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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浦東新區商務委2010年4月23日外資審批實務目錄一、新區商務委審批權限二、網上申報三、申報材料的要求四、合同、章程編寫的要求五、債轉股六、股權轉讓七、股權質押八、自有物業租賃一、浦東新區的審批權限1、投資總額在1億美元以下(不含1億美元)的外商投資鼓勵類和允許類新設、變更項目;(增資后投資總額超過1億美元的項目除外)。2、投資總額在1億美元以下的商業批發類(不涉及鋼鐵、貴金屬、鐵礦石、燃料油、天然橡膠、成品油、藥品、農藥、農膜、鹽、煙草、圖書、化肥、糧食、植物油、食糖、棉花、音像制品、原油、氧化鋁等23種重要商品)新設、變更項目,以及已設立非商業企業增加分銷權項目。浦東商務委市民中心窗口受理

2、范圍: 3、并購交易金額在1億美元以下(不含1億美元) 的鼓勵和允許類的企業(涉及返程投資同一控制人、重點行業、影響國家經濟安全、擁有馳名商標或中華老字號、特殊目的公司除外) 4、所有門店單個經營面積均不超過1000平方米的商業零售企業(無店鋪銷售除外) 5、外商投資企業基本建設項目; 6、內資(非政府財力投資)的核準和備案7、人才中介、職業介紹、包裝裝潢印刷、合資廣告、會議展覽、經營性租賃二、關于外資項目網上申報浦東新區商務委將于近日正式接入上海外資網上辦事系統,開始網上受理各項外商投資企業申辦事項。為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過渡,各辦事單位和人員可登錄上海外資網上辦事系統(/SFI/),了解網上申

3、報流程,并可在網站內下載“用戶手冊”,詳細了解各項細節步驟。外資項目網上辦事系統外商投資企業申辦事項有關政策信息查詢,包括法規依據、審批原則、辦事流程及申請材料等。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及其他審批事項的申報。請按申報向導選擇定位。(目前平臺只開通了市批及黃浦區、閔行區、盧灣區、長寧區、虹口區、靜安區、普陀區、徐匯區、楊浦區、閘北區、嘉定區、奉賢區、青浦區、金山區及寶山區的區批項目,其他區縣請沿用傳統辦理方式,等待平臺開通。) 企業對已申報事項有關辦理信息的查詢,包括經辦人員,辦理狀態及留言等,也可以給審批部門留言。 有關外商投資企業審批事項的咨詢問答。 申請材料所需表格的下載。 三、關于外資

4、項目申報材料的要求項目申請報告(包括申請表);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銀行資信證明;投資者主體資格公證、認證文件;合同和章程;股權轉讓協議;涉及國有資產轉讓的必備文件;涉及設備和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的必備文件;稅后利潤投入的必備文件;注冊地租賃協議(包括產權證明);審計報告;進出口商品清單。中外合營企業可由中方或委托中介機構提出申請;外商獨資企業可以委托中介機構提出申請,也可以是境外投資者設立的分支機構、擬設立的公司或者其他境內有關單位或個人。對申報材料的要求:四、關于合同和章程1、合同和章程編寫的主要內容2、組織機構的規定3、股東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4、獨資企業董事會職權5、合營董事會議事規則和職權

5、6、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要求7、解散8、爭議的解決合同和章程編寫的主要內容合資企業: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編制合同、章程合作企業: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編制合同、章程獨資企業:根據外商獨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編制章程 關于外資企業組織機構的規定法律依據:關于外商投資的工商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2006年5月10日發布、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工作指導意見中外合營企業的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其組織機構由公司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公司法通過公司的合同規定。外商合資、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資的股

6、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應當符合公司法。股東或股東會的職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

7、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股東或股東會議事規則 第三十九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獨資企業董事會職權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

8、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合營企業董事會的議事規則 1、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董事名額的分配由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董事由合營各方委派。董事長由中國合營者委派。副董事長由外國合營者委派。2、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負

9、責召集并主持。董事長不能召集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會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可由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決。董事會會議一般應在合營企業法定地址所在地舉行。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合營企業董事會的職權其他事項,可以根據合營企業章程載明的議事規則作出決議。董事長是合營企業的法定代表。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表合營企業。 (一)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二)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三)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10、四)合營企業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并。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外資企業出資方式合資法的規定:合營企業各方可以現金、實物、工業產權等進行投資;合作法的規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可以是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其他財產權利;獨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外資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出資,也可以用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作價出資;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11、。外資企業出資比例公司法: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獨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外國投資者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應當為外國投資者所有。該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的作價應當與國際上通常的作價原則相一致,其作價金額不得超過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對作價出資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應當備有詳細資料,包括所有權證書的復制件,有效狀況及其技術性能、實用價值,作價的計算根據和標準等,作為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的附件一并報送審批機關。以知識產權作價出資的,在首期出資中應當包含一部分現金。外資企業出資要求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12、、為合營企業生產所必不可少的; 2、中國不能生產,或雖能生產,但價格過高或在技術性能和供應時間上不能保證需要的; 3、作價不得高于同類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當時國際市場價格。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能生產中國急需的新產品或出口適銷產品的;2、能顯著改進現有產品的性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的;3、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動力的。關于外資企業解散31號、226號文件 08年5月商務部出臺關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資企業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導意見。 08年10月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出臺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解散注銷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主要目的:外商投資清算辦法廢止后,進一步

13、規范解散審批和注銷登記程序。 下列情況需要先審批: 1、按照合資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第一款第二、四、五、六項,合作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四項,獨資法實施細則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 2、上述細則的第三項,涉及在經營期間單方面提出解散,需提供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判決或裁決。下列情況不需要審批機關批準: 期限屆滿、被司法裁定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撤銷。 爭議的解決 1、合營各方如在解釋或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時發生爭議,如經過協商或調解無效,則提請仲裁或司法解決。 2、合營各方根據有關仲裁的書面協議,提請仲裁。可以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14、仲裁,按該會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如當事各方同意,也可以在被訴一方所在國或第三國的仲裁機構仲裁,按該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 3、如合營各方之間沒有仲裁的書面協議,發生爭議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中國人民法院起訴。 4、在解決爭議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合營各方應繼續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各項條款。 1、發展基金、儲備基金(或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等轉增本企業資本; 2、未分配利潤、應付股利及其項下的應付利息等轉增本企業資本; 3、外方已登記外債本金及當期利息轉增本企業資本; 4、外國投資者從其已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因先行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等所得的財產在境內再投資。五、

15、外資企業債轉股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外國投資者除能夠以可自由兌換貨幣、進口設備及其他物料、無形資產、人民幣利潤等方式出資外的方式: 1、被投資企業設立時的注冊資本已按期繳付; 2、債權人和被投資公司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 3、外債登記證明; 4、債權轉股權方式增加的注冊資本不得分期繳納。債權轉股權是指外方股東以其對本企業的合法現匯外債債權作為出資法律依據: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債券轉股權審批登記試行辦法滬工商【2009】398號2009年11月12日審批要點:六、關于外資股權轉讓法律依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股權變更的范圍: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

16、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投資者或其在出資(包括提供合作條件)份額(股權)發生變化 4、企業增資且增加新投資方導致股權變化; 5、因股權質押,質權人依法取得該投資者股權; 6、企業投資者破產、解散、被撤銷、吊銷或死亡,其繼承人、債權人依法取得股權; 7、企業合并與分立,合并與分立后的承繼者依法承繼原投資者的股權; 8、企業投資者不履行企業合同規定的出資義務,更換投資者或變更股權。 1、企業投資者之間協議轉讓股權; 2、企業投資者經其他各投資方同意向其關聯企業或其他受讓人轉讓股權; 3、企業投資者協議調整注冊資本導致變更各方投資者的股權;股權變更的幾種情況關于外資股權轉讓注意事項 1、以國有資產投資的中方投資者股權變更的,需提供中方主管部門的同意意見;資產評估報告;國資委或國資授權管理單位的確認書;產權交易憑證。 2、股權變更不得違反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以及WTO減讓表中關于中方控股、參股比例的規定。 3、外方的股權全部轉讓給中方,并變更為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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