了解了該物業,對該物業現狀無異議,情愿購買該物業。

5、甲方應在該物業交付乙方時,保證該物業應無任何擔保、抵押。

6、甲方應在合同簽訂后個月之內將房產過戶手續辦理完畢。

其次:成交價格,有兩種方式可供選擇

基于雙方利益考慮,商定A、B兩種交付方式,在A方式無法執行的狀況下才實施B方式。

A:若該物業能直接更名,則該物業的成交價為人民幣(大寫),(小寫)元,甲方負責更名及擔當更名過程中的全部費用。

B:若該物業不能直接更名,只可采納過戶的方式,則該物業總價為人民幣(大寫),(小寫)元。甲方負責辦理該物業的過戶手續,乙方應樂觀協作甲方,并擔當過戶中的全部稅費。

第三:付款商定

基于該物業交付方式不同,甲乙雙方同意以下方式付款:

1、無論使用A、B哪種交付方式,乙方在簽訂協議時支付定金,定金交予證明人代為保管。

2、若按A方式成交,在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個月內,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含定金)后,甲方交付乙方鑰匙及帶領乙方辦理交房及裝修手續,辦理交房時所產生的裝修手續費由乙方擔當。確定房產過戶給乙方時,乙方再付甲方。剩余在房產過戶完畢后一次性付清。

3、若按B方式成交,在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個月內,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含定金)后,甲方交付乙方鑰匙及帶領乙方辦理交房及裝修手續,辦理交房時所產生的裝修手續費由乙方擔當。甲方將房產過戶手續完成后,乙方一次性付清

4、在乙方支付首付款時,甲方將其所擁有處于的房產的房產證交乙方暫為保存,并在房產過戶完畢時退還甲方。

5、定金交付后,首付款交付前,若甲方違約,則雙倍退還定金;若乙方違約,定金由甲方沒收。

6、本協議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三方(甲、乙方和介紹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7、附加條款:

甲方(賣方):乙方(買方):證明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雙方身份證復印件

房屋買賣合同篇4

買受人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狀況有:

1、拆遷人將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的,被拆遷人可以向拆遷人懇求解除安置協議;

解釋第七條“被拆遷人懇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根據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說明對此安置協議被拆遷人享有解除權。但這種安置協議必需符合兩個條件:

(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雙方是根據全部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安置協議。

(2)該補償安置的房屋在安置協議中有明確的位置、用途商定。形式上拆遷人必需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

2、出賣人將商品房一賣一抵時,買受人可以懇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八條“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懇求解除合同”同時買受人可以懇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懇求出賣人擔當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3、出賣人將一房二賣時,買受人可以懇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八條“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懇求解除合同”同時買受人可以懇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懇求出賣人擔當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4、出賣人有意隱瞞所受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將房屋出售給買受人的,買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

解釋第九條其次項“有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懇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懇求出賣人擔當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此項內容是指只要出賣人有意隱瞞所受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將房屋出售給買受人的,買受人知情后就可以解除合同,而且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5、出賣人有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再將此房屋出賣給買受人的,買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

解釋第九條第三項“有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懇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懇求出賣人擔當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此項內容也是指只要出賣人有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在將此房屋出賣給買受人的,買受人知情后就可以解除合同。

6、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時,買受人可以懇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十二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懇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即期房和現房的買賣合同在房屋主體結構消失質量不合格時,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7、因房屋質量問題嚴峻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可以懇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因房屋質量問題嚴峻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懇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因此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嚴峻影響買受人正常居住適用,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8、套內面積或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定面積不符,合同也無處理商定,且面積誤差比肯定值超出3%,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釋第十四條“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定面積不符,合同有商定的,根據商定處理;合同沒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確的,根據以下原則處理。”,“面積誤差比肯定值超出3%,買受人懇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即套內面積或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定面積不符,合同也無處理商定,且面積誤差比肯定值超出3%,買受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9、出賣人拖延交房經催告后三個月期滿出賣人仍未交房,買受人可以懇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十五條“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拖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拖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懇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即出賣人拖延交房經買受人催告后三個月期滿出賣人仍未交房,買受人可以懇求解除合同。

10、由于出賣人的緣由導致買受人無法按期辦理房屋全部權登記,買受人可以懇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十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全部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緣由,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全部權登記,買受人懇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全部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全部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幫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全部權登記手續,并供應必要的證明文件。”即依據合同商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全部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全部權登記時,可以懇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11、因出賣人一方緣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連續履行的,買受人可以懇求解除合同;

解釋其次十三條“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緣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連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懇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即假如因出賣人一方緣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連續履行的,買受人可以懇求解除合同。

12、因不行歸責與買受人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連續履行的,買受人可以懇求解除合同。

解釋其次十三條“因不行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連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懇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即因不行歸責與買受人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連續履行的,買受人可以懇求解除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篇5

買方:(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碼:住宅:

賣方:(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碼:住宅:

第一條為房屋買賣有關事宜,經雙方協商,訂合同如下,乙方自愿將下列房屋賣給甲方全部;房屋坐落于;買賣雙方均清晰該房屋產權及面積現狀,并確認該房屋是以現狀出售;

其次條甲乙雙方商定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大寫:,該價格包括房屋的附屬設施;付款方式:合同簽訂后,當事人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交付房款:分期付款:

1、甲方于簽訂本合同當日,交付乙方履行合約保證金人民幣(大寫:);

2、甲方于該房屋辦理更名手續勝利之時,將扣除履行合約保證金后的余款人民幣(大寫:)交付于乙方;

第三條乙方在該房屋更名勝利當日將上述房屋交付給甲方。該房屋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第四條乙方于甲方交清全部房款當日(工作日)到房管部門及開發商辦理房屋更名手續;

第五條違約規定:買賣雙方規定,違約方應根據房屋成交價(即總價)的10%,即人民幣(大寫:)作為違約金支付給守約方,若實際損失大于違約金時,違約方還應擔當賠償責任;

第六條逾期付款違約責任:甲方如未根據本合同規定時間付款,按下列方式處理:

按預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7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其次日起至實際金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房價總額的萬分之3的違約金,即人民幣(大寫:),合同連續履行;

2、逾期超過7日后,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按房價總額的10%,即人民幣(大寫)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情愿連續履行合同的,經乙方同意,合同連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其次日起至實際金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房價總額萬分之5的違約金,即人民幣(大寫:);

第七條因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本合同經當事人雙方簽字蓋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電話:電話:

簽訂時間:簽訂時間:

房屋買賣合同篇6

印刷編號no:

存量房屋買賣中介合同

寧波市房地產管理局

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

《存量房屋買賣中介合同》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房屋出賣方(甲方)、購買方(乙方)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丙方)三方就存量房屋

買賣中介事宜達成協議時簽用;

如因客觀狀況,甲、乙方不能同時與丙方簽約時,也可用于甲方與丙方或乙方與丙方雙方簽約。但乙方在申領房屋全部權證時,必需供應該房屋甲方與丙方所簽合同。

二、本合同所稱存量房屋是指國有土地上已經交付使用且已申領房屋全部權證的房屋。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預(銷)售的商品房,不屬存量房屋。

三、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商品房托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出售的,可直接套用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廣使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四、方括號""內以斜杠"/"區分的不同內容,供簽訂合同時據實選用的,未被選用的應以橫線刪去。有的斜杠后有留空部分,是供簽訂合同時依據實際需要另外可以添加注明的。

五、簽訂合同時,未采納的內容可不填寫,但應劃上斜杠"/"或注上"此處空白"字樣。

六、簽訂合同之前,托付人有權查看房地產中介機構的營業執照、機構資質證書和經辦人的經紀人資格證書等證件材料。

七、所簽一式多份合同,印刷編號號碼必需相連。

八、本合同條款由寧波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合同編號:甬(縣、市、區)中介年第號

房屋買賣合同篇7

代理人:_____(以下簡稱甲乙方)

買受人:_____

雙方依據《上海市優待價房出售管理方法》的有關規定,簽訂本合同。

1.甲方同意將坐落在上海市_____區(縣)_____街道(鎮)_____路_____(新村弄)_____支弄_____號_____室計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的房屋以優待價出售給乙方。

2.上開房屋按住房綜合造價的_____%_____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積_____元計價,另計房屋地段、層次、朝向、設施因素計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售價_____元,共計售價(大寫)_____元。

3.乙方在合同簽定時交納定金叁百元整。

4.乙方在合同簽訂后30天內一次付清購房款,甲方賜予_____%優待,乙方實付價款(大寫)_____元。

5.乙方要求分期付款,必需征得甲方同意。首期付款占應付款_____%,計(大寫)_____元。余額計(大寫)_____元,分_____年付清,月利率_____‰,余額款本息共計(大寫)_____,每月月底前交付(

大寫)_____元,最終在_____年_____月底前全部付清。合同簽訂后30天內交付首期購房款。

6.乙方分期付款而逾期交付,已交購房款作違約金由甲方收取,從未交款當月起向甲方繳付按公房租金標準計價的臨時使用費,補交住宅建設債券。預付修理費按已支出的修理費用結算,多退少補。

7.乙方購房款未付清前調離本市、出國定居或去世,由其代理人或繼承人付款。如乙方去世又無繼承人,房屋由所在地區、縣房管局依據《繼承法》向法院申請按絕產接管,未付清的購房款由接管單位補交。

8.甲方收到乙方購房款、修理費,在合同簽訂30天內交割房屋。

9.甲乙雙方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交付有關手續費和產權登記費。乙方分期付款則要購房款全部付清后方可取得房屋全部權證。

10.甲乙雙方在合同簽訂后30天內預付住房售后修理費。甲方按住房綜合造價多層住宅_____%(高層住宅_____%),提取修理費(大寫)_____元,連同乙方按住房綜合造價多層住宅_____%(高層住宅_____%)預付修理費(大寫)_____元,落實修理單位,負責修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

11.上開房屋的基地和園地屬國家全部,乙方不得擅自改建或搭建;公用部位設施屬同幢全部權人共有,乙方保證不侵占使用。

12.乙方保證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土地、私房、建筑管理等的各項法規和規定,按時向供應售后服務和管理的管房單位或組織交納管理費用。

13.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乙方履行合同,定金抵付購房款,未履行合同,定金不予返還;甲方不履行合同,定金雙倍償還乙方。

14.本契約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屋所在地管房部門或組織,房產交易所各執一份存證。

甲方(簽章):_____乙方(簽章):_____

代表人(簽章)代表人(簽章)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篇8

甲方(出賣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購買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房屋買賣一事,在公平、自愿、誠懇信用的前提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基本狀況

1、甲方自愿將以下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房屋詳細狀況,并自愿購買該房屋。該房屋詳細狀況如下:

(1)該房屋座落于,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____________平方米;

(2)該房屋的全部權證證號為;

(3)該房屋平面圖及其四至見房產證。

2、附屬于該房屋的陽臺、走道、樓梯、電梯、樓頂、裝修、衛生間、院壩等其他設施、設備,將隨該房屋一并轉讓,且轉讓價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價款中,乙方不再另行支付價款。

3、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及其他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轉讓。

其次條保證

甲方保證已照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詳細狀況,保證該房屋沒有設定擔保、抵押等任何權屬糾紛,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條房價款與付款方式

1、甲、乙雙方經協商全都,上述房屋(包含第一條其次款列明的配套設施等)總房價款為:元整(小寫:¥元)。

2、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1)甲、乙雙方同意,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支付給甲方人民幣萬元

整,(小寫:¥元),作為乙方購買甲方房屋的定金。

(2)在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相關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3日內,乙方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萬元(小寫:¥元)。

3、甲方在每次收取付款后,應當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并注明收款時間。

第四條交付期限

1、甲、乙雙方同意,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生效且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3日內到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

2、甲、乙雙方同意,甲方應于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相關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且乙方全額支付房款次日正式交付該房屋;甲方保證正式交付給乙方的房屋為空房。

3、甲、乙雙方應于房屋正式交付乙方后3日內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附屬設施和相關權益的更名手續。

4、甲方應于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3日內將其落戶于該房屋的戶籍關系遷出。

5、辦理以上手續應當繳納的相關費用,由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各自擔當。

6、甲方未按規定履行以上義務的,則按本合同商定擔當違約責任。

第五條違約責任

1、在辦理房屋產權及土地使用權移轉過戶登記時,甲方應出具申請房屋產權移轉給乙方的書面報告及主管部門要求的其它文件。如需要甲方出面處理的,不論何時,甲方應予幫助。如因甲方的延誤,致影響過戶登記,因而患病的損失,由甲方負賠償責任。

2、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規定的日期辦理房產過戶以及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價的總額3‰計算違約金給與乙方。逾期超過3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除應按本條商定支付違約金外,同時應雙倍返還定金以及返還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房價款。

3、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商定的日期給付房價款時,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3‰計算的違約金給與甲方。逾期超過3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六條其他

1、該房屋正式交付前,甲方應結清物業管理、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通訊等相關雜費。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部分。

3、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留執份,乙方留執份,為申請房屋全部權轉移登記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5、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起生效。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

房屋買賣合同篇9

賣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一、為房屋買賣有關事宜,經雙方協商,訂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賣給乙方全部:

1.房屋狀況:

房屋座落__________幢號室號套__________(間)數建筑結構總層數建筑面積__________(平方方)用途__________

二、甲乙雙方商定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_佰_____拾_____萬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_____元整。

乙方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_____次付清,付款方式:

三、甲方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將上述房屋交付給乙方。該房屋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四、甲方保證該房屋沒有抵押擔保糾紛,出賣的房屋如存在產權糾紛,由甲方擔當全部責任。

五、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后生效,并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應嚴格履行。如有違約,違約方愿擔當違約責任為總房款的15%,并賠償損失,支付違約費用。

六、雙方愿按國家規定交納稅、費及辦理有關手續。未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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