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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附條件買賣合同買受人:_出賣人:_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一、買賣標的物:_二、買賣標的物業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一)標的物應置放于_(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二)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三)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四)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

2、失,概歸買受人負擔。(五)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或為其他任何處分。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_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期限三日催告(發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逕受強制執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

3、列為出賣人。七、就本合同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八、其他條件(一)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合同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二)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合同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三)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四)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

4、,就買受人因本合同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合同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買受人:_住址:_身份證號:_連帶保證人:_住址:_身份證號:_出賣人:_住址:_身份證號:_年_月_日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地 址: 法定代表人: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地 址: 法定代表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5、經協商,就乙方向甲方購買_達成如下協議。第一條 本合同的標的物為_第二條 甲方同意受讓本合同交易標的物的成交價款為人民幣 仟 佰拾 萬 仟 佰 拾 元(小寫: _萬元)整。第三條 交付期限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_交付給乙方。第四條 該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應備齊有關資料共同向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轉移登記,完成交易標的物的產權轉移登記手續。第五條 在登記主管機關核準轉移登記申請以前,有關交易標的物的產權瑕所引起的風險、責任仍由甲方承擔;自行政機關機關核準轉移登記申請后,有關交易標的物的一切風險和責任由乙方承擔。第六條 自行政機關核準轉移登記申請之日起_個工作日內,甲方將交易標的物按

6、現狀移交給乙方。第七條 該合同的生效條件如果甲方在_年_月_日前不能付清因_所欠乙方債款,則該買賣合同生效;如果甲方在_年_月_日前付清因_所欠乙方債款,則該買賣合同不生效。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_份,甲方、乙方各_份,其余由雙方持送有關部門。甲方: 乙方:(簽章) (簽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簽訂日期:簽訂地點:為更好地保障乙方的正當權利,經甲、乙、丙三方協商自愿,一致同意擬訂以下各條款作為房屋交易合同的附件。本附件與合同本身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甲方和丙方保證所交易房屋因以下任何一種情況而導致不能完成房屋交易及其他相關手續的辦理時,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丙方負連帶責任),甲方和丙方退還給

7、乙方所收取的一切費用并賠償乙方因房屋交易所產生的其他相關損失。1、交易房屋為不能買賣的房屋:如被法院查封、與學校教學區不能分割、屬于拆遷范圍、已作為抵押(包括私下抵押)物或轉賣,或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屬轉讓的房屋等。2、房屋手續不齊全:甲方沒有該交易房屋的產權證,或甲方身份證與所交易房屋之產權證(房產證)身份不一致,或房產證是假的或公告作廢的。3、房屋產權不明晰:房屋有多個共有人,如繼承人共有、家庭共有、夫妻共有等,但甲方未使得全部共有人與乙方簽定房屋買賣合同。4、交易房屋在租:該房屋在轉讓時,存在物上負擔,即還被別人租賃。5、土地情況不清晰:二手房土地的使用性質,是劃撥的土地等。6、市政規

8、劃影響:該二手房在510年內要面臨拆遷,或者房屋附近要建高層住宅等市政規劃情況。7、福利房屋不合法:如屬于房改房、安居工程、經濟適用房等。附條件的買賣合同立契約書人買受人:x x x出賣人:x x x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一、 買賣標的物:二、 買賣標的物業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一) 標的物應置放于x x(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二) 出賣人得隨時派

9、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三) 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四) 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五) 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 或為其他任何處分。三、 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四、 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五、 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期限三日催告(發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徑受強制執行。出

10、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六、 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七、 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x x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八、 其他條件:(一) 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二) 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三) 出賣人收

11、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四) 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九、 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十、 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買受人:住址:身份證號:連帶保證人:住址:身份證號:出賣人:x

12、 x x x年x月x日附條件買賣合同1立契約書人買受人:xxx出賣人:xxx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一、買賣標的物:二、買賣標的物業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一)標的物應置放于xx(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二)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三)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四)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

13、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五)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 或為其他任何處分。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期限三日催告(發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徑受強制執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

14、賠償。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七、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xx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八、其他條件:(一)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二)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三)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四)其他未定事項,

15、概依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買受人:住址:身份證號:連帶保證人:住址:身份證號:出賣人:xxxx年x月x日附條件買賣合同2買受人:_出賣人:_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一、買賣標的物:_二、買賣標的物業已點交

16、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一)標的物應置放于_(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二)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三)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四)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五)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或為其他任何處分。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_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

17、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信期限三日催告(發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徑受強制執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七、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八、其他條件

18、:(一)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二)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三)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四)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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