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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管理知識 培 訓 教 材 薊縣疾控中心主要學習內容1.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其配套規章簡介2.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相關條款3.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部分內容4.聽力保護規范5.國華盤電公司常見職業病危害因素與控制 已發布的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 第60號主席令發布,2002年5月1日施2.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第352號國務院令發布,2002年5月12日施行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376號國務院令已發布的法規和配套規章1.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管理辦法(衛生部長令20號)2.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衛生部長令21號)3.建設

2、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衛生部長令22 號,2006年修訂為49號令)4.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衛生部令長23號,現待修 訂。2007年首先出臺了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5.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衛生部長令24號)6.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衛生部長令25號)7.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衛法監發2002 63號文)8.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規范(2002 63號文)已發布的法規和配套規章9.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規定10.職業病目錄衛生部、勞保部衛法監發2002 108號文11.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衛生部長令 31號) 12.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規范(衛生部長令34號令)13

3、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衛生部通告(2003)10號14. 衛生部關于印發高毒物品目錄的通知(衛法監發 2003142號)(附高毒物品目錄) 15. 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09-2015)國辦發【2009】4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并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職業病防治法相關條款介紹第二條(職業病的概念):職業病

4、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防治法相關條款介紹第六條: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職業病防治法相關條款介紹第九條: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職業病防治法相關條款介紹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要求,嚴格遵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落實職業病預防措施,從源頭上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職業病防治法相關條款介紹第二十三

5、條: * 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 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職業病防治法相關條款介紹第二十七條 * 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檢測、

6、評價應當客觀、真實。職業病防治法相關條款介紹第三十五條(續):* 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范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勞動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教育。職業病防治法相關條款介紹第三十六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病防治法相關條款介紹第三十六條(續):*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

7、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病防治法相關條款介紹第三十七條: *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

8、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職業病防治法相關條款介紹第四十條 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6.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職業

9、病防治法相關條款介紹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 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需要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可以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也可以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十日內組織現場調查。用人單位不得拒絕、阻撓。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規定1.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管理者代表、管理人員及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自覺遵守職

10、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并應接受職業衛生培訓,同時還應按規定組織本單位的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規定2.對上崗前的勞動者應進行職業衛生培訓 用人單位應對上崗前或變更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的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未經上崗前職業衛生知識培訓的勞動者一律不得安排上崗。培訓的內容應包括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操作規程、所在崗位的職業病危害及其防護設施、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勞動者所享有的職業衛生權利等內容。應做好記錄及存檔工作,存檔內容包括培訓通知、教材、試卷、考核成績等,檔案資料應有專人負責保管。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職業接觸限值勞動者在職業活動過程中長期反復接觸,對絕大多數接

11、觸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許接觸水平,是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接觸限制量值。盤電公司常見職業病危害因素與控制國華盤電公司最主要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是生產性粉塵及噪聲。噪聲作業的定義 存在有損聽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聲音,且每天8小時或每周40小時噪聲暴露等效聲級80db(A)的作業。噪聲對健康的危害*長期接觸一定強度的噪聲,首先表現為對聽覺系統產生危害。*噪聲引起聽覺器官的損傷,一般經由生理變化到病理變化的過程,先出現暫時性聽閾位移,隨著接觸噪聲的時間延長,聽覺疲勞逐漸加重,聽力不能完全恢復,變為永久性聽閾位移。早期表現為高頻聽力下降,隨著病損程度加重,除高頻聽力繼續下降外,語言頻段的聽力也受影響

12、,出現語言聽力障礙。噪聲對健康的危害*噪聲還可影響神經系統、心血管系統、內分泌及免疫系統、消化系統。*噪聲的危害與噪聲強度及頻率有關,強度越大則危害越大,在接觸噪聲強度相同的情況下,高頻噪聲對人體的影響比低頻噪聲大。*同樣的噪聲,接觸時間越長對人體影響越大,噪聲性耳聾的發生率與工齡有密切關系,縮短接觸時間有利于減輕噪聲的危害。 國華盤電公司噪聲實際情況 輸煤皮帶頭部、轉運站漏煤筒、風機房引風機、送風機、零排放羅茨風機、檢修車間角磨機、無齒鋸、脫硫吸收塔漿液擾動泵、氧化風機等工作場所噪聲強度較大。噪聲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1.貫徹執行職業衛生標準2.控制噪聲源 (選用低噪聲設備) 3.控制噪聲的傳播

13、(消聲、吸聲、隔聲)4.個體防護5.健康監護6.合理安排勞動和休息噪聲作業職業接觸限值GBZ2.2-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規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時,穩態噪聲限值為85dB(A);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時間不等于8小時,需計算8小時等效聲級,限值為85dB(A);每周工作不是5天,需計算40小時等效聲級,限值為85dB(A)。 日接觸時間(h)衛生限值dB(A)8854882911941/2971/41001/8103員工佩戴護耳器后,其實際接受的等效聲級應當保持在85dB以下,佩戴護耳器后實際接觸的等效聲級現場實際噪音值SNR*0.6,超過85dB需通

14、過縮短接觸時間來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生產性粉塵的危害* 生產性粉塵是指能夠長時間懸浮于空氣中的固體微粒* 健康影響:與其在工作場所空氣中的濃度、分散度、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含量、接塵時間及防塵措施等密切相關。* 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含量越高、粉塵濃度及分散度越大,發病時間越短,病情越嚴重。* 生產性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含量在10%以上的粉塵稱為矽塵。矽塵對勞動者的健康危害最大,長期接觸較高濃度的矽塵,可引起肺組織纖維化,從而發生矽肺。矽肺發病多在接觸矽塵作業后5-10年、有的可達15-20年后才發病。確診發病后,即使脫離矽塵作業,病變仍可繼續發展。 粉塵危害的控制原則1.貫徹執行粉塵衛生標準2.技術措施 a改革工藝-自動控制;b 濕式作業; c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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