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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煤礦安全生產 方針和相關法律法規一、我國的安全生產形勢安全生產:在社會生產活動中,通過人、機、物、環境的和諧運作,使生產過程中潛在的各種事故風險和傷害因素始終處在有效的控制狀態,切實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中國大百科全書把安全生產定義為是旨在保障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的一項方針,企業管理必須遵循的一項原則。 2015年1月一、我國煤礦安全生產狀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一)近年來我國煤礦安全生產總體狀況近年來,我國煤礦安全生產呈現了總體穩定、趨向好轉的發展態勢,事故總量逐年減少,主要指標持續下降。但我國煤礦事故總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煤礦安全工作仍然面臨很大的壓力和

2、挑戰。下面是近三年來我國及山西省煤礦安全生產總體情況。2015年1月近三年全國死亡人數與控制指標2015年1月山西近三年安全狀況2015年1月(二)我國煤礦安全生產的特殊性行業管理有所弱化,煤礦生產與國民經濟發展對煤炭的需求存在結構性和階段矛盾;安全生產基礎管理與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有待加強;自然災害嚴重,重大事故多發;煤礦職業危害嚴重;煤礦科技裝備水平不高,特別中、小煤礦;絕大多數為井工開采,工作條件艱苦;安全生產整體水平與世界先進國家的差距較大。2015年1月我國煤礦安全生產的特殊性主要是由我國煤礦的地質條件及其自然災害狀況決定的,下面對此做相對具體的介紹:(1)地質條件。(2)瓦斯。(

3、3)水害。(4)頂板。(5)煤塵。(6)煤層自然發火。(7)沖擊地壓。(8)熱害。(9)矸石山災害。2015年1月(二)改善煤礦安全生產的基本對策(1)落實安全生產責任。(2)強化煤礦安全生產監管監察。(3)依靠科學技術,加大安全投入,促進安全狀況好轉。(4)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5)強化安全教育培訓。(6)建立規范的工傷保險體系。(7)加快安全管理信息網絡化建設。(8)加快煤炭行業的改革和發展。(9)推進本質安全型礦井建設。2015年1月我國煤礦安全生產總的形勢總體穩定 趨于好轉 依然嚴峻2015年1月國外主要產煤國家安全生產簡況1、美國美國是世界主要生產煤國之一,煤礦安全狀況處于世界領先

4、水平,基本上杜絕了五大災害事故中的水、火、瓦斯、煤塵事故。煤礦百萬噸死亡率基本控制在左右。2、俄羅斯近幾年俄羅斯煤礦事故率有所下降,煤礦安全形勢穩定好轉。3、我國與世界主要產煤國的差距以1998年世界主要產煤國煤礦安全狀況為例,我國煤礦安全與世界發達產煤國還有一定的差距。此外,在其他產煤國家,一次死亡十幾人以上上的重大事故已極為少見,一次死亡幾十人以上的特大惡性事故則已近絕跡,而在我國卻時常發生。這種嚴重損害我國形象,危害人民生命的現象,再也不能繼續下去了。2015年1月 煤礦安全生產方針1.煤礦安全生產方針 方針是國家或政黨在一定歷史時期內,為達到一定目標而確定的指導思想和遵循原則。2015

5、年1月 我國煤礦安全生產方針 安全第一, 預防為主,綜合治理1煤炭法第一章 第七條:煤礦企業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2安全生產法第一章 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3 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的十一五規劃建議,明確要求堅持安全發展,并提出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 2015年1月安全第一 安全,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最基本要求,是生命與健康的基本保障;一切生活、生產活動都源于生命的存在,如果人們失去了生命,也就失去了一切,所以安全就是生命。安全第一我們所處的世界,每日每刻都有可能發生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件。研究表明,一個國

6、家的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之間時,是各種公共安全事件的高發期。 時處工業加速推進、社會快速轉型的中國,安全生產形勢卻非常嚴峻:每年10萬多名事故遇難者,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達2000多億元。安全第一 安全第一:在煤礦整個生產建設過程中,要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項工作的首位,當安全與生產發生矛盾時,更要堅持“安全第一”的指導方針,堅持“先安全、后生產,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 在安全與生產的關系上,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做到“三不生產” 即: 不安全不生產; 隱患不排除不生產; 措施不落實不生產。預防為主 “預防”應含有“預”和“防”兩層意思,預在先,防在后。 “預”指預測和預報,它需

7、要科技監測、分析論證及邏輯推理;“防”則需要投入及行動。對于可預知的安全問題,必須設法防范;對于沒有辦法或暫時不能防范的,必須以“止”代“防”,“明者防禍于未萌,智者圖患于將來”?!邦A防為主”,即通過有效的管理和技術手段,防止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及不良環境的出現,從而使事故發生的概率降到最低2015年1月預防為主針對安全事故對策有三種:事先預防、事 中應急和事后懲戒荀況曾說“防為上,救次之,戒為下”預防為主,是指在事故預防和處理二者關系的處理上,要始終堅持以預防為主的原則。2015年1月綜合治理 對煤礦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對事故的責任人做出嚴肅的處理,對事故的原因進行徹底的分析。綜合

8、治理,指明了煤礦的安全生產必須堅持標本兼治的原則,必須堅持“管理、裝備、培訓”并重的原則。2015年1月是指適應我國安全生產形勢的要求,自覺遵循安全生產規律,正視安全生產工作的長期性、艱巨性和復雜性,抓住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關鍵環節,綜合運用經濟、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齊下,并充分發揮社會、職工、輿論的監督作用,有效解決安全生產領域的問題。 2015年1月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的途徑與方法 煤礦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方針應當做到以下三點:(1)堅持管理、裝備、培訓并重的原則。(2)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方針標準。2015年1月(3)堅持各項行之有效的措施。1)要強化安全法制觀念。2

9、)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3)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4)認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5)加大煤礦安全監察力度。6)加強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工作。7)關口前移,做好事幫預防工作。8)做好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9)加強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罰力度。10)要切實保障礦工的安全生產權利。2015年1月二、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2015年1月法的本質法的最本質屬性是統治階級的意志,而不是任何個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階級的共同意志。 法作為統治階級的意志可以體現在三個方面: 意志內容的一般性 意志內容的客觀性 意志內容的社會性社會主義法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和廣泛的人民性,是階級性與人民性的統一。法律制裁法

10、律制裁是指違法者對其違法所造成的對社會和受害者的危害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法律制裁分為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三種。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而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 承擔民事制裁的方式主要有如下10種:(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5)恢復原狀;(6)修理、重作、更換、(7)賠償損失;(8)支付違約金;(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0)賠禮道歉。行政制裁指有違反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所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 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靶姓幏帧笔菍夜ぷ魅藛T及由國家機關委派到企業事業單位任職的人員的行政

11、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制裁性處理。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等。行政制裁“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他依法可以實施行政處罰權的組織,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尚不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實施的一種制裁行為。行政處罰主要有以下幾種: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刑事制裁刑事制裁,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了刑事法律規范所禁止的行為(即犯罪行為)所必須承擔的刑事法律后果。違反刑事法律規范的刑事責任,表現為司法機關對違法行為人因違法造成嚴重后果、觸犯刑律、構成犯

12、罪而給予的法律制裁。這種制裁即我國刑法中規定的刑事處罰,它主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主刑和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三種附加刑。犯罪及其特征 犯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給社會造成一定危害、并根據法律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 根據犯罪的主觀心態,可分兩種: 1、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的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故意犯罪,有直接故意犯罪和間接故意犯罪兩種。 直接故意犯罪,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犯罪。 間接故意犯罪,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

13、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行為發生。 2015年1月案例:如某甲欲毒殺其妻某乙,在其飯碗中投毒,某甲明知其妻在吃飯時可能會喂孩子吃飯而毒死孩子,但某甲毒殺其妻心切,放任可能毒死其孩子的結果發生 。分析甲的行為那些屬于直接故意犯罪,那些屬于間接故意犯罪。 2015年1月2、過失犯罪: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2015年1月犯罪的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2.犯罪是觸犯刑法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 3.犯罪是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

14、行為,即具有應受懲罰性。 重大責任事故罪及量刑一、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構成: 根據刑法的規定,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1、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2、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重大責任事故罪及量刑 3、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一、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煤礦安全法律法規體系主要有五個部分組成:1、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關于安全生產的法律;2、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安全生產的行政法規;3、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人大及其常

15、務委員會頒布的關于安全生產的地方性法規;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4、國務院主管部委、省級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關于安全生產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5、國家相關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企業制定的關于安全生產的標準。涉及煤礦安生法律主要有: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勞動法、礦山資源法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2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通過修改安全生產法決定,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1月立法必要性 1、是各級安全監督管

16、理部門依法行政的需要。 2、是預防和減少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需要。3、是依法制裁安全生產違法犯罪的需要。4、是建立和完善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需要。 立法的宗旨1、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行為,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明確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規范從業人員安全作業行為,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立法的宗旨3、明確各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責任, 加強安全生產監管,減少和防止生產安全事故。4、規范從事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中介機構的行為,加強安全生產社會輿論媒體監督。5、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

17、援體系,強化責任追究安全生產法的地位 1、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安全生產的專門法律。 2、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主體法。 3、是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一個里程碑。 4、是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實現安全生產所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進行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章 總則(1-15條)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16-43條)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44-52條)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5367條)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6876條)第六章 法律責任(7795條)第七章 附則(96、97條)一、立法目的

18、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2015年1月二、適用范圍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不包括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2015年1月三、從業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2015年1月(一)從業人員的權利1、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權。 第四十六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

19、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2、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權和撤離權第四十七條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2015年1月3、工傷保險權和民事賠償權第四十八條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2015年1月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

20、人員繳納保險費。 從業人員的權利4、危險因素和應急措施的知情權;5、安全管理的批評檢控權;6、建議權;7、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8、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規定: 造成人身傷殘的,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造成死亡的,根據受訴地法院上一年度人均收入水平,按二十年計算.2015年1月(二)從業人員的義務1、必須遵章守規,服從管理的義務。2、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用品的義務。3、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4、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和及時處理的義務。(二)從業人員的義務第

21、四十九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015年1月第五十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2015年1月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

22、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刑法139條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 勞動法56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規定(24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

23、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煤炭法簡介: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21次全體會議通過,12月1日起實行。它是中國第一部煤炭法。為煤炭的生產、經營活動確立了基本原則。立法目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煤炭資源,規范煤炭生產、經營活動,促進和保障煤炭行業的發展。2、主要內容煤炭法確立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提出了保障國有煤礦的健康發展;開發利用煤炭資源,應當遵守環保法規、法律,做到使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嚴格實行煤炭生產許可證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及上崗作業培訓制度;加強礦區保護,加強煤礦企業 監督檢查,要求煤礦企業依法辦事

24、;維護煤礦企業合法權益,禁止違法開采、違章指揮、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冒險作業發及依法追究煤礦企業管理人員的違法責任等。礦山安全法 簡介: 礦山安全法于1992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立法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礦山生產安全,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的人身安全,促進采礦工業健康發展。2、主要內容礦山安全法的主要內容包括: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進行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簡稱“三同時”),礦井的通風系統,供電系統,提升、運輸系統,防水、排水系統和防火、滅火系統,防瓦斯和防塵系統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礦山企業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

25、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礦長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能力;礦山企業必須對瓦斯爆炸、煤塵爆炸、沖擊地壓、瓦斯突出、火災、水災、冒頂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采取預防措施;已投入生產的礦山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強行開采要責令限期改進,逾期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責令停產整頓或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礦山企業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因礦山事故隱患而發開重大傷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職業病防治法

26、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0號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新法2011年12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法的主要特點1.加強了各級政府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領導。(第10條)2.監管體制得以理順。 “防”主要由安全監管部門負責; “治”涉及到體檢、診斷和治療,主要由衛生部門來承擔。 “?!敝饕扇肆Y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3.更加強調預防為主。(第14條)4.增加

27、了工會組織監督企業防治職業病的規定。(第4條)5.大力維護職業病患者權益。 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治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第63條)職業病防治法共分總則、前期預防、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等七個部分。為了確定患的是塵肺,張海超不得不“開胸驗肺”新法的主要內容第一章 總則(113條) 第二章 前期預防(1420條) 第三章 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2143條) 第四章 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4462條) 第五章 監督檢查(6369條) 第六章 法律責任(7086條) 第七章 附

28、則(8790條) 與老法相比增加11條。 第一章 總則(113條) 規定了職業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立法根據,適用范圍,職業病的定義,職業病防治工作方針、機制,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體制,各級人民政府職業病防治工作的職責,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總體要求等。 第二章 前期預防(1420條) 規定了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設立時,其工作場所的職業衛生要求,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制度,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制度,明確國家對從事特殊職業危害作業管理。2015年1月 第三章 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2143條) 主要規定了用人單位在生產過程中

29、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治和管理措施。包括設置機構、配備人員,制定防治計劃,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保證投入,等等。后面還要具體介紹。 第四章 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4462條) 主要內容包括診斷機構的條件,診斷標準、鑒定辦法,職業病傷殘等級鑒定辦法,需要提交的資料,爭議的處理,職業病病人的待遇,用人單位對職業病病人的保障義務等。2015年1月 第五章 監督檢查(6369條) 規定了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劃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安監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是可以采取的行政措施、臨時控制措施,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范,被檢查單位的義務,執法人員履職禁止行為,執法人員資格

30、認定等。 第六章 法律責任(7086條) 主要規定了用人單位和政府監管部門違反本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8790條) 規定了職業病危害、職業禁忌的含義,勞務派遣用工單位履行本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制的監管,由衛生部門負責等。2015年1月核心內容用人單位的職責 第一、基本職責 1、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第4條) 2、建立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第5條) 3、主要負責人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第6條) 4、參加工傷保險。 (第7條) 第二、前期預防職責:依法落實預防措施,源頭控制

31、和消除職業病危害。 1、單位設立時,其工作場所符合職業衛生要求。(第15條) 2、及時、如實申報職業危害。(第16條) 3、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進行預評價。(第17條) 4、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第18條)2015年1月 第四十條 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五)對違反

32、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行使前款所列權利。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其行為無效。 被診斷為職業病患者的醫療及生活更有保障1、職業病人待遇保障(第57條)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33、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2、勞動者被診斷患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第60條) 3、用人單位在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第61條) 4、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治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第63條)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于1986年3月19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

34、十一次會議修正。礦產資源法是保障國家資源合理利用、保障礦山安全、促進采礦業發展的安全生產的相關法律。它共有七章53條,包括總則、礦產資源勘查的登記和開采的審批、礦產資源的勘查、礦產資源的開采、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法律責任、附則。 與礦山相關的主要規定有:(1)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登記。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采的,必須符合規定和資質條件。(2)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限得的制度。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

35、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3)設立礦山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由審批機關對其礦區范圍、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生產技術條件、安全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方矛批準。礦山企業變更礦區范圍,必須報請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報請原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重新核發采礦許可證。(4)區域地質按照國家統一規劃進行。區域地質調查的報告和圖件按照國家規定驗收,提供有關部門使用。礦產資源勘查的原始地質編錄和圖件,巖礦心、測試樣品和其他實物標本資料,各種勘查標志,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護和保存。礦床勘探報告及其他有價值的勘查資料,按照國務

36、院規定實行有償使用。(5)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采取全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礦山企業的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應當達支設計要求。國務院規定由指定的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任何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購;開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單位銷售。(6)國家對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實行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鼓勵集體礦山企業開采國家指定范圍內的礦產資源,允許個人采挖零星分散資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以及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礦產。礦產儲量規模適宜由礦山企業開采的礦產資源、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和國家規定禁止個人開采的其他礦產資源,個人不得開采。國家指導、幫助集

37、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不斷提高技術水平、資源利用率和經濟效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地質工作單位和國有礦山企業應當按照積極支持,有償互惠的原則向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提供地質資料和技術服務。(7)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開辦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已有的集體礦山企業應當關閉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點開采,由礦山建設單位給予補償,并妥善安置群眾生活;也可以按照礦山企業的統籌安排,實行聯合經營。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應當提高技術水平,提高礦產資源回收率。禁止亂挖濫采,破壞礦產資源。集體礦山企業必須測繪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8)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幫助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進行技術改造、改善經營管理,加

38、強安全生產。(9)違反本法規定,末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保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法。(10)超越批準的礦山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對

39、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11)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矛以罰款。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法款。(12)違反本法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13)違反本法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造成礦資源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刑法中有關安全生產的內容新修訂的刑法將關于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40、規定,修改為“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樣的修改也就是說,最高刑可以判處15年有期徒刑。新修訂刑法將原第134條修改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皬娏钏诉`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將原第135條修改為:“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者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惡劣的,處3年以上

41、7年發下有期徒刑。此外,還在原第139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139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來生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發下有期徒刑。其他相關法律與煤礦安全生產相關的其他法律還比較多,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行政處罰法、消防法、防洪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這些法律中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規定,也是煤礦企業必須遵守的。煤礦安全生產相關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指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國務院所指定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僅次于法律和憲法。我國行政法規的名稱,一般采用“條例”、“規定”、“辦法”等名稱。煤炭安全監察條例

42、煤炭安全監察條例于2000年11月7日以國務院第296號令頒布,于2000年12月1日起實行。是我國第一部較為全面的煤礦安全監察的行政法規,填補了煤礦監察法規空白。制定該條例的目的:保障煤礦安全,規范煤礦安全監察工作,保護煤礦職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進煤礦健康發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于2004年1月13日以國務院第397號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制定目的和適用范圍制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目的是為了嚴格規范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確保安全生產。該條例適用于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主要內容

43、條例規定了相關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明確了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企業取得安全生許可讓應當具有的安全生產條件,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以及違反該條例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安全生產許可的條件企業限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包括:(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3)設置安全生產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4)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資格證書;(6)從業人員經安全生

44、產教育和培訓合格;(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8)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9)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10)依法進行安全評價;(11)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12)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救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是一種依申請的許可,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領和頒發要經過申請、審查和頒發三個環節。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

45、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符合規定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符合 條件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但必須對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特別應予說明的是:對于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煤礦企業應當以礦(井)為單位,在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前,依照本例的規定限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的式樣。法律責任(1)末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

46、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末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發下罰款。(3)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外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上述第(1)款的規定處罰。(4)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向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現企業末取得安全生產許可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

47、條件,不依法處理的;接到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和接受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監察機關依照中華人工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對安全生產許可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情況實施監察。作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等部門舉報。(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于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制定目的條例的立法目的: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

48、少生產安全事故。2、條例體現的基本原則(1)貫徹落實“四不放過”原則。(2)堅持“政府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3)重在“完善程序,明確責任”的原則。事故等級劃分條例將事故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個等級。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任,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49、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下重任,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業中毒人數,也屬于重任的范圍。事故報告條例規定,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備、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1)進一步落實事故報告責任。(2)明確事故報告的程序和時間。(3)規范事故的內容。(4)建立值班制度。法律責任(1)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收入的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到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分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安全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拒絕接受抽查或者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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