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高等教育出版社《經濟法》第三版練習題答案_第1頁
配套高等教育出版社《經濟法》第三版練習題答案_第2頁
配套高等教育出版社《經濟法》第三版練習題答案_第3頁
配套高等教育出版社《經濟法》第三版練習題答案_第4頁
配套高等教育出版社《經濟法》第三版練習題答案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28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第一章經濟法基礎理論一、名詞解釋經濟法是國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對經濟諸環節進行干預之法。2.經濟法律關系是指經濟法主體在進行經濟管理和經濟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由經濟法加以確認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關系。3.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經濟法主體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4.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經濟法律主體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5.經濟法律事實是指能夠直接引起經濟法律關系設立、變更與終止的客觀情況。6.經濟法律責任亦即違反經濟法的責任,是指由經濟法規定,在經濟法主體違反法定經濟義務時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二、判斷正誤1.錯3.錯5.對7.對9.錯2.錯4.錯6.對8.錯1.0錯三、單項選擇題四、多項選擇題五、填空題民法市場自主國家干預市場監督關系宏觀調控關系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品經濟關系經濟關系經濟民主與經濟自由相結合的原則責、權、利、效相結合的原則市場中的經濟規律法律財政營利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占有使用收益排他性絕對性0.非財產所有者六、簡答題.經1濟法與民法的關系:經濟法與民法皆屬于社會上層建筑中法制的組成部分,它們都以經濟關系作為自己的調整對象。從法律發展的歷史看,民法出現在前,經濟法出現在后。民法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基于私有制而產生的商品經濟關系,經濟法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基于經濟的社會化而產生的經濟關系。前者與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商品經濟相適應,后者以對社會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為出發點。民法與經濟法的具體區別在于:(1)調整對象不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對經濟活動的協調與管理關系;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2)調整目的不同。經濟法對其對象進行調整的主要目的是維護國家和國民經濟的整體利益,提高宏觀經濟效益;民法調整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利益。(3)主體不同。經濟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主體地位可以具有不平等性;而民法主體是平等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公民和法人。(4)調整原則、方法不同。經濟法調整的原則是,既要體現經濟法主體平等的一面,這與民法調整原則是一致的,又要服從統一的國民經濟計劃,體現上下級的服從關系;在調整方法上,民法主要采取民事的方法,而經濟法則采用經濟的、行政的和刑事的綜合方法。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也是比較密切的。行政法調整行政管理關系,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行為等。經濟管理關系與行政管理關系不同,盡管在行政法中也包括經濟行政行為,但經濟法調整的國民經濟管理關系要比行政管理關系廣泛、深入得多。至于經濟法調整的經濟協調關系,行政法更不能企及。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與經濟法的主體不同,前者不包括經濟組織內部的職能機構和生產經營單位。在調整方法上,行政法使用行政命令的方法,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同經濟法采用的隸屬關系與平等協商相結合,以及追究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相結合的制裁形式也是有區別的。我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1)經濟民主與經濟自由相結合的原則(2)政府行為優位的原則(3)責、權、利、效相結合的原則4.經濟法、經濟關系和經濟法律關系這三者的聯系表現為:一定的經濟關系是經濟法調整的對象,是經濟法律關系得以產生的前提,而經濟法律關系則是經濟法調整一定經濟關系的結果。經濟關系的發展受客觀經濟規律的制約,而經濟法律關系的產生與發展則一方面受客觀經濟規律的制約,另一方面又要靠國家強制力保證。5.經濟法律關系有其自身的特征,具體表現為:(1)經濟法律關系體現了國家意志和當事人意志的統一;(2)經濟法律關系體現了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統一;(3)經濟法律關系體現了宏觀調控與市場調節的統一;(4)經濟法律關系體現了當事人自覺實現和國家強制力保證實現的統一。6.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應具備的條件包括:(1)經濟違法行為;(2)行為人須有過錯;(3)須有損害或危害的事實;(4)違法行為與損害之間須存在必然因果關系。七、論述題1.經濟法對經濟關系的調整使其上升為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關系,它的具體表現就是責、權、利、效相一致的關系?!柏煛笔侵阜梢蠼洕黧w必須履行的義務,以及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法律后果;“權”是指法律賦予經濟主體一定的職權和權利;“利”是指法律對經濟主體的物質利益的確認和保護;“效”是指法律對經濟關系的調整應以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出發點和歸宿。責、權、利、效,這四點關系是統一的,它們在經濟生活中互相聯系,互相制約,互相依存。經濟法對責、權、利、效的調整必須四方面兼顧,孤立地強調其中任何一個方面都是錯誤的。2.經濟法律責任具備法律責任的一般特征,但它又有區別于其他法律責任的特征,表現在:(1)經濟法律責任的綜合統一性。從經濟法律責任的內部構成來看,經濟法律責任不是某種單一的法律責任,它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綜合,是三種責任有機結合構成的統一體。(2)經濟法律責任的雙重處罰性。經濟法律責任的雙重處罰性特征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表現在“兩罰”規定上。所謂兩罰,是指對違法的法人,既可以對其予以經濟制裁又可以同時對法人組織中的直接責任者予以民事行政乃至刑事的制裁。另一方面,表現在經濟法規中的“并處”規定上,即對同一違法主體,可以同時適用數種制裁措施。雙重處罰性體現了經濟法律責任的公正性與嚴格性,對于制裁經濟違法行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3)經濟法律責任的多元追究性。追究經濟法律責任的機關是綜合的,有權追究違法主體的經濟法律責任并實施法律制裁的機關主要有司法機關、國家經濟行政機關、仲裁機構,他們都有權運用有關的經濟法律、法規,在其職權范圍內,都有權追究違法主體的經濟法律責任。第二章公司法一、名詞解釋1.公司是指根據公司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2.有限責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有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4.子公司是相對于母公司而言的,是指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資本為另一公司的出資,從而其經營活動受該公司所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獨立主體資格,以其財產獨立承擔責任。5.公司人格否認指的是當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來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濫用公司人格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制度。6.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7.公司債券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8.股東派生訴訟又稱為股東代表訴訟,是指當公司的正當權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別是受到有控制權的股東、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員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訴權時,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以自己名義為公司的利益對侵害人提起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訴訟制度由于股東所享有的訴訟權利派生于公司,股東并不是直接為自己的利益而是為了公司利益提起訴訟,所以稱為派生訴訟。9.公司的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變為一個公司的行為。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1.0公司的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法分為兩個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二、判斷正誤1.錯2.錯3.對4.錯5.錯6.錯7.對8.對9.錯10.錯1.1錯12.對1.3對1.4錯1.5對1.6錯1.7錯1.8對1.9對2.0錯三、單項選擇題四、多項選擇題五、填空題1.有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2.人合公司資合公司人合兼資合公司3.母公司子公司4.本公司分公司5.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公司注銷登記并公告之日6.生命權繼承權婚姻權7.行為能力權利能力8.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百分之二十兩年五年9.十萬足額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10.其所持有的股份其全部資產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半數以上1.1五十三萬貨幣實物知識產權百分之三十1.2定期會議臨時會議公司章程十分之一三分之一1.3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三分之二1.4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公司經理1.5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合并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本級六、簡答題1.人合公司、資合公司與人合兼資合公司的區別:根據公司的信用基礎不同,公司可以分為人合公司、資合公司和人合兼資合公司。人合公司是指主要以股東個人的信用為公司信用基礎的公司。股東個人的信用由股東個人的能力、財力、聲望和信譽等結合形成。人合公司的典型形態就是無限公司。資合公司是指主要以公司的資本本身為公司信用基礎的公司。其具體形態表現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最為典型。人合兼資合公司是指同時以公司資本和股東個人條件為公司信用基礎的公司。兩合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即是人合兼資合公司的典型表現。2.公司人格否認指的是當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來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濫用公司人格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制度。如果股東借公司形式規避法律、逃避債務、欺詐債權人,法律有必要對股東濫用有限責任的行為進行適當規制。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產生,就是為了在特定情況下修正和補充股東有限責任原則。我國《公司法》第20條的規定也體現了這一原則。按照該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如果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需要指出的是,公司人格否認并不是對公司法人資格的徹底否定,而只是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否定股東的有限責任,要求股東直接對公司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5)有公司住所。4.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法律責任:(1)公司成立后的資本補足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2公)司成立后的損害賠償責任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3公)司不能成立時的責任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發起人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5.公司自行收購股份的條件:(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1)項至第(3)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1)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2)項、第(4)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公司依照第(3)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7.公司利潤分配順序是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但不得超過稅法規定的彌補期限;繳納所得稅;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彌補虧損;依法提取法定公積金和公益金;提取任意公積金;向股東分配利潤。七、論述題公司法規范的強制性和任意性:公司法是民商法的一部分,在性質上屬于私法,而現行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部強制性的法律,存在過多的行政干預,缺乏必要的任意性規范,在實踐中導致諸多問題。此次公司法的修改一個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增加公司的任意性,還原公司法的司法性質,使公司真正成為市場經濟自主決策的民事主體。新的公司法通過公司章程賦予了股東、董事等公司的相關當事人更多的意思自治,公司法出現了大量的“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及類似的條款,比如公司對外投資或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法可以由章程規定不按出資比例分配;股東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不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董事會、股東會、股東大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等。八、案例分析題1.(1)每一股東享有同等表決權可以。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協商按何比例行使表決權。(2)董事會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是錯誤的。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是股東會的職權。(3)董事會由5人組成合法。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人員由3-1人3組成。()監事會由各派一人組成是錯誤的。監事會應當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組成。()在經營期間內抽回出資是錯誤的。公司法規定,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2.(1)《公司法》第79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本題設立的公司個發起人中只有個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沒有超過半數。(2)所有的出資必須是貨幣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起人除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3)創立大會可以根據需要由發起人決定召開的時間是錯誤的。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4)公司的注冊資本是600萬0元,其中10個發起人認購180萬0元是錯誤的。在募集設立的情況下,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即不得少于0%=萬元。(5)如果公司不能成立,發起人和繳足股款的認股人共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是錯誤的。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3.(1)丁有限責任公司能有效成立。根據《公司法》第27條第3款的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甲、乙、丙共同設立的公司的注冊資本為60萬元,其中20萬元為貨幣出資,其所占比例已滿足法律規定的最低份額。故該公司可以成立。(2)對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所以甲、乙出資均應進行評估,并辦理產權轉移手續。(3)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丙承諾出資20萬元,實際出資17萬元,應當向其他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4)設立丁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應提交如下材料:①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②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③公司章程;④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⑤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⑥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⑦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⑧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⑨公司住所證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41.)戊有權起訴甲。根據公司法關于股東派生訴訟的規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豆痉ā返谝话傥迨畻l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2)受益人是公司。因為派生訴訟就是為告訴利益而提起的訴訟。(3)假如戊的利益受到甲的損害,那么他所提起的訴訟屬于股東直接訴訟。《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者區別如下:第一,派生訴訟的訴權屬于公司。直接訴訟的訴權屬于股東。第二,在派生訴訟中,所發生的侵權行為侵害的是公司的利益,原告股東不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提起訴訟,而是為了公司的利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在這種訴訟中,真正的利益者為公司,而不是股東。直接訴訟中,所發生的侵權行為侵害的是股東的利益,訴訟結果歸于原告股東。第三,派生訴訟有程序規定,只有在“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提下,股東才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5.(1)公司的董事、監事的任期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法定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豆痉ā芬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①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②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③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④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⑤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法》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①挪用公司資金;②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③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④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⑤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⑥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⑧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6.(1)九通總公司是九通分公司的發起人。(2)不具備法人資格。(3)經濟合同糾紛與詐騙犯罪同時并存。劉某構成詐騙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而于九通分公司而言,則是經濟合同糾紛。(4)應由九通總公司負責。(5)應以九通總公司為被告。7.(1)不合法。因馬某買賣家電的行為違反了公司董事、經理的競業禁止義務。(2)電器商場的主張無依據。馬某為三元公司買家電又售給天鵝公司,是在三元、天鵝公司之間進行的,該合同合法有效,不能因馬某違反競業禁止義務而認定其競業行為本身為無效民事行為。(3)應將馬某所得收入歸電器商場所有,并可由電器商場給予處分。()可作以下處理:①責令取消該擔保;②由馬某賠償電器商場損失;③馬某因擔保所得收入歸電器商場所有;④由電器商場給予馬某處分。(5)無效。因為該行為違反了公司董事、經理的自我交易禁止義務。8.(1)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設立過程中有如下違法之處:①注冊資本末達法定最低限額。法定股份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萬元。②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授權部門同意,僅有領導同意是不行的;③公司登記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認購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與否;④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額或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額發行,本案中的優惠是錯誤的;⑤創立大會不足法定代表股份總數的認股人。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⑥兩名發起人私自抽回股本違法。公司法規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外,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后不得抽回其股本。(2)本案4個發起人應承擔公司不能成立時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因為《公司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9C)該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在以下兩方面違反了公司法規定:①無職工代表;②董事長不應兼任另一有限公司負責人。(2)該國有獨資公司不應對深圳子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應以其100萬0元出資為限承擔責任。因為該子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依法應獨立承擔責任,國有獨資公司作為股東承擔有限責任。C3)債權人的申請法院應予支持,因為子公司在整頓期間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侵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依法應予以終結整頓。C4)子公司無償轉讓給母公司的設備應由管理人向法院申請追回,并列入破產財產。第三章合伙企業法一、名詞解釋1.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2.入伙是指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加入合伙,從而取得合伙人資格。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指的是采用合伙制的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比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醫生的診所等。4.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5.合伙企業財產是指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二、判斷正誤錯5.錯9.錯13.對17.錯錯6.對1.0對14.錯1.8對錯7.對1.1對15.對1.9錯錯8.錯1.2錯16.對2.0錯單項選擇題9.B四、多項選擇題五、填空題1.書面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2.營業執照簽發合伙企業3.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全體合伙人協商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4.優先購買權5.無效行為人6.自營同他人合作經營本合伙企業7.不得也不得8.個人喪失償債能力被宣告破產9.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10.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有償六、簡答題1.我國《合伙企業法》規定的合伙企業類型:我國的《合伙企業法》確定了兩種合伙企業類型,即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另外,我國的《合伙企業法》還規定了一種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即采用合伙制的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比如律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診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特殊之處不僅在于其經營活動的特殊性,更是在于其合伙人責任承擔方面的特殊性。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2.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2)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3合伙人當然退伙的情形有:(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4)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4.合伙人因被除名而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1)未履行出資義務;(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3)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5.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但是,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3)參與選擇承辦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6)在有限合伙企業

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

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6.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1)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3)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有限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4)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7.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8.合伙企業的債務與合伙人個人的債務二者的區別在于: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消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合伙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伙人只能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七、案例分析題1.法院的判決是有道理的,按照《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企業的投資者對企業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即在一方無力償還時,另一方有義務就全部債務向債權人清償。2.(1)丁入伙符合入伙的條件和程序。因為,《合伙企業法》規定,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時,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新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丁受讓甲在綜合商店的全部財產份額時,乙、丙向丁告知了綜合商店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并共同修訂了合伙協議,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新合伙人入伙的條件和程序。(2)甲的主張不能成立。因為,《合伙企業法》規定,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甲應對銀行貸款承擔清償責任;乙、丙的主張不能成立。因為,《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之間對債務的分擔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1人或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因此,乙、丙應對銀行貸款承擔清償責任;丁的主張不能成立。因為,《合伙企業法》規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丁應對銀行貸款承擔清償責任。(3)乙、丙、丁三人在沒有清償其債務的情況下分配合伙企業現有財產的行為無效,應全部返還;綜合商店現有全部財產,應首先用于清償銀行貸款,不足清償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4)甲由于辦理了退伙手續,因此,甲在合伙企業內部對合伙債務不承擔清償責任。甲如果在銀行的要求下償還了銀行貸款,可以向乙、丙、丁追償;乙、丙、丁之間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承擔責任,任何人實際支付的清償數額超過其應承擔的份額時,有權就該超過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應承擔數額的合伙人追償。3.此三人設立合伙企業時不合法律規定之處有:沒有達成書面合伙協議;李某是法官,不能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合伙企業名稱中使用了“有限責任”的字樣,不合法律規定。4.(1)甲和乙向某企業清償的數額超出了其應承擔的數額,而丙卻未承擔清償責任,依法律規定甲和乙有權向丙追償。(2)該合伙企業所欠債款為5萬元,而企業財產卻只有3萬元,因此甲、乙、丙三個人共應承擔2萬元,依其在協議中約定的份額甲承擔額為x元乙承擔額為x元丙承擔額為x元所以,甲應追償元乙應追償8-6元5.該質押協議無效。因為《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以合伙企業中的出資份額作為質押必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則無效?;蛘咴摵匣锶藢匣锲髽I以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后退伙則其質押繼續有效。(1)現合伙企業有合伙財產20萬0,應償付職工10萬;補繳稅款60萬;還銀行貸款和其他債務13萬0。(2)尚欠70萬由合伙人個人財產償還。7.(1各)合伙人的出資方式均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2)丁、戊的理由不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甲聘任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及為提供擔保的行為不合法。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以下事項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①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②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③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④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⑤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⑦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4)合伙企業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合伙人乙屑于當然退伙。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的,屬于當然退伙,當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債權人公司不能成為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債權人公司在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時,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6)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40萬元,應先以其全部財產25萬元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15萬元,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甲以合伙企業名義與公司所簽的代銷合同有效。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第四章外商投資企業法一、名詞解釋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指由中外合營者(中國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同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是指調整國家在管理和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關于中外合資營企業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3.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指中外合作者(中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同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依照中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按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分配收益或產品、分擔風險和虧損的企業。4.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是指調整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5.外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法人企業,但不包括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6.外資企業法是指調整外資企業從設立到終止期間所發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二、判斷正誤1.對3.錯5.對7.錯9.錯2.對4.錯6.錯8.對10.錯三、單項選擇題四、多項選擇題五、填空題1.出資比例2.有限責任公司其擁有的全部財產其各自認繳的出資額3.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5.中國仲裁機構進行調解或仲裁向中國的人民法院起訴6.法人型合作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伙型合作7.合作企業的合同合作企業章程8.董事會制聯合管理制委托管理制六、簡答題1.合營企業具有如下三個法律特征:(1)由中外合營者雙方共同投資組成一個獨立的公司實體,依法取得中國法人的資格。(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乃股權式合營企業,中外合營者認繳合營企業注冊資本,按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3)中外合營者共同參加經營管理,建立企業統一的決策管理機構。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采取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但是在出資問題上,與我國《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出資的規定有明顯的不同。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在企業獲得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由投資人履行出資義務;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則要求先行履行出資義務(最低達到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而后才可以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注冊登記。(2)投資人之間,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要求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25;%有限責任公司不但不要求出資人之間的出資比例,而且還可以依法成立一人公司。(3)在出資結構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沒有對貨幣出資及非貨幣出資之間的比例關系作出規定,只是從對非貨幣出資應該符合利用外資需要的角度作出約束;而有限責任公司則要求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4)在出資期限上,中外合資企業把出資期限作為約定性問題,規定在合同、章程中明確規定出資期限,分期繳付出資的情況下提出投資各方各自完成的出資任務,即投資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而有限責任公司則把出資期限視為法定性問題,并對全體股東的出資總額而不是股東各自的出資額提出要求。在分期繳付出資的問題上,要求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3.合營企業的解散條件:合營企業合營期限屆滿而不申請延長合營期限,合營企業自然解散,這屬于正常解散。而在合同規定的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應由董事會提出解散申請書,報審批機構批準:(1)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2)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4)合營企業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5)合營企業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4.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法律性質上有明顯不同,主要表現為:(1)合作企業屬于契約式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作者之間權利義務分配按照合作合同的約定處理,與雙方的出資比例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屬于股權式的外商投資企業,合作者之間權利義務分配按照出資比例進行確定,此為法定性的標準。(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出資方式靈活,允許雙方約定有一方先行收回投資;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則不允許其中一方先行收回投資。(3)合作企業的組織形式多樣,既可以組織法人型合作企業,也可以組織合伙型合作企業;而合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屬于法人型企業。5.外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1)經營期限屆滿;(2)經營不善,嚴重虧損,外國投資者決定解散;(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4)破產;(5)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6)外資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6.關于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限制性的規定: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當與生產經營的規模、范圍相適應;合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要符合法律規定;經合營他方同意和審批機關批準,合營一方可以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一方轉讓出資額時,他方有優先購買權。7.合作企業的組織形式有法人型合作企業和非法人型合作企業兩種組織形式。合作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于法人條件的規定,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型合作企業擁有自己獨立的財產,以企業法人的名義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非法人型合作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合作各方應根據其認繳的出資額或提供的合作條件,在合作合同中約定各自承擔債務責任的比例,但不得影響合作各方連帶責任的履行,償還合作企業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作一方,有權向其他合作者追償。合作企業管理形式有三種:(1)法人型合作企業一般實行董事會制,董事會是合作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作企業的重大問題。(2)非法人型合作企業,采用聯合管理制,即由合作各方委派代表組成聯合管理機構,代表合作各方共同管理合作企業。聯合管理機構是合作企業最高領導和決策機構,有權決定合作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3)委托管理制是指合作企業成立后,經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一致同意,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經營管理合作企業。采用這種形式的合作企業,應當與被委托人簽訂委托經營管理合同。8.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外資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資本總額,即外國投資者認繳的全部出資額。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中國有關規定。外國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出資,也可以用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作價出資。外國投資者以機器設備作價出資的,該機器設備應當是外資企業生產所必需的設備。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應當為外國投資者所有。經審批機關批準,外國投資者也可以用其從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七、案例分析題1.(1)該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有不合法的約定。注冊資本35美0元未達到投資總額100萬0美元的一半。董事會任期應為4年,出席董事會人員應達到6人。企業財務管理不合法。合營企業應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管理機構,執行國家的財務會計制度,根據中國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制定適合本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并報當地財政稅務機關備案,合營企業應向當地稅務機關、主管財政機關報送季度和年度會計報告。合營期限30年合法。法定為10年—30年。合營各方可以轉讓出資,但要經其他方同意。(2)該合作企業有不合法的約定。管理機構設置違法。董事會制和聯合管理制只能選擇其一,不能兼用。利潤分配合法。用加速固定資產折舊回收投資不合法,按照規定,在稅前回收投資,必須經我國財稅機關審批,否則不得先行回收投資?!巴馍虩o論盈虧皆可先行回收投資”不合法,按規定,外方必須在合作企業虧損彌補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資?!爸蟹皆谝院蠼洜I中所負債務自行負責”不合法,按規定,中外合作者應對合作企業債務承擔責任。(3)該外資企業設立有不合法之處。產值出口部分應達到50%,即75萬0美元。通過縣級政府提交報告,轉審批機關是合法的。2.(1)第一條的約定違反了《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關于合作企業組織機構的規定:董事會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委派方繼續委任的,可以連任。(2)第二條的約定也違反了法律規定:外國合作者的投資比例不得低于25%,本案中只有20%。此外,投資者分期出資的總期限也不符合規定:“注冊資本在50萬美元以下(含50萬美元)的,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一年內,應將資本全部繳齊。”(3)第三條約定符合法律規定。3.(1)德方的出資比例不恰當。因為在中外合資企業中,外方出資一般不應低于2%5。(2)不合法。本協議在技術出口產品的地區、數量、價格、技術改進、繼續使用權技術改進對等條件和自由購買方面,含有為我國法律、法規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條款。(3)公司可以在德國駐中國某保險公司辦理保險。(4)中方有權認繳所增加的注冊資本。第五章個人獨資企業法一、名詞解釋1.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2.個人獨資企業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關于個人獨資企業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二、判斷正誤對4.錯7.錯1.0對1.3對錯5.對8.對1.1對1.4錯錯6.錯9.錯1.2錯1.5對三、單項選擇題四、多項選擇題五、填空題中國境內一個自然人投資人個人其個人財產家庭共有財產無限投資人自行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予以公告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其他債務其個人的其他財產自行管理企業事務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與清算目的無關轉移、隱匿財產六、簡答題.我國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征:(1)個人獨資企業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的企業。(2)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3)個人獨資企業的內部機構設置簡單,經營管理方式靈活性較大。(4)個人獨資企業是非法人企業。.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2)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3)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4)擅自將企業獎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5)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6)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7)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8)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業商業秘密。1)0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3.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一個中國公民。(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4.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1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個定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①投資人決定解散;②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③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2)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應當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述財產清償順序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5.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條件、權利和責任: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為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警官、法官、檢察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人員,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由于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因此,《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如果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6.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需要指出的是,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秱€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③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④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者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⑤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⑥未經投資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⑦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⑧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⑨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⑩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七、案例分析題1.(1)可以。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投資人可以個人資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2)應當。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3)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者簽訂書面合同。(4)甲分店店長的行為違反了個人獨資企業法關于:“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的規定(5)李某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分店是以總店名義開展經營活動,投資人對受托人的職權限制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6)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時,應當進行清算,未經清算解散企業不符合法律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乙于月日以企業名義向丙購入價值萬元貨物的行為有效。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投資人對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盡管乙向丙購買貨物的行為超越職權,但丙為善意第三人,因此,該行為有效。()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企業的財產清償順序為: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所欠稅款;其他債務。(3首先,用企業的銀行存款和實物折價共萬元清償所欠乙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稅款后,剩余元用于清償所欠丁的債務;其次,企業剩余財產全部用于清償后,仍欠丁00元0,可用甲個人財產清償;第三,在用甲個人財產進行清償時,可用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萬元清償,不足部分可用甲從合伙企業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償或由丁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也可用甲從合伙企業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償或由丁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萬元清償。)第六章企業破產法一、名詞解釋).“破產”在法律程序的意義上,不再是單純的清算法,它可以擔負起救助債務人特別是拯救困境企業的任務。當代的破產程序不僅包括以變價分配為目標的清算制度,而且包括以企業再建為目標的重整及和解制度。).債權人會議是代表全體債權人共同意志,并恰當滿足各債權人獨立利益要求的組織形式。3.債權人委員會作為債權人會議的代表機關,由債權人會議選任,向債權人會議負責。處于監督人的地位,其代表債權人會議行使監督職能,以徹底實現債權人監督破產程序進行的自治要求。4.管理人是指破產宣告后,接管破產財產并負責對其進行清理、估價以及處理分配的專門機關。5.破產宣告是法院對債務人具備破產原因的事實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裁定。6.破產無效行為是指債務人在破產狀態下實施的使破產財產不當減少,或違反公平清償原則,從而使債權人的一般清償利益受到損害,依法被確認無效的財產處分行為。7.破產債權就是破產宣告前成立的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能夠得到公平受償的財產請求權。8.破產抵銷權是指破產債權人在破產宣告前對破產人負有債務的,不論債務性質、種類及是否到期,在破產宣告前可以等額抵銷的權利。9.別除權是指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由破產財產中的特定財產單獨受償的權利。).0破產財產是指只要破產程序沒終止,在破產宣告至破產程序終結前破產企業所取得的一切財產。).)重整是指當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司或企業出現破產原因或者有破產原因出現的危險、同時又具有振興和再生的希望時,為防止公司或企業破產,經公司或企業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在法院的干預下對該公司或企業實施強制治理以促使其復興的制度,是旨在挽救作為債務人的公司或企業的生存的一種積極程序。)).和解是在債務人發生破產原因時,為了避免債務人破產,由債務人與全體(或者大部分)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按照和解協議調整債務人的債務、減輕債務人的負擔,以使債務人恢復生機,并使債權人有可能得到比通過破產程序所能得到的更多的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二、判斷正誤錯5.對9.錯1.3對17.對錯6.錯10.錯14.錯18.對錯7.錯11.對1.5錯19.錯對8.對12.錯1.6錯2.0錯單項選擇題9.A13.A四、多項選擇題五、填空題1.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2.重整破產清算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3.解除繼續履行解除合同4.人民法院管理人人民法院5.債權人會議表決權行使表決權6.過半數二分之一十五7.債權人委員會九8.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9.債權人會議過半數三分之二1.0不能執行不執行和解協議仍然有效破產債權六、簡答題1.破產原因:《企業破產法》第2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所謂“支付不能”,是指債務人由于陷入經濟困境,缺乏清償能力,對已經到期的債務,債權人請求清償時,不能予以清償或不能繼續予以清償的客觀狀態。其一是債務人已陷入經濟困境,缺乏償債能力。其二是債務人客觀上有未清償已經到期并且債權人請求清償的債務的事實。所謂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已不足以償還其所有債務,即債務人的資產總額小于其債務總額,因此資不抵債也稱為“債務超過”。資不抵債是就債務人的資產總額與負債額相比而言的,它反映的是債務人的一種客觀經濟狀態。2.管理人的資格條件:我國對管理人的選任,采取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立法體例。管理人由下列組織機構或者個人擔任:(1)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2)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3)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專門執業資格的人員。個人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參加執業責任保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的;(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3.管理人的職權主要有以下幾項:(1)接收債務人移交的財產及與財產有關的一切帳簿文件(2)負責破產財產的管理、清理和處分(3)營業管理權(4)訴訟權(5)請求召集債權人會議(6)行使撤銷權及對抵銷權和取回權的承認4.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對債務人產生的法律后果:(1)債務人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有義務妥善保管好其財產、賬冊、文書、資料和印章;不得隱匿、私分、轉讓、出售企業財產;有義務將其虧損情況、會計報表、債務清冊和債權清冊等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交。(2)其法定代表人有義務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回答債權人的詢問,不得擅離職守,否則法院可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2的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被破產立案的企業為其他債務人擔任保證人的,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被破產立案的企業有義務發出通知,債權人接到通知后,可以參加破產程序,也可以不參加破產程序。如果參加破產程序,通過分配破產財產受償,未獲清償部分債權人有權向其債務人即被保證人繼續要求賠償;接到通知以后債權人既不參加破產程序也不告知保證人的,保證人的保證義務到此終止。通知的時間以收到法院關于破產立案的通知之日起計算5日內。(4)債務人不得對個別債權人清償債務,如果對個別債權人清償了,其他債權人就會因此而受到損失。因此,債務人不經法院許可,既不得個別清償債務,也不得以其財產設立新的擔保。其維持正常生產經營所必須支付的費用也必須經法院審查批準。5.破產宣告對債權人的效果:破產宣告后,因破產宣告以前的原因而發生的請求權,得依照破產程序的規定接受清償。(1)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到期。(2)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隨時就擔保物優先受償。(3)對破產企業負有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行使抵銷權。(4)無擔保債權人依破產分配方案獲得清償。6.抵銷權必須符合如下法定條件:(1)破產抵銷權的行使必須以破產債權申報為前提,并且該債權已經得到確認;(2)主張抵銷的債權債務均發生在破產宣告之前;(3)抵銷時必須以破產債權人對破產人所負的債務數額為標準來抵銷,而不能以破產債權人所享有的債權數額為標準來抵銷;(4)附停止條件的破產債權,在條件未成就時,破產債權人不得行使抵銷權;附解除條件的破產債權,在條件未成就時,可以行使抵銷權;但是,破產債權人在解除條件成就前主張抵銷的,必須按抵銷債務額提供相應的擔保;(5)破產債權人行使抵銷權必須向管理人提出請求,經許可方可行使。7.別除權是指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由破產財產中的特定財產單獨受償的權利。別除權的構成要件為:u(1)別除權必須是在破產宣告前一定時間合法成立的。破產法規定,破產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一年內,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無效。(2)別除權是對物設立的擔保。(3)別除權是經依法申報并經確認的債權。8.破產財產分配原則:(1)破產財產按法定順序分配;(2)破產財產在沒有滿足上一順位的全部清償要求時,不得進行下一順位的分配;(3)破產財產不能滿足同一順位的清償要求時,按比例分配。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下列順序分配:(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包括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七、論述題1、重整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債務清理和企業拯救,而這兩個目的之間,后者是主要的方面。也就是說,重整制度的首要任務是實現企業拯救。我們切不可把企業拯救的意義僅僅理解為債權償付的優化。實際上,重整制度所理解的企業,其中除了債券人和企業本身外,還包括了企業的職工及其出資人。重整制度的功能體現為:重整制度維持了企業的營業,從而避免了企業營運價值的落空,彌補清算制度造成的社會資源浪費。所謂營運價值,就是企業作為營運價值實體的財產價值,或者說,企業在持續營業狀態下的價值。在許多情況下,企業的營運價值高于它的清算價值,即高于它的凈資產通過清算變價所能獲得的價值回收。我國一些企業的破產試點表明:破產財產變現困難,變現成本高,財產變賣所得大大低于帳面價值,以致清算費用耗盡全部破產財產時有發生。在破產程序不確定、司法介入未必奏效、清算費用居高不下的情況下,重整是值得提倡的避免社會資源浪費的路徑選擇。重整制度運用多種手段對困境企業進行整理,幫助企業復興,提高資源配置效率。重整法律制度可以通過內部經營機制的調整、治理結構的優化提高企業運營效率,最終促使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這種調整直接涉及資源配置方式的改變,具有主動性和直接性。保留了企業職工的就業機構,使企業不因裁員而引起社會動蕩,可以有效地維護社會穩定,實現了現代社會所要求的秩序、效率與公平。

重整的法律效力:(1)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已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管理人的職權由債務人行使。(2)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可以聘任債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負責營業事務。(3)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但是,擔保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權。(4)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5)債務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6)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2.和解是在債務人發生破產原因時,為了避免債務人破產,由債務人與全體(或者大部分)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按照和解協議調整債務人的債務、減輕債務人的負擔,以使債務人恢復生機,并使債權人有可能得到比通過破產程序所能得到的更多的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破產和解制度的法律特征:(1)破產和解適用于已具備破產原因的債務,并且是以避免破產清算為目的的。(2)破產和解的內容一般是延期、分期償還債務,以及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債務。(3)破產和解須由債務人與債權人團體之間達成協議。和解的協議草案應由債務人提出,經由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達成和解協議。(4)破產和解具有強制性。即和解協議一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該和解協議即對全體債權人有約束力。八、案例分析題1.本案例所述財產中,屬于破產財產的如下:(1企)業破產時經營管理的30萬0元財產中,已作為擔保物的20萬0元不屬于破產財產,所余10萬0元財產為破產財產。(2破)產企業對外投資20萬0元屬破產財產。(3破)產企業的專利權25萬元屬破產財產。據此,破產財產總額為32萬5元。破產企業租用他人的設備,不屬于破產財產,由其權利人行使取回權取回。2.破產財產為:100+500-150-1萬0元0)+70+30=450(破產債權為:(130-100)+200萬+元2)00+300=630(破產清償萬=元2萬=元萬=元2萬=元4萬=元6?各債權人中屬于破產債權的情況如下:甲債權人債權總額15萬0元,其中有財產擔保的10萬0元債權不屬于破產債權,其破產債權為50萬元。乙債權人破產宣告時未到期的債權,依法視為到期債權,但應減去未到期的利息。據此,其破產債權數額為:本金萬元加上到期利息萬元,共計萬元。丙債權人萬元債權均為破產債權。丁債權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實際損失10萬0元屬于破產債權,合同的違約金不是實際損失,不屬于破產債權。所以,各債權人的破產債權總額合計56萬5元。(2在)總額56萬5元的破產債權中,因丙債權人有20萬0元債權可行使抵銷權與其欠破產企業的債權抵銷,故實際參加破產分配的債權數額為36萬5元。4()依照我國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因為該企業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所以應向當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破產。(2)該企業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時,張律師應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②申請目的;③申請的事實和理由;④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公司與該企業之間尚未執行的調解書必須終止執行,由公司憑已生效的調解書向受理該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依照破產程序受償。(4)該企業所欠工商銀行的100萬0元貸款,貸款時曾以一套進口設備作為抵押,因此工商銀行屬于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從該變賣價款中優先受償。另外,依照《企業破產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其數額超過擔保物價款的,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財產依照破產程序受償,并可行使相應的其他權利?!庇捎诋敃r作為貸款抵押的設備現在價值80萬0元,尚有20萬0元得不到清償,因此這20萬0元貸款可以作為破產債權依照破產程序受償。()由于該企業為公司向建設銀行貸款萬元提供保證,而現在貸款已經到期,公司無力清償,因此該企業對建設銀行就負有清償的責任,建設銀行可以作為債權人申報債權,加入到破產程序中來,從破產財產中得到清償。5.()債權人銀行的破產債權為萬元。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有財產擔保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限定于擔保物的范圍之內,如果擔保物在其行使權利前滅失,優先受償權也隨之消滅,債權人的債權只能作為破產債權受償。但第三人對擔保物滅失負有賠償責任的,在賠償范圍內,債權人對賠償金仍享有優先受償權。()如果債權人銀行在得知甲被宣告破產后,向一般保證人乙公司主張權利,乙公司不能行使先訴抗辯權。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在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在本題中,乙公司雖然屬于一般保證人,但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一般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如果債權人銀行在得知甲企業被宣告破產后,既未申報其債權也未通知乙公司,致使保證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如10萬0元的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以受償20萬元,則乙公司的保證責任減小20萬元)。()債權人銀行應在年月日之前向乙公司提出萬元的清償要求。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債權人要求保證人對其未在皮產程序中未受清償部分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6個月內提出。(5)乙公司可以參加破產程序,行使預先追償權。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雖未履地保證責任,但也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人民法院應終結訴訟,由債權人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依破產程序受償。根據《破產法》的規定,以破產業為債務人的、尚未審結且無連帶責任人的經濟糾紛案件,應當終結訴訟。(7)破產企業甲的保證責任不能免除。根據《破產法》的規定,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為他人擔任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因其被宣告破產而免除。()如果債權人銀行未在法院期限內申報其債權,則甲企業的擔保義務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終止。此后,債權人應向主債務人丙企業追究民事責任。第七章合同法一、名詞解釋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橐觥⑹震B、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單務合同是指只有一方當事人承擔給付義務的合同,如贈與合同、借用合同。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承擔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借款合同等都屬于雙務合同。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為成立,而不需要以交付標的物為成立要件的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為受要約人。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其效力體現在,一經承諾,合同即告成立。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締約人因故意或過失違反違反先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害,應該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附條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定的條件作為合同效力發生或終止的條件。1.1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定的期限作為合同效力發生或終止的條件的合同。1.2后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權拒絕應該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或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此時后履行的一方當事人行使的則屬后履行抗辯權。1.3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14.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在當事人雙方有先后的履行順序時,如果后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財產狀況惡化,先履行債務的一方在后履行債務的一方未履行或者未提供擔保前有權拒絕先為履行,這種權利稱為不安抗辯權。15.合同的保全制度是指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16.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