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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第四講 人權保護機制人權國際保護是指由國際社會通過一定的機制對人權進行保護。即國際社會按照公認的國際法基本原則,根據國家自愿承擔的條約義務和國際習慣法所賦予的普遍國際義務,在人權領域進行國際合作,并防止和懲治侵犯人權的行為,以促進世界范圍內人權的普遍實現。 1人權國際保護的特征:(1)人權國際保護的主體一般是國家或政府間的國際組織。 (2)人權國際保護的依據是國家自愿承擔的國際人權條約或區域性條約所規定的特定義務和國際人權習慣法所賦予的普遍國際義務。(3) 人權國際保護的方式非常廣泛,既包括對國家的指導和幫助,也包括對國家的監督與制裁,還包括國際機構對人權的直接保護。2第一節 人權國際保護機
2、構及其職能聯合國系統內的人權機構區域性人權機構非政府人權組織3一、聯合國體系下的人權機構: 1根據聯合國憲章設立的機構包括一般性人權機構和專門性人權機構。2根據公約設立的機構。4根據聯合國憲章設立的機構: 聯合國一般性人權機構:屬于是綜合性機構,人權保護只是其職責的一部分。 1聯合國大會 作為聯合國人權活動的最高機構,聯合國大會的主要相關職責在于審議有關人權提案并作出決議,以及審議通過有關人權問題的國際文件。 5聯合國大會在人權保護上的職權:(1)對人權問題進行討論、研究并提出建議。(2)通過人權方面的決議、宣言和公約。 (3)設立負責人權事務的特設機構和附屬機構 (4)管轄有關違背聯合國憲章
3、的侵犯人權事項。 (5)接受并審議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以及其下屬人權機構關于人權問題的報告。 62安全理事會安全理事會是聯合國系統內唯一有權采取行動來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機關,有權作出全體會員國都有義務接受并執行的決議。 7安理會在人權保護上的職權:(1)有權對涉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事件中的人權問題進行干預,包括武力和非武力方式。(2)在執行國際托管制度中,負有尊重人權及基本自由的職責和對于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采取必要措施的權力。 3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簡稱經社理事會)是在聯合國大會權力之下負責協調聯合國以及各專門機構的經濟與社會工作的主要機構。 8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主要職權:有權就
4、廣泛的問題發動研究并提出建議 。召開國際會議通過國際人權文書并核準有關國際會議所通過的人權文書。 負責在人權領域內協調各專門機構和非政府組織的活動。94、國際法院按照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國際法院是為和平解決國際爭端而設立的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其職權包括訴訟管轄權和咨詢管轄權。10聯合國專門性人權機構1、聯合國人權委員會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是聯合國內處理一切有關人權事務的主要機構。 人權委員會的職權主要基于經社理事會的規定或授權,也有部分來自聯合國大會和個別國際公約的授權。11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職權:(1)對人權問題進行專題研究,提出建議并起草國際人權文書。(2)審議、調查有關侵犯人權的指控。(3)
5、協助經社理事會協調聯合國體系內的人權活動。122、促進和保護人權小組委員會該委員會是人權委員會最主要的下屬機構。其職權:(1)進行各項研究,尤其是根據世界人權宣言進行研究,向人權委員會提出建議。(2)防止任何形式涉及人權及基本自由的任何種類的歧視以及保護在種族、民族、宗教和語言上的少數人群體。 (3)履行經社理事會或人權委員會可能委托的任何其他職能。133、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 是聯合國秘書長領導下負責聯合國人權活動的聯合國專員。 人權高級專員在聯合國大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和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授權 和決定的范圍內履行職責。144、聯合國人權中心 聯合國秘書處處理人權事務的機構,前身是聯合國秘書處的
6、人權司。5、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 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屬聯合國大會附屬機構。 15(二)國際人權公約體系下的人權機構1、人權事務委員會 它是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8條設立的監督公約執行情況的機構 。 其主要職責:(1)接受和審議公約各締約國提交的關于他們已經為實施公約所載各項權利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在享受這些權利方面所取得的進展的報告。 16(2)通過對各締約國提交的報告作出一般性評述,對公約的某些條款的范圍和含義作出解釋,協助各締約國實施公約條款和編寫報告。(3)接受和審議一締約國指控另一締約國未執行它在本公約下的義務的通知。(4)接受和審議個人聲稱其人權遭到公約締約
7、國侵害的來文。172、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該委員會系根據1969年1月生效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8條規定而設立。審議各締約國定期提交的關于實施公約情況的報告;受理調解一締約國對另一締約國關于違反公約規定的指控;根據公約規定的任擇條款,在有關締約國聲明承認委員會管轄權的前提下,受理聲稱遭受締約國侵犯公約所保護的任何權利的受害者的個人或群體的來文。 183、消除對婦女攻視委員會該委員會系根據1981年9月生效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的公約第17條規定而設立。負責審議締約國“就本國實行本公約各項規定所采取的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以及所取得的進展”向聯合國秘書長提出的報告。 194、兒童
8、權利委員會該委員會系根據聯合國大會于1989年11月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第43條規定而設立。主要職責是審議各締約國通過聯合國秘書長向委員會提交的為履行公約義務,實現公約確認的權利所采取的措施以及關于這些權利享有方面的進展情況的報告。205、禁止酷刑委員會該委員會系根據1987年6月生效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簡稱禁止酷刑公約)第17條規定而設立。審議各締約國提交的關于履行公約義務所采取措施的報告;對境內經常發生酷刑的締約國采取秘密調查;受理承認禁止酷刑公約第21條任擇條款規定的締約國之間的相互指控;受理并調查處理來自承認公約第22條任擇條款規定的締約國內個人的來文
9、指控。21二、區域性人權機構(一)歐洲人權委員會和歐洲人權法院歐洲人權委員會于1954年正式成立,由與歐洲人權公約締約國數目相等的委員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受理、調解和調查對歐洲人權公約締約國違反公約行為的申訴。 22歐洲人權法院于1958年9月成立。是歐洲人權公約常設的司法機關,法院由與歐洲理事會成員國即公約簽字國數目相等的法官組成。法官以個人資格獨立行使職務,任期9年。其職責主要是審理締約國和歐洲人權委員會提交的涉及解釋和適用歐洲人權公約的一切案件。 23(二)美洲國家人權委員會和美洲國家人權法院美洲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于1959年。由美洲國家組織大會選出的7位代表組成。代表既可以是美洲人權公約
10、的締約國的國民,也可以是締約國以外其他美洲國家組織成員國的國民,任期9年,可連任一次。24該委員會的主要職權包括:促進人權的尊重和遵守;向成員國建議采取有利于促進人權的立法措施;要求成員國提出促進人權措施的報告,特別是年度報告;受理一締約國針對另一締約國侵犯公約所規定的人權所提交的通知書和個人提交的對于某一締約國破壞公約規定侵犯人權的請愿書。另外,還對外提供相關咨詢,從事有關研究和宣傳。 25美洲國家人權法院于美洲人權公約1978年生效時建立,是執行公約的司法機構,由美洲國家組織大會從美洲人權公約締約國國民中選出的7名法官組成。 法院只受理締約國和美洲國家人權委員會提交的案件,個人沒有訴訟權。
11、法院判決具有終局性,對當事各國產生法律拘束力。法院還具有廣泛的咨詢管轄權。 26(三)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委員會該委員會依據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第30條于1987年設立,由非統組織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會議選出的11名委員組成。委員以個人身份工作,任期6年,可連選連任。非洲沒有建立區域性人權法院。27三、非政府人權組織是指非官方的、非盈利的、與政府部門和商業組織保持一定距離的、以人權問題作為其主要行動目標的私立的公共組織(民間組織)。28非政府人權組織的特征1、獨立性:機構、資金來源、行動上2、高效性3、客觀性29(一)大赦國際大赦國際于1961年5月28日在倫敦成立。 其宗旨是動員公眾輿論,促使國際
12、機構保障人權宣言中提出的言論和宗教自由,盡最大努力促使各國釋放由于政治,宗教和其他思想信仰等原因被監禁和拘留者,禁止對囚犯拷打和非人道待遇,提倡廢除死刑,促進各國實施聯合國有關對犯人的最基本待遇準則。30(二)國際人權聯盟其宗旨為:保證實施世界人權宣言及國際人權公約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權利。 (三)人權觀察主要工作:對發生在世界各地的侵犯人權事件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發表在數十種書籍和報告上;向各國施壓,要求停止在軍事上和經濟上援助那些嚴重踐踏人權的政府;提供沖突地區的最新消息,利用難民提供的證供收集在戰爭中對平民過分傷害的證據。31(四)國際人權聯合會大約20個國家的以國家為基礎的團體會員組成。
13、 各會員負有以下三方面職責:保護因專制政府侵犯公民人權而受害的個人;為實現在政府尊重人權方面的進步采取公開行動(如干預);研究人權問題,特別是人權與特定民族背景之間的關系。32(五)保護人權反奴役協會宗旨是消除包括強迫勞動在內的所有奴隸制形式,以促進幸福和保護被壓迫和威脅的土著居民及其他人的利益。 33人權網絡和人權情報文獻系統 34第二節 國際人權保護實施制度人權國際保護的實施是指相關國際機構以聯合國憲章和國家間簽訂的有關國際人權公約為依據,通過人權監督、保障程序來促使各國履行其所承擔的國際人權條約義務,從而在世界范圍內確保基本人權的普遍和充分實現。35一、聯合處理大規模侵犯人權的程序和制度
14、1235號決議:1967年6月6日,經社理事會通過的“關于授權人權委員會和防止歧視和保護少數小組委員審查各國有關嚴重侵犯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情報的決議”。1503號決議:1970年5月27日,經社理事會通過的 “有關侵害人權及基本自由問題的來文處理程序。” 36來文審查制度:1、來文處理機構 (1)人權委員會 (2)防止歧視和保護少數小組委員會(后改名為促進和保護人權小組委員會) (3)來文問題工作組 372、來文受理標準(1)有合理的根據證明來文反映了某種持續不斷、大規模的和證據確鑿的侵犯了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典型情況。(2)投訴者為掌握有關這種侵犯的“直接和可靠的情況”的人。 (3)投訴者必須表明已用盡國內補救措施。“除非表明國內的補救措施沒有效果或無理地被拖延”。383、來文處理程序 (根據1503決議)1、來文甄別。2、來文審議。3、情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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