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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不動產登記行政與民事交叉案件審判模式探析不動產登記行政與民事交叉案件審判模式探析摘要 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關系愈漸復雜,訴訟案件所涉法律關系呈現多重交織的狀況,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也可能會同時受一個法律行為的影響。不動產登記就屬于此類情況。然而,我國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不同,其立法原則和程序設計亦存在很大區別,現行法律對于如何審理行政與民事交叉案件缺乏相應的操作規則,從而造成審判實務中的種種困境。本文立足不動產登記糾紛的視角上,以期探求解決此類行民交叉案件的審判模式。關鍵詞不動產登記成因分析審判模式作者簡介:吳燕,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華東政法大學法學碩士,研究方向:民事訴訟法
2、。中圖分類號:D926.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 (2013) 12-126-02一、不動產登記行政民事交叉案件成因分析 (一)本質原因:不動產登記的雙重法律效果我國行政登記區分為許可性登記、確認性登記和備案性登記三類。不動產登記屬于確認性登記,其登記行為是補充第三人的行為以使之完成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它具有行政法上的形成性行為效果。即賦予權利能力、行為能力、特定的權利或設定概括性法律關系、使 法律上的效 力發生、變更、消滅等。作為特殊效力構成要件的確認性登記,其行政法上的法律效果非基于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而直接來自于法律的規定。也因此,行政確認被許多學者歸類為“準行政行
3、為。確認性登記除了產生行政法上的效果外,也會產生私法上的效果,即會對私法上的權利義務變動產生影響。確認性登記所產生的私 法上的效果主要有:公示公信(如擔保法第 61條)、對抗效力(如 物權 法第189條)、生效效力(如擔保法第41條)、成立效 力(如婚姻法第7條),以及證據效力(如物權法第 17條)等。根據 物權法第9、17、106條,以及房屋登記辦法第 26條的規定,不動產登記具有公示公信(包括公示信賴效力、推定真實效力、善意保障效力等)、生效效力和證據效力等私法上的效果。顯而易見的,一個登記行為產生了兩種性質不同的法律效果。行政法上的效果,直接來源于法律的規定,并以行政權的行使最終實現,
4、因而具有要求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個人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但是, 無論登記的功能和價值經歷了怎樣的變化,其法律效果最終仍落腳于私法領域內。即某種民事法律事實的確定、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形成或變動。不動產登記糾紛的產生,無非是登記行為所指向的基礎事實或基礎民事法律關系存在瑕疵,使得行政機關的登記行為受到第三人的質疑,或者登記行為所確定的法律事實或民事法律關系受到第三人的質疑。盡管兩種質疑的本因是一致的,但質疑的對象并不一致,由 此形成行政糾 紛和民事糾紛交織的后果。(二)直接原因:內設審判機構的分工及法律規定的匱缺在普通法院模式下,不同性質法律糾紛的交織不會產生行民交叉的審判困境,至多存在訴訟請求的
5、差異而已。但是,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我國法院審判組織有著嚴格的分工設置,依據案件性質的不同分設民商事、刑事、行政審判庭。法院內部審判機構設置的不同要求將相互關聯的民事、行政案件分置兩個不同的審判庭,由不同的審判人員進行審理,這與法律糾紛一體化解決要求之間的矛盾也是導致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產生的原因之一。除法院內部分工原因外,我國關于不動產登記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的法律規定處于滯后甚至匱缺的狀態亦是行民交叉案件產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從 1989年我國行政訴 訟法頒布實施以來,就 沒有明確規定行政與民事交叉案件如何處理,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處于各自為政的狀態。“我國迄今尚無完整系統而又具體的法律規定與實踐運
6、作規則,理論上也沒有形成統一的指導性意見”。(三)附加原因:當事人對訴訟方式的不當選擇實踐中,一些不動產登記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只是對登記所關聯的民事法律關系存在爭議,但由于登記機構已對不動產的權屬狀況進行了登記確認,因而當事人往往選擇先提起行政訴訟來解決其不動產的 權屬爭議。一是因為在當事人的觀念中,不動產登記系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確認行為,具有公定力和確定力,倘若不撤銷不動產登記上的記載,即使爭議是由于不動產變動的原因行為存在瑕疵引發的,要想推翻不動產登記簿上所載的權利歸屬,也必須從登記入手;二是由于 行政訴訟案件收費標準較民事訴訟低廉,也促使一部分當事人優先選擇行政訴訟。然而,行政訴訟指向的是
7、與基礎民事法律關系相關的登記行為的合法性問題,而無法解決不動產權屬爭議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還需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以矯正不動產變動原因行為存在的瑕疵,從而導致行政審判與民事審判交叉。二、不動產登記行民事交叉案件的既有審判模式(一)先行后民此種模式的依據在于,第一,主體資格方面。“不動產登記行為賦予民事主體一定的主體資格,如果對民事主體資格產生異議,就必 須先 行對不動產登記的合法性通過行政訴訟方式進行審查”;第二,行為效力方面。不動產登記是行政行為,在經法定程序予以撤銷或者變更之前具有公定力和拘束力,在撤銷變更之前即使法院也要受到行政行為公定力的約束;第三,行為次序方面。“行政行為往往是民
8、事法律行為的法定程序要件。如在房屋買賣交易中,我國物權法和房地產法規定,房屋買賣只有進行了過戶的行政登記行為才生效。”實踐中的操作方式為,當事人未提起行政訴訟的,做好筆錄后告知其另行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已經提起行政訴訟的,則中止民事訴訟,待行政案件審結后恢復民事案件的審理。(二)先民后行 TOC o 1-5 h z 此種模式的依據在于,不動產登記發生的基礎在于其原因行為系民事法律關系。只有首先對民事法律關系是否有效或者應撤銷進行判定后,才能判斷登記記載權屬是否正確,并據以認定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其操作方式是,當事人未提起民事訴訟的,告知其先行提起民事 訴訟; 當事人已經提起民事訴訟的,則中止行政
9、訴訟,待民事訴訟案件審結后恢復審理行政案件。(三)分別審理即兩個業務庭分工審理行政和民事案件。在該模式下,遵循行民 并行原則。即當因民行交叉案件引起的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判決不 TOC o 1-5 h z 會引起矛盾,也不會互相影響和依賴,同時,審理先后順序并不影響兩種訴訟順利審結時,人民法院就可以對行政民事兩個訴訟分別進行審理。(四)合并審理其依據在于,第一,審判權性質而言,行政審判權和民事審判權并非絕對分立,只是法院組織的內部分工而已。第二,可以實現訴訟經濟,提高審判效率,更好地維護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三,可以確保裁判統一,維護司法權威。因此,法院可以依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
10、對該類案件進行合并審理。三、不動產登記行民事交叉案件審判模式的更新(一)“二審合一”的審判模式 TOC o 1-5 h z 通過分析實踐中不動產登記行民事交叉案件的審判模式可以看出,我國既有的行民交叉案件審判模式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都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筆者認為,應當設立“二審合一”的審判模式來解決不動產登記行民事交叉爭議。這種模式主要基于附帶訴訟的理念。即人民法院在解決某一糾紛時就案件事實所涉及的另一性質的法律關系糾紛同時得以解決的制度。所謂“二審合一”的審判模式,就是由法院設立專門統一的審判組織,將不動產登記行政民事交叉案件附帶一并解決,法院在審查判斷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正確、合 法
11、的同時,依 法就相關民事訴訟請求進行審查,亦可在民事審判過程 中,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將兩個訴訟合并審理作出一個行政附帶民事判決或民事附帶行政判決。(二)“二審合一”審判模式的可行性首先,國外已存在成熟的實踐經驗。目前,針對同一法律事實引發的行政民事交叉爭議,國外存在兩種處理模式:一是以法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的分別解決模式。這種模式與其法院設置有關,由于 其分設 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將此類案件交由某一法院審理會造成法院之間的矛盾,故其采取分別審理的方式,如果其中一個案件的審理結果會影響另一案件的審理,則先中止后一案件,待前一案件審結后再恢復審理。至于先審行政案件還是民事案件視具體案情而
12、定。二是以英美為代表的英美法系國家,其采用附帶訴訟的方式解決行政民事交叉案件。這種模式既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又避免了法院就同一事實作出矛盾判決。我國法院雖然分設民事、商事、刑事、行政審判庭,但這僅是依據案件性質而做的內部分工,最終都以人民 法院的名義行使審判權,因此,我們可以借鑒英美法系國家的附帶訴訟方式來解決行政民事交叉爭議。其次,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審判經驗可資借鑒。我國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在產生原因上與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具有一定的相似度,因止匕,民行交叉案件的附帶訴訟在經驗上有據可循。同時,所謂的“行政訴訟關乎公共利益,應優先于民事訴訟”的觀念并不準確,因為無 論公益還是私益,都是法
13、律所認可和保護的法益,在法律的天平上應有同等的分量。最后,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的內部協調貫通。“法是有、存 在、現象、同構的有序規則,世界依法而存在。法思想當是人類之于存在的規則和秩序的覺悟呈顯。法哲學是人類關于有序現象的觀念化體悟、理解、解釋的最深層集結,它包括法的終極原創、起源和終極 價 值。”碗宏觀而言,法律是完整的統一體系,行政法律和民事法律 在價 值取向上具有同一性,二者的功能可以互補,調整對象也有交織。 我們 在適用法律時應考慮法律的同構性,運用法律互動和整合的理念來增強法律的合力。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雖然調整對象和程序規定不同,但其具有一定的淵源而非絕對對立,二者的審判主體均
14、是法院,其終極目的都是為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維護良好的社會秩 序,加之現行法律沒有對兩種訴訟程序的整合適用進行禁止性規定,因此兩種訴訟程序完全可以根據法律整合的理念合力并行解決不動產糾紛。注釋:許尚豪.民事、行政交叉案件訴訟程序研究.山東大學法律評論(第4輯).2007年版.第37頁.吳偕林.民事、行政救濟程序交叉問題之解決.法律適用.2007(7).第8瓦賀榮主編.物權法與行政訴訟實務問題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23瓦何海波.行政行為對民事審判的拘束力.中國法學.2008 (2).第 104 頁.肖杰.論行政與民事交叉案件的程序整合;中國法院網 .于2013 年6月26日訪問.楊榮馨.民事訴訟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4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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