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全國《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試卷二甄題精選測試題(附答案和解析)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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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頁碼512022年度全國《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試卷二甄題精選測試題(附答案和解析)二、單項選擇題(共40題,每題1分,每題的備選項中,只有二個最正確或最符合題意)。1、關于地方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體制B、地方政府在設置機構時應當充分考慮財政的供養能力C、縣級以上政府的行政機構可以要求下級政府設立與其業務對口的行政機構D、地方事業單位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發布【參考答案】:B2、下列情形中,哪種不屬于人民法院應當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A、美籍華人約翰涉嫌在上海、杭州等地多次詐騙,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沒有委托辯護人B、李某涉嫌盜竊,開庭審理時剛過完17周歲生日,沒有委托辯護人C、王某涉嫌故意殺人、搶劫、強奸,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本人經濟極為困難,家屬又不愿為其委托辯護人D、被告人張某、黃某和李某均為聾啞人,涉嫌共同盜竊,都沒有委托辯護人【參考答案】:A【解析】《高法解釋》第36條規定:“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一)盲、聾、啞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二)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B項屬于(二),C項屬于(三),D項屬于(一),只有選項A不屬于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3、甲方與乙方簽訂加工承攬合同,甲方為定作方,乙方為承攬方,雙方約定由定作方甲方提供原材料,承攬方乙方則:A、對原材料不負檢驗責任B、如果發現不合格的原材料可以自行更換C、如果原材料不合格必須及時通知甲方D、即使發現原材料不合格仍然可以繼續使用【參考答案】:C【解析】:本題測試點為加工承攬合同。合同法第256條: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依此,只有C項是正確的。4、甲、乙兩人在機械廠的同一車間工作,某日上班時,甲因疏忽大意,操作不當,致乙右臂傷殘。有關該事件的下列表述哪個是正確的?A、假設乙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由機械廠另行安排工作,則機械廠仍不得解除與乙的勞動合同B、乙所受損失應向甲要求賠償C、機械廠工會對該廠解除與甲或乙的勞動合同無權提出意見D、機械廠在對乙作出相應經濟賠償的前提下可以解除與乙的勞動合同【參考答案】:A【解析】:解除勞動合同和工傷的認定。《勞動法》第2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30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根據《勞動法》第29條的規定,因乙為因工負傷,且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機械廠不能因此而解除其勞動合同,而且必須承擔賠償責任,故A正確,B、D錯誤。而根據第30條的規定,機械廠工會對該廠解除勞動合同有權提出意見,故C錯誤。本題解題的關鍵在于判斷乙所受傷害是否屬于工傷,有關工傷的認定這一知識點也是實踐中最容易引起爭議的問題之一,在司考中還有很大的挖掘空間。5、張某是某一公安機關的法醫,在一起刑事案件的法庭審判過程中,張某被法院聘請擔任了該案件的鑒定人。但本案的被告人卻對張某提出了回避的申請。依照有關規定,有權對張某是否回避作出決定的是?()A、公安機關負責人B、該人民法院院長C、本案的合議庭D、本案合議庭的審判長【參考答案】:B【解析】參見《刑事訴訟法》第30條、第31條、《六機關規定》第8條。鑒定人的回避適用誰聘請誰決定的原則。6、下列哪種情形視為承諾?A、甲向乙發出要約,要求1個月內給予答復,過期視為承諾,乙未能如期作出答復B、甲向乙發出要約,丙得知后表示接受甲的條件C、甲向乙發出要約,乙經過考慮后向丁作出同意甲的要約的表示D、劉某依廣告上刊登的價格,給某廠匯款購買其產品,該廠向劉某匯出指定的產品【參考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21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具備的要件主要有: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做出;承諾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承諾的內容必須和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的方式應當符合要約的要求。《合同法》第22條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所以選項D是事實締約的過程,應當視為承諾。7、中國甲公司與日本乙公司擬共同設立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擬訂的下列合同條款中,哪一條是違法的?A、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用美元表示B、中方用以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其作價在合營期間不得調整C、合營企業編制的財務與會計報告以美元為計算和表示單位D、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的決議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參考答案】:C【知識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財會報告等。【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18條的規定,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應為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一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也可以用合營各方約定的外幣表示。因此選項A正確。該條例第48條規定,場地使用費在開始用地的5年內不調整。以后隨著經濟的發展、供需情況的變化和地理環境條件的變化需要調整時,調整的間隔期應當不少于3年。場地使用費作為中國合營者投資的,在該合同期限內不得調整。因此選項B正確。該條例第33條規定,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一)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二)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三)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四)合營企業的合并、分立。因此選項D正確。根據該條例第75條的規定,合營企業的賬目,除按記賬本位幣記錄外,對于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款項以及債權債務、收益和費用等,與記賬本位幣不一致時,還應當按實際收付的貨幣記賬。以外國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的合營企業,其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因此,合營企業編制的財務與會計報告以美元為計算和表示單位是違法的,選項C是符合題意的。8、甲的汽車被盜。第二日,甲發現乙開的是自己的汽車(雖然更換了汽車號牌仍可認出),遂前去攔車。在詢問時,乙突然將車開走。甲追了一段路未追上,遂向公安機關陳述了這一事實,要求公安機關追究乙的法律責任。甲這一行為的法律性質是什么?A、報案B、控告C、舉報D、扭送【參考答案】:B9、周某與林某協議離婚時約定,孩子歸女方林某撫養,周某每年給付1000元撫養費。離婚后,因林某將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某就停止給付撫養費。因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將賣糧僅得的1000元捐獻給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能請求法院撤銷該贈與嗎?A、不能,因為贈與物已經交付B、不能,因為是公益性捐贈C、不能,因為周某處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財產D、能,因為周某逃避法定義務進行贈與【參考答案】:D【解析】:考點:合同的履行解析: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10、關于因果關系,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A、甲將被害人衣服點燃,被害人跳河滅火而溺亡。甲行為與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關系B、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為救嬰兒沖入宅內被燒死。乙行為與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關系C、丙在高速路將被害人推下車,被害人被后面車輛軋死。丙行為與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關系D、丁毀壞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覺無法見人而自殺。丁行為與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關系【參考答案】:D【考點】因果關系【解析】介入因素能否中斷前行為與結果的因果關系,是因果關系這個知識點重點考查的內容。本題集中考查了介人被害人的行為的情形。在行為人的行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為而導致結果發生的場合,要判斷某種結果是否由行為人的行為所造成時,應當綜合考慮:(1)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的大小。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很大,則因果關系不中斷;反之則中斷。選項C即可從此角度判斷。“丙在高速路將被害人推下車”,被害人被后面車輛軋死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所以,丙的高度危險的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因果關系就不能中斷。(2)介入情況的異常性大小。如果介入情況不異常,是前行為通常甚至必然會導致的行為,因果關系就不中斷,反之則中斷。例如,甲以殺人故意對乙實施暴力行為,導致乙身受重傷。乙前往醫院途中,被丙駕駛的汽車撞死。此時,介入的丙的行為很異常(有同學可能說,被車撞死不異常。請問,每天在馬路上走的有多少人,被車撞死的有多少人),而且由丙的行為直接導致了乙的死亡,所以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就被中斷,不再承認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我們可以把介入情況的異常性大小分為四個等級:前行為必然導致介入情況、前行為通常導致介入情況、前行為很少導致介入情況、前行為與介入情況無關。從前至后,這四個等級對禁止溯及至前行為所起的作用依次遞增。所謂“禁止溯及至前行為”即因果關系中斷。本題中,選項A:“甲將被害人衣服點燃”。甲這種行為通常都會導致被害人的滅火行為。所以“被害人跳河滅火而溺亡”就是前行為通常會導致的結果,介人情況不異常,所以因果關系不能中斷。選項B“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如果被害人住宅內有嬰兒,乙這種行為通常(甚至必然)會導致“被害人為救嬰兒沖入宅內(而被燒死)”,所以因果關系也不能中斷。選項D“丁毀壞被害人面容”,這種行為通常并不會導致“被害人感覺無法見人而自殺”。此時就屬于“前行為很少導致介入情況”。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被害人自己的異常的決定性行為。被害人死亡是被害人“自主且有意識的行為”導致的。因此丁的行為與被害人死亡沒有因果關系。故,本題只有選項D正確。(3)介入情況對結果發生作用的大小。如果介入情況對結果發生的作用大,因果關系就中斷;反之則不中斷。例如,A以殺人故意對B實施暴力。導致B遭受瀕臨死亡的重傷。B在醫院接受治療時。醫生C存在輕微的過失,未能挽救8的生命。由于A的行為導致死亡結果的危險性大,而11、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我國進行行政訴訟,同我國公民和組織具有()的權利和義務。A、對等B、同等C、不同D、基本相同【參考答案】:B【解析】這是一個涉外行政訴訟方面的題目,本身并不難,其法律依據是《行政訴訟法》第71條的兩款規定,即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訟,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組織的行政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組的行政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做這個題目的關鍵是區分同等與對等。同等與平等概念類似,同等對待是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雙重、多重國籍,但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享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同等的待遇。而對等則是兩國之間互相對稱地對待對方的國民,一般指對等的限制:如你規定我的公民在你國不能就你國行政機關對我國公民實施的行政處罰提起行政訴訟,我國也對等地規定我國的行政機關對你國在我國的公民實施行政處罰時,你國的公民不能提起行政訴訟。這是同等與對等的法律區別,記住了這一區別,也就記住了《行政訴訟法》及其他法律中同類問題的法律規定。12、公民甲的下列哪一行為屬于民事代理行為?A、代理公民乙買一臺舊電腦B、代理公民丙草擬一份重要的買賣合同C、代理公民丁向法院出示了一份丁的證言D、代理公民戊參加結婚登記【參考答案】:A【解析】:詳見《民法通則》代理行為的職能。13、某銀行以某公司未償還貸款為由向法院起訴.法院終審判決認定其請求已過訴訟時效,予以駁回。某銀行向某縣政府發函,要求某縣政府落實某公司的還款責任。某縣政府復函:“請貴行繼續依法主張債權.我們將配合做好有關工作。”爾后,某銀行向法院起訴,請求某縣政府履行職責。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縣政府已履行相應職責,某銀行的債權不能實現的原因在于其主張債權時已超過訴訟時效。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A、本案應由中級法院管轄B、因法院的生效判決已對某銀行與某公司的民事關系予以確認,某縣政府不能重新進行確定C、法院應當判決確認某縣政府的復函合法D、法院應當判決駁回某銀行的訴訟請求【參考答案】:C【考點】行政訴訟的管轄、行政訴訟的判決【解析】行政訴訟的管轄可以分為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法定管轄包括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其中,級別管轄中最容易考查中級人民法院管轄。A項考查的是級別管轄。關于中級法院的管轄主要規定在《行政訴訟法》第14條、《行訴解釋》第8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行訴解釋》第8條第(1)項的修正中。其中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由中級法院管轄,但是以縣政府名義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案件可以除外。本題中,某銀行向法院起訴,請求某縣政府履行職責,屬于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但不是以縣級人民政府名義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案件。這符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案件的條件。因此,A項是正確的,不應選。判斷B項需要從司法終局性的角度去考慮。司法終局性是指法院對認為應由其管轄的所有司法性質的爭議享有最終裁判權。法院對案件作出生效裁判后,案件就終結性地解決了。除法定的情形之外,任何力量都不得動搖、推翻司法裁判。司法終局性的拘束力要求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行政機關不能再有與終局性司法裁判相違背的行政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另外,某銀行與某公司的民事關系也不符合行政裁決的要求。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爭議)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范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并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行政裁決范圍包括:國有資產產權裁決,土地權屬爭議裁決,林權爭議裁決,水事糾紛裁決,礦區范圍爭議裁決等。某銀行與某公司的民事關系并不屬于行政裁決的范圍。縣政府無權對此作出決定。因此,某縣政府不能重新確定某銀行與某公司的民事關系。B項是正確的,不應選。關于確認判決,《行訴解釋》第57條規定:“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確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另外,第58條規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14、以下關于代位繼承的說法不正確的是:A、被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B、代位繼承人只限于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而且沒有輩數的限制C、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應得的繼承份額D、代位繼承不僅適用于法定繼承而且適用于遺囑繼承【參考答案】:D【解析】:《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所以,AC選項正確不選.《繼承法意見》25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B選項正確,不選.代位繼承制度只適用于法定繼承,不適用于遺囑繼承,所以D選項錯誤,當選.15、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其所在國與我國未訂立有關條約,當其委托我國律師代理訴訟時,從我國領域外寄交授權委托書,才具有效力。A、只需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B、只需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C、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D、履行所在國規定的證明手續【參考答案】:C【解析】:考查涉外民事訴訟的律師代理。《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所在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16、陪審員王某參加一起案件審判。被告辯護人當庭提出被告有正當防衛和自首情節,公訴人予以否定,提請合議庭不予采信,審判長沒有就此進行調查。王某對審判長沒有征詢合議庭其他成員意見就決定不予調查,在評議時提出異議,但審判長不同意。對此,關于王某可以行使的權力,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是否展開調查B、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C、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D、要求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參考答案】:D17、應當先履行合同債務的當事人,得行使不安履行抗辯權的情形是,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A、經營狀況惡化B、喪失商業信譽C、轉移財產D、更換法定代表人【參考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可見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才能行使,A項錯誤。B項符合本條第三項的規定,正確。|學/法\網|轉移財產只有在“以逃避債務”為目的時才符合條件,C項錯誤。D項不屬于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情形,不當選,故本題應選B項。18、甲男與乙女結婚半年,因性格不合經常發生爭吵,直至打架、分居。乙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某縣法院判決準許離婚,并在判決中對家庭財產進行了分割處理,甲、乙二人在法定期限內均未上訴。2個月后,乙女想起她的一件祖傳玉器被甲男占有,該玉器系乙女結婚后其父所贈,后來乙女給了甲男。乙女在訴訟過程中未提及玉器之事,法院判決也未涉及此物。乙女如想要回玉器。可以。A、上訴B、申訴C、申請再審D、另行起訴【參考答案】:D【解析】:考查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問題,該案中離婚判決已經生效,玉器這一財產未經處理,只能另行起訴來解決這一財產。該離婚判決已經生效,不能再上訴,玉器未經審理,不能申訴或申請再審,A、B、C項都不正確。本題只要考生理解上訴、申請再審的要求、特點就可以解答本題。19、在公訴案件的庭前審查中,是否附有能夠證明指控犯罪行為性質、情節等內容的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是一項重要的審查內容,關于其中的“主要證據”,下列說法錯誤的是:()A、包括起訴書中涉及的各證據種類中的主要證據B、包括多個同種類證據中被確定為主要證據的,如果某一種類證據中只有一個證據,該證據即為主要證據C、作為法定量刑情節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衛過當等證據,也屬于主要證據D、“主要證據”由法院在審查后確定【參考答案】:D【解析】《六機關規定》第36規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所有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證據”包括:(1)起訴書中涉及的各證據種類中的主要證據;(2)多個同種類證據中被確定為“主要證據”的;(3)作為法定量刑情節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當防衛的證據。人民檢察院針對具體案件移送起訴時,“主要證據”由人民檢察院根據以上規定確定。20、關于共同訴訟,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A、必要的共同訴訟只有一個訴訟請求,普通共同訴訟有數個訴訟請求;B、必要共同訴訟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發生效力;普通共同訴訟一人的訴訟行為對他人不發生效力;C、在代表人訴訟中,選不出代表人的當事人,如果是普通共同訴訟可以另行起訴,如果是必要共同訴訟其自己參加訴訟;D、代表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需要經過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參考答案】:A【解析】:A中如果改為必要的共同訴訟只有一個訴訟標的,普通共同訴訟有數個訴訟標的,是對的;C項中我們先把概念理清,代表人訴訟是指為了方便訴訟,由人數眾多的一方當事人推舉出代表代表其利益進行的訴訟,分為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和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可以是必要共同訴訟,也可以是普通共同訴訟;如果為必要共同訴訟,推舉不出代表人,當事人自己參加訴訟,如果是普通共同訴訟,推舉不出代表人,當事人另行起訴;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一定是普通共同訴訟,推舉不出代表人,當事人另行起訴。D中訴訟代表人的權限相當于沒有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但是雖然大家可以這么記憶,但是代表人,和訴訟代理人有本質的區別,最大的區別是,訴訟代表人本身就是案件的當事人,每個訴訟代表人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不是案件的當事人。21、甲外出旅游向乙借了一柯達相機,卻不慎丟失。雙方為此發生糾紛。乙向法院起訴,要求甲賠償損失1萬元,法院受理后對此案進行了調解。調解中,甲愿意賠償8000元,乙堅持賠償1萬元,調解未果。隨后乙多次催促法院判決,該案審判員說:“判決容易,我最多判他賠你7000元。”乙聽后同意接受甲的8000元賠償,法院據此制作了調解書并送達雙方當事人。對此調解書表述正確的是A、乙可以就此調解書上訴B、此調解書只對甲有效,而對乙無效C、乙可就此調解書申請再審D、乙可以再行起訴,因為此調解書違反了自愿原則【參考答案】:C【解析】:調解書的效力.《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180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依上述法條可知只有C項的表述是正確的。A、B、D項的表述都是錯誤的。故本題正確答案為C。本題主要考查的是調解書的效力以及對調解書的審請再審,難度不是很大。只要考生掌握了調解應當遵循的原則以及其他相關規定即可從容應答類似問題。22、X公司系甲、乙二人合伙依法注冊成立的公司,以鋼材批發零售為營業范圍。丙因自己的公司急需資金,便找到甲、乙借款,承諾向x公司支付高于銀行利息五個百分點的利息,并另給甲、乙個人好處費。甲、乙見有利可圖,即以購買鋼材為由。以X公司的名義向某銀行貸款1000萬元,貸期半年。甲、乙將貸款按約定的利息標準借與丙,丙給甲、乙各10萬元的好處費。半年后,丙將借款及利息還給x公司,甲、乙即向銀行歸還本患。關于甲、乙、丙行為的定性,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甲、乙構成高利轉貸罪,丙無罪B、甲、乙構成騙取貸款罪,丙無罪C、甲、乙構成高利轉貸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丙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D、甲、乙構成騙取貸款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丙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參考答案】:C【考點】騙取貸款罪、高利轉貸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解析】首先,甲、乙構成高利轉貸罪而不是騙取貸款罪。甲、乙的行為雖然也是騙取貸款的行為,但刑法對這種騙取行為有特別的規定——高利轉貸罪,因此對甲、乙的行為只能認定為高利轉貸罪。事實上,甲、乙的行為尚不構成騙取貸款罪,因為該罪要給金融機構造成巨大損失才能構成。甲、乙個人收受了好處費,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丙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這都是沒有爭議的,不再解析。23、辛某到縣公安機關報案稱其被陳某強奸,公安機關傳訊了陳某,陳某稱他與辛某是戀愛關系。公安機關遂作出不立案決定,并向辛某送達了不立案通知書。辛某對不立案決定不服而采取的哪一項措施不符合法律規定?A、向該公安機關申請復議B、要求縣檢察院撤銷該不立案決定C、請求該縣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D、向該縣法院提起自訴【參考答案】:B24、我國擔保法對于不動產抵押登記效力采用什么原則?A、登記生效主義B、登記對抗主義C、意思自治D、意思表示一致即生效【參考答案】:A【解析】:見《擔保法》第41條、第42條。25、甲涉嫌故意殺人被提起公訴,可能判處死刑。關于本案訴訟程序,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07年試卷二第38題)A、可以依據《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審理本案B、上級法院可以指定基層法院審理本案C、合議庭可以由審判員組成,也可以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D、某甲拒絕法院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堅持自行辯護,法庭應當準許【參考答案】:C【考點】可能被判處死刑案件的第一審程序【解析】對于選項A,《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第2條規定了下列案件不適用本意見審理:(1)被告人系盲聾啞人的;(2)可能判處死刑的;(3)外國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會影響的;(5)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認罪或者不同意適用本意見審理的;(7)其他不宜適用本意見審理的案件。本案中,甲可能被判處死刑,因此不能適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審理。選項A錯誤。上級法院是否可以指定基層法院審理本案,《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1)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本案中,甲可能被判處死刑,應當由中級或者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又根據《六機關規定》第5條的規定: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刪除了原來關于“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內容。根據這一修改,對于第一審刑事案件,依法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不能再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依法應當由中級或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作為有管轄權的上級人民法院,不能再指定其下級——基層法院審理本案。選項B錯誤。對于合議庭的組成,《刑事訴訟法》第147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至7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至7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可見,對于第一審案件,除簡易程序可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理外,都應當由合議庭審理,且合議庭的成員可以全部由審判員組成,也可以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選項C正確。對于某甲是否可以自行辯護的問題,《刑訴解釋》第36條規定,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1)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2)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又根據《刑訴解釋》第38條規定,被告人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釋第36條規定情形之一,拒26、下列關于教唆犯說法正確的是:()A、甲為刑滿釋放人員,好逸惡勞,教唆乙去實施盜竊,并將如何撬門壓鎖等自己多年總結的“真傳”傳授給乙,乙并未實施盜竊行為。則甲為教唆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B、甲欲殺死乙,將投了毒的咖啡讓公司同事丙拿給乙,丙實際上已經偷偷看到了甲的投毒過程,知道咖啡有毒,但仍然將咖啡拿給了乙,并造成了乙的死亡。甲構成了教唆并殺人的教唆犯C、甲教唆未成年人乙吸食毒品,但乙并未吸食,則甲不構成犯罪D、甲教唆乙搶奪路人財物,乙在實施搶奪的過程中遭到被害人的阻擋,便使用暴力搶劫了財物。雖然乙實施的是搶劫犯罪,但甲應在搶奪罪的限度內承擔刑事責任,而不屬于教唆未遂【參考答案】:D【考點】犯罪構成共犯的認定【解析】A中甲的行為已構成了傳授犯罪方法罪。B中甲與丙之間并無共同故意,甲為間接正犯,丙為片面的幫助犯,也要承擔刑事責任。C中甲的行為構成了教唆他人吸食毒品罪,且應從重處罰。27、下列選項中不能引起委托代理關系終止的原因是A、代理人辭去代理B、被代理人死亡C、代理人死亡D、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參考答案】:B【解析】:根據《民法通則》第69條的規定,能導致委托代理終止的原因有:(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28、何經理為了銷售本公司經營的醫療器械,安排公司監事劉某在與某市立醫院聯系銷售業務過程中,按銷售金額25%的比例給醫院四位正、副院長回扣共計25萬余元。本案中,該公司提供回扣的行為構成何罪?A、行賄罪B、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C、單位行賄罪D、對單位行賄罪【參考答案】:C【考點】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單位行賄罪【解析】市立醫院是國有醫院,其正、副院長是國家工作人員,因此該公司不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從題目中可以看出,該公司的犯罪是單位犯罪,而且是單位向個人行賄,這些個人是國家工作人員,因此構成單位行賄罪。【重點點撥】我們把行賄受賄的相關罪名總結一下:個人和單位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構成不同犯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個人和單位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不區分單位和個人,都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個人受賄的,構成受賄罪或者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單位受賄的,國有單位構成單位受賄罪,非國有單位不構成犯罪。29、某甲開著一輛偷來的汽車向步行街中的人群沖去,值班民警乙見狀用槍將某甲擊斃,汽車撞向路邊的商鋪爆炸燒毀。某乙的行為是:()A、緊急避險B、正當防衛C、防衛過當D、避險過當【參考答案】:B【考點】正當防衛的概念【解析】《刑法》第20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題中情形是某乙為了使他人的利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并且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因而屬于正當防衛。故B項為正確答案。30、關于證據,以下說法正確得是A、所有證據都應該在法庭上出示B、書證必須提交原件C、14歲以下得未成年人不得作為證人D、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人民法院不能責令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據【參考答案】:A【解析】:考點:民事訴訟證據。A正確,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穩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所有得證據都需要出示,只是涉及上述秘密得不得公開開庭時出示,但也必須出示;B可以提交復印件,和原件審核無誤的復印件是可以提交的;C可以作為證人,只要其能正確表達意志;D看證據若干規定第十三條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據。31、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不起訴決定書可以向被不起訴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開宣布B、人民檢察院審查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律應當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案起訴C、對于分案起訴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必須同時移送人民法院D、對未成年被告人提起公訴,應當將有效證明該未成年人年齡的材料作為主要證據復印件之一移送人民法院【參考答案】:D【解析】2006年12月28日通過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不起訴決定書應當向被不起訴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開宣布,并闡明不起訴的理由和法律依據。”所以A是錯誤的。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應當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案起訴。”所以B的說法是錯誤的,是“一般應當分案起訴”,但是也存在著例外情形。第二十四條規定:“對于分案起訴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應當同時移送人民法院。”所以C是錯誤的,同樣存在著例外情形。第二十七條規定:“對未成年被告人提起公訴,應當將有效證明該未成年人年齡的材料作為主要證據復印件之一移送人民法院。”由此可見,D是正確的。32、某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某一合同爭議案件,首席仲裁員某甲認為應裁決合同無效,仲裁庭組成人員某乙、某丙認為應裁決合同有效,但某乙認為應裁決解除合同,某丙認為應裁決繼續履行合同。本案應如何作出裁決A、按某甲的意見作出B、按某乙或某丙的意見作出C、請示仲裁委員會主任并按其意見作出D、重新組成仲裁庭經評議后作出【參考答案】:A【解析】:《仲裁法》第53條規定:“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如果仲裁庭未能形成多數意見,由于當中有兩名仲裁員是分別由兩方當事人選擇的,采行任何一方意見皆難免有失公正之嫌,而案件一旦進入仲裁程序,仲裁庭就必須作出明確的仲裁裁決,因此,最能體現公正的規則就只能是依照首席仲裁員意見作出裁決。33、區房管局向某公司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被拆遷入王某向區房管局提出申請,要求公開該公司辦理拆遷許可證時所提交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區房管局作出拒絕公開的答復。對此,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A、王某提出申請時,應出示有效身份證件B、園王某與申請公開的信息無利害關系,拒絕公開是正確的C、因區房管局不是所申請信息的制作主體,拒絕公開是正確的D、拒絕答復應自收到王某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參考答案】:C【考點】政府信息公開【解析】關于A選項,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5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本題中王某要求公開的不是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無須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故選項A錯誤。關于B選項,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闖題的意見>第五部分“關于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悶題”第14條規定:“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對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如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按規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請人不屬予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該規定意味著申請人可以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但該信息必須與申請人自身有某種形式的利害關系。所謂利害關系,是指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與申請人本人的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要有關系。如果不存在這種利害關系,那么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本題中,王某申請公開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與作為被拆遷人的王某的生活關系重大,即王某與申請公開的信息有利害關系,區房管局不能以“王某與申請公開的信息無利害關系”為由拒絕公開。因此B選項錯誤。關于C選項。《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7條規定:“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由此可見,制作政府信息和保存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信息。本題中,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制作,并頒發給建設單位的法定許可憑證,該信息不是區房管局制作,也不由區房管局保存。據此知,該信息不屬于區房管局公開的信息。同法第:條規定:“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三)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因此。區房管局對不屬于其公開信息的申請,有權拒絕公開并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公開機關的名稱及聯系方式等,C選項正確。關于D選項,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4;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34、某公司欲申請其發行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下列哪項不符合上市交易條件A、公司的凈資產為2000萬元B、債券的期限為2年C、債券的擬發行額為6000萬元,實際發行額為5000萬元D、公司的累計債券余額為公司的凈資產的35%【參考答案】:A【解析】:《證券法》第57條規定:“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二)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五千萬元:(三)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證券法》第16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六千萬元:……”由此可知,A選項項中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的凈資產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要求,因此也不符合上市交易的條件,所以A選項應當選.B選項中符合“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這個條件,不應當選.C選項符合“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五千萬元”這個條件,不應當選.《證券法》第16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D選項中公司的累計債券余額沒有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所以不應當選.35、甲公司與乙公司就雙方簽訂的加工承攬合同達成仲裁協議,約定一旦合同履行發生糾紛,由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合同履行發生爭議,甲公司將乙公司告上法庭。對此乙公司沒有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開庭審理中,甲公司舉出充分證據,乙公司敗訴已成定局,于是乙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法院審查后認為該仲裁協議無效,此時應如何處理A、繼續審理B、判決該仲裁協議無效C、如甲公司對仲裁協議效力沒有異議,則裁定駁回起訴D、將仲裁協議的效力問題移交有關仲裁委員會審理【參考答案】:A【解析】:《仲裁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另外,《民訴法意見》第148條亦做出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對方當事人又應訴答辯的,視為該人民法院有管轄權。”解答本題需要注意區分法院因仲裁協議無效而取得管轄權、與因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而取得管轄權這兩種情況。本題考的是后一種情形。仲裁協議既由當事人訂立,當然亦可被當事人放棄。若一方當事人在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可推定其存在放棄仲裁協議的意思表示;而被訴當事人若未以仲裁協議來對抗法院管轄,則構成放棄仲裁協議的法定默示。既然雙方當事人皆存在放棄仲裁協議的意思表示,法院也就相應地取得了案件管轄權。36、質監局發現王某生產的餅干涉嫌違法使用添加劑,遂將餅干先行登記保存,期限為1個月。有關質監局的先行登記保存行為.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A、系對王某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質影響的行為B、可以由2名執法人員在現場直接作出C、采取該行為的前提是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D、登記保存的期限合法【參考答案】:C【考點】行政處罰調查取證【解析】調查取證程序是行政處罰一般程序的必經階段,法律對其有嚴格的規定。《行政處罰法》第37條第1、2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質監局對王某生產的餅干先行登記保存的行為,已經在事實上影響了王某的權利義務,先行登記保存將限制王某對該財產的使用。A選項錯誤。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先行登記保存的適用條件是:(1)執法人員不少于兩人,且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2)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3)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先行登記保存必須取得行政機關負責人的批準,不能由執法人員當場作出,B項錯誤。C項是對法條的直接考查。故該選項正確。法定登記保存期限為“七日內”,題干中一個月的期限不符合法律規定,D項錯誤。許多考生對D項提出異議,認為該項正確,主要理由是認為“先行登記保存”的行為屬于“行政強制措施”中的“扣押”,而根據《行政強制法》第25條的規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實際上,“先行登記保存”屬于行政調查過程當中的強制,是“扣押”的一種形式,但《行政處罰法》對其期限進行了特殊的規定,故“先行登記保存”不再適用《行政強制法》“三十日”的一般規定,D項錯誤。37、對個人獨資企業而言,下列表述完整,正確的有A、《個人獨資企業法》所稱的個人獨資企業,是由一個法人或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企業B、《個人獨資企業法》所稱的個人獨資企業,是由一個法人投資設立的,對外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C、《個人獨資企業法》所稱的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該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經營實體D、《個人獨資企業法》所稱的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該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參考答案】:D【解析】:《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入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因此,D選項表述完整,正確,ABC選項錯誤.38、上海市興隆公司與寧波市西寧公司在東臺簽訂了一份合同,該合同履行地在溫洲市。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約定:如本合同發生爭議,提交東臺市仲裁委員會仲裁。現興隆公司與西寧公司發生合同糾紛,興隆公司欲申請仲裁,得知東臺市未設仲裁委員會,但上海、寧波、溫州三個市均設立了仲裁委員會。請問興隆公司應當怎么辦?A、向上海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B、向寧波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C、向溫州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D、向寧波市或溫州市的法院起訴【參考答案】:D【解析】:[參考答案]D[測試點]仲裁協議無效的情況及合同糾紛法院管轄的規定。【解析】:根據《民訴意見》第146條的規定,當事人在仲裁條款或協議中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者選擇裁決的事項超越仲裁機構權限的,人民法院有權依法受理當事人一方的起訴;又《仲裁法》第18條規定,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所以,興隆公司應當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寧波市和溫州市的人民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本題還可以用另一方法來做。題中,雖然A、B、C三個選項中的三個城市都有仲裁委員會,但不是當事人協議選擇的地點,因此,只有D是正確答案。39、甲市乙區公安分局以孫某涉嫌詐騙罪為由將其刑事拘留,并經乙區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因案情特殊由丙區檢察院提起公訴。2006年,丙區法院判處孫某有期徒刑3年,孫某不服上訴。甲市中級法院裁定發回丙區法院重新審理。重審期闖。丙區檢察院經準許撤回起訴,并最終作出不起訴決定。孫某申請國家賠償。關于賠償義務機關,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乙區公安分局、乙區檢察院和丙區法院B、乙區公安分局、丙區檢察院和丙區法院C、乙區檢察院和丙區法院D、丙區檢察院和丙區法院【參考答案】:D【考點】刑事賠償義務機關【解析】原<國家賠償法》第19條第4款規定:“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由此可見,對于二審改判無罪的情形,法律規定了共同賠償義務機關。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確定問題的通知》進一步對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作出明確規定,“……二、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并提起公訴,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二審人民法院改判無罪。或者發回重審后一審人民法院改判無罪,或者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決定,依法應當賠償的案件,一審人民法院和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批準逮捕與提起公訴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據此,我們可以很容易地確定本題的賠償義務機關是作為一審法院的丙區法院和提起公訴的丙區檢察院,對應的答案是D選項。但2010年修改后的新<國家賠償法》取消了刑攀賠償中的法院、檢察院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的規定。考慮到國家賠償是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而義務機關只是履行賠償義務,沒有必要在具體履行義務的機關問題上增加煩瑣環節,降低賠償效率,于是2010年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第21條第4款規定:“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該規定取消了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的規定,徹底貫徹了“賠償義務機關后置確定”的規則。根據該規定,本題的賠償義務機關為作出有罪判決的一審人民法院——丙區法院,而選項里沒有與之相對應的正確選項,因此2010年《國家賠償法》修改之后,本題無解。40、甲現年17歲,高中學生.利用課余時間開發出一個游戲軟件,被某公司看中并高價買走.所得的收入由甲的父母管理,甲的父母從事的下列各種行為中,違背了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責任的是哪一項?A、用所得為甲購買手提電腦一部,但購買價格比市場價格略高B、將部分所得以甲的名義購買房產一處C、將所購買的房產租與他人,收取租金D、將所得中的一萬元以甲的名義捐獻給某貧困地區的希望小學【參考答案】:D【解析】:《民法通則》第18條第1款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本項購買電腦是為了甲的利益,價格略高也是屬于正常波動,并末損害甲的利益,因此A選項沒有違背監護職責,不當選.BC選項郡是為了甲的利益,因此并末違背監護職責,不當選.D選項中甲的父母將所得中的歷元捐獻給希望小學,雖然是以甲的名義,但不符合“為被監護人的利益”的條件,所以違背了監護職責,當選.二、多項選擇題(共30題,每題2分,每題的備選項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符合題意)。2、《民事訴訟法》中的特別程序具有不同于普通程序的特點,下列表述中錯誤的是。A、依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B、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C、依特別程序審結的案件,不得申請再審D、適用特別程序審理案件,不能延長審限【參考答案】:B,D【解析】:完善了此題答案的解析]特別程序與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相比,有如下特點:1、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其目的不是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沖突,而是確定某種法律事實是否存在,權利狀態的有無或是公民是否享有某種資格,能否行使某種權利。2、啟動特別程序的當事人比較特殊。3、審判組織特殊。例如審理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其他案件,必須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除此之外的其他按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由獨任制法庭審理。4、實行一審終審制度。5、審理期限較短。6、免交案件受理費。7、根據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判決發生效力后,如果發現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無須啟動再審程序,由原審法院按特別程序的規定,撤銷原判決,作出新判決。特別程序的相關法條沒有歸納,以上解析系2008年司法考試指定教材第三卷第588頁第十六章特別程序的第一節特別程序的特點及適用范圍。3、下列哪些情形屬于無效合同?A、甲醫院以國產假肢冒充進口假肢,高價賣給乙B、甲乙雙方為了在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時避稅,將實際成交價為100萬元的房屋買賣合同價格寫為60萬元C、有婦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約定事成后甲補償乙50萬元D、甲父患癌癥急需用錢,乙趁機以低價收購甲收藏的1幅名畫,甲無奈與乙簽訂了買賣合同【參考答案】B,C4、美國通用公司擬向中國A公司出口轎車100輛,2010年1月2日通用公司通過傳真向A公司發出要約,傳真中表明要約有效期至1月12日。A公司于1月10日電復:“如能把價格降低2000美元,可以接受。”通用公司沒有答復。后因轎車在國內供不應求,價格上漲,中國A公司隨即于1月20日又去電表示同意對方1月2日要約所提的各項條件。下列選項錯誤的是:A、中國A公司的第一個去電是反要約B、合同沒有成立C、通用公司沒有回復,表示默示同意D、合同已經成立,但以中國A公司第二個去電為準【參考答案】:C,D【解析】:承諾是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無條件接受的意思表示,實質上變更要約要件構成反要約。所謂實質性變更是指要約條件中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賠償責任范圍或爭議解決等的變更。中國公司的第一次去電由于對合同作了實質性變更,因此是反要約。對方未答復,因此,合同不成立。故AB選項正確。中國公司的第二次去電是在要約人規定的承諾期限以外作出的,因而也不是有效承諾。對方沒有反應,并不表示默示同意。應注意,A公司的第一次去電是反要約,對方可以不接受。故CD選項錯誤。本題的應選項為CD。5、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在下列選項中,當事人不得用書面協議選擇其他國家法院管轄的案件有哪些?A、在中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B、在中國簽定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C、接受外國公司技術轉讓的合同糾紛D、因處于我國的不動產而發生的所有權糾紛【參考答案】:A,D【解析】:涉外民事訴訟的管轄權(1)《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規定:“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所以選項A符合要求。(2)《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選項D符合要求,選項B、C為錯誤答案。6、下列行為違反《公司法》關于股份有限公司規定的有:()。A、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時,將其股票于出席當天交于公司B、為解決增資問題而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會議時,會議決定更換一不合格的董事C、公司創立大會召開之日,公司向股東交付了股票D、某公司為提升自己股票的市場價格,經全體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參考答案】A,B,C,D【考點】股東大會召開的程序;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公司回購股票的限制【解析】A、B錯,《公司法》第103條第3款、第4款:“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于會議召開5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于公司。”C錯,第133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D錯,第143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7、甲向乙借款而將自己的貨物出質給乙,但乙將該批貨物放置在露天地里風吹日曬。在此情況下,法院對甲的下列請求哪些應給予支持?A、因乙保管不善,請求解除質押關系B、因乙保管不善,請求提前清償債權返還質物C、因乙保管不善,請求乙向有關機構提存該批貨物D、因乙保管不善,請求乙承擔貨物的損失【參考答案】:B,C,D【解析】:質押關系中質權人對質物的保管義務依《擔保法》第69條之規定:“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放正確答案是B、C、D,選項A錯誤。8、甲是出票人,乙、丙、丁為依次背書人,戊從丁處取得票據,為持票人。甲在出票時在票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丙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戊提示付款遭到拒絕后。有關其權利行使的說法錯誤的是:()A、付款人的拒絕付款沒有理由,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判令付款人履行票據義務B、丙的背書無效,但戊可以向甲、乙、丁行使票據權利,請求支付票面金額C、因為甲、丙不對票據承擔保證責任,戊只能向乙、丁行使追索權D、上面說法都不對,因為甲在出票時已在票面記載不得轉讓,所以乙之后的背書行為都無效,戊不是票據權利人【參考答案】A,B,D【解析】《票據法》第6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第34條規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據此,本題中的出票人甲已在票據上注明“不得轉讓”,丙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均不承擔保證責任,但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簽章的效力,戊可以向乙、丁主張權利。其他說法均錯誤。9、1950年甲國擺脫乙國殖民統治宣布獨立。1963年丙國和甲國建立了外交關系和領事關系,丙國在甲國首都設立使館,在甲國南部某城市設立領館。1989年甲國國內爆發大規模傳染病,為了檢疫并及時消毒,甲國有關機構的人員未來得及征得丙國使館館長和領館館長的同意進入了丙國的使館和領館,引起丙國嚴重抗議。根據國際法的相關規則和實踐,下列表述正確的是:A、甲國宣布獨立時,對乙國的債務原則上不予繼承,除非與乙國另有協議B、丙國和甲國建立外交關系和領事關系味著對甲國國際法意義的承認C、甲國在緊急情況下未經丙國使館館長同意即進入使館是符合《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的D、甲國在緊急情況下未經丙國領館館長同意即進入領館是符合《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的【參考答案】:A,B,D【解析】:根據國際法上關于國家債務繼承的規則,新獨立的國家對原宗主國的債務可不予繼承,除非另有協議,故A選項正確。國際法上的承認一般是指既存國家對于新國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態的出現,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時表明愿意與其發展正常關系的單方面行為。承認有明示與默示兩種形式。默示承認主要包括:與承認對象建立正式外交關系(互設使館);與承認對象締結正式的政治性條約;正式接受領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參加政府間國際組織的行為一般也被認為是一種默示承認。故B選項正確。|學\法\網|根據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使館館舍不得侵犯,接受國人員非經使館館長許可,不得進入使館館舍。故C選項錯誤。根據1963年《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領館在一定限度內不得侵犯,其中作為例外之一的就是在發生火災、惡性傳染病等緊急情況時,未經領館館長的同意,接受國有關機構可以進入領館采取緊急措施,故D選項正確。10、甲乙兩國均為《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和《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端的公約》的締約國。A公司是甲國投資者在乙國依乙國法設立的一家外商獨資企業。乙國政府對A公司采取了征收措施。根據前述兩公約,下列說法哪些是正確的?A、遵循一定的程序,A公司有資格事先向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申請投保征收或類似措施險B、如甲國投資者、A公司和乙國政府同意,A公司可以請求“解決投資爭端的國際中心”解決該爭端C、甲國投資者本人不可以請求“解決投資爭端的國際中心”解決該爭端D、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在向投保人賠付后,可以向甲國政府代位求償【參考答案】:A,B【解析】:《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于1985年10月11日締結于韓國漢城,1988年4月12日生效,依此公約成立的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是世界銀行集團的第五個新增成員,直接承保成員國私人投資者在向發展中國家成員投資時可能遭遇的各種政治風險。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承保四種政治風險:貨幣匯兌險、征收和類似措施險、戰爭內亂險和政府違約險。對于前來投保的跨國投資者,多邊投資擔保機構要求必須是具備東道國以外的會員國國籍的自然人;或在東道國以外一會員國注冊并設有主要營業點的法人,或其多數股東為東道國以外一個或幾個會員國所有或其國民所有的法人。此外,只要東道國同意,且用于投資的資本來自東道國境外,則根據投資者和東道國的聯合申請,經多邊投資擔保機構董事會特別多數票通過,還可將合格投資者擴大到東道國的自然人、在東道國注冊的法人以及其多數資本為東道國國民所有的法人。據此,A項正確;《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規定,多邊投資擔保機構一經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賠償,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對東道國或其他債務人所擁有的有關承保投資的各種權利或索賠權。《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端的公約》于1965年3月18日通過,1966年10月4日生效,因在美國華盛頓通過,故也稱為華盛頓公約。《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的目的是成立一個“解決投資爭端的國際中心”,作為世界銀行的一個下屬獨立機構,為各締約國和其他國國民之間的投資爭端的解決提供調解或仲裁的便利。中心管轄的條件有三:(1)主體方面:受理的爭端限于一締約國政府(東道國)與另一締約國國民(外國投資者)的爭端;但是,在爭端雙方均同意的情況下,也受理東道國和受外國投資者控制的東道國法人之間的爭端;本資料來自司考吧,更多資料、更多信息,敬請關注司考吧。(2)爭端性質方面:受理的爭端必須是直接因國際投資而引起的法律爭端;(3)主觀條件方面:需要爭端雙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轄的書面文件。而D項僅說明在向投保人賠付后,可以向甲國政府代位求償,故不正確。11、2009年10月,美國美帝公司與上海山丹公司訂立合營企業合同,約定美帝公司以外幣、機器設備和專有技術合計人民幣400萬元出資,山丹公司以場地使用權、廣房和人民幣合計100萬元出資,在上海設立一家合營企業。合同報審批機關批準時,審批機關的接待人員對合同報批的程序和實體問題提出一系列建議。以下各項中,符合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是:()A、山丹公司在沒有和美帝公司進行任何協商的情況下,即私自向審批機關遞交審批材料,申請批準B、合同規定的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為500萬元,其中外方的出資占80%C、美帝公司和山丹公司的非現金出資部分的作價金額由兩公司自行協商確定,而沒有請專門的評估機構評估D、美帝公司作價200萬元出資的機器設備的價格明顯高于同類產品國際市場的價格【參考答案】B,C【解析】《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申請設立合營企業,由中外合營者共同向審批機構報送下列文件:(1)設立合營企業的申請書;(2)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3)由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4)由合營各方委派的合營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5)審批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前款所列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其中第2~4項文件可以同時用合營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書寫。兩種文字書寫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審批機構發現報送的文件有不當之處的,應當要求限期修改。故A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4條規定:“合營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營各方按注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合營者的注冊資本如果轉讓必須經合營各方同意。”故B正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5條規定:“合營企業各方可以現金、實物、工業產權等進行投資。外國合營者作為投資的技術和設備,必須確實是適合我國需要的先進技術和設備。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術和設備進行欺騙,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中國合營者的投資可包括為合營企業經營期間提供的場地使用權。如果場地使用權未作為中國合營者投資的一部分,合營企業應向中國政府繳納使用費。上述各項投資應在合營企業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規定,其價格(場地除外)由合營各方評議商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2條規定:“合營者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以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其作價由合營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或者聘請合營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評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45條規定:“合營企業所需場地的使用權,已為中國合營者所擁有的,中國合營者可以將其作為對合營企業的出資,其作價金額應當與取得同類場地使用權所應繳納的使用費相同。”故C正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應當是合營企業生產所必需的。前款所指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的作價,不得高于同類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當時的國際市場價格。”故D錯誤。12、甲與乙簽訂了一份采暖設備訂購合同,合同總價款1.8萬元,甲向乙支付定金4000元,下列表述錯誤的是哪些?A、若乙不履行合同,甲可請求返還8000元B、若乙不履行合同,甲可請求返還3600元C、若乙不履行合同,甲可請求返還7600元D、甲交付定金后,不可向乙主張多付定金的占有返還請求權【參考答案】:A,B【解析】:《擔保法》91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那定金最多只能3600元,同時根據定金雙倍返還的罰則,若乙不履行合同,則甲可請求返還:3600[定金]+3600[定金罰則]+(4000-3600)[不當得利]=7600元,所以AB錯誤,當選。至于D項,因為貨幣是一般等價物,具有特殊性,占有即為所有,只能行使不當得利請求權,因此D項“甲不可向乙主張多付定金的占有返還請求權”表述正確,不當選。綜述,本題答案為AB。13、李某是某化學藥物制品有限公司的董事,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他的下列行為中合法的有:()A、李某自己還經營一家減肥茶生產企業B、李某向甲銀行借款50萬元,用以開發化學藥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新產品,并以公司的資產作為擔保C、乙公司是該化學藥物制品有限公司過去的聯盟單位,李某將50萬元暫借給乙公司作周轉資金用,乙公司1侖月后歸還了該款D、未經股東會同意,李某蔣減肥茶生產企業的一批緊缺藥品以較低的價格出售給該化學藥物制品有限公司【參考答案】A,B【解析】A、B【解析】考點:公司高管人員行為的禁止講解:《公司法》第149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1)挪用公司資金;(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已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C項中李某將50萬元暫借給乙公司作周轉資金用是不合法的,違反了上述第(3)項的規定。B項中李某向甲銀行借款50萬元用以開發化學藥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新產品,并以公司的資產作為擔保并不是為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因此該行為是合法的。A項中李某自己經營的減肥茶生產企業,并不是與其任職的公司同類的業務,因此是合法的。D項中未經股東會同意,李某雖將減肥茶生產企業的一批緊缺藥品以較低價格賣給該化學藥物制品有限公司,但該行為不合法,違反上述第(4)項規定,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A、B兩項。14、關于保險利益,下列哪些表述是錯誤的?()。A、保險利益本質上是一種經濟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錢衡量的利益B、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C、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D、責任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參考答案】B,C,D15、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限包括下列哪些期間A、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B、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C、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審結D、適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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