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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省人民政府府水行政主主管部門建建立水土保持監測網網絡,對全全省水土流流失動態進進行監測、預報,省人民政府府定期將監監測、預報報情況予以以公告。縣縣級以上人人民政府水水行政主管管部門及其其所屬的水水土保持監監督管理機機構,應當當建立執法法論勞動能力力喪失及其其損害賠償償楊立新 中中國人民大大學法學院院 教授上傳時時間:20001-66-13瀏覽次次數:55544字體大大?。捍?中 小民法法通則第第119條條規定:侵害公民民身體造成成傷害的,應應當賠償醫醫療費、因因誤工減少少的收入、殘廢者生生活補助費費等費用這里里規定賠償償殘廢者生生活補助費費,就是關關于公民因因侵權行為為喪失勞動動能力損害害賠償

2、的法法律依據。這個問題題在實踐中中是一個相相當重要的的問題,但但在理論界界并不認為為具有重要要性。正是是由于這一一點,對于于勞動能力力喪失進行行理論研究究的文章并并不多,涉涉及這一問問題的若干干疑難問題題并未得到到解決。對對于實踐中中的做法,也也缺少系統統的總結。作者試圖圖就勞動能能力喪失及及其損害賠賠償問題進進行如下探探討。一、勞勞動能力喪喪失損害賠賠償的理論論根據勞動能能力是自然然人從事創創造物質財財富和精神神財富活動動的腦力和和體力的總總和,是公公民健康權權的一項重重要的人格格利益,所所以,當侵侵害健康權權造成受害害人勞動能能力減少或或喪失的后后果時,加加害人應當當承擔賠償償損失的義義務

3、。在歷史史上,勞動動能力損害害賠償的理理論根據有有兩種。一是所所得喪失說說。這種理理論認為,損損害賠償制制度的目的的,在于填填補被害人人實際所生生損害,故故被害人縱縱然喪失或或減少勞動動能力,但但如未發生生實際損害害,或受傷傷的與受傷傷后之收入入并無差異異,自不得得請求加害害人賠償。所得喪失失說于計算算損害賠償償額時,系系以被害人人受傷前收收入與受傷傷后之收入入差額為損損害額,故故又稱差額額說。這種種理論的局局限是,如如是無業者者,于受傷傷前因無現現實收入,故故縱因加害害人的侵權權行為以致致殘廢,而而喪失或減減少勞動能能力,亦不不得請求加加害人賠償償。但失業業者現雖無無職業,但但如不是傷傷害,

4、則將將來非無覓覓得職業的的機會。未未成年人現現雖無謀生生能力,但但不得謂其其將來亦無無謀生能力力。因此,這這種理論僅僅以被害人人現實收入入之有無,作作為得否請請求賠償之之標準,顯顯不合理。(1)在在俄羅斯,對對勞動能力力的損害賠賠償,原則則上采取所所得喪失說說理論,賠賠償數額以以收入的差差額為標準準。為了避避免這種理理論的缺陷陷,又對未未滿15歲歲公民喪失失勞動能力力按照當地地普通工人人的平均工工資金額確確定賠償數數額。(22)在日本本,民法對對此沒有明明文規定,從從前的學說說及判例采采所得喪失失說,現今今學說及多多數判例改改為采用勞勞動能力喪喪失說。(3)我和和韓海東先先生在侵侵權損害賠賠償

5、一書書中,采用用的也是這這種理論作作指導,原原因是寫作作時最高人人民法院尚尚未制定貫貫徹民法法通則的的司法解釋釋,著重參參考的又是是原蘇聯的的民法理論論。(4)在我寫作作侵權損損害賠償案案件司法實實務一書書時,已經經糾正了這這個問題。(5)二二是勞動能能力喪失說說。這種理理論認為,被被害人因身身體或健康康受損害,以以至喪失或或減少勞動動能力本身身即為損害害,并不限限于實際所所得之損失失。勞動能能力雖無如如一般財物物之交換價價格,但透透過雇傭或或勞動契約約方式,事事實上有勞勞動力之買買賣,工資資乃其對價價。故勞動動能力實為為一種能力力資本,依依個人能力力,而有一一定程度之之收益行情情,故喪失失或

6、減少勞勞動能力本本身即為損損害,至于于個人實際際所得額,不不過為評價價勞動能力力損害程度度之資料而而已。依此此說,則被被害人為未未成年人、失業者、主婦等,而而喪失或減減少勞動能能力,亦得得評定其損損害,而請請求加害人人賠償。(6)在英英美法系,采采勞動力喪喪失說。我我國臺灣的的司法實務務也采同一一理論,例例如其判解解認為:身身體或健康康受侵害,而而減少勞動動能力者,其其減少及殘殘存勞動能能力之價值值,不能以以現有之收收入為準,蓋蓋現有收入入每因特殊殊因素之存存在而與實實際所余勞勞動能力不不能相符,現現有收入高高者,一旦旦喪失其職職位,未必必能自他處處獲得同一一待遇,故故所謂減少少及殘存勞勞動能

7、力之之價值,應應以其能力力在通常情情形下可能能取得之收收入為標準準。(7)被害人用用身體健康康被侵害而而喪失勞動動能力所受受之損害,其其金額應就就被害人受受侵害前之之身體健康康狀態、教教育程度、專門技能能、社會經經驗等方面面酌定之,不不能以一時時一地之工工作收入為為準。(88)這些意意見肯定勞勞動能力喪喪失說的正正確性和適適用性,對對所得喪失失說給予了了批評。比較上上述兩種理理論,誰優優劣至為明明顯。所得得喪失說雖雖以客觀損損失為依據據,但既不不能補償受受害人真實實的損失,又又難以解決決失業者、無業者乃乃至未成年年人的勞動動力喪失的的損害賠償償。而勞動動能力喪失失說,尤其其適宜于解解決失業者者

8、、無業者者、幼兒所所失利益的的賠償問題題。在我國國,理論上上和實務上上究竟采取取何種學說說主張呢?首先,并并不采用所所得喪失說說,因為民法通則則第1119條和貫徹執行行的意意見(試行行)第1446條都沒沒有說明采采用這種理理論和作法法。其次,是是不是在貫貫徹民法法通則的的司法解釋釋規定了喪失勞動動能力的的提法,就就可以認為為采取的是是勞動能力力喪失說呢呢?也不是是的。因為為盡管司法法解釋規定定了喪失失全部或部部分勞動能能力的字字眼,但賠賠償的標準準并不是喪喪失的勞動動能力,而而是生活補補助費,因因而,我國國對勞動能能力喪失的的賠償,所所采理論并并不是勞動動能力喪失失說。我認為為,我國立立法和司

9、法法對勞動能能力喪失損損害賠償所所采理論依依據,是與與上述兩種種理論不同同的第三種種學說,即即生活來源源喪失說。首先按照照我國立法法和司法實實務,對殘殘疾者勞動動能力喪失失賠償所依依據的,并并不是傷害害前后勞動動收入之間間的差額,因因而與所得得喪失沒有有密切的關關系;其次次,確定受受害人勞動動能力的賠賠償,基本本上不考慮慮受害人受受害之前的的體能、技技能、教育育狀態等勞勞動能力的的構成因素素,并因此此而確定所所喪失勞動動能力的價價值指標,這這樣,也和和勞動能力力喪失所依依據的標準準沒有任何何關系。從從我國的立立法和司法法實務看來來,受害人人因殘廢而而喪失全部部或部分勞勞動能力,所所造成的損損害

10、后果,是是受害人因因此減少或或喪失生活活來源,所所要賠償的的,正是受受害人因此此而減少或或喪失的生生活費。正正因為如此此,立法和和司法實務務才確定這這種損害賠賠償的內容容,只是生生活補助費費,且一一般應補足足到不低于于當地居民民基本生活活費的標準準。將我國國這種生活活來源喪失失同所得喪喪失與勞動動能力喪失失說兩種理理論相比,最最大的優點點是:(11)標準明明確,極易易掌握,只只要按照當當地居民平平均生活費費的標準賠賠償即可。(2)對對于加害人人的利益保保護周到,因因為當地平平均生活費費標準一般般都低于個個人的工資資收入和其其他收入,只只賠償生活活補助費比比賠償喪失失的勞動收收入或喪失失的勞動能

11、能力的價值值顯然低得得多。伴隨隨其優點而而來的,就就是其缺點點。其最明明顯的缺點點,就是不不利于保護護受害人的的合法權利利,沒有救救濟受害人人的全部損損失,使受受害人在受受到侵害喪喪失勞動能能力以后,只只能依靠賠賠償的生活活補助費度度日,再無無其他應當當有的可以以進行其他他必要活動動的經濟能能力。這對對于受害人人來說,無無疑是悲哀哀的。另外外,還表現現在對加害害人予以法法律制裁的的不力,這這是因為賦賦予其承擔擔的責任低低于其造成成的損失;對社會的的教育、預預防作用不不夠明顯,這這是對這一一民事違法法活動制裁裁不力造成成的必然后后果。對于我我國侵害健健康權的勞勞動能力損損害賠償制制度做這樣樣的評

12、價,是是實事求是是的。造成成這樣的問問題,立法法者主要考考慮的仍然然是我國經經濟落后,公公民因收入入低而經濟濟負擔能力力不夠。這這樣考慮問問題當然也也是必要的的,但卻以以犧牲受害害人的合法法利益為代代價,在法法律價值的的取舍上不不無問題。另外,中中國古代立立法中某些些侵權制度度對此也不不無影響。中國古代代侵權法中中的贖銅入入傷殺之家家制和斷付付財產一半半養贍受害害人的制度度,都是對對受傷害致致殘的(如如廢疾、篤篤疾)救濟濟方法,這這些救濟,都都只考慮養養贍,而不不考慮勞動動能力的損損失。二、喪喪失勞動能能力的損害害賠償范圍圍喪失勞勞動能力的的損害賠償償范圍,各各國立法一一般規定三三項:(11)

13、喪失或或減少勞動動能力的損損失;(22)增加生生活上需要要的費用;(3)精精神慰撫金金。德國法法除規定上上述內容之之外,還在在第8455條規定了了對失去勞勞務的賠償償權,它與與勞動能力力喪失的賠賠償不完全全一致。在我國國,對勞動動能力喪失失的賠償,只只能按照現現行立法及及司法解釋釋確定范圍圍,通常認認為包括:(1)受受害人的生生活補助費費;(2)受害人支支出的殘疾疾用具費;(3)殘殘疾者致殘殘前扶養的的間接受害害人的扶養養費。對于于致殘的傷傷害治療所所需的醫療療費、誤工工工資、護護理費等費費用以及特特殊治療的的醫療費,都都可以按照照侵害健康康權的賠償償原則去確確定。只有有國外通行行的精神慰慰撫

14、金應在在討論范圍圍之內。因因而,本文文著生討論論生活補助助費的賠償償,對于殘殘疾用具費費、間接受受害人的扶扶養費以及及精神撫慰慰金,只作作簡單的探探討。(一)生活補助助費賠償關于殘殘廢者生活活補助費的的賠償,民法通則則第1119條只規規定了一個個原則,沒沒有規定計計算的辦法法。最高人人民法院貫貫徹民法法通則的的司法解釋釋第1466條簡要地地規定為:賠償的的生活補助助費,一般般應補足到到不低于當當地居民基基本生活費費的標準??梢詤⒄盏牧硪灰粋€依據,是是國務院頒頒發的道道路交通事事故處理辦辦法第337條第(5)項,即即:殘廢廢者生活補補助費:根根據傷殘等等級,按照照交通事故故發生地平平均生活費費

15、計算。各地在在適用民民法通則的上述規規定和司法法解釋的時時候,有不不同的作法法,如:1.CC省高級人人民法院掌掌握的標準準是:一般般應補足到到不低于當當前居民基基本生活費費的標準。殘廢者有有工資收入入的,生活活補助費的的賠償,可可以按照收收入的實際際損失計算算,但工資資收入超過過當地居民民基本生活活費三倍的的,按三倍倍計算。殘殘廢者無工工資收入或或者工資收收入低于當當地居民基基本生活費費的,其生生活補助費費的賠償,可可以按照當當地居民基基本生活費費的標準計計算。這種種辦法堅持持了司法解解釋的原則則,但在具具體計算上上,是以工工資減少計計算數額的的,只有在在殘廢者無無工資收入入或低于當當地基本生

16、生活費標準準的,才按按其基本生生活計算。就目前來來說,這是是一個最有有利于受害害人的辦法法,是所得得喪失說的的一個折衷衷辦法。2.BB市高級人人民法院掌掌握的標準準是:賠償償殘廢受害害人的生活活補助費,一一般不應低低于當地居居民基本生生活費的標標準給付。凡殘廢后后尚能勞動動,每月均均有固定收收入或實際際上已享受受勞保待遇,以以及每月收收入雖不固固定,但月月收入不低低于當地生生活費標準準的,不再再判付生活活補助費。這種掌握握的標準,是是最嚴苛的的,是嚴格格地按照生生活來源喪喪失原則確確定的方法法,對于保保護受害人人的合法權權益是十分分不利的。這種辦法法,有很多多地方予以以采用。3.AA市高級人人

17、民法院采采取第2種種辦法確定定生活補助助費的范圍圍,但將居民基本本生活費改為居居民平均生生活費。H省高級級人民法院院也基本采采取第2種種辦法,但但對于有部部分勞動收收入不再判判給生活補補助費,因因傷殘減少少收入的,可可適當給予予一次性補補償。這種種對第二種種辦法采取取適當改進進的辦法,顯顯然使受害害人謀求賠賠償的地位位得到了一一點改善。從上述述各高級人人民法院確確定的生活活補助費賠賠償標準來來看,在堅堅持最高人人民法院確確定的原則則之下,都都有一些不不同的作法法,這說明明各地對此此掌握得比比較靈活。同時,也也可以看出出,有的掌掌握得比較較嚴格,有有的掌握得得比較寬。在這樣的的情形下,各各地司法

18、機機關應當看看到我國目目前實行的的生活來源源喪失理論論的不當之之處,在適適用生活補補助費賠償償標準的時時候,應當當盡量從有有利于保護護受害人的的利益出發發,使受害害人受到妥妥善的保護護,使侵權權行為受到到應得的制制裁。例如如C省高級級法院所制制定的標準準那樣。我認為為,在確定定對喪失勞勞動能力人人賠償生活活補助費的的范圍時,應應當注意以以下幾個問問題:1.當當地居民基基本生活費費,應當是是指受害人人原居住地地,即受害害時的居住住地,一般般指住所,有有居所的,也也可以指居居所。居民民基本生活活費大體上上應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統統計部門的的統計結果果作為參照照,如果一一個省級地地區經濟狀狀況相差較

19、較大,則應應以地區或或市、縣作作為統計單單位。應當當注意,基基本生活費費不是最低低生活費,應應當是當地地居民中等等的或者平平均的生活活費。目前前各地掌握握的標準,從從30元至至50元不不等,顯然然太低,不不能保證受受害人的基基本生活。這是不正正確的。例例如福建省省統計的居居民基本生生活費為每每人每年11440元元,每月1120元,每每天4元,這這樣的標準準作為計算算參數,是是合適的。如果象前前述C省以以傷前收入入作為生活活補助費計計算參數,則則更有利于于保護受害害人。2.按按照上述標標準,賠償償時是應補足還還是全額額賠償?按照C省省標準,是是全額賠償償;按照BB市辦法,是是補足。按按照最高人人

20、民法院的的司法解釋釋,當然是是補足,國國務院道道路交通事事故處理辦辦法第337條第(5)項的的規定,原原則上也是是補足,而而非一律賠賠償居民基基本生活費費的全部。按照前述述所得喪失失和勞動能能力喪失的的賠償理論論比,我們們現行的生生活來源喪喪失的賠償償辦法本身身就是過低低,再嚴格格強調補補足,是是十分不合合適的。我我認為,司司法解釋中中一般應應補足不低低于當地居居民基本生生活費的標標準,應應當理解它它不是一個個絕對的標標準,它的的一般和不低低于這意意味著它是是一個相對對的標準,或或者是一個個最低的標標準。在實實踐中,完完全可以在在這個標準準以上確定定具體標準準。這樣的的一種啟示示,可以提提供給

21、各地地司法部門門,從更好好地保護受受害人的利利益出發,制制定更為妥妥當、更為為進步的賠賠償標準。3.關關于賠償誤誤工損失與與賠償生活活補助費的的銜接問題題。按照民法通則則第1119條和有有關司法解解釋,人身身傷害賠償償,既有誤誤工賠償,又又有生活補補助費賠償償。如果是是人身傷害害致殘喪失失勞動能力力,這兩種種賠償統一一到一個義義務人身上上,究竟以以何種時間間標志銜接接兩種賠償償呢?具體體地說,貫徹執行行意見見(試行)第1433條規定,受受害人傷害害誤工賠賠償費用的的標準,可可以按照受受害人的工工資標準或或者實際收收入的數額額計算。而第1446條規定定,喪失勞勞動能力的的,賠償償生活補助助費。這

22、這兩種賠償償標準不同同,對致殘殘者應怎樣樣執行呢?一般都認認為,受害害人在致殘殘前后,按按兩個不同同的標準賠賠償,即未未殘廢之前前,執行誤誤工工資賠賠償,殘廢廢之后,執執行生活補補助費賠償償。這樣,考考慮兩個標標準銜接的的時間有以以下幾種:(1)受受害時間;(2)經經醫療確認認殘為時間間;(3)定殘時間間;(4)醫療終結結時間。以以受害時間間為標準,實實際上沒有有銜接時間間,即受害害即賠償生生活補助費費,不盡合合理,且對對保護受害害人不利。以醫療確確認殘廢時時間為準,雖雖合情理,但但在認定上上較難有一一個準確的的依據,以以醫療終結結時間為準準,因有很很多殘廢者者需終生予予以治療,無無法掌握。唯

23、以定殘殘時間,既既合情理,又又有確實的的根據,很很好掌握。在實踐中中,可以此此時間作為為界限,之之前按照司司法解釋第第143條條賠償,之之后按1446條賠償償。(二)傷殘用具具費賠償對此,各各地法院基基本上都予予以賠償。如A市高高級法院規規定:受害害人因殘疾疾確需購置置殘疾用具具的(包括括裝假肢、購代步車車等)按中中等標準掌掌握,由侵侵害人一次次性支付。B市高級級法院還規規定致殘受受害人確實實生活不能能自理的,侵侵害人應按按月承擔護護理費,但但負擔護理理費的,則則不再承擔擔傷殘用具具費的賠償償。上述賠賠償項目,相相當于國外外這類立法法中的對增加生活活上的需要要者(99)的賠償償。然增加加生活上

24、之之需要不僅僅如此,如如非服相當當之補品,其其身體不能能支持,如如勞動能力力喪失后不不能不變更更適當的職職業時,需需支付的新新職業的學學習費等。(三)致殘的間間接受害人人的扶養損損害賠償對于這這一項賠償償,國外立立法基本上上沒有規定定。我國最最高司法機機關根據實實際情況,為為更好地保保護傷害致致殘的間接接受害人的的扶養權利利,比照民法通則則第1119條關于于造成死死亡的,并并應當支付付死者者生前扶養養的人必要要的生活費費的規定定,在貫徹徹民法通通則的司司法解釋文文件第1447條中規規定:侵侵害他人身身體致人死死亡或者喪喪失勞動能能力的,依依靠受害人人實際扶養養而又沒有有其他生活活來源的人人要求

25、侵害害人支付必必要生活費費的,應當當予以支持持。其數額額根據實際際情況確定定。這種種對致殘間間接受害人人扶養喪失失的損害賠賠償,實際際上是一種種類推適用用法律。這這一司法解解釋的進步步意義是應應當充分肯肯定的。(四)精神慰撫撫金的賠償償對此,民法通則則沒有作作具體規定定,習慣上上認為不得得在侵害身身體權、健健康權的場場合適用精精神損害賠賠償制度。隨著社會會文明的不不斷進步,隨隨著社會主主義商品經經濟的不斷斷發展,人人們的觀念念已經發揮揮了巨大的的變化,立立法和司法法再囿于舊舊的觀念以以及19886年制定定民法通通則時的的思想基礎礎,不敢在在精神損害害賠償制度度上進行進進一步的改改革,顯然然是不

26、合時時宜、不切切實際的。目前或者者通過立法法、司法解解釋,或者者通過判例例,比照民法通則則第1220條的規規定,作出出對侵害身身體權、健健康權,生生命權可以以賠償精神神撫慰金的的解釋,以以應司法實實務的急需需,以應保保護公民合合法權益的的急需。三、喪喪失勞動能能力的損害害賠償方法法各國對對勞動能力力喪失的賠賠償方法,都都由法律規規定,一般般規定兩種種方法:一一種是給付付定期金;另一種是是一次給付付賠償總額額。以德國國為例,其其民法典第第843條條第(1)項和第(3)項規規定了這兩兩種方法。第(1)項是:因侵害他他人身體或或健康以致致被害人因因此喪失或或減少勞動動能力,或或增加生活活上的需要要者

27、,對被被害人應以以支付金錢錢定期金,給給予損害賠賠償。第第(3)項項是:如如有重大原原因,被害害人得請求求一次給付付賠償總額額。這兩兩種方法,以以給付金錢錢定期金為為主要方法法,以一次次給付賠償償總額為特特殊方法。在我國國,喪失勞勞動能力的的生活補助助費應以何何種方法進進行賠償,法法律沒有規規定,司法法解釋也沒沒有明確意意見。可以以參考的是是道路交交通事故處處理辦法第37條條第(5)規定,它它采取的是是一次給付付賠償總額額的辦法,即即:自定定殘之月起起,賠償220年。但但50周歲歲以上的,年年齡每增加加一歲減少少一年,最最低不少于于10年;70周歲歲以上的按按5年計算算。在各地地人民法院院實踐中,對對生活補助助費的賠償償,基本采采取兩種方方法。一是是按月給付付,即金錢錢定期金的的方法。如如A市和BB市兩個高高級法院采采取這種方方法,不適適用一次性性給付的辦辦法。二是是一次性給給付,基本本上采取道路交通通事故處理理辦法第第37條第第(5)項項一次性給給付的計算算方法,如如C省、FF省高級人人民法院規規定采用同同樣的辦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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