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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泓域/工業自動化設備零部件銷售公司治理機制工業自動化設備零部件銷售公司治理機制目錄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114161192 一、 公司基本情況 PAGEREF _Toc114161192 h 3 HYPERLINK l _Toc114161193 二、 公司治理的特征 PAGEREF _Toc114161193 h 4 HYPERLINK l _Toc114161194 三、 公司治理的定義 PAGEREF _Toc114161194 h 7 HYPERLINK l _Toc114161195 四、 不完全契約理論 PAGEREF _Toc11416

2、1195 h 13 HYPERLINK l _Toc114161196 五、 交易成本理論 PAGEREF _Toc114161196 h 16 HYPERLINK l _Toc114161197 六、 公司治理原則的內容 PAGEREF _Toc114161197 h 19 HYPERLINK l _Toc114161198 七、 公司治理的框架 PAGEREF _Toc114161198 h 25 HYPERLINK l _Toc114161199 八、 決策機制 PAGEREF _Toc114161199 h 29 HYPERLINK l _Toc114161200 九、 監督機制 PA

3、GEREF _Toc114161200 h 33 HYPERLINK l _Toc114161201 十、 經理人市場 PAGEREF _Toc114161201 h 37 HYPERLINK l _Toc114161202 十一、 證券市場與控制權配置 PAGEREF _Toc114161202 h 42 HYPERLINK l _Toc114161203 十二、 產業環境分析 PAGEREF _Toc114161203 h 52 HYPERLINK l _Toc114161204 十三、 工業自動化設備零部件行業發展趨勢 PAGEREF _Toc114161204 h 53 HYPERLI

4、NK l _Toc114161205 十四、 必要性分析 PAGEREF _Toc114161205 h 53 HYPERLINK l _Toc114161206 十五、 法人治理結構 PAGEREF _Toc114161206 h 54 HYPERLINK l _Toc114161207 十六、 人力資源分析 PAGEREF _Toc114161207 h 70 HYPERLINK l _Toc114161208 勞動定員一覽表 PAGEREF _Toc114161208 h 71 HYPERLINK l _Toc114161209 十七、 發展規劃分析 PAGEREF _Toc114161

5、209 h 72 HYPERLINK l _Toc114161210 十八、 項目風險分析 PAGEREF _Toc114161210 h 79 HYPERLINK l _Toc114161211 十九、 項目風險對策 PAGEREF _Toc114161211 h 82公司基本情況(一)公司簡介公司以負責任的方式為消費者提供符合法律規定與標準要求的產品。在提供產品的過程中,綜合考慮其對消費者的影響,確保產品安全。積極與消費者溝通,向消費者公開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努力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公司加大科技創新力度,持續推進產品升級,為行業提供先進適用的解決方案,為社會提供安全、可靠、優質的產品和服

6、務。公司自成立以來,堅持“品牌化、規模化、專業化”的發展道路。以人為本,強調服務,一直秉承“追求客戶最大滿意度”的原則。多年來公司堅持不懈推進戰略轉型和管理變革,實現了企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未來我司將繼續以“客戶第一,質量第一,信譽第一”為原則,在產品質量上精益求精,追求完美,對客戶以誠相待,互動雙贏。(二)核心人員介紹1、羅xx,1974年出生,研究生學歷。2002年6月至2006年8月就職于xxx有限責任公司;2006年8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責任公司銷售部副經理。2011年3月至今歷任公司監事、銷售部副部長、部長;2019年8月至今任公司監事會主席。2、侯xx,中國國籍,無

7、永久境外居留權,1971年出生,本科學歷,中級會計師職稱。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責任公司董事。2003年11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責任公司財務經理。2017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財務總監。3、萬xx,中國國籍,無永久境外居留權,1958年出生,本科學歷,高級經濟師職稱。1994年6月至2002年6月任xxx有限公司董事長;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2016年11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董事、經理;2019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4、熊xx,中國國籍,1976年出生,本科學歷。2003年5月至2011年9月任xxx有限責任公司執行

8、董事、總經理;2003年11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2004年4月至2011年9月任xxx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2018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5、顧xx,中國國籍,無永久境外居留權,1959年出生,大專學歷,高級工程師職稱。2003年2月至2004年7月在xxx股份有限公司兼任技術顧問;2004年8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責任公司總工程師。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公司治理的特征廣義地講,公司治理是公司運作的全部準則,包括法律指引、社會標準、道德行為的普遍標準及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在創造財富所需

9、的效率最大化和確??刂品綄嫦嚓P者盡職這兩者之間取得復雜的平衡模式。(一)公司治理的動態性公司治理的動態性有兩個方面的含義:其一是指一個具體的公司在不同的發展階段有與它相適應的公司治理機制;其二是指不同時代的公司治理也有那個時代獨有的特點與內容。到目前為止,公司治理理念經歷了四個階段:20世紀70年代管理層中心主義階段、80年代股東會中心主義階段、90年代董事會中心主義階段和21世紀利益平衡/風險控制階段。(二)公司治理的合約性公司治理的合約性是指公司各利益關系人通過簽訂合約來規定各自的權、責、利。公司治理是一種合約關系,但是由于各利益關系人的行為具有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的特征,所以這些合約不

10、可能是完全合約,只能是一種關系合約。所謂關系合約是指合約各方并不要求對行為的詳細內容達成協議,而是對總目標、總原則、遇到問題時的決策規則、分享決策權以及解決可能出現的爭議的機制等達成協議,從而節約了不斷談判、不斷締約的成本。公司治理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為依據,在本質上就是這種關系合約。它以簡約的方式規范公司各利益相關人的關系,約束他們之間的交易,來實現公司交易成本的比較優勢。(三)公司治理的法治性國家為保護公司各利益關系人的利益,往往通過制定有關法律法規來規范公司的治理。我國也通過公司法證券法中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來規范我國的公司治理。公司各利益關系人的權、責、利需要在有關法律的

11、基礎上加以明確。公司治理機制完善與否,取決于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完善與否。在現階段,我國尤其應重視對大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法律責任的研究,這是我國公司治理的關鍵內容之一。(四)公司治理的制約性公司治理強調公司股東、董事會、監事會、經理人員之間的責、權、利配置及相互制衡。在公司治理中,所有者將自己的資產交給公司董事會托管。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機構。高級經理人員受雇于董事會,組成在董事會領導下的執行機構,在董事會的授權范圍內經營企業。監事會同時對董事會、經理人員進行監督。公司治理的制約性不僅體現在公司內部要相互制約,而且在公司外部也還有社會審計、政府有關機構等社會力量對公司內部人員進行監督

12、。(五)公司治理的價值導向性公司的本質是進行價值創造,公司治理的好壞不能僅以是否實現有效制衡作為衡量的標準,而更應看它促進公司價值創造活動的有效性。公司治理的價值導向性主要是指合理的公司治理要能保證公司對市場的適應性,公司應根據產品市場、資本市場、人才市場、技術市場等市場的變化,較快地調整公司管理策略和投資策略,使公司在市場競爭中居于有利位置,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六)公司治理的地域性公司治理的地域性是指由于不同國家或地區具有不同的政治、經濟、法律、文化等背景,公司治理也會存在不同的模式。目前國外就存在著英美模式、德國模式、日本模式、東亞模式等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隨著社會的進步、各國的經濟文化

13、交流的加強,公司治理有趨同的特點,但是各國經濟文化發展的不均衡性及各國原有文化基因的不同特點,仍然會使各國的公司治理保持一定的特色。公司治理的定義(一)公司治理概念的文獻回顧在不同的背景下,從不同的角度觀察,公司治理有著諸多含義,加之機構和個人在實踐中也形成了對公司治理的不同理解,因此如何定義公司治理,諸多學者和機構的看法見仁見智。比較典型的觀點有以下幾種。邁克爾詹森和威廉麥克林1976年提出,由于股東和經理人員存在目標不一致性公司治理的目的就是為了協調經理人員和股東的誘因和動機,并使經理人員的自利行為產生的總成本降到最低。另一種對公司治理基本問題的解釋是科克倫和沃特克提出的。他們在1988年

14、發表的公司治理一文獻回顧一文中指出:公司治理問題包括高級管理層、股東、董事會和公司其他利害相關者的相互作用中產生的具體問題。構成公司治理問題的核心是:(1)誰從公司決策和高級管理層的行動中受益?(2)誰應該從公司決策高級管理者的行動中受益?一旦“是什么”與“應該是什么”之間存在不一致,則一個公司的治理問題即會出現。為了進一步解釋公司治理所包含的問題,他們將公司治理分為四個要素,其中每個要素中的問題均由與高層管理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或利益相關集團)相互作用有關的“是什么”與“應該是什么”之間的不一致引起的。具體而言,表現在管理者有優先控制權,董事過分屈從于管理者,工人在公司管理上沒有發言權以及政

15、府注冊規定過于寬容,而每個要素關注的對象則是利益相關者(或利益相關集團)中的一個,例如股東、董事會、工人與政府,對于這些問題,可以通過加強股東的參與、重構董事會、擴大工人民主以及嚴格政府管理來解決。英國牛津大學管理學院院長柯林梅耶1995年將公司治理解釋為一種制度安排,他在市場經濟和過渡經濟的企業治理機制一文中,把公司治理定義為“公司賴以代表和服務于他的投資者的一種組織安排。它包括從公司董事會到執行經理人員激勵計劃的一切東西公司治理的需求隨市場經濟中現代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權和控制權相分離而產生”。奧利弗哈特1995年提出了一個公司治理理論的分析框架,其認為,只要存在兩個條件,則公司治理問題必然會

16、在一個組織中產生:第一個條件是代理問題,確切地說是組織成員(可能是所有者、工人或消費者)之間存在利益沖突;第二個條件是交易成本最大使得代理問題不可能通過合約解決。公司治理可以被看作一種機制安排,用于制定那些事先未能做出的決策,治理機制分配公司非人力資本的剩余控制權,即資產使用權如果在初始合約中未做出安排,治理結構決定其將如何使用。錢穎一教授1995年認為,所謂公司治理結構,是指一套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公司中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團體一一投資者(股東與貸款人)、經理人員、職工之間的關系,并從這些聯盟中實現經濟利益,其中包括如何配置與行使控制權,如何監督與評價董事會、經理人員及職工,以及如何設計與實

17、施激勵機制。一般而言,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能夠利用這些制度安排的互補性質,并選擇一種結構來降低代理成本。張維迎教授也認為,公司治理是一種制度安排,是指有關公司董事會的功能、結構,股東的權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是有關公司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李維安教授認為,狹義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東)對經營者的一種監督與制衡機制,其主要特點是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管理層所構成的公司治理結構的內部治理;廣義的公司治理則是通過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內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機制來協調公司與所有利益相關者(股東、債權人、供應者、雇員、政府、社區)之間的利益關系。吳敬璉教授在現

18、代公司與企業改革一書中指出,所謂的公司治理結構是指由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執行人員(即高級經理人,員)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在這種結構中,上述三者之間形成一定的制衡關系。諸多國際組織也對公司治理進行了定義和說明,其中以英國卡德伯利報告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出臺的公司治理原則最具代表性。英國倫敦證券交易所在1991年成立了專門負責調研和研究公司治理問題的卡德伯利委員會。該委員會于1992年提交了一份卡德伯利報告。該報告認為,公司有效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實現公司的內部控制。報告建議董事們對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描述,同時規定建立審計委員會,并對公司的內部控制聲明進行復核。OECD公司治理原則(2

19、004)指出,公司治理是一種對工商業公司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體系,該體系包含管理層、董事會、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一整套關系。它明確規定了公司的各個參與者的責任和權力分布,詳細描述了決策公司事務時所應遵循的規則和程序,還提供了設置和實現公司目標和監控運營的手段,決定了公司的架構。良好的公司治理應該能形成適當激勵,使董事會和管理層能夠做出有益于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決策,并能夠發揮有效的監督作用,更好地利用公司所屬資源。針對2008年金融危機暴露出來的公司治理存在的問題以及機構投資者由于投資鏈拉長、被動投資等對參與公司治理的消極影響,在2015年頒布的G20/OECD公司治理原則(以下簡稱OECD新

20、原則)中,對OECD公司治理原則(2004)中提出的機構投資者的作用做了進一步的強調,在體例上新增了第三章“機構投資者、證券交易所和其他中介機構”。第三章的7條規定中有4條是關于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規范。OECD新原則第三章的導語開宗明義地提出“公司治理框架應當在投資鏈條的每一環節中都提供健全的激勵因素”,就是針對投資鏈拉長的情況,強化投資鏈上各個責任主體的職責履行,倡導建立激勵兼容的制度安排。(二)對公司治理概念的理解一般來說,公司治理可以分為狹義和廣義兩種。狹義的公司治理是指對公司董事會的功能、結構、股東的權力等方面所做的制度安排,關注于解決公司內部的所有權安排、激勵機制,股東大會、董

21、事會、監事會結構等內部管理問題。廣義的公司治理是指有關公司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分配的一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既包含公司內部治理所涉及的公司所有權結構、控制權結構、內部治理機構和激勵機制,又包含由外部市場機制、政府機制和社會機制等共同構成的公司外部治理。公司治理涉及的各利益相關者,包括股東、債權人、供應商、雇員、政府和社區等與公司有利益關系的集團,是一個多層次的概念,且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公司內涵的發展而變化。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所謂公司治理,就是基于公司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而形成的公司的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經理人員及公司利益相關者之間的一種權力和利益分配與制衡關系的制度安排。其包括公司治理結構

22、與公司治理機制兩部分。(1)公司治理是研究企業諸多利益相關者的一門科學。企業利益相關者就是任何可能影響企業目標或被企業目標影響的個人或集團,包括所有者(股東)、董事會、經理層、債權人與債務人、員工、供應商與客戶、政府與社會等,這些利益關系決定企業的發展方向和業績。(2)公司治理是研究企業權力安排和利益分配的一門科學。從,狹義角度上理解,是基于企業控制權層次,研究如何授權給職業經理人并針對職業經理人履行職務行為行使監管職能的科學。企業控制權劃分為特定控制權和剩余控制權。特定控制權是指那種能在事前通過契約加以明確界定的權力,剩余控制權是指那種事前沒有在契約中明確界定如何使用的權力,是決定資產在最終

23、契約所限定的特殊用途之外如何被使用的權力。股東對公司的所有權包含了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前者是以股權比例反映的收益權。(3)公司治理是研究企業各利益主體在權力和利益之間相互制衡的一門科學。制衡是公司治理最重要的機制,公司治理就是要使各利益主體在權利、義務、責任和利益間建立相互制衡的制度,共同對公司和全體股東負責。然而,公司治理的目的并不是相互制衡,制衡只是保證公司科學決策的方式和途徑。不完全契約理論從代理問題存在的條件中可以發現,委托代理關系的存在并不一定就會產生代理問題,如果作為委托人的股東能夠掌握完全信息,并預測出將來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可以通過制定一份完全的契約,詳細地規定代理人的所有

24、職責、權利與義務,并就將來可能發生的所有情況、可能產生的所有后果及解決措施在契約中做出相應的規定,從而完全消除因為委托代理關系的產生可能帶來的所有問題。例如,一份完全契約將包括:在什么樣的情況下經理人員將被撤換;在什么樣的情況下公司將出售或購入資產;在什么樣的情況下公司應該招收或解雇工人等。如果這樣一份完全契約存在的話,即使委托代理關系存在,也不會產生委托代理問題。如果契約完全,所有事情都在合同中預先規定了,那也就沒有“剩余”的事項需要決策了,公司治理的結構和機制也就不重要了。因此,當委托代理關系及不完備合同同時存在時,公司治理就將發揮作用。(一)自有交易以來,契約就是不完全的契約不完全的事實

25、比不完全契約理論久遠得多。不完全契約理論的初創者是麥克里爾,他在1974年南加利福尼亞法學評論上發表的契約之幾個未來發展和1980年在新哈維出版社出版的新社會契約論:現代契約關系的一個調查等著作問世之后,不完全契約理論就在法學界和經濟學界,特別是在企業理論家那里產生了廣泛而重要的影響?,F代企業理論認為,企業是一系列契約(合同)的組合,是個人之間交易產權的一種方式。然而,說企業是“契約”,只是揭示了企業與市場的共性,并沒有給出企業的特性。張維迎提出,就契約本身而言,企業與市場的區別主要在于契約的完備性程度不同。一個完備的契約是指準確地描述了與交易有關的所有未來可能出現的狀態,以及在每種狀態下契約

26、各方的權力和責任。相對而言,市場可以說是一種完備的契約,而企業則是一種不完備的契約。(二)當契約不完全時,將剩余控制權配置給投資決策中相對重要的一方是有效率的由于不確定性的存在,對一項資產的所有者而言,關鍵的是對該資產剩余權力的擁有,即剩余控制權。據此,哈特將所有權定義為擁有剩余控制權或事后的控制決策權。格羅斯曼、哈特和莫爾等指出,剩余控制權直接來源于對物質資產的所有權。因而,剩余控制權天然地歸非人力資本所有。在契約不完備的環境中,物質資本的所有權是權力的基礎,而且對物質資產所有權的擁有將導致對人力資本所有者的控制。因此,企業也就是由它所擁有或控制的非人力資本所規定的。(三)企業的剩余控制權由

27、誰行使是由要素使用權交易合約事先安排的企業契約不過是一種特別的市場契約,企業是要素使用權交易合約的履行過程,從而在總體上,要素使用權是剩余控制權交易合約的履行過程、履行載體與結果。不完全契約理論以有限理性和信息非對稱假設為前提,把企業的要素所有者劃分為人力資本所有者和非人力資本所有者,通過不確定性、資產專用性和機會主義行為等重要概念的引入,分析兩類要素所有者的產權特征并討論企業所有權的最優安排。不完全契約理論認為,由于人們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完全性及交易事項的不確定性,明晰所有的特殊權力的成本過高,擬定完全契約是不可能的,不完全契約是必然和經常存在的。交易成本理論交易費用或稱“交易成本”的概念

28、最早是由科斯(1937)在其論文企業的性質中提出的。但科斯并沒有對“交易費用”這一概念下定義,他只是對其做出了描述性分析。科斯認為,市場價格機制的運轉是有代價的,市場交易存在著成本,這種成本包括發現交易對象、發現相對價格、討價還價、訂立契約以及執行契約等所發生的費用?!巴ㄟ^形成一個組織,并允許某個權威(一個企業家)來支配資源,就能節約某些市場運行成本。”企業作為市場的替代物,是一種不同于市場的資源配置機制,這正是企業的本質。但是,企業不能完全替代市場,企業內部交易也存在成本,企業降低交易成本的能力是有限的。(一)資產專用性、交易頻率和不確定性是交易(契約)屬性的三個基本維度追隨科斯的交易費用思

29、想,威廉姆森在其代表作資本主義經濟制度一書中引入了刻畫交易(契約)屬性的資產專用性、交易頻率和不確定性三個基本維度,尤其是對資產專用性屬性的重視,極大拓展了科斯的交易費用思想,使其成為“交易費用經濟學”的集大成者。交易費用經濟學的邏輯思路是把每種交易都視為不同的契約,擁有不同的屬性,進而由不同屬性的契約引申出需要不同的治理結構或機制安排,來最大限度地節約交易費用,其研究的邏輯可用“交易一契約一治理結構機制”來概括。資產專用性的程度可以分為絕對專用、非專用和混合式三類。交易頻率即交易的頻繁程度,可分為一次性契約、偶然契約和經常性契約,主要從買方來定義。不確定性主要是指由于代理人的機會主義行為所導

30、致的對未來情況的不可預測。一旦刻畫交易的維度確定了,實際上就確定了交易費用的度量。依據交易屬性的三個基本維度,借鑒麥克里爾的思路,威廉姆森將契約分為古典契約、新古典契約和關系契約三類,指出不存在資產專用性的契約屬于古典契約,由市場治理;資產專用性程度很高、交易頻繁且不確定性很高的契約屬于某種關系契約,由企業治理;處于兩者之間的屬于新古典契約和另一種關系契約,由混合形式治理(三方治理或雙方治理)。 (二)董事會是作為保護股東投資的一種治理結構而存在的根據交易費用最小化的原則,不同性質的交易或契約分別與市場、混合形式或企業這三種不同的治理結構相匹配。威廉姆森指出公司的治理問題在于分析哪些“利益集團

31、”應當進入董事會。他認,為,股東作為資金的供給者受制于兩種風險:第一,他們提供的只是一般的購買力,但這種購買力可能會被挪用或吞食;第二,這些資金可以用來支持專用投資。盡管企業的其他專用投入品(如勞動力、原材料、中間產品)的供給者也會遇到第二種風險,但他們遇到的第一種風險通常只限于短期貸款風險。從風險承擔的角度來看,股東承擔的風險最大,因而需要發明出一種治理結構,使股權持有者把它作為抵制侵蝕、防止極其拙劣的管理的一種手段。董事會作為保護投資者的一種手段,就這樣應運而生了??梢姡诮灰踪M用經濟學理論視域中,由于股東一旦與企業簽約,其投資將成為企業的專有資金而無法直接從企業索回,并易受管理者機會主義

32、行為的侵害,承擔著公司盈虧的風險,而其他利益相關者(債權人、雇員和供應商等)都可以通過簽訂受法律保護的契約來得到約定的回報,因而,董事會是作為保護股東投資的一種治理結構而存在的。企業剩余分配應傾向于承擔風險最大的股東,這樣不僅能夠保護投資人的利益,整體經濟也將表現不俗。公司治理原則的內容針對公司治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早在1999年就出臺了公司治理準則,旨在幫助其成員及非成員評估和改善其經濟法律法規和制度體系,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中國各級監管部門也相應出臺了相關指引和要求,包括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于2002年1月聯合發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以推動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

33、制度,規范公司運作,完善公司治理。為了滿足機構投資者對公司治理質量的關注,各國與各組織紛紛推出了公司治理原則。直以來,OECD公司治理原則(以下簡稱原則)都被認為是全球范圍內政策制定者、投資人、公司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國際標準。2002年,OECD公司治理指導小組對原則進行了重新審議,目前的原則是體現各成員及非成員公司治理挑戰及經驗的范本。原則是一個靈活的工具,提供了適用于各個國家和地區特殊情況的非約束性標準、良好實踐和實施指南。(一)確保有效公司治理框架的基礎為了確保一個有效的公司治理框架,需要建立一套適當且行之有效的法律、監管和制度基礎,以便所有的市場參與者都能夠在此基礎上建立其私有的契約關

34、系。這種公司治理框架,通常是以一國特殊的自身環境、歷史狀況以及傳統習慣為基礎建立的一套由法律、監管、自律安排、自愿承諾和商業實踐等要素所構成的體系。其具體要求如下。(1)建立公司治理框架應該考慮到它對整體經濟績效的影響、市場的信譽度的提高、由它而產生的對市場參與者的激勵機制以及對市場透明度和效率的促進。(2)在一個法域內,影響公司治理實踐的那些法律的和監管的要求應符合法治原則,并且是透明和可執行的。(3)一個法域內各管理部門間責任的劃分應該明確銜接,并保證公共利益得到妥善保護。(4)監督、監管和執行部門應當擁有相關的權力、操守和資源,以專業、客觀的方式行使職責,對它們的決定應給予及時、透明和全

35、面的解釋。(二)股東權利與關鍵所有權功能公司治理框架應該保護和促進股東權利的行使。在此方面除了確保股東基本權利的行使外,還應當獲得有效參加股東大會與涉及公司重大變化的決定,并得到相關方面的通知。此外,公司應當披露特定股東獲得與其股票所有權不成比例的控制權的資本結構和安排,允許公司控制權市場以有效和透明的方式運行,為所有股東行使所有權創造有利條件。(三)平等對待股東資本市場的一個重要因素是,投資者確信其所提供的資本會受到保護以及不受公司管理者、董事或控制性股東濫用或不當挪用。公司治理框架應當確保所有股東(包括少數股東和外國股東)受到平等對待。當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所有股東應能夠獲得有效賠償。原則中

36、規定,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原則應當在此方面實現:(1)同類同級的所有股東都應享有同等待遇;(2)應禁止內部人交易和濫用權力的自我交易;(3)應要求董事和主要執行人員向董事會披露,他們是否在任何直接影響公司的交易或事務中有直接、間接或代表第三方的實質性利益。(四)利益相關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公司治理的一個關鍵方面是關于確保外部資本以權益和債務兩種形式流入公司,因此公司治理框架應承認利益相關者的各項經法律或共同協議而確立的權利,并鼓勵公司與利益相關者之間在創造財富和工作崗位以及促進企業財務的持續穩健性等方面展開積極合作。(五)信息披露與透明度公司治理框架應確保及時準確地披露公司所有重要事務的信息,包

37、括財務狀況、績效、所有權和公司的治理。一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夠推動真正透明的產生,這是以市場為基礎公司監控的關鍵特征,也是股東得以在充分信息的基礎上行使股東權利的核心。一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資本市場吸引資本和保持信心。信息披露也有助于加強公眾對企業的組織和活動、公司政策和績效以及公司與所在社會關系的理解。(1)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至少包括:公司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公司目標;主要的股份所有權和投票權;董事和主要執行人員,以及他們的報酬;重要可預見的風險因素;與雇員和其他利益相關者有關的重要問題;治理結構和政策。公司應報告在實際工作中其怎樣運用相關的公司治理結構原則。管

38、理結構和公司政策的披露,特別是股東、經理層和董事會成員之間權力的劃分,對評估公司的治理結構是很重要的。(2)應根據高質量的會計標準、金融和非金融披露及審計標準,對信息進行準備、審計和披露。(3)在準備和提交財務報表時,為提供外部和客觀的保證,年審應由獨立審計員進行。(4)信息傳播渠道應當使用戶公正、及時、費用合理地獲得有關信息。(六)董事會的責任董事會是在股東大會上由全體股東選出的董事所組成、代表股東的利益和意志、執行公司業務的常設權力機構,董事會對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負責,向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報告工作。董事會是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一個重要因素,甚至可以說是中心組成部分。董事會的運作方式和效率直接決定了

39、公司治理的質量。論及董事會的責任,必然涉及董事會向誰負責的問題。傳統觀點認為,董事會應向股東負責。董事會是由股東選舉和任命的、接受全體股東的委托、承擔受托責任的權力機構,董事會當然要向委托人負責。從另一方面來看,股東是公司的唯一所有者,作為公司的權力機構也應向其所有者負責。從法律角度考察,以“董事會應向公司負責”的表述更為恰當。其一,董事會絕不僅僅是一個受托機構,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機構和權力機構,董事會承擔著設定公司目標,制定公司戰略、計劃和政策等責任。如果董事會僅向股東負責,當出現股東利益與公司利益不一致時,董事會的決策可能會使公司喪失良好的發展機會或失敗。美國在20世紀80年代出現的惡性并

40、購就是一個恰當的說明。其二,企業是一系列契約的聯結,“在法律意義上,股東并不是公司的所有者,公司與全體股份有所不同”。1909年,英國上訴法院在關于留聲機和打字機有限責任公司訴斯坦利的判決中明確規定,公司既不是股東的代理人,也不是他們的托管人。大法官巴克利勛爵否決了認為在實踐中股東可以被視為其公司的觀點。同時,他認為:“董事不是服從某個作為個人的股東發出的指令的仆人,而是按照規定被授予公司控制權的人;一旦被授予權力,只有達到或超過足以修改公司章程的決定多數股東的否決,他們才會失去控制權。即使所有股東都作為個人行動時發出同一指令,董事們也沒有義務服從這個指令?!惫局卫砜蚣軕_保董事會對公司的戰

41、略指導和對管理層的有效監督,確保董事會對公司和股東的受托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應在全面了解情況的基礎上,誠實、盡職、謹慎地開展工作,最大限度地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盡管世界上并不存在單一的良好的公司治理模式,但是許多經濟組織和研究機構(如OECD等)認為,良好的公司治理是構建在一些共同要素基礎之上的。因此,構建在這些共同要素之上并且包容已有的各種不同模式的公司治理原則,是有相當的實用價值的。它既是改善公司治理的標準和方針政策,也是公司管理層次的實務原則,對政府的政策制定和市場參與者的實務操作都有重要的參考作用。公司治理的框架公司治理主要包括治理結構和治理機制兩部分(見本書第二章、第三章的內容),

42、根本目的是提高治理效率。治理結構是從靜態考慮,公司治理是一種政治化、法律化的安排,具有制度性和結構性的特點,具體表現為:有關收益和風險的制度安排,有關權力分立和制衡的結構安排和組織安排。治理機制是從動態考慮,指公司治理系統中持續互動的管控關系、功能和運行原理,包括監督機制、激勵機制、決策機制和外部治理,表現出系統的無限開放性。按照機制設計或實施所利用資源的來源,公司治理可以簡單區分為公司外部治理系統與公司內部治理系統。(一)外部治理系統外部治理系統指的是盡管機制的實施超出了公司資源的計劃范圍,但仍然可以用于實現公司治理目標的各種公司治理機制的總稱它包括公司治理的法律和政治環境、公司控制權市場、

43、產品和要素市場、外部代理人市場。主要目的在于權力制約和平衡,實現利益相關者利益最大化。1、公司治理的法律和政治環境公司治理是一個經濟問題,但它同時也是一個法律和政治問題。公司治理的法律途徑在公司治理機制中處于基礎性位置。各國在股權結構、資本市場和公共政策上的差異與投資者在法律上所受到的保護程度密切相關。在市場經濟國家,公司治理的政治途徑多是借助法律途徑來實現的。2、資本市場和公司控制權市場資本市場不僅為投資者提供了一種分散風險的保險機制,還為投資者提供了關于公司業績狀況的信號。隨著市場流動性的提高,其監督功能也加強,當然,資本市場對公司治理的最重要的貢獻是創造了控制權市場。從該理論可以推知,公

44、司并購后,被收購企業的管理者將被更換,然而經驗表明并非如此。接管市場的存在將限制公司總經理忽視利潤和所有者回報的行為,從而會約束總經理營造公司帝國的夢想。接管市場的批評者認為,接管的收益來自享受的稅收優惠,與原公司經理人、雇員終止合同,以及非效率的資本市場在價值評估中的錯誤。3、產品和要素市場產品市場是指供人們消費的最終產品和服務的交換場所及其交換關系的總稱。要素市場也即生產要素市場包括生產資料市場、金融(資金)市場、勞動力市場、房地產市場、技術市場、信息市場、產權市場等。產品(要素)市場競爭不僅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改善整體經濟效率的十分強大的力量,同時,它在公司治理方面也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正如

45、Jensen(1996)所指出的那樣,產品和要素市場的監督力量對于新的和存在大量經濟租或準租的活動而言十分微弱。4、外部代理人市場尤金法瑪認為,如果一個企業被看成一組合約,那么企業的所有制就不重要了,完善的經理人市場可以自動約束經理人的行為,并解決由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分離而產生的激勵問題。Gibbon和Murphy(1992)研究了當工人關注未來職業時最優的激勵合約設計。他們證明,最優的激勵合約將最大化包括來自職業關注的隱性激勵和來自報酬合約的顯性激勵在內的總的激勵。(二)內部治理系統內部治理系統指的是機制的設計或實施在一個企業資源計劃范圍內用來實現企業治理目標的各種治理機制的總稱。它包括所有權

46、結構與公司治理、董事會、大股東治理、激勵報酬合約等。1、所有權結構與公司治理代理成本的存在否定了MM定理的合理性。債務的代理成本會產生兩種相反的效應,第一種效應主要表現為債券會導致經理傾向于投資高風險高收益的項目;另一種效應表現為,由于從聲譽角度出發考慮問題,公司或經理傾向于選擇相對安全、能保證還清債務的項目,而不是真正價值最大化的項目。2、董事會董事會可以理解為一個內生決定的用來緩解代理問題的制度安排,成為仍處在發展早期的董事會理論文獻中揭示董事會存在原因的正式模型。按照上述模型,董事會的有效性受到其獨立性的影響,而董事會的獨立性則取決于已有的董事與CEO在關于CEO薪金與增補董事會人選等問

47、題上的討價還價。3、大股東治理法律不能給小股東以有效的保護時,大股東能獲得有效的控制權,所以在世界各國大股東持股很普遍。大股東會犧牲其他投資者的利益來滿足自己的偏好,尤其是當他們掌握的控制權大于其現金流量權時更是傾向于追求控制權的私人收益,或“準租金”。因此,在理論上應研究大股東特征、大股東監督、大股東侵害行為、大股東控制權及合作關系問題。4、激勵報酬合約在激勵報酬合約的實際設計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第在強調合約的績效衡量的可證實性時,不要忽視關系性合約。第二,當經理人的努力是多維,且對經理人績效的衡量不完備時,如何協調不同激勵方向的沖突問題。協調激勵沖突的一般原則是,在提高某種任務的激

48、勵時,可以增加該項任務本身的回報,或者通過降低另一種任務的回報實現。決策機制(一)決策機制的概念決策機制是通過建立和實施公司內部監督和激勵機制,來促使經營者努力經營、科學決策,從而實現委托人預期收益最大化。公司內部決策機制要能夠實施,信息充分是必要前提;優化決策方案是關鍵;決策民主化是科學決策的保障。公司治理結構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構成。決策機制解決的就是,公司權力在上述機構中如何能夠科學、合理地分配。決策機制是公司治理機制的核心。因此,為了便于決策者更好地行使指揮權,在企業中必須建立完善的決策系統,包括決策支持系統、決策咨詢系統、決策評價系統、決策監督及決策反饋系統。只有完善以

49、上五個系統,才能使決策機制趨于完善。(二)公司內部決策機制設計原理決策活動分工與層級式決策是公司內部決策機制設計的原理。在決策產生的模式中。一種是英雄式領導的個人決策,一種是決策委員會式的集體決策。一人制的老板決策通常比較常見,公司擁有一個英雄式的超能干的老板,老板既是決策人又是執行人,在決策上往往憑一己之力,經常會做出拍腦袋的決策,而不是經過充分論證的。當然一個人根據自己的經驗和直覺拍腦袋決策并不總是無效,任何決策都不是百分之百的精準,所以憑個人的拍腦袋決策也有撞上大運的時候,但這明顯增大了決策的風險,整個組織的行動方向寄托在一個人的拍腦袋上,這是非常危險的。畢竟一個人的知識和經驗是有限的,

50、尤其在涉及到多學科復雜性問題時人是很難完成的。所以決策層面上如何建構成一個更有知識,更聰明的全能型“頭腦”至關重要,這就需要多個頭腦的“集成”來實現。整合更多的不同專業背景的頭腦形成專業化分工,再整合集成形成一個超能的遠大于個人的頭腦。層級式決策機制是指在一個決策者的轄區內,決策權的層級分配和層級行使。其優點在于:第一,可以發揮集體決策的優勢以彌補個人決策的不足;第二,組織內部的分工與協調使交易費用大大降低從而形成對市場交易的替代。其缺點:一是由于信息的縱向傳輸和整理,容易給最高決策者的決策帶來失誤:二是這種決策機制是一種自上而下的行政性領導過程,所以難免出現各層級決策的動力不足,以及由此而產

51、生的偷懶和“搭便車”行為。(三)公司內部決策機制的主要內容1、股東大會的決策(1)股東大會決策權的基本內容。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擁有選擇經營者、重大經營管理和資產受益等終極的決策權。從多數國家的公司立法規定來看,股東年會的決策權主要內容為:決定股息分配方案;批準公司年度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他會計報表;決定公司重要的人事任免;增減公司的資本;修改公司章程;討論并通過公司股東提出的各種決議草案。(2)股東大會的決策程序。股東大會行使決策權是通過不同種類和類別的股東大會來實現的。一般地說,股東大會主要分為普通年會和特別會議兩類。此外,根據公司發行股票類別的不同,存在類別股東大會。

52、(3)股東大會的決策方式。股東大會的決策是以投票表決的方式來實現的,表決的基礎是按資分配,所有投票者一律平等,每股一票。具體的表決方式有直接投票、累積投票、分類投票、偶爾投票和不按比例投票五種。2、董事會的決策(1)董事會決策權的基本內容。在股東大會閉會期間,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關,是公司的法定代表。除了股東大會擁有或授予其他機構擁有的權力以外,公司的一切權力由董事會行使或授權行使。董事會的重大決策權,不同國家的立法有一些區別,但主要的或者類似的決策權包括:制訂公司的經營目標、重大方針和管理原則;挑選、聘任和監督經理層人員,并決定高級經理人員的報酬與獎懲;提出盈利分配方案供股東大會審議;通

53、過、修改和撤銷公司內部規章制度;決定公司財務原則和資金的周轉;決定公司的產品和服務價格、工資、勞資關系;代表公司簽訂各種合同;決定公司的整個福利待遇;召集股東大會。(2)董事會的決策程序。董事會的決策權是以召開董事會并形成會議決議的方式來行使的。如果董事會決議與股東大會的決議發生沖突,應以股東大會決議為準,股東大會有權否決董事會決議,甚至改造董事會。董事會會議又分為普通會議和特殊會議。參加董事會會議的人數必須符合法定人數要求,只要由出席會議的董事法定人數中的多數通過的決議,就應當視為整個董事會的決議,但是公司章程中有特別規定的除外。(3)董事會的決策方式。董事會會議決議是以投票表決的方式做出的

54、,表決采取每人一票的方式,在投票時萬一出現僵局,董事長往往有權行使裁決權,即投決定性的一票。對于公司治理的決策機制,從另一方面說,公司決策是一個從分歧、磋商、妥協到形成統一認識的過程。除了上述決策權的分配外,按照程序來決策是所有層面決策有序進行的前提和先決條件,決策程序一般可以分為決策準備、決策方案的產生、決策方案的討論和最終決定(形成決議)4個相互銜接的階段。監督機制(一)監督機制的概念監督機制是指公司的利益相關者針對公司經營者的經營成果、經營行為或決策所進行的一系列客觀而及時的審核、監察與督導的行動。公司內部權力的分立與制衡原理是設計和安排公司內部監督機制的一般原理。公司內部的監督機制包括

55、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對經理人員的監督和制約,也包括它們之間權力的相互制衡與監督。(二)公司內部監督機制的設計原理現代公司作為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的典型企業組織形式,其最大特點就是公司財產的原始所有者遠離對公司經營者的控制。為了保護所有者的利益,現代公司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一套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這種權力的相互制衡實際上是權力的相互監督。公司內部權力的分立、監督與制衡原理主要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由于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作為財產的最終所有者的股東不能直接從事公司經營管理。股東遠離公司的直接治理而又不能不關心公司經營績效,作為出資者表達其意志的公司權力機關一股東大會的成立旨在對公司管理層

56、進行約束與監督,確保股東利益。其次,股東大會在保留重大方針政策決策權的同時,將其他決策權交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組成的董事會行使,這樣公司治理權力出現第一次分工。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權力巨大,對內是決策者和指揮者,對外是公司的代表和權力象征。當董事會將公司具體經營業務和行政管理交其聘任的經理人員負責時,董事會作為經營者的權力出現了分離,公司權力出現了第二次分工。董事會為了保證其決策的貫徹,必然對經理人員進行約束與監督(包括罷免經理人員),防止其行為損害和偏離公司的經營方向。最后,盡管董事會擁有任免經理層的權力,但經理層的權力一旦形成,可能會事實上控制董事會甚至任命自己為董事長或CEO。此外

57、,還可能存在董事與經理人員合謀的道德風險問題。因此有些公司成立了出資者代表的專職監督機關一監事會,以便對公司董事會和經理層進行全面的、獨立的和強有力的監督。(三)公司內部監督機制的主要內容1、股東與股東大會的監督機制(1)股東的監督。股東的監督表現為“用手投票”和“用腳投票”兩種形式。用手投票,即在股東大會上通過投票否決董事會的提案或其他決議案,或者通過決議替換不稱職的或者對現有虧損承擔責任的董事會成員,從而促使經理層人員的更換。用腳投票,即在預期收益下降時,通過股票市場或其他方式拋售或者轉讓股票。股東的監督具有明顯的局限性:一方面,股東的極端分散性使得眾多中小股東的個人投票微不足道,任憑大股

58、東操縱董事會;另一方面,由于眾多小股東從證券市場獲取信息成本高昂,他們往往對公司經營及財務報告不夠關心,“用腳投票”時往往帶有很大的盲目性。(2)股東大會的監督。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大會的監督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的監督,理論上說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和最大的約束性。但是,股東大會不是常設機關,其監督權的行使往往交給專事監督職能的監事會或者部分地交給董事會,僅保留對公司經營結果的審查權和決定權。具體地說,股東大會對公司經營活動及董事、經理的監督表現為:選舉和罷免公司的董事和監事;對玩忽職守、未能盡到受托責任的董事提起訴訟;對公司董事會經理人員的經營活動及有關的賬目文件具有閱覽權,以了解和監

59、督公司的經營,此即知情權和監察權;通過公司的監事會對董事會和經理層進行監督。2、董事會的監督機制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在職權上的關系,實際上是代理與被代理、被委托與委托關系。董事會是公司的權力常設機構,而股東大會只是在特定時間召開,也就是說,股東大會只有在特定時間才會行使權力。股東大會委托董事會對公司進行管理,董事會委托經理、副經理等具體執行公司日常管理事務。董事會所做的決議必須符合股東大會決議,如有沖突,要以股東大會決議為準。股東大會可以否決董事會決議,直至改組、解散董事會。董事會的監督表現為董事會對經理層的監督。董事會對經理層的監督表現為一種制衡關系,其通過行使聘任或者解雇經理層人員、制訂重大和

60、長期戰略來約束經理層人員的行為,以監督其決議是否得到貫徹執行以及經理人員是否稱職。但由于董事只是股東的受托人,有些董事本身是股東,而有些董事不是股東,而且由于董事會和經理人員分享經營權,因此可能存在董事人員偷懶,或與經理人員合謀損害股東利益等問題。因此,董事會對經理的監督是有限度的。3、監事會的監督機制監事會是公司專事監督職能的機構,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以出資人代表的身份行使監督權。監事會以董事會和經理層人員為監督對象。監事會可以進行會計監督和業務監督,可以進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多數國家的公司法規定,監事會列席董事會議,以便了解決策情況,同時對業務活動進行全面的監督。一般認為,監事會的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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