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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商鋪租賃合同合同編號XX市星朗名都商業廣場商 鋪 租 賃 合 同(X本)出租人(甲方):XX盛泰建設開發XX承租人(乙方):商鋪號: 區 層 號商鋪簽訂日期: 年_ 月_ 日商鋪租賃合同甲方 ( 出 租方 ) : XX盛泰建設開發XX乙方 ( 承 租方 ) :甲 方 將梧 州 星朗 名 都 商 業廣 場 商 鋪租 賃 給 乙 方使 用 。為 確保 星 朗 名 都 商 業 廣場的 穩 定 、繁 榮 和 發 展 ,明 確 甲 乙 雙方 的 權 利和 義 務 ,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合同法 、 中 華人 民 共 和 國 消 防 法及 有 關 規定 ,經 雙方 協 商 一 致,簽 訂
2、本 合 同。第 一條 商 鋪 的 位 置 、 面 積 和 用 途1.1 商 鋪 的 位 置 和 面 積甲 、 乙 雙方 同 意 按 照 本 合 同 的約 定 出 租和 承 租 位 于 梧 州 市 蝶 山 區 龍 山路 號 XX 星 朗 名 都商 業 廣場 區 層 號商鋪,且 甲 、乙 雙 方同意 委 托 梧 州 市 興 泰 物 業服 務 有 限 責任 公 司 ( 以 下簡 稱 興 泰 公 司 ) 實 施統一經 營 管 理 和宣 傳 策 劃 推廣 , 乙 方必 須 遵 守 其制 訂 的 相 關經 營 管 理 及 統 一促 銷 的 制 度 。商 鋪 的 建 筑 面 積 為 平 方 米 , 其 中
3、首 層 平 方 米 , 夾 層平 方 米, 二 層 平 方 米 。前 述 建 筑 面 積 為 本 合 同 所 述 物 業 管 理 費 的 計算 依 據 和 為 本 合 同 所 述 租 金 的 計 算 依 據。如 果 實測 面 積 /產 權 登 記面 積 與 上述面 積 不 一 致 的 ,以 實 測 面積 /產 權 登記 面 積 為 準( 具體 承 租 雙 方共 同 確認附 圖 為 準 ) 。1.2 商 鋪 的 用 途乙 方承 租 商 鋪 只 能 用 于經 營 行 業 。未 經甲 方 書面 同 意 ,乙 方不得 在 本 合 同 約 定 的 租 賃期 內 將 商 鋪用 于 經 營其 他 任 何 種
4、 類 的 商 品 和用 于其它 任 何 目 的。 甲 方 對 乙方 違 反 本條 規 定 的 行為 未 及 時 制止 并 不 表 示 對 乙方 行 為 的 默 認 。- 1 -商鋪租賃合同第 二條 租 期2.1 本 合 同 租 賃 期 為 年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日 止 。2.2 乙 方 應 在 年 月 日 前 按 興 泰 公 司 裝 修 管 理 規 定 完 成 所 有 裝 修并 正 式 對 外 開業 , 否 則 每延 遲 一 日, 應 向 甲 方支 付 相 當 于本 合 同 期 租 金 總額 1 的 違 約金 。 乙 方 裝 修 期 間 仍 需 支 付 水 、電 等 能源 費
5、及物 業 管 理 費。2.3 乙方 在 本 合 同 簽 訂 后 15 天 內必 須 辦 理 裝 修 手 續進 場 裝修 , 60 天 內 必 須 開門 營 業 , 否 則 視 為 乙 方 違 約 。第 三條 租 金 、 支 付 方 式 及 漲 幅3.1 租 金3.1.1 租 金 : 首 層 元 / , 月 租 金 為 元/月3.1.2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為 裝 修 免 租 期 和 培 育 期 ,培 育 期 結 束 后 ,在 合 同 期 間 乙方 如 未按 本 協 議 規定 履 行各 項 條 款 的,甲方 有 權 收 回 物 業, 沒 收 履 約 保 證 金, 并 追 討 上述 免 租
6、培 育 期 的 租 金 。3.2 支付 期 限 和 方 式3.2.1 支 付 期限本 合 同 簽 訂 當 天 乙 方 需 向 甲 方 支 付 兩 個 月 預 收 租 金 共 人 民 幣 ( 小寫 )¥ 元( 大 寫) _ _圓 整 。免 租 培 育 期 過 后 ,租 金按 月收 取 , 即 年 月 日 前 需 支 付 第 一 月的 租 金, 以 此 類推( 詳見 租 金 表 ) 。3.2.2 支 付 方式- 2 -商鋪租賃合同乙 方 可 以 現 金 、 銀行 轉 帳 支 票 或 銀 行匯 款 的 方 式向 甲 方支 付 租 金 ,按 該 等 方 式 支 付 的 款 項 均 以 甲 方 或 甲
7、方 銀 行 實 際 收 到 款 項 之 日 為 付 款日 。所 有 因 執 行 本 合 同 乙 方 付 款 發 生 的 銀 行手 續 費 由乙 方 承 擔。甲 方 指定 銀 行帳 戶 如 下 :開 戶 行 : 中 國工 商 銀 行梧 州 河 西支 行戶 名 : 梧 州盛 泰 建 設 開 發 有 限 公 司賬 號 : 21043300192010114803.3 租金 漲 幅租金漲幅:從第 年起,以后每年漲 %第 四條 其 他 費 用商 鋪 的水 、 電 、物 業 管 理 費 、衛 生 費 等 其他 費 用 采 取 分 戶計 量 , 乙方 應 自行承擔 ,從 本 合同 生 效 之 日 開 始 計
8、 收 。乙方 應 按 管 理 公 司 書面 通 知 直 接 向 管 理公 司支付 。水 、電 損 耗 等 能 源 損 耗按 出 租商 鋪 實 際 用電 量 占商 場 總 用 電量 的 比例 分 攤 。第 五條 合 同 保 證 金5.1 為 確 保 乙 方 按 本 合 同 約 定的 期 限 和 方式 支 付 租金 , 乙 方 須于 簽 訂 本 合同 同時 向 甲 方 一 次 性 交 付 履 約 保 證 金 ,共 計 人 民 幣( 小 寫 ) 元( 大 寫 )_ _萬 _ _仟 圓整 。5.2 在 本 條 中 保 證 金 指 前 述 合同 保 證 金 ,是 乙 方 在合 同 期 間 履行 其 該
9、履 行的 條款 和 責 任 及 義 務 的 保 障 , 乙 方 不 得 用 此 來 充 抵 租 金。- 3 -商鋪租賃合同5.3 保 證 金 的 扣 除5.3.1 如 乙 方 未 能按 照 本 合 同 約 定 向 甲方 支 付 租金 或 滯 納 金 , 甲 方 可 以 扣 留全部 或部 分 保 證 金 沖 抵 , 其沖 抵 金 額 相當 于 乙 方 前 述 欠 費 。 該 沖 抵 并不 能免 除乙 方 仍須 支 付 前 述欠 費 的 責任 。5.3.2 如 乙 方 違 反本 合 同 約 定 任 何 條 款, 甲 方 可沒 收 全 部 保 證金 , 以 抵 償 由 乙方 違約 行 為 造 成 的
10、 甲 方 的直 接 和 間 接損 失 。 乙 方 應 在 接 到 書 面 通 知后 七日 內將 保 證 金 補 足 。 未 及時 補 足 的 ,按 乙 方 單 方 終 止 合 同 處 理 。 前述 保證 金不 足 以補 償 甲 方 損失 的 , 乙方 仍 必 須補 足 所 欠的 款 項 。5.4 本 合 同到 期 后 , 若乙 方 完 全履 行 本 合 同項 下 義 務 , 或 在 甲方 直 接 折 抵 乙 方未付 的 租 金 、水 電 費 、 物業 管 理 費等 應 付 款 項后 , 甲 方 應在 乙 方 歸 還 甲 方商 鋪 后 十五日 內 將 保 證金 余 額無 息 退 還 給 乙 方
11、。第 六條 續 租6.1 如 果 乙 方 愿 意 在 租期 屆 滿 后 繼 續 承 租商 鋪 ,可于 租 期 終 止 日 30 日 前 向 甲 方提 出 書 面 續 租申 請 ,如 果在 本 合 同 期 限 屆滿 前 30 日 甲 方未 收 到 乙 方 的 續 約通 知 , 視 為 乙 方 放 棄 續 租, 本 合 同 自 租期 終 止 日 自 行 終 止 。 租 期 終 止日 前30 日 期 間 , 甲 方 有 權 在 不 妨 礙 乙 方 正 常 使 用 的 情 況 下 帶 客 戶 查 看 商 鋪 場地 , 乙 方 應 予配 合 。6.2 如 乙 方 續 租 ,甲 方 有權 根 據市 場 情
12、 況 調整 租 金標 準 ,雙 方 另 續 簽 租賃 合 同 。6.3 在 租 賃 期 屆 滿 前 ,乙 方 未收 到 甲 方 同意 續 租的 書 面 通 知 ,視 為甲 方 不同 意續 租。在 未 續 簽 合 同 之 前,即 使 乙 方按 時 向 甲方 繳 納下 一 期 的 租金 以 及乙方 滯留 商 鋪 的行 為 甲 方 未能 及 時制 止 不 表 示甲 方 同 意 乙 方 續 租。- 4 -商鋪租賃合同第 七條 進 場 移 交7.1 甲 、 乙 雙 方 應 在 租期 開 始 日 前 辦 理 商鋪 移 交 手 續 。7.2 甲 、 乙 雙 方 在 移 交時 應 對 商 鋪 狀 態 給予 確
13、 認 。7.3 乙 方 進 場 后 ,甲 方仍 有 權在 不 影 響 乙方 經 營前 提 下繼 續 進 行 大廈 周 邊環 境的 建設 、 公 共 區 域或 個 別 賣 場 區 域 的 裝 修 、宣 傳 廣 告 工 作 及 其 他 改 造、修繕 工程 。 甲 方或 管 理 公 司不 得 以上 述 行 為 影響 或 潛 在 影 響 乙 方經 營 。7.4 如 由 于 甲 方 自 身 原因 致 使 乙 方 延 期 進場 ,起 租 日 期 和 租 期 均 相應 順 延 。延期 超過 90 日 的 ,乙 方 可 以 在前 述 90 日 屆 滿 后七 日 內 選 擇 解 除本 合 同 ,乙方 選擇 解
14、除 合同 的 ,甲 方 應在 合 同 解除 之 日 起七 日 內 按乙 方 所 交 保 證 金 雙倍 返還 給 乙 方。第 八條 商 鋪 的 使 用8.1 裝 修 和 改 造乙 方 自 行承 擔 商 鋪 的 裝 修 或 改造 費 用 的責 任 , 裝 修 改 造 方 案 和 施 工 公司必 須 經 過 興泰 公 司 書 面確 認 , 且 必 須向 相 關 主 管 部 門 進 行 申 報 和 核準 。乙方 在 裝 修 過程 中 如 造 成建 筑 物 的結 構 、 外 立 面 、公 共 區 域 等 的損 壞 的 ,乙 方 必 須 進 行 修 補 及 賠 償 , 造 成 相 鄰 商 戶 損 失 的
15、也由 乙 方負 責 。裝 修 或 改造 應 當 遵 守 甲 方 及 管 理公 司 的 裝 修 管 理 制 度 和 規 定 。 甲方 及管理 公 司 有 權監 督 乙 方 的裝 修 工 程 施 工過 程 , 并 隨 時 對 不 符 合 裝 修 管 理制度的 行 為 加 以制 止 并 要 求其 改 正 。如 果 乙 方 拒絕 改 正 , 則甲 方 有 權 勒 令 乙方 停 工 , 由 此 產 生 的 全 部 損 失 和費 用 均 由 乙 方 承 擔。8.2 乙 方 應 嚴 格 遵 甲 方 及 管 理 公 司 制 定 的 各 項 經 營 管 理 制 度 。 因 違 反 相 關 制度 、 規 定 和
16、約定 所 遭 受 的 處 罰 和應 當 承 擔 的 責 任 應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擔 。甲 方- 5 -商鋪租賃合同有 權 直 接 援 引本 合 同 的 約 定 , 要求 乙 方 遵 守 前 述 相關 制 度 、 規 定 和 約定 ,并 有 權 在 乙 方違 約 時 追 究乙 方 的違 約 責 任 。8.3 乙 方 應 在 其 經 營 X圍 內 合 理使 用 并 愛護 房 屋 各項 設 施、 設 備 ,保 持 商鋪 在租 期 內 處 于 良好 的 使 用 狀 態 。 因乙 方 使 用 不 當 造 成設 施損 壞 或 發生 故 障,乙 方 應 承 擔 由此 產 生 的 全部 費 用。8.4
17、乙 方 可 以 自 行 為 商鋪 內 部 的裝 修 、 設備 和 其他 財 產購 買 保 險 ,否 則 應自 行承 擔 上 述 財 產的 風 險 。8.5 未 經 甲 方 書 面 同 意,乙 方 不得 以 任 何形 式 全部 或 部分 將 商 鋪 轉租 或 分租 給任 何第 三 人 。乙 方 擅 自 轉租 或 分租 的 行 為 無效 , 轉 租或 分 租 期 間 乙 方所 收租 金或 其 他 收益 全 部 歸 甲方 所 有。 甲 方 有 權選 擇 立 即 解 除 本 合 同, 并 要 求乙 方承 擔 違 約責 任 。第 九條 經 營 、 物 業 管 理 約 定為 使 星朗 名 都商 業 廣 場
18、 的招 商 、經 營 管 理 、 宣 傳推 廣 策劃 和 物 業管 理 等 能有序、 持久 、 高效 的 進 行 , 甲方 委 托“ 梧 州 市 興泰 物 業服 務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實 施 招商、 經營 管 理 、 宣 傳 推 廣 策 劃 和 物 業管 理 。 乙方 與 其簽 訂 的 經 營 管 理 及 宣傳 推廣策 劃 委 托合 同 、 商 鋪管 理 服 務手 冊 等 為 本 合同 的 履 行附 件 ,乙 方 必須 嚴格遵 守 。第 十條 違 約 處 理10.1 違 反 本 合 同 第 一 條 1.2 點 、第 二 條 2.3 點、第 三 條 、第 五 條 、第 八 條 、第 九
19、條 , 經 發 出 整 改 或 催 繳 款 通 知 后 仍 不 改 善 或 不 執 行的 。10.2 單 方 無 故 違 約 終 止 合 同 的 。- 6 -商鋪租賃合同10.3 違 法 經 營 被 政 府 相 關 主 管 部 門 責 令 停 業 的 。10.4 乙方 有 以 上 行為 之 一 的 ,視 為 嚴 重違 約 , 甲 方有 解 除 、 權終 止 合 同 , 并 按如 下 處 理 :10.4.1 乙 方 在 收 到 甲 方 按 乙 方 提 供 的 通 信 地 址 發 出 交 鋪 通 知 的 三 天 內 將 商 鋪 交還給 甲 方。乙 方 無 條 件 保 留店 鋪 內所 有 裝 修(
20、乙 方損 壞 的 應予 賠 償 )。如果乙 方 未按 前 述 約 定期 限 交 還 商 鋪 ,則 視 為 乙方 放 棄 商鋪 內 一 切 財 物 所 有權,由 甲 方自 行 騰 空 、收 回 商 鋪 ,變 賣 商 鋪 內財 物 ,用 以 抵 償 乙 方的 欠 款 ,乙方 承 擔被 變 賣 財 物價 值 下 降 的 不 利 后 果 。如 變 賣 后 的金 額 仍 不 足 以 抵 付對甲 方 的欠 款 的 ,甲 方 保留 對 乙 方 的 追 索 權。在 甲 方 按 照前 述 約 定 收 回 商鋪前 ,乙 方 除 仍 應承 擔 延 遲期 間 物 業管 理 費 、能 源 費 等 各 項 費 用 外 ,
21、還 應向甲 方 支付 雙 倍 租 金。10.4.2 甲方 已 收 取 的 所 有 款項 不 予 退還 。10.4.3 如乙 方 在 本 合 同 終 止后 不 按 約定 期 限 交還 商 鋪 ,甲 方 可授 權 物 業管 理 公 司接受 鋪 面并 停 止 物 業管 理 服 務 ,自 行 或 通 知水 電 部 門采 取 停水 、停 電 等 措施。第 十一 條 稅 費11.1. 甲方 所 收 取 的 租 金 不含 稅 費 。11.2. 乙方 負 責 經 營 所 引 起的 一 切 稅費 。第 十一 條 不 可抗 力如 由 于地 震 、臺 風 、 水災 、火 災 等自 然 災 害 或其 他 人力 不 能 預 見或 不 可避 免- 7 -商鋪租賃合同的社 會 事 件等 不 可 抗力 原 因 導致 所 租 商鋪 在 租 賃 期 間 內 不能 正 常 使 用,租 期 相 應順延 ,但 如 果 商 鋪 已 無 法繼 續 使用 ,則 本 合 同自 動 終 止 , 甲、 乙 雙 方 互 不 承 擔 責任。第 十二 條 適 用法 律 和 爭 議 解決12.1 本 合同 的 簽訂 、 履 行、 解 釋 、爭 議 解 決等 均 適 用 中 華 人 民共 和 國 法 律 。12.2 甲 、乙 雙 方 因本 合 同 而產 生 的爭 議 應 首 先 通 過 協 商 解 決 ,不 能協 商 解決 的 ,向 商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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