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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保險法八大變化顯優勢保險法八大變化顯優勢保險法八大變化顯優勢新保險法PK舊保險法,專家稱,新法解決了保險界存在已久的理賠難、界定難等問題,順利勝出。文|小康財智記者 胡柯經過長達10年的修訂,新保險法10月1日正式實施。新法的實施吊足了投保人的胃口,同時也帶來了很多的疑問。舊法時代,投保人和保險人總是在不停的爭論中,理賠難、取證難,總之想讓保險公司掏錢就是難。但是法律上對此又找不到合適的規定,于是,保險買的總是讓投保人覺得不踏實。如今新法面世,對投保人來說,是幌子還是救星?北京工商大學保險研究中心主任王緒瑾在接受小康財智記者的采訪時說:“保險法在修訂過程中對舊法的很多條款進行了細化,新法更注重
2、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據記者了解,新法實施之際,各大保險公司停售保險產品合計超過100種,停售產品主要集中在重疾險、分紅險和萬能險這三類產品上。如此看來,新法確有與眾不同之處。保監會一位負責人說,此番保險法修訂,解決了業內糾纏已久的理賠難、期限長、界定難等問題,尤其是八大變化,更是充分地平衡了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為保險日后的健康發展奠定了基礎。變化一: 帶病投保可獲賠案例:2009年10月5日在保險業務員的推銷下,李明購買了一份人身保險,保額8萬元。李明患帕金森癥,但是在保險單的健康欄上,他填寫了健康,沒有如實填寫患有帕金森疾患。2012年,李明帕金森發病,病逝。其受益人要求保險公司按照協
3、議進行賠償。解析:依照舊法,李明的情況,保險公司可直接拒賠。但是依照新法,李明按時交納保費超過兩年,中途未出現任何協議的違約情形,符合不可抗辯條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的規定,所以保險公司不得以李明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解除合同。除非保險公司可以證明李明是意圖不軌,有詐騙傾向才可提出拒賠。如果30日內,對此事件保險公司未作出反映,那么拒賠自行解除,保險公司必須進行理賠。變化二:出事很快能拿錢案例:張敏在人壽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重大疾病險,投保一年后,檢查出身患惡性腫瘤。于是在治療的同時,向保險公司遞交了理賠申請。解
4、析:依照舊法,保險公司可以找各種理由,拖延賠付時間和賠付金額,但是依照新法,保險事故發生后,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賠付協議達成后10日內支付賠款;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發出拒賠通知書并說明理由。所以保險公司對張敏的申請必須盡快核實,屬于賠付范圍的,10日內必須將款項交給張敏,否則保險公司將承擔違約責任。變化三:沒有“空白期”案例:2009年10月7日,王淑芳在新華保險購買了一份意外險。11月15日交納了首期保費1500元。11月24日,王淑芳發生車禍,住院治療,申請理賠。解析:依照舊法,這段期間屬于保險公司的審核期,即保險公司是否同意承保。王淑芳和保險公司簽訂的合
5、同還未正式生效,所以王淑芳不能獲賠。但是新法對此進行了修正:“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考慮到保費交納與保單正式生效之間需要必要的核保環節,新法也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標準條款里明示,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起至同意承保,或發出拒保通知書并退還保險費期間,為消費者提供臨時保障。結合新法和保險行業協會的規定,王淑芳只要和保險公司簽訂一個臨時保障協議,那么王淑芳的車禍就能獲得賠償。變化四:天書平民化案例:程國強2009年10月10日去國泰人壽購買了一份意外險,協議密密麻麻10頁紙,而且有很多專業術語,諸如:
6、緊急避險、格式條款等。小學文化的程國強根本不知所謂。保險工作人員也未給程國強進行清晰的講解,之后,協議成立。2010年12月,程國強去西藏游玩兒,晚上發生雪崩,程國強居住的賓館被雪砸塌,屋頂磚塊砸傷程國強雙腿,導致癱瘓。程國強備齊資料,提出理賠申請。解析:依照舊法,程國強的索賠無法成立,因為協議中明確規定天災諸如地震、雪崩等不屬于賠付范疇。但依照新法:“要求保險人對合同應當履行全部說明義務,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免除其責任的條款應做出提示。”在本案例中,因為保單中沒有明確提示,保險工作人員也未盡詳細解釋義務,所以即使程國強的條件不符合協議賠償的范疇,保險公司也不
7、能拒賠,必須依照約定金額進行賠償。變化五:享有繼承權案例:馮婷婷為自己的房屋購買了一份家財險,在保險的有效期內,馮婷婷將房屋賣給了王燕,并向保險公司備案。王燕家失火,造成10萬元的損失。王燕沒有辦理新的家財險,根據馮婷婷的家財險提出了理賠申請。解析:依照舊法,由于當事人變更,所以家財險失效。但是依照新法:“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日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同時,保險公司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在
8、本案例中,馮婷婷向保險公司備過案,并且獲得了同意,因此,家財險有效,保險公司必須理賠。變化六:超額保費可索回案例:周濤2009年10月5日購買了一份車損險,車價值100萬,依照保險協議,周濤每年要交2萬元的保費。2013年5月,周濤的車和一輛出租車相撞。周濤提出理賠申請。解析:依照舊法,周濤的車在理賠時應該要折舊。周濤覺得不合理,因為保費她每年都是按照新車的價格交納,從來沒有過折舊一說。依照新法:“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因此在周濤提出理賠申請的時候,保險公司可以進行折舊,但是因為周濤之前交納的保費一直是新車價,所以,保險公司要退還
9、周濤一部分保費,車輛投保時間越長,退保金額就會越高。變化七:受益人利益小于被保險人案例:馬春生2009年10月8日購買了一份意外險,受益人是其兒子馬小生。2012年在一起車禍中,馬春生父子均死亡,并無法判定死亡時間。解析:依照舊法,馬春生父子的死亡時間判定將成為麻煩的事情,會拖延賠付時間,不僅保險公司頭痛,繼承人更頭痛。但依新法:“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新法的修正解決了繼承問題,保險公司只要依照合同直接賠付就行,拉鋸戰不會再出現。變化八:故意傷害 保險依然有效案例:楊小菊2009年10月5日購買了一份人壽保險,膝下無子,丈夫富強是受益人。2017年,富強有外遇,在楊小菊的湯藥里下毒,楊小菊中毒身亡。富強提出理賠申請。解析:依照舊法,該協議自動失效。但依新法:“如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實施非法行為的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但保險公司不因此免除保險責任,被保險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護。”因此,保險公司不能免除賠償責任,只是富強的權利被剝奪,受益將法定繼承。解惑答疑:舊保單不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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