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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教育政策與法規教育政策與法規概述教育政策與教育法規的定義一、教育政策(一)概念界定 政策:一種 含有目標、價值與策略的大型計劃。 公共政策是對全社會的價值作有權威的分配。 是一種解決問題或改良問題的策略。 教育政策:一個政黨和國家在一定歷史時期內為實現一定的教育任務,依據黨和國家在一定歷史時期的基本任務、基本方針而制定的關于教育的行動準則。 教育政策的表現形式與體系1、教育政策表現形式(1)黨的政策性文件綱領、決議中關于教育的內容,以及關于教育的決定、通知等。(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或批準的有關教育的政策性文件,即通常所說的教育法律、法規。(基本上獨立出去了)(3)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

2、有關教育工作的政策性文件(主體)。(4)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共同制定或批準的有關教育的政策文件。如,1993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1999年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等。(5)黨和國家領導人有關教育問題的講話、指示。(三)教育政策要素(1)教育路線、教育方針和教育政策的關系 教育路線是教育政策的核心;一定程度上指引與規范教育的具體政策的制定與實施。 教育方針是教育基本政策的總概括。當前我國的教育方針, 已通過教育立法形式予以確定,在教育法中有明確的表述。 1995年3月18日,八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 教育法,第五條明確規定我國新時期的教育方

3、針是“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2)教育政策要素包括: 教育政策主體:政黨、國家機關、團體(廣義與狹義) 教育政策活動:策略、行動方案、執行、反饋(重復、動態) 教育政策客體:教育政策作用的對象教育法規及其體系結構(一)概念界定教育法規(廣義) :有關教育方面的法律、條例、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是對人們的教育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規則的總和(p21),是現代國家管理教育的基礎和基本依據。狹義的法律必須是立法機構制定。教育法規的體系結構 憲法中的教育條款。第一級 教育基本法律。(人大)如教育法 第

4、二級 教育單行法律。(人大常委會)如義務教育法、教師法第三級 教育行政法規。(國務院)如教師資格條例第四級 部門教育規章。(教育部)如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第五級 地方性教育法規和地方政府教育規章。(省人大或其 常委會)如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中等職業教育發展的意見。P39.憲法中的有關教育條款第十九條國家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發展學前教育。國家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的教育,鼓勵自學成才。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

5、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第二十四條國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通過在城鄉不同范圍的群眾中制定和執行各種守則、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

6、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三、教育政策法規的區別與聯系1、兩者區別:(1)基本屬性不同。(統治階級與國家的意志)(2)制定的機關和約束力不同。國家機關VS政黨與國家機關(3)制定的程序不同。(4)表現的形式不同。教育政策通常是決議、決定、綱要、計劃、通知等文件形式;法律則以法律條款規范性文件形式出現。(5)實施的方式不同。(強制性程度不同)(6)穩定程度和調整范圍不同。(7)公布的范圍不同。2、兩者聯系(1)本質一致,內容體現相同(體現了人民在教育領域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根本任務一致(促進教育改革與發展,為社

7、會建設服務,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2)都是國家管理教育的重要手段;(3)教育政策是教育法規 的基礎和靈魂,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現形式,法律的制定和執行必須在政策指導下進行。(4)堅持“有法依法,無法依政策”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但教育政策不能超越教育法規所規定的范圍。教育政策法規的地位和功能一、教育政策法規的地位1、教育有自身規律,是人的事業,調整教育關系的任務是調整其他社會關系的政策法規難以承擔的。因此它在國家政策法規體系中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2、是國家政策法規的重要組成部分(政經科教文衛);教育重要性的凸顯

8、,賦予了教育政策法規的獨特重要地位。3、百年大計,教育為本;教育優先發展,教育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民生之首。獨生子女和倉廩實都不斷提升了教育在人們心中的重要性。農民工子女教育也同樣如此。4、是依法治國、依法治教、依法執教的需要。5、教育政策法規涉及千家萬戶,具有牽一發而動全局的意義。二、教育政策法規的功能(功效與作用)從內涵上分:1、保障性功能有法可依2、規范性功能(控制:標準明確合理,手段嚴密封閉)規矩、繩墨3、激勵性功能認同煥發4、制約性功能違法必究5、管理性功能計劃、控制、協調從評價看:有正向功能與負向功能,即積極與消極功能第三節 教育法律關系、權利與義務、法律責任一、教育法律關系及其要

9、素1、教育法律關系:是教育法律規范所確認和調整的、表現為教育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聯系的社會關系。2、教育法律關系要素: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客體、內容。 教育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1、主體 即教育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在教育法律關系中享受權利并承擔義務者。2、客體 教育法律關系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包括物、行為、精神產品和其他智力成果3、內容 具體的權利和義務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主體包括:教育行政機關、其他國家機關,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者、學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公民等。民事權利能力 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民事行為能力:無(0-10周歲),限制(10-18周歲),完全(18周歲

10、以上心智健全的人)教育法上的權利能力: 達到某一年齡或具備某種資格教育法上的行為能力 :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中國國籍(或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特別許可的外國人)機關、組織和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始于依法成立時,終于依法撤銷時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1、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動產:資金(教育事業的經費)和教學儀器不動產:場地: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占用的用于教育教學活動的專用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設施:教室、實驗室用房以及其附屬設施場館:如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科技館、體育館、美術館、藝術館等2、行為(1)、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如查處學校亂收費(2)、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行為:如對學生、教師的處罰和獎勵

11、(3)、教育者與受教育者之間的教育教學行為:如輔導員、教師對學生日常的管理3、精神產品和其他智力成果包括各種教材、著作在內的精神產品和智力成果,各種具有獨創性并行之有效的教案、教法、教具、課件等發明與制作;精神產品和其他智力成果二、教育法律關系內容教育權利:教育法律關系中的權利,是教育法律所許可的行為,即法律對主體作為與不作為的許可。教育義務:教育法律關系中的義務,是教育法律對權利主體所約束的行為。義務人不能拒絕或變更法定義務,不履行義務將受法律追究。權利和義務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教育法律關系第一種分法:按主體對等與否,主要分兩種:(1)教育行政法律關系,即縱向型法律關系,指國家行政機關在教育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關系。一方當事人是國家教育行政機關;另一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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