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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目 錄 TOC o 1-3 u 律師治理制度 PAGEREF _Toc332286325 h 2律師執業紀律及職業道德規定 PAGEREF _Toc332286326 h 2收案、結案方法 PAGEREF _Toc332286327 h 4檔案治理方法 PAGEREF _Toc332286328 h 6律師見證業務工作細則 PAGEREF _Toc332286329 h 9案件集體討論制度 PAGEREF _Toc332286330 h 12律師業務利益沖突認定與處理規則 PAGEREF _Toc332286331 h 14律師同意媒體采訪治理方法 PAGEREF _Toc332286332
2、h 22律師服務質量跟蹤反饋規定 PAGEREF _Toc332286333 h 24投訴查處方法 PAGEREF _Toc332286334 h 26行政治理制度 PAGEREF _Toc332286335 h 28行政人員崗位職責 PAGEREF _Toc332286336 h 28考勤規則 PAGEREF _Toc332286337 h 30工作人員儀表及行為規范 PAGEREF _Toc332286338 h 33前臺接待文職員作規范 PAGEREF _Toc332286339 h 34圖書資料治理規定 PAGEREF _Toc332286340 h 36辦公設施及用品治理規定 PAG
3、EREF _Toc332286341 h 37辦公物品采購發放及報銷方法 PAGEREF _Toc332286342 h 39財務治理制度 PAGEREF _Toc332286343 h 40財務人員崗位職責 PAGEREF _Toc332286344 h 40財務治理方法 PAGEREF _Toc332286345 h 42公章治理制度 PAGEREF _Toc332286346 h 44公章治理規定 PAGEREF _Toc332286347 h 44律師治理制度律師執業紀律及職業道德規定一、律師的執業紀律:1、律師必須嚴格遵守本所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司法局的各項規范要求,自覺同意本所及司法局
4、有關部門的領導和監督。2、律師在辦理案件時,必須依法辦事,嚴格按規定收取提供法律服務的標準費用,不得隨意收取其他費用。3、律師在辦案過程中,自覺同意托付人的監督,按托付業務范圍,盡職盡責維護托付人的合法權益。4、執業律師因工作失誤給本所造成損失的,本所有權向其追償。5、律師承辦各項法律事務(包括出具律師函、法律意見書等文書類法律事務),必須由本所統一受理,以本所名義與托付人簽訂托付協議,并由托付人出具授權托付書。律師不得私自同意托付。6、由本所統一向托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原則上應當向托付人收取文印費,交所財務入賬,開具稅務發票。律師在托付合同中與托付人約定的差旅費需開具稅務發票的,律師需提交同
5、等發票金額的交通費用報銷憑證。7、律師服務費原則上應當簽訂合同當日支付,如托付人當日交納金額與合同金額不符的,應在托付合同的特不約定條款中注明余下費用的最遲交納期限。8、稅務發票由承辦律師交付托付人(承辦律師不能親自交付時,應托付財務人員交付),并由托付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確認。律師應將送達回證保管歸檔。9、承辦律師在同意托付時應如實填寫案件受理登記表,案件辦結時如實填寫辦理結果,并將檔案移交審查歸檔。二、律師的職業道德: 1、律師在與客戶交談、在法庭(或仲裁庭)上、在與本行業其他專業人員一起履行職責時,應表現出正直的品德。要恪盡職守,忠實于事實和法律,盡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當事人提供優質
6、、高效的法律服務。 2、律師在為客戶提供咨詢意見時,應當老實和直言相告,絕不同意為了收案而夸大其辭,誤導當事人。 3、律師有責任對在業務往來中得到的有關客戶商業和個人的任何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擴散,除非客戶本人明確表示同意或事務所為業務研討需要而在事務所內進行傳播,但不得對外擴散。 4、律師在對外交往中,要樹立事務所的集體榮譽感,不在外貶低事務所或本所的其他律師。 5、律師之間應以禮相待,相互信任。對本因此外的其他同行,要尊重其人格,不得侮辱、譏諷他人或貶低他人,抬高自己。 6、律師在公眾場合露面或發表言論,要注意形象,應盡力維護本行業的完美及事務所的聲譽及形象。 7、當外部利益與律師的職業道德
7、相沖突時,律師不應讓外部利益去損害律師的正直、獨立和權限,更不應為一時的利益,而喪失原則,遷就于外部利益。收案、結案方法為規范本所全體律師收案、結案行為,特制定本方法。本方法適用于本所全體律師。一、收案方法1、專職律師承辦的案件,必須由執行主任審批。經辦律師應填寫案件受理登記表存檔備案。2、須審批的案件,收案未經批準,與該案相關的文件不得加蓋本所印鑒。3、批準收案后,經辦律師應將生效的托付代理合同交還本所專人保管。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1)沒有律師執業證收案的;(2)持外地律師執業證、未經重慶市司法局同意在本所執業且單獨收案的;(3)違反法定收案條件的;(4)違反司法行政主管機關有
8、關收案規定的。5、嚴禁任何律師私自收案。6、為防范利益沖突,收案應遵循以下原則:(1)時刻優先原則,即:在同一法律事務中,如本所已有律師接觸有關當事人,本所其他律師不得再行介入。(2)原告優先原則,即:在同一訴訟事務中,如本所已有律師代理原告,本所其他律師不得擔任被告的托付代理人。(3)合作原則,即:如無法確認誰最先接觸有關當事人,介入該事務的有關律師應當合作,共同處理有關事務。(4)顧問單位優先原則,即:不論接案時刻先后或代理原、被告,本所律師均不應同意任何以本所法律顧問單位為對象的訴訟、仲裁法律事務。為幸免發生利益沖突,本所律師在接案之前,均應查證本所收案資料。二、結案方法1、經辦律師關于
9、已收案件應秉承勤勉、審慎的態度,認真、負責地承辦完成。2、經辦律師因個人緣故不能接著承辦的,應自行托付或經執行主任指定的本所其他律師承辦完成,相關費用由有關律師協商確定。3、所有案件承辦完成后,經辦律師應填寫結案登記表存檔。4、登記備案的同時,經辦律師應將該案件材料整理歸檔。5、本所律師在退出本所時未完成的案件,應辦理案件轉接手續。檔案治理方法第一條 為了規范律師業務檔案的立卷歸檔工作,制訂本方法。 本方法規定了律師立卷歸檔的差不多要求、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順序、立卷編目和裝訂、歸檔、檔案保證金、督促和檢查等。 第二條 本方法適用于本所全體律師。 第三條 律師業務檔案是指律師在從事業務活
10、動過程中形成的工作記錄及在業務活動中獵取的有關文件、會議紀要、談話記錄、法律意見書、工作報告等資料。第四條 律師承辦業務形成的文件材料,均應按照本方法的規定立卷歸檔。業務檔案的質量是推斷律師是否勤勉盡責的重要依據。 立卷歸檔工作由承辦律師或業務輔助人員負責。 第五條 律師業務檔案分訴訟、非訴訟兩類。訴訟類包括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行政代理三種;非訴訟類包括法律顧問、民事執行代理、仲裁代理、代書、其他非訴訟業務五種。 第六條 立卷原則: 1、律師業務檔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號的原則立卷。 2、律師按照專屬業務編號編制合同案號,同一項法律事務中所有文書案號必須與合同案號一致。3、兩個以
11、上律師共同承辦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務一般應合并立卷,但與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合辦的案件或法律事務除外。 4、律師承辦跨年度的業務,應在辦結年立卷。5、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應按年度做到一單位一卷。 6、律師承辦業務過程中使用的各種證明材料、往來函件、代理詞、筆錄等,應當使用鋼筆或簽字筆書寫,或使用打字機打印,字體應整齊、清晰。 7、行政辦公室(或其他專門機構)負責對律師的立卷歸檔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8、終止托付的業務,承辦律師應將托付人要求終止托付的書面文字材料或承辦律師對終止托付緣故的記錄收入卷中。第七條 收集、保存材料1、律師同意托付并開始承辦案件或法律事務時,即應注意收集、保存有關的材料
12、,著手立卷的預備工作。 2、承辦律師在案件或法律事務辦理完畢后,即應全面整理、檢查辦理該案件或該項法律事務的文書材料,補齊遺漏的材料,剔除不必立卷歸檔的材料。 3、下列文書材料不必立卷歸檔: (1)沒有參考價值的材料; (2)各種草稿(定稿除外)。 4、對提交公、檢、法和其他機關的材料,承辦律師應將副本或復印件入卷歸檔。 5、對不能附卷歸檔的實物證據能夠另行保管,但承辦律師應將其照片附在卷內,并注明證物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特征、保管處所等。 6、律師業務檔案應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規律和特點,按照卷宗目錄規定的順序排列。 第八條 立卷編目和裝訂 1、案卷編號應按照律所要求的形式進行匯編,律師
13、業務檔案一律用阿拉伯數字逐頁編號,兩面有字的要兩面編頁號。頁號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 2、案卷封面、卷宗目錄、結案報告及卷內的講明材料,應逐項填寫,內容要整齊,字跡要工整。 3、案件或法律事務的承辦日期以托付代理合同或托付書簽訂之日為準;結案日期以收到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之日為準;法律顧問業務的收結日期,以聘請法律顧問合同的簽訂與終止日期為準;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以托付事項辦結之日為結案日。 4、律師業務檔案在裝訂前應進行整理。對破損的材料應當進行修補或復制,復制件附在原件后。對字跡難以辨認的材料應當附上抄件。文書材料上的金屬物要剔除潔凈。 5、案卷裝訂一律使用線繩,三孔釘牢。在
14、線繩活結處應貼上封簽,并在騎縫線上加蓋立卷人的姓名章或騎縫章。 第九條 歸檔 1、律師應在結案或事務辦結后一個月內整理案卷材料并裝訂成冊,移交內勤。 2、內勤接收檔案時應進行審查,凡不符合立卷規定要求的,應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直至合格為止。案卷經內勤審查合格后,由本所執行主任批閱蓋章后歸檔。 3、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律師業務案卷均應列為密卷,確定密級,歸檔時應在案卷封面上加注密級。 4、隨卷歸檔的錄音帶、錄像帶、磁盤、光盤等視聽材料,應在每盤材料上加注講明。 第十條 本所建立檔案保證金制度。律師在辦理托付手續時,由本所按每個案件或法律事務合同金額的5%收取保證金,收取形式直接從律師當月結算金
15、額中扣除,案卷歸檔審查合格后,退還保證金。律師見證業務工作細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律師見證業務工作的規范化治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結合見證工作實務,特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律師見證是指律師應客戶的申請,依照見證律師本人親身所見,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依法對具體的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一種活動。第三條 律師見證的時刻應當是被見證的法律行為發生之時。第四條 律師見證的空間應當是律師本人在見證時視眼所能見到的范圍。第五條 從事見證工作的律師必須具備律師資格,并持有律師執業證。第二章 見證業務應遵循的差不多原則第六條 自愿原則,即依照客戶的申請就客戶申請的事項進行
16、見證。第七條 直接原則,即僅能就律師本人視眼所見范圍內發生的具體法律事實進行證明。第八條 公平原則,即真實的反映客戶的意思表示,客觀的確認正在發生的法律行為。第九條 回避原則,即律師不得辦理與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見證業務。第十條 堅持以事實為依照,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第十一條 律師對客戶申請辦理見證的事務,應當保守秘密。第三章 見證業務的范圍第十二條 律師能夠承辦下列見證業務:(一)各類經濟合同的簽訂與履行行為;(二)企業章程、董事會決議、轉股協議等法律文書;(三)繼承、贈與、轉讓、侵害等民事行為;(四)各種托付代理關系;第十三條 凡是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不應由律師見證的
17、不得見證。第四章 見證的工作程序第十四條 律師與申請見證的當事人談話,應當制作筆錄;第十五條 律師同意受理的應當與客戶簽訂見證托付合同,重大疑難見證業務必須經所主任審批。合同中應明確載明客戶與見證律師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第十六條 同意客戶托付后,所里應指派兩名律師進行見證工作。第十七條 律師辦理業務的收費標準及發票開具:1、涉及財產的見證,按非訴訟業務的收費標準收取;2、非財產的見證收費,由雙方協商收取;3、申請見證當事人為雙方的,應當向雙方當事人開具發票。第十八條 承辦律師在出具律師見證書前應先審查以下要緊內容:1、客戶是否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客戶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3、客戶所
18、要求見證的事項是否合法;4、客戶提供的證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第十九條 承辦律師按前條規定審查無誤后,應填寫律師見證書審批表,由業務主管審批后,出具律師見證書。第二十條 律師見證書要緊內容包括:1、客戶托付見證事項;2、律師見證的過程;3、律師見證的法律依據;4、律師見證的結論;5、見證律師的簽字,并由律師事務所蓋章;6、律師見證的時刻。第二十一條 律師見證書的份數可按客戶的需要進行制作,并可增發若干副本。第二十二條 律師見證書由所統一編號后打印、蓋章。第二十三條 見證業務辦理完畢后,承辦律師應按檔案治理的要求立卷歸檔,送辦公室統一保管。第五章 工作責任第二十
19、四條 如發覺客戶有違法動機或內容,承辦律師應予以制止并拒絕見證。第二十五條 重大見證和疑難見證應提交律所會議集體討論研究決定。案件集體討論制度第一條 為建立案件集體討論制度,本所特成立案件研究指導小組,由主任或業務副主任任組長,小組的成員由業務水平較高的律師參加,具體名單由組長確定。 第二條 以下案件,承辦律師必須向所主任匯報后經集體研究最后決定辦理方案: 1、危害國家安全案件;2、刑事辯護案件中作無罪辯護的案件; 3、刑事案件中對起訴書指控罪名作其他罪名辯護的案件; 4、民事、經濟訴訟案件中標的額超過 50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案件; 5、非訴訟案件中標的額超過 100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案件;
20、6、涉外的各種刑事、民事、非訴訟案件; 7、涉及兼并、破產、知識產權、金融等各種新類型案件; 8、主任、副主任認為需要匯報研究的案件和法律事務。 第三條 特不重大案件或爭議較大之案件應及時向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匯報。 第四條 集體討論一般在業務學習時刻進行。律師認為必要時,應當向執行主任提出,由執行主任負責召集,一般在周五下午進行。第五條 重大或疑難案件討論應在律師承辦案件后,承辦律師出庭三個工作日前或承辦律師向當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書三個工作日之前進行。 律所決定擬討論的案件后,應當告知承辦律師。第七條 集體研究案件時,由承辦業務的律師負責記錄,并將最后形成的意見整理歸卷,妥善保存。 第八條 重大
21、或疑難案件提交集體討論前,承辦律師應當將案件材料預備完備。 第九條 重大或疑難案件的集體討論由執行主任召集,必須有三位或三位以上的專職律師參加方能進行。第十條 承辦律師應當全面、詳實、客觀地介紹案情,將案件的難點、重點提出,律師對案件進行討論,討論應當進行記錄,并入卷備查。 第十一條 參加討論的律師應當保守秘密,不得泄漏討論內容。 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承辦律師匯報時將其名字隱去,一律以英文字母代替。 第十二條 集體討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承辦律師意見與多數意見不一致時,應當服從多數意見。討論中的不同意見應當記錄在案。專門案件應當將集體討論結果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第十三條
22、 律師應當按照集體討論的意見辦理案件,若違反決定辦理,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其個人承擔。 律師業務利益沖突認定與處理規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本所律師執業行為,幸免因涉及當事人利益沖突而給當事人和本所造成的權益損害,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本所律師的執業權利,特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本所執業律師。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的準當事人是指欲托付本所進行業務代理,但尚未簽署托付合同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的對抗性案件是指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和各類仲裁案件。第五條 本規則所稱的要緊競爭對手是指托付合同中當事人明確要求本所或本所律師不得再行代理,且本所或本所律師同
23、意不再另行代理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第六條 本所與分所之間發生有本規則認定的利益沖突行為時,適用本規則。第二章 利益沖突定義及類型第七條 利益沖突分類本規則所稱的利益沖突包括以下情形:1、本所及本所律師與當事人、準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即因為本所或本所律師與當事人或準當事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使得本所及本所律師在執行當事人托付事務時或在同意準當事人托付后,可能產生偏差,從而直接或間接地損害當事人的權益。2、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即因為本所或本所律師在執行當事人托付事務時或在同意準當事人托付后,因為當事人或準當事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而使得本所或本所律師在同時代理這兩方當事人的法律事務時,可
24、能出現偏差,從而直接或間接地損害當事人的權益。第八條 直接利益沖突的定義指本所或本所律師與當事人或準當事人之間、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準當事人之間存在直接的利害關系,使得本所及本所律師在全力維護一方當事人或準當事人的權益時,必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準當事人權益的行為。第九條 間接利益沖突的定義指本所或本所律師與當事人或準當事人之間、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準當事人之間存在潛在的或間接的利害關系,使得本所及本所律師在全力維護一方當事人或準當事人權益時,可能損害另一方當事人或準當事人權益的行為。第十條 直接利益沖突的表現形式1、本所或本所律師與當事人、準當事人之間的直接利益沖突(1)在刑事案件中,本所律師
25、為被害人或為被害人的近親屬,而該律師同意同一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請求,擔任辯護人。(2)在民事案件中,本所或本所律師為訴訟、仲裁類對抗性案件的當事人,而本所或本所其他律師在同一案件中擔任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3)在民事案件中,本所律師在一個仲裁案件中分不擔任代理人和仲裁員。 (4)曾經作為審判員、仲裁員審理過某一案件的本所律師,而后又代理該案件的訴訟、仲裁、執行。(5)本所或本所律師在訴訟、仲裁類對抗性案件中與一方當事人依法解除托付關系后,在同一案件中又同意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擔任代理人。(6)本所或本所律師投資某公司,本所其他律師又擔任該公司在訴訟、仲裁類對抗性案件中的對方當事人的代理
26、人。(7)同一律師在結束對某當事人的代理業務,包括訴訟、仲裁和非訴訟業務半年之內,又擔任該當事人在訴訟、仲裁類對抗性案件中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8)本所律師在代理某當事人的訴訟、非訴訟業務期間,轉所至其它事務所,但該當事人仍為本所的客戶。而該律師在半年之內在新事務所又擔任該當事人在訴訟、仲裁類對抗性案件中的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9)本所兩個或數個有托付代理關系或者法律顧問聘用關系存續的當事人之間發生訴訟、仲裁類對抗性案件時,本所律師同時同意各方當事人的托付代理。其他與本條第1款(1)(9)項情況相似,且依據律師執業經驗能夠推斷為直接利益沖突的行為。2、當事人之間的直接利益沖突(1)在刑事案件
27、中,本所不同律師同時擔任同一案共同犯罪兩個或兩個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理人和辯護人。 (2)在刑事案件中,本所不同律師同時擔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理人和辯護人。(3)在民事、行政訴訟和仲裁類對抗性案件中,本所不同律師同時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其他與本條第2款(1)(3)項情況相似,且依據律師執業經驗能夠推斷為直接利益沖突的行為。第十一條 間接利益沖突的表現形式1、本所或本所律師與當事人、準當事人之間的間接利益沖突(1)在民事訴訟、仲裁案件中,本所律師為案件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或在非訴訟案件中為一方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而本所其他律師在該案件中擔任對方當事人的代理
28、人。(2)本所律師在結束代理某當事人的訴訟、非訴訟業務的半年之內,本所其他律師擔任該當事人在訴訟、仲裁類對抗性案件中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3)本所律師代理的訴訟、仲裁類業務,其近親屬是對應方的高級治理人員。(4)本所與當事人存在法律服務關系,當事人未要求本所擔任其在某一訴訟、仲裁類對抗性案件中的代理人,而本所的其他律師擔任該當事人在訴訟、仲裁類對抗性案件中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5)本所律師曾在當事人單位擔任中層以上治理職務,轉入本所后一年內即擔任該單位在訴訟、仲裁類對抗性案件中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6)本所律師為某單位的股東,又擔任該單位在訴訟、仲裁類對抗性案件中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7)本所
29、同意正在代理的訴訟、仲裁或非訴案件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所托付的其他法律業務。(8)本所律師投資某單位,本所的其他律師擔任該單位在非訴訟業務中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9)本所律師在結束對當事人的代理業務,包括訴訟、仲裁和非訴訟業務半年之內,又擔任該當事人在非訴業務中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其他與本條第一款(1)(9)項情況相似,且依據律師執業經驗能夠推斷為間接利益沖突的行為。2、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準當事人之間的間接利益沖突(1)在訴訟、仲裁類對抗性案件之外的同一宗非訴訟業務中,本所不同律師代理利益對立的兩方或多方當事人。(2)在訴訟、仲裁類對抗性案件之外的同一宗非訴訟業務中,本所的不同律師代理非對立但
30、利益有可能不一致的兩方或多方當事人。(3)本所或本所律師代理當事人的訴訟、仲裁、非訴訟業務,而又代理該當事人要緊競爭對手的非訴訟業務。 其他與本條第2款(1)(3)情況相似,且依據律師執業經驗能夠推斷為間接利益沖突的行為。第三章 利益沖突的處理原則第十二條 對符合第一章第八條、第十條規定的直接利益沖突,本所及律師不得同意對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托付。除非取得了各方當事人明確的書面豁免函,方可慎重同意代理。但法律明文禁止的除外。第十三條 利益沖突豁免是指在發生利益沖突行為時,對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通過向本所簽發書面豁免函的形式,同意本所擔任對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第十四條 對第一章第九條、第十
31、一條規定的間接利益沖突,本所及本所律師能夠同意對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托付,但應當事先取得對方或雙方當事人對利益沖突的書面豁免。在未征得對方或雙方當事人書面豁免的情況下,應當慎重從事。第十五條 假如本所及本所律師在往常的代理中獲知某些與當事人有關的保密信息,而在同意新的托付業務中將有可能或不可幸免地披露或利用己知的保密信息,從而違反對前當事人的保密義務,則即使有各方的書面豁免,也不得同意該項托付。 第十六條 本所在獲得當事人的豁免后,經手業務的律師要幸免與有間接利害關系的本所律師、對方當事人的律師進行同一案件的交流,和有關案件信息的披露。第十七條 利益沖突的處理原則:1、時刻優先原則,即:(1)已存
32、在的代理優于擬進行的代理;(2)在同一法律事務中,本所已有部門或律師接觸有關當事人的,本所其他部門或律師不得再行介入。2、原告優先原則,即:在同一訴訟、仲裁類對抗性案件中,如本所部門或律師代理原告,本所其他部門或律師不得擔任被告的托付代理人。3、合作原則,即:如無法確認誰最先接觸有關當事人,介入該事務的有關律師應當合作,共同處理有關事務。4、顧問單位優先原則,即:不論接案時刻先后或代理原、被告,本所部門或律師均不應同意任何以本所律師為顧問單位或個人為對象的訴訟、仲裁法律事務。5、在某些情況下,本所律師在代理中發生利益沖突的情況,能夠改由本所其他律師進行代理。第十八條 本所有托付關系存續的當事人
33、之間發生直接利益沖突時,本所或本所律師應當向當事人告知,并建議當事人查找其他律師事務所擔任代理。但在當事人豁免的情況下,能夠關心當事人在訴訟和仲裁程序之外進行斡旋和調解。第十九條 利益沖突的告知義務1、如發覺有第十條規定的情形,本所或本所律師應立即告知當事人和準當事人相關事實和不能同意代理的緣故。2、如發覺有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本所或本所律師應立即告知當事人和準當事人差不多事實以及代理可能產生的后果,盡早取得相關當事人的書面豁免。3、在取得當事人書面豁免后,若其后各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直接利益沖突時,本所或本所律師必須及時書面告知各當事人,并放棄對一方或雙方的代理。第二十條 如有本規則禁止代理的直
34、接利益沖突、未得到當事人書面豁免的間接利益沖突的情形發生,本所或本所律師應當和當事人協商終止托付事項,并視工作情況退還全部或部分費用。第二十一條 本所及本所律師在執業過程中,不得利用從當事人處獵取的有關信息或利用當事人的迫切求助心情和困窘狀況,向當事人進行借款或進行不公平交易,以維護本所的執業信譽,并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四章 利益沖突查證制度第二十二條 為了幸免利益沖突行為的發生,本所建立律師業務利益沖突查證制度。1、本所統一收案,統一結案。2、本所建立統一的律師業務資料檔案,并建立計算機律師業務數據庫治理系統,統一治理律師業務合同,統一治理律師業務檔案。3、本所依照業務狀況,制定適合本所
35、的利益沖突審查細則和操作流程。4、本所安排專門人員負責所內利益沖突的查證。依照本規則及本所其它有關規定對是否存在利益沖突情形作出推斷,并將結果及時通知查證律師及所內利益沖突評估人員。5、在查證未能證明無利益沖突前,查證律師應盡量幸免明白準當事人的實質性、保密的信息,以幸免事實上構成利益沖突而不能代理其它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 豁免函的要求:1、豁免函應當為書面形式。2、豁免函應當向當事人告知存在利益沖突的差不多事實和代理可能產生的后果。3、豁免函應當由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并有明確同意本所或本所律師代理的聲明。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律師因違反本規則而導致托付人損失的,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
36、托付代理合同的規定向托付人承擔責任,律師應當依照聘用合同的規定向律師事務所承擔責任。律師同意媒體采訪治理方法第一條 為了維護本所良好形象,規范本所律師同意媒體采訪行為,特制定本治理方法。 第二條 本治理方法所稱的律師僅指領取本所執業證的執業律師。律師執照尚未正式轉入本所的律師、律師助理、實習律師及其他本所人員均不得以本所律師的名義對外同意采訪。 第三條 本治理方法所稱的媒體是指報紙、各類期刊、電視、廣播、網站等。 第四條 本所鼓舞律師與各類新聞媒體建立良好的社會關系,同意符合本方法規定的采訪和參與或主持各類法制節目。 第五條 律師在同意采訪時,應該注意維護本所的整體形象,禁止利用媒體吹噓自己、
37、貶低同行;不得利用媒體損害其他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名譽。 第六條 本所律師隨機同意媒體采訪的,應該在同意采訪后,及時將有關采訪單位、采訪內容向本所辦公室作出簡要書面講明。采訪內容播(刊)出后,應將播(刊)出內容在本所辦公室備案。第七條 本所律師預約同意媒體采訪的,應提早12天將有關情況通報執行主任。對重大熱點、難點等社會敏感問題的預約采訪,在同意采訪之前,所發表的談話要點應征得執行主任的同意。第八條 涉及律師本人的宣傳報道特不是帶有廣告性質的宣傳報道,應經執行主任同意,內容須經執行主任審查。第九條 涉及重大、疑難的案件,本所律師對社會公開發表法律意見時,該意見應先征得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的同意。第
38、十條 本所律師受當事人托付,以律師名義在媒體上刊登律師聲明等法律文書時,用詞應力求客觀、準確、實事求是。在正式發表前,應將有關底稿提交執行主任審查。律師在媒體上發表律師聲明等法律文書后,應將該次見諸媒體的有關資料備份交所辦公室留存,作為本所的檔案資料。第十一條 凡違反本治理方法的,本所有權視情節給予口頭批判、警告、通報批判等處分,造成嚴峻后果的,解除聘用合同。給本所或其他單位、個人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應負責賠償。律師服務質量跟蹤反饋規定第一條 為便于同意當事人監督,提高本所律師服務質量,豎立本所專業品牌,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與當事人的溝通是否成功是律師服務質量的重要審查標準,本所律師執業時應主動
39、經常地保持與當事人的順暢溝通,及時如實通報案情進展情況,主動同意當事人的監督。第三條 承辦律師應詳細填寫市律師協會統一印制的律師服務質量反饋意見表,該表應在本所與當事人簽訂相關法律服務合同的同時交于當事人。第四條 承辦律師應于結案或托付事務辦結后收回律師服務質量反饋意見表,并將該表附卷裝訂。當事人在律師服務質量反饋意見表中對承辦律師服務質量的評價是本所考核律師執業水平的重要參考,如當事人未填寫律師服務質量反饋意見表或該表未裝訂于業務案卷中,本所可要求補填或直接與當事人聯系填寫。第五條 為便于當事人及時了解律師工作進度,承辦律師應建立詳細的工作記錄,工作記錄應定期交當事人審核,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40、工作記錄應附卷裝訂。以下情況應記入工作記錄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1、關系到當事人實體權利或程序權利的重要事件;2、當事人對律師工作提出的具體要求及承辦律師的答復;3、向當事人提出合理建議而當事人未采納;4、與當事人的文件往來;5、收取當事人的證據材料原件;6、其他應記錄的重要事實。第六條 除非法庭、仲裁庭證據交換、開庭,一般情況下本所律師不應收取、保管當事人證據原件,律師應盡量要求當事人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律師留存復印件。第七條 當事人對律師工作提出具體要求的,承辦律師應及時予以答復。如認為當事人的要求不合理或不可能實現,應明確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堅持要求的,經執行主任同意,承辦律師能夠提出終止代理
41、關系。投訴查處方法第一條 為加強自律權能,建立健全投訴、立案、調查、聽證、處分、復查、通報等投訴查處體系,規范投訴查處工作,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條 公布投訴電話,設立律師違法違紀違規投訴舉報箱。第三條 對投訴事件,主任辦公會議應予立案,認真聽取投訴人的反映,并負責調查,必要時進行聽證會,組織投訴人、被投訴律師進行質證。問題情節嚴峻的,接到投訴后應立即向司法局和律師協會報告。第四條調查、聽證結束后,依照查實的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的情節,采取下列方式處理:1、報請司法行政主管機關依照律師法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方法等規章的規定作出處罰;2、報請律師協會依照律師協會章程、律師協會會員處分規則和行業
42、規范的規定作出處分;3、報請有關機關處理;4、本所依照章程和規章方法作出處分。第五條司法行政主管機關、律師協會和其他有關機關對違法違紀違規的律師進行查處,本所應積極配合,及時提供調查情況和有關資料。第六條屬于本所查處的投訴案件,經查違法違紀違規情況屬實的,由本所主任辦公會議提出處分意見,報合作人會議決定。擬對被投訴的律師作出較重種類的處分時,應召開律師大會征求意見。第七條本所對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處分種類有:1、警告;2、罰款;3、記過;4、記大過;5、降級;6、降職;7、留用查看;8、辭退(除名);9、其他處分。第八條黨員律師被投訴違法違紀違規的,問題一經查實,除執行本方法第七條的規定外,另依
43、照中國共產黨黨員處分條例的規定,由本所黨支部或由黨支部報請上級黨組織給予處分。第九條被投訴的律師,在查處過程中,享有申述、辯解、舉證等項權利,并負有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的義務。第十條對司法行政主管機關、律師協會和其他機關批辦,當事人反映強烈或重大違法違紀違規的投訴案件,應按規定及時報告有關受理、查處的情況。第十一條凡投訴案件,應將查處結果反饋給投訴人。第十二條對受到處罰、處分的律師,建立不良記錄檔案。受到處罰、處分的律師的不良記錄,應結合誠信信息披露方法,及時全面地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對投訴案件,嚴禁有案不查、袒護包庇、敷衍應付、推諉拖延、瞞案不服。第十四條對投訴案件負有查處責任的成員,不履行職
44、責、處理不力或處理不公,造成嚴峻后果的,追究相應的責任。行政治理制度行政人員崗位職責 第一條 本所行政人員是指受聘于本所從事行政工作的人員。行政人員包括辦公室文員、前臺接待文員。辦公室文員的崗位職責:1、負責與主管機關聯系,負責重慶律師協會及市司法局、區司法局要求律師事務所辦理備案、年檢等相關工作,包括向主管機關呈報資料和領取文件通知等,并對相關資料及時進行分類、分送和傳達,對重要事項,負責通知到人。2、負責整理、保管本所檔案、從業人員資料、公共資料、日常辦公用品等。3、協助辦理、申領律師執業證、實習律師證,協助辦理律師入職手續、年檢手續、變更手續等。4、負責收集、整理與本所業務進展相關的檔案
45、資料,負責本所公共資料的建檔、查閱等治理工作。5、負責統計、采購辦公用品。6、負責編制律師合同編號。7、負責本所交辦的其他一般行政事務。第三條 前臺接待文員的崗位職責:1、服飾大方得體,態度親切禮貌,對每個入所的律師和客人要笑臉相迎。2、主動引導等候客人到會客區入座并通知其訪問的律師,得到律師許可后方可進入。對閑雜人員做好解釋與回絕工作,保持良好的辦公秩序。遇有緊急情況,要及時上報本所負責人。3、負責前臺電話接聽、收發傳真、打印復印工作。4、負責會議室(接待室)的使用安排、茶水預備和整理。按預定會議室的情況,做好使用安排。5、負責低值易耗用品(名片、紙張)的發放、使用登記和離職時的繳回。6、負
46、責對外日常事務的聯絡。如網絡維護、復印機維護、花木維護、飲用水補充的聯絡,與辦公場所的物業治理機構接洽,做好寫字樓本體的維修與養護等。7、負責保持辦公室整齊、潔凈,文件擺放整齊有序,分類明確,下班時負責檢查門窗、電源是否關閉。8、負責本所交辦的其他一般行政事務。第四條 本所辦公室文員一職空缺時,由前臺接待文員兼任辦公室文員,履行辦公室文員的崗位職責。考勤規則第一條 為了保證本所正常、有序地開展各項工作,嚴格工作紀律,本所實行考勤規則。第二條 本考勤規則適用于本所行政人員和財務人員,以及本所其他部門實行固定工作時刻的職員。本所實行每周5天工作制。星期一至星期五為工作日,每個工作日的工作時刻為上午
47、9:00至12:00,下午1:00至6:00。第三條 職員因公外出,應向部門負責人、執行主任講明事由,獲得批準方可外出。職員未經批準外出,且事后未能證明在外公務,視為早退或曠工。一個月累計2次未經批準外出,作嚴峻違反工作紀律處理,本所能夠隨時辭退。第四條 除本規則第十四條規定的外,職員因非工作緣故在工作日上午9:00點之后、9:30之前,下午1:00之后、1:30之前到達辦公地點視為遲到;上午9:30之后、下午1:30之后到達辦公地點視為曠工。職員因非工作緣故,且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在工作日上午11:30點之后、12:00之前離開辦公地點,下午5:30之后、6:00之前離開辦公地點視為早退;
48、上午11:30之前、下午5:30之前離開辦公地點視為曠工。同意職員15分鐘以內的遲到每月不超過2次,可不計作遲到。職員每月累計遲到3次(含3次)以上,則按一次處罰50元的標準執行,年終獎酌減。職員每月累計無故遲到5次(含5次)以上,每月累計無故曠工3日以上律所均可解除勞動合同。第五條 除生病且不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外,職員請假均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第六條 職員請事假,必須事先填寫律師事務所事假申請表,辦理請假手續。如遇專門情況不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必須提出正當理由,經批準方可補辦請事假手續。對未請假、請假未準或未辦理手續而不上班者,按曠工處理。職員請事假1天以下者,須經部門負責人批準,請事假1天
49、以上者,須報執行主任批準;重要崗位的職員(包括部門負責人、會計、出納、印章治理等崗位)請事假1天以下者,須經執行主任批準。第七條 職員每月可同意1天事假。不超過此限的,工資照發。超過同意的事假天數,按超過同意事假天數全額扣發日工資。第八條 職員因病不能工作的,應盡可能提早向部門負責人告假。第九條 職員因病需請假2天以上(含2天)者,須出示醫院有關證明,辦理請假手續。部門負責人或執行主任可依照醫院的有關證明決定是否給予該職員一定期間的帶薪病假,但帶薪病假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患病職員如未能及時提交醫院證明的,可在恢復工作后補交。患病職員既未能及時提交醫院證明,又沒有在事后補交醫院證明的,視為曠工。
50、第十條 在治療期內仍堅持工作的職員,同意每天依照醫院治療要求去醫院治療。每天去醫院治療的時刻在月末累計,累計的小時數按每天8小時的標準折算成病假天數,折算尾數小于或等于4小時的按半個工作日計;折算尾數超過4小時,小于或等于8小時的按1個工作日計。第十一條 職員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在治療期和休養期內的工資福利,依照國家法律和重慶的地點政策法規等有關規定發放。職員患重病、慢性病或非因工負傷而住院治療和休養,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工資福利,依照國家和職職員作所在地的地點政策法規的有關規定發放。第十二條 職員日常患病請假,每月2天以內(含2天)、每季度6天以內(含6天),工資照發,年終獎酌減;一個季度病假
51、超過6天的,按超過天數全額扣發日工資,獎金視情況而定。聘用人員每月非因職業病而看病請假或遲到超過2次的,超過的次數按事假或遲到處理。第十三條 職員休息休假時刻按勞動合同約定執行。第十四條 考勤員應在下個月的第二個工作日前將本月的考勤表交部門負責人或執行主任審核,審核后再移送財務,由財務依照考勤情況編制工資表。第十五條 考勤員應嚴格考勤,不得徇私舞弊,一經發覺有違規行為,將依照情節,依照事務所相關規定給予處分。第十六條 職員的考勤情況應作為對職職員作態度和績效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事務所有權依照職員考勤情況決定職員的聘用、升遷、獎勵和懲處。工作人員儀表及行為規范 第一條 本所律師在上班期間必須注意
52、儀表形象,做到潔凈、整潔、大方、穩重。男士上班正式履行職務時,原則上應著西裝(或襯衣)、打領帶,不準穿T恤衫、花襯衣;女士應穿著大方,禁止穿超短裙、拖鞋或其他袒胸露背的服裝上班。 第二條 律師及輔助人員在與當事人交談及對外交往中,應不卑不亢,言談舉止應文明,不講粗話、臟話,不得侮辱、譏諷他人,不得損害事務所的聲譽及形象。 第三條 本所全體人員應保持辦公室及辦公區域的整潔、衛生,各人桌椅及辦公用品應擺放整齊,不得隨處亂扔廢紙、煙蒂及其他物品。 第四條 辦公室內的報刊、雜志看后應放回原處,不得隨手亂丟。 第五條 上班時刻及當事人在辦公室期間,不得談論與本所業務無關的話題,不得高聲喧嘩,嚴禁各種不文
53、明的舉止。 第六條 上班時刻,不管有無當事人均不得進行任何娛樂活動,包括網上游戲、打牌、下棋等。第七條 不得使用事務所公用電話談論與業務無關的話題。第八條 所有律師和職員不得在公共辦公區座位上用餐和吃零食。前臺接待文職員作規范一、儀容儀表要求1著裝整潔、得體、大方,不得穿著過于暴露的上裝或過短的裙子,嚴禁穿牛仔褲、拖鞋上班。2上班時應著淡妝,不得濃妝艷抹。3上班時,坐姿要端正,不得倚桌而立或趴在桌子上。要集中精力,不得表現出懶散情緒,更不能有任何不雅舉止。4工作態度要體現出熱情、誠懇、大方,聲音要柔和清晰,嚴禁對客戶和同事使用生硬的語言或冷淡的語氣。二、接聽電話規范1電話鈴響兩聲后必須拿起電話
54、。2拿起電話后的語言應熱情、友好、清晰,第一句話為:您好,德納重慶律師所,然后問清來電人的來電事項。(1)來電人找本所律師時a. 讓客人稍等,按響等待音樂,詢問該律師是否能接聽或情愿接聽該電話;b. 若該律師不能接聽該電話時,應委婉告知其另約時刻;若該律師同意接聽時,方可將電話轉入;c. 條件成熟時,應先將電話轉至該律師助理處,由助理決定是否接聽電話;d.來電人打錯電話時,應委婉告訴對方,幸免使用“打錯了”,“沒這人”,“不明白”等語言。(2)來電人需咨詢法律問題時a. 應讓客戶稍等,按響等待音樂,與本所任一律師聯系,問其是否有時刻回答該咨詢;b. 律師同意同意該咨詢時,將電話轉該律師處;若無
55、人或無時刻咨詢時,一直電人委婉講明緣故,請其另選時刻咨詢或來事務所咨詢。三、接待客戶來訪規范1接待客戶或來訪人員,應面帶微笑,態度和氣,語言親切,語調和氣,禁止冷眼或以生硬語言對待客戶或來訪人員。2客戶一進入大廳,即應起身并熱情問候,“您好,請問您找哪位?”,然后聯系要找的律師;若為熟悉的客戶,也應熱情問候,“您好”,絕不同意僅微笑、點頭而不打招呼;在每天早上上班時, 對本所律師也應起身問候,“早上好,x律師”。3問候客人后,即應問客戶是否與律師有預約,若有約,應先通知律師,問其是否立即見該客戶或何時見該客戶;如律師不能立即見該客戶,則應讓客戶稍等,并端上茶水;如律師立即接見,則應引導該客戶至
56、律師處或接待處,并端上茶水;若客戶未預約,也應通知律師,問其是否能會見客戶;若不能,則應告知客戶,請其下次再來,并提早預約;4客戶離開本所時,接待員應起身相送,并講“再見”。會議安排規范1依照會議安排的時刻,提早整理會議室的衛生,并按會議承辦人的要求,做好花木擺放、茶水預備工作;2參會人員(不管本所律師或客戶)入座后,應及時送上茶水,且每隔15分鐘左右加一次茶水;3會議結束后,應立即整理會議室衛生,保持會議室整潔、潔凈。圖書資料治理規定第一條 為保證本所圖書資料的正常使用,方便本所律師的業務學習,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所的圖書資料由本所撥款購置,產權歸事務所所有。第三條 本所訂閱、購買圖書資料
57、由行政人員負責,訂閱、購買清單應事先經執行主任審批。第四條 行政人員負責本所圖書資料的保管,應在圖書資料上加蓋本所印章,及時將圖書資料上架。第五條 本所律師有權查閱、復印辦公室已上架的圖書資料,但不得將圖書資料帶離辦公室。第六條 本所律師應愛護本所的圖書資料,保持圖書資料的整潔,不得折角、涂改、污損、丟失。如有上述行為,責任人應負責重新購買,新購買的圖書資料應與被損壞的圖書資料同版。如無法重新購買,責任人應按被損壞的圖書資料定價的二到十倍賠償本所損失。辦公設施及用品治理規定第一條 為了妥善使用和維護本所公用辦公設施及用品,搞好公用辦公設施及用品的使用和收費治理,特制訂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
58、公用辦公設施及用品指本所共有的各類辦公自動化設備(包括計算機、傳真機、復印機、掃描儀、碎紙機、電話機等),各類電器(包括電冰箱、熱水器、微波爐、空調、門禁器等),各類照明設備、家俱及其他辦公用品。公用辦公設施及用品,不包括律師自己購置的個人辦公設施和辦公用品。第三條 公用辦公設施及用品僅供本所律師及工作人員用于事務所事務、律師事務及相關業務時使用。公用辦公設施及用品原則上不得用于與前述用途無關的個人私人事務。第四條 公用辦公設施應由行政人員統一治理和使用。第五條 使用公用辦公設施及用品應遵循正確使用、節約使用、注意維護和不得有意損壞的原則。由于使用不當、疏忽大意或有意造成的公用辦公設施及用品的
59、損壞、過度消耗,使用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第六條 本所提供國內和國際長途傳真線路,實行有償使用。1、使用國內和國際長途傳真應進行登記,由財務部按月結算;2、非工作時刻,屏蔽長途傳真功能,確需在非工作時刻使用長途傳真,需提早向行政部申請;3、不得使用事務所電話談天或不必要的長時刻占用電話線路。第七條 打印機供大伙兒免費使用,但應注意節約用紙不得白費。第八條 草稿和打印校對稿應盡可能使用打印廢紙和其他廢紙。第九條 在無廢紙利用的情況下,事務所應洽購部分草稿紙供律師和工作人員使用。第十條 公用辦公設施的維護應從服務質量和費用角度選擇專業單位維護。第十一條 公共辦公設施和辦公用品的添置和報廢應由相關部門依
60、照工作需要提出申請,并依照審批權限呈報審批。第十二條 事務所公用設施應建臺帳登記治理,公共設施治理應責任到人,責任人由行政部確定,責任人的職責是對公用設施的使用和維護實行治理。辦公物品采購發放及報銷方法第一條 為了節約辦公成本,規范辦公物品的采購和發放行為,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條 辦公物品的采購、發放由本所行政部統一治理。第三條 購買辦公物品應填寫采購單,注明購買物品的品名、規格、數量以及金額,向執行主任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執行。辦公物品的采購資金可先向財務部辦理借款手續,采購完畢后持有關付款憑證辦理報銷手續。第四條 辦公物品分類采購、統一報銷。采購類不可分為以下幾種:1、固定資產及其配件;2、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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