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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保證期間的裁判規則和實務技巧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中有相當篇幅論及保證期間,然理論和實務中,爭議依然很多。 學理上的問題,諸如保證期間的性質是什么,屬于除斥期間還是訴訟時效。實務中的問題, 諸如保證期間起算點、期限、和訴訟時效的銜接等。2000年擔保法司法解釋頒布后,對于 實務中的問題,算是權威說明,但保證期間涉及的規則較多,較凌亂,本文從梳理規則出 發,并輔以案例,分析保證期間的裁判規則,并對實務中保證期間的約定提出建議。一、保證期間的期限保證期間是保證合同的必要內容,它是保證債權的存續期間,超過了這個期間,債權 人的保證債權歸于消滅,不能再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 責

2、任保證,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的 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期間規則相同,擔保法二十五條,二十六條規定,保證擔 保若沒有約定保證期間,則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擔保法司法解釋 三十二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 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 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 年。用表格的形式表示如下:擔保法和司法解釋并沒有限制保證期間

3、的最長長度,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保證合同 約定的保證期間超過兩年訴訟時效是否有效的答復(2001)民二他字第27號文書中 回復天津高院,超過兩年的保證期間有效,但主債務訴訟時效完成后,保證人可以行使主 債務訴訟時效完成的抗辯權。在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的情下,保證期間越長對于債權人來 說越有利。不過實踐中,某些法院也并未按照上述答復中的觀點裁判,而是認為超過2年 的保證期間無效。(2021)寧商初字第61號一案中,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擔保 期限為本協議簽訂之日起3年”為無效約定,當事雙方約定的保證期間不能超過主債務履 行期屆滿日后2年,否則,超過部分無效。理由為:約定保證期間超過2年將導致主債

4、務 已過訴訟時效而保證期間尚未屆滿的情形,造成當事人以事先的約定排除法律規定訴訟時 效的結果。因此,關于保證期間的約定部分無效,其中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2年期間的約 定為有效約定,該判決的裁判理由有待商榷,保證期間長于訴訟時效,會造成以事先約定排除法律規 定訴訟時效這種結果嗎?筆者以為不會。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是兩種不同的制度規定,訴 訟時效涉及的是債權人和債務人,調整主債權債務關系。保證期間涉及債權人和保證人, 調整保證債權債務關系,當事雙方約定保證債權的存續期間,無涉主債務,怎么會有以約 定排除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結果?主債權訴訟時效和保證期間是兩條并行的平行線,在各 白的區間行進互不影響,當訴

5、訟時效終結,保證期間繼續前進時,債權人主張權利,保證 人擁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即可以用主債務超過訴訟時效對抗債權人主張。當保證期間終結, 訴訟時效繼續前進時,債權人喪失了保證權利,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只能向主債務人 主張合同權利。進一步說,既然擔保法及司法解釋并沒有限制保證期間的長度,就屬于法無明文規定 即自由的范疇,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超過兩年的保證期間。以通常2年訴訟時效為例,主 債務的訴訟時效不發生中止、中斷時,2年與2年以上的擔保期間發生的法律后果相同, 即債權人在超過主債務訴訟時效后主張擔保責任,2年以上保證期間的債權人的保證債權 雖然尚未滅失,但保證人可以以主債務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

6、不承擔擔保責任的抗辯。當 主債務訴訟時效發生中斷或者中止(即訴訟時效實際經過的時間超過兩年),享有2年保 證期間的債權人的保證債權已滅失,但超過2年保證期間的債權人,保證債權還在,債權 人可要求保證人履行擔保責任,且保證人不能援引主債務訴訟時效抗辯。二、保證期間的起算在約定不明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保證期間的起算點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擔保法及 司法解釋并沒有明確是否可以隨意約定保證期間的起算點。舉個例子,主債權履行期屆滿 為2021年11月8日,保證合同中保證期間可否約定為2021年11月8日至2021年11月 8日。筆者以為不可做這樣的約定。保證債務從屬于主債務,保證人是主債務人的履約輔 助人

7、,保證債權實際上是一種潛在權利,只有當主債務人不履行主合同義務,才能觸發保 證人的保證責任。也就是說,保證人可行使保證權利的起點是一定的,不存在可以約定空 間,主債權人和保證人可約定的是以這個行使起點作為開始保證權利的存續時間,但不能 脫離主合同,擅自確定一個起算點。所以主合同有明確的到期日時,保證期間的起算點就 是到期日,債務人在主合同到期日未履行合同義務,保證期間開始起算。不過,主合同履 行的情況比較復雜,下面討論4種特殊情況。1、主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擔保法司法解釋三十三條規定,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 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保證人

8、為主債務提供擔 保,應推定其己對主合同的各條款有清晰認識,認可并不明確的履行期限,當寬限期屆滿, 債務人未履行主合同義務,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可在經過訴訟或仲裁程序仍不能得到足額救 濟時,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人可直接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2、分期履行對于分期債務保證期間的起算點,擔保法及司法解釋并未作出規定。關于分期債務訴 訟時效的起算點,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那 么對于分期債務保證期間的起算是不是也如同訴訟時效,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日起算 呢?(2021)陜民再字

9、第37號一案中,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援引第五條規定,認為案涉 兩筆債務的保證期間按兩單信用證項下最后一筆付款日起算,保證期間應自上述日期之次 日起計算3年。(2021)閩民終字第29號一案中,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保證條款中 寫到,保證人以其合法所有的全部資產為債務人按協議書的約定如期向債權人償還欠款 (含違約金)提供擔保,承擔未償還欠款的連帶清償保證責任。上述約定是針對債務人 “未償還欠款”整體債務的保證,應當以主債務最后一筆還款期屆滿之日起算保證期間。第二個案例中,法院提到為整筆和單筆債務提供保證,筆者以為,分期債務保證期間 的起算點應該不同情況不同對待。若明確保證人為整筆債務提供擔保,保證

10、期間應從最后 一筆債務履行期屆滿起算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處理方式相同:若保證人僅僅為其中一期 提供擔保,保證期間應自該筆債務履行期屆滿起算:。債是可分的,所以保證對應的標的可 以是整筆債務,也可以是某一部分,當為部分債務提供擔保,以整體債務的履行期作為保 證期間起算點,加重了保證人責任。其一,在未約定保證期間時,延長了保證人實際的擔 保期限:其二,單筆債務未履行,債權人要等到整筆債務到期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 任,而保證人也要等此時才能行使追償權,這不僅阻礙交易效率,也違背保證人為單筆債 務提供保證的初衷,將單筆債務保證人與全部債務保證人置于同等地位。3、提前到期主合同提前到期條款在銀行貸款

11、合同中比較常見,借款人出現重大訴訟,重大財產損 失等信用危機時,銀行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某些保證合同條款設計的較為嚴謹,會約定 在債務提前到期時,保證期間自債權人向債務人宣布提前到期時起算。(2021)吉民二初 字第4號一案中,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二份保證合同第二條及第五條的約定, 主協議約定債務提前到期的,主協議債務提前到期日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保證期間 為主協議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由F債權人F 2021年1月20日宣布所有債 務到期,故保證期間為自2021年1月20日起兩年。保證條款未對提前到期約定的, (2021)川民終字第133號案件中,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

12、爭議問題保證人承擔 保證責任是否超過保證期間,關鍵在于保證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也就是主債務履行期 限何時屆滿。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僅需債權人單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 債權人F 2021年8月31日已向債務人郵寄送達了宣布貸款提前到期的通知,主債務履行 期限屆滿之日為2021年8月31日。對于提前到期,無論是否提前約定保證期間起算點,實務中大部分法院會認為宣布提 前到期日為起算點。但是(2021)民申字第1717號裁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將保證期間起 算點的選擇權賦予債權人,裁定書中寫到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條第二款“債權人與 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

13、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 者法律規定的期間”的規定,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間的變動并不當然導致保證期間履行期限 隨之變動,債權人以起訴的形式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而未要求保證人提前履行保證責任,保 證人仍應在原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故保證期間并未經過。筆者以為擔保法賦r擔保期間的使命是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不行權,免除責任。可以 認為保證期間應該是保證權利的存續期,因為有保證期間,連帶保證人和連帶債務人有了 區分。存續期應該從誕生之日起算,即債權人可以行使保證權利時,債權人在履行期屆滿 旦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行使保證權利。按照主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債務提前到期, 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就應該從債權人宣布提前到期

14、之日起算,這時確是債務履行屆滿期。首 先,債權人按照主合同約定宣布提前到期,在保證人的意料范圍內,并沒有加重保證人責 任:其次,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條第二款針對的情況是在主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債 權人和債務人協商改變履行期限,為了保護保證人利益,規定保證期間按照變更前的合同 執行。所以,在主合同有約定和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債權人宣布債務提前到期,無論保證 合同是否有保證期間起算的約定,保證期間都應從宣布到期時起算。若保證人對承擔保證 責任有異議,可以以債權人宣布到期不符合約定或法律規定作為抗辯。若債權人債務人未 經保證人同意縮短履行期限,筆者以為保證期間仍應該是從宣布到期時起算,但是因為沒

15、有經過保證人同意,所以只有在現保證期間和原保證期間重合的范圍,債權人才可行使保證權力,即宣布到期至原履行日這段時間, 保證人享有不履行保證責任的抗辯權。未取得把保證人同意,縮短履行期限,導致保證期 間實際期限縮短,可作為對債權人的懲罰。4、最高額保證擔保法第十四條,二十七條,擔保法司法解釋二十三條、三十七條規定了最高額保證, 對于最高額保證的保證期間問題,需注意有三點:一是單筆債務履行期超過最高額債權確定日的處理。實踐中最高額保證合同會約定一 個時間,在這個時間內發生的債務,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按照三十七條的規定,保證期 間的起算點從末期、保證合同終止之日或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書面通知到達之日

16、起算。 對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且在最高額保證時限內,這種起算合理且可操作。但對在最高額保 證擔保范圍內但尚未到期的債務的保證期間起算,擔保法及司法解釋并未提及。筆者認為對于到期日超過債權確定日的單筆債務,保證期間應從該筆債務履行期屆滿 時起算。即區分債務到期日是在最高額保證確定日以內與以外,前種債務統一自最高額時 限末期或保證合同終止之日起算,后種債務單獨計算自身的保證期間,(2021)煙商初字 第150號一案中,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任何一筆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日晚于被擔保債 權的確定日時,保證人對該筆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起算日為該筆債務的履行期限 屆滿日。二是可在最高額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期間計算方式。最高額保證期間既可以從最高額 債權確定時起算,也可以約定單筆債務單獨計算保證期間。(2021)民二終字第36號案 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案涉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保證期間為債務人“依具體業務合 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每一具體業務合同項下的保證期間單獨計算”, 依此約定,2170萬元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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