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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29章著作權第一節著作權的客體著作權的客體是指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即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中的作品。一、作品的概念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其構成要件如下:1屬于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科學領域中的智力成果。2具有獨創性。其含義有二:一是作品系獨立創作完成,而非剽竊之作;二是作品必須體現作者的個性特征,屬于作者智力勞動創作結果,即具有創作性。獨創性存在于作品的表達之中,作品中所包含的思想并不要求必須具有獨創性。著作權法保護作品的表達,不保護作品所包含的思想或主題。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題材創作的作品,只要作品的表達系獨立完成并且具有

2、創作性,應當認定作者各自享有獨立的著作權。作品的表達是作品形式和作品內容的有機整體。3可復制性。即作品必須可以通過某種有形形式復制,從而被他人所感知。二、作品的種類1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2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臺演出的作品;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板、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雜技作品,是指雜技

3、、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4美術、建筑作品。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立體造型藝術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表現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5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7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模型作品,是指為

4、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體作品。8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文檔。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如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等。三、不予保護的對象1違禁作品,即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2官方文件,即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官方文件具有獨創性,屬于作品范疇,不通過著作權法保護的根本原因在于方便人們自由復制和傳播。3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時事新聞雖從總體上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傳播報道他人采編的時事新聞,應當注明出處。4歷法、數表、通用表格和

5、公式。這類成果表現形式單一,應成為人類共同財富,不宜被壟斷使用。第二節著作權的主體一、一般意義上的著作權主體(一)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創作,是指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了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作。創作是一種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不受自然人行為能力狀況的限制,但創作成果必須符合作品的條件,創作主體才能取得作者身份。創作本來只能是具有直接思維能力的自然人特有的活動,但單位也可在特定情形下通過其特定機構或自然人行使或表達其自由意志,因而單位也可被擬制為作者。著作權法第兒條第3款規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

6、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單位被視為作者時,可以成為完整的著作權主體,享有作者權利,承擔作者義務。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都可作為認定作者的證據。(二)繼受人繼受人,是指因發生繼承、贈與、遺贈或受讓等法律事實而取得著作財產權的人。繼受著作權人包括繼承人、受贈人、受遺贈人、受讓人、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和國家。繼受著作權人只能成為著作財產權的繼受主體,而不能成為著作人身權的繼受主體,因著作人身權具有不可轉讓性。(三

7、)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即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1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的;2其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在中國境外首先出版,30日內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視為該作品同時在中國境內出版;3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元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二、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一)演繹作品的概念演繹作品,又稱派生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礎上,經過改編、翻譯、注釋、整理等創造性勞動而產生的作品。改編,是指改變作

8、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翻譯,是指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為另一種語言文字;注釋,是指對文字作品中的字、詞、旬進行解釋;整理,是指對內容零散、層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者材料進行條理化、系統化的加工。(二)演繹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及行使演繹行為是演繹者的創造性勞動,是一種重要的創作方式。演繹創作所產生的新作品,其著作權由演繹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三、合作作品的著作權人(一)合作作品的概念合作作品,是指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其構成要件是:1作者為兩人或兩人以上;2作者之間有共同創作的主觀合意。合意,是指作者之間有共同創作的意圖,既可表現為“明示約定:,也可表現為“默示

9、推定”;3有共同創作作品的行為,即各方都為作品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實質性的貢獻。(二)合作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及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果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如共同創作的小說、繪畫等,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人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如果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如歌曲,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四、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一)匯編作品的概念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

10、現獨創性的作品,稱為匯編作品。匯編作品的構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及片段,如論文、詞條、詩詞、圖片等,也可以是不受版權法保護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如法律法規、股市信息、商品報價單等。匯編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根本原因不在于匯編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而在于匯編人對匯編材料內容的選擇或編排付出了創造性勞動。在材料的選擇或編排上體現獨創性的數據庫,可作為匯編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二)匯編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及行使匯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由于匯編權是作者的專有權利,因而匯編他人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時,應征得他人的同意,并不得侵犯他人對作品享

11、有的發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權等著作權。五、影視作品的著作權人影視作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影視作品是比較復雜、系統的智力創作工程,需要制片者、編劇、導演、攝影、演員等方面的通力合作。影視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影視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其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六、職務作品的著作權人(一)職務作品的概念職務作品是指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其特征是:1創作作品的公民與所在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存在勞動或聘用關系;2創作完成作品是公

12、民的工作任務,即屬于公民在該單位中應當履行的職責。工作任務有時是具體的,明確指示公民創作一部作品;有時是籠統的,由勞動合同、崗位責任制、聘用手續等作概括性規定。職務作品的認定與公民創作作品是否利用上班時間沒有必然聯系。(二)職務作品的種類及著作權歸屬1單位作品。即根據著作權法第兒條第3款的規定,由單位主持、代表單位意志創作并由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單位被視為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權。2一般職務作品。除單位作品外,公民為完成單位工作任務而又未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創作的作品,稱為一般職務作品。其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

13、第三人或者其他組織以與單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3特殊職務作品。這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規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特殊職務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七、委托作品的著作權人委托作品,是

14、指作者接受他人委托而創作的作品。委托作品的創作基礎是委托合同,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委托作品應體現委托人的意志,實現委托人使用作品的目的。委托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但委托人在約定的使用范圍內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雙方沒有約定使用作品范圍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創作的特定目的范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須注意的是,以下兩種作品不同于委托作品,其著作權歸屬有自己特定的規則:一是除著作權法第11條第3款外,由他人執筆,本人審閱定稿并以本人名義發表的報告、講話等作品。其著作權歸報告人或講話人享有

15、。著作權人可以支付執筆人適當的報酬。二是當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經歷為題材完成的自傳體作品,當事人對著作權權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著作權歸該特定人物享有,執筆人或整理人對作品完成付出勞動的,著作權人可以向其支付適當的報酬。八、原件所有權轉移的作品著作權歸屬繪畫、書法、雕塑等美術作品的原件所有權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購買人可以對美術作品欣賞、展覽或再出售,但不得從事修改、復制等侵犯作品版權的行為。除美術作品外,對載體所有權可能轉移的其他作品,都要注意載體所有權變動并不必然引起著作權的變動。合同法第137條規定: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

16、機軟件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九、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權歸屬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是指從通常途徑不能了解作者身份的作品。如果一件作品未署名,或署了鮮為人知的筆名,但作品原件持有人或收稿單位確知作者的真實身份,不屬于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作者身份確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繼承人行使著作權。第三節著作權的內容一、著作人身權著作人身權是指著作權人基于作品的創作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內容的權利。它與作者的人身不可分離,一般不能繼承、轉讓,也不能被非法剝奪或成為強制執行中的執行標的。(一)發

17、表權發表權是指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其具體內容包括: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決定作品在何時何地公之于眾;決定作品以何種方式公之于眾。“公之于眾”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經著作權人許可將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開,但不以公眾知曉為條件。發表權是一次性權利。作品一旦發表,發表權即行消滅,以后再次使用作品與發表權無關,而是行使使用權的體現;發表權與財產權關系密切,須通過出版、上網、朗誦等使用作品的方式來行使。(二)署名權署名權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其具體內容包括:1決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2決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筆名;3決定署名的順序;4禁止未參加創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

18、,即有權禁止他人盜用自己的姓名或筆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三)修改權修改權是指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作品表達了作者的思想、情感和觀點,公之于眾后會直接影響社會公眾對作者人格的評價,因而法律賦予作者修改權是對作者人格的尊重。修改通常是指內容的修改,報紙、雜志社進行的不影響作品內容的文字性刪節不屬修改權控制的范圍,可以不經作者同意。但對內容的修改,必須征得作者同意。修改既可針對未發表的作品,也可針對已發表的作品。(四)保護作品完整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作品是作者思想的反映,也是作者人格的延伸。歪曲、篡改作品不僅損害作品的價值,而且直接影響作者的聲譽,因而法律禁止任

19、何人以任何方式歪曲和篡改作品。二、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控制作品的使用并獲得財產利益的權利。(一)使用權使用權是指以復制、發行、出租、展覽、放映、廣播、網絡傳播、攝制、改編、翻譯、匯編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具體包括以下內容:1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這是著作財產權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

20、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公開表演作品被稱為現場表演或直接表演;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被稱為機械表演或間接表演,如酒店、咖啡館等經營性單位未經許可播放背景音樂就可能侵犯音樂作品的機械表演權。6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7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8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

21、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9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10改編權,即改編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12匯編權,即將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13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權利。(二)許可使用權許可使用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許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獲得報酬的權利。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但屬于法定使用許可情形的除外。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如復制權、翻譯權等;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

22、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付酬標準和方法;違約責任;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使用許可合同未明確許可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當事人不得行使。(三)轉讓權轉讓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轉讓使用權中一項或多項權利并獲得報酬的權利。轉讓的標的不能是著作人身權,只能是著作財產權中的使用權,可以轉讓使用權中的一項或多項或全部權利。轉讓權是新修訂著作權法增加的著作財產權內容,符合國際通行做法。轉讓作品使用權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有:作品的名稱;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轉讓價金;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違約責任;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轉讓合同中未明確約定轉讓

23、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四)獲得報酬權獲得報酬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轉讓而獲得報酬的權利。獲得報酬權通常是從使用權、使用許可權或轉讓權中派生出來的財產權,是使用權、使用許可權或轉讓權必然包含的內容。但獲得報酬權有時又具有獨立存在的價值,并非完全屬于使用權、使用許可權或轉讓權的附屬權利。如在法定許可使用的情況下,他人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但必須按規定支付報酬。此時著作權人享有的獲得報酬權就是獨立存在的,與使用權、使用許可權或轉讓權沒有直接聯系。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

24、。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規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第四節著作權的限制一、合理使用(一)合理使用的概念合理使用是指根據法律的明文規定,不必征得著作權人同意而無償使用他人已發表作品的行為。其構成要件是:1一般只針對已經發表的作品,使用他人未發表的作品必須征得著作權人同意。已經發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許可他人公之于眾的作品。2必須基于法律的明文規定。除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明確規定的情形外,其他使用行為均不構成合理使用。3不必征得著作權人許可而無償使用他人作品。是否支付報酬是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的重要區別。4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合理使用一

25、般只限于為個人消費或公益性使用等目的少量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如不得歪曲、篡改作品等。(二)合理使用的情形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

26、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二、法定許可使

27、用法定許可使用是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規定,不經著作權人同意有償使用他人已經發表作品的行為。它與合理使用的共同之處在于:都是基于法律的明文規定;都只能針對已經發表的作品;都不必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都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兩者的區別在于:第一,法定許可主要是作品傳播者的使用行為,而合理使用不受此限;第二,著作權人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一般不適用法定許可制度,但合理使用一般不受此限;第三,法定許可是有償使用,使用人必須按規定支付報酬,而合理使用是無償使用。根據有關規定,法定許可使用包括以下情形: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

28、不許使用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2作品被報社、期刊社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3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可以轉載、摘編;4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除外;5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6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三、著作權的保護期限(一)著作人身權的保護期限著作人

29、身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可以獲得永久性保護。但著作人身權中的發表權的保護有時間限制。(二)自然人作品的發表權和財產權的保護期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和使用權的保護期分別為作者終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者,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后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三)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的發表權和財產權的保護期單位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

30、發表權和使用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作品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白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不再保護。(四)作者身份不明作品使用權的保護期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權的保護期截止于作品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確定后,適用著作權法第21條的規定,按不同作品類型分別確定保護期。第五節鄰接權一、鄰接權的概念鄰接權是指作品傳播者對在傳播作品過程中產生的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又稱為作品傳播者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廣義的著作權可以包括鄰接權。狹義的著作權與鄰接權的關系極為密切。沒有作品,就談不上作品的傳播,因而鄰接權以著作權為基礎;對于著作權合理使用的限制,同樣

31、適用于對鄰接權的限制;鄰接權的保護期也為50年。鄰接權與著作權的主要區別是:鄰接權的主體多為法人或其他組織,著作權的主體多為自然人;鄰接權的客體是傳播作品過程中產生的成果,而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本身;鄰接權中除表演者權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權,而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方面的內容。二、出版者的權利(一)出版者的權利內容1版式設計專有權。版式設計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面和外觀裝飾所作的設計。版式設計是出版者,包括圖書出版者(如出版社)和期刊出版者(如雜志社、報社)的創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專有使用權,即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2專有出版權。圖書出版者對著

32、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雙方訂立的出版合同的約定享有專有出版權。其他出版者未經許可不得出版同一作品,著作權人也不得將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的作品一稿多投。圖書出版合同中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但沒有明確具體內容的,視為圖書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內和在合同約定的地域范圍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利。專有出版權是依出版合同而產生的權利而非法定權利,因而嚴格意義上講它不屬于鄰接權范疇。報紙、雜志社對著作權人的投稿作品在一定期限內享有先載權。但著作權人自稿件發出之日起15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在30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

33、、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二)出版者的主要義務1按合同約定或國家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2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期限出版圖書;3重版、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并支付報酬;4出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5對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的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盡合理的注意義務,避免出版行為侵犯他人的著作權等民事權利。三、表演者的權利(一)表演者權的主體和客體表演者權的主體是指表演者,包括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表演者權利的客體是指表演活動,即通過演員的聲音、表情、動作公開再現作

34、品或演奏作品。(二)表演者的權利內容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4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5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6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三)表演者的主要義務表演者使用他人的作品演出,應當征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演出,應當征得演繹作品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四、錄制者的權利(一)錄制者權的主體和客體錄制者權的主體是錄制者,包括錄音制作者和錄像制作者。錄制者權的客

35、體是錄制品,包括錄音制品和錄像制品。錄音制品是指任何聲音的原始錄制品;錄像制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的原始錄制品,包括表演的原始錄制品和非表演的原始錄制品。(二)錄制者的權利和義務錄制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錄制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使用演繹作品制作錄制品的,應當征得演繹作品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錄制表演活動的,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并支付報酬。五、播放者的權利(一)播放者權的主體和客體播放者權的主

36、體是廣播電視組織,包括廣播電臺和電視臺。播放者權的客體是播放的廣播或電視而非廣播、電視節目。廣播、電視是指廣播電臺、電視臺通過載有聲音、圖像的信號播放的集成品、制品或其他材料在一起的合成品。(二)播放者的權利和義務播放者有權禁止未經許可的下列行為: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在音像載體上以及復制音像載體。播放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播放已發表的作品或已出版的錄音錄像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按規定支付報酬。第六節著作權侵權行為一、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概念著作權侵權行為,是指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又無法律上的依據,使用他人

37、作品或行使著作權人專有權的行為。根據其情節、危害后果以及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著作權法把所有著作權侵權行為區分為兩大類。二、承擔民事責任的著作權侵權行為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竊他人作品的;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

38、而未支付的;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版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鄰接權的行為。三、承擔綜合法律責任的著作權侵權行為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

39、額難以計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3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4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錄音錄像制品,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鄰接權

40、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鄰接權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鄰接權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第七節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一、軟件著作權的客體和主體(一)軟件著作權的客體軟件著作權的客體是指計算機軟件,即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

41、品。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說明、流程圖、用戶手冊等。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二)軟件著作權人及其權利歸屬軟件著作權人,是指依法享有軟件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軟件著作權自軟件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軟件著作權屬于軟件開發者,即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并對開發完成的軟件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件開發,并對軟件承擔責任的自然人。如無相反證據,在軟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者。委托開發

42、、合作開發軟件著作權的歸屬及行使原則與一般作品著作權歸屬及行使原則一樣,但職務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歸屬有一定的特殊性。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軟件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開發軟件的自然人進行獎勵:(1)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軟件;(2)開發的軟件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件。二、軟件著作權的內容(一)軟件著作人身權1發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2署名權,即表明

43、開發者身份,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3修改權,即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二)軟件著作財產權1專有使用權。其具體包括:(1)復制權,即將軟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的權利,但是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4)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件的權利;(5)翻譯權,即將原軟件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6)應當由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專有使用權。2使用許可權,即軟件著作權人享

44、有的許可他人行使其軟件著作權并獲得報酬的權利。許可他人行使軟件著作權的,應當訂立許可使用合同。使用許可分為專有許可或非專有許可。沒有訂立合同或者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為專有許可的,被許可行使的權利應當視為非專有權利。3轉讓權,即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件著作權并獲得報酬的權利。轉讓軟件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三、軟件著作權的期限和限制(一)軟件著作權的期限自然人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軟件是合作開發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軟件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軟件自開發完成之日起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二)軟件著作權的限制為了維護社會公眾利益,保障軟件的正常使用,促進軟件開發技術的發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了軟件著作權的限制。1合理使用。為了學習和研究軟件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件等方式使用軟件的,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2用戶的權利。軟件的合法復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權利: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件裝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內;為了防止復制品損壞而制作備份復制品。這些備份復制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喪失該合法復制品的所有權時,負責將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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