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管站工作規范管理制度責任倒查追究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_第1頁
爆管站工作規范管理制度責任倒查追究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_第2頁
爆管站工作規范管理制度責任倒查追究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_第3頁
爆管站工作規范管理制度責任倒查追究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_第4頁
爆管站工作規范管理制度責任倒查追究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25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爆破物品管理制度匯編二 0 一二年一月第一部分涉爆單位工作規范一、 每個涉爆單位必須成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站 (簡稱爆管站) 。二、爆管站設站長一人,副站長兩人,保管員、看庫員、安全員和爆破員若干名。 有專門辦公地點, 對上述人員統一調配使用。對爆破器材使用單位負責提供購買、 運送、 儲存、 看護、爆破使用和安全監管“一條龍”服務,接受當地公安派出所和使用單位的雙重領導。負責審核本單位生產所需爆破器材日用計劃, 并辦理領取、清退手續。五、嚴格操作規程,防止爆炸事故,嚴格看護和監管爆破器材, 防止丟失和被盜, 協助公安機關對違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人員進行調查和處理。負責對本使用單位所有涉爆人員

2、的監督,如有必要可組織檢查和清查。負責對本使用單位所有涉爆人員的政治、業務學習及其他培訓工作的組織安排。每月對爆管站所有人員進行一次工作考核, 并將考核結果作為評定獎懲的依據。九、建立完整齊備的檔案手續、操作規程、工作流程、工作規范和崗位責任制,統一制板懸掛上墻,體現“一條龍”管理內容,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十、 在重大節日或活動期間, 嚴格實行領導帶班制度和值班制度,加強安全檢查。十一、服從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第二部分爆管站管理制度1、爆管站工作制度為了提高爆管站全體人員的工作效率,更好地為生產服務,保證爆炸物品在儲存、運輸、使用等各個環節的安全,特制定如下工作制

3、度。一、全體工作人員要對所擔負的工作一絲不茍,盡職盡責,圓滿完成領導交辦的任務。二、值班人員要認真堅守工作崗位,不脫崗,不睡覺,經常巡查,發現可疑情況及時向領導報告,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進行整改。三、 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分清責任, 按時上下崗, 不遲到,不早退,有事請假。四、工作時間不準飲酒,酗酒后不準接班,對在炸藥庫附近逗留的閑雜人員,要問清情況,禮貌勸阻。五、各種帳目要按時清算,表冊要填寫清楚,字跡端正,印章齊全,手續完備。六、 全體工作人員要認真落實各自的崗位責任制, 違者按考核標準和獎懲標準進行處罰。2、爆管站安全檢查制度為了保證各項制度的落實, 便于對各單位進行檢查考核, 制定如

4、下制度。、爆管站要對全體工作人員工作情況經常經進行檢查,設立檢查記錄,將檢查后的問題逐一登記。每月檢查一次各種制度的落實情況, 并按照百分考核標準,對本站工作人員評級定分。不定期檢查工作人員的值班和各種制度的執行情況, 發現問題立即整改。爆管站負責人每天對爆炸物品出入庫登記, 爆炸物品發放明細表,現場領用明細表等帳目進行審核檢查。3、警衛看守制度爆炸物品儲存庫的警衛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和公安機關的嚴格政審后方可擔任。警衛人員上崗期間必須堅守崗位,盡職盡責, 不準睡覺、親談和進行任何娛樂活動。嚴禁在庫區吸煙和動用明火。 嚴禁把其它易燃品帶進倉 庫。四、庫區必須晝夜設警衛,加強巡邏,嚴禁無關人員進

5、入庫區。五、積極做好防火、防盜、防爆、防自然災害事故的工作。4、領取清退制度一、要嚴格領取、使用、清退手續,每個當班使用后,要認真填寫“爆炸物品領取使用登記表” 。二、 領取人員必須是爆破員, 他人不得代理, 并配置專用箱,否則庫管員不準發給。三、領取人員必須憑班、隊長和安全員簽章的“領料單”和“爆破員作業證”領取。跟班隊長和安全員要對本班炸藥、 雷管的實際用量進行核實簽字,剩余的炸藥、雷管必須當班退回庫房,爆破員不得私自帶走或存放在工作面, 對清退回的爆破器材, 庫管員要及時登記入庫。5、廢品銷毀制度一、在使用、儲存過程中,發現失效和不符合技術要求及國家準的爆破器材,要及時銷毀不得使用。二、

6、銷毀前,要將銷毀物品登記造冊;寫好書面報告,上報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說明銷毀的爆炸物品名稱、數量等情況,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的時間、地點和方案進行銷毀。三、銷毀場地,要盡量選擇在有天然屏障的隱蔽地區,要避開鐵路、高壓線路等重要建筑設施和居民區。四、要在白天和天氣較好時進行,禁止在雷雨、暴風、大雪及風向不定的氣候條件和夜晚進行銷毀。五、銷毀時要設置安全警戒區,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6、定員定量制度一、爆炸物品的危險工房,要根據工房內的存藥量、人員疏散條件等情況,確定在崗人數,入庫人員不得超員,作業時不得超過設計存藥量。二、爆炸物品儲存庫不得超過庫房設計儲量。三、臨時儲存點的儲量,不得超過一

7、天的使用量。7、安全教育制度對接觸爆炸物品的人員, 要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公安機關考核合格后,發給相應證件,方可上崗。經過培訓的人員必須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和各級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 掌握各自管理使用的爆炸物品的特性和安全要求, 熟悉各自的崗位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定程。三、對培訓過的人員要經常組織學習,定期進行復訓。四、人員更換時,對新增人員要及時組織培訓,經考核合格發給證件后,方準上崗。8、爆破安全操作規程一、導火索有缺陷的部分須切除,雷管內有雜物禁止使用、雷管插入藥包前, 必須用銅、 鋁或木質的錐子在藥卷端部中心扎 孔;爆破前,電雷管的母線要扭接短路。二、裝

8、藥時要用木質、竹質頂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炮孔,不得沖撞或搗實, 裝藥后要用炮泥封住炮眼, 嚴禁用煤粉等可燃物做炮眼封泥。三、放炮器的把手必須由放炮員隨身攜帶,不得轉交他人,更不得插入放炮器內。四、 爆破前, 要確定及檢查爆破現場的警戒范圍和放炮信號,要有專人擔任警戒,爆破后必須經檢查確認安全后可解除警戒,如有瞎炮要當班處理。9、藥庫“六嚴禁”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庫區, 須進入庫區時必須遵守規定,并做好出入登記。二、嚴禁在庫區內吸煙和動用明火。三、嚴禁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庫區。四、嚴禁電瓶車、拖拉機及其它柴油車輛進入庫區。五、嚴禁在庫房內住宿、會客和進行其它活動。六、嚴禁在庫房周圍放牧打獵。10、藥庫

9、“八不準”一、無公安機關的批準手續不準發放。二、無電子兩證的不準發放。三、手續證件有涂改不準發放。四、未持證、卡和無批準手續的領用人員不準發放。五、雷管未編號或號碼不清的不準發放。六、超期變質的爆炸物品不準發放。七、酒后領取不準發放。八、違反規定的不準發放。第三部分 涉爆人員崗位責任制1、領導人員崗位責任制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上級規定做好本職工作。本單位的法人代表即為本單位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負責制定本單位工作計劃,各項工作制度, 并負責實施。監督本單位涉爆人員執行安全規章制度, 組織領導安全檢查, 全面推行規范化管理, 落實人防、 技防、

10、犬防等防范措施,發現不安全因素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及時整改,確保安全。四、參加本單位涉爆事故的調查和處理。五、 負責組織涉爆人員安全業務的培訓工作和審查考核, 嚴防民爆器材的丟失、 被盜和爆炸事故與案件的發生。 嚴防涉爆人員離崗時攜帶民爆物品流入社會。2、安全員崗位責任制安全員是爆破器材在使用過程中的專門安全監督管理人員, 對防止流失和預防爆炸的事故負有重要的職責, 接受本單位領導和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安全員依據當班采掘隊提出的本班生產作業所需爆炸物品用量,填寫頒料單,親自帶到井下警戒線以外臨時庫,存放于備用的專用儲存箱內。在爆破員裝炮前監督其切斷電源, 人員設備撤至安全地點之后才可開啟爆破器材

11、儲存箱, 按實際用量發爆破器材, 并對爆破員裝炮,放炮等作業全過程進行監督。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程, 監督爆破員處理出現的啞炮和未處理的一切事宜,要移交下一班的安全員。五、爆破結束后,安全員要填定爆破物品當班實用單并由爆破員簽字, 作為保管結算的憑證, 將未使用的爆炸器材退回儲存庫,并與保管員辦理清退手續。六、安全員必須熟悉爆破操作規程,有權拒絕無證上崗,有權糾正違章作業的行為。七、 嚴格執行出入坑檢身制度, 絕不允許私自攜帶民爆物品的現象發生。3、看庫員崗位責任制一、嚴格執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提高警惕,堅守崗位,加強警戒,保證儲存庫絕對安全。二、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庫內,不準在警衛室飲酒會客,

12、不準留外人在庫內住宿,對因公入庫的人員要認真查驗有關證件,并告知注意事項,填好入庫登記簿。三、堅持 24 小時輪流值班看護制度,白天注意觀察周圍的動向,堅持每一小時巡查一次,晚上不準睡覺,堅持每半小時巡查一次制度,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切實做好防盜、防火、防破壞等安全工作。四、對進入庫內送貨的車輛進行警戒,包括車輛出庫,嚴禁煙火。4、保管員崗位責任制一、嚴格執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堅守崗位, 認真負責, 嚴禁酗酒和找人替班, 不準在倉庫接客或留宿,不準領用人員進庫搬動爆炸物品。二、民爆物品必須存放在專用的倉庫內,不準超量儲存,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要分庫存放,不得與其它物品混存。三、嚴格

13、出入庫手續,發放爆炸物品時,要查驗各種證件,手續,按批準的品種、數量發放,不得隨意增加或減少,堅持日清月結,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四、 必須建立定期的安全檢查制度, 保證庫內安全設備齊全有效,做好防盜、防潮、防爆等安全工作。對過期受潮濕變質的爆炸物品要及時清理,需銷毀時,要及時報告單位民爆領導組,經公安機關批準妥善銷毀。5、押運員崗位責任制一、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認真押運,確保安全。二、 必須持有公安機關批準簽發的準購準運手續, 按指定的路線、時間安全運輸,不準在市內繁華街道,人員密集和主要建筑設施附近停留,嚴防丟失和發生意外事故。三、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必須裝有滅火器

14、材,性質相抵觸的不能混運,押運員不準乘坐駕駛室,禁止在車上吸煙,動用明火及攜帶火種,嚴禁無關入員乘車。四、 發現不符合安全規定, 丟失或其他事故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6、爆破員崗位責任制一、認真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遵守各級政府的法律和規定。二、 嚴格執行爆破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制度, 做到安全生產。三、聽從現場指揮員及安全(監管)員指揮,在清好現場放好警戒后放炮,并記清響炮數量,采取措施安全排除。四、必須持證上崗,嚴格執行當班領取當班清退制度,嚴防丟失和被盜。五、不準將爆炸物品帶出井口,另作他用。第四部分 責任倒查追究制度依照刑法 、 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等

15、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對違反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分別依照刑法第 125 條、 127條、 130 條、第 136 條的有關法條,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屬于單位犯罪的, 追究單位法人代表和直接責任的刑事責任, 情節輕微, 尚不構成犯罪的, 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罰。1、涉爆從作業單位法人代表,即民爆管理第一責任人,不履行職責,疏于管理,失職瀆職,導致發生涉爆案件或事故的;2、涉爆從業單位有關領導擅自決定使用無證人員從事涉爆崗位,并上崗操作,導致發生涉爆案件或事故的;3、涉爆從業單位有關領導接到公安機關下達的涉爆隱患整改通知書, 不按或未在規定期限內

16、整改, 導致發生涉爆案件或事故的;4、涉爆從業單位不落實技防、人防、犬防、物防等“四防”防范措施,發生民爆物品丟失、被盜等案件的;5 、涉爆從業單位未組織專人執行檢查離崗人員攜帶民爆物品制度,致使民爆物品流散社會,導致發生涉爆案件的;6、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私藏、轉借轉送民爆物品的;7、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購買、銷售、運輸、儲存、使用民爆物品的;8、涉及領取、存放、發放、使用、清退和監管等各個環節的有關涉爆人員,不履行有關職責、辦理有關手續,導致發生涉爆案件或事故的;9、看庫守護人員在值班期間,擅離職守,嚴重失職,導致發生涉爆案件或事故的;10、 任何單位和個人故意向犯罪分子或其他人員提供民

17、爆物品的;11、在購買過程中,因擅離職守、違章操作、嚴重失職,導致發生安全事故或涉爆案件的;涉爆人員在工作中違反操作規程, 導致發生涉爆安全事故的;涉爆人員違反安全管理制度,導致發生涉爆安全事故的;14、違反民爆管理的其它行為。第五部分 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466 號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已經 2006 年 4 月 26 日國務院第 134 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 行。總理 溫家寶二OO六年五月十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 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制

18、定本條例。第二條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 銷售、 購買、 進出口、 運輸、 爆破作業和儲存以及硝酸錢的銷售、購買,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民用爆炸物品, 是指用于非軍事目的、列入民用 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類火藥、 炸藥及其制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 火、起爆器材。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 國務院公安部門制訂、公布。第三條 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 爆破作業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銷售、購買、運輸 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從事爆破作業。嚴禁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 用爆炸物品。第四條 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

19、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 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生產監督、鐵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門依照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關安全監督管理工 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 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 職責分工,負責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購買、儲存、運輸、 郵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第五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 單位(以下稱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 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民 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工作全面負責。民用爆炸

20、物品從業單位是治安保衛工作的重點單位,應當依法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設置技術防范設 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崗位安全責 任制度,制訂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 設置安全管理機構 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第六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曾因 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得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 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 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經考核合格的,方可 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第七條 國家建立民

21、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對民用爆炸物品實行標識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和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建立 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如實將本單位生產、銷售、購買、運輸、 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 數量和流向信息輸入計算機系 統。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權舉報違反民用爆炸物品 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立即 查處,并為舉報人員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第九條 國家鼓勵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采用提高民用爆 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術,鼓勵發展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配送、 爆破作業一體化的經營模式。第二章生產第十條 設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遵循統

22、籌規劃、 合理布局的原則。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企業, 應當具備下 列條件:(一)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規劃和產業技術標準;(二)廠房和專用倉庫的設計、結構、建筑材料、安全距離 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 標準和規范;(三)生產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標準和規程;(四)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生產崗位人員;(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企業, 應當向國務 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 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規

23、定條件的有關材料。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 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 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為調整生產能力及品種進行改建、 擴建的, 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辦理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三條取得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的企業應當在基本建設完成后, 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對其進行查驗,對符合條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上標注安全生產許可。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持經標注

24、安全生產許可的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生產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 3 日內, 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第十四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嚴格按照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核定的品種和產量進行生產, 生產作業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第十五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對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標識、登記標識,對雷管編碼打號。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標識、 登記標識和雷管編碼規則, 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規定。第十六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檢驗 制度, 保證民用爆炸物品的質量符合相關

25、標準。 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標準。第十七條試驗或者試制民用爆炸物品, 必須在專門場地或者專門的試驗室進行。 嚴禁在生產車間或者倉庫內試驗或者試制民用爆炸物品。第三章 銷售和購買第十八條 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的企業,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符合對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規劃的要求;(二)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三)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九條 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的企業, 應當向所在地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

26、部門提交申請書、 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 日內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等經營設施進行查驗, 對符合條件的, 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銷售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 3 日內, 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第二十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可以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

27、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 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種、產量。第二十一條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申請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 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購買申請, 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一)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證明;(三)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銀行賬戶;(四)購買的品種、數量和用途說明。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 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 ;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 ,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 應當載明許可購買的品種、

28、數量、購買單位以及許可的有效期限。第二十二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購買屬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購買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憑 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民用爆炸物品,還應當提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 應當查驗前款規定的許可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對持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購買的,應當按照許可的品種、數量銷售。第二十三條銷售、 購買民用爆炸物品, 應當通過銀行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 應當將購買單位的許可證、 銀行賬戶轉賬憑證

29、、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保存2 年備查。第二十四條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 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 日內, 將銷售的品種、 數量和購買單位向所在地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單位, 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 3 日內, 將購買的品種、 數量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第二十五條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 應當經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審批。 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審批辦法, 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海關總署規定。進出口單位應當將進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 數量向收貨地或者出境口

30、岸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第四章 運 輸第二十六條運輸民用爆炸物品, 收貨單位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企業、使用單位以及進出口單位分別提供的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 或者進出口批準證明;(二)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 出現險情的應急處置方法;(四)運輸時間、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 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對不符合

31、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應當載明收貨單位、 銷售企業、承運人, 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 起始地點、 運輸路線、 經停地點, 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第二十七條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 應當憑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按照許可的品種、數量運輸。第二十八條 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 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民用爆炸物品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車廂內不得載人;運輸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 并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四)運輸民用爆炸物

32、品的車輛應當保持安全車速;(五)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應當有專人看守,并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按照安全操作規程裝卸民用爆炸物品, 并在裝卸現場設置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第二十九條 民用爆炸物品運達目的地, 收貨單位應當進行驗收后在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上簽注, 并在 3 日內將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第三十條禁止攜帶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禁止郵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民用爆炸物品。第五章 爆破作業第三十一條 申請從

33、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爆破作業屬于合法的生產活動;(二)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 倉庫管理人員和具備國家規定執業資格的爆破作業人員;(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五)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爆破作業專用設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三十二條 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 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 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并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 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對

34、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持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從事營業性爆破作業活動。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 3 日內, 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第三十三條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爆破作業人員、爆破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 倉庫管理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核合格, 取得 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第三十四條爆破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其資質等級承接爆破作業項目, 爆破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其資格等級從事爆破作業。 爆破作業的分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第

35、三十五條在城市、 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的, 應當向爆破作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和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估企業出具的爆破設計、 施工方案評估報告。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 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準的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實施前款規定的爆破作業, 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監理企業進行監理, 由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安全警戒。第三十六條爆破作業單位跨省、 自治區、 直轄市行政區域從事爆破作業的, 應當事先將爆破作業項目的有關

36、情況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第三十七條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如實記載領取、 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放人員姓名。領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 作業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當班清退回庫。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將領取、 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記錄保 存 2 年備查。第三十八條 實施爆破作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在安全距離以外設置警示標志并安排警戒人員, 防止無關人員進入; 爆破作業結束后應當及時檢查、 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第三十九條爆破作業單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時, 應當將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記造冊, 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監督銷

37、毀。發現、 揀拾無主民用爆炸物品的, 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第六章 儲 存第四十條 民用爆炸物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內, 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技術防范設施。第四十一條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賬目清楚,賬物相符;(二) 儲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數量不得超過儲存設計容量, 對性質相抵觸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儲存, 嚴禁在庫房內存放其他物品;(三)專用倉庫應當指定專人管理、看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區內, 嚴禁在倉庫區內吸煙和用火, 嚴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 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區內, 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四)民

38、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第四十二條在爆破作業現場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 應當具備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條件,并設專人管理、看護,不得在不具備安全存放條件的場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第四十三條 民用爆炸物品變質和過期失效的, 應當及時清理出庫, 并予以銷毀。 銷毀前應當登記造冊, 提出銷毀實施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監督銷毀。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四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產、儲存、

39、運輸、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發生重大事故, 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別嚴重,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銷售活動,處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違反本條例規定, 未經許可購買、 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從 事爆破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購買、運輸、爆破作業活動,處 5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購買、運輸以及從事爆破作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 公安機關對沒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應當組織銷毀。第四十五條

40、違反本條例規定, 生產、 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一)超出生產許可的品種、產量進行生產、銷售的;(二)違反安全技術規程生產作業的;(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質量不符合相關標準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裝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標準的;(五)超出購買許可的品種、數量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六)向沒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 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 的單位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41、七)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規定向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備案的;(八)未經審批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5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一) 未按照規定對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標識、 登記標識或者未對雷管編碼打號的;(二)超出購買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 未按照規定保存購買單位的許可證、 銀行賬戶轉賬憑證、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的;(五)銷售、購買、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備案的;(六) 未按照規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 如實將本單位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和流向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的;(七)未按照規定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 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二)未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的;(三)違反有關標準和規范混裝民用爆炸物品的;運輸車輛未按照規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