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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5/25我國外資并購稅收法律規范綜述及稅務籌劃方法舉例一、現時期外資并購的法律方式:伴隨外商收購國有企業的暫行規定、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的規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等一系列適應和引導外資并購實踐進展需要的立法調整和法律實施活動的推進,外資并購活動趨于活躍。依托其整合存量資源的獨特優勢,外資并購正日益成為外商對華直接投資的重要方式。依照現行外資并購法規,同意實施的外資并購法律方式包括:1、外國投資者(機構或個人)通過購買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投資性外商投資公司)的股權(含增資)、產權或

2、資產開展在華直接投資; 2、外國投資者(機構或個人)通過購買中國境內的非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含增資)、產權或資產開展在華直接投資(含專門情況下受讓境內國有企業債權人持有之債權并實施“債轉股”。); 3、外國投資者(機構或個人)通過實施在華外商投資企業與其他企業(含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和公司制內資企業)的合并重組開展在華直接投資。 二、現行外資并購稅收法律規范綜述:為了規范外資并購重組業務的稅收征管,國家稅務監管機構相繼頒布實行了一系列的稅務治理規范。鑒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分立、股權重組和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具有涉及稅務事項廣、適用稅收及相關法律法規多且變化較快、操作處理復雜的特點,筆者進行了專門的整

3、理,以便有志于外資并購重組稅務籌劃理論與實務研究的讀者朋友全面考察我國相關稅收政策及其沿革,結合本企業具體情況,更好地開展稅務籌劃工作。限于篇幅,下文僅提供相關稅政(不含再投資退稅政策)的索引,具體內容請讀者朋友從其它渠道查閱。(一)與企業并購相關的稅務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不含征管層面的相關規范性法律文件)要緊包括:1、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治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實體和程序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治理方法及其實施細則、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相關規定;3、稅務登記治理方法相關規定;4、分稅種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相關實體規定;(二)征管層面的相關規范性法律文件,要緊包括: (1)財政

4、部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與國內企業再合營如何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86年306號);(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取得股票(股權)轉讓收益和股息所得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3045號);(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試點企業若干涉外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3139號,國稅發199771號文件下發后,該文失效);(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投資業務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83號);(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轉讓股權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7207號);(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分立、股權重組、資

5、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國稅發199771號);(6)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治理規程(試行)(1998年4月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相關規定;(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追加投資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56號);(8)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追加投資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3368號);(9)國家稅總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從事金融資產處置業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03號);(10)企業債務重組所得稅處理方法(稅務總局2003年2月下發,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

6、內企業股權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60號);(1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資企業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3422號)(1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創業投資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361號);(1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東莞雀巢有限公司合并后前期虧損彌補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255號);以上文件要緊規范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治理。規范其他相關稅種征收治理的文件要緊有:(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的通知(國稅函2000961號,適用于內外資企業);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產權不征營業稅問

7、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65號,適用于內外資企業);(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適用于內外資企業); (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革中有關契稅政策的問題(財稅2001161號,適用于內、外資企業);為了便利大伙兒對內、外資企業并購重組業務所得稅政策差異進行比較研究,筆者列示僅適用于非外商投資企業并購重組業務的要緊稅收政策依據如下:(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企業兼并破產中不予核銷的銀行壞賬損失營業稅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00號);(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077號

8、);(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字1998050號);(4)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稅發1998097號);(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合并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三、外資并購活動涉及的要緊稅務問題:稅收利益也許并不構成企業并購的直接動因治理或戰略需要在專門多時候首先驅動企業并購重組,但企業并購重組卻必定涉及稅務治理。結合資產重組、業務重組、債務重整、股權重組的企業并購活動往往因其法人財產權、非法人財產權處

9、分方式的多樣化而涉及流轉課稅、所得課稅的方方面面。從稅務治理角度,不妨將外資并購區分為資產并購和所有者權益并購兩大類不,并進而將“資產”劃分為有形動產(物資)、不動產、無形資產三大類,將“所有者權益”劃分為股權/股份和其它形式的所有者權益(如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幾大類。茲據中國現行稅法將外資并購活動可能發生的稅務成本擇要列示如下:(一)資產并購被并購方:1有形動產交易涉及增值稅、消費稅治理:(1)一般納稅人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非固定資產(如存貨、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應按被并購資產適用的法定稅率(17或者講13)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如被并購資產屬于消費稅應稅產

10、品,還應依法繳納消費稅。(2)小規模納稅人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非固定資產(如存貨、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應按法定征收率(工業小規模納稅人:6,商業小規模納稅人:4)繳納增值稅如被并購資產屬于消費稅應稅產品、還應依法繳納消費稅。(3)高于原值的價格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應按2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2不動產、無形資產交易涉及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費)治理:(1)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應繳納5的營業稅。(2)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含視同銷售不動產)應繳納5的營業稅。3在被并購資產方不屬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情況下,還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附加稅費(城建稅和

11、教育費附加)。如被并購資產方屬于外商投資企業,則不需繳納教育費附加。4向并購方出讓土地使用權或房地產的增值部分應繳納土地增值稅(費)。注:因出讓方以不動產為聯營條件作價入股而將不動產轉讓到所投資企業,暫免征土地使用稅(費)。5轉讓處于海關監管期內的以自用名義免稅進口的設備,應補繳進口環節關稅和增值稅。6并購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印花稅應稅憑證(如物資買賣合同、不動產無形資產產權轉移書據)應繳納印花稅。7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轉讓受贈的非貨幣資產外,其他資產的轉讓所得收益應當并入被并購方的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一并繳納企業所得稅。8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

12、行投資兩項經濟活動進行稅務處理,并按規定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購方:1在外商選擇以在華外商投資企業為并購主體的情況下、要緊涉及并購資產計價的稅務治理。2外國機構投資者再轉讓并購資產的流轉稅納稅義務和預提所得稅納稅義務。3外國個人投資者再轉讓并購資產的流轉稅納稅義務(參見左列提示)和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4并購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印花稅應稅憑證(如物資買賣合同)應繳納印花稅。(二)所有者權益被并購方:1通常情況下,轉讓各類所有者權益,均不發生流轉稅納稅義務。依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的規定,轉讓不動產資本化形成的股權應補繳營業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

13、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的最新規定,自2003年起、對不動產資本化后的股權轉讓不再征收營業稅。2采納“債轉股”方式取得的收入也不屬于流轉稅應稅收入。3依中國大陸稅法具有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地位的被并購方,應就轉讓所有者權益所得和債轉股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轉讓所有者權益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確認原則為轉讓收入減去歷史成本和相關費用。具體計算方法此略。4并購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印花稅應稅憑證(如股份制企業公開發售股票轉讓書據、記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營業賬簿)應繳納印花稅。并購方:在并購主體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的情況下,涉及長期股權投資

14、差額的稅務處理。四、外資并購稅務籌劃方法舉例顯然,采納股權并購方式的稅收成本遠低于資產并購方式,這已成為稅務籌劃人士的共識。關于股權并購的稅務籌劃重點即股權轉讓所得課稅的避讓思維和方法,業內人士及筆者此前已有較充分的論述,在此不作贅述。事實上,就外資并購而言,被并購企業持股人的股權轉讓收益的節稅籌劃能夠與被并購企業獲得外商投資稅收優惠的稅務安排統籌進行。以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為例。假定某外國投資者欲采取股權并購方式進入某一生產性領域并取得定期減免所得稅(如“兩免三減”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資格、他能夠選用的并購途徑包括但不限于:途徑一:由外國投資者(外國機構或外籍個人)并購中國境內某家生

15、產同類產品且處于法定減免稅期的外商投資生產性企業外國股東持有的股權或增資、形成持續經營,造成適用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國稅發199771號)的條件,進入投資領域。國稅發199771號文件規定:企業的股權重組不阻礙企業的存續性,對企業在股權重組前后的營業活動應作為連續的營業活動進行稅務處理。企業在股權重組后,依有關法律規定仍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或仍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企業按照稅法及事實上施細則及有關規定可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待遇,不因股權重組而改變。途徑二:由外國投資者(外國機構或外籍個人)并購中國境內某家生產非同類產品但尚處于

16、法定減免稅期的外商投資生產性企業外國股東持有的股權或增資,申請變更生產范圍,沿用減免稅政策。途徑三:由外國投資者(外國機構或外籍個人)并購中國境內某家生產同類產品但法定減免稅期差不多屆滿的外商投資生產性企業外國股東持有的股權后,追加項目投資,造成適用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追加投資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56號)規定的能夠就項目投資單獨享受定期減免稅政策的條件,達到快速進入特定投資領域的目的。財稅200256號文件規定:從事經國務院批準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鼓舞類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其投資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資項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單獨計算并享受稅法第八條第一

17、、二款所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優惠(3)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注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6000萬美元的;(2)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注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1500萬美元,且達到或超過原注冊資本50的。途徑四:由外國投資者(外國機構或外籍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與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再合營、成立項目合營公司、造成適用財政部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與國內企業再合營如何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86306號)的條件,達到快速進入特定投資領域的目的。財稅字1986306號文件規定:凡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與國內企業再合營舉辦新的合營企業,假如該新辦的企業屬于國家鼓舞進展的項目、外資股權比例在25以上、并經國家主

18、管部門及其授權機關批準的,可視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所得稅,并享受有關的稅收優惠待遇。注:一些省市制訂的招商引資地點法規和政策對此作出了更寬松的規定。途徑五:由外國投資者(外國機構或外籍個人)并購中國境內某家生產同類產品的非外商投資企業的增資或原企業股東的股權、造成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股權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60號)的條件、達到快速進入特定投資領域的目的。國稅發200360號文件規定:1外國投資者按照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并購境內企業股東的股權或者認購境內企業增資,使境內企業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凡變更設

19、立的企業的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超過25的,能夠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所適用的稅收法律、法規繳納各項稅收。2外國投資者通過股權并購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事實上施細則等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享受稅法及其有關規定所制定的各項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在計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時,有關銜接問題按以下規定執行:(1)經營期開始及經營期。國家工商行政治理部門批準頒發變更營業執照之日、為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開始,至工商變更登記確定的經營年限終止日,為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期。(2)前期虧損處理。變更設立前企業累計發生的尚未彌補的經營虧

20、損,可在稅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余年限內,由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連續彌補。(3)獲利年度的確定。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當年度取得經營利潤、扣除往常年度同意彌補的虧損后仍有利潤的、為其獲利年度。獲利年度當年實際生產經營期不足6個月(筆者注:依據廣東省地點稅務局的解釋,是指在一個公歷年度中,從國家工商行政治理部門批準須發變更營業執照之日算起不足6個月)的,能夠按照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由企業選擇確定減免稅期的起始年度。上舉四法,盡管為我們開展外資并購稅務籌劃工作提供了多樣化的思維視角,但仍然屬于對稅法的簡單應用層面,實際情況往往要求我們對稅法進行更深層次的理解,最大限度地用

21、足、用活稅法。設計案例:位于珠三角地區某市的中港合資生產企業A公司,注冊于1992年,經營期限30年;經營范圍:紡織品生產、加工;適用企業所得稅率:30(地點所得稅免征);開始獲利年度為1994年、近三年平均稅前利潤:2000萬元人民幣,可能今后幾年盈利前景良好。A公司投資者欲終止經營,提早清算A公司轉赴某經濟特區開辦同類中外合資企業B公司,從而享受“兩免三減”的稅收優惠政策。經測算,清算、搬遷A公司和開辦B公司費用約需1000萬元、因在特區組織生產,B公司維持A公司目前的生產規模,將新增直接人工制造成本、運輸費用、職工福利費用約500萬元。問:可否通過股權并購方法的創新運用而達到以更低成本獲

22、得“兩免三減”優惠政策的途徑?答案是確信的。籌劃思維與要點提示:(一)籌劃思維依照前述稅法規定,假如能使差不多享受過定期所得稅減免的老外商投資生產性企業依法變更為內資企業,再依法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則該老外商投資生產性企業應當能夠再次享受稅收優惠。(二)股權重組目的不僅使差不多享受過定期所得稅減免的A公司能夠在商業振蕩和治理變動成本較小的條件下持續經營,而且使A公司有機會再次適用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減免稅優惠政策。(三)操作步驟第一步:A公司的香港投資者向主管機關申請將其擁有A公司的股權轉讓給具有實質操縱能力的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或中國公民、將其變更為內資企業。第二步:由適當的外國投資者受讓A公

23、司中方機構或個人股權,使其再次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第三步:依照國稅發200360號文件的精神,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適用“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據實確認獲利年度。(四)操作要點1轉股時機選擇:應選擇在老外商投資生產企業持續經營期限屆滿10年后進行(如本案A公司),否則,變更為內資企業需要補繳差不多享受的稅收減免。2轉股比例選擇:第一次股權轉讓完成后至少應使外方股東擁有A公司的股權比例低于實收資本(股本)總額的25。依據廣東省地點稅務局的解釋文件,凡變更設立的企業的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低于25的,企業適用稅制和稅務登記一律按內資企業處理。這一點與外資比例略低于25但仍可認定為外商投資企業、享受進出口、用匯方面優惠政策的其他行業政策迥異。據此規定,應可達到稅務登記為內資企業的目的。鑒于工商治理等部門仍將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低于25的企業登記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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