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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檢修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強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檢修作業過程中各樣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安全生產法、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方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結合本市實質,擬定本規定。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地域內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中,從事設施設施的檢修作業及其安全監察管理,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是指生產、儲蓄、使用、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本規定所稱檢修作業是指施工、保護保養、沖刷、檢測檢驗等作業。第三條(管理部門的職責)安全生產監察管理部門依法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推行

2、綜合安全監察管理。建設管理部門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建設工程施工實推行業安全監察管理。公安消防部門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依法推行平常監察檢查。質量技術監察管理部門對特種設施重要維修過程的監察檢驗推行監察管理。市政管理部門對燃氣供氣設施設施檢修作業推行安全監察管理。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責任)存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對檢修作業負有以下安全管理職責:(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擬定本單位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管理等規章制度;(二)負責審查檢修作業單位的相關資質;審查檢修作業單位編制的作業方案(包括檢修作業安全措施);

3、(三)對進入易燃易爆場所從事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培訓,見告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存在的危險峻素及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四)負責審批檢修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等;(五)負責檢修作業現場的平常檢查和督促;(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五條(檢修作業單位責任)依據“誰作業、誰負責”的原則,檢修作業單位負責檢修作業任務范圍內的以下安全管理職責:(一)擬定檢修作業方案及檢修安全防范措施;(二)組織落實檢修作業安全防范措施;(三)動工前應當向相關管理等部門見告檢修作業相關情況;(四)組織檢修作業人員現場安全交底;(五)辦理檢修施工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等。(六)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

4、安全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承發擔保理)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從事檢修作業的單位,應獲取建設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施薪水質。從事特種設施重要更新、改造、維修的單位,還應獲取質量技術監察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的特種設施安裝改造維修贊同證。生產經營單位與檢修作業單位簽訂工程合同時,應當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檢修作業全過程監控,防范檢修作業單位將作業任務轉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第七條(教育、培訓和核查)檢修作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對施工人員的平常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核查的制度,并嚴格組織推行,對從事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的人員,應進行

5、特地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從事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的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獲取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并具備危險化學品安全、消防相關知識和管理能力。電焊、氣割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經特地培訓、核查合格,獲取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后,方可上崗。檢修作業單位不得安排未接受過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并經核查合格的施工人員上崗作業。第八條(檢修作業證制度)檢修作業前,作業單位應當向生產經營單位申請辦理設施設施檢修安全作業證,涉及動火作業的,應當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未經生產經營單位贊同,不得進行檢修作業。第九條(編制專題施工方案)從事動火、進入密閉空間以及設施設施壓力試驗平和密性試驗等危險性較大

6、的檢修作業,作業單位應當編制專題檢修作業方案及相應的安全措施,經生產經營單位審查,檢修作業單位技術負責人判定,檢修單位負責人贊同后推行。第十條(檢修前的安全教育)檢修作業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會同檢修作業單位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內容包括:檢修作業項目、任務、檢修方案和檢修安全措施;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及對策;檢修作業必定遵守的相關檢修安全規章制度;檢修作業過程中個體防范器具和勞動防范用品的正確使用。第十一條(設施設施沖刷和交出)對盛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儲蓄設施的檢修作業,生產經營單位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辦理:(一)必定進行工藝辦理。依據

7、退料、置換、沖刷,解析等工作程序,由生產經營單位辦理合格后移交;(二)發包給專業沖刷公司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會同專業沖刷公司擬定沖刷方案和相應的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三)檢修作業場所和設施設施應與其他場所、非檢修設施設施有效隔斷(拆掉連接短管或加盲板);(四)檢修作業單位和生產經營單位現場負責人雙方確認合格后,辦理檢修設施移交手續。第十二條(警示見告)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設置檢修作業警示標志,內容包括:易燃易爆危險特點、防火防爆管理要求、檢修安全操作規定、事故防范及應急措施等事項。檢修作業單位負責對檢修作業地域設警戒線。第十三條(檢修作業報告制度)檢修作業推行見告制度。檢

8、修作業單位應當依據以下規定在作業前向相關部門報告:(一)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進行新、改、擴建設工程的檢修施工作業的,應報告建設管理部門;(二)在加油(氣)站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場所從事檢修作業的,應報告區(縣)安全生產看守部門;(三)涉及燃氣設施檢修作業的,應報告市或區燃氣管理部門;(四)涉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施重要檢修作業的,應當在施工前依占相關法規要求,將擬進行的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見告質量技術監察部門,見告后即可施工。第十四條(檢修前的安全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和檢修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組織相關專業管理人員對以下檢修作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一)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現場交底;

9、(二)檢修安全作業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三)檢修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四)生產經營單位對移交檢修的設施設施退料、置換、沖刷及解析情況;(五)設置盲板或斷開管道連接等有效間隔措施的落實;(六)檢修現場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七)檢修作業使用的氣體防范器材、檢測儀器、消防器材、通信設施、照明設施等裝備;(八)檢修作業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暢達;(九)檢修現場安全警示標志及警戒線(施工安全隔斷)的設置等。第十五條(動火檢修作業限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檢修作業推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進行焊接、切割作業以及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產生火焰、火花和熱源的臨時性作業。因特別

10、情況需要進行動火作業的,應當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第十六條(動火檢修作業安全措施)從事動火檢修作業必定落實以下安全措施:(一)執行動火作業贊同制度;(二)對裝置、設施設施、容器(爐、塔、釜、罐等)進行安全辦理,吻合檢修作業條件;(三)應將動火檢修部位與其他相連的設施設施、金屬容器等有效間隔;(四)對動火檢修部位的設施、設施、管道、容器以及作業環境等進行測爆解析(動火作業中止半小時以上應重新測爆解析);(五)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設施、容器等辦理合格后,應采用注滿水或充氮保護的措施;(六)進入設施內部檢修作業,必定對設施內部可燃氣體、有害氣體的濃度和氧含量解析檢測合格;(七)施工人員應使用相應防

11、爆等級的防爆電器和工具;(八)作業現場要安排2名現場監護人,裝備必要的救護器具和消防器材,對作業的安全措施恩賜確認并做好監護工作。第十七條(檢修作業過程安全管理)生產經營單位及檢修作業單位應當加強檢修作業現場平常的安全巡視和檢查,督促施工人員依據施工安全技術標準、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本項目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作業,正確使用勞動防范用品和個體防范器具。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和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也許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也許糾正。第十八條(作業人員的權益和義務)作業人員應正確使用勞動防范用品和個體防范器具,嚴格遵守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檢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發現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實或不具備檢修作業安全條件,有權拒絕檢修作業,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或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并撤離作業場所。第十九條(法律責任)未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違紀使用明火進行檢修作業,由公安消防部門依據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條例等相關規定依法推行處罰。生產經營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察管理部門依據安全生產法、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方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一)將易燃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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