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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PAGE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

2、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PAGE 7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3、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雷電風險評估相關法律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23號令)第三十一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2、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第570號令)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氣象災害的種類、次數、強度和造成的損失等情況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數據庫,按照氣象災害

4、的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并根據氣象災害分布情況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臺風、暴雨(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干旱、雷電、冰雹、霜凍和大霧等所造成的災害。3、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8號令) 第二十七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危險環境等建設項目進行雷擊風險評估,以確保公共安全。4、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第11號令) 第八條 申請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四)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需要提交雷

5、擊風險評估報告。5、廣西壯族自治區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第二十一條 根據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或者設施,應當按照國家防雷技術規范和技術標準安裝防雷裝置。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指導農村地區做好雷電災害防御工作,引導農民建造符合防雷要求的建筑設施第二十二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對防雷裝置進行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防雷裝置的檢測報告,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并經省以上質量技術監督機構計量認證的專業防雷機構出具。國家、自治區對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防雷工作有特別規定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雷電災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第二十三條 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

6、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核準決定。10日內不能作出核準決定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防雷裝置驗收合格的,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出具合格證書;驗收不合格的,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作出不予核準決定,并書面告知理由。第二十四條 投入使用的防雷裝置的業主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防雷規定做好防雷裝置日常維護和安全檢測工作。安全檢測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應當及時整改。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防雷裝置安全檢測工作的監督和指導。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雷電災害防御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處理:(一)按

7、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必須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二)防雷裝置未經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三)未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從事防雷檢測的;(四)防雷裝置的業主或者管理單位未按照國家防雷規定對防雷裝置進行安全檢測或者安全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6、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御雷電災害管理辦法第三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統一規劃、統一部署、統一管理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氣象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其下設的防雷減災機構具體負責防雷減災工作的組織管理和協調指導。 未設氣象行政主管部門的縣、市轄區,其防雷減災工作由上一級氣象行政主管部門負

8、責。 經氣象行政主管部門授權,電力企業在授權范圍內負責電力高壓線路、發電廠、變電站等高電壓電力設施的防雷減災工作,并接受自治區氣象行政主管部門及其防雷減災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建設、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氣象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防雷減災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減災工作,提高防雷減災的能力。第六條各級氣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防雷減災技術、防雷產品以及雷電監測、預警系統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開展防雷減災科普宣傳,增強全社會防雷減災意識。第七條下列場所或者設施必須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

9、下簡稱防雷裝置):(一)建筑物防雷計劃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資的生產或者貯存場所;(三)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四)通信設施、廣播電視系統、計算機信息系統;(五)法律、法規、規章和防雷技術規范規定必須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第八條從事建(構)筑物防雷裝置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證書。 前款規定以外的專門從事防雷裝置設計、施工業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氣象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自治區氣象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等級認定手續。 專門從事防雷裝置設計、施工業務的單位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后,方可開展防雷裝置設計、施工業務。 防雷裝置設計、施工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防雷裝置設計、施工業務。內容總結(1)雷電風險評估相關法律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23號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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