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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泓域/美容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方案美容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方案xx集團有限公司目錄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113435876 一、 項目概況 PAGEREF _Toc113435876 h 2 HYPERLINK l _Toc113435877 二、 公司概況 PAGEREF _Toc113435877 h 4 HYPERLINK l _Toc113435878 公司合并資產負債表主要數據 PAGEREF _Toc113435878 h 4 HYPERLINK l _Toc113435879 公司合并利潤表主要數據 PAGEREF _Toc1134

2、35879 h 4 HYPERLINK l _Toc113435880 三、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 PAGEREF _Toc113435880 h 5 HYPERLINK l _Toc113435881 四、 股東的資格及權利 PAGEREF _Toc113435881 h 8 HYPERLINK l _Toc113435882 五、 董事會的地位與職權 PAGEREF _Toc113435882 h 10 HYPERLINK l _Toc113435883 六、 董事的法律地位與責任 PAGEREF _Toc113435883 h 13 HYPERLINK l _Toc113435884

3、七、 現代公司制度中的兩種模式 PAGEREF _Toc113435884 h 20 HYPERLINK l _Toc113435885 八、 公司監督機構設置的國內外比較 PAGEREF _Toc113435885 h 22 HYPERLINK l _Toc113435886 九、 發展規劃分析 PAGEREF _Toc113435886 h 26 HYPERLINK l _Toc113435887 十、 法人治理 PAGEREF _Toc113435887 h 32 HYPERLINK l _Toc113435888 十一、 SWOT分析 PAGEREF _Toc113435888 h 4

4、3項目概況(一)項目基本情況1、承辦單位名稱:xx集團有限公司2、項目性質:擴建3、項目建設地點:xxx(待定)4、項目聯系人:楊xx(二)項目選址項目選址位于xxx(待定)。(三)項目總投資及資金構成項目總投資包括建設投資、建設期利息和流動資金。根據謹慎財務估算,項目總投資22065.70萬元,其中:建設投資18284.42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82.86%;建設期利息382.07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1.73%;流動資金3399.21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15.40%。(四)項目資本金籌措方案項目總投資22065.70萬元,根據資金籌措方案,xx集團有限公司計劃自籌資金(資本金)14268.36

5、萬元。(五)申請銀行借款方案根據謹慎財務測算,本期工程項目申請銀行借款總額7797.34萬元。(六)項目預期經濟效益規劃目標1、項目達產年預期營業收入(SP):39300.00萬元。2、年綜合總成本費用(TC):32473.31萬元。3、項目達產年凈利潤(NP):4984.48萬元。4、財務內部收益率(FIRR):16.40%。5、全部投資回收期(Pt):6.41年(含建設期24個月)。6、達產年盈虧平衡點(BEP):16442.53萬元(產值)。公司概況(一)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稱:xx集團有限公司2、法定代表人:楊xx3、注冊資本:1190萬元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xxxxx

6、xx5、登記機關:xxx市場監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2-7-57、營業期限:2012-7-5至無固定期限8、注冊地址:xx市xx區xx(二)公司主要財務數據公司合并資產負債表主要數據項目2020年12月2019年12月2018年12月資產總額8186.256549.006139.69負債總額4510.163608.133382.62股東權益合計3676.092940.872757.07公司合并利潤表主要數據項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營業收入27057.1221645.7020292.84營業利潤5996.064796.854497.05利潤總額4932.233945.783

7、699.17凈利潤3699.172885.352663.40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3699.172885.352663.40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一)股東大會的性質和類型股東大會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重大事項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大會的性質可以從兩個方面理解:(1)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都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方可執行,董事會和監事會要對股東大會負責;(2)股東大會只是股東或公司意向決策的場所,而不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機構,它對外不能代表公司簽訂協議,對內不能管理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股東臨時會。股東年會也稱股東常會,是按公司法

8、的規定于每一個會計年度終結后召開的股東大會。它每年召開一次,可以對股東大會所享有的各項職權進行表決。股東臨時會,即在公司認為必要時臨時召集的股東會議。股東臨時會因其召集的根據不同,有強制召開和任意召開之分。強制召開是由法律規定必須召開的股東會議,如董事人數不足2/3,或者公司累計未彌補虧損達股本的1/3時。任意召開的股東臨時會議通常由董事會、監事會或者有符合法定數量投票權的股東(我國規定為10%以上)要求召開。股東臨時會只能按會議通知的內容進行決議。(二)股東大會的職權根據新公司法第38.條和第100條的規定,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

9、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8)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11)修改公司章程;(1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三)股東大會的召集股東大會的召集權屬于董事會。董事會在決定召集股東大會時,必須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前20日以前、臨時股東會應于15日以前通知各股東。召開股東年會的通知,必須對會議議程做出詳細的說明,

10、使股東能夠決定是否出席會議。對于改選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解散或合并等事項,通知應特別加以說明。召開股東臨時會的通知,應載明召集的事由,股東臨時會不能對未列明的事項做出決議。按照公司法,所有的股東都有出席股東大會并進行表決的權利;不能或不想參加股東會議的股東,可以出具書面委托書,由其他股東代表行使權力。股東表決時,采取“一股一票”的原則。為了防止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有些國家允許對大股東的股份表決權做出限制性的規定。同時,在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時,允許采取“累積投票制”,即將股東的投票權與候選人人數相乘,然后投給一名候選人,這樣有利于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公司法第106條指出:“

11、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股東大會決議可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普通決議以簡單多數(參加會議有效投票權的1/2以上)通過;特別決議應為絕對多數(投票權的2/3或3/4以上)通過。我國公司法第104條規定:“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大會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股東的資格及權利(一)股東的含義及資格股東是公司股份的持有人,也

12、就是公司資本的出資人、所有者。投資者可以通過直接認購公司發行的股份,也可以通過在證券市場上購買公司股票而成為公司的股東。股東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享受股東權益,并承擔相應的義務。股東的資格在一般情況下沒有限制。我國公司法規定,自然人、法人、國家都可以依法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但也有些特殊的限制需要說明:(1)發起人股東如果是自然人,他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得作為發起人;(2)非法人團體和在民政部門注冊的社團法人,不能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3)公司不得持有術公司的股份;(4)外國人和大陸境外華人購買境內公司的股份有特殊的規定,如對A股和B股

13、持有人所做的特別規定。(二)股東的權利與義務對于股東權益的性質,理論上有不同的看法。一是集合體說,認為股東權是集合了物權、債權、知識產權和其他各種權利及義務的集合體;二是社員權說,認為股東之間類似于社員關系,對公司共同所有并承擔義務,社員權屬于單一的所有權;三是新債權說,認為隨著股權的分散化,絕大多數股東購買股份只是為了取得利益分配權。產權經濟學家阿爾奇安,通過所有權與控制權,將股東的權利與經營者的權利區分開來。他認為,當企業專用資源決策權與這些資源的市場價值實現結果的自愿分離,附加到股份的可轉讓性上時,就可以使從事管理活動但不必承擔經營風險的經理階層出現。這樣,產權要素所具有的自愿的可分割性

14、和可轉讓性,可以實現兩種有益的專業化:“(1)行使有關資源使用的決策權;(2)承擔市場或交換價值實現的結果。前者往往被稱為控制權,后者則被稱為所有權。”我國現行文件將股東權解釋為“出資者所有權”,這同上述觀點基本是一致的。股東的具體權利包括:(1)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2)對公司股份的轉讓權;(3)公司利潤的分配請求權;(4)公司終止后對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權;(5)對公司賬目和股東大會決議的審查權;(6)對公司的質詢權。股東的義務包括:遵守公司章程、繳納股款、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等等。董事會的地位與職權(一)董事會的性質與地位董事會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的全體董事組成,是以公司的名義進行經

15、營決策和業務執行的常設機構。各國公司法都規定,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但股東大會的決議只有通過董事會才能執行。同時,董事會要代表股東的利益,聘任公司的經理,并監督其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活動的行為。董事會的性質和地位的確立,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具體體現,它有效地解決了資本社會化與經營管理集權化的矛盾,提高了資本的運營效率。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出現了董事會職權擴大的傾向。西方許多國家公司法都出現了削弱股東大會或經理人員的權限,加強董事會權限的趨勢,這是加強公司管理,追求更高利潤的需要。例如,美國標準公司法第35條規定:除本法令或公司法另有規定外,公司的一切權力都應由董事會行使或由董事會授權行

16、使,公司的一切業務活動和事務都應在董事會的指示下進行。德國法律授予董事會以“專屬權限”,無論是公司章程還是股東大會決議,都不能限制董事會的專屬權限。英國公司法規定:凡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屬于董事會權限范圍的事宜,董事會可不受股東大會決議的約束,股東大會的決議不能推翻董事會在其權限范圍內作出的決定。(二)董事會的組成與職權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應由519人組成,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全體董事出席的董事會以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外可代表公司開展業務活動,對內是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主席。董事長的職權是:(1)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

17、施情況,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3)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和職權范圍內的文件。公司可設副董事長1名2名,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在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我國公司法第47條和第110條規定,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18、(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的其他職權。(三)董事會的召集與決議董事會的召集人原則上是董事長,但每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應由股東大會中得票最多的董事召集。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召集董事會,應在會議召開前10日以前向各董事發出通知,通知中應載明召集事由。但遇到緊急情況,可不經上述程序,隨時召集。通知方式可由公司章程規定。所有董事都應參加董事會會議,如果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以明確責任。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

19、”原則,董事會決議不再分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我國公司法第112條規定,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會議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示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中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四)我國公司法中董事會設置的特點在我國的公司權力機構的設置中,董事長實際上處于權力金字塔的頂端。這是因為,按公司法規定,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唯一對外代表公司的

20、高級管理人員,其他任何人或機構必須得到董事長授權后才能代表公司。在公司的現實運行過程中,董事會在閉會期間,一般還由董事長代行公司董事會的部分職權。所以,在我國的公司管理制度中,董事長擁有凌駕于其他董事之上的極高地位。在西方國家,普通董事與董事長之間只有職責分工上的差別,而無地位高低之分。在英美公司法中,董事長更像是董事會主席或會議召集人,除德國在個別情況下賦予董事長以兩票表決權外,其他國家都規定,每個董事都只有同等的表決權,都擁有同等的對外代表權。實際上,董事會總是以集體的名義作出決策的,以董事或董事長個人身份參與對外活動的情況是極為罕見的。這就是說,西方國家的董事會的運作,特別強調了這樣一個

21、理念,即內部民主與對外集權的統一。這是我國在公司理論研究中特別應當注意的一個問題。董事的法律地位與責任(一)董事的法律地位董事是公司董事會的成員,是擔負公司業務決策和行使管理權的人員。董事通常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董事可由公司內部職員擔任,稱內部董事,也可由公司外部人員擔任,稱外部董事;董事如果兼任公司要職,稱執行董事,其他董事為非執行董事。現實中,由于內部董事絕大部分都擔任公司要職,所以,內部董事與執行董事的概念相當。近些年來,美英等國又盛行“獨立董事”,他們由與公司沒有任何重要關系的金融、法律、商界的資深人士擔任。設立獨立董事的目的,是使董事會能更好地代表全體股東的利益。對董事的法

22、律地位主要有兩種看法:(1)董事及董事會是公司的代理人。因為公司作為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法人,其本身不能進行經營活動,只能通過董事代理進行。董事與公司的關系,適合于委托代理關系的一般規定:由股東大會做出公司的重大決策,然后交給董事會具體落實。董事對在自己職權范圍內代表公司簽訂的各種合同或協議負責實施,而不必對其后果承擔個人責任。(2)董事是公司財產的受托人。受托人是指被授予一項有合法所有權的財產、并為他人利益而管理該項財產的人。董事及董事會實際上擔負著公司的資產運作和經營管理的責任,股東大會只是對董事會擬好的決議草案進行表決通過而已。這同一般的代理合同關系有著本質的區別,所以,董事及董事會是所有股

23、東的受托人,即公司的受托人。以上兩種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都有一定的缺陷。一般說來,對于股權比較集中、股東會對公司經營活動控制力較強的公司,如我國的國家控股公司,可以理解為代理關系;而對于像美國的一些股權非常分散的股份公司而言,股東大會的控制力比較弱,董事會和經理的權力較大,就可以理解為一種受托關系。但是,無論是代理關系還是受托關系,都沒有法律上要求的代理或受托協議書,只能說實際上類似于這種關系。在經濟學著作中,人們大多將董事會同公司的關,系理解為一種受托代理關系,這基本上已經成為共識。(二)設立獨立董事的制度關于董事的資格,在其身份、年齡、國籍等方面一般沒有過多的限制。例如,股東和非股東都

24、可以擔任董事,因為股東擔任董事固然可以使他與公司的利益息息相關,但股東并不一定具備管理者的才能。又如,董事可以是公司內部人,也可以是外部人,內部董事固然熟知公司的經營狀況,但對金融、法律及經濟政策又并不一定熟悉。因此,公司在聘任董事時,可以廣招人才,以提高決策水平。在歷史上,公司的董事主要由公司內部人士組成,這些人通常在公司各管理部門擔任要職。但最近20年來,美國上市公司開始更多地借助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參與公司決策,這種做法被許多學者視為現代公司制度的新特點之一。據世界經濟合作組織(OECD)1999年的調查,外部董事占董事會成員的比例,美國為62%,英國為34%,法國為29%。獨立董事主要是

25、來自銀行、法律、財務和商務等方面的專家。獨立董事是與公司無任何實質性聯系、不受經營者控制的外部董事。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相當苛刻。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定,獨立董事不得與公司有任何“重要關系”,這種重要關系甚至包括他與過去兩年內擔任過公司法律顧問的律師事務所的職業關系。獨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一般職責外,還應確保董事會的決定能維護所有股東的利益,而非特定部分股東的利益。在我國的絕大多數上市公司中,存在著嚴重的控股股東控制公司的現象。大股東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居于絕對的控制地位,公司決策權完全掌握在控股股東手里,董事會實際上聽命于控股股東,不能代表全體股東的利益。這也正是我國上市公司中屢次出現激烈的控股權之

26、爭的根本原因所在。我國原公司法關于股份有限公司中設立董事會和董事的條款中,沒有設立獨立董事的規定。2001年,證監會發布規定,要求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獨立董事,獨立董事的主要職責是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對董事會獨立監督。但事實上,獨立董事在很多公司難以獨立。在目前我國公司股權非常集中的前提下,獨立董事是由董事會選出,但他代表的卻是中小股東的利益,這樣的定位就決定了獨立董事的尷尬處境,在“權利很小,責任很大”的背后,又沒有完善的訴訟條件和法律保障,使得獨立董事獨立監督的風險太大,沒有動力和勇氣來指責大股東的違規行為。樂山電力公司獨立董事提議年報財務調查,

27、伊利股份獨立董事俞伯偉對公司國債投資的質疑,最終都沒有得到結果。新的公司法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獨立董事,并對擔任“獨董”人的資格作了規定,與公司有利害關系、可能妨礙對公司事務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不得擔任獨立董事。同時,草案授予獨立董事兩項權利:其一,對公司關聯交易、聘用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等重大事項進行審核并發表獨立意見,上述事項經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會討論;其二,就上市公司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任免、薪酬、考核事項及其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發表獨立意見。這樣,有了明確的規定,獨立董事能大膽開展工作,有利于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還

28、應制定出具體保障獨立董事行使獨立發表意見權的措施。(三)董事的資格、義務和報酬無論董事會應如何組成,但各國的公司法對董事的經營管理能力和個人品德還是非常重視的。我國新的公司法新增了第6章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其中,第107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3)擔任因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

29、產清算之日起未逾三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上述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如果公司上述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這些問題,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公司法的第148條、149條還對規定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和行為做出明確規定和限定。公司法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并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

30、有下列行為:(1)挪用公司資金;(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款;(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5)未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公司同類的業務;(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責任繁重,應當給予相當的報

31、酬。按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的報酬應由股東大會決定。也就是說,股東大會應根據每個董事的業績和在董事會中擔負的職責確定其報酬。在美國,董事的報酬是內外有別的。對于公司的外部董事,公司每年要支付一定的報酬或年薪,而且每一次召開董事會還要支付一定的津貼;而對于在本公司任職又兼任董事的經營管理人員,則一律沒有額外報酬和津貼。(四)董事的權限與責任董事的權限取決于董事會的職權,具體包括決策權、經營權等。董事會的決議要由董事共同表決決定,所以,董事(包括董事長)以個人身份行使職權的機會極少。董事的責任包括兩個方面:(1)董事對公司的責任。董事作為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重視履行義務,保守公司秘

32、密,切實維護公司的利益。董事如果不遵守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或者超越職權范圍,給公司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董事對第三人的責任。董事不僅要對公司負責,也要對公司股東和債權人負責。董事對公司業務的執行,如果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致使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時,應當依法賠償。這兩方面的責任常常是難以分開的,董事會的失職在給公司帶來損害的同時,往往也會給股東和債權人帶來損失。但從法律訴訟程序看,二者是明顯不同的。當董事會與第三人發生糾紛時,訴訟的雙方是第三人與董事會;當董事會與公司發生糾紛時,法律上允許監事會或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

33、東代表公司對董事會提出訴訟。現代公司制度中的兩種模式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設立的監督公司業務活動的機構。在歐美許多國家的公司法中,對于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要設監事會的問題有著不同的規定。不要求設立監事會的公司,通常稱為一元結構;要求設立監事會的公司,稱為二元結構。在英美的公司法中,從來沒有確立公司監事或監事會的地位。這種情況十分明確,以致在眾多英美法系國家中,許多不熟悉大陸法的人甚至不知監事會為何物。在中國證監會與香港簽署聯合監管備忘錄時,對是否設立監事會的問題一直,存有分歧。在采取一元結構的公司中,公司的權力集中于董事會。但對于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來說,董事會的權力集中程度是不同的。依據美國的

34、公司法,非上市公司的管理中心在董事會,董事會也可以將權力授予以總裁為代表的公司的管理者,而股東的實際權力十分有限。對于上市公司來說,公司的管理事務交由總裁或首席執行官負責,董事會則退到幕后,出現了“經理階層權力中心主義”。在大陸法系中,一般要求設立監事會,但具體到各國也有所不同。如法國公司法中,公司可以采取一元結構,也可以采取二元結構;采取二元結構的公司,監事會的成員全部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德國的公司法規定必須設立監事會,而且其成員一半以上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另一部分由職工推選,但監事會主席必須由股東選舉的監事擔任,并可以有兩票的投票權。無論是法國還是德國,在采取二元結構的公司中,監事會的地位

35、和職權都是十分相似的,都有較高的地位。公司的監事會雖然不直接管理公司業務,通常情況下也不得代表公司,但它有權任命董事會成員,有權監督董事會的管理工作,有權決定董事會成員的報酬,有權決定公司的重大決策,有權在公司章程授權范圍內批準公司活動,而且在公司董事會不能召集股東大會時,有權召集股東大會。此外,監事會還可以隨時了解公司狀況,在必要的時候對公司事務進行檢查和監督。在一般情況下,公司監事會批準該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后即視為公司年度賬目通過。若監事會與董事會之間出現分歧,則必須將公司年度報告提交股東大會決定。在董事會與監事會的關系上,德國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必須定期向監事會匯報公司的政策、利潤、經營狀況

36、等,監事會可以隨時向董事會了解本公司的重大事務,并可親自或通過專家審查公司賬簿和卷宗。公司監事會可以規定,公司在開展某些業務之前須事先得到監事會的批準。可見,德國公司法中的監事會職權是很大的,實際上部分地享有了股東大會的一些職權,或成為股東大會的常設機關。公司監督機構設置的國內外比較(一)西方國家公司的監督機制比較以上分析說明,西方國家的公司法在公司監督機構的設置上是有較大差異的。導致上述差別的原因,既包括文化傳統和公司理念方面的因素,也包括對公司產權治理安排的理解方面的原因。從這個意義上說,在比較和確定一國的公司機構設置模式時,無法簡單地按某個國家的模式進行移植或抄襲,而必須將國外立法同本國

37、的文化傳統、公司理念、法律制度等因素相互交融,在借鑒他國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具有本國特色的公司法。實現公司的資本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加強對經營者的監督和激勵,是各國公司機構設置的共同出發點,但對各國具體的監督模式的優劣現在還很難下結論。英美法系的公司法采取了一元結構,其根源是深受信托法制度的影響。其主流的公司理論認為,董事是依信托法產生并行使職權的受托人,完全可以通過市場機制對受托人進行監督。以美國為例,理論界認為,通過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信評估機構、行業監管機構等市場中介組織對公司經營者進行監督,不僅是十分有效的,而且可以大大節約監督成本。這些市場中介組織被稱為不拿工資的“經濟警

38、察”。大陸法系之所以采取二元結構,與它們不屬于信托制起源的國家有關,主要是要求在公司內部尋求權力的平衡。在此前提下,公司權力機構設置的理論基礎是,假定任何人都會犯這種或那種錯誤,都會出現相互抵觸的價值趨向,必須借助必要的制衡機制,才能實現公司權力的動態平衡。缺乏制衡機制約束的公司制度,潛在的風險是巨大的。因此,德國等國家更多地借助監事會制度實現分權與監督。還值得一提的是日本的監察人制度。日本的公司法也是采取一元結構,公司不必設監事會。但是,在日本的許多公司中設有監察人,監察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主要職責是代表股東會對公司的財務進行檢查。監察人有權對公司的營業,狀況、財務收支、財務報表進行查詢,

39、如發現重大財務問題,可以要求董事會作出解釋,甚至可以要求召集股東臨時大會進行討論。監察人制度既可以加強對公司經營管理人員的監督,又不必支付太多的費用,這種方式也值得借鑒。(二)我國監事會制度的特點及基本評價1.我國公司的機構設置是特殊的二元結構。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和監事會四個權力機構。其基本模式應是二元結構,其基本理念是所有權、經營權和監督權的“三權分立”,以便更好地實行民主管理。這種理念同國外公司法的態度是一致的,也比較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適用于國有企業的公司制改革。但是,如果將我國的二元模式同大陸法系的二元結構進行比較,就會發現二者的明顯差別。大陸法

40、系的二元制是垂直式的結構,即公司的董事會是監事會的派生機構并對監事會負責,董事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監事會的制約。而我國采取的是平行的二元制模式,董事會和監事會均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董事會僅對股東大會負最終責任,而無需對監事會負責;與此相對應,的是,監事會只有監督權,而無決策權。2.對我國平行式二元結構的基本評價。在大陸法系的垂直式二元結構中,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董事會是監事會的派生機構,卻掌握著較大的實際權力。這種模式的基本理念是:實際權力較大的人,其法律地位應當低于實際權力,較小的人;實際權力較小的人,其法律地位應稍高于實際權力較大的人。只有這樣,才能更接近于權力的平衡

41、與均衡。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國監事會的實際地位是非常低的。從理論上分析,我國的平行式二元制模式存在著明顯的缺陷。一方面,股東大會作為以會議形式行使職能的最高權力機構,不可能經常舉行股東會議對董事會進行跟蹤式的監督。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必須提前20日通知股東;在董事會遇到急需解決的問題時,根本無法及時召集股東大會,只能自己作出決策。所以,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控制實際上是很弱的。另一方面,監事會雖然是常設機構,理論上可以隨時監督董事會的活動,但董事會既不是監事會的派出機構,也無需對它負責,監事會最有效的監督手段依然是提請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所以,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實踐上看,監事會都未能

42、很好地發揮其監督職能。為了消除公司立法帶來的缺陷,國務院曾經不得不借助委派特別稽查員或監事會主席等行政性手段,對董事會進行外部監督。發展規劃分析(一)公司發展規劃1、公司未來發展戰略公司秉承“不斷超越、追求完美、誠信為本、創新為魂”的經營理念,貫徹“安全、現代、可靠、穩定”的核心價值觀,為客戶提供高性能、高品質、高技術含量的產品和服務,致力于發展成為行業內領先的供應商。未來公司將通過持續的研發投入和市場營銷網絡的建設進一步鞏固公司在相關領域的領先地位,擴大市場份額;另一方面公司將緊密契合市場需求和技術發展方向進一步拓展公司產品類別,加大研發推廣力度,進一步提升公司綜合實力以及市場地位。2、擴產

43、計劃經過多年的發展,公司在相關領域領域積累了豐富的生產經驗和技術優勢,隨著公司業務規模逐年增長,產能瓶頸日益顯現。因此,產能提升計劃是實現公司整體發展戰略的重要環節。公司將以全球行業持續發展及逐漸向中國轉移為依托,提高公司生產能力和生產效率,滿足不斷增長的客戶需求,鞏固并擴大公司在行業中的競爭優勢,提高市場占有率和公司影響力。在產品拓展方面,公司計劃在擴寬現有產品應用領域的同時,不斷豐富產品類型,持續提升產品質量和附加值,保持公司產品在行業中的競爭地位。3、技術研發計劃公司未來將繼續加大技術開發和自主創新力度,在現有技術研發資源的基礎上完善技術中心功能,規范技術研究和產品開發流程,引進先進的設

44、計、測試等軟硬件設備,提高公司技術成果轉化能力和產品開發效率,提升公司新產品開發能力和技術競爭實力,為公司的持續穩定發展提供源源不斷的技術動力。公司將本著中長期規劃和近期目標相結合、前瞻性技術研究和產品應用開發相結合的原則,以研發中心為平臺,以市場為導向,進行技術開發和產品創新,健全和完善技術創新機制,從人、財、物和管理機制等方面確保公司的持續創新能力,努力實現公司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持續開發。4、技術研發計劃公司將以新建研發中心為契機,在對現有產品的技術和工藝進行持續改進、提高公司的研發設計能力、滿足客戶對產品差異化需求的同時,順應行業技術發展,不斷研發新工藝、新技術,不斷提升產品自動化

45、程度,在充分滿足下游領域對產品質量要求不斷提高的同時,強化公司自主創新能力,鞏固公司技術的行業先進地位,強化公司的綜合競爭實力。積極實施知識產權保護自主創新、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是公司今后持續發展的關鍵。自主知識產權是自主創新的保障,公司未來三年將重點關注專利的保護,依靠自主創新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提高盈利水平。公司計劃在未來三年內大量引進或培養技術研發、技術管理等專業人才,以培養技術骨干為重點建設內容,建立一支高、中、初級專業技術人才合理搭配的人才隊伍,滿足公司快速發展對人才的需要。公司將采用各種形式吸引優秀的科技人員。包括:提高技術人才的待遇;通過與高校、科研機構聯合,實行對口培訓等形式

46、,強化技術人員知識更新;積極拓寬人才引進渠道,實行就地取才、內部挖掘和面向社會廣攬人才相結合。確保公司產品的高技術含量,充分滿足客戶的需求,使公司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公司將加強與高等院校、研發機構的合作與交流,整合產、學、研資源優勢,通過自主研發與合作開發并舉的方式,持續提升公司技術研發水平,提升公司對重大項目的攻克能力,提高自身研發技術水平,進一步強化公司在行業內的影響力。5、市場開發規劃公司根據自身技術特點與銷售經驗,制定了如下市場開發規劃:首先,公司將以現有客戶為基礎,在努力提升產品質量的同時,以客戶需求為導向,在各個方面深入了解客戶需求,以求充分滿足客戶的差異化需求,從而不

47、斷增加現有客戶訂單;其次,公司將在穩定與現有客戶合作關系的同時,憑借公司成熟的業務能力及優質的產品質量逐步向新的客戶群體拓展,挖掘新的銷售市場;最后,公司將不斷完善營銷網絡建設,提升公司售后服務能力,從而提升公司整體服務水平,實現整體業務的協同及平衡發展。6、人才發展規劃人才是公司發展的核心資源,為了實現公司總體戰略目標,公司將健全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制定科學的人力資源開發計劃,進一步建立完善的培訓、薪酬、績效和激勵機制,最大限度的發揮人才潛力,為公司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人才保障。公司將立足于未來發展需要,進一步加快人才引進。通過專業化的人力資源服務和評估機制,滿足公司的發展需要。一方面,公司將根據

48、不同部門職能,有針對性的招聘專業化人才:管理方面,公司將建立規范化的內部控制體系,根據需要招聘行業內專業的管理人才,提升公司整體管理水平;技術方面,公司將引進行業內優秀人才,提升公司的技術創新能力,增加公司核心技術儲備,并加速成果轉化,確保公司技術水平的領先地位。另一方面,公司將建立人才梯隊,以培養管理和技術骨干為重點,有計劃地吸納各類專業人才進入公司,形成高、中、初級人才的塔式人才結構,為公司的長遠發展儲備力量。培訓是企業人力資源整合的重要途徑,未來公司將強化現有培訓體系的建設,建立和完善培訓制度,針對不同崗位的員工制定科學的培訓計劃,并根據公司的發展要求及員工的發展意愿,制定員工的職業生涯

49、規劃。公司將采用內部交流課程、外聘專家授課及先進企業考察等多種培訓方式提高員工技能。人才培訓的強化將大幅提升員工的整體素質,使員工隊伍進一步適應公司的快速發展步伐。公司將制定具有市場競爭力的薪酬結構,制定和實施有利于人才成長和潛力挖掘的激勵政策。根據員工的服務年限及貢獻,逐步提高員工待遇,激發員工的創造性和主動性,為員工提供廣闊的發展空間,全力打造團結協作、拼搏進取、敬業愛崗、開拓創新的員工隊伍,從而有效提高公司凝聚力和市場競爭力。(二)保障措施1、注重規劃引導各地區要針對本地區產業發展特點和市場需求現狀,加強對產業發展規劃的引導,做好本地區規劃與相關規劃的銜接,發揮規劃的指導性,強化規劃的約

50、束性和權威性,引導行業持續健康發展。2、加強招商引資和重點項目建設在招商引資工作上,要以本規劃的重點產品為方向,以完善產業鏈為重點,著力引進世界500強和國內行業10強企業,進一步提升區域產業技術和產品檔次,促進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3、加強組織領導,落實目標責任從全局和戰略高度,深刻理解產業發展對促進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意義,切實把產業改革發展作為工作重要領域,加強規劃實施組織領導和部門配合,落實工作責任,把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納入區域發展規劃及目標考核體系,綜合運用經濟、市場等各種手段,形成合力,協同推進規劃實施。4、增強人才智力儲備推進人才特區建設,吸引高端領軍創新人才和高層次創

51、業人才集聚。推動區域人才一體化發展,加快人才和人才牽引驅動的技術、資本、產業等創新要素跨區域流動和對接融合,以人才一體化促進區域協同。充分利用國際人才市場,通過聘請顧問、合作研究、共同開發等形式擴大國際合作與交流。5、培育品牌企業,提高產業競爭力有意識地培育、開發新產品,創立名牌產品,提高產業的核心競爭力。加快擁有名牌產品的大企業集團的股份制改造步伐,通過企業組織形式的創新,導入國內外名牌,并為自主品牌創立和發展創造嶄新的平臺。對有發展前景的重點企業,應借助各類新聞媒體、大型產業產品專賣市場等,著力提高品牌的社會和商業效應,擴大名牌產品的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提升為名牌優勢。6、加強規劃監管引導

52、建立和健全產業管理體系和研究協作體系,完善規劃和公布制度。編制具有科學性、前瞻性、指導性和實用性的產業規劃,并重視產業規劃對產業建設的指導作用,規范有序的開展各項產業建設項目。項目單位要依據規劃,合理安排各年度產業建設計劃,堅持產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協調發展,建設結構合理、安全可靠、協調的產業體系。法人治理(一)股東權利及義務1、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東身份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召集人確定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收市后登記在冊的股東為享有相關權益的股東。2、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請求、召集、主持、

53、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3)對公司的經營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查閱本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6)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7)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8)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3、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無效。4、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54、或者本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5、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2)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3)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4)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6、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當日,向公司

55、作出書面報告。7、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和公司社會公眾股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利用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資金占用、借款擔保等方式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利益。(二)董事1、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2、董事會由12人組成,其中獨立董事4名;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人。3、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3)決定

56、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7)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8)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裁、董事會秘書,根據總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財務總監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擬訂并向股東大會提交有關董事報酬的數額及方式的方案;(9)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0)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11)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12)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13

57、)聽取公司總裁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總裁的工作;(14)決定公司因本章程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事項;(15)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公司董事會設立審計委員會,并根據需要設立戰略、提名、薪酬與考核等相關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依照本章程和董事會授權履行職責,提案應當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的召集人為會計專業人士。董事會負責制定專門委員會工作規程,規范專門委員會的運作。4、公司董事會應當就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的非標準審計意見向股東大會作出說明。5、董

58、事會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主管機構的要求制定董事會議事規則,以確保董事會落實股東大會決議,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科學決策。該規則規定董事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序,董事會議事規則應作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準。6、董事會應當確定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的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并報股東大會批準。對上述運用公司資金、資產等事項在同一會計年度內累計將達到或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值的50%的項目,應由董事會審議后報經股東大會批準。7、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公司董事擔

59、任,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和罷免。8、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1)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2)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3)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4)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5)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6)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7)董事會按照謹慎授權原則,決議授予董事長就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條所述運用公司資金、資產事項(公司資產抵押、對外投資、對外擔保事項除外)的決定權限為,每一會計年度累計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值的15

60、%(含15%);9、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10、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1/2以上獨立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應以書面或傳真形式在會議召開兩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但在特殊或緊急情況下以現場會議、電話或傳真等方式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除外。11、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但是應由董事會批準的對外擔保事項,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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