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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海牙規則中中文版 統統一提單的的若干法律律規則的國國際公約(19244年8月222日訂于于布魯塞爾爾,19224年8月月25日頒頒布,19942年88月25日日實施) 第第一條 本本 HYPERLINK /face/zcfg/ 公約所用下下列各詞,涵涵義如下: (a) “承運人”包括與托托運人訂有有運輸合同同的 HYPERLINK /face/cbjy/ 船舶所有人人或租船人人。 (b) “運輸合合同”僅適適用于以提提單或任何何類似的物物權憑證進進行有關海海上貨物運運輸的合同同;在租船船合同下或或根據租船船合同所簽簽發的提單單或任何物物權憑證,在在它們成為為制約承運運人與憑證證持有人之之間的關

2、系系準則時,也也包括在內內。 (c) “貨物”包括貨物物、制品、商品和任任何種類的的物品,但但活牲畜以以及在運輸輸合同上載載明裝載于于艙面上并并且已經這這樣裝運的的貨物除外外。 (d) “船舶”是是指用于海海上貨物運運輸的任何何船舶。 (e) “貨物運運輸”是指指自貨物裝裝上船時起起,至卸下下船時止的的一段期間間。 第第二條 除除遵照第六六條 HYPERLINK /face/zcfg/ 規定外,每每個海上貨貨物運輸合合同的承運運人,對有有關貨物的的裝載、搬搬運、積載載、運送、保管、照照料和卸載載,都應按按照下列規規定承擔責責任和義務務,并享受受權利和豁豁免。 第第三條 11、承運人人須在開航航

3、前和開航航時謹慎處處理: (a) 使船舶舶適航; (b) 適當地地配備 HYPERLINK /face/Talent/ 船員員、裝備船船舶和供應應船舶; (c) 使貨艙艙、冷藏艙艙和該船其其他載貨處處所能適宜宜和安全地地收受、運運送和保管管貨物。 22、除遵照照第四條規規定外,承承運人應適適當和謹慎慎地裝卸、搬運、積積載、運送送、保管、照料和卸卸載所運貨貨物。 33、承運人人或船長或或承運人的的代理人在在收受貨物物歸其照管管后,經托托運人的請請求,應向向托運人簽簽發提單,其其上載明下下列各項: (a) 與與開始裝貨貨前由托運運人書面提提供者相同同的、為辨辨認貨物所所需的主要要標志,如如果這項標

4、標志是以印印戳或其他他方式標示示在不帶包包裝的貨物物上,或在在其中裝有有貨物的箱箱子或包裝裝物上,該該項標志通通常應在航航程終了時時仍能保持持清晰可認認。 (b) 托托運人用書書面提供的的包數或件件數,或數數量,或重重量。 (c) 貨貨物的表面面狀況。 但但是,承運運人、船長長或承運人人的代理人人,不一定定必須將任任何貨物的的標志、號號碼、數量量或重量表表明或標示示在提單上上,如果他他有合理根根據懷疑提提單不能正正確代表實實際收到的的貨物,或或無適當方方法進行核核對的話。 44、依照第第3款(aa)、(bb)、(cc)項所載載內容的這這樣一張提提單,應作作為承運人人收到該提提單中所載載貨物的初

5、初步證據。 55、托運人人應被視為為已在裝船船時向承運運人保證,由由他提供的的標志、件件數、數量量和重量均均正確無誤誤;并應賠賠償給承運運人由于這這些項目不不正確所引引起或導致致的一切滅滅失、損壞壞和費用。承運人的的這種賠償償權利,并并不減輕其其根據運輸輸合同對托托運人以外外的任何人人所承擔的的責任和義義務。 66、在將貨貨物移交給給根據運輸輸合同有權權收貨的人人之前或當當時,除非非在卸貨港港將貨物的的滅失和損損害的一般般情況,已已用書面通通知承運人人或其代理理人,則這這種移交應應作為承運運人已按照照提單規定定交付貨物物的初步證證據。 如如果滅失或或損壞不明明顯,則這這種通知應應于交付貨貨物之

6、日起起的三天內內提交。 如如果貨物狀狀況在收受受時已經進進行聯合檢檢驗或檢查查,就無須須再提交書書面通知。 除除非從貨物物交付之日日或應交付付之日起一一年內提出出訴訟,承承運人和船船舶在任何何情況下都都免除對滅滅失或損害害所負的一一切責任。 遇遇有任何實實際的或推推定的滅失失或損害,承承運人與收收貨人必須須為檢驗和和清點貨物物相互給予予一切合理理便利。 77、貨物裝裝船后,如如果托運人人要求,簽簽發“已裝裝船”提單單,承運人人、船長或或承運人的的代理人簽簽發給托運運人的提單單,應為“已裝船”提單,如如果托運人人事先已取取得這種貨貨物的物權權單據,應應交還這種種單據,換換取“已裝裝船”提單單。但

7、是,也也可以根據據承運人的的決定,在在裝貨港由由承運人、船長或其其代理人在在上述物權權單據上注注明裝貨船船名和裝船船日期。經經過這樣注注明的上述述單據,如如果載有第第三條第33款所指項項目,即應應成為本條條所指的“已裝船”提單。 88、運輸合合同中的任任何條款、約定或協協議,凡是是解除承運運人或船舶舶對由于疏疏忽、過失失或未履行行本條規定定的責任和和義務,因因而引起貨貨物或關于于貨物的滅滅失或損害害的責任的的,或以下下同于本公公約的規定定減輕這種種責任的,則則一律無效效。有利于于承運人的的保險利益益或類似的的條款,應應視為屬于于免除承運運人責任的的條款。 第第四條 11、不論承承運人或船船舶,

8、對于于因不適航航所引起的的滅失或損損壞,都不不負責,除除非造成的的原因是由由于承運人人未按第三三條第1款款的規定,克克盡職責;使船舶適適航;保證證適當地配配備船員、裝備和供供應該船,以以及使貨艙艙、冷藏艙艙和該船的的其它裝貨貨處所能適適宜并安全全地收受、運送和保保管貨物。凡由于船船舶不適航航所引起的的滅失和損損害,對于于已克盡職職責的舉證證責任,應應由根據本本條規定要要求免責的的承運人或或其他人承承擔。 22、不論承承運人或船船舶,對由由于下列原原因引起或或造成的滅滅失或損壞壞,都不負負責: (a) 船長、船船員、引水水員或承運運人的雇傭傭人員,在在駕駛船舶舶或管理船船舶中的行行為、疏忽忽或不

9、履行行義務; (b) 火災,但但由于承運運人的實際際過失或私私謀所引起起的除外; (c) 海上或其其它可航水水域的災難難、危險和和意外事故故; (d) 天災; (e) 戰爭行為為; (f) 公敵行為為; (g) 君主、當當權者或人人民的扣留留或管制,或或依法扣押押; (h) 檢疫限制制; (i) 托運人或或貨主、其其代理人或或代表的行行為或不行行為; (j) 不論由于于任何原因因所引起的的局部或全全面罷工、關廠停止止或限制工工作; (k) 暴動和騷騷亂; (l) 救助或企企圖救助海海上人命或或財產; (m) 由于貨物物的固有缺缺點、質量量或缺陷引引起的體積積或重量虧虧損,或任任何其它滅滅失或損

10、壞壞; (n) 包裝不充充分; (o) 標志不清清或不當; (p) 雖克盡職職責亦不能能發現的潛潛在缺點; (q) 非由于承承運人的實實際過失或或私謀,或或者承運人人的代理人人,或雇傭傭人員的過過失或疏忽忽所引起的的其它任何何原因;但但是要求引引用這條免免責利益的的人應負責責舉證,證證明有關的的滅失或損損壞既非由由于承運人人的實際過過失或私謀謀,亦非承承運人的代代理人或雇雇傭人員的的過失或疏疏忽所造成成; 33、 對于于任何非因因托運人、托運人的的代理人或或其雇傭人人員的行為為、過失或或疏忽所引引起的使承承運人或船船舶遭受的的滅失或損損壞,托運運人不負責責任。 44、為救助助或企圖救救助海上人

11、人命或財產產而發生的的繞航,或或任何合理理繞航,都都不能作為為破壞或違違反本公約約或運輸合合同的行為為;承運人人對由此而而引起的任任何滅失或或損害,都都不負責。 55、承運人人或是船舶舶,在任何何情況下對對貨物或與與貨物有關關的滅失或或損害,每每件或每計計費單位超超過一百英英鎊或與其其等值的其其他貨幣的的部分,都都不負責;但托運人人于裝貨前前已就該項項貨物的性性質和價值值提出聲明明,并已在在提單中注注明的,不不在此限。 該該項聲明如如經載入提提單,即作作為初步證證據,但它它對承運人人并不具有有約束力或或最終效力力。 經經承運人、船長或承承運人的代代理人與托托運人雙方方協議,可可規定不同同于本款

12、規規定的另一一最高限額額,但該最最高限額不不得低于上上述數額。 如如承運人在在提單中,故故意謊報貨貨物性質或或價值,則則在任何情情況下,承承運人或是是船舶,對對貨物或與與貨物有關關的滅失或或損害,都都不負責。 66、承運人人、船長或或承運人的的代理人對對于事先不不知性質而而裝載的具具有易燃、爆炸或危危險性的貨貨物,可在在卸貨前的的任何時候候將其卸在在任何地點點,或將其其銷毀,或或使之無害害,而不予予賠償;該該項貨物的的托運人,應應對由于裝裝載該項貨貨物而直接接或間接引引起的一切切損害或費費用負責。如果承運運人知道該該項貨物的的性質,并并已同意裝裝載,則在在該項貨物物對船舶或或貨載發生生危險時,

13、亦亦得同樣將將該項貨物物卸在任何何地點,或或將其銷毀毀,或使之之無害,而而不負賠償償責任,但但如發生共共同海損不不在此限。 第第五條 承承運人可以以自由地全全部或部分分放棄本公公約中所規規定的他的的權利和豁豁免,或增增加他所應應承擔的任任何一項責責任和義務務。但是這這種放棄或或增加,須須在簽發給給托運人的的提單上注注明。 本本公約的規規定,不適適用于租船船合同,但但如果提單單是根據租租船合同簽簽發的,則則上述提單單應符合本本公約的規規定。本公公約中的任任何規定,都都不得妨礙礙在提單中中加注有關關共同海損損的任何合合法條款。 第第六條 雖雖有前述各各條規定,只只要不違反反公共秩序序,承運人人、船

14、長或或承運人的的代理人得得與托運人人就承運人人對任何特特定貨物應應負的責任任和應盡的的義務,及及其所享受受的權利與與豁免,或或船舶適航航的責任等等,以任何何條件,自自由地訂立立任何協議議。或就承承運人雇傭傭人員或代代理人在海海運貨物的的裝載、搬搬運、積載載、運送、保管、照照料和卸載載方面應注注意及謹慎慎的事項,自自由訂立任任何協議。但在這種種情況下,必必須是未曾曾簽發或將將不簽發提提單,而且且應將上述述協議的條條款載入不不得轉讓并并注明這種種字樣的單單證內。 這這樣訂立的的任何協議議,都具有有完全的法法律效力。 但但本條規定定不適用于于依照普通通貿易程序序成交的一一般商業貨貨運,而僅僅在擬裝運

15、運的財物的的性質和狀狀況,或據據以進行運運輸的環境境、條款和和條件,有有訂立特別別協議的合合理需要時時,才能適適用。 第第七條 本本條約中的的任何規定定,都不妨妨礙承運人人或托運人人就承運人人或船舶對對海運船舶舶所載貨物物于裝船以以前或卸船船以后所受受滅失或損損害,或與與貨物的保保管、照料料和搬運有有關的滅失失或損害所所應承擔的的責任與義義務,訂立立任何協議議、規定、條件、保保留或免責責條款。 第第八條 本本公約各條條規定,都都不影響有有關海運船船舶所有人人責任限制制的任何現現行法令所所規定的承承運人的權權利和義務務。 第第九條 本本公約所提提到的貨幣幣單位為金金價。 凡凡締約國中中不以英鎊鎊

16、作為貨幣幣單位的,得得保留其將將本公約所所指的英鎊鎊數額以四四舍五入的的方式折合合為本國貨貨幣的權利利。 各各國法律可可以為債務務人保留按按船舶抵達達卸貨港之之日通知的的兌換率,以以本國貨幣幣償清其有有關貨物的的債務的權權利。 第第十條 本本公約和各各項規定,適適用于在任任何締約國國所簽發的的一切提單單。 第第十一條 自自本公約簽簽字之日起起不超過二二年的期限限內,比利利時政府應應與已聲明明擬批準本本公約的締締約國保持持聯系,以以便決定是是否使本公公約生效。批準書應應于各締約約國協商確確定的日期期交存于布布魯塞爾。首次交存存的批準書書應載入由由參加國代代表及比利利時外交部部長簽署的的議定書內內

17、。 以以后交存的的批準書,應應以書面通通知送交比比利時政府府,并隨附附批準文件件。 比比利時政府府,應立即即將有關記記載首次交交存批準書書的議定書書和上段所所指的通知知,隨附批批準書等的的核證無誤誤的副本,通通過外交途途徑送交已已簽署本公公約或已加加入本公約約的國家。在上段所所指情況下下,比利時時政府應于于收到通知知的同時,知知照各國。 第第十二條 凡凡未簽署本本公約的國國家,不論論是否已出出席在布魯魯塞爾召開開的國際會會議,都可可以加入本本公約。 擬擬加入本公公約的國家家,應將其其意圖用書書面通知比比利時政府府,并送交交其加入的的文件,該該項文件應應存放在比比利時政府府檔案庫。 比比利時政府

18、府應立即將將加入本公公約通知書書的核證無無誤的副本本,分送已已簽署本公公約或已加加入本公約約的國家,并并注明它收收到上述通通知的日期期。 第第十三條 締締約國的簽簽署、批準準或加入本本公約時,可可以聲明其其接受本公公約并不包包括其任何何或全部自自治領或殖殖民地、海海外屬地、保護國或或在其主權權或權力管管轄下的地地域;并且且可以在此此后代表這這些聲明中中未包括的的任何自治治領或殖民民地、海外外屬地、保保護國或地地域將分別別加入本公公約。各締締約國還可可以根據本本公約的規規定,代表表其任何自自治領或殖殖民地、海海外屬地、保護國或或其主權或或權力管轄轄下的地域域將分別聲聲明退出本本公約。 第第十四條

19、 本本公約在首首批交存批批準書的各各國之間,于于議定書記記載此項交交存之日起起一年后開開始生效。此后批準準或加入本本公約的各各國或根據據第十三條條規定使公公約生效的的各國,于于此比利時時政府收到到第十一條條第2款及及第十二條條第2段所所指的通知知六個月后后生效。 第第十五條 如如有締約國國欲退出本本公約,應應用書面通通知比利時時政府,比比利時政府府立即將核核證無誤的的通知副本本分送其他他國家,并并注明其收收到上述通通知的日期期。 這這種退出只只對提出通通知的國家家有效,生生效日期從從上述通知知送達比利利時政府之之日起一年年以后開始始。 第第十六條 任任何一個締締約國都有有權就考慮慮修改本公公約

20、事項,請請求召開新新的會議。 欲欲行使此項項權利的國國家,應通通過比利時時政府將其其意圖通知知其他國家家,由比利利時政府安安排召開會會議事宜。 一一九二四年年八月二十十五日訂于于布魯塞爾爾,計一份份。海牙維斯斯比規則(中中文版)1968年年布魯塞爾爾議定書(有關修改改19244年8月225日在布布魯塞爾簽簽訂的統一一提單的若若干法律規規定的國際際公約的議議定書)(19688年2月223日頒布布19788年1月11日實施)各締約方,考考慮到19924年88月25日日在布魯塞塞爾制訂的的統一提單單的某些法法律規定的的國際公約約加以修正正是合乎需需要的,茲茲協議如下下:第一條1第3條條第4款增增加下

21、列規規定:“但是,當當該提單已已被轉讓至至善意行事事的第三者者時,與此此相反的證證據便不予予接受。”2第3條條第6款第第4項應改改為:“除第6款款(之一)另另有規定外外,除自貨貨物交付或或本應交付付之日起一一年內提起起訴訟外,在在任何情況況下,承運運人和船舶舶將被免除除對于貨物物的任何責責任。但是是,在訴因因發生以后后,經當事事方同意,這這一期限加加以延長。”3第3條條第6款之之后應增加加第6款(之之一):“即使在前前款規定的的一年期限限屆滿之后后,只要在在受案法院院所在地法法律允許期期間內,仍仍可以向第第三方提起起追償訴訟訟。但是,允允許的時間間自提起此此種訴訟之之人已經解解決向其索索賠的案

22、件件,或在對對其本人的的訴訟中收收到送達的的傳票之日日起算,不不得少于三三個月。”第二條第4條第55款應予刪刪除,并改改為下列規規定:(a)不論論是承運人人或船舶,對對超過每件件或每單位位相當于1100000法郎,或或按滅失或或受損貨物物毛重計算算,每公斤斤相當于330法郎(兩兩者之中以以較高者為為準)的貨貨物或與貨貨物有關的的滅失或損損害,在任任何情況下下,概不負負責,除非非貨物的性性質和價值值已由托運運人在貨物物裝運前聲聲明,并在在提單上注注明。(b)可賠賠償的總額額應參照該該貨物根據據合同從船船上卸下或或本應卸下下的當時當當地的價值值計算。貨物價值應應按商品交交換價格確確定,或者者,如無

23、此此種價格,按按現時市場場價格計算算;如無商商品交換價價格和現時時市場價格格,參照相相同品種和和質量的貨貨物的正常常價值確定定。(c)如貨貨物是以集集裝箱、貨貨盤或類似似的運輸工工具集裝,則則提單中載載明的裝在在此種運輸輸工具中的的件數或單單位數,應應視為本款款所述件數數或單位數數。除上述述情況之外外,此種運運輸工具應應視為一個個包件或單單位。(d)一個個法郎是指指一個含有有純度為千千分之九百百的黃金665.5毫毫克的單位位。將裁判判的賠償金金額折合成成本國貨幣幣的日期,應應按受案法法院所在地地法律確定定。(e)如經經證明,損損害系承運運人故意造造成,或明明知可能造造成損害而而輕率地采采取的行

24、為為或不行為為所引起,則則無論是承承運人或船船舶,都無無權享有本本款規定的的責任限制制的利益。(f)本款款第(a)項所規定定的聲明如如被載入提提單,應成成為初步證證據,但不不應對承運運人具有約約束力或終終結效力。(g)經承承運人、船船長或承運運人的代理理人與托運運人協議,可可在本款第第(a)項項所述金額額之外另行行確定一個個最高金額額。但此最最高金額不不得低于該該第(a)項所述的的相應最高高金額。(h)如果果托運人在在提單中故故意謊報貨貨物的性質質或價值,則則無論承運運人或船舶舶,在任何何情況下對對貨物或與與貨物有關關的滅失或或損害概不不負責。第三條在本公約第第4條和第第5條之間間應加入下下述

25、第4條條(之一):1.“本公公約所規定定的抗辯和和責任限制制,應適用用于運輸合合同所包含含的貨物滅滅失或損害害對承運人人提起任何何訴訟,而而不論訴論論是以合同同或是以侵侵權行為為為依據。2.如果此此種訴訟是是對承運人人的受雇人人員或代理理人(該受受雇人員或或代理人人人并非獨立立合同人),該該受雇人員員或代理人人有權援引引承運人依依照本公約約可援引的的各項抗辯辯和責任限限制。3.從承運運人及此種種受雇人員員或代理人人所能得到到的賠償總總額,在任任何情況下下,不得超超過本公約約規定的限限度。4.但是,如如經證明,損損害系受雇雇人員或代代理人故意意造成,或或明知可能能造成損害害而輕率地地采取的行行為

26、或不行行為所引起起,該承運運人的受雇雇人員或代代理人便無無權援引本本條各項規規定。”第四條本公約第99條應改為為下列規定定:“本公約不不影響制約約核損害責責任的任何何國際公約約或國內法法的規定。”第五條本公約第110條應改改為下列規規定:“本公約各各項規定,應應適用于在在兩個不同同國家港口口之間與貨貨物運輸有有關的每一一提單,如如果:(a)提單單在某一締締約國簽發發;或者(b)貨物物從某一締締約國港口口起運;或或者(c)被提提單所包含含或所證明明的合同受受本公約各各項規定或或者給予這這些規定以以法律效力力的任一國國家立法的的約束,而而不論船舶舶、承運人人、托運人人、收貨人人或任何其其他關系人人

27、的國籍如如何。每一締約國國應將本公公約各項規規定適用于于上述提單單。本條規定不不禁止締約約國將本公公約適用于于未在前述述各款中列列明的提單單。”第六條本議定書締締約方之間間,公約與與議定書應應作為一個個文件,一一并理解和和解釋。本議定書的的締約方沒沒有義務將將本議定書書中各項規規定適用于于在公約締締約方、但但非本議定定書締約方方的國家簽簽發的提單單。第七條在本議定書書締約方之之間,任何何一方根據據公約第115條退出出公約,都都不應被解解釋為退出出經本議定定書修正的的本公約。第八條兩個或兩個個以上締約約方就本公公約的解釋釋或適用發發生爭議而而未能通過過協商解決決時,應根根據其中一一方請示而而提交

28、仲裁裁。自請求求提交仲裁裁之日起六六個月內,如如當事方就就仲裁組織織不能達成成協議時,任任何一方可可按照國際際法院的章章程,將糾糾紛提交國國際法院解解決。第九條1.每一締締約方在簽簽署或批準準本議定書書或加入本本議定書時時,可聲明明其不受本本議定書第第8條約束束。其他締締約國就與與作出這一一保留的任任何締約國國而言,不不受本條約約的約束。2.根據第第1款作出出保留的任任何締約方方,可在任任何時間通通知比利時時政府撤銷銷其保留。第十條本議定書對對在19668年2月月23日之之前批準本本公約或加加入本公約約的各國,以以及出席11967-19688年第十二二屆海洋法法外交會議議的任何國國家開放供供簽

29、字。第十一條1本議定定書須經批批準。2由非屬屬本公約締締約方的任任何國家批批準本議定定書,具有有加入本公公約的效力力。3批準文文件應交比比利時政府府保存。第十二條1未出席席第十二屆屆海洋法外外交會議的的國家,聯聯合國會員員國或者聯聯合國各專專門機構成成員國,可可加入本議議定書。2加入本本議定書,具具有加入本本公約的效效力。3加入書書應交存比比利時政府府。第十三條1.本議定定書自十份份批準書或或加入書交交存之日起起三個月后后生效,并并且,其中中至少應有有五份系由由擁有1000萬或1100萬總總噸以上船船舶的國家家所交存。2.本條第第1款規定定的決定本本議定書生生效的批準準書或加入入書交存之之日以

30、后,對對于批準或或加入本議議定書的每每一個國家家,本議定定書自其交交存批準書書或加入書書起三個月月后生效。第十四條1任何締締約國可通通知比利時時政府退出出本議定書書。2此種退退出具有退退出本公約約的效力。3此種退退出自比利利時政府收收到通知之之日起一年年后生效。第十五條1.任何締締約國可在在簽署、批批準或加入入之時,或或在此后任任何時間,以以送交比利利時政府的的書面通知知,聲明本本議定書適適用至處于于在其主權權之下或由由其負責國國際關系的的領土。2.如果本本公約尚未未適用于這這些領土,則則此種適用用的擴大也也應用于本本公約。3.根據本本條第1款款作出聲明明的締約國國,可在此此后任何時時間通過送

31、送交比利時時政府的通通知,聲明明本議定書書不再擴大大適用于此此種領土。此種退出出應自比利利時政府收收到該通知知之日起一一年后生效效。此種退退出也應適適用于本公公約。第十六條各締約方可可通過賦予予本議定書書以法律效效力,或以以國內立法法相適應的的方式在國國內法中訂訂入本議定定書所采用用的各項規規定,而使使本議定書書生效。第十七條比利時政府府應將下列列事項通知知出席19967-11968年年第十二屆屆海洋法外外交會議的的各國,本本議定書各各參加國及及本公約各各締約國:1根據第第10條、第11條條及第122條收到的的簽署、批批準和加入入書;2根據第第13條規規定,本議議定書將生生效的日期期;3根據第

32、第15條規規定,有關關領土適用用的通知;4根據第第14條收收到的退出出文件。下列署名的的各全權代代表,經正正式授權,簽簽署本公約約,以昭信信守。本議定書于于1968年年2月233日訂于布布魯塞爾,正正本一份,用用法文和英英文寫成,兩兩種文本具具有同等效效力,應存存于比利時時政府檔案案庫,經核核證無誤的的副本由比比利時政府府分發。漢堡規則則中文版版1978年年聯合國海海上貨物運運輸公約本公約各締締約國,認認識到需要要通過協議議確定關于于海上貨物物運輸若干干規則,為為此目的決決定締結一一個公約,協協議如下: 第一部分總則 第一條定定義 在本公公約內: 承運人是指其本本人或以其其名義與托托運人定立立

33、海上貨物物運輸合同同的任何人人。 實際承運運人是指指受承運人人委托執行行貨物運輸輸或部分貨貨物運輸的的任何人,包包括受委托托執行這項項運輸的其其他任何人人。 托運人是指其本本人或以其其名義或代代其與承運運人訂立海海上貨物運運輸合同 的任何人人或指其本本人或以其其名義或代代其將貨物物實際交付付給海上貨貨物運輸合合同有關的的 承運人人的任何人人。收貨人是指有權權提取貨物物的人。 貨物包包括活動物物,凡貨物物拼裝在集集裝箱、貨貨盤或類似似的運輸器器具內, 或者貨物物是包裝的的,而這種種運輸器具具或包裝是是由托運人人提供的,則則貨物包括它 們在內。 海上運輸輸合同是是指承運人人收取運費費,據以承承擔由

34、海上上將貨物從從一港運 至另一港港的任何合合同;但是是,一個既既包括海上上運輸,又又包括某些些其他方式式運輸的合合 同,則則僅其有關關海上運輸輸的范圍,才才視為本公公約所指的的海上運輸輸合同。 提單是是指一種用用以證明海海上運輸合合同和貨物物由承運人人接管或裝裝船,以 及承運人人據以保證證交付貨物物的單證。單證中關關于貨物應應交付指定定收貨人或或按指示交交 付,或或交付提單單持有人的的規定,即即構成了這這一保證。 書面除除其他方式式外,包括括電報和電電傳。 第二條適適用范圍 本本公約的各各項規定適適用于兩個個不同國家家間的所有有海上運輸輸合同,如如果: ()海海上運輸合合同所規定定的裝貨港港位

35、于一個個締約國內內,或 ()海海上運輸合合同所規定定的卸貨港港位于一個個締約國內內,或 ()海海上運輸合合同所規定定的備選卸卸貨港之一一為實際卸卸貨港,并并且該港位位于一 個個締約國內內,或 ()提提單或證明明海上運輸輸合同的其其他單證是是在一個締締約國內簽簽發的,或或 ()提提單或證明明海上運輸輸合同的其其他單證規規定,本公公約各項規規定或實行行本公 約約的任何國國家的立法法,應約束束該合同。 本本公約各項項規定的適適用與船舶舶、承運人人、實際承承運人、托托運人、收收貨人或任任何其他有有關人的國國籍無關。 本本公約的各各項規定不不適用于租租船合同。但是,如如果提單是是依據租船船合同簽發發的,

36、并繪繪制承運人人和不是租租船人的提提單持有人人之間的關關系,則本本公約的各各項規定 適用于該該提單。 如如果合同規規定,貨物物將在一個個議定的期期限內分批批運輸,本本公約的各各項規定 適用于每每批運輸。但是,如如果運輸是是按照租船船合同進行行的,則適適用本條第第款的規規定。 第三條對對本公約的的解釋 在解釋釋和應用本本公約的各各項規定時時,應注意意本公約的的國際性和和促進統一一的需要。 第二部分承運人的的責任第四條責責任期間 按按照本公約約,承運人人對貨物的的責任期間間包括在裝裝貨港,在在運輸途中中以及在 卸貨港,貨貨物在承運運人掌管的的全部期間間。 就就本條第款而言,在在下述起迄迄期間,承承

37、運人應視視為已掌管管貨物: ()自自承運人從從以下各方方接管貨物物時起: ()托托運人或代代其行事的的人;或 ()根據裝裝貨港適用用的法律或或規章,貨貨物必須交交其裝運的的當局或其其他第三方方;()至至承運人將將貨物交付付以下各方方時止: ()將將貨物交付付收貨人;或 ()遇有收收貨人不向向承運人提提貨時,則則依照合同同或卸貨港港適用的法法律或特定定的貿易慣慣例,將貨貨物置于收收貨人支配配之下;或或 ()根據據在卸貨港港適用的法法律或規章章將貨物交交給必須交交付的當局局或其他第第三方。 在在本條第和第款款內提到的的承運人或或收貨人,除除指承運人人和收貨人人外,還分分別指承運運人或收貨貨人的受雇

38、雇人或代理理人。 第五條責責任基礎 除除非承運人人證明他本本人其受雇雇人或代理理人為避免免該事故發發生及其后后果已采 取了一切切所能合理理要求的措措施,否則則承運人應應對因貨物物滅失或損損壞或延遲遲交貨所造造 成的損損失負賠償償責任,如如果引起該該項滅失、損壞或延延遲交付的的事故,如如同第四條條所 述,是是在承運人人掌管期間間發生的。 如如果貨物未未能在明確確議定的時時間內,或或雖無此項項議定,但但未能在考考慮到實 際情況對對一個勤勉勉的承運人人所能合理理要求的時時間內,在在海上運輸輸合同所規規定的卸貨貨 港交貨貨,即為延延遲交付。 如如果貨物在在本條第款規定的的交貨時間間期滿后連連續六十天天

39、內未能按按第四條 的要求交交付,有權權對貨物的的滅失提出出索賠的人人可以視為為貨物已經經滅失。 ()承運人人對下列各各項負賠償償責任:()火火災所引起起的貨物的的滅失、損損壞或延遲遲交付,如如果索賠人人證明火災災是由承運運人、其受受雇人或代代理人的過過失或疏忽忽引起的; ()經索賠賠人證明由由于承運人人、其受雇雇人或代理理人在采取取可以合理理要求的撲撲滅火災和和避免或減減輕其后果果的一切措措施中的過過失或疏忽忽所造成的的貨物的滅滅失、 損損壞或延遲遲交付。 ()凡凡船上的火火災影響到到貨物時,如如果索賠人人或承運人人要求,必必須按照海海運慣例,對對火災的起起因和情況況進行調查查,并根據據要求向

40、承承運人和索索賠人提供供一份調查查人的報告告。關關于活動物物,承運人人對此類運運輸固有的的任何特殊殊風險所造造成的滅失失、損傷 或延遲交交付不負賠賠償責任。如果承運運人證明他他是按照托托運人給他他的關于動動物的任何何 特別指指示行事的的,并證明明根據實際際情況,滅滅失、損傷傷或延遲交交付可以歸歸之于這種種風 險時時,則應推推定滅失、損傷或延延遲交付就就是這樣引引起的,除除非證明滅滅失、損傷傷或延 遲遲交付的全全部或部分分是由承運運人、其受受雇人或代代理人的過過失或疏忽忽所造成的的。 除除分攤共同同海損外,承承運人對因因在海上采采取救助人人命的措施施或救助財財產的 合合理措施而而造成的滅滅失、損

41、壞壞或延遲交交付不負賠賠償責任。 如如果貨物的的滅失、損損壞或延遲遲交付是由由承運人、其受雇人人或代理人人的過失或或疏忽連同同其他原因因所引起的的,承運人人僅在歸于于他們的過過失或疏忽忽所引起的的滅失、 損壞或延延遲交付的的范圍內負負賠償責任任,但承運運人須證明明不屬于此此種過失或或疏忽所造造 成的滅滅失、損壞壞或延遲交交付的數額額。第六條責責任限額 ()按照第第五條規定定,承運人人對貨物滅滅失或損壞壞造成的損損失所負的的賠償責任任,以滅失失或損壞的的貨物每件件或每其他他貨運單位位相當于記帳帳單位或毛毛重每公斤斤記記帳單位的的數額為限限,兩者中中以較高的的數額為準準。 ()按按照第五條條規定,

42、承承運人對延延遲交付的的賠償責任任,以相當當于該延遲遲交付貨物物應支付運運費的倍的數數額時為限限,但不得得超過海上上貨物運輸輸合同規定定的應付運運費總額。()根根據本款()和()項,承承運人的總總賠償責任任,在任何何情況下都都不得超過過根據本款款()項項對貨物全全部滅失引引起的賠償償責任所規規定的限額額。 按按照本條第第一款()項規定定,在計算算較高數額額時,應遵遵照下列規規則: ()當當使用集裝裝箱、貨盤盤或類似運運輸器具拼拼裝貨物時時,如果簽簽發了提單單,在提單單中列明的的,或在證證明海上運運輸合同的的任何其他他單證中列列明的,裝裝在這種運運輸器 具具內的件數數或其他貨貨運單位數數,即視為

43、為件數或貨貨運單位數數。除上述述情況外,這這種運輸器器具內的貨貨物視為一一個貨運單單位。 ()當當運輸器具具本身遭到到滅失或損損壞時,該該運輸器具具如不屬于于承運人所所有或提供供,即視為為一個單獨獨的貨運單單位。 記記帳單位是是指第二十十六條中所所述的記帳帳單位。承承運人和托托運人可以以通過協議議確定超過過第款規規定的賠償償責任限額額。 第七條對對非合同索索賠的適用用 本本公約規定定的各項抗抗辯和責任任限額,適適用于海上上運輸合同同所涉及的的貨物的滅滅失或損壞壞,以及延延遲交付對對承運人提提起的任何何訴訟,不不論這種訴訴訟是根據據合同 、侵權行為為或其他。如如果這種訴訴訟是對承承運人的受受雇人

44、或代代理人提起起的,而該該受雇人或或代理人能能證明他是是在受雇職職務范圍內內行事的,則則有權利用用承運人根根據本公約約有權援引引的抗 辯辯和責任限限額。 除除第八條規規定的情況況外,從承承運人和本本條第款款所指的任任何人取得得的賠償金金額的總數數,不得超超過本公約約所規定的的責任限額額。 第八條責責任限額權權利的喪失失 如經證證明滅失、損壞或延延遲交付是是由承運人人有意造成成這種滅失失、損壞或或延遲交付付作出的行行為或不行行為,或由由承運人明明知可能會會產生這種種滅失、損損壞或延遲遲交付而仍仍不顧后果果作出的行行為或不行行為產生的的,則承運運人無權享享受第六條條所規定的的責任限額額的利益。 盡

45、盡管有第七七條第款款的規定,如如經證明滅滅失、損壞壞或延遲交交付是由該該受雇人或或代理人有有意造成這這種滅失、損壞或延延遲交付作作出的行為為或不行為為,或由該該受雇人或或代理人明明知可能會會產生這種種滅失、損損壞或延遲遲交付而仍仍不顧后果果作出的行行為或不行行為產生的的,則承運運人的受雇雇人或代理理人無權享享受第六條條所規定的的責任限額額的利益。 第九條艙艙面貨 承承運人只有有按照同托托運人的協協議或符合合特定的貿貿易慣例,或或依據法規規的規 章章的要求,才才有權在艙艙面上載運運貨物。 如如果承運人人和托運人人議定,貨貨物應該或或可以在艙艙面上載運運,承運人人必須在提提單或證明明海上運輸輸合同

46、的其其他單證上上載列相應應說明。如如無此項說說明,承運運人有責任任證明,曾曾經達成在在艙面上載載運的協議議。但承運運人無權援援引這種協協議對抗包包括收貨人人在內的,相相信并持有有提單的第第三方。如如違反本條條第款的的規定將貨貨物載運在在艙面上,或或承運人不不能按照本本條第款款援引在艙艙面上載運運的協議,盡盡管有第五五條第款款的規定,承承運人仍須須對僅由于于在艙面上上載運而造造成的貨物物滅失或損損壞以及延延遲交付負負賠償責任任,而其賠賠償責任的的限額,視視情況分別別按照本公公約第六條條或第八條條的規定確確定。 違違反將貨物物裝載在艙艙內的明文文協議而將將貨物裝載載在艙面,應應視為第八八條含義內內

47、的承運人人的一種行行為或不行行為。 第十條承承運人和實實際承運人人的賠償責責任 如如果將運輸輸或部分運運輸委托給給實際承運運人執行時時,不管根根據海上運運輸合同是是否有權這這樣做,承承運人仍須須按照本公公約的規定定對全部運運輸負責。關于實際際承運人所所履行的運運輸,承運運人應對實實際承運人人及其受雇雇人和代理理人在他們們的受雇范范圍內行事事的行為或或不行為負負責。 本本公約對承承運人責任任的所有規規定也適用用于實際承承運人對其其所履行的的運輸的責責任。如果果對實際承承運人的受受雇人或代代理人提起起訴訟,應應適用第七七條第款款、第款款和第八條條第款的的規定。承承運人據以以承擔本公公約所未規規定的

48、義務務或放棄本本公約所賦賦予的權利利的任何特特別協議,只只有在實際際承運人書書面明確表表示同意時時,才能對對他發生影影響。不論論實際承運運人是否已已經同意,承承運人仍受受這種特別別協議所導導致的義務務或棄權的的約束。 如如果承運人人和實際承承運人都有有責任,則則在此責任任范圍內,他他們應負連連帶責任。從從承運人、實際承運運人和他們們的受雇人人和代理人人取得的賠賠償金額總總數,不得得超過本公公約所規定定的責任限限額。 本本條規定不不妨礙承運運人和實際際承運人之之間的任何何追索權。第十一條聯運 盡盡管有第十十條第款款的規定,如如海上運輸輸合同明確確規定,該該合同包括括的某一特特定部分的的運輸由承承

49、運人以外外的某一指指定人履行行,該合同同也可以同同時規定,承承運人對這這一部分運運輸期間貨貨物在實際際承運人掌掌管之下,因因發生事故故而造成的的滅失、損損壞或延遲遲交付不負負責任。但但是,如果果不能按照照第二十一一條第款款或第款款規定在有有管轄權的的法院對實實際承運人人提起法律律訴訟,則則任何限制制或豁免這這種賠償責責任的規定定均屬無效效。承運人人應負舉證證責任,證證明任何滅滅失、損壞壞或延遲交交付是由上上述這種事事 故造成成的。 按按照第十條條第款的的規定,實實際承運人人須對貨物物在他掌管管期間因發發生事故而而造成的滅滅失、損壞壞或延遲交交付負責。 第三部分托運人的的責任第十二條一般規則則

50、托運人人對承運人人或實際承承運人所遭遭受的損失失或船舶所所遭受的損損壞不負賠賠償責任 ,除非這這種損失或或損壞是由由托運人、其受雇人人或代理人人的過失或或疏忽所造造成。托運運人的任何何受雇人或或代理人對對這種損失失或損壞也也不負責任任,除非這這種損失或或損壞是由由他自己的的過失或疏疏忽所造成成。 第十三條關于危險險貨物的特特殊規則 托托運人必須須以適當的的方式在危危險貨物上上加上危險險的標志或或標簽。 當當托運人將將危險貨物物交給承運運人或實際際承運人時時,托運人人必須告知知貨物的危危險性,必必要時并告告知應采取取的預防措措施。如果果托運人沒沒有這樣做做,而且該該承運人或或實際承運運人又未從從

51、其他方面面得知貨物物的危險特特性,則: ()托托運人對承承運人和任任何實際承承運人因載載運這種貨貨物而造成成的損失負負賠償責任任。并且 ()根根據情況需需要,可以以隨時將貨貨物卸下,銷銷毀或使之之無害,而而不予賠償償;任任何人如在在運輸期間間,明知貨貨物的危險險特性而加加以接管,則則不得援引引本條第款的規定定。 如果本本條第款款()項項的規定不不適用或不不能援引,而而危險貨物物對生命或或財產造成成實際危險險時,可視視情況需要要,將貨物物卸下、銷銷毀或使之之無害,而而不予賠償償 ,但共共同海損分分攤的義務務或按照第第五條規定定承運人應應負的賠償償責任除外外。 第四部分運輸單證證第十四條提單的簽簽

52、發 當當承運人或或實際承運運人接管貨貨物時,應應托運人要要求,承運運人必須給給托運人簽簽發提單。提提單可以由由承運人授授權的人簽簽字。提單單由載運貨貨物船舶的的船長簽字字應視為代代表承運人人簽字 提提單上的簽簽字可以用用手寫、印印摹、打孔孔、蓋章、符號或如如不違反提提單簽發地地所在國國國家的法律律,用任何何其他機械械的或電子子的方法。 第十五條提單的內內容 除除其他事項項外,提單單必須包括括下列項目目:()貨貨物的品類類,辨認貨貨物必需的的主要標志志,如屬危危險品,對對貨物的危危險特性所所作的明確確說明,包包數或件數數及貨物的的重量或以以其他方式式表示的數數量等,所所有這些項項目均由托托運人提

53、供供;()貨貨物的外表表狀況; ()承承運人的名名稱和主要要營業所;()托托運人的名名稱; ()如如托運人指指定收貨人人時,收貨貨人的名稱稱;()海海上運輸合合同規定的的裝貨港及及承運人在在裝貨港接接管貨物的的日期; ()海海上運輸合合同規定的的卸貨港; ()如如提單正本本超過一份份,列明提提單正本的的份數; ()提提單的簽發發地點; ()承承運人或其其代表的簽簽字; ()收收貨人應付付運費金額額或由收貨貨人支付運運費的其他他說明; ()第第二十三條條第款所所提到的聲聲明; ()如如屬艙面貨貨,貨物應應該或可以以裝在艙面面上運輸的的聲明; ()如如經雙方明明確協議,應應列明貨物物在卸貨港港交付

54、的日日期或期限限;和 ()按按照第六條條第款規規定,協議議的任何增增加的賠償償責任限額額。 貨貨物裝船后后,如果托托運人這樣樣要求,承承運人必須須給托運人人簽發已已裝船 提單。除除本條第款所規定定的項目外外,該提單單還必須說說明貨物已已裝上一艘艘或數艘指指定的船舶舶,以及一一個或數個個裝貨日期期。如果承承運人先前前已向托運運人簽發過過關于該批批 貨物的的任何部分分的提單或或其他物權權單證,經經承運人要要求,托運運人必須交交回這種單單證以換取取已裝船船提單。承運人為為了滿足托托運人對已裝船提單的要要求,可以以修改任何何先前簽發發的單證,但但經修改后后的單證應應包括已已裝船提提單所需載載有的全部部

55、 項目。 提單缺缺少本條所所規定的一一項或多項項,不影響響該單證作作為提單的的法律性質質,但該單單證必須符符合第一條條第款規規定的要求求。 第十六條提單:保保留和證據據效力 如如果承運人人或代其簽簽發提單的的其他人確確知或有合合理的根據據懷疑提單單所載有關關貨物的品品類、主要要標志,包包數或件數數、重量或或數量等項項目沒有準準確地表示示實際接管管的貨物,或或在簽發已裝船提單的情情況下,沒沒有準確地地表示已實實際裝船的的貨物 ,或或者他無適適當的方法法來核對這這些項目,則則承運人或或該其他人人必須在提提單上作出出保 留,注注明不符之之處、懷疑疑根據、或或無適當的的核對方法法。 如如果承運人人或代

56、他簽簽發提單的的其他人未未在提單上上批注貨物物的外表狀狀況,則應應視為他已已在提單上上注明貨物物的外表狀狀況良好。 除除按本條第第款規定定就有關項項目和其范范圍作出許許可在保留留以外:()提提單是承運運人接管,或或如簽發已裝船提單時,裝裝載提單所所述貨物的的初步證據據; ()如如果提單已已轉讓給相相信提單上上有關貨物物的描述而而照此行事事的包括收收貨人在內內的第三方方,則承運運人提出與與此相反的的證據不予予接受。 如如果提單未未按照第十十五條第款()項項的規定載載明運費或或以其他方方式說明運運費由收貨貨人支付或或未載明在在裝貨港發發生的滯期期費由收貨貨人支付,則則該提單是是收貨人不不支付運費費

57、或滯期費費的初步證證據。如果果提單已轉轉讓給相信信提單上無無任何此種種說 明而而照此行事事的包括收收貨人在內內的第三方方,則承運運人提出的的與此相反反的證據不不予接受。 第十七條托運人的的保證 托托運人應視視為已向承承運人保證證,由他提提供列入提提單的有關關貨物的品品類、標志志、件數、重量和數數量等項目目正確無誤誤。托運人人必須賠償償承運人因因為這些項項目的不正正確而導致致的損失。托運人即即使已將提提單轉讓,仍仍須負賠償償責任。承承運人取得得的這種賠賠償權利,絕絕不減輕他他按照海上上運輸合同同對托運人人以外的任任何人所負負的賠償責責任。 任任何保函或或協議,據據此托運人人保證賠償償承運人由由于

58、承運人人或其代表表未就托運運人提供列列入提單的的項目或貨貨物的外表表狀況批注注保留而簽簽發提單所所引起的損損失,對包包括收貨人人在內的受受讓提單的的任何第三三方,均屬屬無效。 這這種保函或或協議對托托運人有效效,除非承承運人或其其代表不批批注本條第第款所指指的保留是是有意詐騙騙,相信提提單上對貨貨物的描述述而行事的的包括收貨貨人在內的的第三方 ,在后面面這種情況況下,如未未批注的保保留與由托托運人提供供列入提單單的項目有有關,承運運人就無權權按照本條條第款規規定,要求求托運人給給予賠償。 如如屬本條第第款所指指的有意詐詐騙,承運運人不得享享受本公約約所規定的的責任限額額的利益,并并且對由于于相

59、信提單單上所載貨貨物的描述述而行事的的包括收貨貨人在內的的第三方所所遭受的損損失負賠償償責任。第十八條提單以外外的單證 如果承承運人簽發發提單以外外的單證以以證明收到到待運的貨貨物,該單單證就是訂訂立海上運運輸合同和和承運人接接管該單證證中所述貨貨物的初步步證據。 第五部分索賠和訴訴訟第十九條滅失、損損壞或延遲遲交付的通通知 除除非收貨人人在不遲于于貨物移交交給他之日日后第一個個工作日內內將滅失或或損壞的書書面通知送送交承運人人,敘明滅滅失或損壞壞的一般性性質,否則則此種移交交應作為承承運人交付付運輸單證證上所述貨貨物的初步步證據或如如未簽發這這種單證,則則應作為完完好無損地地交付貨物物的初步

60、證證據。 遇遇有不明顯顯的滅失或或損壞:在在貨物交付付收貨人之之日后連續續十五天內內未送交書書面通知,則則本條第款的規定定相應地適適用。 如如貨物的狀狀況在交付付收貨人時時,已經由由當事各方方聯合檢查查或檢驗,即即無需就檢檢查或檢驗驗中所查明明的滅失或或損壞送交交書面通知知。 遇遇有任何實實際的或意意料到的滅滅失或損失失時,承運運人和收貨貨人必須為為檢驗和清清點貨物相相互提供一一切合理的的便利。 除除非在貨物物交給收貨貨人之日后后連續六十十天之內書書面通知承承運人,否否則對延遲遲交付造成成的損失不不予賠償。 如如果貨物由由實際承運運人交付,根根據本條送送給他的任任何通知具具有如同送送交承運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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