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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復 習 合同成立包括哪兩個階段?要約的有效要件有哪些? 承諾的有效要件有哪些? ?合同何時成立,成立的條件是什么? 任某在某集市上發現陳某所簽的“靈蹄”犬與自己前不久丟失的那只極為相似,遂與陳某交涉。陳某稱該犬系黃某代賣,于是任某要求陳某去找黃某。見到黃某后,黃某稱該犬系自家雌犬所生,由此引發爭執。后經雙方協商,由陳某作為證人,雙方在野外放犬,犬跑到誰家,誰就擁有所有權, 7天連鎖酒店會員卡如果該犬跑到一方家,另一方付給對方現金1萬元。任某、黃某各拿出1萬元交給陳某后,雙方到野外放犬,結果該犬跑到黃某家中,陳某遂將2萬元一并交給黃某。任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黃某返還現金1萬元。 請問:任

2、某的要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案例分析】 任某(當事人)黃某 (當事人)陳某(見證人)任某能否拿回自己的1萬元?放狗認門賭注1萬 原告、被告雙方因犬的所有權問題發生爭議,應該平等協商,采取民間調解或者訴訟方式解決糾紛,而雙方采取野外放犬的方式確定該犬的所有權,且約定該犬跑入一方家中,另一方給付對方現金1萬元,具有打賭的性質,這種方式違反了社會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該約定無效,另因雙方均有過錯, 7天連鎖酒店會員卡應各自承擔相應的損失。據此,判決被告返還原告現金1萬元。【法官判決】 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合同生效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別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生效 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

3、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法律的效力。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的區別 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性質不同締約當事人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構成要件不同1、訂約當事人存在雙方或者的多方當事人2、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合同的生效要件第五十五

4、條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民法通則 某甲有二個弟妹,弟17歲,妹15歲,一年前其父母先后去世,留有3間房產。甲已出嫁,其弟妹生活十分困難。鄰居某乙慫恿甲之弟妹去海南投靠其叔叔,甲之弟妹遂產生去海南謀生的想法,但又苦于無路費。乙便想乘機購買該房產,提出你們將房子賣給我,我付錢給你們做路費。甲之弟妹無奈,二人共同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乙交二人2000元。甲之弟妹去海南因不能定居,謀生困難于一年后返回,并要求乙退房自住,乙以買賣合同為據,拒絕退房。甲遂與其弟妹訴至法院,要求乙退還房屋。法院審理查明,三間

5、房產面積為100平方米,按當時當地房價每平方米50100元。房產做為遺產未曾分割。問:1、該房屋買賣合同當事人是那些人,合同存在哪些瑕疵?2、該房屋買賣行為是否有效?為什么? 3、應如何處理?【案例分析】 甲之弟(17歲)甲之妹(15歲)鄰居乙甲(100平,2000元)乘機購買慫恿該合同存在的瑕疵: 作為為買賣合同的主體之一,甲之妹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完全處分其權益的能力。 房產是其父母遺產,尚未分割,屬甲兄弟姐妹三個共同所有,民法通則規定處分共有財產須全體共有人一致同意,甲之弟妹無權處分該房產。 乙購房行為顯屬乘人之危,以顯著低于房產價值的價格購房,不能認為是甲之弟妹真實意思表示。完全

6、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年滿18周歲的成年人,精神、智力正常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滿10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后果的精神病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后果的精神病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

7、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合同法 第六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民通意見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以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訂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純獲利益的除外) 法定代理人追認有效 無效 X拒絕追認二、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將其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內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為。 效果意思:指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內容上引起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要素。表示行為:行為人將其內在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示于外部,并足以為外界所客觀理解的要素意思

8、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幾種主要表現 1、受欺詐而訂立的合同; 2、受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損害國家利益 無效 X3、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4、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5、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可撤銷、可變更【 相關法條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 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

9、同,損害國家利益; 1、該房屋買賣行為無效。 2無效的原因是:(1)做為買賣合同的主體之一,甲之妹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完全處分其權益的能力。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年滿面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要件之一是行為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不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作出的民事行為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2)房產是其父母遺產,尚未分割,屬甲兄弟姐妹三個共同所有,民法通則規定處分共有財產須全體共有人一致同意,甲之弟妹無權處分該房產。(3)乙購房行為顯屬乘人之危,以顯著低于房產價值的價格購房,不能認為是甲之弟妹真實意思表示。屬于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所以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該房屋買賣行

10、為無效。3此案,某甲拒絕追認,并行使撤銷權應認定房屋買賣行為無效,雙方返還財產,乙方做為過錯方還應賠償甲之弟妹的損失。 三、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不違反法律:主要是指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的各項主要條款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主要是指雖然沒有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但是侵害了國家、集體及全體人民的利益,也包括侵害了社會公共道德的要求。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11、合同法【 相關法條 】四、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我國法律承認當事人可以依法選擇合同的方式。但是,如果法律對合同的方式做出了特殊規定,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小測試甲為一乘客(老煙民,熟知煙的價格),乙為一小販。乙在火車車廂叫賣:“紅塔山香煙,10元錢一條”,甲欣然買之。經查,該煙為假煙,甲與乙之間的行為性質應如何認定?A無效民事行為,理由為欺詐 B可撤銷民事行為,理由為欺詐C無效民事行為,理由是違反法律規定D有效民事行為,理由是雙方達成合意C陳某承包的鎮辦拉絲廠的電線,是鎮供電站專門

12、拉的一條單線,為此電站站長經常以查電為由來廠里吃飯,每次陳某都十分客氣。1994年7月,站長的弟弟吳某突然拉來一卡車西瓜,要求陳某買下。陳某聲稱已經給工人發過降溫費,而且也用不了這么多西瓜,當場表示拒絕。但是當晚廠里的電就被停掉,電站站長告知陳某線路需要檢修。第二天,吳某再次將西瓜拉來,并說只要陳某買下西瓜,電就可以送上。陳某無奈,只得以高于市場的價格買下全部西瓜。當晚電也真的就來了。事后陳某越想越生氣但不知如何是好。 【問題】 1吳某的行為屬于什么性質的法律行為? 2陳某應怎樣救濟自己遭到損害的合法權益? 【案例解析】 1吳某的行為已經構成脅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13、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9條規定:“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本案中,吳某連同其站長哥哥以停電為要挾,迫使陳某買下他不想買的西瓜,而且陳某買下西瓜的行為與吳某哥哥停電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因此,吳某的行為已完全構成脅迫。 2陳某可以要求法院判決該合同無效。民法通則第58條第3款規定,一方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這種無效自始無效。也就是說,陳某可以要求吳某退還錢款,并將西瓜拉回。如果西瓜有腐爛,損失由吳某自己承擔。效力待定的合同

14、 指合同成立時是否發生效力尚不能確定,有待于其他行為使之確定。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點:此類合同須經全力人的承認才能生效。所謂承認,是指權利人表示同意無締約能力人、無代理權人、無處分權人與他人訂立的有關合同。1、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欠缺代理權訂立的合

15、同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其權利義務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關系。 被代理人(本人) 代理人 第三人代理權關系代理行為法律效力歸屬問題無權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權的當事人所實施的代理行為。無權代理,包括如下三種情況: 1.根本未經授權的代理。即當事人實施代理行為,根本未獲得被代理人的授權。 2.超越代理權的代理。 3.代理權已終止后的代理。 二、無權代理的法律效果 (一)不發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果無權代理行為發生后,被代理人享有追認或拒絕 追認的選擇權,代理行為處于效力未定狀態。 1、交易相對人行使撤銷權 無效(被代理人收到損害,可向該“代理人”

16、請求賠償) 2、被代理人拒絕行使追認權 有效 3、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做否定表示的,視為同意被代理人(本人) 代理人 (追認權) 第三人 (催告權、撤回權)無權代理追認、有效不追認、無效表見代理屬于廣義上的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以本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行為人雖沒有代理權,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和理由,法律使該行為發生有權代理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二、表見代理的成立要件1.表見代理屬于廣義的無權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無權代理而從事代理行為的情況下發生。2.相對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的代理權。 3.相對人主觀上是善意的、無過錯的。4.無權代理行為的發生與

17、本人有關。 二、表見代理有兩種情況: 1、本人的明示或默示 2、代理權已經撤回或終止,第三人不知情,仍與原代理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三、表見代理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49條。表見代理發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果。 四、無權處分合同 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的財產,并與相對人訂立轉讓財產的合同 1、行為人實施了法律上的處分行為。2、行為人沒有法律上的處分權3、因行為人處分財產的行為而使行為人由于相對人訂立合同4、行為人使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處分行為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1、無權處分行為經過權利人追認才可以生效 2、無權處分人事后取

18、得處分權,也可以導致無權處分行為有效。 甲公司經常派業務員乙與丙公司訂立合同。乙調離后,又持蓋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書與尚不知其已調離的丙公司訂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貨款,后逃匿。對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認為該合同與己無關,予以拒絕。下列選項哪一個是正確的? 甲公司不承擔責任 甲公司應與丙公司分擔損失 甲公司應負主要責任 甲公司應當承擔簽約后果 無效合同 無效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而法律無效。 特點:1、無效合同的違法性;2、對無效合同實行國家干預;3、無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4、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合同

19、無效與合同不成立的區別1、從概念和構成要件看: 合同不成立是指當事人未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合同無效是合同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以及公序良俗;2、合同解釋方法: 合同成立體現當事人的一直,因此在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規定有遺漏或者不明確而當事人又不否認合同存在的情況下,允許法院通過合同解釋方法,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合同內容無效時是指當事人的一直不符合國家一直,在此情況下,法院不能通過解釋使合同生效,只能根據合同生效制度確認合同無效;3、合同不成立是當事人沒有達成合意,但是內容上并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即使為達成合意,但是當事人作出履行,對方

20、接受,也可以認為達成合意。 無效合同因為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絕對不具有履行性。4、 在合同不成立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又資源接受合同的拘束,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必主動審查合同是否成立; 但由于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因此法院或仲裁機構在處理案件時候會主動審查;5、從法律后果看:合同不成立,有過錯一方承擔的是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無效由于其具有違法性,違法一方不僅將承擔民事責任,還有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無效合同的種類(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而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1、欺詐 所謂欺詐是指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基于錯誤判斷作出意思表示。基于欺詐所為的民事

21、行為,我國民法通則一概認定為無效,未盡妥當。合同法則采取了較為妥當的處理辦法,即損害國家利益的、方為無效,此外,一概為可撤銷。 2、脅迫 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其他組織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其他組織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 1、是以將來要發生的損害相威脅。 2、脅迫者直接以面臨的損害相威脅構成要件: 1、脅迫者具有脅迫的故意 2、脅迫者實施了脅迫的行為。 3、受脅迫者因脅迫而訂立了合同。 4、脅迫行為是非法的。可撤銷 、可變更5、脅迫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無效 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

22、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指雙方當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訂立某種合同,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損害的合同。 1、當事人出于惡意; 2、當事人之間互相串通; 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當事人實施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內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又稱為隱匿行為。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1、危害國家公序良俗的的行為; 6、限制職業自由的行為; 2、危害家庭關系的行為; 7、違反公平競爭的行為 3、違反性道德的行為 8、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行為 4、非法射幸合同 9、違反勞動者保護的行為 5、違反人格與人格尊嚴的 10、暴力行為五、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行為B甲與乙雙方簽訂了一份買賣走私香煙的合同

23、,該合同為( )。 A.有效合同 B.無效合同 C.可撤銷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ABCD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下列合同中確定地屬于無效的有( )A.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B.惡意串通,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而訂立的合同C.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D.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E.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D下列合同中屬于無效合同的是( )A.乙沒有獲得丙的授權,但是仍以丙的名義與甲簽訂了合同,約定甲向丙供應鋼材20噸B.甲公司的經營范圍中沒有銷售計算機配件的業務,但是與乙簽署了一份買賣計算機配件的合同C.一國有企業以欺詐手段與民營企業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D.甲乙雙方為了

24、逃避稅收,將一個汽車整車的進口交易簽訂為一份進口汽車配件的合同 2006年10月6日,馬泰在集市上購得趙寶山的奶牛一頭。當時,趙寶山謊稱,該牛已有現已懷孕揣犢近3個月。馬泰聽信此言,當即以3000元的較高價格與趙寶山成交。但待其將牛牽回數日,發現并沒有懷孕揣犢,遂找到趙寶山,要求退牛還款,并賠償自己飼養奶牛的草料費。趙寶山辨稱,牛是你自己相中當面成交的,不能翻悔,拒絕退還價款。為此,馬泰向當地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本案雙方買賣奶牛的行為屬于什么性質的行為?2應當如何處理本案? 本案被告趙寶山在出賣奶牛時,捏造虛假情況,謊稱奶牛已懷孕瑞犢,原告馬泰信以為真,以3000元的高價購買被告的奶牛,違背

25、了自己的真實意思,根據合同法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該合同撤銷后,買賣關系無效,根據法律規定,應當雙方各自返還從對方得到的財產。由馬泰將奶牛交還給趙寶山;由趙寶山退還原告馬泰3,000元價款,并賠償馬泰飼養奶牛期間的草料費。 甲,現年16歲,某體工大隊運動員,其食宿均由隊里提供,此外,月工資八百元(高于當地平均工資)1999年10月1日甲在商場中見到一套高級音響,愛不釋手,遂以自己的積蓄將其買下,花去16500元. 甲父對此十分不滿,遂以甲尚未成年為由,要求該買賣行為無效.則:對此應如何

26、處理?在購買該音響時,商場售貨員稱該音響為荷蘭制造,柜臺內的標簽上亦標明產地為荷蘭,故甲才以高價買下,但2000年10月7日,甲上大學的表哥應邀來欣賞音樂,發現該音響有英文印尼制造的字樣,甲于是以欺詐為由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買賣行為.請問:商場的行為構成何種行為?甲的請求是否會得到法院支持?為什么?甲在撤銷時需要具備什么樣的條件?一、 (1)商場的行為已構成欺詐。 本案中,商場在標簽上標明產地為荷蘭,售貨員也說明其是荷蘭產的, 基于此信賴,甲出高價買下了音響,這種行為可能認定商場構成欺詐。 (2)甲父的請求不應支持。限制民事行為能人從事與其年齡、智力不相符的民事活動,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無

27、效。但是本案中甲雖未成年,但已滿16周歲,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自己的主要生活來源,因此,依法應被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因此,甲父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另,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一年,自行為成立時起算,超出該期間即喪失撤銷權,原民事行有效。但本案中甲得請求商場承擔違約責任。 (3)甲撤銷時,應該在2000年10月1日以前行使。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 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候,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允許撤銷權人通過形式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 1、可撤銷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 2、須由撤銷全權主動行使撤銷權; 3、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以前仍然是有效的撤銷以后

28、自始無效; 4、撤銷權人可以撤銷或者變更合同。1、欺詐所謂欺詐是指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基于錯誤判斷作出意思表示。基于欺詐所為的民事行為,我國民法通則一概認定為無效,未盡妥當。合同法則采取了較為妥當的處理辦法,即損害國家利益的、方為無效,此外,一概為可撤銷。 欺詐的構成要件 1、欺詐方具有欺詐的故意; 2、欺詐方實施欺詐行為:故意陳述虛假事實 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 3、被欺詐一方因欺詐陷于錯誤; 4、被欺詐人因錯誤作出了意思表示; 5、欺詐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可撤銷,可變更無效2、脅迫 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其他

29、組織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其他組織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 1、是以將來要發生的損害相威脅。 2、脅迫者直接以面臨的損害相威脅構成要件: 1、脅迫者具有脅迫的故意 2、脅迫者實施了脅迫的行為。 3、受脅迫者因脅迫而訂立了合同。 4、脅迫行為是非法的。可撤銷 、可變更5、脅迫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無效2004年3月,鄭某從河北利易公司購買320型金剛石壓機兩臺,該壓機在河北利易公司露天散放了一年多,不清楚質量狀況,雙方當時協議參照廢鋼材的價格計算每臺31000元。鄭某購回將壓機整理后,以每臺69000元的價格賣給劉某,雙方并約定試高壓時

30、裂缸由鄭某負責重做,鉸鏈梁斷一個扣除800元,其他質量不包。4月17日,劉某交付了138000,將兩臺壓機拉回安裝,安裝過程中,劉某花費30000余元置換了大量配件。第一臺壓機安裝好試壓時出現裂缸,鄭某為劉某預制了一臺新缸;第二臺壓機調試過程中,三個缸套崩裂。劉某因兩臺壓機均無法使用與鄭某交涉,雙方協商未果。 劉某向法提起訴訟,以鄭某隱瞞壓機露天存放事實,以廢鋼材價格購得壓機卻以正常二手機價格出售,造成其重大誤解,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鄭某簽訂了一份顯失公平的合同,要求撤銷合同、返還財產并賠償損失。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有三種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被告在與原告簽訂購機協議時,故意隱瞞了壓機散放

31、一年的狀況,對壓機的性能狀況心寸欺詐,以廢鋼材價購買卻以正常二手機價格賣出,顯失公平,故該協議是可撤銷的協議。 第二種意見:原告購買壓機是為了能夠實現生產目的,由于被告隱瞞了壓機曾經露天散放一年多的事實,導致原告對壓機的性能認識產生偏差,壓機買回后不能象正常二手壓機稍加修復既能使用,原告對壓機質量有重大誤解,應當撤銷合同。 第三種意見:雙方簽訂的協議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和價值規律,賤買貴賣是市場允許的,不存在顯失公平。參照廢鋼材價格不等于壓機是報廢壓機,壓機行業國家沒有強制報廢期,舊機器會出現質量問題原告在購機前也是預測到的,不能因為被告參照廢鋼材價格購買了壓機以較高的價格賣出就推定被告欺詐,雙方

32、意思表示真實,應維護交易安全,合同有效。評析 本案應認定為重大誤解。 本案原告所購二手壓機作為舊機器,可能出現質量問題是正常的,原告自己也已經預測到這一點,原告對壓機的質量狀況產生誤解,如果是“就貨論貨”純屬原告自己的判斷,不能認定為重大誤解,但由于購機時被告隱瞞了壓機曾經露天存放一年多的事實,致使原告誤認為該壓機作為正常二手機稍加修復既可使用,對壓機的性能認識產生了偏差,結果在購機后投入幾萬元維護仍不能使用,幾乎是買回了一堆廢鐵,不能實現購買壓機進行生產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第七十一條規定:行為人因為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

33、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損失的,可認定為重大誤解。本案被告自己也不清楚壓機露天散放后的性能狀況,但是為了能高價賣出,故意隱瞞了這一事實,由于被告的這種過失性行為致使原告對壓機的質量狀況產生錯誤認識,并造成重大損失,與原告購買壓機的本意相悖,構成了重大誤解,對原告撤銷合同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重大誤解指一方因自己的過錯而對合同的主要內容發生誤解,誤解可以是當方面的,也可以是雙方的誤解。 條件: 1、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了重誤解; 3、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失造成的; 4、誤解是誤解一方非故意的行為顯失公平 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

34、方在訂立合同時因情況緊迫或缺乏經驗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例如,某人因資金嚴重短缺或經營上的迫切需要,而向他人借高利貸,此種借貸合同大多屬于顯失公平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 我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這不僅是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顯失公平的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這種合同在訂立時對雙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要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上要遭受重大損失,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較大的利益,承擔極少的義務

35、而獲得更多的權利 第二,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如標的的價款顯然大大超出了市場上同類物品的價格或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等。 第三,受害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缺乏經驗或情況緊迫。也可以說,在訂立合同時受害人因無經驗,對行為的內容缺乏正當認識的能力,或者因為某種急需的及其他的急迫情況而接受了對方提出的條件。 一是客觀要件。顯失公平的客觀要件,是指當事人在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間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由此可見,顯失公平主要適用于雙務合同。對于無償合同,因不存在對價問題,所以不存在雙方利益的不平衡和顯失公平 二、是主觀要件。它是指在訂立合同時一方具有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輕率、無經驗等而與對方訂立顯失公平

36、合同的故意。 具體來說,主觀要件分為以下幾種: 第一,利用優勢。所謂利用優勢,是指一方利用經濟上的地位,而使對方難以拒絕對其明顯不利的合同條件第二,未履行訂約過程所應盡的告知等義務。第三,利用對方沒有經驗或輕率。所謂無經驗,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經驗或交易經驗。 案情:馮某與彭某于2005年5月20日同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約定彭某將其三間店面租賃給馮某供其做服裝生意使用,租賃時間自2007年5月20日到2006年5月20日止,店面租金1160元月。租賃期滿后,馮、彭在2005年5月20日所簽訂的協議上簽訂續租協議,約定租金、店面不變,租賃期至2007年5月20日止。2007年1月21日,彭、馮再次簽

37、訂房屋續租協議,該協議約定租金、店面與先前租賃合同一致,租賃期間為2007年5月20日至2010年5月20日。2007年5月20日彭某收取了馮某支付的2007年5月20日至6月20日的租金。之后馮某再次交納2007年4月20日至5月20日的租金時,彭某拒收。馮某遂將租金提交上猶縣公證處。2007年4月28日,彭某以2007年1月21日所簽合同是在其醉酒狀態下簽訂的,很多條款顯失公平為由,起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合同。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2007年1月21日彭某在其醉酒狀態下與馮某所簽的合同,對彭某顯失公平,依法應予以撤銷。理由:2007年1月21日,馮某趁彭某醉

38、酒之機,與彭某續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中約定的租金與三年前的租金一致,而現在的房價大漲,租金再維持原來的價格不變對彭某明顯不公。故該合同為顯失公平的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應當支持彭某的訴訟請求,將該合同予以撤銷。第二種意見認為:彭、馮于2007年1月21日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對于彭某要求撤銷該合同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理由:彭某與馮某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租賃期滿前續簽的租賃合同,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該合同依法自簽訂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應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彭某

39、稱該合同是在其酒醉之后簽訂的,其意思表示有瑕疵,但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從該合同的條款上看也并無對馮某有顯失公平之處。雖然雙方續簽合同時的房價比以前的要高,但從簽訂合同后,彭某在合同履行期間收取馮某的租金的行為來看,該租金條款應當是其自愿與馮某達成的,其收取馮某的租金即以其行為表明該合同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現又以合同顯失公平為由請求予以撤銷,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評析結合上述顯失公平合同的構成要件,筆者認為彭某與馮某2007年1月21日所簽合同并非顯失公平,主要理由如下: 1、馮某并無利用自己的優勢或利用彭某無經驗過于輕率地訂立合同的故意。2、與馮某續簽合同為彭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彭某并未

40、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該合同是其在醉酒狀態下與馮某所簽,而其在訂立合同后、合同履行期間收取馮某交付的租金的行為反而恰恰證明該合同是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的結果,并未違背彭某的真實意思。3、該合同不存在對彭某明顯不公,合同的條款也無使得雙方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綜上,彭某與馮某于2007年1月21日簽訂的租賃合同,是雙方協商一致后訂立的,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的內容也不具備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不能認定是顯失公平。合同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得因不愿履行合同義務,即以顯失公平為由請求撤銷合同。案例簡介 2000年10月,養殖戶楊樹清從某縣良種場以每頭800元的價格購得8頭奶牛。同時,楊樹清又與本村村民周某

41、達成購買飼料的口頭協議。雙方商定,楊樹清以每公斤0.2元的價格購買周某的飼料草4000公斤,次年2月10日交貨付款。次年元旦,楊樹清自家存放的飼料草不慎起火燒盡,楊樹清便找到周某要求交付購買的飼料草。周某則稱他現在要牛不要錢,購買4000公斤飼料草所需的800元錢要以兩頭良種奶牛來折抵。楊樹清迫于飼料草供給的艱難,同意了周某的提議,用兩頭奶牛換取了4000公斤飼料草。但次日,楊樹清找到周某,表示愿以1500元錢再買回該兩頭奶牛,周某則予以拒絕。雙方爭執不下,楊樹清遂以周某敲詐他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奶牛,周某則稱“買賣既做,絕無反悔之理”。案情分析及處理結果 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購買飼料草的合同。在此之后,楊樹清由于自存的飼料草被燒掉,要求周某提前履行,這對于周某實際上并無不利之處;而且,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周某此時應該協助楊樹清渡過難關。相反,周某卻恃對方急需飼料草之際提出明顯不公平、不合理的要求,強迫對方用兩頭牛換取自己的4000公斤飼料草,楊樹清迫于情況緊急,不得已答應了對方的苛求,用自己價值1600元的奶牛換取了對方價值僅800元的飼料草。根據民通意見第70條的規定,這可以認為為乘人之危。因此,雙方訂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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