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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物權法司法考試考點精析-物權法司法考試考點精析抵押的財產范圍一、考點說明物權法首次規定了未來財產抵押制度,即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抵押。二、理論分析抵押權是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的不動產及其他財產,優先清償其債權的權利。抵押權是抵押權人直接對物享有的權利,可以對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其目的在于擔保債的履行,而不在于對物的使用和收益。抵押權的標的物是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的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抵押權的設定不要求移轉標的物的占有。抵押

2、合同中,若抵押的財產不可抵押,則該合同無效。一般不可抵押的財產主要有以下幾種: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6、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三、例題解析例題某中學為修繕教育設施向銀行借款,銀行要求該學校提供擔保,學校以自有財產向

3、銀行設立抵押,以下哪些財產可以抵押?()A.該學校的辦公樓B.該學校的操場C.該學校的小汽車D.與臨校存在權屬爭議的財產答案C解析本題是關于抵押權的標的即抵押物的問題。擔保法第34、37條分別對可以抵押和不得抵押的財產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依據法律,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設定抵押。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也不得抵押。注意在了解擔保法規定的同時,應當掌握擔保法解釋的特殊規定。第47條規定:“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第48條

4、規定:“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無效。”第50條規定:“以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1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的,抵押財產的范圍應當以登記的財產為準。抵押財產的價值在抵押權實現時予以確定。”第52條規定:“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第53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抵押登記的效力一、考點說明物權法對擔保法第41條、42條進行了修正,這兩條作廢。二、理論分析抵押權登記是導致抵押權獲取公信力的必要途

5、徑。它對于維護市場經濟條件下交易的安全,保護抵押財產關系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強化抵押擔保的社會功能,避免糾紛的發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對抵押權之登記效力的主張,有登記要件主義和登記對抗主義兩種。登記要件主義是指抵押權的成立除當事人之間存在抵押合同外,還必須進行登記,否則不產生抵押權成立之效力;登記對抗主義是指抵押權的成立只須在當事人間達成抵押合意即可。但對第三人不產生公信力,若要對抗善意第三人,可以進行抵押權登記。我國采取了以登記要件主義為主,以登記對抗主義為輔的原則。(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在

6、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發生效力。(2)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交通運輸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飛行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3)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進行動產抵押的,應當向動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三、例題解析例題甲因向乙借款而將自己的房屋抵押給乙,雙方簽訂了抵押合同,并且甲將該房屋的產權證交付于乙,但因當地登記部門

7、的原因而未登記。后甲又以該產權證的復印件與丙簽訂了抵押合同,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后甲逾期未償還債務。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乙對甲的房屋享有抵押權B.丙優先于乙對甲的房屋享有優先權C.乙優先于丙對甲的房屋行使抵押權D.丙對甲的房屋享有抵押權答案ABD解析本題涉及抵押登記問題。分析甲乙的抵押關系:甲乙簽訂抵押合同,甲將房產證交付于乙,但因登記部門的原因未辦理登記。依照擔保法解釋第59條的規定,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時,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其無法辦理抵押登記,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權利憑證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有優先受償權,但是,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甲丙的抵押關系:雙方簽訂抵押合

8、同,且在登記部門進行了登記,由于甲乙之間的抵押不得對抗第三人,甲丙抵押有效。注意擔保法對抵押登記進行了規定。擔保法第42條規定,需要經過登記才能生效的抵押權包括:土地使用權抵押權,房屋或鄉鎮廠房等建筑物抵押權,林木抵押權,交通運輸工具抵押權,機器設備抵押權。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未辦理登記的,抵押權不成立,抵押合同也不生效。但是有兩條例外:一是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無法辦理登記。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權利憑證的,可認定債權人對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二是尚未辦理權屬證書的財產抵押,在二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能夠提供權屬證書或補辦抵押登記的,可認定抵押有效。但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抵押登記的內

9、容與抵押內容不一致的,應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本題還涉及到抵押權的位次問題。依據擔保法第54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上述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應注意的是,擔保法解釋第76條對擔保法第54條所作的修正:同一動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實現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按照債權比例受償。抵押權一、抵押權的概念(

10、一)概念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占有不動產或其他財產而提供擔保,在債權未受清償時得處分該財產并就其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二)抵押權的特征1.抵押權的標的物主要是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的不動產在我國,動產也可以用作抵押權2.抵押權不轉移標的物占有標的物仍然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因此,抵押權最能實現抵押人用以融資的目的,一方面自己占有、使用、收益,另一方面又用作擔保進行融資,真正做到了物盡其用,所以被作為擔保之王。3.抵押權原則上是意定擔保物權二、抵押權的設立1.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必須以書面要式行為訂立。所有的擔保合同要求書面要式。2.流質禁止條款當事人在訂立抵押合同時,不得在合

11、同中約定在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注意:流質禁止條款也適用于質押合同。3.登記(1)登記作為生效要件,不登記不生效。a.不動產b.航空器、船舶、機動車輛c.企業的機器設備及其他動產。(2)登記作為對抗要件。除上述所列之財產外,其他標的物進行抵押的,是否登記當事人自愿。不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3)登記具有絕對效力,登記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約定不一致的,以登記為準。三、不得用以抵押的財產是否能夠進行抵押的標準是,該項財產是否可以轉讓,抵押權最終是要將標的物處分以其價金優先受償。因此原則上可轉讓的財產均可抵押,不可轉讓的財產均不能進行抵押。根據擔保法的規定,

12、下列財產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權。(不可流通)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上等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可流通)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可以抵押,但是有如下兩種例外情形:(1)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2)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但是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同時抵押,但在未來仍不能改變土地使用權的性質。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此種情形是為了公共利益而設。但

13、是需要注意,擔保法解釋第53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抵押是處分行為,此種情形是由于處分權之欠缺)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此種情形所有人喪失了處分權)6.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無效。7.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但農作物抵押有效。四、抵押權的效力(一)擔保的范圍有約定的,依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

14、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二)對標的物的效力1.抵押效力及于從物擔保法解釋第63條規定:“抵押權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但是,抵押物與其從物為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從物。”2.對孳息的效力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收取的孳息首先充作收取孳息的費用,其次是主債權的利息,再次是主債權。3.對添附物的效力對于添附物,依據擔保法解釋62條規定可以分如下情形對待:(1)添附物歸第三人時適用物上代位的有關規定。抵押物因附和、混合或

15、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補償金。(2)添附物歸抵押人所有時及于整個抵押物。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3)共有時及于抵押人的份額。第三人與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三)對抵押人的效力抵押人的權利1.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抵押人在其財產設定抵押后,仍享有對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處分權。2.處分權(1)轉讓標的物的權利標的物抵押后抵押人仍可轉讓其抵押物。但是在我國,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受到如下之限制:a.應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

16、抵押的情況。不通知、不告知的,不影響轉讓的效力,即轉讓仍然有效。b.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c.抵押物轉讓后,抵押權人基于物權的追及效力仍然可以向受讓人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權。當然,若債務人已經清償了其債務的,抵押權消滅。(2)就標的物再次設定抵押權或者質權等擔保物權。(3)就抵押物為他人設定用益物權。(四)對抵押權人的效力抵押權人的權利1.抵押權的保全在抵押權人因抵押物受到損害而遭受損失時,抵押權人基于其抵押權可以行使如下權利,保全其抵押權:(1)在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的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

17、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2)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的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有權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2.處分抵押物的權利在債權到清償期而未受到清償時,債權人有權將標的物進行處分,以受償。3.優先受償權五、抵押權的實現(一)抵押權實現的要件抵押權的實現,必須具備以下要件:1.須抵押權有效存在。2.須債務已屆清償期。3.須債務人未清償債務。(二)抵押權的實現方法抵押權的實現方式有三種,分別是折價、拍賣、變賣。(三)抵押權的實現與訴訟時效抵押權作為物權,不受

18、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是抵押權有除斥期間,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屆滿后,擔保物權人可以在訴訟時效屆滿后的兩年內行使擔保物權。六、最高額抵押1.概念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以標的物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對一定時期連續發生的債權進行擔保。2.特征(1)最高額抵押是為將來發生的債權作擔保,因此最高額抵押在發生上突破了從屬性。(2)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是一定期限內連續發生的債權。(3)擔保債權的數額是不特定的。(4)擔保的債權具有最高限額。3.最高額抵押的特別規定(1)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主債權不得轉讓。(2)當事人對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額、最高額抵押期間進行變更不得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人。(3)抵

19、押權人實現最高額抵押權時,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高于最高限額的,以最高限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低于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為限,對抵押物優先受償。(4)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不包括抵押物因財產保全或者執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債務人、抵押人破產后發生的債權。例(2006年國家司法考試單項選擇題)9.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為債權人乙設定抵押并辦理抵押登記。6月10日,甲又以該房屋為債權人丙設定抵押,但一直拒絕辦理抵押登記。9月10日,甲擅自將該房屋轉讓給丁并辦理了過戶登記。下列哪種說法是錯誤的?A.乙可對該房屋行使抵押權B.甲與丙之間的抵押合同

20、已生效C.甲與丁之間轉讓房屋的合同無效D.丙可以要求甲賠償自己所遭受的損失答案及解析:B擔保法第41條的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所以,本題中甲、丙之間的抵押合同因沒有辦理抵押物登記,故沒有生效。丙可基于締約過失責任要求甲賠償自己所遭受的損失。故B項是錯誤的,D項是正確的。對于A、C兩項,擔保法第49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擔保法解釋第67條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

21、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償。故A項、C項正確。地役權一、考點說明物權法首次規定了取得地役權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及地役權登記效力。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二、理論分析地役權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權利。(一)設立地役權的形式: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二)地役權登記效力: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三)地役權的期限:地役權的期限由

22、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剩余的期限。(四)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五)地役權的效力1、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2、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上述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3、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六)地役權的抵押: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

23、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七)地役權的變動: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三、例題解析例題李甲購買了一套臨河三層高檔別墅,為了能夠保證欣賞到遠處的風景,與相鄰土地的使用權人張乙約定:張乙保證該塊土地上不會修建高于三層的建筑,作為補償,李甲每年向張乙支付5000元。雙方簽訂了書面協議,李甲如約給付了當年的款項。半年后,張乙因工作調動,將自有房屋和該塊土地使用權出售給王丙,因怕影

24、響出售價格故并未告知其與李甲的協議。王丙隨后在該塊土地上建造了一幢七層大樓,不僅完全遮擋了李甲眺望河濱的角度,甚至妨礙了李甲房屋的正常采光。李甲要求王丙給予補償,請問李甲的以下主張,哪些是不能得到支持的?()A.李甲對該塊土地享有地役權B.根據李甲與張乙設定的地役權,該塊土地上不能修建高于三層的建筑,該地役權設定在先,王丙的所有權也要受其限制C.根據地役權的內容,王丙影響李甲的“眺望風景權”,應當予以補償D.根據相鄰關系的原則,王丙影響李甲房屋正常采光應當予以補償答案ABC解析該題主要考查地役權與相鄰關系兩個概念各自的定義、特征與關系,關鍵要對地役權的內容和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加以理解。地役權,是

25、大陸法系物權法中一項重要的他物權,指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權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為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地役權與相鄰關系的區別主要在于:(1)產生基礎不同,相鄰關系為了方便所有權的行為,由法律規定的對他人所有權的限制,地役權是依據雙方自愿達成的供役和需役的協議所產生的;(2)是否有償,相鄰關系作為法律規定的所有權人應當承受的負擔,不存在補償的問題,而地役權作為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可以是有償的,也可能是無償的;(3)對抗效力不同。相鄰關系產生于不動產位置上的相鄰,不管不動產所有權轉移與否,新的所有權人都要受相鄰關系規則的約束,而約定的地役權如果未向登記機關申

26、請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法律只規定了相鄰關系,并未規定地役權,因此,本案中李甲和張乙的約定只能適用合同法的規定。根據債權的相對性原理,李甲和張乙簽訂的合同不能對抗善意不知情的王丙,李甲無權向王丙主張自己與張乙簽訂的合同中的權利。故選項A、B、C均錯誤,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不過,李甲的房屋與王丙土地相鄰,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故王丙和李甲之間雖然沒有合同法律關系,但由于二者不動產的相鄰

27、,王丙在進行房屋建設時應當考慮到鄰居李甲的采光問題,對于已經給李甲造成的損失,如要求排除妨礙代價過大,應當給予適當補償,選項D正確。需要注意的是,李甲只能就采光受影響的部分向王丙主張賠償損失,關于張乙違反約定導致不能眺望風景,則只能依據合同向張乙追究其違約責任。注意(1)我國現行法律中無地役權相關規定,依據物權法定原則,當事人自行約定的地役權只能視為合同法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2)相鄰關系不是一種獨立的所有權、用益物權或擔保物權制度,而是相鄰各方在對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動產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相互間應當依法給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對此我國民法通則僅有一條規定,民通意見第98

28、條至l03條對相鄰關系作了進一步的細化和明確,具體判斷標準應結合具體案例情況加以分析。留置權一、考點說明物權法首次規定了企業之間留置的不要求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擴大了企業的留置權范圍。二、理論分析留置權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留置該財產并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的條件:1、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如承攬合同、貨運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行紀合同的債權人享有留置權。2、法律規定不得留置的,依照規定。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按照約定。三、例題解析例題l999年5月甲因電視機出現故障送至乙處

29、修理。由于甲逾期未支付修理費,乙將電視機留置,并通知甲應在30日內支付其應付的費用,但甲仍未能按期交付,乙遂將該電視機變價受償。下列表述正確的是?()A.乙通知甲支付費用的期限符合法律規定B.乙對該電視機有留置權C.甲應承擔違約責任D.甲乙之間成立承攬合同答案BCD解析本題主要涉及留置權取得的要件和效力問題。依合同法第252、107條的規定,承攬合同時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乙修理甲的電視機應屬于承攬合同。留置權適用于加工承攬合同中發生的債權,擔保法第82、87條規定,因承攬合同

30、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注意留置權作為法定擔保物權,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留置該財產并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僅適用于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和行紀合同中發生的債權。其取得須滿足積極要件和消極要件。積極要件有:須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須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系,“牽連關系”指債權的發生與留置物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關系或同一生活關系。消極要件有:對動產的占有不是因侵權行為取得,該占有必須是合法占有;對動產的留置不

31、違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風俗;對動產的留置不得與債權人的義務相抵觸。留置權的效力主要在于掌握留置權人享有:留置財產的占有權、留置物的孳息收取權和優先受償權。權利質權的標的一、考點說明物權法首次規定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和應收賬款也可以成為權利質押的標的。二、理論分析權利質權是為了擔保債權清償,就債務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權利設定的質權。權利質權是一種準質權。權利質權的標的是權利。在性質上說其特點主要有:(1)必須是財產權;(2)必須是可以讓與的財產權;若該權利不能讓與,不僅不能就該權利的變賣價金受償,也不能由質權人取得權利。(3)必須是不違背質權性質的財產權。質權是動產質權,不動產原則上不能設定質權。債務人

32、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質押:(1)匯票、支票、本票;(2)債券、存款單;(3)倉單、提單;(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5)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6)應收賬款;(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三、例題解析例題周某以公司債券出質,債券上未進行任何記載。周某按約定將債券交付給質權人。下列說法哪項是正確的?()A.質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B.質押合同不成立C.質押合同生效,但不具有對抗效力D.質押合同生效且具有對抗效力答案C解析本題涉及權利質押問題。根據擔保法第76條的規定,以債券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因此,本質

33、押合同已經生效。同時根據擔保法解釋第99條的規定,以公司債券出質的,如果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的,不能以質權對抗公司和第三人。注意應當掌握每種權利進行質押不同的質押生效條件。擔保法第75條規定可以質押的權利有: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第76條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第77條規定,以載明兌現或者提貨日期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匯票、支票

34、、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兌現或者提貨日期先于債務履行期的,質權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第78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轉讓的

35、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善意取得一、考點說明物權法規定動產、不動產、其他物權(如質權、留置權)都可以善意取得,打破了善意取得制度僅適用于動產所有權的取得的觀念。二、理論分析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為非法轉讓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時,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權,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1、條件:(1)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2)受讓人受讓該財產時是善意的;(3)以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4)轉讓的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

36、登記的已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交付給受讓人;(5)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如被盜、被搶的財物、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2、適用范圍:動產、不動產、其他物權都可以善意取得;3、效力: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后,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三、例題解析例題甲因出國留學,將一古玩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間,乙一直將該古玩擺放在自己家中欣賞,來他家的人也以為這幅古玩是乙的,后來乙因急需錢,便將該幅古玩以5萬元的價格賣給丙。甲回國后,發現自己的古玩在丙家中,詢問情況后,向法院起訴。下列有關該案中相關法律關系的描述哪些是正確的?()A.乙與丙之間的買賣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37、B.乙與丙之間的買賣合同屬于效力未定的合同c.甲對該古玩享有所有權D.丙對該古玩享有所有權答案BD解析本題考查的主要是效力待定合同與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是動產物權中的一項重要的制度,動產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讓與人將其有權占有的他人的動產交付于買受人,如買受人取得該動產時系出于善意,則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原動產所有權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原物。善意取得制度的意義在于阻卻所有權人的追及,允許善意的買受人取得受讓物的所有權,保護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已經完成的交易,穩定民事流轉。在本案中,乙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根據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該合同效力待定。對此甲不進行追認,甲本可以依據自己對古玩

38、享有的物上請求權和物權的追及力請求丙予以返還,但由于標的物已經交付,在認定丙為善意的情況下,丙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從而阻卻了甲的追及。注意對于善意取得制度還應注意善意取得制度的構成要件,以及幾種典型的不適用情況,從而準確判斷在一個具體案件是否滿足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要求。一般來說,善意取得的適用應滿足以下幾個條件:(1)受讓人須為善意。“善意”系指第三人不知道或不應知道占有人(轉讓人)為非法轉讓確定受讓人是否具有善意,應考慮當事人從事交易時的客觀情況。如果根據受讓財產的性質、有償或無償、價格的高低、讓與人的狀況以及受讓人的經驗等可以知道轉讓人無權轉讓,則不能認為受讓人具有善意

39、。受讓人在讓與人交付財產時必須是善意的,至于以后是否為善意,并不影響其取得所有權。(2)受讓人須通過有償的法律行為而取得所有權。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還應以受讓人有償取得動產為前提。若無償轉讓動產,在許多情況下,本身就表明該動產的來源可能是不正當的,此時一個善意的受讓人是不應受讓這樣的動產的;同時,受讓人返還這樣的動產并不會給其造成大的損失,受讓人應返還該動產。(3)受讓人須實際占有由讓與人轉移占有的動產。(4)客體物須為(以交付為物權的公示方法的)動產。不動產不能善意取得。(5)讓與人須為無處分權人。無處分權人,是指沒有處分財產的權利而處分財產的人。若讓與人為有處分權人,則其轉讓為有權行為,不欠

40、缺法律依據,自然無法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無權處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而善意取得則主要適用于無權處分行為。當真正的權利人拒絕追認時,如果有償交易行為中的受讓人是善意的,無權處分的合同仍然有效,受讓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6)讓與人須為動產的占有人。善意取得中,因受讓人為善意受讓占有,故須有讓與人占有可資信賴,始有善意之可言,讓與人若非動產占有人,就沒有占有的公信力。占有僅須讓與人對動產有現實的管領力即可,而不以對動產的直接占有為必要。拾得遺失物或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隱藏物一、考點說明物權法首次規定了所有人對第三人的追及權的2年除斥期間和不當得利人20日內妥善處理義務。二、理論分析

41、遺失物指非基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志而暫時喪失占有的物。埋藏物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易從外部發現的物。隱藏物指放置于隱蔽的場所,不易被發現的物。遺失物、失散的飼養動物、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都不是無主財產,一般都要歸還原所有人。重點注意以下問題:(一)遺失物與埋藏物的區別標準是:發現的時候,是否是處于被埋藏與他物之狀態。拾得遺失物或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隱藏與先占的區別:前者的物為有主物,后者的客體是無主物。(二)遺失物的所有權人的救濟:1、所有權人等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2、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權人等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

42、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所有權人等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3、所有權人等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三)拾得遺失物的處理:1、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自拾得遺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內通知所有權人等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2、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所有權人等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布招領公告。3、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三、例題解析例題1甲有一天然木雕,不慎丟失。乙誤以為無主物撿回家,配以基座,陳列于客廳。乙的朋友丙十分喜

43、歡,乙遂以之相贈。后甲發現,向丙追索。下列選項錯誤的有?()A.木雕屬遺失物,乙應返還給甲B.木雕屬無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權C.乙因加工行為取得木雕的所有權D.丙因善意取得木雕的所有權答案BCD解析本題考查動產所有權(拾得遺失物)、物的分類(有主物與無主物)。根據物在一定期限內是否有所有人,可以把物分為有主物與無主物。一般情況下,遺失物不屬于無主物,而是有主物,只是由于所有人的不慎導致物與其暫時分離。遺失物在具備一定條件時可以轉化為無主物,拾得遺失物是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方式之一。/法律教育網/實踐中,如果拾得人不知道失主的,應當將遺失物送交公安機關或有關單位,遺失物經公告招領期滿無人認領的,收歸國

44、有。根據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拾得物滅失、毀損,拾得人沒有故意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拒不返還而引起訴訟的,按照侵權之訴處理。返還拾得物,不是道德上的義務,而是法定的強制性義務。關于無主物的歸屬,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本案中,木雕屬于遺失物,乙應將其返還給甲,并不能取得所有權。注意在本案中還涉及加工后的物權歸屬問題,我國目前對加工行為取得動產所有權沒有規定,實踐中,未經他人的同意在他人的財產上進行加工的,應當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當事人沒有約

45、定的,加工物一般歸原物所有人所有,并給加工人以補償。但加工物遠遠大于原物的,加工物可以歸加工人所有,但應給原物的所有人以補償。因此,本題C的表述是錯誤的,乙配的底座遠不及木雕本身的價值。另外,本題也不適用善意取得,因為該遺失物不是第三人(本題中的丙)從出賣同類物品的公共市場上買得的,并且木雕是乙贈與丙的,丙無償取得并沒有付出對價,因此,也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對于善意取得的適用應當滿足的條件,可以參照對考點“動產的善意取得”的解析。例題2甲在蓋房挖地基時,發現一個瓦罐,內有100個銀錠及一塊棉布,上面寫著“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乙,l938年7月5日。”乙為丙的爺爺,l938年7月8日被日寇殺害。

46、該100個銀錠的所有權歸屬,下列說法錯誤的是:()A.應歸甲所有,因為是他發現的,適用先占原則B.應歸丙所有C.應由甲與丙平分D.屬無主財產,應上繳國家答案ACD解析本題考查的是埋藏物的歸屬。民法通則第79條第l款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但民通意見第93條對此作了變通補充規定:“公民、法人對于挖掘、發現的埋藏物、隱藏物,如果能夠證明屬其所有,而且根據現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歸其所有的,應當予以保護。”因此,本案中,可以確定銀錠本屬于乙所有,丙作為乙的繼承人應依法取得這些銀錠的所有權。注意本題中的銀錠不論是無主物還是埋藏物,因其的所有人是可以判定的,所以不應上繳國家。另外

47、,還應注意埋藏物與遺失物的區別。埋藏物必須藏于他物之中,而遺失物則不以藏于他物為必要,通常可以知其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另外,對遺失物,遺失人喪失對它的占有,系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對于埋藏物,埋藏人喪失對它的占有則大多出于有意。物權變動原則及公示方法一、考點說明物權法首次規定了異議登記、預告登記制度,強調了動產交付的方式。二、理論分析物權變動的原則:(一)公示原則,是指物權在變動時,必須將物權變動的事實通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從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否則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二)公信原則,是指一旦當事人變更物權時,依據法律的規定進行了公示,則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現出來的物權不

48、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對于信賴物權的存在并已從事了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認其具有與真實的物權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護交易安全。公示原則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則在于使人“信”。公示方法,以登記和交付分別作為不動產物權和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同時,登記和交付分別作為動產和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要件。三、例題解析例題1張先生夫婦擁有一套四合院,院內有6間房屋。l996年,張先生以自已名義為6間房屋辦理了房屋產權證。1年后,經公證處公證,張先生夫婦自愿將l間南房贈與了女兒張平。但張平沒有實際占有使用此房,也沒有到國家有關房屋管理機關辦理產權過戶手續。1998年,張先生的妻子病故。此后不久,張先生將四合院內的所

49、有房屋,包括曾經公證贈與女兒的南房,全部贈與了兒子張豐的女兒張小小,此事經過了公證,張豐還以女兒的名義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自此,張先生與張豐一家在四合院內居住。2002年,張先生的女兒張平將張先生、張豐告至法院,要求確認南房歸自己所有,二人騰退房屋。關于本案下列說法正確的是()。A.張平主張南房歸自己所有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因其雖接受贈與,但沒有辦理過戶登記B.張先生將6間房屋全都贈與給張小小的行為是部分有效的c.張平可以請求張某返還自己繼承母親遺產所應得的房屋D.張先生將6間房屋全都贈與張小小的行為有效,并且及時辦理了房產的過戶手續,所以張小小應取得全部房屋的所有權答案ABC解析本題主要

50、考查的是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公示的效力,以及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的性質。物權的變動,必須以一種可以公開的、能夠表現這種物權變動的方式予以展示并進而決定物權變動的效力,法學上稱為物權公示原則。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為交付,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為不動產登記。因此,不動產物權變動只能在登記時生效,未登記是不發生物權變動法律效果的。另外根據我國合同法第l85條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第l87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可見,贈與合同是單務、無償合同,同時也是實踐合同,即必須實際給付贈與物,贈與才生效。本案中,張

51、先生對張平、張豐女兒的贈與合同都經過公證,這兩個贈與合同都符合贈與合同成立的要素,所以,兩個合同在形式上都成立。但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贈與合同的生效要以實際給付為要件。不動產的給付是法律規定的要式行為,即必須到國家有關機關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否則,所有權不發生轉移,贈與合同不生效。張先生夫婦自愿將南房贈與張平,張平也表示接受贈與并辦理了公證,所以,公證成立,但張平沒有依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也沒有實際占有、使用房屋,因此,贈與合同沒有實際生效,房屋的所有權沒有發生轉移,南房仍是張先生夫婦的共有財產,張平要求張先生和張豐返還南房的訴訟請求并不能得到支持。注意本案除涉及到上述兩個

52、問題以外還涉及到遺產繼承和無權處分。雖然張先生對張小小的贈與是生效的,但不能及于全部房產。1997年,張先生的妻子病故后,6間房屋作為張先生夫婦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中的3間應為張先生妻子的遺產,張先生、張平、張豐依照法定繼承,可以各自分得l間。但3人沒有對四臺院內的房屋,包括南房進行財產繼承,所有房屋,包括南房都處于共有狀態,張先生只能處分自己的財產,而無權處分其妻的遺產。張先生將全部房屋贈與張小小是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行為,其對自己應繼承妻子遺產部分的贈與是有效的合法處分,對其他人應繼承妻子遺產部分的贈與是無效的無權處分。所以,張先生自行處分共有財產的行為是部分有效、部分無效的民事行為。對此,張

53、平可以張先生無權處分自己應繼承的母親遺產份額為由,起訴要求繼承母親的遺產,取得自己應當繼承的其中1間房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張平現在起訴要求確認南房歸自己所有,沒有法律依據,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例題2甲公司于l992年向城西危房辦購買了胡家梅園商辦樓一、二、六層,共支付房款180萬元。1993年8月,甲公司與乙公司商定,以110萬元的價格將商辦樓一、二層賣給乙公司。乙公司于l993年9月至l995年12月分四次將購房款全部付清。法律教育網1993年11月30日,城西危房辦開出購房時間為l993年9月25日、購房單位為乙公司的第04號房屋銷售發票。l994年5月6日,甲公司以第04號房屋銷售發票遺失為由,要求城西危房辦重新開出第07號發票,將購房單位改為甲公司。1994年10月12日,甲公司借此銷售發票取得N市房管局核發的胡家梅園商辦樓一、二、六層的房屋所有權證。1996年1月15日,甲公司因經營需要,向中國銀行N市分行借款169萬元人民幣,甲公司以其胡家梅園商辦樓第一、二、六層設定抵押,并到N市房產管理局產權監理處辦理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后因甲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歸還本息,N市中行遂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仁發公司歸還借款本息,并主張對胡家梅園商辦樓一、二、六層行使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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