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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of accountability, redress of orders and prohibitions. Strengthening the honesty and self-discipline of leading cadres honesty in politics and education work, enhance leaders ability to resistof accountability, redress of orders and prohibitions. Strengthening the honesty and self-discipline of lead

2、ing cadres honesty in politics and education work, enhance leaders ability to resistof accountability, redress of orders and prohibitions. Strengthening the honesty and self-discipline of leading cadres honesty in politics and education work, enhance leaders ability to resist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水土保持監測網絡,對

3、全省水土流失動態進行監測、預報,省人民政府定期將監測、預報情況予以公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執法北京市旅游客運汽車運營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客運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客運正常秩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游客運經營者,包括利用大、中型客車、旅行車等汽車,從事旅游客運經營的一切單位和個人(以上簡稱旅游客運經營者),都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北京市出租汽車管理局是本市旅游客運汽車業的主管機關,負責組織和檢查本辦法的實施。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物價、旅游、公安、公安交通等管理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旅游客運汽車業管理工作。第四

4、條旅游客運經營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有旅游客運專用車輛;(二)有合格的駕駛人員和服務人員;(三)有健全的管理組織和管理制度;(四)有固定的經營地點和相應的車輛停放場地。第五條旅游客運汽車駕駛員、服務員從業條件:(一)有本市常住戶口;(二)駕駛員取得準駕車種駕駛證三年以上,并已連續三年從事大、中型客車或旅行車駕駛工作。(三)服務員具備應有的旅游客運汽車服務專業知識;(四)駕駛員、服務員經旅游客運車管理機關考試合格,并取得合格證書;(五)遵紀守法。第六條從事旅游客運經營,必須按下列規定申請審批:(一)單位持上級主管機關的證明,個人持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向市旅游客運汽車管理

5、機關申請,經審查具備經營條件的,發給批準書;(二)持批準書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申報發車地點、行車路線等事項,經審查同意的,發給通行證;(三)持上述批準書和通行證,向所在地區、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執照;(四)按規定辦理車輛檢驗、取得合格證,并辦理第三者責任保險和游客意外傷害保險;(五)持營業執照、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發的通行證和車輛檢驗合格證,向市旅游客運汽車管理機關領取“旅游準運證”,旅游景點不在本市的,持上述證明向市公路運輸管理機關領取“旅游準運證”。第七條旅游客運經營者的車輛、人員、發車地點、旅游景點、行車路線等登記事項變更時,應當分別向原批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增加或減少運營車輛、停

6、業或歇業的,應當報經旅游客運汽車管理機關批準。第八條旅游客運車輛除應符合國家和本市關于機動車輛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在車身規定的部位裝飾經市旅游客運汽車管理機關核準的經營者名稱或識別標志;(二)在前風檔玻璃右側上方張貼“旅游準運證”;(三)在車內明顯部位張貼旅游客運說明,旅游客運說明應包括以下內容:發車時間、旅游景點名稱、行車路線、車票價格、各旅游景點停留時間及其門票價格、監督電話等;(四)車容整潔。第九條旅游客運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工商行政管理、物價、稅務、計量、公安交通等有關規定,每月按旅游客運汽車管理機關的規定報送運營報表;(二)在批準的地點售票和發車,不得流

7、動攬客,不得隨意變動售票、發車地點;(三)執行物價部門統一規定的票價,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式樣的票據;(四)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旅游景點運營,因故變更停車、發車地點、時間、旅游景點、行車路線的,允許游客退票;(五)按照批準的路線運營;旅游高峰期間,按照規定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申領旅游景點通行證。(六)駕駛、服務人員必須佩戴旅游客運服務證;服務人員負責售車票,向游客說明日程安排及提供相應的服務;(七)執行旅游客運汽車管理機關協調運營業務的各項措施;及時調度車輛,保證完成外事、搶險、救災等特殊任務;(八)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遵紀守法、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對于服務質量差或有其他不良

8、行為的駕駛員、服務員要堅決調離。放任不管,造成服務事故的,要追究旅游客運經營者的責任。第十條禁止旅游客運經營者下列行為:(一)為游客代買旅游景點門票或各種參觀券;(二)擅自將旅游客運業務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經營;(三)雇用被旅游客運汽車管理機關取消資格的駕駛員、服務員從事旅游客運業務;(四)違反游客意愿或強行將游客載至旅游景點、旅館、飯店、商店等處參觀、住宿、購物、用餐等;(五)利用工作之便或以介紹業務為名,索取、收受“回扣”或“好處費”。第十一條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在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等方面成績顯著的旅游客運經營者及其駕駛員和服務員,由旅游客運汽車管理機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二條對未經批

9、準擅自經營旅游客運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暫扣車輛,責令終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10000元至20000元的罰款,超過15日不交付罰款的,將車輛公開拍賣抵交罰款。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發現無照經營旅游客運業務的,可暫扣其車輛,并在5日內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第十三條未經批準為旅游客運車輛招攬乘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至1000元的罰款。第十四條旅游客運汽車駕駛員、服務員多收費、亂收費,或不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式樣票據,分別由物價、稅務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旅游客運汽車管理機關發現上述行為的,在3日內移送物價、稅務管理機關

10、依法處理。第十五條旅游客運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客運汽車管理機關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一)旅游客運車輛不按規定裝飾名稱或識別標志,不在規定部位張貼“旅游準運證”、“旅游通行證”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0元至500元的罰款;(二)旅游客運汽車內不張貼旅游客運說明,駕駛員、服務員不佩戴旅游客運服務證件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罰款;(三)從業人員或雇用的人員流動攬客,不按照批準的地點發車或隨意改變行車路線、旅游日程和旅游景點的,處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并暫扣駕駛員、服務員的旅游客運服務證件和違章車輛的旅游準運證一個月至三個月;(四)為游客代買旅游景點門票或各

11、種參觀券,旅游途中丟甩游或有其他侵犯游客合法權益行為的,處以5000元到20000元的罰款,并暫扣駕駛員、服務員的旅游客運服務證件和違章車輛的旅游準運證六個月,情節嚴重或駕駛員、服務員有敲詐、威脅、毆打游客等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吊銷駕駛員、服務員的旅游客運服務證件;(五)利用工作之便或以介紹業務為名,索取、收受“回扣”、“好處費”的,處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罰款,并暫扣駕駛員、服務員的旅游客運服務證件和違章車輛的旅游準運證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駕駛員、服務員的旅游客運服務證件;(六)擅自增加、減少或變相增加、減少運營車輛的,按每一輛車20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并限期改正;(七

12、)將旅游客運經營業務轉讓外單位或個人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罰款;(八)雇用被旅游客運汽車管理機關吊銷旅游客運服務證件的駕駛員、服務員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九)不執行旅游客運汽車管理機關協調運營業務的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以2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第十六條旅游客運經營者經營管理不善,其從業人員多次發生違法違章行為或發生嚴重服務質量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業整頓,停業整頓的時間為3天至30天。經處罰仍無改進的,由旅游客運汽車管理機關注銷其旅游客運批準書,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13、停業整頓或暫扣車輛旅游準運證期間,繼續運營的,按無照經營處理。第十七條旅游客運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有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經多次處罰仍不改正,或欺行霸市、壟斷經營以及有欺騙、敲詐、威脅、毆打乘客等行為,嚴重擾亂旅游客運經營秩序、影響惡劣的,吊銷其運營和旅游客運服務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暫扣其車輛3個月至6個月,直至依法沒收其車輛;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規定適用于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旅游客運業務的單位和個人。被吊銷旅游客運服務證件的駕駛員、服務員,不得再從事旅游客運業務。第十八條旅游客運汽車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由旅游客運汽車管理機關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出租汽車管理局負責解釋。第二十條本辦法自1993年8月15日起施行。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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