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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財經政法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試行)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我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財經政法大學學生管理規定和有關的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專科學生和研究生。 第三條 違紀處分堅持教育與處分相結合原則;堅持學生的申訴權保障原則。 第四條 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第五條 學生在校內有違紀行為的,依照本細則給予紀律處分。學生在校外參加教學實習、考察、社會實踐、掛職鍛煉等社會活動中有違紀行為,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章 處
2、分種類和運用 第六條 學校對有違法、違紀、違規的學生,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下列之一的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學生有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但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處分的,應由學生所在院、系和單位給予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 第七條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為一年。畢業班學生一般不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特殊情況須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者可酌情減期(至少半年)或給予記過處分。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有悔改和進步表現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現者,可提前解除;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間有違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重
3、處分: (一)認錯態度不好者; (二)故意造成調查困難者; (三)有意包庇其他違紀行為者; (四)共同違紀為首者; (五)糾集校外人員違紀者; (六)威脅恐嚇、打擊報復檢舉揭發人、證人或工作人員者; (七)其他應予從重處分的情形。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處分: (一)主動承認錯誤者; (二)經教育后認識錯誤較好,并有真誠悔改表現者; (三)主動檢舉、揭發他人違紀行為,并積極協助組織查處問題者; (四)其他可從輕處分的情形。 第十條 經鑒定為限制責任能力者,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處理。 第十一條 受處分者,附加給予下列處罰: (一)受處分者一年內取消評先資格;一年內不得享受獎學金、助學金;
4、一年內不得擔任學生干部,已擔任的應免職; (二)造成經濟損失者,應依法賠償; (三)受處分者,畢業時能否授予學位,按財經政法大學授予學位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違紀行為和處分 第十二條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三條 從事非法的社會、政治、宗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參加未經批準的游行、示威活動;組織、策劃或參與擾亂社會秩序或破壞學校的管理秩序,從事破壞安定團結的活動; (二)書寫、制作、張貼、投遞或通過其他手段,散發有非法內容的大小字報、傳單、標語
5、等,混淆視聽,制造混亂; (三)組織、成立、加入非法社會團體或組織、從事非法活動; (四)組織開展未經批準的社會政治、學術活動或舉辦未經批準的集會、沙龍、俱樂部等,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違反學生社團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成立未經批準的學生社團并開展活動,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學生社團的名義開展非法活動,或有其它違反社團管理規定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六)組織進行宗教、迷信活動,或宣傳、參加邪教組織的。 第十四條 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受到公安、司法部門處罰者: (一)被處以刑事處罰或送勞動教養者,視情節輕重,可以開除學籍; (二)被處以治安拘留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被處以治安警
6、告或治安罰款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盜竊、詐騙公私財物者: (一)視金額大小,情節輕重,認識態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共同盜竊、詐騙,為首者從重處分; (三)明知是贓物而幫助窩藏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盜竊公章、保密文件、試卷、檔案等物品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為作案者提供幫助者,比照作案者處理。 第十六條 損壞公私財物者: (一)過失損壞公私財物,情節較重,并造成一定危害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故意損壞公私財物,視情節輕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情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肇事、
7、策劃、參與打架、提供偽證、提供兇器、持械斗毆、結伙斗毆者: (一)雖未動手打人,但用言詞侮辱或其他方式觸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動手打人未造成傷害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致他人輕微傷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致他人輕傷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致他人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策劃、慫恿他人打架斗毆,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未造成傷害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傷害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結伙斗毆,持械斗毆者從重處分;為首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
8、處分; (六)其他參與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七)在調查處理打架事件過程中,故意提供偽證,妨礙調查處理工作正常進行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賭博或變相賭博者: (一)參與賭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為賭博提供場地、賭具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多次賭博,屢教不改,賭資較大者,或為賭博提供場地、賭具并參與賭博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組織賭博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侵犯他人、組織的合法權益,危害公共安全者,按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場所,影響他人正常學習、工作和生活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
9、二)非法扣留、冒領和毀棄他人信件(含拆閱)、包裹、匯票或其它郵件者,視情節、后果,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恐嚇、威脅他人人身安全,干擾他人正常生活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蓄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誹謗、侮辱他人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五)投放有毒、有害物質,蓄意傷害他人身體,或危害公共安全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敲詐、勒索、搶劫、搶奪公私財物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七)冒用學校名義,侵害學校利益,損毀學校名譽,給學校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
10、上處分。 第二十條 違反學生宿舍或學生公寓管理規定,擾亂正常校園秩序,視其情節給予如下處分: (一)參與起哄、高聲喧嘩、敲打物品等破壞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學習生活秩序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為首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起哄過程中燃燒雜物,擲砸物品,致使事態擴大者,給予嚴重警告直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私自拉接電線、違章使用電器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因在宿舍打牌、下棋、奏樂器或使用電話、電視、網絡等現代傳媒工具和手段干擾別人正常學習和休息,經勸告或批評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屢教不改者給予記過處分; (
11、五)擅自留宿外來人員,經勸告或批評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六)留異性在宿舍同宿或在異性宿舍住宿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七)未經批準,在校內外租借房居住,或夜不歸宿,經批評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八)攜帶或藏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物品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酗酒者: (一)酗酒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因酗酒引起嚴重后果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屢教不改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 嚴重違反社會風紀者: (一)破壞他人婚姻、家庭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調戲、侮辱或以其他方式嚴重騷擾他人的,給
12、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對賣淫、嫖娼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吸毒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違反公民道德準則和大學生行為準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一)擾亂課堂、食堂、圖書館、會場等學校公共場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學、科研等活動不能正常進行; (二)破壞電源線、廣播線、網絡、電話等公共設施的; (三)因成績、評優評獎、就業等原因對教師或領導尋釁鬧事的; (四)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執行任務的; (五)男女交往行為舉止不文明,有損校風,經勸阻
13、無效的; (六)提供偽證、偽造或涂改證件、證明、證書等弄虛作假者的; (七)破壞綠化、環境衛生,違反學校有關公共場所管理規定的; (八)在建筑物、公用設施上亂涂、亂寫、亂畫,違章張貼的; (九)在接受資助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第二十五條 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和現代通訊工具時,有下列行為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一)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或虛假信息,擾亂社會秩序和學校穩定的; (二)散發惡意信息或信息垃圾、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發布信息的; (三)宣揚邪教、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四)故意制作、傳播計算
14、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或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的; (五)冒用校園網服務器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蓄意攻擊或掃描服務器及各種網絡設備的; (六)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賬號、密碼上網的。 第二十六條 在進行科學研究及撰寫論文中,有抄襲、剽竊他人研究成果或由他人代寫畢業論文(設計)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七條 無故曠課者,按照財經政法大學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條款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考試違紀者,按照財經政法大學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條款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參與非法傳銷活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 違反學校勤工助學活動規定的行為,
15、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性質惡劣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但有必要給予處分的,可根據處分管理程序,由學校討論決定,參照本辦法中相類似的條款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在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或其它緊急情況下,學校可參照本細則對出現的相關違紀行為加重處分。 第四章 處分管理權限和處分程序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處負責研究生的違紀處理;教務處負責本、專科學生違反教學管理規定與考試紀律的處理;學生處負責本、專科學生除違反教學管理規定與考試紀律外的違紀處理。 第三十四條 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由違紀學生所在院、系提出處理意見,經有關職能部門審核,并報校主管領
16、導批準,由學校印發處分決定書。 第三十五條 給予學生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處分,由違紀學生所在院系提出處理意見,相關職能部門、院主管領導審核,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三十六條 在特殊情況下,按照學生違紀處分管理權限,有關職能部門有權對違紀者直接做出處分決定。 第三十七條 學生的違紀行為,由違紀學生所在院系負責調查,原則上應在學生違紀事件發生后10個工作日內查清事實。涉及多個院、系的學生違紀事件,由主管部門協調處理。 第三十八條 學生違紀事實查清后,學生所在院、系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處分意見,并按處分管理權限做出相應處理。 第三十九條 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17、。對違紀學生的違紀行為調查完畢后,由相關部門提出建議處理意見,同時,應當書面告知違紀學生,學生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違紀學生應當在告知書送達回執上簽字。如不簽字,視作放棄聽證的權利。 第四十條 對學生做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十一條 對學生做出的處分決定書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四十二條 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書涉及個人隱私等特殊情況外,應按處分管理權限在院、系范圍內張榜公布處分決定。 第四十三條 處分決定做出后,由學生所在院、系把處分決定書送達學生本人并履行簽字手續。學生拒絕簽字或因特殊情況不能簽字的,由學生所在院、系主管領導簽字,院、系辦公室記錄在案。如有必要,可將學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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