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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PAGE 桂城三洲電排站擴建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小額項目招標文件佛山市南海區水利投資建設有限公司二二一年三月桂城三洲電排站擴建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小額項目招標公告 桂城三洲電排站擴建工程已由佛山市南海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以南發改資桂字【2016】29號文批準建設,項目業主為佛山市南海區水利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建設資金來自財政撥款,項目已具備實施條件,現采用小額項目招標的方式選定桂城三洲電排站擴建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實施單位。 一、項目概況及委托范圍 項目名稱:桂城三洲電排站擴建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 項目地點:南海區桂城三洲村內 工程造價為
2、:項目投資額為5834.53萬元,其中建安工程及設備購置費為4216.160668萬元。 計劃工期:總建設工期 540 日歷天。二、報價單位資格資質要求 1、投標人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成立、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開展財產保險業務、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保險公司,若投標人為該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亦可; 2、投標人在廣東省境內須設有分支機構; 3、近3年內,投標人有承保保額超過2900萬元人民幣工程險的經驗; 4、報價單位必須全部響應本項目的保險方案; 5、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6、報價單位有下列情況的,不接受其參加報價: (1)A()因中標后棄標而受到行政處罰,期限未滿的; (2)處
3、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的;(3)投標單位在本項目期間被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限制或取消承保工程險資質;(4)投標人提供虛假資料的。三、報價文件內容 1、報價文件組成: 法定代表人或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和其第二代身份證(復印件); 授權委托書和被授權人第二代身份證(復印件,原件備查); 報價書原件; 承諾書; 保險小組人員名單; 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投標人公章,原件備查); 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復印件加蓋投標人公章,原件備查); 近 3 年內,投標人有承保保額超過2900萬元人民幣工程險的支持文件,可采用上級公司業績,提供業績抄件并加蓋投標人公章; 專項服務小組人員應
4、提供社保證明文件并加蓋公章。 2、報價文件份數:提供一份正本、三份副本(均加蓋投標人公章騎縫章)。 3、報價文件的密封:報價文件編制成冊(簡單裝訂),全部文件裝入一個包裝袋內且密封(封口處加蓋公章),包裝袋上寫明投標的項目名稱、投標人名稱信息。 四、投標報價及評標方法1、投標報價 投標報價為全包價(包括本項目招標要求的所有內容),對概算建安工程費及設備購置費進行投保,投標保險費總價(即對第三者責任險不單獨報價,直接在物質損失部分以工期進行總價報價),以人民幣為結算貨幣,包括保險服務和其他伴隨服務的費用及稅金等全部費用。投標人應根據本招標文件中投標文件格式中投標報價表的格式要求進行報價,且本項目
5、工期報價為:最高限價為人民幣207355.27元。 投標報價為閉口價,在遞交標書后不得做任何修改。任何要求修改報價的投標將被視為自動放棄投標處理。 投標人應按要求在投標文件中寫明有關報價的單價。如果單價與總價有出入,以單價為準;若中文大寫表示的金額與數字小寫表示的有差別,則以列明單價的累計金額為準;無列明單價的,則以中文大寫表示的金額為準。若投標人拒絕接受上述修正, 其投標將被拒絕。 在招標文件的相關部分,均對報價作出了詳細的要求,投標人應按要求填寫報價。 投標人在報價中如有任何遺漏,涉及到招標文件規定的范圍、服務的內容和實施,或限制了招標人的權利和投標人的義務,將直接導致其投標無效。 投標價
6、不是固定價的投標文件將被作為非實質性響應的投標。2、評標辦法 本次評標采用合理低價評價法。 公開所有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招標人對滿足項目資格要求的報價文件,根據合理低價評價法確定中標人。若有兩個或以上投標人的有效投標報價相等且滿足中標人條件時,招標人將通過搖珠方式確定中標人。 初步評審:由招標人對各投標人的報價文件進行符合性審查(含形式評審和資格審查)。 詳細評審:通過初步評審的所有有效報價由低往高的順序依次排出名次,去除排名第一的投標報價,取排名第二至第五的投標報價的算術平均值為評標基準價(保留百分號前小數點后四位數,第五位四舍五入),有效投標報價低于且最接近評標基準價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本
7、項目只推薦一名中標候選人)。當沒有負接近定標基準值的投標報價時,從等于定標基準值的投標價補上,也沒有等于定標基準值的投標價時, 從正接近評標基準值的投標報價補上。 當有效報價的投標人為 3 名及以上且不足 5 名時,取所有有效投標報價的算術平均值為評標基準價。 注:評標基準價是以各投標人的有效投標報價為依據進行計算的,采用費率計算。 若出現2個或以上費率相同且按由低往高的順序依次排序均在前5名內的,則計算評標基準值時不分先后,只占一個名額。 定標 招標人應根據評標小組的推薦意見確定中標人,不得在評標小組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 當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或因其
8、他原因( 如提供虛假信息等), 招標人須取消中標候選人中標資格的;中標候選人需承擔由此造成招標人的損失及相關責任。 經招標人及監督單位查實,中標候選人的投標文件資料有弄虛作假的,除取消其中標候選人資格,還將按相關的規定由監督單位作出處罰。 經評審的有效投標人少于 3 家的,本次招標失敗。 中標結果在廣東招標投標監管網 HYPERLINK /login h (/login)上公示,公示日期為 3 天。 公開所有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招標人對滿足項目資格要求的報價文件,根據合理低價評價法確定分數。若有兩個或以上投標人的有效投標報價相等且滿足中標人條件時, 招標人將通過搖珠方式確定中標人。 五、保險顧問
9、 招標人委托有經驗的保險經紀有限公司作為本項目的保險顧問,并全過程跟蹤本項目的一切保險索賠工作,投標人要服從保險顧問的管理。 六、標前會 標前會:招標人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召開。如需召開,將會提前公布。七、報價文件遞交及選定實施單位的會議 報價文件須于 2021 年 4 月 1 日 14 時 30 分 15 時 00分遞交至佛山市南海區水利投資建設有限公司會議室(詳細地址:佛山市南海區街道融通路22號智富大廈 31樓)。2021 年 4 月 1 日 15 時 00 分后在上述會場召開項目開標會議, 報價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須與報價文件一致)出席會議,遞交投標文件和出席開標會時,
10、如為法定代表人須攜帶第二代身份證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核查; 如為授權委托人須攜帶第二代身份證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和授權委托書核查, 招標人對密封的報價文件進行現場開封選定項目實施單位。 八、招標文件下載方式 HYPERLINK /login h 在廣東招標投標監管網(/login)上下載招標文件。 九、聯系方式 招標人:佛山市南海區水利投資建設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南海區街道融通路 22 號智富大廈 31 樓聯系人: 張先生 電話 附件 1: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投標人可使用工商局印制的格式) 單位名稱: 單位性質: 地 址:
11、成立時間: 年 月 日 經營期限: 姓 名: 身份證號碼: 性別: 年齡: 職務: 系 (報價單位名稱)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證明。 報價單位: (蓋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 2:法人授權委托書法人授權委托書佛山市南海區水利投資建設有限公司: 本人 ( 姓 名 )系 的法定代表人 , 現授權 (姓名)作為我單位的授權委托人并代表我方全權辦理針對項目名稱 的商務報價、談判、簽約等具體工作,并簽署全部有關的文件、協議和合同。 授權委托人根據授權,以我方名義簽署、澄清、說明、補正、遞交、撤回、修改和處理與本項目合同有關的所有事宜,我方均予以承認,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擔。我方對授權委托人的簽名負
12、全部責任。 在撤消授權的書面通知以前,本授權書一直有效,被授權人簽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權書有效期內簽署的)不因授權的撤消而失效。 授權委托人無轉委托權。 授權委托期限 : 至 。報價單位 : (單位全稱及蓋章) 法定代表人 : (簽字) 身份證號碼: 授權委托人 : (簽字) 身份證號碼: 授權委托人職務: 年 月 日 附件 3:報價書 報 價 書項目名稱桂城三洲電排站擴建工程險 種免 賠 額費率()保險費(元)建筑工程一切險第一部分 物質損失1、因地震、海嘯導致的損失 - 每次事故免賠額RMB10萬元或損失金額的10,以高者為準;2、因洪水、臺風、暴雨導致的損失 - 每次事故免賠額RMB1萬元
13、或損失金額的5,以高者為準;3、其他風險導致的損失 - 每次事故免賠額RMB3000元或損失金額的5,以高者為準。第二部分 第三者責任1、第三者財產損失每次事故RMB 3,000元或損失金額的5%,以高者為準;2、第三者人身傷亡不設免賠;注:每次事故是指由同一原因引起的一個或一系列事件。保險費大寫投標人(公章)投標人代表簽名日期: 年 月 日備注:報價均為毛費率報價,單項報價須精確至小數點后2位。 備注:1.如果你單位接受我們的報價并委托我方實施,我們將保證按你單位有關要求完成該項目工程及有關工作。2.在合同協議書正式簽署生效之前,本報價書將構成我們雙方之間共同遵守的文件,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14、。3.我們理解,你單位不一定接受最低的報價或你單位接到的其他任何報價。同時也理解,你單位不負擔我們的任何報價談判過程的費用。附件4:承諾書投標承諾書致: (招標人) 本人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本單位鄭重承諾:一、本單位將遵循公開、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參加桂城三洲電排站擴建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項目的投標。二、本單位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實、有效、合法的,沒有偽(變)造或虛假成份。三、本單位在本項目投標期間未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明令取消、暫停、禁止參與投標且在處罰有效期內。四、投標單位在本項目期間未被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限制或取消承保工程險資質。五、自覺維護招投標市場秩序,不以他人名義投標
15、,不出借、轉讓、買賣、偽造企業或從業人員的資質證書、證照、業績、獲獎表彰等相關資信證明文件和印章,也不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投標。六、依法公平競爭,不組織、不參與圍標串標,不采取虛假或惡意投訴等不正當手段損害、侵犯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正當權益。七、完全響應本項目的“保險方案”所有內容及“保險協議格式”所有條款。以上內容本人已仔細閱讀,本單位如違反上述承諾內容,并承擔相應后果。 投標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附件5:合同書格式保險協議格式投保人:佛山市南海區水利投資建設有限公司被保險人:佛山市南海區水利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和/或任何指定投資方和/或任何承包商和/或任何設計
16、單位和/或任何監理單位和/或等相關利益方保險人: 桂城三洲電排站擴建工程 的投保人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保險人。保險人以“保戶第一、服務第一,信譽第一”為原則,承保桂城三洲電排站擴建工程 工程保險業務。為了保證桂城三洲電排站擴建工程 在建設期間可能發生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風險得到充分的保險保障,根據本次招標文件的條件,保險人和投保人(代表被保險人)就保險人在該項目上的保險服務事宜,訂立如下保險協議,以茲共同遵守。一、保險合同的組成:本次招標所有招標文件及附件作為保險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包括: 1、本保險協議(包括補充協議);2、保險單,包括保險明細表、保單條款、擴展條款及特別約定等;3、批單(如
17、有);4、中標通知書;5、報價文件;6、答疑、澄清(如有);7、招標文件;8、保險談判會議紀要(如有);9、經雙方確認進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互為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處,以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但有其它特別約定的除外。二、保險險種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三、保險條件保險條件詳見招標文件附件7的內容,以最終商定的保險條件為準。四、保險費及其支付方式1、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費率及保險費:費率:總保費:人民幣(大寫) 元;2、保費支付方式保險費根據保險合同起保日期前支付。保險人負責提供發票。五、保險人的服務要求注:以下服務內容僅為最低要求,投標人需在投標文件中列明,待
18、中標后根據中標人的實際服務方案進行調整:1、專項服務小組保險人應為本項目設立專項服務小組:24小時報案電話: 傳真:組內職務姓名公司職務聯系電話/手機傳真電子郵箱地址專項組長專項副組長(主管承保)專項副組長(主管理賠)日常聯系專人防損服務專人核保服務專人核賠服務專人現場理賠服務專人1現場理賠服務專人2數據統計專人上述專項服務小組成員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不得隨意更換。2、理賠服務2.1、接報案保險人設立本保險工程二十四小時保險索賠服務專線電話、傳真,隨時接受被保險人的出險報案。未經被保險人同意,電話、傳真不得隨意更改。2.2、現場查勘2.2.1、保險人接到報案后,服務小組成員應在一小時內給出處理意見
19、,并回復是否前往現場查勘;如果沒有回復,則表示服務小組不去現場查勘并同意以被保險人提供的索賠材料為理賠依據。2.2.2、服務小組應安排現場理賠服務人員/查勘人員在三小時內到達現場,進行保險事故損失查勘。未按上述規定及時到達現場,則允許被保險人及其委托人自行處理事故現場,但應保留事故現場的有關照片或實物證據。由此產生的一切合理費用和事故損失保險人應全部承擔。2.2.3、在收悉被保險人將采取施救措施的報告后,應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應即刻派員至施救現場進行現場響應式理賠服務。保險人應承擔施救所產生的全部合理費用。2.3、受理賠案2.3.1、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及其代表通過傳真方式的報案通知后三個工作日
20、內,應向被保險人提交理賠工作安排日程表;保險人接到被保險人預付賠款申請五個工作日內,應就預付時間、預付金額做出書面回復。2.3.2、保險人若認為被保險人所提交的索賠證明和資料不完整,保險人應在收到被保險人索賠單證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一次性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如保險人在接到索賠證明和資料三個工作日內未書面提出有關審查核實意見,即視為認可索賠資料完整。2.3.3、保險人接到被保險人各單項、各階段索賠申請、索賠單證后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理賠定責定損等工作。索賠金額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下(含)的賠案(指扣除免賠金額后的索賠金額,以下相關條款的表述同義),應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提出異議;索賠金額在100
21、萬元以上的,應在七個工作日內書面提出異議。2.3.4、若保險人在上述時間內未提出書面異議,視為雙方就賠償結果達成一致。2.4、預付賠款當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估損金額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事故后,在保險責任明確但損失金額尚不能準確確定的情況下,根據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應在收到被保險人預付賠款申請書后七個工作日內,根據公估理算人、工程監理人的預估損失書面意見,預付估損金額50%的賠款,便于被保險人及時恢復工程、重置設備,保證工程質量。2.5、結案要求2.5.1、賠款支付原則保險人對已確定保險責任但未能確定最終賠償金額的賠案,應當根據被保險人已提供的證明材料支付已確定部分的賠償金額(
22、或根據2.4款的要求,支付“預付賠款”);保險人在最終確定賠償金額和賠付處理意見后,應當根據下述“2.5.4、結案時限”的要求,支付相應的差額。2.5.2、拒賠時間要求如保險人認為收到的被保險人索賠申請不屬于保險責任,保險人自簽收被保險人索賠證明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應向被保險人發出書面拒絕賠償或拒付保險賠償金的通知書,并載明拒賠依據。如果保險人未在上述時間內提出拒賠,則認為保險人已接受被保險人的索賠申請,不得再提出拒賠。2.5.3、賠款處理原則發生保險事故后,應以迅速恢復工程為前提,依照保單及本協議的相應約定進行賠償理算、支付賠款。以利于被保險人恢復工程、重置設備及其它保險財產。2.5.4、結
23、案時限對于損失金額在人民幣100萬元以內(含)的保險事故,保險人在接到被保險人的索賠單證和資料且雙方就保險責任、賠款金額達成一致后三個工作日內結案并支付賠款。人民幣1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以內(含)的保險事故,在公估人出具各單項、各階段進度理算報告后,保險人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向被保險人提交對該報告的審查、核實書面意見,并與被保險人就保險責任、賠償金額進行協商,雙方就保險責任達成一致(或部分達成一致)后三個工作日內,保險人應就雙方達成一致的部分劃出賠款。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的賠案,在公估人出具各單項、各階段進度理算報告后,保險人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向被保險人提交對該報告的審查、核實書面意見,并與
24、被保險人就保險責任、賠償金額進行協商,雙方就保險責任達成一致(或部分達成一致)后五個工作日內,保險人應就雙方達成一致的部分劃出賠款。2.7、若發生案情復雜、定損困難或損失標的涉及較強的技術性因素或估損金額較大的事故時,由投保人(代表被保險人)指定、保險人認可的國內獲得保險公估營業許可證的保險公估人進行損失理算。確定保險公估人的工作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保險人承擔聘用保險公估人所產生的費用。3、保險人有義務在發生事故時按本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預付、支付賠償金。4、保險人有義務對所有承保、理賠服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生事故時專項服務小組應編制理賠工作安排日程表提交被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共同及時修
25、訂不合理的理算服務時間、理算服務流程。5、保險人有義務向被保險人提供有關保險及民事損害賠償的法律服務,包括法律咨詢、代為聘請律師、代理訴訟行為、協助擬定有關保險法律的文件、文書、合同等。七、違約責任為了維護本協議以及保險單的嚴肅性,保險人、被保險人雙方應按保險單以及本協議內規定條款履行各自的義務,并承擔相對應的責任。八、爭議、仲裁任何產生于本協議或者與本協議相關的爭議,均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均應提交 佛山市南海區 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委員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九、修改和補充在本協議執行期內,如需對本協議進行修改和補充。由投保人(代表被
26、保險人)、保險人雙方協商一致后,以補充協議形式附于本協議后。十一、協議有效期本協議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在保險單有效期內持續有效,如果保險期限結束后,存在遺留問題,本協議將繼續有效,直至保單涉及的各項遺留事宜最終處理完畢時為止。本協議正本一式六份,保險人執一份、投保人執五份,每份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蓋章) 乙方:( 蓋章) 法定代表或授權委托人:(簽名) 法定代表或授權委托人:(簽名)經辦人:(簽名)附件6:保險方案保險明細表保險險種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投 保 人佛山市南海區水利投資建設有限公司被保險人佛山市南海區水利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商、工程分包商和其他關系方、
27、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投資方及有關利益方。承保工程桂城三洲電排站擴建工程工程地址南海區桂城三洲村內責任范圍第一部分 物質損失在保險期限內,保險人負責賠付包括但不限于水利工程、廠房工程、啟閉室工程、安裝工程、排水及消防防雷工程、室外排水綠化道路、圍墻等永久工程,施工所需的標志、標線、標牌等交通安全設施、維修養護設施、救援設施、安全環保和水電氣供給設施等配套設施,以及施工便道、圍堰、便橋、攪拌場、庫房、工棚、試驗室等臨時工程,施工機具、設備、建筑材料、安裝設備、周轉性材料等所有附加及相關設施及工程用的材料,亦包括被保險人擁有或其負責保管的與工程相關的財產將包括在項目設施場地內的物品因在保險期限內由于
28、本保單除外責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物質損失或滅失,包括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第二部分 第三者責任在保險期限內,因自然災害或發生與本保險所承保工程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包括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費用,由保險人負責賠償。保險金額/賠償限額第一部分 物質損失:合約RMB4216.160668萬元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合同項下永久性及臨時性工程、設備、建筑材料、安裝設備、周轉性材料等所有附加及相關設施和工程用的材料等。第二部分 第三者責任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RMB100
29、0萬元,其中第三者人身傷亡每人每次事故賠償限額RMB700,000.00元。保險期限內累計賠償限額RMB2000萬元。保險期限自保費到賬后次日零時起保,保險期限18個月。保險期延長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工程未完工,被保險人應在本保險單原保險期限結束日之前至少提前15天書面通知保險人,本保險單的原保險期限將自動延長90天;同時,在擴展承保保證期的情況下,保證期相應順延。擴展責任期合同工程完工驗收之日起后一年每次事故免賠額第一部分 物質損失1、因地震、海嘯導致的損失 - 每次事故免賠額RMB10萬元或損失金額的10,以高者為準;2、因洪水、臺風、暴雨導致的損失 - 每次事故免賠額RMB1萬元或損失金額
30、的5,以高者為準;3、其他風險導致的損失 - 每次事故免賠額RMB3000元或損失金額的5,以高者為準。第二部分 第三者責任1、第三者財產損失每次事故RMB 3,000元或損失金額的5%,以高者為準;2、第三者人身傷亡不設免賠;注:每次事故是指由同一原因引起的一個或一系列事件。擴展條款公共當局擴展條款自動恢復保額條款原有建筑物及周圍財產條款(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為RMB150萬元)工程完工或交付使用部分擴展條款急救費用條款(累計最高賠償限額為RMB100萬元)交叉責任擴展條款設計師風險擴展條款A(累計賠償限額:RMB50萬元)意外事故污染責任條款(累計賠償限額:RMB100萬元)特別費用擴展條
31、款(累計賠償限額:RMB50萬元)保險期限自動延長條款保證期特別擴展條款擴展責任保證期條款錯誤和遺漏條款滅火費用條款(累計賠償限額為RMB100萬元)內陸運輸擴展條款A(累計賠償限額:RMB200萬元)工地外儲存物特別條款(限于廣東省內,每一儲存地賠償限額為RMB100萬元)專業費用特別條款(累計賠償限額:RMB100萬元)清除殘骸費用擴展條款A(累計賠償限額:RMB100萬元)罷工、暴亂及民眾騷動擴展條款地下電纜、管道及設施特別條款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擴展條款(累計賠償限額:RMB200萬元)工地訪問條款惡意破壞條款損失賠付基礎條款(最高賠償限額以該出險標的原始造價的100%為限)不能取消保
32、單條款建(構)筑物裂縫責任擴展條款(累計最高賠償限額為RMB100萬元)施工影響條款鋪設管道、電纜特別條款保護現場條款HYPERLINK l _top保證期內第三者責任擴展條款鋪設供水、污水管特別條款地下炸彈特別條款鋪設管網管線特別條款地面沉降、下陷下沉條款橋梁施工條款預付賠款條款“暗河”特別條款司法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二、適用保單條款及擴展條款解釋建筑工程一切險條款總則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第一部分 物質損失保險部分保險標的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為:本保險合同明細表中分項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圍內
33、的與實施工程合同相關的財產或費用,屬于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 第三條 下列財產未經保險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金額的,不屬于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一)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 (二)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圍內或其周圍的屬于被保險人的財產; (三)在本保險合同保險期間終止前,已經投入商業運行或業主已經接受、實際占有的財產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財產,或已經簽發工程竣工證書或工程承包人已經正式提出申請驗收并經業主代表驗收合格的財產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財產; (四)清除殘骸費用。 該費用指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為修復保險標的而清理施工現場所發生的必要、合理的費用。
34、第四條 下列財產不屬于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一)文件、賬冊、圖表、技術資料、計算機軟件、計算機數據資料等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二)便攜式通訊裝置、便攜式計算機設備、便攜式照相攝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攜式裝置、設備; (三)土地、海床、礦藏、水資源、動物、植物、農作物; (四)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航空器; (五)違章建筑、危險建筑、非法占用的財產。 保險責任第五條 在保險期間內,本保險合同分項列明的保險財產在列明的工地范圍內,因本保險合同責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六條
35、在保險期間內,由于第五條保險責任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所產生的以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也負責賠償。 (二)對經本保險合同列明的因發生上述損失所產生的其他有關費用,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第七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二)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36、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四)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第八條 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二)檔案、文件、賬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三)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四)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五)除非另有約定,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圍內或其周圍的屬于被保險人的財產的損失; (六)除非另有約定,在本保險合同
37、保險期間終止以前,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損失。 保險金額與免賠額(率)第九條 (一) 本保險合同中列明的保險金額應不低于: 1、建筑工程:保險工程建筑完成時的總價值,包括原材料費用、設備費用、建造費、安裝費、運保費、關稅、其他稅項和費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設備的費用; 2、其他保險項目: 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商定的金額。 (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險工程合同規定的工程概算總造價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 1、在本保險項下工程造價中包括的各項費用因漲價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險工程造價時,必須盡快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據此調整保險金額; 2、
38、在保險期間內對相應的工程細節作出精確記錄,并允許保險人在合理的時候對該項記錄進行查驗; 3、若保險工程的建造期超過三年,必須從本保險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個月向保險人申報當時的工程實際投入金額及調整后的工程總造價,保險人將據此調整保險費; 4、在本保險合同列明的保險期間屆滿后三個月內向保險人申報最終的工程總價值,保險人據此以多退少補的方式對預收保險費進行調整。 第十條 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賠償處理第十一條 對保險標的遭受的損失,保險人可選擇以支付賠款或以修復、重置受損項目的方式予以賠償,對保險標的在修復或替換過程中,被保險人進行的任何變更、
39、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十二條 在發生本保險單項下的損失后,保險人按下列方式確定損失金額:(一)可以修復的部分損失:以將保險財產修復至其基本恢復受損前狀態的費用考慮本保險合同第四十六條約定的殘值處理方式后確定的賠償金額為準。但若修復費用等于或超過保險財產損失前的價值時,則按下列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二)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以保險財產損失前的實際價值考慮本保險合同第四十六條約定的殘值處理方式后確定的賠償金額為準。 第十三條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一)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應保險金額時,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應保險金額
40、; (二)保險金額低于應保險金額時,按保險金額與應保險金額的比例乘以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 第十四條 每次事故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為根據第十三條約定計算的金額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后的金額,或者為根據第十三條約定計算的金額扣除該金額與免賠率乘積后的金額。 保險標的在連續72小時內遭受暴雨、臺風、洪水或其他連續發生的自然災害所致損失視為一次單獨事件,在計算賠償時視為一次保險事故,并扣減一個相應的免賠額(率)。被保險人可自行決定72小時的起始時間,但若在連續數個72小時時間內發生損失,任何兩個或兩個以上72小時期限不得重疊。 第十五條 若本保險合同所列標的不止一項時,應分項計算賠償,保險人
41、對每一保險項目的賠償責任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合同明細表對應列明的分項保險金額,以及本保險合同特別條款或批單中規定的其他適用的賠償限額。在任何情況下,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下承擔的對物質損失的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合同明細表中列明的總保險金額。 第十六條 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大于或等于其應保險金額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之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被施救標的的應保險金額。 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小于其應保險金額時,上述費用按被施救標的的保險金額與其應保險金額的比例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之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被施救標的的保險金額。 被施救的財產中,
42、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被施救保險標的的應保險金額與全部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十七條 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后,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自損失發生之日起按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相應減少,保險人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投保人請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原約定的保險費率另行支付恢復部分從投保人請求的恢復日期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止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第二部分 第三者責任保險部分保險責任第十八條 在保險期間內,因發生與本保險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
43、合同約定負責賠償。第十九條 本項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經保險人書面同意,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第二十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由于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而造成的任何財產、土地、建筑物的損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物質損失; (二)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 第二十一條 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本保險合同物質損失項下或本應在該項下予以負責的損失及各種費用; (二)工程所有人、承
44、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現場從事與工程有關工作的職員、工人及上述人員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或疾??; (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職員、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員所照管、控制的財產發生的損失; (四)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存在時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在此限。 責任限額與免賠額(率)第二十二條 責任限額包括每次事故責任限額、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累計責任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第二十三條 每次事故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賠償處理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的賠償以下列方式之一確定
45、的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基礎: (一)被保險人和向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索賠方協商并經保險人確認; (二)仲裁機構裁決; (三)人民法院判決; (四)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條 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一)對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在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內計算賠償,其中對每人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 (二)1、在依據本條第(一)項計算的基礎上,保險人在扣除本保險合同載明的每次事故免賠額后進行賠償,但對于人身傷亡的賠償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 2、在依據本條第(一)項計算的基礎上,保險人在扣除按本保險合同載明的每次事故免賠率計
46、算的每次事故免賠額后進行賠償,但對于人身傷亡的賠償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 (三)保險人對多次事故損失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本保險合同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第二十六條 對每次事故法律費用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第二十五條計算的賠償金額以外按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另行計算。 第二十七條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本保險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
47、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第三部分 通用條款責任免除第二十八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 (二)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三)罷工、暴動、民眾騷亂; (四)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行為; (五)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氣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 第二十九條 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二)罰金、延誤、喪失合同及其他后果
48、損失; (三)1.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 2.按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額。 保險期間第三十條 本保險合同保險期間遵循如下約定: (一)保險人的保險責任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于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終止,以先發生者為準。但在任何情況下,建筑期保險責任的起始或終止不得超出本保險單載明的建筑保險期間范圍。 (二)不論有關合同中對試車和考核期如何規定,保險人僅在本保險合同明細表中列明的試車和考核期間內對試車和考核所引發的損失、費用和責任負責賠償;若保險設備本身是
49、在本次安裝前已被使用過的設備或轉手設備,則自其試車之時起,保險人對該項設備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三)上述保險期間的展延,投保人須事先獲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否則,從本保險合同明細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險期間終止日之后發生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保險人義務第三十一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批單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
50、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三十二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批單。 第三十三條 保險人依據第三十七條所取得的保險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保險人按照第四十三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三十五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
51、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
52、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三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三十八條 投保人應按約定交付保險費。 約定一次性交付保險費的,投保人在約定交費日后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對
53、交費之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 約定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保險事故發生前保險人實際收取保險費總額與投保人應當交付的保險費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投保人應當交付的保險費是指截至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按約定分期應該繳納的保費總額。 第三十九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等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謹慎選用施工人員,遵守一切與施工有關的法規、技術規程和安全操作規程,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保險人及其代表有權在適當的時候對保險標的的風險情況進行現場查驗。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險人要求的用以評估有關風險的詳情和資料,但上述查驗并不構成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保險人向投保
54、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條 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
55、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工程設計、施工方式、工藝、技術手段等方面發生改變致使保險工程風險程度顯著增加或其他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繼續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險費的保險合同重要事項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因上述保險合同重要事項變更而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
56、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立即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并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于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在保險財產遭受盜竊或惡意破壞時,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 (五)在預知可能引起第三者責任險項下的訴訟時,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并在
57、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將其送交保險人。 第四十三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交保險單、索賠申請、財產損失清單、有關部門的損失證明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若在某一保險財產中發現的缺陷表明或預示類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險財產中時,被保險人應立即自付費用進行調查并糾正該缺陷。否則,由該缺陷或類似缺陷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第四十五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
58、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第四十六條 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后,如果有殘余價值,應由雙方協商處理。若協商殘值歸被保險人所有,應在賠償金額中扣減殘值。 第四十七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如果存在重復保險,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相應保險金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保險合同相應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四十八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
59、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四十九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第
60、五十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一條 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第五十二條 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險合同依據前款規定解除的,保險人應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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