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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法理學作業參考答案導論一、名詞解釋1、法學所謂法學,也稱法律學,法律科學,就是研究法律現象的知識體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來探索法律問題之答案的學問。2、法學的職業性就是法學的專業性,即通過系統的法學專業學習培養職業素養,而所有從事法律專業的人員是在統一的法學語言中對話。或者說, 要把社會現實中的問題轉化為法律專業問題進行思考。3、法學體系也叫法學的分科體系,是指法學各分支學科構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二、問答題1、如何理解法理學的地位?法理學在法學體系中的地位與其研究對象的特殊性是一致的,即, 法理學是法學的一般理論、基礎理論和方法論。第一、法理學是研究法學的一般理論的學科。法理學以一般法整
2、體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 不具體分析法律制度和部門法問題; 將部門法的具體制度抽象為法律的一般問題;運用一般理論指導具體的法律活動,解釋具體的法律現象。第二、法理學研究法學的基礎理論。可以從兩方面理解:其一, 法理學研究法的普遍問題,即適用于一切部門法的理論基礎, 其二, 法理學要提出和構建系統的、統一的法學范疇具有內在意義的概念系統,如法、權利、義務規范、法律原則,等。第三、法理學研究法學方法論。可以理解為法理學要培養學生理解和判斷法律問題的基本方法,核心是法律推理方法和法律解釋方法。第一章、第二章 一、名詞解釋1、比較法學是指以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為研究對象、以比較為其基本研究
3、方法的法學學科。2、法系是指由若干國家或特定地區的、具有某種共性或共同傳統的法律制度的總稱。法系不是一個國家法律的總稱,而是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的總稱。3、英美法系是以英國中世紀的法律、特別是以普通法(習慣法)為基礎和傳統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因此又叫做普通法法系。二、問答題1、如何理解法是調整人們關系行為的規范?第一、法是一種規范。所謂規范,就是標準,針對不同的人有效。如果只針對特定的個人,則不是規范。法律的規范性表現為三個方面,法律調整一般行為,具有概括性;法律表達一種規則,就是規則性;法律明確地表達抽象的意思,以此區別于宗教與道德,因而具有明確性。第二、法調整關系行為。行為關系是
4、法律的調整對象單個的個人行為受意識支配,在社會中受道德支配。法律是調整行為關系的規范之一。(1)法只能針對人的行為,而不能是思想。(2)法只針對關系行為,而非個人意義上的個體行為。(3)法所針對的關系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即積極行為和消極行為。2、為什么說法具有國家強制性?法的效力是以國家強制力作為保障的,這就是法的國家強制性。法的國家強制性表現在:第一、法具有規范的強制力。強制力就是約束力,這是任何行為規范都具備的要素。強制力不是暴力。法的國家強制性表現為特殊強制力。第二、法的實施必須由國家強制力為保障。法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具有必要性。如果缺乏國家強制力,法律的實施和執行就難以完成,因此,
5、 對法律的違反必然會引發國家強制力的運用。3、大陸法是如何形成的?大陸法發展的歷史長河是由五個支流匯合而成的:羅馬法、教會法、商法、西方革命對大陸法系的影響、德國法。 最古老的淵源是羅馬法。羅馬法給現代大陸法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典編纂和法律注釋方法。大陸法的第二個最古老的組成部分是羅馬天主教會的教會法。在意大利大學里,從十二世紀開始就遵循羅馬法與教會法的互相研究和教學。現代大陸法中的家庭法、繼承法、 刑法和程序法深受教會法的影響。十八世紀和十九世紀,大陸法系各國開始制定商法典,并不斷與民法融合,形成了現代民法與商法關系的兩個趨勢:民法的商法化與商法的民法化。大陸法的許多公法,尤其是憲法和行政法不在
6、五個法典之列。它們是革命的產物,從 1776 年開始的西方世界的革命使現代憲法和行政法得以產生。并且使司法組織、 司法行政、司法程序都發生了很大的革命。德國法, 它使大陸法變成 “純粹”的真正的法學,十九世紀以薩維尼為首的歷史法學派,也稱潘德克頓派學者( Pandektistik ,也稱學說匯編學派)的積極貢獻。4、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有什么不同?主要是比較兩者之間的不同點:A、法律淵源的不同主要是看判例是否是正式的法律淵源。大陸法系里,一般情況下,制定法是正式的法律淵源,而判例則不是正式的法律淵源。英美法系里,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律的直接淵源。B、法典編纂的不同大陸法系里,一些基本的法律往往采
7、取比較系統的法典形式,在它的主要發展階段上,法典幾乎都是具有代表性的。而在英美法系國家,盡管制定法也在不斷增多,但其制定法一般采取單行法規的形式,不采取包羅萬象的法典形式。C、法律分類的不同在法律的分類上,兩大法系也有不同。大陸法系一般按照公法與私法的分類作基礎;而在英美法系,普通法與衡平法的分類是基礎。D、訴訟程序上的不同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中心,積極參與法庭審理活動,影響案件的審理過程,具有糾問式訴訟特征,被稱為職權主義訴訟模式;英美法系里,訴訟的進程以訴訟當事人,即原告和被告及其代理律師為中心,法官只是訴訟的消極仲裁人, 不能積極參與案件證據的調查和爭論,因此, 其訴訟程序通常被稱
8、為對抗式訴訟,屬于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第三章 一、名詞解釋1、法律權利法律權利是指,在法律關系中,權利主體依法享有的行為自由和行為控制,它的實用性和有效性是由他人的法律義務和國家的強制力加以保障的權利2、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是自然人或法人因違反法律、違約或者因法律規定的其它事由而依法承擔的不利后果。從性質上說,民事責任是補償性的財產責任。責任的承擔者是具有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3、歸責歸責即法律責任的歸結,是指國家機關或其他社會組織根據法律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斷、認定、歸結和執行法律責任的活動。二、問答題1、權利和義務分類第一、根據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或者說權利
9、和義務所體現的社會內容(社會關系)的重要程度,或者說在權利和義務體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會價值,可劃分為基本權利義務與普通權利義務。第二、根據權利義務相對應的主體范圍的不同,可以分為絕對權利和義務與相對權利和義務。絕對權利又叫對世權利;絕對義務又叫對世義務;相對權利又叫對人權利或特定權利;相對義務又叫對人義務或特定義務。第三、根據權利之間、義務之間的因果關系可劃分為第一性權利義務與第二性權利義務。第一性權利又叫原有權利;第二性權利又叫補救權利或救濟權利。第四、根據權利主體的不同劃分為個體權利和義務,集體權利和義務,國家權利和義務,人類權利和義務。2、簡述法律責任的構成要素。根據構成違約行為和違法
10、行為的要素,可以將法律責任要素分為下列五個方面。第一, 責任主體。責任主體是指因違反法律、違約或法律規定的事由而應承擔法律責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第二, 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該要素是法律責任構成的核心要素。包括積極行為和消極行為,即作為與不作為。第三, 損害結果。行為侵害他人或社會,給其權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損失和傷害。損害結果的確定性,表明損害事實在客觀上能夠認定。第四, 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必然聯系。因果關系具有法定性,即,必須是由法律規定的因果關系。第五, 主觀過錯。主觀過錯指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時的主觀心理狀態。 包括故意和過失兩類。
11、在民事法律中,法律責任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一般規定;刑事責任中,無過錯即不犯罪,即不受罰,過錯亦為必要的犯罪構成要件。第四章一、 名詞解釋1、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指法律規則從邏輯的角度看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來組成的,以及這些部分或要素之間是如何聯結在一起的。2、行為模式指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如何具體行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它是從人們大量的實際行為中概括出來的法律行為要求。3、法律后果所謂法律后果,指法律規則中規定人們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為模式的要求時應承擔相應的結果的部分,是法律規則對人們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的態度。3、法律原則是法律規范的基礎或在法律中較為穩定的原理和準則。其特點是,不預先設定任何確定而
12、具體的事實狀態,也沒有規定具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4、法律體系也稱法的體系或法體系,是指由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一個呈體系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二、 問答題1、比較強行性規則和任意性規則所謂強行性規則,是指內容規定具有強制性質,不允許人們隨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規則。義務性規則,職權性規則屬于強行性規則。所謂任意性規則,是指規定在一定范圍內,允許人們自行選擇或協商確定為與不為、為的方式以及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內容的法律規則。在權利性規則中,有些屬于任意性規則。2、簡述當代中國法律體系及法律部門劃分。當代中國法律部門可分為:( 1)憲法法律部門。憲法是我國根本大法,
13、是最重要的法律部門。包括憲法;憲法性法律;憲法解釋。( 2)行政法法律部門。行政法是關于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一般行政法和特別行政法。( 3)民商法法律部門。民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民法通則和單行民商事法律。( 4) 經濟法法律部門。經濟法是有關國家對衽宏觀調控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經濟法具有極其廣泛的范圍。( 5)勞動法法律部門。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其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6)科教文衛法法律部門。科教法是調整科學技術、教育、文化、醫療衛生事業以及相關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7)資源環境保護法法律部門。簡
14、稱環境法,是關于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8)刑法法律部門。刑法是規定有關犯罪與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9)程序法或訴訟法法律部門。訴訟法是有關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也稱訴訟程序法。包括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仲裁法等基本法律。( 10)軍事法法律部門。軍事法是有關軍事管理和國防建設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第五章一、名詞解釋1、法律關系是社會生活關系的法律形式,法律主體基于一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即在法律規范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2、保護性法律關系是由于違法行為而產生的,旨在恢復被破壞的權利和秩序的
15、法律關系,它執行的是法的保護功能,實現的是法律規范的法律后果部分的內容,是法的實現的非正常形式。3、雙向法律關系是在特定的雙方法律主體之間,存在著兩個密不可分的單向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關系。例如買賣合同關系。4、法律事實所謂法律事實,是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能夠現實地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或現象。二、問答題1、法律關系有什么特征?A法律關系是依據法律規則建立的一種社會關系,具有合法性。一種思想社會關系,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 非物與物,亦非人與物之間關系。是合法關系:有法律依據。B法律關系體現意志性的特種社會關系:法律是意志性與規律性的統一。除依法律設定之外,可以通過約定而成立。C
16、法律關系是特定主體之間的權利| 義務關系:此所謂為法律關系之內容,使法律關系成為一種形式上可把握的關系,技術性要求,法律對話共同體。2、試述法律關系主體構成的資格。法律關系主體的資格構成分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1) 權利能力。權利能力也稱權義能力,權利義務能力,是指能夠參與一定的法律關系,依法享有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法律資格。它是法律關系主體實際取得權利、承擔義務的前提條件。公民權利能力可以分類一般權利能力和特殊權利能力,一般權利能力為所有公民都同時平等具有的法律資格、始于出生,終于死亡。特殊權利能力是在特定法律關系中具有的基于基本權利能力的法律資格。法人權利能力皆為一般, 始于成立,
17、終于解體。但其法律資格訴范圍由法人成立時的宗旨和業務而定。( 2)行為能力。也可稱為意思能力,是指法律關系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或意思實際取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法律資格。公民行為能力的取得依照法律的規定,其有無取決于兩個標準: 一是能否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為并對自己的行為及其后果負責。法律上一般將行為能力分為三種,即, 完全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和無行為能力。如此劃分的標準有兩個,一是達到一定的法定年齡, 二是法律認可的智力水平和能力。法人行為能力與其權利能力是同時產生和消滅的。也同樣受到其宗旨和業務范圍的限制。3、法律關系客體有哪些種類?( 1)物。法律關系主
18、體支配的,在生產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觀實體。物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產物;可以是活動物,也可以是不活動物。法律關系客體所稱的物,必須具備四個條件:第一,應得到法律的許可;第二,應為人類所認識和控制;第三,能夠給人們帶來某種物質利益;第四,必須具有獨立性。( 2)人身。人身是由各個生理器官組成的生理整體(有機體)。它是人的物質形態,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體現。( 3)精神產品。精神產品是人通過某種物體(如書本、紙張、膠片、磁盤等)或大腦記載下來并加以流傳的思維成果。精神產品屬于非物質財富,無體物。 我國法律上常稱為“智力成果”或“無體財產”。(4)行為結果。作為法律關系客體的行為結果是特定的,指義務
19、人完成其行為所產生的能夠滿足權利人利益要求的結果。物質結果和非物質結果均可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一、名詞解釋1、法律行為是指人們所實施的,能夠發生法律上效力,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2、單方法律行為即一方法律行為,是指由法律主體一方的意思表示或由一方當事人主動作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3、要式行為必須具備某種特定形式或者必須遵守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4、主行為與從行為根據行為之主從關系所作的分類。主行為是指無需以其他法律行為的存在為前提而具有獨立存在的意義、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從行為是指其成立以另一種行為的存在為前提而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二、問答題1、法律行為具有什么特征。第一、 法律行為是具
20、有社會意義的行為。所謂社會意義,是指能夠產生社會效果、造成社會影響,具有人際交互性。單純的自我指向的行為,不具有社會意義。第二、法律行為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具有法律性。所謂法律性,是指法律行為由法律規定、受法律調整、能夠發生法律效力或產生法律效果。第三、法律行為是能夠為人們的意志所控制的行為,具有意志性。在法律上,純粹無意識 (無意志)的行為, 例如完全的精神病人所實施的行為,不是法律行為。第四、法律行為具有價值性。它反映了人們對社會利益和價值的認同。2、法律行為構成的客觀要件是什么?法律行為外在表現的一切方面,大體分四點。第一、外在行動(行為):A身體行為;B語言行為;分為書面語言行為和言
21、語行為。C默示行為。第二、行為方式(手段):行為人為達到預期目的而在實施行為過程中所采取的各種方式和方法。第三、具有法律意義的結果:行為人的行為對外界造成的變動。表現為: 行為或造成一定的社會影響,或發生物質性或精神性的損害。第四、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無論是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法律皆關注因果關系。第七章 立法、執法和司法一、名詞解釋1、立法指一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 修改、 廢止法律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及認可法律的活動,是將一定階級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的活動,是對社會資源、社會利益進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動。2、立法體制立法體制是指立法權限的劃分、立法機關的設置和立法權的行
22、使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為立法權限的劃分。3、立法程序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及認可法律的法定步驟和方式。4、司法又稱法的適用,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司法是法的實施方式之一。二、問答題1、試從廣狹兩方面說明執法的概念。執法即法律執行,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的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授權、委托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貫徹實施法律的活動,它包括一切執行法律、適用法律的活動。狹義上的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授權、委托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在行使行政管理權的過程中,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貫
23、徹實施法律的活動。2、司法的特點有哪些?司法不同于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實施法律的活動,它有自身的一些獨有特點:( 1)司法具有專門性。司法是享有司法權的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也就是以國家名義行使司法權的活動。( 2)司法具有國家強制性和權威性。司法是享有司法權的國家司法機關依靠國家強制力為后盾,以國家的名義運用法律于案件的專門活動,因此, 它所作出的裁決具有極大的權威性。( 3)司法具有嚴格的程序性或稱司法程序的法定性。司法是司法機關嚴格按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所進行的專門活動,因此, 程序性是司法的最重要、最顯著的特點之一。( 4)司
24、法必須具有表明法的適用結果的法律文書。第八章 法律推理略第九章 法律解釋 一、名詞解釋1、法律解釋法律解釋是指對法律的內容和含義所做的說明。法律解釋的主體這里特指享有法定法律解釋權的人或組織。法律解釋從性質上看是一種創造性的活動,是立法活動的繼續。2、文義解釋又稱文法、文理等解釋,是指根據語法規則對法律條文的含義進行分析,以說明其內容。 法律解釋一般都是從文義解釋開始的。解釋可以分為字面解釋、擴大解釋和限制解釋。3、歷史解釋是指通過研究立法時的歷史背景資料、立法機關審議情況、草案說明報告及檔案資料,來說明法律條文的內容和含義。4、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是指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法規的過程中,對
25、如何具體應用法律、法規的問題所做的解釋。二、問答題1、法律解釋有什么意義?法律解釋在法的生成過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法律實施的前提,又是法的發展的重要方法。第一,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經過解釋,才能成為具體行為的規范標準。第二,法律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只有經過解釋,才能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需求。第三,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只有經過不斷的解釋,法律才能趨于完善。2、簡要概述我國的立法解釋。從狹義上說,立法解釋專指國家立法機關對法律所做的解釋;從廣義上說,則泛指所有依法有權制定法律、法規的國家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對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規進行的解釋。這里所說的立法解釋是廣義的。它包括:(1) 全國人大常委會
26、對憲法的解釋,以及對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法律的解釋;(2) 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對自己制定的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行政法規的解釋;(3)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其他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的人大常委會對自己制定的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地方性法規的解釋。第十章 法律淵源一、名詞解釋1、正式法律淵源主要指權威國家機關經常據以作為法的來源或據以作為處理法律問題根據的法的淵源。2、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指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為保證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 結合本行政區內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 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 , 通過和發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3、自治條例自
27、治條例一般是指規定關于本自治區實行的區域自治的基本組織原則、機構設 置、自治機關的職權、工作制度以及其他比較重大問題的規范性文件。4、“禁止拒絕裁判”原則“禁止拒絕裁判”原則, 是指法律禁止法官借口沒有制定法或制定法不明確、不完備而拒絕受理案件的原則。主要發生在民法領域,刑事法上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二、問答題1、現代國家法的主要淵源有哪些?現代國家法的淵源主要包括:(1)立法;(2)國家機關的決策、決定或闡釋;( 3)司法機關的判例和法律解釋;(4)國家和有關社會組織的政策;(5)習慣。 ( 6) 道德規范、正義觀念、宗教規則;( 7) 理論學說特別是法律學說;( 8)鄉規民約、社團規章以及
28、其他民間合約性規則;(9)外國法;(10)國際法。2、非正式法律淵源有哪些類別?非正式法律淵源指具有法律意義的材料、觀念和有關準則,如正義和公平之類的觀念,道德規范和宗教規范,習慣,鄉規民約和社團規章,權威性法學著作,還有外國法等。主要有:第一,判例。判例,是指審判機關對于某具體案件作出的判決。判例法是一種重要的法律淵源,有法律拘束力。第二,習慣。在中國法的淵源中,習慣有重要地位,并將繼續在中國的法治建設中發揮重要作用。第三,法理。這里的法理不是法律學說,而是指普遍的正義觀念與要求,根據學者觀點,法理即倫理。第十一章法律效力 一、名詞解釋1、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指各種法律對法律主體的約束力或拘束
29、力的通稱。其針對的是某一個具體的法律文件。分為對象效力、時間效力、空間效力三種。2、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對它生效前所發生的事件和行為可否加以適用的效力。一般說法只適用于生效后發生的行為,不適用于生效前的行為,不應有溯及既往的效力。3、法律的失效時間指法律從何時起開始消滅作用力。一般根據法律的規定、立法發展、客觀情況變化等因素決定。4、法律溯及力法律溯及力又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新法頒布后對它生效前所發生的事件和行為可以適用的效力。如果不能適用,則稱無溯及力。5、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法律在其制定國主權領域以外的效力。域外效力是域內效力排他性的例外。各國基于保護原則、互利原則和國際義務的理論,以條約、
30、 公約等形式確認一國法律的域外效力。二、問答題1、簡述法律的生效時間。法律生效時間是指法律從何時起開始發生作用力。一般根據法律的規定、慣例、具體性質和實際需要來決定。通常有: 自法律頒布之日起生效;具體規定生效時間; 比照其他法律以確定本法律的生效時間;自法律試行之日起生效;以送達期限為生效時間。2、簡述我國法律的域內效力。法律的域內效力,是指法律基于國家主權原則在一國領域之內有效。當一國的立法體制規定中央和地方均享有立法權時,域內效力原則又被進一步延伸為法律在其制定機關管轄的領域內有效。在我國,法律的域內效力表現為以下兩種形式:( 1)由中央國家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在國家主權所及的全部領
31、域有效。包括領陸、領水(含內湖、內河、內海等內水以及領海)、領空,還包括延伸領土(駐外使、領館舍,航行在外的船舶和飛機等航空器、航天器)。3、法律對象效力范圍有哪些原則?法律對象效力范圍的原則有:屬人原則。又稱屬人主義,即以公民的國籍和組織的國別為標準確定法律的效力范圍。法律只適用于本國公民和組織,不論其在國內還是國外,非本國公民和組織即使在該國領域內也不適用該國法律。屬地原則。 又稱屬地主義,即以地域標準確定法律的效力范圍。一國的法律適用于該國管轄地區內的所有人和組織,不論其是否為本國的公民和組織。本國公民和組織不在本國內,則不受本國法律的約束和保護。保護原則。又稱保護主義,即以保護本國利益
32、為標準確定法律的效力范圍。無論行為人的國籍和行為地域如何,只要侵害了本國利益(包括本國國家、公民和組織利益),都要受到本國法律的追究。綜合或折中原則。又稱折衷主義,即以屬地原則為主并以屬人原則、保護原則為補充形成的綜合性原則。根據這一原則,首先, 一國領域內的人和組織,無論是本國的還是外國的,一般適用該國法;其次,外國人和外國組織以適用居住國法為原則,但有關公民義務、婚姻、家庭、繼承、特殊犯罪等,仍適用其本國法;再次,依據國際條約和慣例,享有外交特權的人,則適用其本國法。由于在確定一國法律的對人效力范圍時,既要堅持本國主權,維護本國利益,又要尊重他國主權,照顧法律適用中的實際可能性,故當今世界
33、絕大多數國家均采用綜合原則,中國也不例外。第十二章法的演進略第十三章法的作用一、名詞解釋1、法的規范作用法的規范作用是指作為由國家制定的社會規范,法具有的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和強制等規范作用。這方面的作用可以說是法本身的作用或法的專門作用。2、法的預測作用預測作用是指根據法的規定,人們可以預先知曉或估計到人們相互間將如何行為, 特別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將如何對待人們的行為,進而根據這種預知來作出行動安排和計劃。二、論述題:試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法只是許多社會調整方法的一種。法是用以調整社會關系的重要方法,但它不是唯一的方法。除法之外,還有政策、紀律、規
34、章、道德、民約、公約、教規及其他社會規范,還有經濟、行政、思想教育。2、法的作用范圍不是無限的,也并非在任何問題上都是適當的。在不少社會關系、社會生活領域或很多問題上,采用法律手段是不適宜的。例如,涉及人們思想、認識、信仰或一般私人生活方面的問題,就不宜采用法律手段。3、法對千姿百態、不斷變化的社會生活的涵蓋性和適應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法作為規范,其內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制定出來之后有一定穩定性。法不能頻繁變動,更不能朝令夕改,否則就會失去其權威性和確定性。但是,它要處理的現實社會生活則是具體的、形形色色的、易變的。因而,不可能有天衣無縫、 預先包容全部社會生活事實的法典。這就
35、使得法不可能不存在規則真空和一定的不適應性。4、在實施法所需人員條件、精神條件和物質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法不可能充分發揮作用。“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作為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社會規范體系,其實行必須有人來運作。 即使有最良好的法,如果缺乏具有良好法律素質和職業道德的法律專業人員,這樣的法也難以起到預期的作用。第十四章法的價值一、論述題:法對自由的保障和限制。(一)法對自由的保障:1、法律以自由為目的。法律規范系為確認和保障自由而設立。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系為實現自由而設定。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應以自由為出發點和歸宿,以自由為核心; 法律的實施必須以自由為宗旨,法律的保護或打擊、獎勵或制裁都應以自由為依歸
36、。2、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障。用法律保障自由是保證自由免受侵犯的需要。用法律保障自由是保證自由不被濫用的需要。法律保障自由是憲法的使命,是其他法律、法規的重要追求。法律確定自由的范圍的方式包括:確定基本自由;確定自由的量度;法律確定自由的邊際。3、法律保證自由的實現。為解決自由與其它價值的張力和沖突提供法律準則。法律解決自由之間的沖突,確保自由的共同實現。法律為自由的享有者提供實現自由的法律方式、方法。 法律以防止自由被濫用的方式來保障自由的存在和實現。法律防止對于自由的破壞和妨礙,以保障自由。(二)法對自由的限制:事實上, 自由一方面強烈地要求擺脫限制,另一方面又迫切地需要限制。自由從來不是絕對的、不受限制的,如果自由不受限制,那我們最終也就失去了自由。追求自由是每個人的愿望和權利,一般說來,接受約束和限制也是人們所理解和同意的。 有學者綜合了眾多思想家的學說,概括出對自由限制的四項原則:第一,傷害原則,即對傷害他人的自由應該加以限制;第二,立法倫理主義原則,即對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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