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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泓域/保健品公司治理保健品公司治理目錄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113075570 一、 產業環境分析 PAGEREF _Toc113075570 h 3 HYPERLINK l _Toc113075571 二、 行業壁壘 PAGEREF _Toc113075571 h 4 HYPERLINK l _Toc113075572 三、 必要性分析 PAGEREF _Toc113075572 h 6 HYPERLINK l _Toc113075573 四、 項目基本情況 PAGEREF _Toc113075573 h 6 HYPERLINK l _Toc113

2、075574 五、 監事會的概念及特征 PAGEREF _Toc113075574 h 8 HYPERLINK l _Toc113075575 六、 監事會的職權 PAGEREF _Toc113075575 h 9 HYPERLINK l _Toc113075576 七、 監事及其職責 PAGEREF _Toc113075576 h 11 HYPERLINK l _Toc113075577 八、 公司章程的內容 PAGEREF _Toc113075577 h 13 HYPERLINK l _Toc113075578 九、 公司章程的制定與變更 PAGEREF _Toc113075578 h 1

3、5 HYPERLINK l _Toc113075579 十、 公司內外部制度或機制的角度 PAGEREF _Toc113075579 h 18 HYPERLINK l _Toc113075580 十一、 公司治理的意義 PAGEREF _Toc113075580 h 20 HYPERLINK l _Toc113075581 十二、 股東會會議的類型及運行機制 PAGEREF _Toc113075581 h 23 HYPERLINK l _Toc113075582 十三、 股東(大)會 PAGEREF _Toc113075582 h 29 HYPERLINK l _Toc113075583 十四

4、、 中小股東及其權益 PAGEREF _Toc113075583 h 30 HYPERLINK l _Toc113075584 十五、 中小股東權益的維護 PAGEREF _Toc113075584 h 32 HYPERLINK l _Toc113075585 十六、 組織機構及人力資源配置 PAGEREF _Toc113075585 h 39 HYPERLINK l _Toc113075586 勞動定員一覽表 PAGEREF _Toc113075586 h 40 HYPERLINK l _Toc113075587 十七、 發展規劃分析 PAGEREF _Toc113075587 h 41 H

5、YPERLINK l _Toc113075588 十八、 SWOT分析說明 PAGEREF _Toc113075588 h 47產業環境分析依托國家實施的“一帶一路”等重大發展戰略,用發展新空間培育發展新動力,用發展新動力開拓發展新空間,變資源優勢為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一)拓展區域發展空間發揮城市群輻射帶動作用,優化城鎮化布局和形態,加快提升城鎮群的整體實力。支持綠色城市、智慧城市、森林城市建設和城際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培育壯大若干一體化發展區域。推進城鄉發展一體化,開辟農村廣闊發展空間。(二)拓展產業發展空間支持傳統產業優化升級,積極培育高端成長型產業,支持新興接替產業發展。加快發展現代服務

6、業。加快推進重點領域與互聯網融合發展。推廣新型孵化模式,鼓勵發展眾創、眾包、眾扶、眾籌空間。規范互聯網金融發展,穩步發展互聯網支付、股權眾籌融資、網絡借貸、互聯網基金銷售等新型金融業態。(三)拓展基礎設施建設空間實施重大公共設施和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提升城鄉基本公共服務水平,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四)拓展網絡經濟空間全面落實網絡強國戰略、“互聯網+”行動計劃、分享經濟、國家大數據戰略等重大舉措,利用大數據和互聯網的規模優勢和應用優勢,借勢加快信息化和新型工業化進程。行業壁壘1、行業準入壁壘藥品安全直接關系到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因此國家在藥品行業準入、生產經營資質等方面制

7、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以加強對醫藥市場的監管,推動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切實保障保人民群眾用藥安全。目前,我國對藥品上市、生產和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藥品上市前,應當取得藥品注冊證書;企業從事藥品生產活動,應當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從事藥品批發和零售活動,應當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同時,國家通過一系列法律法規對藥品注冊管理、藥品定價、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藥品廣告審查等進行規范。這一系列的制度規范構成醫藥行業準入壁壘。2、品牌壁壘醫藥行業尤其是可由消費者自行判斷、購買和使用的非處方藥,品牌效應顯著,消費者對某一藥品的品質和藥效有了一定的認可度以后,便會逐步強化對該品牌藥品的忠誠度,進而形成品牌效應。新進

8、入的品牌和產品需要付出較高的時間成本、人力成本和資金成本才可能在市場上占有一席之地。3、渠道壁壘非處方藥生產企業的下游客戶包括渠道經銷商、連鎖藥店等。對于醫藥生產企業而言,銷售渠道不僅是其實現銷售收入的載體,亦是將產品信息和品牌形象傳遞給消費者的直接途徑。健全的銷售渠道,有利于企業在流通、營銷推廣、銷售信息采集、成本控制、新產品市場導入等方面形成優勢,而這些方面的優勢又有利于進一步強化銷售網絡的穩定性,形成良性循環。銷售網絡的建立與完善,及優質客戶資源的積累需要長期穩定的合作為基礎,且往往對直接競品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后進入者難爭奪既有的市場份額。因此,擁有健全的營銷網絡,是醫藥生產企業可持續發

9、展的關鍵,亦是進入本行業的重要門檻。4、技術壁壘多組分制劑產品的生產過程往往涉及復雜的工藝流程,對生產環境要求很高,藥品生產企業需不斷優化工藝,完善供應鏈體系和品控體系,以形成產品競爭力。只有通過長期持續的研發投入和生產管理實踐積累才能掌握相關的核心技術,進而形成企業核心競爭力。新進入者很難在短時間內具備適應行業發展要求的完善技術體系,無法研發和生產出滿足相關法規標準要求的藥品。因此,行業存在較高的技術壁壘。必要性分析1、提升公司核心競爭力項目的投資,引入資金的到位將改善公司的資產負債結構,補充流動資金將提高公司應對短期流動性壓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財務費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進公司的進一步

10、發展。同時資金補充流動資金將為公司未來成為國際領先的產業服務商發展戰略提供堅實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競爭力。項目基本情況(一)項目投資人xxx有限責任公司(二)項目地點項目選址位于xxx。(三)項目實施進度項目建設期限規劃12個月。(四)投資估算項目總投資包括建設投資、建設期利息和流動資金。根據謹慎財務估算,項目總投資22924.40萬元,其中:建設投資18674.68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81.46%;建設期利息217.89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0.95%;流動資金4031.83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17.59%。(五)資金籌措項目總投資22924.40萬元,根據資金籌措方案,xxx有限責任公司計劃自

11、籌資金(資本金)14030.94萬元。根據謹慎財務測算,本期工程項目申請銀行借款總額8893.46萬元。(六)經濟評價1、項目達產年預期營業收入(SP):46100.00萬元。2、年綜合總成本費用(TC):36500.53萬元。3、項目達產年凈利潤(NP):7019.73萬元。4、財務內部收益率(FIRR):23.58%。5、全部投資回收期(Pt):5.32年(含建設期12個月)。6、達產年盈虧平衡點(BEP):18488.23萬元(產值)。(七)主要經濟技術指標主要經濟指標一覽表序號項目單位指標備注1總投資萬元22924.401.1建設投資萬元18674.681.1.1工程費用萬元16335

12、.881.1.2其他費用萬元1814.671.1.3預備費萬元524.131.2建設期利息萬元217.891.3流動資金萬元4031.832資金籌措萬元22924.402.1自籌資金萬元14030.942.2銀行貸款萬元8893.463營業收入萬元46100.00正常運營年份4總成本費用萬元36500.535利潤總額萬元9359.646凈利潤萬元7019.737所得稅萬元2339.918增值稅萬元1998.519稅金及附加萬元239.8310納稅總額萬元4578.2511盈虧平衡點萬元18488.23產值12回收期年5.3213內部收益率23.58%所得稅后14財務凈現值萬元13663.49所

13、得稅后監事會的概念及特征(一)監事會的概念監事會是對董事會、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行使監督職能的機關。它依法產生并行使監督的職責,是公司的監督機構。(二)監事會的特征(1)監事會是由依法產生的監事組成的。依據我國現行公司法的規定,監事的產生主要有股東會選舉產生和職工民主選舉產生。(2)監事會是對公司的事務進行監督的機構。監事會監督的內容包括: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和對公司的賬務進行監督檢查,以及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3)監事會行使職權的獨立性。監事會行使監督職權,就要求其具有獨立性,否則其監督職能就發揮不出來。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

14、任監事,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就是為了保證監事會的獨立性。(4)監事個人可以行使監督權。設立監事會就是為了對公司業務和財務情況進行監督,作為個體的監事對公司的監督是非常有效的,我國現行公司法第55條、第56條都有這方面的規定。(5)監事會是常設機構。依據我國現行公司法第52條、第118條規定,只有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但由他們行使監事會的權利,除此之外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要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各國公司法對監事會的職權規定大相徑庭。權限大者,規定得粗疏寬泛;權限小者,則規定得詳細嚴格。西方國

15、家的公司實踐業已證明,制度健全、權限廣泛者,能收到實效;權限較小且規定不嚴者,則難有監督之實。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行使以下職權:(1)檢查公司財務,可在必要時以公司名義另行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獨立審查公司財務;(2)對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秘書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3)當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前述人員予以糾正;(4)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財務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的可以公司名義委托注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幫助復審;(5)可對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

16、所發表建議;(6)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也可以在股東年會上提出臨時提案;(7)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8)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F行公司法第55條規定,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F行公司法與以前公司法相比,在監事會的職權方面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在現行公司法當中,已經規定了監事會的股東會召集權和代表公司訴訟的權利。監事及其職責監事是由股東選舉產生的監督業務執行狀況和檢查公司財務狀況的有行為能力者。監事的設置必須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

17、定執行。監事由創立會或股東大會選任,要以契約的形式確定與股東大會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監事有以下職權:(1)業務監督權。監事有權隨時對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進行查核,可代表公司委托律師、會計師進行審核,還可以要求董事會提出報告。(2)財務會計審核權。即監事有權對董事會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所造具的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代表公司委托注冊會計師進行審核。(3)董事會停止違法請求權。即有權通知董事會停止違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行為,停止經營與經營登記范圍不符的業務。(4)調查權。監事有權調查公司的設立經過,審查清算人的業務。(5)列席會議權。監事有權列席董事會會議。(6)代

18、表公司權。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監事可以行使公司代表公司,比如申請公司設立等各項登記的代表權。監事有權代表公司向有關部門申請進行設立,修改公司章程,發行股票和債券,變更、合并、解散公司等各項登記事務;在出現公司與董事發生訴訟或交易時,監事可以代表公司與董事進行訴訟與交易。(7)股東會召集權。在必要的時候,監事具有召集股東會的權利。監事會受股東大會的委托行使出資者監督權,在行使其職能時不僅享有以下職權,而且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和義務。按照中國的公司法,監事應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1)忠實履行監事的監督職責。(2)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牟取私利,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3)除依照

19、法律法規或者經股東同意外,監事不得泄露公司秘密。(4)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undefined公司章程的內容(一)公司章程內容的分類公司法將公司設立及組織所必備事項預先規定在公司法之中,成為公司章程的準據,并由公司章程予以針對性地細化和做出具體規定。公司法關于公司章程記載事項的規定,依據其效力不同,可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所謂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必須記載的事項,公司法有關公司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的規定屬于強行性規范。從法理角度講,若不記載或者記載違法,則章程

20、無效。而章程無效的法律后果之一就是公司設立無效。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一般都是與公司設立或組織活動有重大關系的基礎性的事項,例如公司的名稱和住所、公司的經營范圍、公司的資本數額,公司機構、公司的代表人等。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所謂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公司法中規定的可以記載也可以不記載于公司章程的事項。就性質而言,公司法有關相對必要記載事項的法律規范,屬于授權性的法律規范。這些事項記載與否,都不影響公司章程的效力。事項一旦記載于公司章程,就要產生約束力。當然,沒有記載于公司章程的事項不生效。3、任意記載事項所謂任意記載事項,是指在公司法規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及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之外,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

21、規強行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經由章程制定者共同同意自愿記載于公司章程的事項。任意記載事項的規定充分地體現了對公司自主經營的尊重。(二)我國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1、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我國公司法第22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范圍;(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六)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七)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八)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十一)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我國公司法第79條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

22、:(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范圍;(三)公司設立方式;(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七)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九)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十)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十三)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2、其他規范文件的規定為維護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適應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的實際需要,1997年12月16日中國證監會制定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簡稱為指引),作為上市公司章程的起草或修訂工作依據。為適

23、應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募集股份和到境外上市的需要,規范到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行為,國務院證券委、國家體改委1994年8月27日制定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因此,上市公司和到境外上市的公司,應當依據這兩個規范性文件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制定與變更(一)章程的制定章程的制定是針對公司的初始章程而言的,章程是公司的設立要件之一,因此,章程的制定發生在公司設立環節。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的制定主體和程序因公司的種類不同而異,具體而言,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與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同。當然,無論是上述何種情形,發起設立公司的投資者都是制定公司章程的重

24、要主體。在我國,公司章程是要式文件,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有的國家公司章程不僅要采用書面形式,而且還應當辦理公證登記等手續,我國沒有類似的強行性要求。1、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制定根據公司法第19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65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依照公司法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批準??梢?,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制定主體有兩類:第一類是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第二類則是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不過,這兩類主體的權限并不完全相同。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公司法第73條規定,設立股份

25、有限公司,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并經創立大會通過。這是針對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要求。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有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方式,公司章程的制定過程并不完全一致。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對于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后將成為公司股東的投資者還是限于發起人,投資者并沒有社會化。因此,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仍然具有封閉性的特點。發起人所制訂的章程反映了公司設立時的所有投資者的意志。根據公司法第82條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交付全部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包括公司章程在內的系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對于募集設立的股份

26、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后成為公司初始股東的不僅有發起人,而且還有眾多的認股人,公司的股東已經社會化,因此,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屬開放式的公眾性公司。這樣,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并不一定能夠反映公司設立所有投資者,特別是認股人的意志。因此,在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前,必須召開創立大會,對公司章程等與設立公司有關的事宜進行審議。根據公司法第92條第2款規定,由認股人組成的創立大會,其職權之一就是通過公司章程。只有經過創立大會通過的章程,才能反映公司設立階段的所有投資者的意志。可見,對于這類公司,其章程的制定過程比較復雜,既需發起人制訂,又需創立大會決議通過。(二)公司章程的修改為了更好地適應經營環境的

27、變化,需要適時地修改章程的內容。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行性規范的前提下,公司可以修改包括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在內的所有內容。公司法規定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規則。修改公司章程的權限專屬于公司的權力機構。在大陸法系國家,例如德國、法國、日本、意大利等國家,修改公司章程的權限屬于公司股東會。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分別屬于股東會和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修改公司章程須以特別決議為之。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組織及活動的根本規則的變更,對公司關系甚大,而且還可能關系到其他不同主體的利益調整,因此,公司法將公司章程的變更規定為特別決議事項,從而提高了通過

28、章程修改所需表決權的比例。此外,公司變更章程須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登記程序的設定可以保證章程內容合法和相對穩定。我國公司法第27條、第82條第2款、第94條均規定了公司章程是申請設立登記必須報送的文件之一。因此,公司章程經修改變更內容之后,也必須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否則,不得以其變更對抗第三人,這是章程變更的效力。公司內外部制度或機制的角度公司治理是一門涉及眾多學科領域的綜合性學科。它涵蓋了企業制度、公司管理和政府管制等眾多研究領域,跨越管理學、經濟學、金融學、法學和社會學等多個學科。本書主要從公司內部和外部制度或機制兩個角度去闡述公司治理所研究的范圍。(一)公司外部制度或機制的角度公司治理主

29、要研究公司外部制度及機制的相關問題。外部的制度或機制是指,由證券市場、經理市場、公司控制權市場、股東訴訟、機構投資者、銀行、公司法、證券法、信息披露、會計準則、社會審計和社會輿論等構成的外部監控機制。比如公司信息披露對公司治理的意義,銀行在公司治理中起到的作用等。(二)公司內部制度或機制的角度根據對公司治理的定義,我們可以得出公司治理是通過一整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或機制來協調公司董事會、股東與經理層等之間的利益關系,以保證公司決策的科學化,從而最終維護公司各方面利益的一種制度安排。其內部制度或機制是指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構成的內部權力機構的權力分配及其相互制衡機制。這也是從微

30、觀層面來考慮和研究公司治理的。比如,公司董事會研究怎樣去激勵和約束經理層,使之沿著董事會的想法去工作;怎樣通過公司的業績留住股東,從而吸引更多的資金。除了從上述公司內部和外部制度或機制兩個角度來研究公司治理外,還可以從其他的角度來研究公司治理。公司治理受到傳統文化和政治法律等因素的影響,在不同的經濟體制之下有著不同的模式。所有的公司治理制度或機制最終還是要符合當地的文化傳統、所在國家的相關法律,適應當地環境,一味地模仿和照搬都不可能起到真正的效果。正是基于上述考慮,我們才說公司治理學是一門探索公司治理實踐中具有共性的基本原理、運作規范和方法的科學。公司治理的意義公司治理源自于西方發達國家,尤其

31、是源自于美國公司制的發展進程。西方發達國家幾乎一致認為,良好的公司治理機構是公司競爭力的源泉和經濟長期增長的基本條件。自1911年泰勒出版科學管理原理一書以來,圍繞著管理的基本理論,逐步形成了財務管理學、生產管理學、營銷管理學、人力資源管理學等專業管理學科。公司治理學作為近年來形成的新興學科,在管理學科中處于什么樣的地位,是一個需要明確的問題。從得到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具有權威性的OECD公司治理準則中不難看出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前任世界銀行行長沃爾芬森指出:“對世界經濟而言,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健全的國家治理一樣重要?!惫局卫韱栴}之所以如此重要,根本原因在于良好的公司治理是現代市場經濟和證券市場健

32、康運作的微觀基礎。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良好的公司治理有利于改善公司績效公司治理與公司績效之間的關系一直是公司治理研究中的一個備受爭議的課題,實證研究并未得出一致的結論。通常,公司績效與公司治理是緊密相關的,對上市公司來說更是如此。首先,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夠刺激權益資本和債務資本流向那些以最有效的方式進行投資,提供市場最需要的產品和服務,同時又能提供最高回報率的企業;其次,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夠有效地約束企業經營者,激勵經營者對稀缺資源進行最有效的配置,從而有利于實現公司和股東的目標;最后,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夠提升公司經營層應對變化和危機的能力。2、良好的公司治理有利于提高投資者信賴度由于資本市場

33、的國際化,本國企業可以到國外去融資,但是一國能否吸引長期的有“耐心”的國際投資者,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該國的公司治理是否能夠讓投資者信賴和接受。即使該國的公司并不是依賴于外國資本,堅守良好的公司治理準則,也能夠增強國內投資者對投資該公司的信心,從而降低融資成本,最終能夠獲得更多、更穩定的資金來源。投資者對公司治理的關注,以及良好的公司治理的重視,可以從麥肯錫公司的一項問卷調查結果中體現出來。2000年,麥肯錫發布了一份投資者調查報告,其主題是股東怎樣評價和衡量一個公司的治理結構的價值。這項調查是麥肯錫與世界銀行及機構投資者協會合作進行的。調查表明,3/4的投資者認為他們在選擇投資對象時,公司的治

34、理結構(特別是董事會的結構)和績效與該公司的財務績效和指標至少一樣重要。大多數投資者反映在他們作投資決策時,公司的治理情況是他們考慮的重要因素??梢?,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能夠吸引投資者,企業治理越好,投資回報越高,企業的融資能力越強。3、良好的公司治理是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要求近年來,機構投資者發展迅速。相應的,機構投資者對股票市場的影響也不斷加強。近期的調查研究表明,世界上20個流動性最好的股票市場,由不到100家的大型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是養老基金和保險公司)控制了其中的20%,機構投資的迅速增長,使得公司治理中來自機構投資者的壓力逐漸增強。4、良好的公司治理是發展中國家和新興市場國家經濟改革的

35、要求從1980年起,國際資本流動大幅度增長,并且這些資本流動越來越多地采取股權的形式。研究表明,1998年的金融危機使得人們開始認識到日本、東南亞、俄羅斯和其他新興市場國家的公司治理正處于危險境地。股權過于集中、缺乏對投資者的保護,以及缺乏對資本市場的有效監管,加之原有的“裙帶資本主義”,導致了投資者對于這些國家金融體系信息的崩潰。很多企業贏利能力低下,財務信息不透明,企業的負債水平往往超過財務報告的披露信息。那些公司治理標準最低的國家一尤其是在對小股東的保護方面貨幣貶值和股市衰落也最為嚴重。經歷了金融危機后,西方銀行開始要求發展中國家政府、當地交易所和職業機構加強對企業的控制和監管,要想獲得

36、貸款,就必須對公司治理進行實質性改革。這些對公司治理改革的要求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通過更加嚴厲的法律和政策監管,以及徹底的調查來減少欺詐和腐??;二是給予西方會計準則的更為詳細的財務信息披露;三是建立規模更小的同時更為獨立的董事會來保護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同時發揮審計委員會和獨立審計師的作用。股東會會議的類型及運行機制由于股東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而股東會作為最高權力機構必須形成自己的意志,因此股東會只能通過會議的方式來形成決議,行使對公司的控制權。顯然股東會與股東會會議是不同的兩個概念,股東會是指公司的組織機構,而股東會會議是指股東會的工作方式,是股東會為了解決公司的問題,依據

37、公司法或者公司的章程而召開的會議。(一)股東會會議類型股東會會議一般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類。(1)定期會議,也稱為普通會議、股東會議、股東年會,是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必須召開的股東會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至少應該召開一次,以便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并且與公司的財務核算年度相互協調,通常是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一定時期內召開。(2)臨時會議,也稱為特別會議,是指在必要時,根據法定事由或者由于法定人員的提議而臨時召開的股東會會議,是相對于定期會議而言的。法律規定的法定人員有三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的表決權的股東:

38、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這里的“以上”包括本數,若是由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還應當由監事會做出決議。這三類主體提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時,董事會應當履行召集職責,使股東會依法召開。公司章程還可以規定,當某些事由出現時公司應當召開臨時會議,比如公司需要就重大事項做出決策,或公司出現嚴重虧損,或公司的董事、監事少于法定人數,或公司董事、監事有嚴重違法行為需立即更換等情況。(二)股東大會的運作1、會議的召集股東大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會議體機關,其權利的行使需召開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會議。但由于股東大會的性質以及公司的正常運營需要,股東大會不可能也沒有必要經常、隨意召開;另一

39、方面,股東大會制度是為維護股東權益而存在,也應該在必要時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和功能,以防止該制度被不合理“架空”,損及股東利益。因此,由法律規定合理的股東大會召集制度便成為了必要。一般認為,股東大會的召集制度是關于股東大會召集條件,召集權利人,召集通知等各項規定的總和。規定合理、科學、完備的召集制度,對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權利的保護以及股東大會和公司的正常運作意義重大。(1)會議的召集人我國現有公司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

40、持。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召集通知和時間股東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所以召開股東會會議時要通知,這樣才可能保證股東知情并來參加會議。我國現行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九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2、會議的議事規則股東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其

41、權力是通過股東會會議來行使的,股東會會議對于公司來說是很重要的,股東會會議的召開有一定的議事規則,主要包括:股東的出席率。股東的出席率是指出席股東會會議的股東占全體股東的百分比。法律為了保護廣大小股東的利益,避免大股東運用自己對公司的控制優勢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規定股東會會議必須有一定比例的股東出席才能召開,這樣通過的決議才合法有效。對于股東出席率,我國現行公司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表決要求。一項決議的通過要經過股東會會議的決議,而在表決時一般都要求經過出席會議的多數表決通過,學界稱此為多數決規則。多數決規則又可以分為簡單多數和絕對多數。簡單多數

42、是指一項事件的通過只需要簡單多數,即1/2通過即可。絕對多數是指一項事件在表決通過時,要求絕對多數(2/3)同意才能通過。我國現行公司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對于有限責任公司,我國現行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會議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該條第一款的規定是,股東會會議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公司法對一般決議的表決要求規定得不是很嚴格把它賦予給了公司自己去解決。對于股份有限公司,現行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

43、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表決方式。對于有限責任公司,我國現行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會議同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我國現行公司法對于表決方式的規定較為靈活,給予了充分自由。股東表決權行使的方式包括:一是本人投票制與委托投票制;二是現場投票制與通訊投票制;三是直接投票制與累積投票制。對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國現行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個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

44、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股東大會會議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會議記錄。公司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股份有公司的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會議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委托書一并保存,以備后續查閱參考。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有限公司稱“股東會”,

45、股份公司稱“股東大會”,以下統稱“股東會”),是指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的一個公司機構,它是公司的權力機關,是股東行使股東權利的組織。在公司治理結構中,股東會作為公司權力機構是不可或缺的,股東會具有以下特征:(一)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公司的股東是公司股東會的當然成員,任何一名股東都有權出席股東會會議,而不論其所持股份的多少、性質。任何股東都有權行使作為股東會的一員所應當享有的權利,同樣也應該履行作為股東所應盡的義務。(二)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公司的資本來源于股東的出資,作為公司資產所有者的股東,理應對公司的運營、發展提出自己的要求,公司的發展應體現股東的意志。股東會最高權力機構的地位是從公司

46、內部來說的,對外,股東會不代表公司進行活動。(三)股東會是公司的必設機構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不設立股東會,如我國公司法第六十七條關于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不設立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中小股東及其權益中小股東一般是指在公司中持股較少、不享有控股權,處于弱勢地位的股東,其相對的概念是大股東或控股股東。在上市公司中,主要指社會公眾股股東。中小股東權益是上市公司股東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上市公司的中小股東往往也是證券市場上的中小投資者。我國公司法第130條規定“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的股份平等原則,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因此,中小股東與大股東同為公司

47、的股東,在法律地位上是一致的,都享有內容相同的股東權,其權益本質也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中國證券市場是從計劃經濟環境中產生的,因而從其誕生的那一天起,在制度設計方面就存在某些局限性。而股權分置狀況的存在,導致大股東和社會公眾股股東客觀上存在利益矛盾和沖突,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的保護難以真正落到實處。如上市公司再融資時,“大股東舉手,小股東掏錢”的現象還普遍存在。大股東對小股東侵害行為的根源主要在于“一股獨大”和法律制度的欠缺。一方面,國有股(或法人股)一股獨大,對控股股東行為缺少有效制約,中小股東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投資者和經營管理層之間有效約束機制難以建立。國家所有權的代理行使缺乏妥善措施,上

48、市公司往往出現內部人控制的現象。內部人控制下的一股獨大是形成大股東對中小股東侵害行為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我國公司法對表決權的規定比較簡單,基本原則為股東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表決權。一股一票表決權在使大股東意志上升為公司意志的同時,卻使小股東的意志對公司決策變得毫無意義,使股東大會流于形式,從而出現小股東意志與其財產權益相分離的狀態,這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股東之間實質上的平等關系。為了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良性發展,切實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我們應該切實解決上述兩個根源性問題。“一股獨大”是證券市場設立初期制度上造成的特殊現象,它使得國家股、法人股上市流通問題成為我國證券市場“

49、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歷史遺留問題。這個問題之所以遲遲未能得到解決,其癥結主要在于:國家股、法人股歷史存量太大。證券市場發展的十多年來,二者合計占總股數的比例一直維持在6070%左右。國家股、法人股的上市會影響國家的控股地位,容易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和國家經濟控制力的喪失。中小股東權益的維護縱觀世界各國,維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舉措大致有以下幾種:(一)累積投票權制度累積投票權制度作為股東選擇公司管理者的一種表決權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國伊利諾伊州憲法的規定。后逐漸為各國效法。按照適用的效力不同,累積投票權制度可以分為兩種強制性累積投票權制度,即公司必須采用累積投票權制度,否則屬于違法。許可性累積投票權制

50、度。許可性累積投票權制度又分為選出式和選入式兩種,前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做出相反的規定,否則就應實行累積投票權制度;后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有明確的規定,否則就不實行累積投票權制度。累積投票權制度的立法政策隨著現代制度的成熟與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而呈現漸趨寬松的發展趨勢。2002年我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規定:“控股股東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采用累積投票制。采用累積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里規定該制度的實施細則?!敝袊C監會以規章的形式肯定了累積投票制,是對這方面法律空白的填補。目前我國已有許多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添加了該細則。(二)強化小股東對股東大會的請求權、召集權和提

51、案權1、請求權的強化我國公司法第104條規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董事會應當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從目前看,此比例過高,建議將10%的持股比例降至一個合理的程度,如5%或3%。2、自行召集權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召集請求權,但沒有規定董事會依請求必須召開股東大會,也沒有規定董事會拒絕股東的該項請求時應如何處理,故法律還應規定小股東有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權力。3、提案權股東提案權是指股東可就某個問題向股東大會提出議案,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抵制大股東提出的或已通過的損害小股東利益的決議。股東提案權能保證中小股東將其關心的問題提交給股東大會討論,實現對公司經營決策的參與、監督和修正。(三

52、)類別股東表決制度類別股東是指在公司的股權設置中,存在兩個以上的不同種類,不同權利的股份。具體區分包括發起人股、非發起人股;普通股、優先股;無表決權股份,特殊表決權股份(如雙倍表決權);不同交易場所的股份,如在香港聯交所、倫敦交易所、紐約交易所上市股份;關聯股東股份、非關聯股東股份等。進行股東類別區分的實質是優化股東的優勢,保護弱勢股東的利益。類別股東大會在我國尚未有明確的規定,但實際上已存在國有股、法人股、個人股或從主體角度劃分的發起人股和社會公眾股。類別股東表決制度是指一項涉及不同類別股東權益的議案,需要各類別股東及其他類別股東分別審議,并獲得各自的絕對多數同意才能通過。如根據香港公司條例

53、的規定,只有獲得持該類別面值總額的3/4以上的絕大多數同意或該類別股東經分別類別會議的特別批準才能通過決議;歐盟公司法第五號指令第40條、臺灣地區所謂的公司法159條也有類似制度的規定。第五號指令第40條就明確指出如果公司的股份資本劃分為不同的類別,那么股東大會決議要生效就必須由全體受該決議影響的各類股東分別表決并同意。這樣,中小股東就有機會為自身的利益對抗大股東的不公正表決。但是“類別股東投票”也有自身的局限性:不能過分強化股東的分別,不能過度使用,否則會造成各類股東代表過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致使沖突升級,從而影響公司的穩定發展。為了穩定有效地推行“類別股東表決制度”,我們認為:(1)“

54、類別股東表決制度”要逐步推行。對于類別股東投票制度的實施是有成本的,同時還需要相關配套條件作支撐,即會帶來治理成本的增加:雖然從長期來看,這種投資是適應的,但在目前流通股東參與較少、網上投票、征集投票權尚未實行的現實情況下,公司實行這種制度時還應量力而行。(2)平衡各類股東的利益是實施成功的關鍵。在我國國有非流通股“一股獨大”的現實情況下,流通股股東的合法權益難以保障,已是不爭的事實。完善并推廣類別股東表決機制無疑是治“病”的一劑良藥。但是,我們采用類別股東投票機制來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并不是要削弱或否定非流通股東的控制權,減弱或影響他們正常的決策權利,干預公司高層的日常管理,而是要在大股東單獨

55、做出決定之前,給中小流通股股東代表自身利益說話的機會,尊重他們的意見,即兼顧和平衡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東的權益,實現公司價值的最大化。(3)完善配套制度是制度保障。關于“類別股東表決制度”的具體實施,還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支持。類別股東大會的召開形式無非是三種:傳統的現場形式、通訊形式、網上投票。目前應該大力推廣網上投票,讓更多的流通股股東參與投票。流通股股東網上投票機制可以極大彌補分散在各地的流通股股東不能及時到達會場參加股東大會的缺陷,盡可能促使更多的中小股東關心自身的利益。(4)加強投資者關系管理是基礎。公眾股東要有效地參與表決,首先要對將要表決的事項有較準確的、詳細的了解,這些都要求公

56、司大力加強與公眾股東的溝通與交流,即加強投資者關系管理,這是“類別股東表決機制”成功實施的基礎。我國證監會于2004年12月7日頒布了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規定要求我國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社會公眾股股東對重大事項的表決制度。(四)建立有效的股東民事賠償制度我國現行的公司法為股東民事賠償提供了權利根據,中介程序法上的訴權領域尚有空白。公司法第63條規定:“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惫痉ǖ?18條規定:“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

57、任?!备鶕鲜鲆幎ǎ坏┪覈⒘斯蓶|代表訴訟制度和投資者集體訴訟制度,可以將蓄意侵犯股東利益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管理人員告上法庭,那些以身試法者必將為此付出沉重的代價。(五)建議表決權排除制度表決權排除制度也被稱為表決權回避制度,是指當某一股東與股東大會討論的決議事項有特別的利害關系時,該股東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決權的制度。這一制度在德國、意大利等大陸法系國家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如韓國商法規定,與股東大會的決議有利害關系的股東不能行使其表決權。我國臺灣地區和香港地區的立法也采納了表決權排除制度。確立表決權排除制度實際上是對利害關系和控股股東表決權的限制

58、和剝奪,因為有條件、有機會進行關聯或者在關聯交易中有利害關系的往往都是大股東。這樣就相對地擴大了中小股東的表決權,在客觀上保護了中小股東的利益。通常認為,在涉及利益分配或自我交易的情況下,股東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存在沖突,因此實施表決權排除制度是必要的。(六)完善小股東的委托投票制度委托投票制是指股東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并代行投票權的法律制度。在委托投票制度中,代表以被代表人的名義,按自己的意志行使表決權。我國公司法第108條規定:“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內行使表決權。”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9條規定:“股東既可以親自到股東大會現場投票,也可以

59、委托代理人代為投票,兩者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钡谖覈F實中,委托代理制被大股東作為對付小股東的手段,發生了異化。我國公司法立法的宗旨是為了保護小股東,國際上近來對此采取了比較嚴格的限制措施。意大利公司法規定,董事、審計員、公司及其子公司雇員、銀行和其他團體不得成為代理人。(七)引入異議股東股份價值評估權制度異議股東股份價值評估權具有若干不同的稱謂,如公司異議者權利、異議股東司法估價權、異議股東股份買取請求權、解約補償權或退出權等。它是指對于提交股東大會表決的公司重大交易事項持有異議的股東,在該事項經股東大會資本表決通過時,有權依法定程序要求對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公平價值”進行評估并由公司以

60、此買回股票,從而實現自身退出公司的目的。該制度的實質是一種中小股東在特定條件下解約退出權。它是股東從公司契約中的直接退出機制導致了股權資本與公司契約的直接分離。各國公司法對異議股東股份價值評估權制度適用范圍的規定各不相同,但一般都適用于公司并購、資產出售、章程修改等重大交易事項,并允許公司章程就該制度的適用范圍做出各自的規定。從而,使中小股東對于在何種情況下自身享有異議者權利有明確的預期,并做出是否行使異議者權利的選擇。(八)建立中小股東維權組織建立專門的維護中小股東和中小投資者權益的組織、機構或者協會,為中小股東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后盾和保障。中小股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由于其持股比例不高、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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